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更新时间:2025-02-01 16:24:47 浏览:120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委会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和决策。

(四)坚持依法履职。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二条  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第三条  研究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开展重大活动等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  研究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五条  讨论向县委请示或报告的有关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及需要决定的问题。

第六条  研究县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召集

第七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书记或者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

第九条  党组会议研究日常工作议题时,可由党组书记提名,通知非党组成员的常委会副主任、工委主任、专职委员和其它有关人员列席,也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

(一)由分管联系工作的常委会领导或委室负责人,就议题内容作简要汇报或者说明。

(二)党组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决策意见。

(四)需要表决的议题,到会党组成员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组成员要认真负责地参与集体研究决策,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对不属于自己联系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一)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二)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三)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表决、票决结果应当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议事要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议事项必须发扬民主,充分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对研究事项有重大意见分歧时,不急于作出结论,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在下次会议上再作决定或报县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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