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党委各类会议制度
党委常委会工作规则............................................................4
党委会议制度......................................................................20
党委书记专题会议议事规则.............................................23
民主生活会制度..................................................................27
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实施细则.............................29
三会一课制度......................................................................36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40
党委常委会议会前学法制度.............................................45
二、政府各类会议制度
市政府会议制度大全.........................................................48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58
市长办公会会议制度.........................................................64
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工作例会制度.................................68
三、人大、政协各类会议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71
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制度.................................................75
政协主席会议工作规则.....................................................78
四、企事业单位各类会议制度
局领导班子会议制度.........................................................84
局务会议制度......................................................................86
董事会会议制度..................................................................89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91
五、其他专题会议制度
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制度...................................................103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议事规则..........................106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109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11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制度..................................113
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116
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118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常委会工作机制,不断增强执政本领和提高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
会)选举产生,由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党委常委班子的配备由上级党委决定。党委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党委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条党委常委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三严三实”要求,切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各级人民,让人民共享幸福生活。
(三)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最广泛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增强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尊重客观规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
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扎实推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的党的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开创新局面。
第二章主要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党委全会,向党委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贯彻实施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委全会决议、
决定,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三)审议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党委名义下发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讨论和决定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全各级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
理和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听取各级纪委、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汇报,支持和保证各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七)讨论召开各级党代表大会、各级党代表会议有关事项,讨论和决定召开党委全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有关事项。
(八)研究讨论本各级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有关事项。
(九)听取党委常委通报情况和有关专项工作。
(十)对应当由党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五条党委常委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上级党委和党委全会专题报告1次党建工作情况,至少2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并及时将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六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组织党委常委会活动,协调党委常委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各级长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各级政府全面工作,组织各级政府活动。不担任各级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
主要协助党委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党委常委每年向党委书面述职一次,就坚持“四个意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进本职工作、廉洁自律情况作出报告。
第三章议事和决策
第一节党委常委会会议
第七条党委常委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党委常委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党委书记在议事决策时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的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党委常委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其他党委常委应当支持党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九条党委常委会集体应当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议事决策。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时间相对固定,如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议,
但不得代替党委全会、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或边处置边报告。
第十条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常委提出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各级政协提请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其(党委)提请,报党委书记同意。各级纪委、党委各部委以及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等、各人民团体和其他有关单位(党委)提请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党委常委把关,对确有必要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提出书面建议。
建立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库,由党委办秘书科负责
议题的收集,并按照要求对相关材料、提请程序等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进行汇总,提出具体安排建议,按照程序报党委办主任审核,最后由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会议议题应当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以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党委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党委常委。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各级政协主席列席会议。
出席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缺席会议,并安排其他负责日常工作的负责同志或其他负责同志参会。
第十二条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其他列席和听会人
员,根据各项议题的需要,由党委办主任提出,报会议召集人确定。列席人员要从严控制,坚决防止和杜绝陪会现象。
第十三条党委应当有计划地邀请部分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邀请的党代表人员范围,应当根据会议议题和实际需要,由党委办公室会同党委
组织部协商提出建议,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十四条党委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到党委常委和固定列席人员,议题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十五条党委办公室应当严格把好议题材料关。汇报材料由汇报单位负责撰写,要求主题明确、重点突出、言之有物、简明扼要,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并经分管各级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党委办秘书科汇总报党委办主任审核、党委书记审定。汇报材料由汇报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制,于会前2天报送党委办公室。属于涉密资料、案件查办、干部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宜提前送达的,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印发、收回。
第十六条提请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的事项,有关单位应作充分调查研究,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事项,应当广泛征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对关系长远、专业性及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要事项,上会前要认真组织专家论证,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重要民生问题,应当实行公示、听证等,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再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对提请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
项,会前应当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事前应当充分酝酿、听取各位党委常委意见,并提交书记专题会议酝酿,然后再提请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
提请研究事项需各级政府事先研究而未研究同意
的,不得提请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提请研究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提请单位应当在会前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如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请分管各级领导进行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单位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上其他单位意见一并供决策参考。讨论下级有关重要问题,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意见。
提请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党委党内规范性文件,须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审议前应当按规定程序报送党委办进行前置审核。
第十七条党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到会。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八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事项时,一般先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简要汇报,再由分管各级领导作说明,然后各位党委常委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召集
人总结形成党委常委会意见。
第十九条党委常委会会议民主表决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度,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赞成人(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釆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每位党委常委都要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表决。
第二十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党委常委或列席会议人员需要回避的,有关与会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讨论案件查办、干部任免事项涉及党委常委或者列席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分别由各级纪委、党委组织部事先告知党委办公室通知该党委常委或者列席人员回避。
第二十一条党委常委会会议记录工作由党委办秘书科负责,实行专人记录,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情况作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当实行双记录制度,由党委办公
室、党委组织部专门工作人员分别负责记录。党委常委缺席该次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后由党委组织部将会议议决情况及时向其通报。
第二十二条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办秘书科负责拟稿,并按照程序报批,由会议召集人签发或者授权党委办主任签发。
第二十三条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宣传报道要坚持适度原则,对需要公开报道的议题,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邀请各级内主要新闻媒体和部分驻衡媒体进行报道,报道稿件由党委办公室按照程序报审。
第二节书记专题会议
第二十四条书记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
开,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党委常委等参加。涉及干部任免事项、巡察工作、重大案件等方面的议题,参会人员为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各级纪委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其他参会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需要确定;涉及其他方面的议题,参会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会议议题内容确定。
第二十五条书记专题会议坚持以沟通情况、酝酿协商为主,不得代替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六条书记专题会议议事的主要范围:
(一)研究酝酿拟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
问题。
(二)研究酝酿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干部推
荐、提名、任免和奖惩。
(三)听取各级纪委对重大敏感案件处理意见的汇报。
(四)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
(五)听取党建工作重大问题专题汇报。
(六)对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重要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沟通。
(七)交流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商议和统筹安排一个阶段内的重点工作和重要活动。
(八)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可以召开书记专题会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情况。
(九)听取其他专项工作汇报。
第二十七条书记专题会议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和提供。书记专题会议记录由党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涉及干部任免事项、巡察工作、重大案件的,采用双记录制度,除党委办公室明确专人记录外,相关部门
也应当明确1名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并做好相关后续工作。第二十八条书记专题会议酝酿讨论的事项,一般
不制发会议纪要,确需制发的,由负责记录的同志起草,
按程序报党委书记审签。
第三节党委常委议事协调会议
第二十九条党委常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党委常委议事协调会议,由参加会议的党委常委协商后确定时间、议题、参会人员并召集。
第三十条党委常委议事协调会议议事的主要范围:
(一)党委常委会会议议定由党委常委负责的具体事项,党委常委召开会议就有关工作进行协调。
(二)党委主要领导交办或者委托党委常委召开会议就有关工作进行协调。
(三)属于党委常委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党委常委议事协调会议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和提供。会议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由会议明确的事项牵头部门负责,并及时将督办落实情况报相关党委常委。
第四章决策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十二条党委常委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落地。
第三十三条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党委常委要带头贯彻执行,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重要进展情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党委常委会和党委书记报告。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和时限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党委作出书面汇报。
第三十四条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在执行或者推进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健全完善党委常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督办机制,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党委常委会会议议定事项进行督促落实,并及时将督办情况汇总报党委书记。建立党委常委会会议议定事项落实责任制,将党委常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纳入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第五章纪律要求
第三十六条党委常委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决策,不得决定须经各级党代表大会、各级党代表会议或者党委全会决策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对党委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
议,所有党委常委、相关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要高度重
视,坚决执行,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三十八条党委常委应当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自觉服从、带头贯彻执行党委常委会决定和决议,主动担当责任,督促相关部门和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三十九条党委常委要带头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深入基层调研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第四十条党委常委会会议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有关保密规定。严禁携带可能造成泄密的电子设备进入会场,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者要求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会议研究事项除经组织同意可以在党内传达或者对外公布外,其他内容不得向外传播或者泄露,对违反保密纪律要求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监督工作
第四十一条党委书记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对党委常委的组织监督。党委常委之间要互相监督。
第四十二条党委常委会必须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市纪委和各级纪委监督,接受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第四十三条党委常委会要加强内部经常性沟通,健全党委书记与常委会其他委员、常委会委员之间谈心交流和沟通协调制度。建立健全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各级政协等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加强统筹协调。
第四十四条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及
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牵头,各级纪委、党委有关部门参与。坚持和完善巡察制度,认真落实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
第四十五条坚持和健全党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也可增加次数。要保证民主生活会质量,会前应当确定会议主题和议程,向上级党委请示,邀请派人莅会指导。扎实做好准备工作,广泛征求党员、干部、群众、下级党组织、各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意见,会上应当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应当如实向上级党委报告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
改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一、党委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
二、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一般安排在周一上午9:00,如工作需要或情况紧急,可随时召开。
三、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四、党委会议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讨论某些重大问题,必要时可采取党委扩大会议的方式进行。
五、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1.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意见和工作部署。
2.研究决定党的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研究决定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审定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城市建设规划、方案,建设用地规划意见,财政预算方案及重大产业布局,大额资金使用和其它重大事项。
4.研究决定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等重要工作会议的有关事项,研究制定党员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意见。
5.研究人大、政府和纪委提出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听取各部门(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事项作出决定。
6.研究决定宣传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全项科技、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社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新型城镇化、人民武装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研究决定政法、综治、维稳、社会管理与创新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突发性事件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处置意见、措施。
8.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彰等事项。
9.审议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研究决定以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向党组织下发的重要指示和重要文件。
10.研究决定应由党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六、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前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七、党委会议的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把关,党委书记审定后方能提交党委会议研究,除填报
党委会议议题提清单外,汇报部门(单位)还应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存档。
八、党委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一般应当暂缓作出表决。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无条件执行。
九、党委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会议记录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
十、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根据记录形成会议纪
要,经书记审签后印发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单位)。
十一、党委会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
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
派。党委会议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为促进书记专题会议议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
例》,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议事。
(三)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议事范围
(一)酝酿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
项。主要包括:
1.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2.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3.干部处理方面事项。
(二)对常委会决定重要事项进行部署落实、协调调度、督查推动。
(三)布置年度需要落实的具体工作。
(四)研究讨论不需常委会审议,但又不宜由书记、副书记个人决定的问题。
(五)交流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六)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可召开书记专题会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情况。
三、议事规程
(一)书记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
(三)书记、副书记、有关常委会委员是书记专题会议出席人员,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列席人员。
(四)书记专题会议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常委会委员提出,办公室汇总提出预案报书记确定,有关事项
由有关部门准备。
(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问题时,应充分讨论,书记对每个议题的讨论一般作最后发言,在集中讨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如对议题产生不同意见,一般应
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
(六)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七)书记专题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必要时可编发会议纪要,并经书记审核后下发执行。
(八)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副书记、常委会委员组织实施,并由办公室督办落实。
四、监督和保证
(一)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副书记、常委会委员的监督。副书记、常委会委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分管工作的检查、监督。书记和副书记、常委会委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二)书记、副书记、常委会委员对书记专题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三)书记专题会议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违背保密原则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书记、副书记、常委会委员要自觉执行本规则,接受常委会、全会的监督,接受党员和广大人民群
众的监督。
为加强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抓好党政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建设,促使党内民主生活会正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民主生活会由党委班子成员组成。
三、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
四、民主生活会主要围绕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及思想、工作作风情况。
(三)艰苦奋斗,廉政建设,遵纪守法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情况。
五、民主生活会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首先要进行自我批评。每个同志都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工作实际和廉洁自律情况,认真进行对照检查,防止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集体不讲个人的现象。要正视自己的缺点、不足或
错误,反映真实情况,暴露真实思想。对群众意见较多的问题,必须如实说明,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认真加以改进。其次要进行相互批评。相互批评要打破情面,讲党性、讲原则。要克服好人主义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自主主义态度。做到坦诚相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被批评的同志要欢迎别人批评,虚心听取各种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相互批评要紧紧抓住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班子团结为大局,以有利于党的事业为准则,以帮助同志为目的,坚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因故缺席的人员可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六、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由党委组织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组织生活,开展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层党的组织生活会是指党支部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三条民主评议党员是指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
件,对照党员存在的问题,通过自我评价、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定期检查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第四条基层党的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党小组为单元召开,每年召开1至2次,与民主评议党员同步进行。
第五条基层党的组织生活会参加范围为党支部或党小组所属全体党员,不是党员的同级行政负责人列席。流动党员在隶属党支部参加,特殊情况可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
第二章组织生活会的步骤
第六条组织生活会按以下八个步骤进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党支部或党小组要制定组织生活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主题、程序、学习内容、时间安排、征求意见等,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二)组织集中学习。针对本年度会议主题和存在的问题,紧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首要任务,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省、市、区的要求,认真组织党员集中学习。
(三)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必谈,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广泛谈,提倡党员之间互相谈。谈心时既要沟通思想、说心里话,又要相互听取意见,对流出党员和困难党员作好安排。党支部采取走访座谈、书面征求等方式,主动征求群众特别是服务对象
对支部班子的意见。
(四)制定问题清单。党支部及其班子成员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紧紧围绕推进大扶贫、大数据、大旅游、大生态等战略部署,聚焦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以及中央、省、市、区新要求,深入查找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支委会认真研究提出班子问题清单,找准找实存在的突出问题。党支部班子成员列出个人问题清单,确保查找出来的问题具体实在。
(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支部书记代表支部班子说明征求意见和查摆问题情况,集体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支部班子每名成员逐一进行自我批评。每名班子成员自我批评结束后,其他班子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六)民主评议党员。会前,党支部形成班子查摆问题的简要情况通报,制作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会上,党支部书记通报党支部班子查摆问题和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并对党支部班子的工作、作风等进行评议。
(七)组织评定。党支部准确把握“不下指标、不定比例、不唯票数”的原则,根据《不合格党员处置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和民主评议情况,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对每名党员提出评定意见,并向本人反馈。
(八)制定整改清单,抓好整改落实。组织生活会召开后,党支部要及时开展“自纠”,对“自问自查”
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党支部和班子成员要分别列出整改清单、明确整改事项和具体措施,党员要作出整改承诺。整改内容和完成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党支部要将班子查摆的问题、整改措
施以及民主评议党员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三章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
第七条民主评议党员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一)讲政治、有信念。是否头脑清醒,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是否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加强政治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是否真学真信、真学真用,将党的创新理论升华为党员个人的理论信念,坚定“四个自信”。
(二)讲规矩、有纪律。是否知晓规矩、认同规矩、遵守规矩、维护规矩;是否“心中有党”,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是否做到不论担任何种职务、从事何种工作,都要严格执行并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
(三)讲道德、有品行。是否以共产党人的品行标准,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是否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道德领域的主导地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党员道德品行,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推动全社会道德建设;是否在各种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立于不败之地。
(四)讲奉献、有作为。是否树立积极健康向上的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是否坚持好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透;是否努力为人民群众谋福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否有责任意识、公仆意识、服务意识,甘于奉献。
第四章民主评议党员的程序及结果运用
第八条民主评议党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参加评议的党员要对照政治、纪律、品德、作用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批评、作出自我评价。
(二)互评。要摆事实、讲表现,直截了当提具体意见,不带个人恩怨,不搞无原则纷争。
(三)点评。参会领导对民主评议党员进行点评,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支部建设提出要求。党支部书记表态,并作出整改承诺。
(四)测评。发放测评表,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进行民主测评。“优秀”比例不超过15%。
(五)初评。根据测评结果,支部结合党员的现实表现,初步确定每名党员的评定等次。对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数达50%及以上的党员,召开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确定启动《不合格党员处置
实施办法(试行)》程序。
(六)公示。党委反馈审定的评定等次后,由各党支部向党员本人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结果运用。对评为优秀的党员,通过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对评为合格的党员要肯定优点、提出希望和要求;对评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指出差距、帮助改进;对评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按照《不合格党员处置实施办法》进行教育转化或处置。
第五章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的要求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
会,也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
第十一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会前要向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请假。请假者超过五分之一的,不得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必须写出书面发言提纲,并委托他人在会上宣读。
第十二条年老体弱和因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集中评议,但所在党支部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情况;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确定等次。
第十三条年内受到党内纪律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内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原则上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党员组织生活会要坚持“五不准开三叫停两不放过”原则,即工作方案不具体的不准开;学习内容没有完成的不准开;谈心谈话不充分的不准开;听取意见不广泛的不准开;查找问题不聚焦的不准开;自我批评不深刻的“叫停”;相互批评没“辣味”的“叫停”;民主评议走过场的“叫停”;组织评定不客观的“不放过”;整改清单大而化之的“不放过”。
“三会一课”制度是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党性教育的课堂,是提高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的具体措施。为提高“三会一课”的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一、支部大会制度
1、会议时间: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
2、与会人员:会议由全体党员参加,根据内容的需
要,有时可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
3、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局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讨论发展新党员和接受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4)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5)讨论需由支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4、会议形成的决议由支委会负责检查落实。
5、会议记录: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年终归档备查。
二、支部委员会制度
1、会议时间:
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及有必要时,支部书记可随时召集。
2、与会人员:
会议由全体支委会成员参加。
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
3、会议内容:
(1)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
(2)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5)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党员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
(6)讨论支部工作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
4、会议要求:
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到会的委员不超过半数时,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5、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确定有关支委会成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6、会议记录: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
括: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由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三、党小组会制度
1、会议时间: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也可推迟召开。
2、与会人员:会议由小组全体党员参加,由党小组长主持。
3、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
(1)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
(3)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
(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定期召开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4、注重效果:会前要有准备,会议内容要集中,每次会议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解决一两个问题即可。
5、会议记录: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
认真保管,存档备查。
四、党课制度
1、上课时间:每个季度上一次党课。
2、党课内容:
(1)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
(2)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3)学习党建相关理论和知识。
(4)结合当前形势,对党员进行先进性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
3、党课要求:
(1)要认真制定党课计划,由组织委员负责。
(2)建立考勤制度,无特殊情况,不能无故缺席。对因故未能参加党课的党员要及时补课。
(3)党课教员由支部书记担任,也可以邀请上级领导及党员先进典型人物和由具备授课能力的其他支委担任。每次授课必须要充分准备,讲课时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4)每次党课要认真做好记录,以备上级检查考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以及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组学习,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领导班子对理论学习负主体责任和领导责
任,要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
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学习的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班子成员要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由党委专职副书记担任。相关人员要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三章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七条学习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文件、领导讲话。
(十)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政策以及市委要求的相关内容。
(十一)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八条学习形式:
(一)集中学习。集中学习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坚持每个月集中学习一次。集中学习可采取邀请专家学者授课、观看影像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深入研讨。中心组应当将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进一步深化学习效果。
(四)专题调研。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
第九条学习要求: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理论学习与统一思想、驾驭全局,进行科学决策、改造主观世界紧密结合起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执政能力。
(二)严格学习纪律。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集中学习由个人亲自签到,不得代签;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事先向主要负责人请假。
(三)开展调查研究,撰写理论文章。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专题调研活动,完成撰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1—2篇。
(四)中心组成员要确保完成学习篇目和内容,认真记写学习笔记,要统一使用笔记本和集中学习记录本,以备调阅、考核。
第四章学习管理、考核
第十条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省、市委的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审定后施行,并报送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第十一条中心组每年向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按时上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报告及台账。学习报告及台账应当“一学一报”,内容简明扼要、实事求是,篇幅1000字以内,并经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审定、签字后加盖公章上报市委市直机关工委。
第一条为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发挥领导干部
学法用法表率作用,加快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和省、市会前学法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班子成员要高度重视法律业务学习,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素养,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领导班子成员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和理论与实践、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原则,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市委常委会议集体学法主要采取会前学法的方式进行,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6次,每次学习时间为20-40分钟。
第五条市委常委会议会前学法的重点内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执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五)国家、省、市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国家、省、市关于常委会议会前学法安排的年度重点学习内容。
第六条市委常委会议会前学法的组织工作由市委办公室负责。
市委常委会议会前学法年度学习计划由市委办负责拟定,报审定后实施。
市委常委会议会前学法用书及相关资料由市委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第七条参加市委常委会议会前学法活动的领导干部范围是:市委常委、法检“两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市委办主任、副主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7
为推进市政府会议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政府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1.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由市政府组成人员、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驻办公厅纪检组长和旗县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
2.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审议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安排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3.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秘书长和分管会议工作副秘书长负责协调调度,确保上会议题成熟、顺利通过。
4.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科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会议组织和联络服务等工作,负责运转《市政府全体会议审批单》。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
1.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驻办公厅纪检组长和有关旗县市区、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
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呈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需要公布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研究需市政府决定的“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工作。
2.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由市长、有关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及旗县市区、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上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工作部署的落实措施;研究解决推进重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旗县市区、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市长或副市长提出涉及多领域的重要事项。
3.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负责初审把关,
并协调各有关方面形成初步意见后,提请分管副市长进一步研究审定,并在议题收集单审核签字后由办公厅汇总报市长确定。上会研究议题材料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负审核责任,会上研究讨论时要对关键问题作充分说明,确保参会人员深入讨论、全面发表意见。
4.秘书长和分管会议工作副秘书长负责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协调调度,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科具体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组织和联络服务等工作,负责运转议题收集单和会议审批单;负责议题审核程序的把关,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报告,对于程序履行不完整、没有附征求意见结果、分管副市长未签字的议题,不予接收;议题协调不充分、酝酿不成熟、市政府领导审核不能上会的,及时退回;负责提交会议材料格式、篇幅的把关,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接收。
5.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科室负责与议题提请单位联系协调,传达落实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关于完善议题的指示要求,参与议题修改把关,并负责议题督办催办;负责列席单位初审,并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定。
6议题提请单位负责议题的协商沟通和征求意见等工作,尤其是要充分征求有关事权部门、地区意见,征
求意见反馈必须经事权部门、地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提请单位负责梳理汇总并及时向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汇报情况,严格执行议题报送和审核制度。按照会议要求印刷议题材料,汇报说明原则上不超过1000字,汇报要简明扼要重点汇报需要会议决策事项,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按照与议题紧密相关原则提出列席单位建议名单。
三、市政府党组会议
1.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市政府党组(扩大)会议,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
2.市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讨论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需市政府党组决定的“三重一大”重要事项;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3.提请市政府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确定,秘书长和分管会议工作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调度,保证上会议题质量。
4.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科负责市政府党组会议的会议组织和联络服务等工作,负责运转《市政府党组会议审批单》。
四、市政府专题会议
1.市政府专题会议一般由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由有关副市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组成,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旗县市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重大事项应在会前或会后及时向市长汇报。
2.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研究副市长分管领域内需要统筹协调多部门的工作事项;研究分管领域重大项目建设、重要会议活动的具体事宜;研究处理分管领域突发事件;研究讨论其他重要工作。
3.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
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负责把关,协调各有关方面形成初步意见,在议题收集单审核签字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科室汇总报分管副市长确定。上会研究讨论议题时,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要发表意见,关键问题要作充分说明。
4.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科室负责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运转议题收集单和会议审
批单。负责与议题提请单位联系协调,传达落实分管副
市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关于完善议题的指示要求,指导议题修改,并负责议题督办催办。负责议题审核程序把关,对于程序履行不完整、没有附征求意见结果、协调不充分、材料格式内容不符要求的议题,不予接收;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不能上会的,及时退回。负责列席单位初审,并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定。
5.议题提请单位负责议题的协商沟通和征求意见等工作,尤其是要充分征求有关事权部门、地区意见,征求意见反馈必须经事权部门、地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提请单位负责梳理汇总并及时向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汇报情况,严格执行议题报送提请收集制度。按照要求印刷议题材料,汇报说明原则上不超过1000字,汇报时间原则上10分钟以内。按照与议题紧密相关原则提出列席单位建议名单,会前协商征求意见中未提出意见单位可不安排列席;列席单位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3分钟,无新意见可以不发言。
6.根据工作需要,市长或副市长可以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专题会议、协调会议、调度会议和座谈会议等,并参照政府专题会议
制度规范执行。
五、全市性会议
1.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
模,严格审批,规范办会。市长出席的全市性会议,可要求旗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方案由市长审批,秘书长负责统筹协调,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科负责承办。副市长出席的全市性会议,可要求旗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如需旗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须经市长审批,会议方案由副市长审批,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承办,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科室负责协助把关。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2.市政府工作部门每年只能以市政府名义召开1次全市性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可请分管副市长出席;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不邀请旗县市区政
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会议通知和会务工作由部门自行负责。非政府工作部门、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市政府办公厅不代发通知、不负
责办会。
3.国家或自治区已经召开电视会议安排部署到旗县市区的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同内容、同类型、同规模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进行部署。
六、市政府议事规则
1.属于市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权已下放给旗县市区的、有重大意见分歧或未经充分协商达成明确意见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
2.提请市政府会议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负责协调组织听证会、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结果如未采纳要有充分理由及说明提交会议研究。
七、市政府会议纪律和有关要求
1市长召集主持的会议,副市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不能出席须向市长请假,旗县市区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须向秘书长请假。副市长召集主持的会议,应参会人员不能参加须向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请假。各类会议参会人员应提前10分钟入场,按指定位置入座,根据会议要求将手机调至静音或
关闭后存放保密柜,会议期间禁止会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2.市政府重要会议一般会前2天做好会议方案、会议通知、材料收集、会场准备等工作,提前40分钟完成会场布置,并检查会场座次顺序、印发材料、室内温度、音响话筒、桌椅备品等,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要在会前20分钟进行检查。会议进行中要有专人负责会场照应,维护会场纪律,传达紧急信息,指导会场服务。会议结束后要及时清理会议材料确保涉密文件不遗留会场。
3.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全市性会议,内容宜于公开的,可安排新闻报道,新闻通稿一般应在当天完成。市长出席并讲话的会议,新闻通稿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科审核后报办公厅分管负责人签发,如有需要报秘书长审定。副市长出席并讲话的会议,新闻通稿由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科室审核后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签发。
4.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科负责起草,办公厅分管负责人负责把关,秘书长负责审核,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科室负责起草,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负责审核,
分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各类会议纪要一般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成,会议记录、录音和材料一般在会后7
个工作日内整理存档。
5.市政府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总牵头,办公厅有关负责人和相关科室根据工作分工进行督查督办,按照事项的紧急和重要程度进行分类督办,以“日报”“周报”“月报”的形式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反馈报告。
一、会议组成人员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必要时有关同志可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需要提出意见报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在与其有关的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退席。
二、会议召集人
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
持,出席人员要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方可举行。
三、会议的召开时间
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时间原则安排在周
一
。
四、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为: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重大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意见;
2、研究贯彻落实县委、县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3、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范性文件;
4、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
况报告;
5、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组成部门受县政府委托所作的专项报告;
6、研究制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重大战略、目标、指标、任务和措施;
7、重点建设项目的筛选确定和切块资金的使用计划;
8、重大活动项目安排;
9、县政府各项重大工作的思路、重点、措施;
10、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要请
示或重要报告;11、其他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问题。(二)下列情况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研究:1、县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2、有关部门协调或协商能解决的;3、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能独立作出决定的;4、以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方
式能解决的;
5、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6、有关准备工作不充分的。
五、会议议题的审核
(一)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先由政府办公室
征求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报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确定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必须作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并形成简明扼要的书面材料。
(三)确定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或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并形成报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书面意见,并于会前分送有关人员,其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先由主管部门牵头协调,仍有分歧的,再由分管县长协调。
(四)属法规性的议题,必须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把关,并提出具体意见交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批示;议题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调的,由主管县长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并提出协调意见交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批示。
(五)常务会议议题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书面批示提出,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汇总后,先报
办公室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再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对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研究议题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达到常务会议上会条件、议题提出人及其具体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建议及有关部门意见、有
关部门间是否达成一致的协调意见。
(六)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的议题(含附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会前送达常务会议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
(七)对未列入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按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的批示办理。
(八)每次会议的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若分管副县长不能参加会议,一般不研究其提出的议题。
六、会议议题的研究和决定
(一)列入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提出人或由其指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其中,法规性议题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单独汇报审核协调意见。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综合大家的意见作出决定。
(二)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记录人负责起草,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文字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改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一般情况下,《会议纪要》在会后3天内发出。
七、会议纪律和要求
(一)出席和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
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出席的要向主持
人请假,请假的副县长、党组成员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二)通知列席会议的部门,须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不在家,由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其表态视为单位意见。
(三)与会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发言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四)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对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作消声处理;会议期间禁止会客和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五)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向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
八、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一)对事关全县大政方针的重要决策,要报县委审定;
(二)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要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核;
(三)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制原则逐项明确给有关部门落实,各地各部门必须执行,不
得借故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办理情况要按照会议要求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四)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督促办理,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下一次常务会议,首先要听取上一次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简要汇报。
为提高行政效率和决策效能,推进政府决策规范化和科学化,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分工,强化工作合力,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参会人员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与议题相关的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府办公室副主任、部门负责人、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人、市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二、会议时间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议题范围
(一)市长认为有必要主持研究布置的重要工作事项。
(二)涉及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且情况复杂,需由市长主持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分管副市长认为在其职权范围内难以决定,需提请市长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市长、副市长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部署的重要工作事项。
(五)副市长分管范围内需交流通报的重要工作事
。
(六)副市长分管范围内需召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重要工作事项。
(七)副市长根据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市长指示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在其分管范围内研究处理、布置的工作事项。
四、会议组织和议题确定
(一)会议组织工作由市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由与议题相关的综合协调业务科室承办。市长参加的,由秘书二科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二)拟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承办科室按程序呈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批确定,也可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口头或书面指示确定。
(三)议题确定后,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的科室应及时草拟会议通知并与议题主办部门衔接补充完善议题材料,提前1个工作日以上将会议通知及议题材料送与会人员。综合协调业务科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的,应同时将会议安排报秘书二科备案。
(四)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的科室应安排会场,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并将参会人员的落实情况报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相关综合协调业务科室做好会议记录。
五、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相关综合协调业务科室负责草拟,并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初稿,经参加会议的办公室副主任或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市长(包括虽未参会但与会议决定事项相关的副市长)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其中,涉及重要决定事项的会议纪要,应呈市长签发。会议纪要应根据议题的内容确定密级,发与会领导、相关部门和镇区、市府办公室相关科室。
会议纪要是记载、传达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由市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区办事处)遵照执行的内部文件,未经同意不得对外公开。
六、决定事项督办
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镇区要认真执行,抓紧办理。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以及执行结果,要及时向市府办公室报告。纳入政府督办的会议决定事项,由市府办公室督办科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七、会议纪律
(一)议题主汇报单位负责人在作议题汇报时,要突出重点、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参加会议人员应紧密围绕议题充分陈述,发表意见。
(二)与会人员应当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需提前向市府办公室请假,并提出代
会人员名单。
(三)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散播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退还工作人员。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为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及时调度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指标,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市政府工作效率,制定本会议制度。
一、会议召集
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时间及地点
每周一上午8:30定时在市政府会议室召开。
三、参会人员
市长、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在职副县级干部、办公室主任出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可邀请市其他班子领导、市直部门负责同志、乡镇(办事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会议主要内容
(一)出席人员通报上周工作情况,提出本周拟开展主要工作。
(二)研究分管范围以外的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三)其他事项。
五、会议组织
(一)各出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周五下午提出
下周例会列席人员名单,由市政府办负责统一通知列席人员参会。
(二)市政府办负责提前做好会议室布置工作,并做好会议服务工作。
(三)会议原则不出具会议纪要。可根据主持人要求形成会议纪要。
(四)市政府办不再另行通知出席人员参会。六、会议纪律
(一)出席人员非特殊情况必须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二)因特殊原因导致会议无法召开,由市政府办提前1天通知出席人员。
(三)会议时间原则控制在1小时以内。
(四)会议一般不安排新闻记者报道。
第一条为了规范主任会议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
量,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主任会议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议程确定。
第四条主任会议每月一般应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临时召开主任会议,由主任确定。
第五条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主任会议内容: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省委和全国人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
(二)讨论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本市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民政、外事、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
(四)决定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拟定会议议程、日程和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研究筹备召开市人代会会议的有关事项。
(六)讨论贯彻市委提出的有关人大工作的指示、意见,研究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审定市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的有关文件。
(七)研究部署人大代表评议工作。
(八)研究安排“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机构主要领导的述职工作。
(九)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代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听取、讨论市“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团(组)的专题报告。
(十)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讨论市“一府两院”和市人大常委会所属工作机构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关于对市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申
请,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是否许可;审查关于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市人大代表的申请,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是否许可;批准对因为是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市人大代表的拘留,并提请常委会会议追认。
(十三)审查市“一府两院"、市人大常委会5名以上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审查常委会会议期间,5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质询案,决定是否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及有关人员。
(十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事项,并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中提名,组成特定问题调查组,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十七)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检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八)决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的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
(十九)召集市“一府两院”负责人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协调部署工作。
(二十)审查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研究、审查对群众来信来访重大问题的处理。
(二十一)研究指导市辖各县(市区)的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
(二十二)讨论市辖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二十三)研究协调常委会所属工作机构的有关事项。
(二十四)讨论、决定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二十五)决定常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需要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需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填写提案单,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经分管副主任审签后,交由办公室汇总,由秘书长提出意见,送请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召集人审定是否提请主任会议讨论。
第八条确定为主任会议的议题,由提出单位做好充分准备,印发书面材料。
第九条主任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纪要,并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主任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安排。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一、会期
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
二、参加会议人员
1、出席人员: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
2、列席人员:与议题有关的委室负责人。
三、讨论决定事项的范围
研究决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讨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措施;讨论“一府两院”提请旗人大常委会任免前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是否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讨论、决定其它需要提交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四、议题的确定
1、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提出,办
公室主任负责拟出议题计划,最后由党组书记审定。每次会议议题应于会前三天确定。
2、凡主任会议、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问题,不提交党组会议讨论。
3、分管副主任认为需要党组会议研究的事项,在会
前由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或委托有关委室负责人对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并写出协调情况报告。
不成熟的议题不提交党组会议讨论。
4、经审定的议题材料,由办公室于会前一天分发给出席会议领导。绝密文件或需要会后收回的文件,应编号分发,及时收回。
五、议事要求
1、党组会议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党组成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3、凡与议题有关需要列席党组会议的部门,由办公室提建议名单,报党组书记审定。办公室按确定的名单通知有关人员到会。
4、议题由涉及部门的负责人汇报。对议题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要进一步说明的,有关部门列席人员可作简要说明。
六、列席会议人员要求
1、与议题有关的委室及接到办公室通知后,由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2、根据需要,办公室有关人员可旁听,并做好相应
的记录和落实工作。
3、会议期间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有特殊情况的要与会务工作人员联系后由会务工作人员帮助办理。
七、会务工作和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1、会议时间和议题确定后,办公室要按确定的名单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2、会议记录及议题内容要详实,并由办公室负责单独立卷归档。
3、会议讨论情况,由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写出会议纪要,送党组书记审签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做好编号、登记工作。
4、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及时报告党组成员。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协主席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以及统一战线、人民政协理论和政策,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省委、市委和全国政协、省政协的重
要文件、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政协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阳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实施民主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五)审查以政协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市
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政协委员会委员视察报
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人民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政协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县(区)政协的工作。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
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厅应将开会时间、
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提前两天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主席会议举行时,根据需要,政协委员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
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
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七条本规则经政协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83
为了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核心作用,做到决策民主化、管理科学化,创建团结务实、人心所向、战斗力强的一流领导班子。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领导班子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定在每周的周一,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二、出席会议的为全体局班子成员,局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经主持人批准可通知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会议的议题,经主管领导提出后由局长议定。凡需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的议题,主管领导及相关科室,事先要认真准备,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对列入会议的重大议题,主管领导一般都应事先协调,未经主管领导协调的问题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四、参加会议的人员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会议,不得迟到、早退。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必须事先跟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
五、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讨论决定问题时,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
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
六、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方案提出后,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七、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议的,局长或主管领导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向局领导班子报告。
八、局领导班子会议由局办公室主任列席,重要的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呈送主管领导审阅,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审定签发。
九、局领导班子会议所通过的决策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会议批准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对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十、局领导班子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校(园)及局机关各科室(办)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反馈。
局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局机关制度化建设,规范局务议事程序和规则,进一步提高局务会议质量,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特制定本规则。
中制原则。
第三条
局务会议实行局长负责制,并坚持民主集
局务会议主要讨论、研究全局工作,协调
处理相关问题,对涉及全局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意见。
第四条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包括:
1、传达党委、政府的重要部署、决定及有关会议精
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2、研究确定需要提请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事项及规范性文件;
3、研究年度与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安排全局性工作和重点工作,部署有关检查、考核和总结工作;
4、听取局属各股室队有关重要工作、重大事项情况汇报,研究工作对策(由各股室队首先提交);
5、讨论、决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重大资金使用;
6、讨论决定涉及全局干部职工利益的有关事项;
7、研究处理突发性事故和重大问题;
8、需提交局务会议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局务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直接提出或由分管领导提议而确定。
第六条局属各股室队拟提交局务会议研究的议
题,须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经分管领导确认后,交局办公室汇总、登记。局办公室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提出召开会议的安排建议,报请局长审定。
第七条确定的议题需准备书面材料的,有关单位(股室)要认真准备,印发参会人员。书面材料要内容翔实,重点突出,文字简练。凡未作充分准备的事项或未申报、临时提交的事项,一般不列入局务会议议题。
第八条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或委托其他局领导召集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临时或推迟召开。会议时间经局长或召集人确定后,由局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办公室请假,征得同意后可派代表参加。
第九条局务会议的出席对象为局领导班子成员、局办公室主任列席参加,涉及研究议题提交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局务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
责,并指定专人记录。
第十一条局务会议议事,由会议主持人提出议题,出席、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做必要汇报介绍,然后经与
会人员充分发言讨论,再由会议主持人作归纳集中,得出决定或意见。
第十二条会议讨论的决定,必须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必要时暂缓做出决定,经调查研究后,待下次会议再议。
第十三条对会上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对重大问题做出的意见要形成《局务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局务会议讨论的内容属于保密事项的,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第十五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股室认真落实,要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办理结果,办公室汇总后报告局领导。凡是需要协同配合或全力以赴完成的中心工作,应当相互协商、支持、配合。
第十六条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的事项,在贯彻实施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造成难以贯彻实施的,应及
时向分管领导或局长报告,请求再次协调。在紧急情况下,由局长决定召开临时会议讨论研究。
第十七条局办公室将局务会议议定事项列入督办范围,及时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并向局长、分管领导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会议次数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因实际需要多开会议不受限制。
二、会议通知
每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如果属于是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三、会议主持人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主持。
四、会议法定人数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因为董事会成员人数是有限的,所以以全体董事人数为基数,只有在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时会议才能召开,否则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太少,而使会议的代表性、权威性大大降低。
五、会议决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以全体董事人数为基数。
六、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但不得委托非董事人员代理出席。
七、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总经理办公会议事程序,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领导班子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和处理的重要途径。在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议事、权责统一的原则,以达到互相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总经理办公会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的原则。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权限决策的原则。总经理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
。
第二章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范围
第四条研究公司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
年度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拟定、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公司薪酬分配、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七)公司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
大决策;
(八)需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
略性重大事项;
第五条研究公司重要人事事项。除应由区委区政府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务调整。主要包括: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在公司的实现形式;
(二)对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酝酿、推荐、选聘、任免;
(三)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包括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四)向控股和参股企业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公司后备领导干部的管理;
(六)涉及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及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的重要奖惩;
(七)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研究公司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
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二)公司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三)公司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区级分管领导报告的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四)公司重大、关键性的设备、技术引进和重要物资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五)公司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
(六)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研究大额资金运作事项。指超过公司总经理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公司较大额度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公司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其它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八条协调处理涉及与其他业务交叉部门和上级单位、子公司的重要事宜。
第九条研究确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和其他公司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条其它由总经理确定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总经理办公会议事形式及规则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的出席人员范围:公司党政领导班子,联系公司的纪检监察组相关人员、监事会主席、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负责人列席。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即每月中旬和月末各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总经理可临时召集办公会会议。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决议。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表决方式,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事项必须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出席和列席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综合办公室应做好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工作,确保保密事项不外泄。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各部门进行研讨论
证,提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
讨论的,必要时可组成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法律顾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形成论证评估报告,由分管领导附议题后提交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将议题汇总后提交总经理,由总经理确定会议议题和决策形式。综合办公室根据总经理确定的会议议题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将议题书面材料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综合办公室。除重要人事任免及涉密材料外,综合办公室将有关决策材料打印或装订成册于会议前两个工作日送达各参会人员阅研。
第十七条会前综合办公室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因故不能参会的人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于会前送达综合办公室。
第十八条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分管领导应事先向总经理提交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党政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对提交会议决策的事项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班子成员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一般不得上会研究。
第十九条除已确定在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议题,不得在会议召开期间临时提出其他议题进行讨论;若遇紧急、重大事项需临时上会讨论的,应先向综合办公室申请,经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查并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上会讨论。
第二十条参加会议人员在会前熟悉材料。会议召开时先由议题提出人员或相关人员全面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对所决策事项持“赞成”“反对”“弃权”的明确态度。执行总经理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会议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
则,参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对在总经理办公会上研究的决策事项意见不能统一、存在较大争议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如涉及时间性较紧迫或安全等方面的紧迫问题,可按多数意见执行或由总经理裁定。
第二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应在事后及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二十三条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回避。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在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前,应听取公司党支部、联系公司的纪检监察组相关人员和监事会意见;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在会前充分酝酿,听取工会、职工(代
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综合办公室应做好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和决策档案存档工作。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
(三)参会人员的本人意见和表态;
(四)主要分歧意见;
(五)会议最终决定。
做出决策的总经理办公会,综合办公室整理要点拟写《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或文件,经总经理审阅确认后下发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需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及时转告因故缺席人员。
第二十六条对总经理办公会决定需要实施的事项,由总经理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决策事项落实情况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第二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向公司党支部和联系公司的纪检监察组相关人员和监事会通
。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外,按党务、司务公开规定,在适当的时间、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的监督。以及时发现决策偏差和纠正决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公司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对重大事项决策的自检自查,检查情况在当年12月30日前报区国资局和联系公司的纪检监察组。
第三十条公司把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对总经理办公会“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的,应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应追究在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未表示异议的
班子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和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记录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行政处理和
国资局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和问责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
(二)有意规避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报告的;
(四)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
(五)未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
(七)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八)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
(九)其他违反决策规定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四条受到问责处理的给予扣减10%以内的
绩效年薪;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受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降职处分的扣减20%以内的绩效年薪(当年);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扣减50%绩效年薪(当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
102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互动,提高执政效率,执政能力和工作决策水平,推动各项工作效率有序开展,结合实际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联席会每月1日、15日召开,召开时间为上午9:00,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会议地点为常委会议室。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必要时可由党委书记临时决定召开。部分涉及需相关会议决策确定的事项,按程序进行。
第二条参会人员为党委常委、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政府副县长;列席人员为党委办副主任,政府办主任、副主任。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列席或参加会议。
第三条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事不能出席时,可委托政府主要负责人同志或副书记召集。
第四条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上次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文件、讲话精神,通报近期工作部署和要求,对全局性的工作作安排部署。
2.参会领导分别汇报前两周工作落实情况、存在问
题,提出今后两周工作重点。
3.研究落实重大事件的对策措施和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征询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4.与会人员相互交流,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5.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相关事项
1.联系会议由党委公办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迟到、早退,有事外出的要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由党委办公室登记备案。
2.各参会领导通报工作和相关列席或参会人员汇报工作时,要突出重点、条理清晰、简明扼要,简要介绍工作情况,找准要研究或解决的困难或问题,并报告可行的措施和对策,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材料要形成电子文档和书面材料于会前一天报送党委办秘书科。
3.各参会领导若遇外出学习考察,要上报学习考察的旧程和内容,以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时掌握各参会领导的工作情况。
4.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办,安排专人做好会议纪录,并将会议内容形成《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后3日内印发各参会领导和相关单位。各参会领导要按照会议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
在联席会议上进行反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议事程序,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和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全体会议由组长主持,副组长和成员参加。组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组长主持。
第三条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4次。遇到重要情况或紧急事项,由组长、副组长或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随时召开。
第四条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委、省政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区委、区政府关于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审议全区扶贫开发重要政策、规划,行业部门脱贫攻坚重要政策措施;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
3.听取全区扶贫开发阶段性工作汇报、行业部门扶贫开发工作情况汇报;听取扶贫开发督查巡查、考核、
审计情况汇报;研究确定对镇办、各成员单位年度考核等次;研究年度工作要点,审议年度重要通报、年度减贫计划,核定年度减贫结果。
4.讨论需要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有关文件,讨论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的有关事项。
5.审议全区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扬(彰)事项。
6.其他需要提交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议题,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提出,经副组长审核后,报组长审定。
第六条提请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应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前应当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第七条议题材料须行文规范、观点明确、依据充分、建议清楚。材料较长的须起草汇报稿,主要包括背景和过程、研究事项主要内容、有关情况说明和建议等,字数不超过3000字。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10分钟以内。
第八条议题材料应该提前送组长、副组长审定。未经审定的材料不得提交会议研究审议。
第九条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领导小组成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会。
第十条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会议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对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确定的事项,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任务落实分工意见,明确责任单位、落实时限和有关要求。各责任单位根据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办,及时调度情况,向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或下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为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委每半年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扩大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员。
三、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议主题是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促落实。
五、为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政府召开安全生产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参加联席会议的单位根据各时期安全生产的特点、重点、要求确定。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对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要明确具体单位负责落实,落实情况要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报告。
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
2、回顾、总结、分析和通报全镇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
4、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全镇安全生产工作。
七、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项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或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
八、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会议的相关材料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九、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
1、各类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建立专门台帐,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会议记录;
2、会议实行签到制,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必须向镇安委会主要领导请假;
3、会议记录、纪要将作为对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做出的决议、工作部署或工作安排,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
十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的工作实施情况,由安委会办公室汇总上报。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市信访工作,整合信访工作资源,促进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联席会议在常委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和各工作机构常委会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
要可临时召开。召开联席会议应当在会前一周左右通知与会成员。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第五条联席会议特邀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办、信访局、公安局、司法局、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参加会议单位。特邀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参加会议的特邀成员。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
第六条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讨论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听取常委会的来信来访情况汇报;听取特邀单位、被邀请单位关于办理常委会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和信访督办室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情况的汇报;
分析信访工作形势,研究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办法,确定信访工作任务,提出做好信访工作的意见;决定和通过信访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下一次会议研究讨论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力求在会议上形成协调和改进意见;重大问题须报常委会会议或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办事机构。
第九条
常委会信访督办室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
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和通过的有关
事项需要保密的,不得外传和泄露。
第十条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负责整理联席会议材
料,形成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后,在十五日内发至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和特邀单位以及其他与会单
。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保障扫黑除恶工作有效推进。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制度
1、党委会每季度听取1次扫黑除恶工作情况汇报。
2、党委、政府每半年召开1次推进会。
3、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4、扫黑办每旬召开1次工作例会。
二、议事范围
(一)党委会
1、组织传达、学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分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形势,安排部署专项斗争工作。
3、听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汇报,研究扫黑除恶专项
(二)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
1、组织传达、学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
2、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精神,讨论和决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有关方案和措施。
3、听取有关单位通报扫黑除恶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发展情况,客观、深入分析专项斗争发展趋势,提出工作要求,安排全镇下
阶段工作。
(三)镇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工作例会
1、组织传达、学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
2、通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听取上一次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3、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讨论,提出考评奖惩和问责建议。
4、会商研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经费使用相关问题。
(四)镇扫黑办工作例会
1、组织传达、学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
2、办公室工作人员汇报、交流上旬主要工作情况,拟定下旬主要工作任务。
3、研究讨论办公室阶段性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建立定期研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制度是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保障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此制度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认真落实、长期坚持。
(二)加强统筹。各单位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统筹,通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制定相关工作计划,保障扫黑除恶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严格落实。各项会议决定事项由扫黑办负责牵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贯彻落实各项会议制度,跟踪督促贯彻落实情况,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整体纵深推进。
为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进一步发挥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统揽全局作用,切实加强党的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成单位及人员
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党委办公室、纪委监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机关工委。因工作变动或工作需要,成员单位可适时进行调整或补充。
联席会议成员为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为常委的,由常务副职担任。每个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
二、组织领导
联席会议是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和督办落实全县党建工作的核心机构,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三、召开时间
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工作
例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初和年底。会议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对有关党建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专项会议由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单位参加。
四、主要议题
1.贯彻落实关于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党建工作长期规划、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2.研究制定党建工作年度工作要点、重要文件,对党建重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3.对党建工作重点项目进行调度,研究部署阶段性党建工作任务。
4.研究分析党建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5.听取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及重点任务落实情况汇
报,研究确定党建工作年度考评结果。
6.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第一条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
业,深化标本兼治,创新体制机制,落实“两个责任”,推进“三转”,实践“四种形态”,着力惩治腐败,持续改进作风,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第二条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议事机构;成立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三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上级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广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研究协调和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阶段性计划,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部署。
(二)听取各单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总结交流经验,研究与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根据工作部署,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单位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助各单位,结合实
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目标和任务。
(四)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学习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五)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会议。
(六)商议其他相关工作和专项活动。
第四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纪委监委。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每年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分解任务,明确和落实各项责任。
(二)收集和掌握各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情况,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总结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各成员的职责:
(一)各成员在镇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做好联席会议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分解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联络员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加强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紧密联系,重点将本单位、本部门所掌握的党员干部各类
违纪违法行为的相关线索或可疑线索,在第一时间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
(三)全力协助纪委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主动提供各类问题线索,促进各级党员干部带头遵法纪、守道德、讲诚信、保廉洁。
(四)各成员单位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有重点地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调查研究,为党委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依据。
(五)协助完成党委和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联席会议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联席会议采取全体成员会议、相关单位会议、阶段性工作会议等形式。
(二)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相关单位会议根据有关部门工作特点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
(三)联席会议的召开形式:全体成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单位会议和阶段性工作会议由涉及单位负责人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
(四)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五)联席会议对镇党委负责;经联席会议确定的
相关重大事宜,要及时向党委专题报告,并经党委研究决定后部署实施。
第七条本制度由镇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