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驻检察院纪检监察组与检察院党组沟通会商机制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5-02-03 00:49:38 浏览: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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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检察院纪检监察组与检察院党组沟通

会商机制实施意见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形成监督合力,为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根据《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X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商纪发(2019)1号)和《X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暂行办法》(2018)X号规定,经双方商议,就驻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建立沟通会商机制形成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及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及中央、省市纪委派驻机构改革精神,建立驻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沟通会商机制,充分发挥沟通会商机制在落实和推动“两个责任”中的重要载体作用,促使党组书记更好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的工作格局 ,推动县人民检察院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沟通会商的原则

  双方沟通会商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依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原则

  三、沟通会商的方式

  沟通会商的方式可以通过召开专题会商会议、通报情况、报告工作、列席会议、现场监督、文件会签、意见征询、文件传阅、电话(微信)沟通等方式进行。沟通会商形式主要以召开专题会议为主。

  沟通会商专题会议采取定期召开,每月开展一次,主要就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及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会商沟通。其他方式的沟通会商,采取不定期形式进行。

  四、沟通会商会议的组织

  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履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会商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负责组织。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具有推动驻在部门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职责,应提醒县检察院党组定期及时召开沟通会商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沟通会商会议。党组书记和派驻纪检组长按照各自发起的沟通会商内容进行沟通会商。会议召开时间和内容由双方商确。遇重大情况可邀请县纪委监委联系派驻机构的领导到会参加。设立《党组书记和纪检组长沟通会商工作登记簿》,组织沟通会商会议一方应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党组要主动与驻纪检监察组沟通会商事项,驻纪检监察组应主动与局党组沟通会商的事项,并且在沟通会商中要注意保密。

  五、沟通会商的内容

  (一)县人民检察院党组需要与派驻纪检组沟通会商的内容

  1.加强党的建设情况

  2.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3.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4.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

  5.学习贯彻中央、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党风廉政建设部署要求情况

  6.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情况

  7.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审查调查工作

  8.“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决策情况

  9.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单位被问责情况

  10.巡察审计监督考核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派驻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需要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会商的内容

  1.县检察院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汇报

  2.通报上级党委、纪委监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部署要求、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贯彻落实的意见

  3.调阅、查核县检察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4.约谈党组管理的干部情况等

  5.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6.发现中层领导以上问题线索

  7.出具廉政意见

  8.提出问责建议

  六、沟通会商的程序

  发起沟通会商的一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发起沟通会商提议,告知沟通会商的内容,确定会商沟通的时间,进行面对面会商沟通。

  七、加强沟通会商工作领导

  1.要提高认识。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与派驻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大局和战略高度,对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及时交换意见、研究分析,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2.县人民检察院党组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派驻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强化对“关键少数”的监督,着力加强对县人民检察院干部的监督。

  3.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与派驻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要制定年度沟通会商计划,明确双方联系人,把沟通会商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根据双方会商过程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制定措施,实行台账化管理,全面整改落实,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对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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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党组 纪检监察 意见 检察院 实施 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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