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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有效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不断改进和完善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
《xx集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贯彻好干部标准和国企领导人员“20”字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提拔重用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坚决维护”、坚决落实集团公司党组的各项工作 安排、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营造积极向上、干事创业、风清气 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主要包括提出工作方案、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或者背景调查、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依规任职。具体可细化为动议提名、酝酿、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建议、党委会议讨论、任前公示、任前谈话、印发文件、宣布任命、材料归档等过程。需要进行任前备案的,要在党委会议讨论后履行备案程序;任后备案在宣布任命后履行。
第四条 各单位成立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一般由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组成。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单位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基层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子分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正职的提名考察按照《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分公司纪委书记、 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xx党〔2018〕14 号) 实施。
第二章 动议提名
第七条 从严控制职数。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干部,从严控制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班子职数,没有职数空缺的,原则上不能动议补充。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增设或者临时增设职数的,需报上 级单位批准同意。
第八条 坚持用人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注重实绩、
群众公认,坚持公道正派、秉公用人。大力选拔政治过硬、作风扎实、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廉洁自律的干部,用好那些想干事、 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
第九条 严格审核任职资格。严格按照干部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把关核查,着重审核人选的年龄、党龄等基本条件、年度考 核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任职年限等。提任正职管理人员的,应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未满两年的应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和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累计五年以上;提任副职管理人员 的,应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未满三年的应在下 一层级正职岗位和副职岗位累计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党的领导 职务的,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 财务、法律、金融、国际等相关业务负责人的,还应具有相应 的专业资质。
第十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职工群众认可度高,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等急难险重 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
(二)在艰苦偏远地区踏实工作、尽职尽责,工作业绩突出;
(三)在市场开拓前沿、环境复杂、经营困难企业工作业绩 突出;
(四)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业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领导班子结构急需调整的;
(二)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工作急需的;
(三)市场开拓前沿、环境复杂、经营困难企业急需的;
(四)艰苦偏远地区急需引进的;
(五)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必须向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事前沟通,任职公示之前必须报集团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 意。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不得突破《中国共 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拔任 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 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五个不准”要求,即不准任人唯亲, 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提出启动意见和初步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公司党委或者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结合企业干部队伍结构、空岗情况和有关方面建议等实际情况,就干部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 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酝酿工作方案。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一般是在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 副书记、总经理,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范围内先酝酿形成一致意见后,再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形成工作方案。对意见不一 致的,特别是纪委书记提出不同意见的人选不作为考察对象。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采取内部推选方式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 可以根据谈话结果提出参考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 1 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采取外部交流方式的,可以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拟交流提拔人选,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交流提拔人选。民主推荐时,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与会议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外部提拔交流包括二级单位部门之间、部门与所属基层企业之间、所属基层企业之间的干部提拔交流。
第十六条 干部推荐准备工作。
(略)请联系客服获取。
第十七条 召开民主推荐会。
(一)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前准备投票箱、意见箱、签到表。推荐会上应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推荐票应加盖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印章。会议推荐人选得票不够集中或不超过半数的,在请示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可进行二次推荐。可以从第一次推荐得票靠前人员中提出二次民主推荐建议人选,建议人选一般按拟提拔职位数 1:3 或 1:2 的比例掌握,进行二次投票推荐。
(二)参加会议推荐的范围一般为:本级领导班子成员、退二线的原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所属企业 领导班子正职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八条 个别谈话推荐。
(一)个别谈话应重点了解所推荐人选的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二)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范围一般为:本级领导班子成员、 退二线的原领导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正职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分别统计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情况。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并综合有关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并填写《民主推荐信息汇总表》。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条 组织选拔的考察程序。
(一)考察组制定干部考察方案,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 书记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干部考察前,考察组要发布考察预告;
(三)考察期间,考察组按照规定的形式与方法开展考察工作,一般进行实地走访、调阅干部档案(重点核查三龄两历情况) 和工作资料、专项调查,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第二十一条 考察对象应当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作书面说明并签字。需要说明的内容包括: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 准则》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 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形和“四风”问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其他 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应当对人选廉洁从业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加盖单位党委印章。意见内容包括:对人选廉洁从业情况的结论性评价;对巡视、 审计、监事会监督等工作中发现和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的核查情况;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对于任前备案管理岗位人员人选,所在单位纪委应当明确提出是否可以任职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认可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 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四条 组织考察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略)请联系客服获取
第二十五条 严格任前审核。坚持做到人事档案“凡提必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疑点没有消除、反映问题没有搞清、征求意见没有回复的,应当暂缓或暂停选任程序。 无论平级交流还是提拔任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拟任职情况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切实用好巡视、纪检、审计等监督成果, 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拟定任用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结果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情况,进行会议讨论研究,拟定任用建议方案,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记录。
第五章 会议讨论
第二十七条 规则...(略)请联系客服获取
第二十八条 纪律...(略)请联系客服获取
第二十九条 汇报...(略)请联系客服获取
第三十条 记录...(略)请联系客服获取
第三十一条 回避...(略)请联系客服获取
第六章 任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对拟任人员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的主体、范围、内容、格式要统一,不能因人而异、避重就轻,破格提拔的需在公示文件中注明理由。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提拔任用领导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工作简历、拟任职务等。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对于公示期间收到的来信举报,要及时核查、从严 掌握。没有查清之前,应该暂缓选任程序。
第三十三条 实行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实事求是地评价干部的长处和优点,对干部履职提出明确要求,开诚布公地指出问题和不足,指明努力方向, 提醒党的纪律和规矩,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政纪律和组织纪律等。纪委书记应与新提拔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三十四条 实行任职承诺制度。新任职干部应当就忠诚干净担当作出承诺,任职三年内不得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领导 职务。
第三十五条 印发文件。根据任免岗位不同,印发对应任免文件,并及时交付有关领导、部门,供宣布任免使用。
第三十六条 宣布任命。根据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由公司党委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到相关单位对任职人员进行宣布,或由 相关单位自行宣布。宣布会议参加人员范围视情况确定,一般为 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任职人员要在会议上作表态发言。
第七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应当 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岗位出现空缺且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 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岗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 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市 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根据工作需 要,可以结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任职条件,明确特殊 的任职资格条件。资格条件需要突破规定的,应当报上级组织人 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应由本单位党委集体研究确定。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略)请联系客服获取
第四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人员实行试聘期制度, 试聘期一般为一年。试聘期满后进行考核,经考核胜任的,继续任职,任职时间自试聘期开始计算;不胜任的,免去试聘职务, 一般予以辞退或者按照试聘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八章 全程纪实
第四十二条 材料归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要求,做好全程记录。组织选拔任用工作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将 以下材料形成文书档案予以存档:....(略)请联系客服获取
宣布任命后,组织人事部门要在一周内完善干部管理信息系 统,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1.干部考察报告(考察组成员签字);
2.干部任免审批表(注明拟任职务、拟免职务、任职文号等信息,并加盖发文机关公章);
3.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意见材料;
4.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登记表。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免前备案制度。
(一)任免前备案人员包括:集团公司党组直管二级单位的 总经理助理、总师(副总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二级 单位总助级人员,以及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正职。
(二)事前沟通。二级单位在提出工作方案时,就任免前备案管理的人员调整意见要与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进行事前沟通。
(三)提交党委会讨论。任免前备案人员需经二级单位党委会议研究后,向集团公司报送任免职备案请示,并附党委会议纪 要和拟任免职人员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其中,对拟提拔人员还需提供组织考察、档案审查、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四)根据集团组织人事部门批复意见,二级单位继续履行干部任免相关程序。
(五)基层单位备案管理人员范围及方式参照执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等规定和做法,有效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严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增强党性,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严格按党的政策办事、按规章制度办事、按组织程序办事。对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中的各种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各二级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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