村党员支部委员会和村民自治委员会
换届指导手册
目录
8、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中,哪些事宜需要向乡(镇)党委请示报告?
12、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7、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未满期限的党员,是否可以提名为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18、党员有重大问题尚未审查清楚,能否被提名为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23、在推选委员时,对于无故放弃被选举权或放弃被选举权的请求未获批准,拒不参选以及当选后拒不到任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24、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中,应到会党员无故不参加党员大会或到会后无故不参与投票选举,应当如何处理?
36、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中,如果没有合适的书记人选,是否可以不选出书记?
41、在党内选举中,哪些行为属于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
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X年全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民政厅关于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
(一)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操作程序
为规范有序推进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操作程序,分前期准备、启动部署、人选推荐、大会选举、后续工作五个阶段,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按照中央要求和省委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深入细致地做好换届选举前期准备工作。
在市(地)、县(市、区)委领导下,成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纪检(监察)、宣传、综治、公安、财政、农经、信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充实力量,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和指导。乡(镇)党委也要成立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合理调配力量,落实各项任务。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由上届村党组织主持。
县、乡党委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了解所辖村发展稳定、现任村党组织工作、班子成员公信度、党员群众愿望诉求等情况,深入分析研判换届形势。结合后进村整顿建设,重点摸准吃透村情复杂、组织涣散、发展滞后、管理薄弱、上次换届问题较多的重点村、难点村、后进村的情况,全面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排查分析可能出现的非法、非组织活动干扰及其他可能影响换届选举的问题和隐患。
市(地)、县(市、区)委制定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作出整体安排,乡、村两级做到时间到天、任务到人;规范换届选举程序,规范选票、请示文件、候选人承诺书、全程纪实签字文本等文书材料样式,制作操作流程图,下发到乡、村党组织,确保各个环节、各个步骤无缝对接、有序推进。乡(镇)党委在县(市、区)委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先易后难,一村一策,分类指导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基本要素和主要内容:
1、时间要求。按照中央和省委统一部署,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实际,合理确定换届选举时间,科学摆布换届选举工作。从正式启动到选举结束,一般不超过2个月。
2、步骤安排。可参照本程序确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村党组织换届选举的工作阶段、重点任务、责任主体及具体要求。
3、职数结构。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规定,确定班子职数和结构。
(1)班子职数。村党组织委员会由书记(副书记)、委员共3-7人单数组成,一般支部委员会3-5人,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5-7人,具体数量可由县(市、区)委根据村型规模大小、人口数量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党员数量和合并村屯较多、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可根据需要在规定职数范围内增设1名副书记。
(2)班子结构。县(市、区)委根据农村和村级发展需要,提出性别、年龄、学历、来源等配备的具体要求。注重推选女性和35周岁以下成员(含35周岁)。新提名的村党组织负责人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含初中),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继续提名人选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般应不同时超过60周岁。超过规定年龄的但又适合继续提名的,须经县级组织、民政部门批准备案。注重从农村致富带头人、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农村经纪人、复员退伍军人、村医村教、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志愿服务农村人员中推选村干部,着重选拔熟悉农村工作、农业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优秀人才。对本村党组织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从符合条件的驻村第一书记、驻村扶贫干部、包村干部以及在本地成长的提前离岗干部职工中推选。
4、资格条件。明确候选人资格条件,提出政治素质、工作能力、道德品行等方面的要求,告诉党员和群众应选什么样的人,不应选什么样的人,树立鲜明的用人导向。
(1)基本条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扩大视野、拓宽渠道、严格把关,切实把“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优秀人才选进村党组织班子。
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①思想政治素质好。政治立场坚定,听党话、跟党走,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够带头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②带领致富能力强。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市场观念和开拓意识,有头脑、懂经营、会管理,能够带头致富、带领群众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③服务群众能力强。与农民群众有深厚感情,心系群众,乐于助人,积极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④依法治理能力强。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办事公道,作风民主,敢于碰硬,工作有方法,善于做群众工作和协调处理矛盾。⑤廉洁自律意识强。为人正派,遵规守纪,诚实守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弘扬传统美德。
(2)基本资格。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不应被提名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①被处以管制以上刑罚或刑满释放不满3年的;②涉嫌严重违法或犯罪,正在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③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按照规定未满有关期限的;④有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破坏治安稳定、侵蚀基层政权等“村霸”行为的;⑤侵占村集体资产资源,涉嫌职务侵占,造成严重后果的;⑥以威胁、暴力、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妨害选举的;⑦煽动、组织群众非正常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⑧破坏民族团结、挑起民族纠纷的;⑨参加邪教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⑩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形的时间节点计算到选举日。
5、选举方式。
(1)坚持和完善“两推一选”办法,坚持和完善党员和群众推荐、乡(镇)党委推荐、党员大会选举的“两推一选”方式选举村党组织班子。即在乡(镇)党委的领导和指导下,根据党员和群众推荐、乡(镇)党委推荐的情况,由村党组织研究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乡(镇)党委批准,再举行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批准。
(2)条件成熟的村也可以采取“公推直选”办法,即由党组织、党员和群众推荐,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采取“公推直选”办法的,需报县(市、区)委批准。
6、纪律要求。
根据2010年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和2017年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的规定,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工作的各项纪律要求,进一步明确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认定标准、查处程序和责任部门,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违法违纪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
7、组织领导。明确市、县、乡、村四级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明确工作指导、培训督查、舆情监控、应急处置、配套建设等工作措施,明确经费预算和拨付时限。市(地)委要向各县(市、区)派出督导组;县(市、区)委要向所有乡(镇)和重点村、难点村派出督导组,县级领导要包村驻点指导换届选举工作;乡(镇)要向所辖村派出驻村工作组,全程参与指导换届选举工作。
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162号)规定,县(市、区)、乡(镇)农经、财政等部门负责对村“两委”成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审计村级重要事务、重点工程、重大支出等项目,以及党员和群众反映集中、强烈要求审计的其他内容。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审计结果应当在村党员大会应参会党员名单公示前公布,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村,原则上不得进行换届选举。
乡(镇)党委派出考核组,组织召开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对现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领导班子任期内围绕任期目标、任期规划、承诺事项完成情况和村干部履职表现,考核结果作为推选候选人的重要参考。在村“两委”班子任期考核时,增加谈话推荐换届人选环节,推荐结果作为乡(镇)对候选人审查把关的重要依据。
村“两委”班子换届前要将本届任期的党务、村务、财务情况向全体党员和村民公开,重点公开党员缴纳党费、发展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机动地发包等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事务活动、财务开支、集体资产负债及收入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按照上级党委工作安排,认真研究谋划,及时启动部署换届选举工作。
市、县、乡党委组织召开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动员会,启动换届选举工作。各地可以根据实际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统一动员启动。
采取省、市、县、乡分级培训的方式,对组织和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县级重点培训县(市、区)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人员,督导组人员,乡(镇)党委负责同志、组织委员、村党组织书记、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长等;乡(镇)重点培训乡(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人员、驻村督导组人员、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筹备换届选举的工作人员。培训内容为村“两委”换届选举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工作步骤、宣传动员、操作程序、纪律要求、舆情监控、应急处置、组织领导等。
村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研究换届选举有关事宜,与乡(镇)党委沟通后,向乡(镇)党委报送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启动换届选举工作。请示内容包括:党员大会的召开时间、主要议程,下届委员会委员名额、组成原则和差额比例,委员、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选举办法等。乡(镇)党委及时研究批复,指导做好相关筹备工作。
村党组织任期届满时,有下列情况的,报经县(市、区)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①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某项重要任务的;②遇到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必须全力以赴处理的;③有严重问题需要进行整顿的;④按照要求需要协调县乡村三级换届选举时间的;⑤由于外出党员较多,召开党员大会达不到规定人数,需将党员大会适当提前或推迟到党员能相对集中时间召开的,等等。提前或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充分发挥党的宣传动员优势,调动党员群众参与和支持换届选举工作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1、集中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标语板报、公告信件等传统方式,开辟手机短信、微信、党建网站、远程教育等阵地,集中宣传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政策程序、工作安排、纪律要求等,做到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注重正面典型示范引导,加强反面案例警示教育,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应对,及时防止和妥善应对恶意炒作和不实报道,始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2、教育动员。对于长期在村的党员,村党组织要通过召开会议、过组织生活、入户上门等形式,进行换届选举目的、意义教育,动员党员增强党性观念,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参与面、落实参与权。对于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村党组织要通过电话、微信、信函或上门通知亲属等形式,将换届选举的政策要求和有关事项通知到本人,动员其按时回村参加选举。
3、确定人数。村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党员大会选举的应到会党员人数,报乡(镇)党委批准,经党员大会通过,面向党员群众做好公示,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党内基层民主,严格推荐程序,认真组织好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乡(镇)党委按照县(市、区)委工作方案,研究制定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办法,进一步明确选举方式、候选人资格条件、党员和群众推荐、乡(镇)党委推荐程序、组织考察等内容,与村党组织沟通,明确推荐考察具体事宜。村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结合实际制定本村换届选举办法,上报乡(镇)党委审批同意后,向党员群众公布。在此基础上,乡(镇)党委形成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推荐考察工作方案。
选举办法主要包括: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及差额数;候选人产生办法;选举方式、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监票人、计票人产生办法;选举纪律及其他有关事项。
主要有两种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
一种是,群众推荐与党员推荐同等效力,累加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推荐票数量,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
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下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参加推荐的党员和村民代表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会议有效。按照先党员推荐后群众推荐的顺序,分别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秘密填写推荐票,推荐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党员村民代表不能重复投票,只能以党员身份在党员大会上投推荐票。因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填写推荐票的,可由本人委托工作人员按照自己的意志代写。推荐票要当场唱票、记票、公布推荐结果。村党组织在得票超过推荐票一半以上的党员中,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确定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缺额人选在未当选得票数多的被推荐人中另行推荐产生。由村党组织向乡(镇)党委报告推荐结果。村党组织推荐的初步人选,经乡镇党委审核认为不宜列入的,向村党组织作出说明,缺额人选由村党组织根据推荐结果确定上报。
第二种是,群众推荐采取投信任票的方式,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
村党组织先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再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投信任票的方式,对党员大会推荐的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测评。
乡(镇)党委召开党委会议,综合任期考核、党员一贯表现、平时了解掌握情况,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推荐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乡(镇)党委结合“两推”情况,依照任职资格和条件,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统一征求县(市、区)征求纪检(监察)、综治、司法、法院、检察院、民宗、农业、公安、信访等部门的意见,从源头上把好“入口关”。
资格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基本条件上,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持有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以及不应被提名的“10类人”,不应被提名为候选人。二是在班子结构上,要注重有女性和年轻党员;新提名的村党组织书记人选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继续提名人选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应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三是经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出问题的。四是在任期考核上,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民主测评满意度低的。
乡(镇)党委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研究确定下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名单,组织实施考察,注意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将考察情况反馈村党组织。
村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按照乡(镇)党委考察情况,以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研究确定下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采取“公推直选”办法的,按照不低于书记、副书记职数一倍的差额比例、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党龄、文化程度、家庭成员等。公示期间如有党员和群众举报,乡(镇)党委应及时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公示结束后,村党组织向乡(镇)党委上报下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乡(镇)党委作出批复。候选人预备人选在请示和批复过程中均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候选人预备人选少于应选名额时,缺额人选从其余得票多的被推荐人中产生,重新组织资格审查、考察、公示。
乡(镇)党委组织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围绕遵守换届选举纪律、依法公平参选、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进行竞职承诺;结合本村实际,在学习、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等方面,提出任期目标和主要措施,进行履职承诺;围绕当选后出现履职能力差、工作作风差、党员群众满意度低、上级组织考核不称职、没有履行好竞职、履职承诺事项等情况,进行辞职承诺。“三项承诺”内容应写入候选人履职设想和竞选演说文稿,候选人预备人选签字后,由乡(镇)党委审查把关、备案并进行书面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严禁不切实际、不正当承诺。拒不作出“三项承诺”的,不能列为候选人。
按照党内有关法规要求,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精心组织召开村党员大会。
村党组织委员会做好召开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
1、起草报告。村党组织委员会研究起草党员大会工作报告。书记要亲自主持起草工作,委员集体讨论,形成初稿;广泛征求村民委员会、村级配套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意见,注重听取本村致富能手、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老干部、老党员等意见,形成送审稿,报乡(镇)党委审定。
2、会议研究。村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党小组长会议),介绍党员大会准备情况,确定党员大会议程、召开时间和地点;审议村党组织工作报告;提出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完成会议任务要求;确定党员大会的其他事项。外出党员比较多的,应将党员大会安排在党员相对集中的时间召开。
3、准备文件。乡、村党组织认真准备召开党员大会有关文件材料,如会议通知、日程安排、应到会党员名册、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选票、会议主持词、有关决议草案、选举办法等。选票应印制两套,一套使用、一套备用,明确专人保管,不得丢失、损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票加盖乡(镇)党委公章,防止其他人私自复印选票。
4、下发通知。村党组织提前向所有参加党员大会的应到会党员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党员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期、主要议题、基本要求等。对外出的党员,书面通知要通过适当方式发放到本人。
5、布置会场。党员大会会场要庄严简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大会主席台正中悬挂党徽、党旗,在大会主席台上方可悬挂红底白字的大会会标,会标用字要规范,一般用长宋体。党员的座区和座席,可按各地的习惯,由左至右或由中间向两边依次排列,也可根据党员人数纵向排成若干列。如果有列席人员,列席人员一般与党员分开就坐,安排在有选举权的党员的后面。要设立秘密划票处(划票间),统一填写选票用笔。
根据实际情况,可在会场布置必要的录音、扩音设备,特别是重点村、难点村还要布置必要的录像、拍照设备。公安部门要向重点村、难点村派出警力,维护现场选举秩序。
党员大会由上届村党组织委员会负责同志主持,具体议程如下:
1、工作人员对照应到会党员名册,清点实到会人数。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到会党员人数和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确认会议有效。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2、宣布党员大会开始,奏(唱)国歌。
3、通过党员大会议程。
4、上届村党组织委员会负责人作工作报告。
5、分组讨论。党员分组讨论审议工作报告,酝酿候选人人选,讨论大会选举办法,推选监票人,指定计票人。
监票人由党员大会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荐,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负责检查票箱,鉴别或裁决有争议的选票,对清点选举人数、发放选票、投票、计票等进行监督,唱票,监督选举全过程。
计票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负责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清点选举人数、分发选票、清点选票、计算选票。
6、党员大会复会。再次清点到会党员人数,确定应到会党员人数和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继续开会。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和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宣布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7、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说。候选人要全面介绍自己的成长经历、工作实绩、履职设想、竞职承诺,回答党员提出的问题。
竞职演说内容要符合本村和本人实际,实事求是,严禁不正当承诺,由乡(镇)党委负责审核把关。
8、组织选举。可采取间接选举的办法,由党员大会先选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再在新选举产生的委员会议上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委员进行差额选举,书记、副书记等额或差额选举。也可采取直接选举的办法,委员、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出。
(1)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监督计票人分发选票。选票每人一张(一套)。
(2)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3)选举人秘密填写选票,无记名投票。
选举人填写选票应持慎重态度,考虑成熟后再填写;因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实到会有选举权的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
(4)监票人、计票人当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选举过程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
选举过程违反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或者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必须重新组织选举。
(5)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计票。
计票时要确认有效票、无效票。
有效票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赞成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的应选人数的选票。
无效票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选票。无效票又称作废票,主要看以下两点:一是选票上的赞成票多于应选名额;二是选票上选举人表达意愿的符号全部不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填写符号全部不规范或填写符号全部无法辨认。
选票部分符号不规范或部分符号无法辨认的,规范和能够辨认的部分有效。
采取“公推直选”办法的,要分别计算书记(副书记)、委员的选票,先确认书记(副书记)推选结果,将书记(副书记)选票与委员选票合并计算后,再确认委员推选结果。
- 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得票情况。
10、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在未当选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另行选举,如果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经多数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同意,也可不再另行选举。
选举结果与乡(镇)党委批复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致时,可直接宣布当选结果。如不一致,在乡(镇)党委同意后,方可宣布当选结果。
11、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奏国际歌。
党员大会一般不单独搞闭幕式。党员大会闭会前新当选的村党组织书记是否讲话,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党员大会选举结束后,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要向乡(镇)党委书面报告选举情况。报告一般应包括党员大会的开会时间、应到会人数、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选举结果,当选的委员(书记、副书记)名单和获得票数。其中,委员报乡(镇)党委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乡(镇)党委批准、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
及时组织做好换届选举后续工作,进一步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
新一届村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研究确定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分工。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主持。
乡(镇)党委要在党员大会闭会后,及时组织村党组织新老班子做好公章、文档、资金、办公场所等移交工作,帮助新班子熟悉情况,开展工作。
乡(镇)党委要同换届选举中落选和离任人员谈心谈话,做好心理疏导、待遇落实和关怀帮扶等工作,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去留,继续发挥作用,支持新班子工作。
县、乡党委要认真做好换届选举总结验收工作,逐级上报选举工作报告。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建立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信息库,做好日常维护和更新工作。
县、乡党委要指导村党组织收集整理换届选举工作材料,将请示、报告、批复单独立卷,选举办法、候选人名单、选票、当选名单等另外立卷,一并归档。
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要积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合理划分党员责任区,及时健全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共青团、妇联、民兵连、治安保卫委员会等村级配套组织。研究制定任期责任目标,明确发展方向,提出落实措施,并向党员群众公开承诺。建立健全简明实用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工作制度,村干部日常坐班、轮流值班、代办服务等日常管理制度,“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发展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制定符合实际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盘活集体资产资源,拓宽村集体增收渠道,加强村集体经济监管。县、乡党委要在换届选举完成后及时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着力提高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思想政治素质和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1、村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
关于召开××乡(镇)××村
党员大会的请示
中共××乡(镇)委员会:
我村现有党员××名,预备党员××名。现任村党支部委员会于20××年××月换届选举产生,到今年××月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拟于今年××月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现就换届选举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时间地点
拟于20××年××月××日在××地召开党员大会,会期××天。
二、主要议程
1、听取和审查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选举中共××乡(镇)××村新一届支部委员会。
三、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名额、构成及产生办法
1、新一届支部委员会拟设委员××人,提名委员候选人××人,差额比例××%;拟设书记1人,提名书记候选人××人,差额比例××%;拟设副书记××人,提名副书记候选人××人,差额比例××%。
2、根据我村工作实际,拟采用“两推一选”(“公推直选”)办法选举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具体办法是:
由党员和村民代表推荐、乡(镇)党委推荐相结合产生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乡(镇)党委根据推荐情况资格审查、组织考察;村党组织委员会议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公示结束后,向乡(镇)党委呈报候选人预备人选请示,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党员大会确定正式候选人,由党员大会先差额选举产生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再召开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议,在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
当否,请批示。
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
20××年××月××日
2、乡(镇)党委关于同意召开党员大会的批复
关于同意召开××乡(镇)××村
党员大会的批复
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
×月×日请示收悉。经研究:
一、同意你们20××年××月××日召开中共××乡(镇)××村党员大会和大会议程。
二、同意请示中提出的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候选人名额以及差额比例。
三、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选举办法。
请你们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中共××乡(镇)委员会
20××年××月××日
3、村党组织关于确定党员大会应到会人数的请示
关于××乡(镇)××村
党员大会应到会人数的请示
中共××乡(镇)委员会:
我村拟于20××年××月××日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全村共有正式党员××名(预备党员××名),经认真审核,有××名正式党员不能出席大会,建议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具体情况如下:
一、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党员××名
×××患××病;×××患××病。
二、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党员××名
×××于20××年××月去××国;×××于20××年××月去××国。
三、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期间的党员××名
×××于20××年××月,受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处分期于20××年××月结束。
四、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拘留或服刑的党员××名
×××于20××年××月,受××处分,处分期于20××年××月结束。
五、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党员××名
×××患××病;×××患××病。
六、工作调动,外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该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党员××名
×××工作调动××个月;×××下派锻炼××个月;×××外出学习××个月;×××外出工作××个月。
当否,请批示。
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
20××年××月××日
4、乡(镇)党委关于同意党员大会应到会人数的批复
关于同意××乡(镇)××村
党员大会应到会人数的批复
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
×月×日请示收悉。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央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等××名同志,经党员大会审查通过后,可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中共××乡(镇)委员会
20××年××月××日
5、村党组织关于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
关于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
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
中共××乡(镇)委员会:
根据乡(镇)党委《关于同意召开中共××村党员大会的批复》精神和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我村支部委员会、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对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了推荐、酝酿。在此基础上,我们于××月××日召开了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了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现将有关事宜请示如下:
一、经乡(镇)党委批准,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由×人组成,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人。按照委员职数不低于20%的差额比例,我们提出×××等××名同志为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差额××名,差额比例为××%);×××等××名同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差额××名,差额比例为××%)。
二、上述人选的考察情况
当否,请批示。
附件:《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
20××年××月××日
6、乡(镇)党委关于同意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批复
关于同意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
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批复
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
你们上报的《关于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委员(书记、副书记)实行差额选举。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如下:
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
×××、×××、×××、×××、×××。
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
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
请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选举。
中共××乡(镇)委员会
20××年××月××日
7、村党组织关于党员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关于中共××乡(镇)××村党员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中共××乡(镇)委员会:
现将中共××乡(镇)××村党员大会选举结果报告如下。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我们于20××年××月××日在××地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应参加大会党员××名,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名,实到会人数达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村党支部委员××名(按姓氏笔画为序),他们是×××(××票)、×××(××票)、×××(××票)、×××(××票);以等额(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票)为村党支部书记,选举×××(××票)为村党支部副书记。
当否,请批示。
附件:《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单》
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
20××年××月××日
8、乡(镇)党委关于党员大会选举结果的批复
关于××乡(镇)××村党员大会选举结果的批复
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
你们上报的《关于××乡(镇)××村党员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收悉。经研究:
同意×××同志为村党支部书记(×××同志为副书记);×××、×××、×××、×××等×名同志为村党支部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已备案。
中共××乡(镇)委员会
20××年××月××日
××乡(镇)××村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草 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党员大会选举的组织工作由村党支部负责。
三、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名单均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四、经中共××乡(镇)党委批准,村党支部委员会由××人组成,委员候选人××名,差额××名,差额比例××%;设书记1名(副书记××名),差额××名,差额比例××%。
五、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由上届村党组织委员会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推荐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报乡(镇)党委;乡(镇)党委结合村“两委”班子成员任期考核,召开党委会议,推荐新一届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乡(镇)党委结合“两推”情况,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研究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名单,组织实施考察,并反馈村党组织。村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研究确定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公示,报乡(镇)党委批复;提交党员大会确定正式候选人;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召开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议,由上届村党组织委员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中,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人选,报乡(镇)党委审批后,在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备注:采取“公推直选”办法的,由党员大会直接差额选举产生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
六、选举时,实到会的党员必须达到或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方可进行选举。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重新进行选举。
七、选票用钢笔、碳素笔或圆珠笔填写。党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如赞成,在候选人姓名之前的空格内画一个“○”;如不赞成,在候选人姓名之前的空格内画一个“×”;如弃权,不画任何符号;不赞成者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将另选人姓名填在另选人姓名栏中的空格内,并在其姓名之前的空格内画一个“○”。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八、计票时要确认有效票、无效票。有效票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赞成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的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票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选票。无效票又称作废票,主要看以下两点:一是选票上的赞成票多于应选名额;二是选票上选举人表达意愿的符号全部不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填写符号全部不规范或填写符号全部无法辨认。选票部分符号不规范或部分符号无法辨认的,规范和能够辨认的部分有效。
九、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的半数,始得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依次取足应选名额;如果最后几名被选举人得赞成票超过半数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在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中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不足名额可以在未当选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另行选举;或者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经多数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同意,也可不再另行选举。
十、选举设监票人××名,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村党支部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提名,经大会表决通过。计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一、到会的党员将选票填好后,由本人将选票投入票箱。因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实到会有选举权的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写选票。得票情况由监票人按姓氏笔画为序向党员大会报告,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经乡(镇)党委批准后,提交党员大会研究决定。
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
20××年××月××日
1、党员和群众推荐票样
印制推荐票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候选人设置数量,把“委员(书记、副书记)”职位印在推荐票上。
中共××乡(镇)××村党员(村民代表)推荐票
被推荐人姓名 | 推荐职务 (委员或书记、副书记) |
| (书记) |
| (副书记) |
| 委员 |
| 委员 |
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
20××年××月××日
2、“两推一选”委员选举票样
中共××乡(镇)××村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选票
(按姓氏笔画为序)
符 号 | 候选人姓名 |
| 符 号 | 另选人姓名 |
| ××× |
|
| |
| ××× |
|
| |
| ××× |
|
|
填写选票说明:
①中国共产党××村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应选××名,多选无效。
②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③出席本次党员大会的党员,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党员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左侧空格内划一个“○”;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不赞成的,在其姓名左侧空格内划一个“×”;投不赞成票者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他人姓名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左侧空格内划一个“○”,不划“○”的视为无效;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3、“两推一选”书记(副书记)选举票样
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选举支部书记(副书记)选票
(按姓氏笔画为序)
符 号 | 书记候选人姓名 |
| 符 号 | 另选人姓名 |
| ××× |
|
| |
| ××× |
|
| |
符 号 | 副书记候选人姓名 | 符 号 | 另选人姓名 | |
| ××× |
|
|
|
| ××× |
|
|
|
填写选票说明:
①中国共产党××村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应选××名,多选无效。
②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③出席本次党员大会的委员,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左侧空格内划一个“○”;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不赞成的,在其姓名左侧空格内划一个“×”;投不赞成票者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他人姓名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左侧空格内划一个“○”,不划“○”的视为无效;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4、“公推直选”票样
中共××乡(镇)××村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书记(副书记)选票
(按姓氏笔画为序)
符 号 | 书记候选人姓名 |
| 符 号 | 另选人姓名 |
| ××× |
|
| |
| ××× |
|
| |
符 号 | 副书记候选人姓名 | 符 号 | 另选人姓名 | |
| ××× |
|
|
|
| ××× |
|
|
|
符 号 | 委员候选人姓名 |
| 符 号 | 另选人姓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写选票说明:
①中国共产党××村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应选××名;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应选××名,多选无效。
②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③出席本次党员大会的党员,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党员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左侧空格内划一个“○”;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不赞成的,在其姓名左侧空格内划一个“×”;投不赞成票者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他人姓名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左侧空格内划一个“○”,不划“○”的视为无效;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
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公示名单
(按姓氏笔画为序)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籍
贯 | 文 化 程 度 | 出 生 年 月 | 入 党 时 间 | 现 任 职 务 | 提 名 职 务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党员大会清点到会人数报告单
中共××乡(镇)××村党员大会
清点到会人数报告单
中共××乡(镇)××村党员大会应到会有选举权党员××名,因病因事请假××名,实到会××名,达到或超过(未达到)应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可以(不能)进行选举。
监票人:
计票人:
20××年××月××日
2、党员大会分发选票报告单
中共××乡(镇)××村党员大会
分发选票报告单
今天党员大会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名,发出选票××张,核对无(有)误,可以(不能)进行投票。
监票人:
计票人:
20××年××月××日
3、党员大会清点选票报告单
中共××乡(镇)××村党员大会
清点选票报告单
今天党员大会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名,发出选票××张,收回选票××张,选举有(无)效。
监票人:
计票人:
20××年××月××日
4、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计票结果报告单
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
委员计票结果报告单
(按姓氏笔画为序)
发出选票××张,收回选票××张,其中废票××张、有效票××张。候选人得票情况:
候选人 姓名 | 赞成 票数 | 不赞成 票数 | 弃权 票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另选人 姓名 | 赞成 票数 | 另选人 姓名 | 赞成 票数 |
|
|
|
|
监票人: 计票人:
20××年××月××日
5、村党组织委员会书记(副书记)计票结果报告单
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
书记(副书记)计票结果报告单
(按姓氏笔画为序)
发出选票××张,收回选票××张,其中废票××张、有效票××张。候选人得票情况:
书记候选人 姓名 | 赞成 票数 | 不赞成 票数 | 弃权 票数 |
××× |
|
|
|
××× |
|
|
|
另选人 姓名 | 赞成 票数 | 另选人 姓名 | 赞成 票数 |
|
|
|
|
|
|
|
|
副书记候选人 姓名 | 赞成 票数 | 副书记候选人 姓名 | 赞成 票数 |
××× |
|
|
|
××× |
|
|
|
另选人 姓名 | 赞成 票数 | 另选人 姓名 | 赞成 票数 |
|
|
|
|
|
|
|
|
监票人: 计票人:
20××年××月××日
6、党员大会选举结果报告单
中共×××乡(镇)×××村
党员大会选举结果报告单
各位党员:
根据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规定和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同志当选为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书记(×××同志当选为中共××乡××村支部委员会副书记),×××、×××、×××等××名同志当选为中共××乡(镇)××村支部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特此报告。
报告人:
20××年××月××日
《党章》规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任期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据此,村党组织委员会任期届满后,由上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在全体党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乡(镇)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指选举中具有选举权的人。
党内选举中,在不同情况下,选举人的对象各不相同。在直接选举中,每个有选举权的党员都是选举人。在间接选举中,每个正式代表都是选举人。在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选举中,委员会的每个正式委员都是选举人。
党员大会是指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
《党章》规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立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据此,村党员大会是指由村党组织委员会召集,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选举产生村党组织委员会的会议。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中办发〔1993〕9号)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据此,村党员大会一般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但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必须在村党组织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召开,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县(市、区)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5、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中,县(市、区)党委主要有哪些工作内容?
(1)成立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工作机构。
(2)向所有乡(镇)和重点村、难点村派出督导组,县级领导要包村驻点指导换届选举工作。
(3)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4)制定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统一选举方式、操作流程,规范选票等文书材料样式,制作操作流程图。
(5)开展重点村、难点村、后进村集中整顿工作。
(6)对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开展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7)组织召开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动员会,启动换届选举工作。
(8)开展换届选举工作人员集中培训工作。
(9)开展集中宣传工作。
(10)做好换届选举总结验收工作,向市(地)委呈报《关于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
(11)建立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信息库。
(12)开展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培训工作。
(1)成立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合理调配力量,落实各项任务。
(2)向所辖村派出驻村工作组,全程参与指导换届选举工作。
(3)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4)在县(市、区)委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5)开展重点村、难点村、后进村集中整顿工作。
(6)对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开展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7)开展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任期考核工作。
(8)组织召开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动员会,启动换届选举工作。
(9)开展换届选举工作人员集中培训工作。
(10)开展集中宣传工作。
(11)研究制定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办法。
(12)批复村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
(13)批复村党组织《关于确定党员大会应到会党员的请示》。
(14)推荐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15)开展资格审查,征求县(市、区)直相关部门意见。
(16)组织实施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将考察结果反馈村党组织。
(17)批复村党组织《关于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
(18)组织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公开承诺。
(19)批复村党组织《关于村党员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20)组织村党组织新老班子工作交接。
(21)做好落选和离任人员的思想疏导工作。
(22)做好换届选举总结验收工作,向县(市、区)委呈报《关于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
(23)指导村党组织做好换届选举有关材料归档工作。
(24)开展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培训工作。
(1)讨论决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事宜,启动换届选举工作。
(2)制定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办法,向乡(镇)党委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公示选举办法。
(3)研究党员大会的筹备事项,明确责任分工。
(4)起草委员会工作报告、准备召开党员大会有关文件材料。
(5)开展党员教育动员工作。
(6)确定党员大会的应到会党员,向乡(镇)党委呈报《关于确定党员大会应到会党员的请示》,公示应到会党员名单。
(7)组织党员群众推荐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8)研究确定下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公示,向乡(镇)党委呈报《关于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
(9)介绍党员大会准备情况,确定党员大会议程、召开时间和地点。
(10)开展党员大会的宣传工作,向所有参加党员大会的应到会党员发出书面通知。
(11)做好布置会场等会务准备工作。
(12)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向乡(镇)党委呈报《关于村党员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13)新一届村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研究确定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分工。
(14)与上届村党组织领导班子交接工作。
(15)做好换届选举有关材料归档工作。
(16)研究制定任期目标,建立健全配套组织和相关管理制度。
8、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中,哪些事宜需要向乡(镇)党委请示报告?
(1)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主要议程、下届村级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名额构成、选举办法。
(2)关于确定党员大会应到会党员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正式党员数量,预备党员数量,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量,非应到会党员数量、姓名及原因。
(3)关于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委员名额构成、差额比例、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及基本情况等。
(4)关于村党员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党员大会召开时间,应参会党员数量,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量,委员选举方式、推荐过程、委员名单及其得票数,书记(副书记)选举方式、推荐过程、委员名单及其得票数。
(1)关于同意召开党员大会的批复。主要内容包括:关于党员大会召开时间的意见、关于党员大会议程的意见、关于选举办法或细则的意见。
(2)关于同意确定党员大会应到会党员的批复。
(3)关于同意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批复。
(4)关于同意村党员大会选举结果的批复。
(1)自上而下逐级组建督导组,市(地)委要向各县(市、区)派出督导组,县(市、区)委要向所有乡(镇)和重点村、难点村派出督导组,乡(镇)要向所辖村派出驻村工作组,全程参与指导换届选举工作。
(2)明确督导内容,重点对各地准备动员、重点村难点村排查整顿、选举实施和换届纪律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换届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具体的,督促落实、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上级党委重点约谈下级党委书记;对消极应付、工作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3)强化包保责任,与定点驻村扶贫、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等工作相结合,把县级领导包乡联村、乡(镇)领导包片驻村落到实处,县、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联系一个重点村、难点村,党委书记带头包保矛盾最多、选情最复杂的村,确保每个村都有领导干部包保。
村党组织任期届满时,有下列情况的,报经县(市、区)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
(1)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某项重要任务的。
(2)遇到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必须全力以赴处理的。
(3)有严重问题需要进行整顿的。
(4)按照要求需要协调县乡村三级换届选举时间的。
(5)由于外出党员较多,召开党员大会达不到规定人数,经乡(镇)党委批准,需要将党员大会适当提前或推迟到党员能相对集中时间召开的,等等。
12、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党章》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据此,除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以外的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据此,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在流入地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村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党员大会选举的应到会党员人数,报乡(镇)党委批准,经党员大会通过,向党员群众公示后,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
通常情况下,党员因下列五种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在征求党员本人和家属意见的基础上,报乡(镇)党委同意,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拘留或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外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该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此外,按照《党章》及党内有关文件规定,预备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在流入地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三类人也不能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中。
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前,一般禁止向村内频繁接转组织关系,确需接转的,须经乡(镇)党委批准,并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推荐过程中,涉及到的名单,均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党章》对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没有规定党龄要求。然而,从村党组织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看,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特别是书记、副书记人选时,应考虑到这一点。从实践经验看,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委员一般要有一年以上的党龄;其中,所辖党组织较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的党龄应更长一些。
17、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未满期限的党员,是否可以提名为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按以下把握执行:若是普通党员,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未满期限的,不可以提名为村“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若是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或党员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未满期限的,可以继续提名与原职务相当的候选人,不可以提名为高于原任职务的村“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
18、党员有重大问题尚未审查清楚,能否被提名为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党员因重大问题接受党组织审查期间,不宜被提名为候选人。这是因为,选举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候选人除必须具有党章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在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工作成绩等各方面都应是好的,为广大党员所信赖的。党员涉嫌重大问题,在没有审查清楚以前,无法对其作出正确结论,故不宜提名为候选人。
票箱的设置,应本着便于选举人投票和监票人监督投票的原则,根据会议的规模确定数量、大小和摆放位置。会议规模较大的,村党组织应事先安排好票箱位置,规划好投票行进路线和引导工作。
票箱的设计应简单、大方、结实、耐用,内部无夹层,预留取选票位置;投票口在票箱顶部或侧上部,大小根据选票确定,便于选票进入;外部颜色为红色,有条件的还应镶嵌党徽。
投票前,监票人应认真检查票箱,确认箱内没有隐匿选票和夹层后,再加封或落锁。
选票应庄重、大方、清晰、准确,便于选举人填写。要在候选人姓名的侧面(上方)留出空格供选举人填写表示意见的符号,还要留出选举人填写另选他人的姓名和符号的位置。在选票的适当位置标明选票的名称,注明填写选票使用的符号及填写说明。填写说明要简明、准确、清晰。
票面式样和大小要根据候选人数来确定,各类选票折叠后的票面大小要一致。选票用纸应注意厚度适宜、不洇,便于划写符号、姓名和迅速、准确地清点选票。
在印制选票过程中,还应注意:
(1)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2)候选人名单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3)候选人名单最后确定后,才能交付印刷。
(4)印制选票的有关事宜应提前联系,确定承印单位。选票正面应提前印刷,内面也应提前空名排版。
(5)做好重新选举准备,印制一套备用选票。
(1)选票加盖乡(镇)党委公章。
(2)建立选票印刷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选票印制好后,明确专人保管,封存。
(3)在党员大会会场,设置录像、拍照设备,全程记录换届选举过程。
(4)监票人监督选举人投票,注意查看是否多投选票。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目前,村党组织所辖党员人数一般均在五百名以下,且所辖党组织驻地不分散,大都集中在中心屯,不符合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要求,因此,部分村党组织党员即使分布相对分散,也不能设流动票箱或分会场,必须集中到党员大会会场投票选举,这样也可以防止在选举中可能出现的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一类的不正常现象。
23、在推选委员时,对于无故放弃被选举权或放弃被选举权的请求未获批准,拒不参选以及当选后拒不到任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党员无故放弃被选举权或放弃被选举权的请求未获批准,拒不参选以及当选后拒不到任的,应视为违背党的组织原则的行为,也是不尊重选举人意志和不履行党员义务的表现。党组织应当对其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24、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中,应到会党员无故不参加党员大会或到会后无故不参与投票选举,应当如何处理?
参与选举的党员,故意不参加选举会议致使实际到会人数达不到相关规定的,中途擅自离场致使选举会议被迫中断的,以及怂恿、胁迫他人不参加选举会议或放弃投票等操纵选举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视作“特殊时期或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情形,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其他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党内选举中,选举人在酝酿讨论候选人时,可以就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或问题提出询问。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一般可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当作出认真负责的、实事求是的答复,并且要注意方式方法,只能对实际情况进行客观的说明,不能就是否选举该候选人作出任何暗示或表态。
(2)可以在选举单位党组织的统一组织下,由候选人就其中某些可以由本人说明的问题,向选举人作出说明。
党员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荐,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应选择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工作的同志担任。监票人数量,应本着有利于对选举过程实施有效监督的原则,根据参加选举的人数确定,必要时可以设总监票人。
监票人的主要职责是:
(1)投票前检查票箱,监督发放选票。
(2)投票时监督投票。
(3)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监督计票人清点选票,核实收回的选票是否与发出的选票数量相等,并将核实情况如实报告会议主持人。
(4)在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有效后,监督计票人计票。
(5)计票结束后,审核计票结果并签字。
党员大会选举的计票人,由党员大会的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计票人应选择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计票工作的同志担任。计票人数量,应本着有利于准确、迅速地统计选举情况的原则,根据会议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
计票人的主要职责是:在监票人监督下清点选举人数,发放选票,清点选票,计算选票。
(1)要认真核对到会人数和到会人数中有选举权的人数。
(2)按照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逐人分发选票,每人一张或一套选票。
(3)选票分发完毕后,要记录发出的选票总数,以便在收回选票时进行核对。
(4)对多余的选票应当场撕毁或进行作废处理。
在党内选举中,凡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举人,既有选举别人的权利,也有选举自己的权利。选举人对候选人投不赞成票后,可以另选他人,其中包括投自己的票。如果自己已被提名为候选人,在投票时可以给自己投赞成票,也可以给自己投不赞成票。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据此,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只要选票上所选的人数不超过规定的应选名额,就是有效选票。
另选他人人选应当符合《选举办法》对候选人在资格、条件方面的规定。
在党内选举中,选举人对候选人投弃权票,是选举人表达自己意愿,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应当得到尊重。弃权票是表明选举人对部分或全部选举权利的放弃,投弃权票后,一般是不能另选他人的。目前,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一种做法是把弃权票与反对票一样对待,投弃权票后可以另选他人,只要选票上的赞成票数不超过应选名额,即认为该选票有效;另一种做法是把弃权票看做对某一票(或几票)权利的放弃,投弃权票后不能另选他人,选票上赞成票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与弃权票之差,即认为该选票有效。《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对投弃权票能否另选他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究竟采用哪种做法,各地可在选举前制定的选举办法中作出明确规定,经多数选举人通过后执行。
委托他人代写选票时,委托人应按照自己的意愿,向被委托人清楚地表述自己赞成哪些候选人,不赞成哪些候选人,或另选哪些人。被委托人应忠实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并应向委托人复述选票上填写的人选。被委托人负有为委托人保守秘密的责任。选票填写完毕后,应由委托人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被委托人应为实到会有选举权的非候选人。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在投票选举时,大会主持人应给选举人充分考虑和填写选票的时间。选票一经投出,不得再取回更改。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2)选举过程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3)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
36、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中,如果没有合适的书记人选,是否可以不选出书记?
党的基层组织在换届选举时,不能留出书记空缺。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和负责人,担负着主持党的日常工作的重要任务。一个党的基层组织如果没有书记的话,是不健全的党组织,因此,在进行换届选举时,如果没有合适的书记人选,可以经县(市、区)委批准适当推迟选举时间;一旦进行选举,就不能留出书记职位不选,更不能等到党员大会闭会后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党的基层组织在换届选举时,不应留出委员空缺。换届选举时,党的基层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委员名额进行选举。如果在选举时出现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的情况,应组织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直到当选人达到应选名额为止。
当然,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经过党员大会讨论,根据本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在多数党员同意的条件下,可以减少名额,不再对其另行选举。
《党章》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据此,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出缺或不胜任工作,上级党组织可以从符合条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的驻村第一书记和党员驻村工作队员、包村干部以及在本地成长的提前离岗干部中,指派村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委员),或者选派其他村优秀村干部兼任村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委员),不需要再经过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在选举结果公布以后,如果发现计票有差错,应当及时向选举工作领导机构报告。领导机构应向选举人作出负责的说明,并责成原监票人和计票人重新进行计票和监票,经核查准确无误后,重新公布选举结果。
(1)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如果是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之内的人选,得票结果宣布后即可进行公布。如果有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以外的人当选,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方可公布。
(2)公布当选结果事关重大,必须认真对待。对当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当选职务、排列顺序,一定要反复认真核对,不得有疏漏和差错。文稿语言要准确、恰当,经主持选举会议的负责同志审签。委员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41、在党内选举中,哪些行为属于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
在党的基层组织选举中,凡是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诸如强迫、威胁、利诱、拉拢、欺骗、造谣、诽谤等手段,或者利用家族、宗派势力阻挠、破坏选举人自由表达自己真实意愿、行使选举权利的行为,都是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一经发现,有关组织必须认真查处,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在选举结束后,应将党员大会以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所用的各种选票分别进行整理和封存,并需用党的委员会的印章加封。未经党组织允许,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查阅选票。选票一般保留半年,超过时间后可由党的委员会监督销毁。档案部门可只保留印有候选人姓名的计票统计表和当选人名单。
文件1: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过)
总 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重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顺应时代发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这个文化,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原本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在新世纪新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到建党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充分发挥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第一动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坚持正确义利观,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五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五,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领导,使它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充分发挥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第十四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八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三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对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作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三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文件2:
(1990年6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文件3:
(1999年2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证党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四条 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织,除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七条 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坚持精干高效,加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村干部误工补贴人数和标准的确定,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掌握。
第八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六)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发展多种经营要同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相结合。发展乡(镇)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同促进农副产品流通和建设小城镇相结合。
(三)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村党支部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五)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应用科技发展经济。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制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十三条 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第十四条 搞好村镇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文明户活动,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十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好人好事,弘扬正气。了解群众的思想状况,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及时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农村基层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带领群众发展经济、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本领。
第十七条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
第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应当由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拥护,能够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党员组成。乡(镇)党委书记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和农村工作。村党支部书记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善于做群众工作。应当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改善领导班子的结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反映情况,安排工作,决定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决定重大事情要同群众商量,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经常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委员要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党员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党员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适合农村特点,贴近党员思想,采取多种形式。发挥乡(镇)党校、党员活动室和党员电化教育的作用。乡(镇)党委每年应当对党员分期分批进行集中培训一次。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村党支部每月应当开展一次党员活动,包括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等。
第二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教育帮助、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置。
第二十七条 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要组织开展党员联系户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加强和改进对外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外来党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他们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向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及时严肃查处。处分党员必须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对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要加强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三十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吸收优秀青年、妇女入党。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县(市)党委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中共中央组织部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4:
(2015年10月)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文件5:
(1999年10月20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6月13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 2017年4月7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4月7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和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地)、县(市、区)、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财政、公安、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工作开始前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培训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选举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财政给予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型规模大小、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级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换届选举纪律;
(三)培训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人员;
(四)受理换届选举中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五)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六)办理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党组织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有关选举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具体换届选举实施方案,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开展换届选举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三)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审查、确认村民参加选举的资格,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六)依法确定候选人名额,主持候选人推选工作,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竞选活动;
(七)审查、确认委托投票申请,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八)主持换届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九)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一)受理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二)总结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免职建议,由推选其产生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终止其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两次擅自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不计入选民基数:
(一)不能准确表达自己意志的;
(二)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经公告、电话等方式均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第十七条 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年龄计算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年满十八周岁尚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对出生日期有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核实。
第十八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发放选票前领取参选证。
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三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协调村民选举委员会处理。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方式或者无候选人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已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一般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第二十一条 采取有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都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名。当提名人选超出应选人数差额比例时,应当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出现缺额的,从提名人选结果中按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候选人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妇女人选。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得票数相同的以姓名笔画为序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组织候选人同村民见面,由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可以安排候选人在投票选举前进行竞选演说。
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脱离本村实际,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诋毁他人。
候选人的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文稿应当有竞职承诺、履职承诺、辞职承诺,并且应当在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日的两日前送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 禁止候选人及他人有下列拉票贿选行为: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提供各种消费活动拉选票;
(二)指使他人贿赂村民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贿选行为。
第二十五条 采取无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同时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本村具体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完成以下工作:(一)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公告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二)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了解、掌握选举程序;
(三)核实、公布参选人数;
(四)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
(五)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六)办理选举的其他准备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进行。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分投票站。投票站应当设有选票发放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箱。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每个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监管。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流动票箱仅限于行动不便等不能到选举中心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使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其住所接受投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选举大会现场指导。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参选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选票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或者被委托人、代写人独立填写。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接近秘密写票处或者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填写选票。
第三十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申请,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为填写选票。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最多只能为三人代写选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由本人书面或者利用视频等可确信的方式提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每个有选举权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一条 每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投反对票、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每张选票中无法辨认的部分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全部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废票,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第三十二条 选举采取公开唱票、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将所有票箱立即送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计票地点,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记录签字。
第三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留出一个名额用于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四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在本次选举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另行选举时,按照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先后顺序确定候选人,上述人选中有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可以由其他未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先后顺序依次递补。另行选举的,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后,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仍然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就不足的人数进行选举。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近亲属关系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职务最高的一人当选;职务相同,得票最多的一人当选。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当在投票选举日当天张榜公布,并于三日内形成书面的选举报告,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期限三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选举报告的十五日内,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七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并于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完毕。
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三十八条 村民或者其他公民对选举程序、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反映,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反映后的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县级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民政福利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总数由村民会议确定,村民代表总数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第四十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人单数组成,其中主任一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一条 在选举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威胁、欺骗、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采取打砸抢夺票箱、阻拦投票、撕毁选票或者寻衅滋事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
(三)伪造选举文件或者选票、涂改选票、虚报选举票数以及其他选举舞弊行为;
(四)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
(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与补选
第四十二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写明罢免理由。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要求的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村务监督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协助村民监督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投票表决罢免日十五日前公告罢免的事由、时间、地点。
第四十三条 村民会议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投票前,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被通过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未能通过的,一年之内针对该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罢免要求,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辞职申请的十五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为不称职的。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被罢免、职务终止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缺额和需要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当选人数不足、辞职、被罢免、职务终止或者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程序、方法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确因贿选手段当选的,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未按时进行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妨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村民或者其他公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人民政府举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擅自指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擅自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
(三)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不及时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辖区范围内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文件6:
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X年全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201X年X月X日)
201X年,全省村党组织和第十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任期届满,将于年底前换届选举。这次村“两委”换届选举,是在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进行的,对于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准备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通盘考虑、科学谋划、整体推进,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实做细,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制定换届选举方案。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摸清村情民情选情,深入分析研判换届形势,逐级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明确职数结构、资格条件、提名方式、选举方法、工作程序等内容,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实施步骤、进度安排,乡村两级要做到时间到天、任务到人,为换届选举顺利进行奠定坚实基础。换届选举方案须经上级党委、政府批准。
(二)做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任期考核。坚持先审计再换届的原则,由县(市、区)、乡(镇)农经、财政等部门开展村“两委”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在换届选举前公布审计结果。对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乡(镇)党委开展村“两委”班子任期考核,全面考核村“两委”班子任期目标、工作规划、承诺事项完成情况和村干部履职表现,考核结果作为推选候选人的重要参考。村“两委”班子换届前要将本届任期的党务、村务、财务情况向全体党员和村民公开,重点公开党员缴纳党费、发展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机动地发包等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事务活动、财务开支、集体资产负债及收入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搞好业务培训。换届选举开始前,要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加强对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方法步骤等方面业务的培训,重点做好县、乡组织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强化严格执行政策法规的底线意识,提高指导换届选举本领、实际操作水平、妥善应对和处理复杂矛盾问题能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把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大精神与加强村“两委”换届选举政策要求宣传工作结合起来,以农村党员群众易于接受的形式,增强宣传引导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要广泛深入宣传村“两委”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政策法规、候选人资格条件和纪律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党员群众充分认识选好村“两委”班子的重要性,增强政治参与意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高依法参与选举能力,形成正确导向和良好舆论氛围。
(五)做好重点村难点村换届准备工作。乡(镇)党委要提前逐村开展调研摸排,对建档立卡贫困村、党组织软弱涣散村、村情复杂的重点村难点村,要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策,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科学预案,提出应对措施,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政策宣传、教育引导、指导监督的作用。驻村第一书记和党员驻村工作队员,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组织部门批准,可参与村党组织换届选举。
二、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扩大视野、拓宽渠道、严格把关,切实把“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优秀人才选进村“两委”班子。
(一)严格选人标准。新一届村“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政治立场坚定,听党话、跟党走,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够带头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
2.带领致富能力强。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市场观念和开拓意识,有头脑、懂经营、会管理,能够带头致富并带领群众发展富民产业、落实扶贫政策、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在脱贫攻坚中能打硬仗,走共同富裕道路;
3.服务群众能力强。与农民群众有深厚感情,心系群众,乐于助人,积极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依法治理能力强。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办事公道,作风民主,敢于碰硬,工作有方法,善于做群众工作和协调处理矛盾;
5.廉洁自律意识强。为人正派,遵规守纪,诚实守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传统美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被提名为村“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
1.被处以管制以上刑罚或刑满释放不满3年的;
2.涉嫌严重违法或犯罪,正在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按照规定未满有关期限的;
4.有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破坏治安稳定、侵蚀基层政权等“村霸”行为的;
5.侵占村集体资产资源,涉嫌职务侵占,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以威胁、暴力、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妨害选举的;
7.煽动、组织群众非正常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8.破坏民族团结、挑起民族纠纷的;
9.参加邪教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
10.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优化班子结构。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职数一般为3至7人,具体数量可由各地根据村型规模大小、人口数量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党员数量或合并村屯较多、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可根据需要在规定职数范围内增设1名副书记。提倡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注重从党员中推荐提名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鼓励村“两委”成员依照法定程序“交叉任职”。鼓励共青团、妇联、治安保卫委员会、民兵连等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村“两委”班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1名女性。村“两委”班子中一般应有1名35周岁以下成员,少数民族村、人口较少的村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年龄结构要求。新提名的村“两委”负责人人选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继续提名人选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般应不同时超过60周岁。超过规定年龄的但又适合继续提名的,须经县级组织、民政部门批准备案。村“两委”班子成员之间不应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之间还不宜有近姻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三)拓宽选人渠道。进一步打破地域、行业、身份等限制,注重从农村致富带头人、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农村经纪人、复员退伍军人、村医村教、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志愿服务农村人员中推选村干部,着重选拔熟悉农村工作、农业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优秀人才。对本村党组织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从符合条件的驻村第一书记、驻村扶贫干部、包村干部以及在本地成长的提前离岗干部职工中推选。
三、健全完善村“两委”选举方式
全省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原则上按照先村党组织、后村民委员会的顺序进行。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完善基层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扩大和保障党员群众有序政治参与。
(一)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坚持和完善党员和群众推荐,乡(镇)党委推荐,党员大会选举的“两推一选”方式选举村党组织班子。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由上届村党组织委员会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推荐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报乡(镇)党委;乡(镇)党委结合村“两委”班子成员任期考核,召开党委会议,推荐新一届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乡(镇)党委结合“两推”情况,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研究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名单,组织实施考察,并反馈村党组织。村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研究确定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公示,报乡(镇)党委批复。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通过正式候选人,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报乡(镇)党委备案。召开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批准。
条件成熟的村也可以采取由党组织、党员和群众(或村民代表)民主推荐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乡(镇)党委根据推荐情况进行考察,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直接选举党组织书记和委员的“公推直选”方式,选举村党组织班子。
(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可以采取确定职位和非确定职位两种方式进行选举。实行确定职位选举的,被提名人除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候选人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关职位需要的必要条件。村民委员会财经委员应具备一定的财会技能;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委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且符合民兵连长的规定条件;妇女委员兼计划生育委员应为女性;文教卫生委员(拟推荐为村团支部书记人选)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周岁以下为宜。采取非确定职位选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在村民意见比较集中、条件比较成熟的村,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重点环节
要把依法依规办事作为村“两委”换届选举的一项政治纪律,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文件要求,确保工作环节不减少、选举程序不走样。
(一)建立选举机构。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在乡(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换届驻村工作组的指导,以及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的协助下进行,由上届村党组织主持村党组织换届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一般5至9人单数组成,由新一届村党组织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注重把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员依法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特别是要把村党组织书记依法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被推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人选的,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的党员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推选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则自动退出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任期,自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二)明确选举办法。县(市、区)、乡(镇)党委要指导各村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特别要明确选举方式、有效票、废票和选举结果认定等事宜。要按照有关要求,规范换届选举程序,规范选票、请示文件、公告、候选人承诺书等文书材料样式,规范候选人竞争行为和选举投票行为,保证选举工作合法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选举动员和选民登记工作。要加强宣传动员,使党员和选民了解选举的政策和要求,对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和村民,要通过上门通知亲属、电话联系、发放公开信等形式,动员他们回村参加换届选举,确保知晓率和参选率。要严格规范选民登记程序,依法确定选民基数,通过设立登记站集中办理、入户上门等方式,保证登记的准确性。参加选举的党员和选民情况要提前公示。乡(镇)要加强检查指导,严格资格条件,防止漏登、重登和错登。
(四)严格候选人资格审查。乡(镇)党委、政府要严格村“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查,统一征求县(市、区)纪检(监察)、综治、信访、公安、司法、农业等部门的意见,严把入口关,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进入村“两委”班子。要在村“两委”班子任期考核时,增加谈话推荐换届人选环节,推荐结果作为乡(镇)对候选人审查把关的重要依据。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党内纪律处分未满有关期限的人选,由乡(镇)党委根据实际情形从严把握、慎重对待,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级组织、民政部门审批备案后,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可提名为村“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
(五)严格执行“三项承诺”制度。村“两委”候选人围绕遵守换届选举纪律、依法公平参选、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进行竞职承诺;结合本村实际,提出任期目标和主要措施,进行履职承诺;围绕当选后出现履职能力差、工作作风差、党员群众满意度低、上级组织考核不称职、没有履行好竞职履职承诺事项等情况,进行辞职承诺。“三项承诺”内容应写入候选人履职设想或竞选演说文稿,候选人签字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党委、政府进行审查备案,并向党员群众公示。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人“三项承诺”履行情况要列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内容。
(六)精心组织投票选举。根据村的地理状况和村民的居住情况,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投票站的方式进行投票选举。严格控制流动票箱使用。严格执行委托投票、代写选票有关规定,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坚持秘密划票,公开投票,公开唱票、计票。统一组织候选人与党员、选民见面,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围绕“三项承诺”等内容阐述履职设想或者开展竞选演说,回答党员选民提问,正当宣传展示自己。公安部门要向重点村、难点村派出警力,维护现场选举秩序。
(七)强化全程纪实监督。坚持换届选举全程阳光操作,及时公开换届选举相关程序、内容和结果,落实党员群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行村“两委”换届选举“全程签字”制度,组织候选人对换届选举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签字确认,监督换届选举的法定程序和步骤严格执行。强化换届选举全过程监控,特别是对重点村、难点村,要适当运用照相、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做好影音记录,留存资料备查。
五、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的后续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着眼长远,善始善终地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后续工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一)加强村“两委”组织建设。做好村“两委”新老班子交接和落选、离任人员的思想引导工作,开展村“两委”成员培训,指导新一届村“两委”班子研究制定任期目标和工作规划,推动新一届村“两委”班子顺利开展工作。调整充实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切实加强贫困村“两委”班子建设,培养农村致富带头人,打造一支“不走的扶贫工作队”。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健全共青团、妇联、治安保卫委员会、民兵连等组织,注重依法推选党员担任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选拔优秀驻村民警兼任村党组织副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助理。
(二)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30日内,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鼓励村党组织成员、党员、群团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通过民主推选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提倡由不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的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建立健全村务情况分析、村务监督工作报告和评议考核制度,加强对村务决策、村务公开和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流转以及村干部廉洁履职等情况的监督。
(三)完善村级组织管理制度。坚持“四议两公开”,严格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度。严格村干部日常管理,健全规范坐班值班、代办服务等制度。严格村干部考核,明确职责任务,把评议考核结果与报酬待遇、评选表彰挂钩。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健全规范“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指导推动新一届村“两委”制定符合实际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加快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积极推广股份合作、租赁经营、物业经济、服务创收等做法,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健全完善村集体与村民的收益分配机制。加强村集体经济监管,规范集体资源发包合同,维护村集体经济利益。
六、加强对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落实,确保全省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换届选举全过程,牢牢掌握主动权,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有序进行。省委、省政府设立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指导开展换届督查工作,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县级党委、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向所在市(地)党委、政府通报。各级党委、政府要成立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配齐配强工作机构,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县(市、区)、乡(镇)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县、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至少联系一个重点村或难点村,党委书记要带头包保矛盾最多、选情最复杂的村。要自上而下逐级组建督导组,重点对各地准备动员、重点村和难点村排查整顿、选举实施和换届纪律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建立健全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县乡党委的主体责任,对换届工作领导指导不力、人选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县乡党委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统筹协调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重点指导好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及主席团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换届纪律警示教育,严肃查处换届选举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宣传、网信部门要把握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搞好政策法规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蓄意破坏选举、扰乱换届秩序等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换届选举工作给予必要支持;综治、司法、信访、共青团、妇联等单位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村“两委”换届选举相关工作。
(三)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及时掌握选情动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对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网络媒体炒作等重大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特别重大的紧急情况要边处理边报告。建立健全舆情监控制度,安排专门力量监控、收集涉及换届选举的各类信息,及时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第一时间核查核实,防止不实信息负面炒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来信来访和突发事件处理不及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导致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四)严肃换届选举纪律。加强换届选举纪律宣传教育,采取正面宣传、警示教育等方式,引导党员群众珍惜民主权利,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行为。乡(镇)党委要与候选人和工作人员进行选前集体谈话,做到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畅通监督渠道,建立健全电话、信访、网络等监督举报受理平台,对群众来信来访,做到有访必接、有报必查、查必回复。坚决制止和严厉查处拉票贿选、各种势力破坏选举、公职人员干预选举、避会抵制选举、诬告参选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重大问题专案查处、重大案情挂牌督办等制度,凡情节具体、线索清楚的,要及时立案、快查快审、限时办结,确保不影响换届整体进度和质量。
文件7:
**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民政厅关于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
各市(地)纪委机关、党委组织部、民政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省201X年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将全面启动。为严明选风选纪,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现就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肃换届选举纪律
1. 严肃组织纪律。县、乡党委、政府和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作用,把严明的纪律要求贯穿选举工作始终,教育和引导党员群众自觉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有序参与竞争。要组织候选人签订竞职承诺、履职承诺和辞职承诺,并严格履行组织审查把关程序,竞职承诺不得与党章党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有不符合实际或不正当承诺内容。候选人不得自行开展竞选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
2. 严肃经济纪律。县、乡要认真开展村“两委”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好资产登记和财务清算工作,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纪依法及时进行处理。换届选举期间,不得借机突击花钱、私分公款;不得滥发资金补贴或纪念品;不得隐瞒、截留、挪用集体资金;不得低价转让处理集体资产;不得公款旅游、请客送礼、铺张浪费;不得伪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报告。
3. 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党员干部和选举工作人员要强化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伪造选票、篡改选票、虚报选票,搞虚假委托、临时委托;不得擅自简化、增加或更改选举程序;不得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散布谣言;不得忽视矛盾隐患、无视信访问题;不得隐瞒、包庇、袒护换届选举中的非组织行为。
二、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1. 严厉查处参选人员拉票贿选行为。参选人员使用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提供各种消费活动拉票的,指使他人贿赂村民或者选举工作人员的,以承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等形式进行贿选的,一经核查认定即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依照法定程序宣布当选无效。党员进行拉票贿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严厉查处各种势力破坏选举行为。参选人员利用或指使宗族、宗教、宗派、黑恶势力或境内外敌对势力,通过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撕毁选票、毁坏票箱、冲击会场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党员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或有欺压群众、扰乱治安等“村霸”行为的,以及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中伤参选人员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阻挠调查处理违反换届纪律的,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依法惩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严厉查处公职人员干扰选举行为。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对换届选举工作施加影响的,通过向基层单位领导说情打招呼等手段干预换届选举工作的,或鼓动、参与参选人员搞串联和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按照党纪政纪从重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严厉查处避会抵制选举行为。登记选民和参与选举的党员,故意不参加选举会议致使实际到会人数达不到相关规定的,中途擅自离场致使选举会议被迫中断的,以及怂恿、胁迫他人不参加选举会议或放弃投票等操纵选举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视作“特殊时期或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情形,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其他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落实相关制度
1. 严格落实督查和指导制度。要抽调专门力量成立换届选举督查组,向每个村派驻换届指导员,对换届选举全程进行督查和指导。县、乡党委、政府要聚焦重点村和难点村的换届选举工作,安排领导干部包村指导,确保换届选举平稳有序推进。
2. 严格落实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制度。要制定换届选举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确保各项应对措施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及时调处选举纠纷,防范和处置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要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舆情的实时监控,及时调查核实网络媒体的不实炒作,第一时间公布事实真相。对别有用心传播、散布谣言干扰换届选举的,要迅速依法处理。
3. 严格落实违法违纪问题快查快办制度。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市、县、乡要设立专用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切实做好来信来访和举报受理工作,做到有访必接、有报必查。凡情节具体、线索清楚的,必须迅速查办、限时办结,不能影响整体选举工作进度。要进一步明确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界定标准、查处程序和责任部门,对重点问题、重大案件要实行专案查处、联合办案、挂牌督办,确保及时查处到位。
4. 严格落实情况汇报和通报制度。要建立健全选举重大问题、重要信息报送和情况通报制度,全面掌握选举工作动态。换届选举期间,对矛盾较大、问题较多的重点村和难点村,市(地)委组织部、民政局要每周向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上报换届进展情况。破坏选举秩序的突发事件、选举相关的重大信访事件,要随时报送。对选举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5. 严格落实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要逐级落实严肃换届纪律责任,把严肃换届选举工作纪律情况,作为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建责任制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查处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要广泛宣传换届纪律要求,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教育引导农村党员群众及有关工作人员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县、乡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抓好换届纪律各项要求和任务落实。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将对各地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省纪委机关
***省委组织部
***省民政厅
201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