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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集团X区域总部筹建组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X集团X区域总部筹建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X集团X区域总部筹建组
临时委员会
2021年5月16日
X集团X区域总部筹建组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建立和完善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区域总部(以下简称区域总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程》《X集团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区域总部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指的是应当经区域总部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区域总部的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是“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三重一大”涉及党建和人事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策;党委会研究讨论是办公会决策区域总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办公会进行决策。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决策坚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规章、《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集体决策原则。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三)民主决策原则。决策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四)科学决策原则。决策应统筹各方因素,搞好专家咨询,科学分析判断,防范控制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第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领导人员,在决策事项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回避关系的人员时,应主动申请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回避时,应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 区域总部党委书记、总经理是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区域总部党委成员根据班子分工和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区域总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等事项;
(二)改革发展战略、重大经营策略、管理体制等事项;
(三)改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事项;
(四)年度经营计划、预算安排、财务决算、利润分配等事项;
(五)组织机构设置和调整、人才发展规划、劳动用工、薪酬管理等事项;
(六)《公司章程》修订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事项;
(七)安全稳定重大事项;
(八)党的建设、文化建设、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
(九)职工职业保障和职工福利方案;
(十)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八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按干部管理关系应由党委研究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按干部管理关系应由党委研究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二)确定选人用人标准、评价体系、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
(三)向控股和参股项目公司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后备干部事项;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九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及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和项目。
(二)重大工程项目的投标、投资、收购及建设。
(三)重要设备、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引进项目及服务采购单笔500万元(含)以上,大宗物资采购1000万元(含)以上,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四)重大项目工程分包的分包商选择,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五)区域总部从事期货、债券、股票、外汇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业务。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十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区域总部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费用类经费:单项金额使用超过20万元(含)的,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年度预算外经费,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以上不含已经履行过“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筹融资业务包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融资租赁等外部融资业务: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三)对外资金支付,超过50万(含)以上的,由临时党委研究决定。
(四)区域总部的定期存款业务,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委托理财业务,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五)年度预算内捐赠事项,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外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六)一次性处置净值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资产,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一次性处置净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七)区域总部的对外担保业务,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八)区域总部的投资项目,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审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1.单笔投资金额超过区域总部净资产10%;
2.对单一投资项目的累计投资达区域总部净资产的20%;
3.预期投资项目的收益超过区域总部总收益50%,从而改变区域总部主营业务类型的投资项目;
4.单一投资项目的处置,被处置投资超过单位总资产2%或超过区域总部净资产10%或超过区域总部收益的15%的;
5. PPP项目投资和BOT项目投资;
6. 由于区域总部投资失误造成单位重大损失的;
7. 其他对区域总部经营影响较大的投资项目。
(八)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决策准备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在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未经审查不得提交决策会议讨论。国内重要风险项目投标、国际重大项目投标、重大投融资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好相关咨询和论证工作,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投资并购、改革改制重组等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前应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含风险应对措施和处置预案)作为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必备支撑材料。重要人事任免,必须按照党中央、国资委和公司干部管理规定及相关的程序执行,并事先征询公司纪委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决策形成
(一)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应依据议事规则,以会议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或经理层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相应的决策机构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决策会议召开人数要求在相关会议议事规则中确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决策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三)会议决策应指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各决策机构都应有专门的原始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有不同意见必须记录)、结论等内容,记录应有参加决策人员签字(或签到单)、记录人签字并整理归档,决策事项可根据需要形成正式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在签发前须经参加决策人员审签。
第十三条 决策执行
(一)报告制度。决策作出后,公司应当将需要报告的决策情况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服从制度。“三重一大”事项经公司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按权限分别集体研究形成决策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集体决策没有改变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三)分工负责制度。党委常委委员、经理班子成员应按分工和职责组织有关决策的实施,并指定承担落实职责的牵头部门。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和一个牵头部门负责落实。
(四)督办制度。本公司决策事项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督办。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涉及公司重要决策、重点工程、重大方案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按照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在适当的范围公开,接受公司职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所属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等。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配套制度。健全完善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议事规则,干部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物资采购,以及决策回避和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
第十七条 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党务公开、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给国家、公司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二)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但事后不报告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责任人;
(四)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不进行修正完善,或发现原决定无法执行时不提出意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六)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决策或决策执行失误的。
第二十条 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责任分工,对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规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X集团X区域总部决策事项清单(试行)
(含“三重一大”及日常一般性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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