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工作制度汇编

更新时间:2025-02-01 15:59:51 浏览: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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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XX市教育局党政“一把手”末位表态工作制度...................................2
  2. XX市教育局“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5
  3. XX市教育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7
  4. XX市教育局干部选拔任用制度..............................................14
  5. XX市教育局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21
  6. XX市教育局职称评审制度.................................................24
  7. 关于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和岗位管理的实施办法.............................26
  8. XX市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拨付工作管理办法..................................33
  9. XX市教育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35
  10. XX市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41
  11. XX市教育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47
  12. XX市教育局差旅费管理制度................................................50
  13. XX市教育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52
  14. XX市教育局公车使用管理制度..............................................54
  15. XX市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55
  16. XX市教育局重大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制度...................................57
  17. XX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60
  18. XX市教育局关于农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管理办法................................71
  19. XX市教育局“阳光分班”实施管理办法.......................................73
  20. XX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招生入学制度.......................................76
  21. XX市民办学校监管制度(试行)............................................78
  22. XX市招生考试工作廉政风险防范制度.........................................82
  23. XX市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86
  24. XX市教育局关于教育“三乱”问题责任追究制度................................89
  25. XX市教育系统学校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意见.......................92


XX市教育局党政“一把手”末位表态

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正确、科学,避免盲目决策、临时动议,防止决策腐败,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召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一把手”要广泛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保障班子成员的民主权利,实行民主决策,末位表态,不得首先表态、个人拍板决定重大事项。

(一)议事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议事按照“事前沟通、议题表述、充分讨论、决议形成、如实记录、备案存档”的程序进行。

事前沟通:召开会议前,事先必须将议题与班子成员沟通,征求意见,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凡事前未沟通征询的事项一律不能上会,任何人不得临时动议。

议题表述:纳入会议研究范围的问题,由承办部门或科室拿出议题并进行说明,分管领导在会议研究时首先发表意见,对议题的内容、要求、可能产生的结果等情况进行说明,如有必要,应该附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的应急预案。

充分讨论:凡集体研究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划定框架,班子成员应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认真磋商,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私谋串通。

决议形成:班子集体研究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时,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后,“一把手”最后发表自己的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在综合集体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决议。

如实记录:对集体研究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必须指定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的方式、内容必须详细、如实记录在案。对一些重大事项,要写出会议纪要,由全体班子成员签字认可,以作为决策责任的依据。

备案存档:要对“一把手”末位表态事项进行存档备案,另附会议记录、议案材料。

(三)如在集体讨论过程中有违反以上程序的现象,班子成员可随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规定落到实处。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范围:

(一)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涉及干部人事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机构人员的变动和确定,人才引进使用确定的问题。

(二)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涉及财务收支预算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事项的确定。

(三)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涉及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开发、经营、国有资产处置及行政审批有关事项。

(四)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涉及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社会热点问题的处置。

(五)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涉及其他容易发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

第四条 班子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全局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积极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促进对重大事项的正确、科学决策。

第五条 对于规避或不执行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示训诫。对于由于“一把手”个人专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教育局“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

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党纪法规,特制定教育局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强化廉政风险防范机制为重点,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以建立“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管理制度为依托,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主要内容

1.“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根据实际情况限定分管财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限,超过限定数额的开支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定期向全体班子成员报告单位财务运行情况。

2.“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干部提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重要岗位人事变动,要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3.“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单位建设工程及招标组织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负责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得干涉行政审批的具体业务工作。

5.“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健全完善物资采购相关制度,对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有关业务科室提出计划,分管领导审批,对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

三、监督检查

把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落实执行不力,造成失职渎职或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教育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局党组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结合教育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决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局党组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党组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党组成员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全市教育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事项;

   3.教育局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管理事项;

   4.绩效考核、福利待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5.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6.重XX全事故等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7.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8.党的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10.对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11.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2.其他有关的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13.局党组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副校级及以上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任免、奖惩等;

    2.教育系统后备干部的选拔、管理及向上级组织的推荐;

    3.局党组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项目;

    2.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基层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

3.应当向上级报告的重大管理事项;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1.局机关超过 5000 元的行政经费使用。

2.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3.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决策方式

主要形式有:局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等。党组会和党组扩大会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体成员和需要列席的人员参加。

    四、决策规则及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党组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由党组会进行集体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公示及任职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三)由党组会进行集体决定。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党组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由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由党组会进行集体决策。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党组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或使用意向、额度,分管领导对资金使用计划或使用意向提出具体意见; 

(三)由党组会进行集体决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五、决策执行

    全体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党组成员牵头负责。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六、决策监督

    党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七、责任追究

(一)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

2.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3.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及纠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会议在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对部分需要公开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按照规定进行公开。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要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介绍上会材料、讨论,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每项议题讨论情况以及最后决定 。根据工作实际,对部分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督。决策时,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待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汇总讨论情况,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XX市教育局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选人用人制度机制,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教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选拔任用校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二、选拔任用校级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三、教育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局机关及基层单位校级领导干部职责。

四、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本岗位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五、提拔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资格条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的意见》执行。

六、分析研判和动议

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党建办公室根据市编制部门核定的干部职数及实际配备情况,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七、考察准备

党建办公室制定推荐考察工作方案,经党组同意后选派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的组织人事干部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八、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由考察组负责组织实施。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推荐形式同时使用,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荐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会议推荐。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2.个别谈话推荐。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组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3.汇报推荐情况。将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党组汇报。

4.确定考察对象。党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确定考察对象。群众公认度不高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或者拉票行为的、“裸官”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九、组织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考察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严格考察。

(一)发布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张贴告示、内网公告、会议或文件公布等方式,在考察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考察预告内容应包括考察时间和考察组联系方式等信息。考察预告期应不少于2个工作日。

(二)考察了解。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三)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认真鉴定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认定,必要时要进行调查核实,未查清前不得提拔任用。

(四)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考察对象适应职位能力、思想作风、发展潜力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

(五)征求意见。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听取驻市教育局纪检组意见。

(六)综合评价。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形成考察材料并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干部考察工作所形成的谈话记录,民主推荐票、谈话推荐记录、考察材料,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等都要存入考察文书档案。

(八)汇报考察情况。向党组如实汇报考察情况,并在班子成员中进行充分酝酿,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

十、报告审核

党组在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前要严格按照《洮南市乡科级党委(党组)提拔调整干部任前报告审核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报告审核,经市委组织部的批复同意后,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

经市委组织部审核批复后,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到会成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党组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逐个发表明确意见。讨论时,党组主要负责人要末位表态。讨论情况如实记录,记录要规范、详实,清晰体现讨论决定全过程的具体情况。

3.进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十二、任职前公示

拟提拔干部在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一)公示内容。公示对象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党派、学历、曾任职务、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根据工作需要,有的还可以公布工作业绩等。

(二)公示方式。通过张贴告示、内网公告、会议或文件公布等方式进行公告。

(三)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计算,节假日顺延。

(四)公示问题受理。对接到反映公示对象的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情况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影响任用的具体意见。调查处理结果及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

十三、任职前谈话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组指定专人谈话。谈话内容是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等。

十四、履行任职程序

(一)按照干部任免管理权限,由党组任命并发文,履行任职手续。

(二)对提拔任职的,实行任职试用期。试用期期限为一年。试用期满,由考察组对试用对象进行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XX市教育局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务政务财务公开的内容

1.局机关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以及工作程序。

2.重大决策公开: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的有关要求以及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决定、决策等。

3.人事任免公开: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和要求,进行公示和公布,包括评先、晋级、选拔、任用、解聘、干部交流、考核情况、奖惩等情况。

4.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5.年度财政预决算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

6.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7.审批事项公开:审批依据、要求、程序、时限以及办事人员的责任和监督制度等。

8.行政处罚事项公开:处罚对象、案由、依据、处罚结果、执行情况。

9.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公开的形式要按照简明醒目、格式规范、便于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采用以下形式:

1.设立固定的党务政务公开栏,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有关信息。

2.通过召开会议,向干部、职工进行公开。

3.以文件、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三、公开工作的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推行党务政务财务公开,是转变工作作风,建设服务型机关的重要措施。因此,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局主要领导为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协调公开的有关工作。

2.规范公开程序。有规定程序的按规定程序公开。此外,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确定拟公开内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公开事项的预先审核,经党委集体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进行公布。(2)实施公布。将拟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布,并通过意见箱、接待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够采纳的要积极采纳,不能采纳的要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对群众反映强烈、大多群众不赞成的事项,要予以纠正或延期执行。(3)归档。每次公开的时间、内容以及对群众意见、建议的采纳、办理等情况,均应有文字记录,建立档案。(4)法制办负责公开工作的督办、督查工作。

3.注意公开方法。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在实际操作中,对固定性内容,如目标职责、制度、规章、操作程序、收费标准等要实行长期公开,若有调整事项,要在调整后及时公开;对变动性内容,要按月实行公开。

4.严肃公开纪律。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保证公开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公开内容的真实性,逐步形成一套便利、实用、有约束力、群众满意的公开监督制约机制。

XX市教育局职称评审制度

依据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白城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竞聘赋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为积极稳妥开展XX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调动全市广大教职工积极性,注重工作实效,突出工作业绩,积极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的进行职称竞聘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称竞聘遵循原则

    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贡献的原则;尊重历史、着眼现在、符合实际的原则;科学合理、规范操作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

    二、规范职称竞聘程序

    宣传评审政策、规定、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申报者,严格把关,落实诚信制度,确保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一)讨论通过竞聘方案。根据本单位实际及“一校一策”要求,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竞聘方案,竞聘方案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集中讨论,须经参会人员85%以上同意后,报教育局、人社局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选举产生竞聘委员会。竞聘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一线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50%。竞聘委员会产生后就地封闭,开始组织竞聘工作。

    (三)竞聘人员量化赋分。竞聘委员会对竞聘人员的师德素养、业务能力、工作质量进行打分,量化打分结果进行公示;对竞聘教师的学术成果、表彰奖励、学历、病事假等方面予以加分或减分,并将得分结果进行公示。 

    (四)确定职称推荐人选。参评单位在规定岗位使用数额内开展差额推荐,按照核定空岗使用数额1:1.2的比例评审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要签署《承诺书》,承诺保证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同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严肃职称竞聘纪律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违背学术道德、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五年申报资格,全市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取消申报资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关于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和岗位管理的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和岗位管理,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规范行为十项准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四有”好教师,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社部与监察部联合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师德建设,不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

第一条  加强教育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教师师德认识,学校是教师师德修养学习的主要阵地,应把师德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教师的师德培养。

第二条  深入开展师德师风测评等活动,引导广大教师做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楷模,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争做“四有”好教师,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三条  为弘扬人民教师“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的高尚品德,激励广大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市教育局每年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四有”好教师和优秀特岗教师评选活动,树立一批师德高尚、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先进典型。

第四条  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的监察监督,深化师德考评,筑牢师德底线,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问题。

第五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吉林省教育厅重申六条严禁》,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竞聘、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资格,对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明确职业规范,促进教师专业素质能力提升

第六条  教师应熟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规范行为十项准则》,将教师职业理想教育和道德教育作为日常学习的重要内容,规范自身职业行为。

第七条  继续实施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全面推进XX市校本主题研修活动,促进教师专业素质提升,鼓励教师域外研修访学,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

第八条  继续实施专家型校长培养工程,打造校长队伍“领军人才”,建立名校长工作室,充分发挥名优校长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校长队伍。

    第九条  建立职校师资培训基地,推进学校和企业联合培养“双师型”教师,让双师型教师积极参加国培、省培计划,不断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双师型的职业学校教师队伍。

三、完善考勤制度,进一步规范病事假准假程序

第十条  学校要完善教师考勤制度,严格考勤管理,严肃准假纪律,规范病、事假准假程序,不得擅自准许教师离岗从事与学校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外出(XX市以外区域)3天以内的,要向局主管领导请示或请假,超过3天的要向局长请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事假由学校审批,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签署备案。事假期间人员管理按各单位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单位提供的病历及票据,由学校校长审批。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执行病假期间原享受的生活补助和工作性补贴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事假、病假的,农村教师生活补助和乡镇工作补贴等发放按照各单位的考勤制度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教职工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不参加本年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定等次,取消下一年度的工资正常晋升。

第十五条  教职工婚假、丧假、产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教职工结婚的,享受婚假15天。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亡故的,丧假3天。女教职工依法生育的产假为158天。

    四、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教师职称和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  教师职称晋升和岗位竞聘是教育教学能力水平与过往工作业绩的体现,任何单位领导不能以空余指标多为由,不通过竞聘程序随意将空余多的职称指标和岗位数额分配给德能勤绩不突出的教师,一经查实取消相关人员资格,同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教职工取得职称或聘岗后,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的岗位管理,重点加强因病、因事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以病假为由开假证明、小病大养及无故长期不在岗或外出从事有经济收入活动人员的岗位管理。若有长期因病不上岗人员,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动员其申请病退,否则返岗上班。已申请病退但经市病退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为未批准病退的人员,说明有劳动能力可以上岗,学校要求其限期返岗。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以病假为由开假证明、小病大养及无故长期不在岗或外出从事有经济收入活动的教职工,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凡不履行请销假手续随意离岗,或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隐瞒不报一经查实,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自动离职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书面上报市教育局,经教育局党组会通过后,办理解聘手续,并由所在单位报市财政局、编办、人社局停发工资、核减编制。

第二十二条  借调外系统的教职工,按照借用人员相关规定向教育局出具借调函,借用单位不出具借调函的,限期借调人员6个月内办理人事关系调转手续,否则回原单位返岗上班。借调到外系统和系统内借调人员要有人事科出具的借调手续,否则按不在岗处理,无人事科出具的借调手续各单位私自将人员借出的,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受到党纪处分、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教育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要在收到教职工处分决定或刑事判决书后第一时间上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从出生月份的下一个月起为退休费执行时间,各单位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由学校提出退休申请,教育局和人社局查阅其人事档案后确定出生年月和参加工作时间,然后人社局审核退休人员信息,社保局核定其退休工资待遇。教职工死亡后要及时办理抚恤金、丧葬费等审批手续。

六、强化督查督导,确保岗位管理工作常态化

第二十五条  教育局会同市纪检、编制、人社及财政等部门,每年对各单位的教职工上岗情况进行暗访和督查,保证教育系统岗位管理的常态化。对岗位管理不严格、制度不健全、请销假手续不规范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教育局将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和岗位管理工作列入督导工作重点内容,并将督导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确保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和岗位管理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并取得实效。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办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省有相关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XX市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拨付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公办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取暖费补助标准为生均185元。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按普通学校的2倍核定。

第二条  在分配公用经费和取暖费补助资金时,通过设定调整系数(在校生人数多的学校适当降低系数,在校生人数少的学校适当提高系数)向学校规模小、学生人数少的薄弱校倾斜。

第三条  通过设定基础人数,对学校超基数人数按比例提取,用于补充规模小的学校,实现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均衡拨付,发挥其最大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设定学校正常发展的最低基础学生人数。50人以下的学校补足100人,50人以上不足180人补足180人。

第五条  设定提取系数。对小学超600人,初中超3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超500人的学校提取系数为6%。

第六条  设定小规模学校补充方法。小学、初中不足50人的学校补足100人。50人以上不足180人补足180人。

第七条  设定小规模学校取暖费补充方法。50人以下的学校补足100人;超过50人,不足240人的独立学校补足240人。

第八条  寄宿制学校寄宿生补助经费按实际住宿学生数拨付。

第九条  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和取暖费由教育局按《XX市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拨付工作实施方案》分配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下计划到各学校。

XX市教育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为严格落实国家、省和白城市、XX市各类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前我市实施的学生资助项目

  (一)国家和吉林省资助政策。

1.学前教育资助。根据《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办法》,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幼儿园(含民办园)中的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按照省财政厅等五部门通知要求,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将建档立卡家庭儿童和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纳入学前教育资助范围。从2020年秋季学期起,将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资助范围。资助标准为农村(含县镇)每生每年1500元,城市每生每年2000元。

2.义务教育资助。一是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两免”即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一补”即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资助比例为寄宿生总数的25%。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补助。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通知要求,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3.普通高中教育资助。一是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正式注册在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平均为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比例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二是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为省重点高中每生每年7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年500元。

4.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国家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平均为每生每年2000元。

5.高等教育资助。一是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按照《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部分专项资金,设立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用于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到校报到,标准为一次性补助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二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大学入学前户籍在本地的,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标准为:本专科每生每年最高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12000元,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二)白城市和XX市资助政策。按照《白城市教育精准扶贫实施意见》,我市对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全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包括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对进入民办学校就读或择校进入非学区其它学校就读的学生不予补助或减免),实施以下资助政策。

1.学前教育资助。对就读普惠性幼儿园(含民办园)的贫困家庭儿童,在确保享受原有国家学前教育资助每年每生1500元的基础上,免除保教费。对进入超过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高收费幼儿园就读的不予免除。

2.特殊教育资助。对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农村贫困学生,在确保享受原有“两免一补”政策的基础上,新增学生生活补助每生每年2000元。

3.义务教育资助。在原有国家“两免一补”政策基础上,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农村贫困学生免校车费。

4.普通高中资助。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农村贫困学生,在确保享受原有的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的基础上,免住宿费每生每年300元。

5.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对中职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免除学杂费和一、二年级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基础上,免住宿费每生每年300元。

为加大资助力度,XX市对建档立卡贫困高中生给予补助。从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市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就读高中,每生每年补助3000元。

二、各类资助项目实施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生在校表现、家庭经济状况公开评选,并实行逐级审核及公示的程序,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脱贫攻坚工作要求和学生家庭状况及各校学生实际情况,优先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并适当向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救助学生等特殊群体倾斜。

(三)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顶资助资金,不得利用资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工作要求

各学校(幼儿园)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各类资助政策,让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知晓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学生资助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要规范操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一)完善管理机制。各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校长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无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资助程序执行,即本人申报、调查核实、学校评审、张榜公示、汇总复核、组织发放、表册归档等7个程序。要建立资助管理工作各项制度,建立完善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校(园)要严格按照吉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教联〔2020〕8号)执行。

(三)资助程序。除有特别规定外,各类资助评审大致程序为: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受理学生申请,评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研究提出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以纸质版和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市教育局资助中心审核;学校按文件要求和审核后的资助名单发放资助金;资助金发放完毕一周内,各学校将加盖公章的学生签领表复印件交资助中心。

(四)建立受助学生档案。各学校(幼儿园)要将学生申请表、证明材料、评审记录、资助金签领表和有关凭证等存档备查,接受监督。

(五)严格依规依程序落实政策。各学校在评审过程中严禁人情资助、关系资助;切实加强各类资助金管理,确保资助金要及时发放并专款专用;主动配合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国家资助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六)面向社会公开。各学校(幼儿园)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对资助工作的意见和申诉。学生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资助部门反映意见,各校资助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清楚并作出答复,并报教育局资助中心备案。(资助中心咨询举报电话:785820333)

XX市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为规范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捐助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教育局党组集体讨论,特制定《XX市教育局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为确保资金规范使用,教育局成立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冯国春,副组长孙凤杰、于海燕,成员为相关学校负责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监督和指导资金的管理及使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于海燕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按捐助方要求履行管理职能,负责捐助项目的实施等日常工作,负责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等具体工作。

(二)基层学校工作职责。各基层学校具体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教育局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救助对象评审推荐工作。按照捐助方特定的意愿,各基层学校参照本办法亦可接受捐助,捐助资金纳入教育局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总额,接受教育局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各基层学校负责捐助资金及实物的接收和管理使用,需报教育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各学校要做好受救助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动态跟踪与教育管理工作,使贫困学生深刻感受社会的关爱。

二、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按照国家关于捐资助学资金管理使用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强化捐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等关键环节,严格规范程序,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确保捐资助学资金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其他项目开支,严禁违规违纪行为。捐助方有明确的捐助对象的,要严格按照捐助方确定的捐助对象组织实施;捐助方没有明确捐助对象的,捐助资金用于救助在我市就读的、因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接受无指定用途的捐赠款物,经教育局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社会捐助资金有结余的,经教育局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后结转下年使用。

三、救助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在我市就读、因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社会捐助金救助。

(一)申请社会救助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其他由捐助方确定的条件。

(二)申请社会救助金的具体条件。

1.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2.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父母中有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

6.因重大自然灾害或疾病等意外突发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三)救助的标准。

1.捐助方明确救助标准的,按捐助方确定的标准执行。

2.捐助方未明确救助标准的,参照申请学生所在学段国家现行资助政策,结合申请学生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标准。

3.对于因特殊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领导小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结合实际酌情提高救助标准。

(四)救助的年限。捐助方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捐助方的要求执行。捐助方没有明确要求的,社会捐助金按照学年申请,一次性救助,不连续。在社会捐助资金有结余的情况下,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未改善,确有需求的,可在下一学年再次申请。

(五)社会救助金的实施程序。

1.调查了解情况。各基层学校是社会捐助金救助的实施主体。为确保社会捐助金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入学生家庭,全面了解和掌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调查了解过程要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并形成《XX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情况说明》(模板附后)。

2.学校组织推荐。学校根据本办法,结合深入学生家庭调查了解的实际情况,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评审推荐会议,通过集体讨论、民主评议方式初步确定本校受救助对象,填写《XX市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申请表》,由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盖章;填写《XX市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简称《汇总表》),与申请表一并提交教育局领导小组审核。

3.领导小组综合评定。教育局领导小组召开综合评定会议,最终确定受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4.资金发放。教育局领导小组审核后,学校将《汇总表》报资助中心,资助中心根据学校上报的《汇总表》将救助资金拨付至相关学校。学校在收到救助资金后10日内,组织受助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领取,并拍照留存备查。

5.档案归档。学校将《XX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情况说明》、《申请表》(附相关佐证材料)、《汇总表》、评审记录、签领表(附影像资料)规范存档,长期保存。同时将《申请表》、《汇总表》、签领表各复印1份,学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存档。

6.督促检查。教育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社会救助金的督促检查考核工作,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真正特别困难学生得到爱心救助,影响和带动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爱心团体及爱心人士积极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各校要统一思想认识,要明确社会捐赠不是普惠性资助,是以尊重捐赠方的意愿为前提,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爱心帮扶。因此,各校要做好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消除个别家长的认识误区,坚决防止出现互相攀比等各种矛盾纷争。

(二)严格规范程序。校长是社会救助金评审推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评审推荐工作,坚决防止私自内定、暗箱操作、偏亲向友等违规行为。深入学生家庭调查了解情况人员必须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且必须在2人以上,并在《XX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情况说明》上签字备案;评审推荐工作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严禁学生本人自述、同学投票等行为,保护好学生自尊心和隐私;评审过程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全程记录备查,确保初审确定的救助对象是公认的最困难学生。如经调查了解,本校没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不推荐。

(三)及时发放资助金。为确保社会捐助资金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校在救助资金到账后,要立即组织受助学生家长开展资金发放工作,严格按照评审确定的救助金额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家长手中,严禁缓发、截留、克扣、抵顶等违规行为。发放过程要由家长签字,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XX市教育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教育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教育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教育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教育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教育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二、教育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职工活动支出是指教育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一)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可根据活动要求为参加人员统一购买或定制参赛服装(含鞋),此项支出每人不得超过800元,且每两年购置一次,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教育工会组织职工联欢会的,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最高不得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教育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

(二)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端午节、中秋节)。采取灵活便捷的发放方式,但不可以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此项支出每位会员最高年均不超过1800元。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额度标准为人均不超过300元。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或直系亲属去世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三)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四、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工会应完善发放手续,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等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实名签收。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XX市教育局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因公到省内出差,要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因公到省外学习、参加会议或考察,要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条 公务出差,先由出差人填写《XX市公职人员出差审批单》,主要领导、分管局领导签批,出差人留存,待报销旅差费时作为依据。计财科根据出差路途远近、出差天数核定预借金额并借付旅差费。

第三条 公务出差,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执行《XX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大财发[2015]122号)文件中的标准。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四条 因公出差返回后在一周之内报帐,如不及时报帐的,原则上下次出差不予借款。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执行《XX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大财发[2015]122号)文件。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省外出差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出差确实发生误餐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放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出差往返交通费用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据实报销,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条 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执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党政[2019]749号)文件。

XX市教育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

为倡导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市教育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办公用品管理。大力推行无纸化办公,文件修改、公文传输、表格原则上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严格控制一次性水杯、签字笔、塑料袋等的使用,特别是办公用笔要换芯使用。规范使用打印机、复印机等,延长使用寿命,墨粉用完要重新灌装。所有办公用品都要建立财产登记制度,加强管理和维护。

二、加强公车管理。严格公车使用报批程序和用途,下属单位的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压缩车辆修理费、燃油费等支出,坚决杜绝私车费用在单位报销现象。

三、加强节电节水管理。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或不开灯,杜绝“长明灯”“白昼灯”;尽量减少电脑、饮水机、打印机等用电设备待机能耗,下班必须检查关闭电源。使用节水型龙头和节水卫生洁具,杜绝出现跑冒滴漏现象。洗漱、打扫卫生要注意节约用水,做到随手关闭水龙头,杜绝“长流水”现象。

四、加强会议和文件管理。进一步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提倡多会并开、开短会、发短文,提高效率。严格执行会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严格控制会期和参会人员,节约会务开支。

五、加强公务活动管理。所有检查、会议、活动等不得悬挂欢迎标语、摆放饮料、水果和其他接待品。凡可通过电话、网络沟通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安排出差。上级要求参加的活动及培训,按标准食宿和乘坐相应交通工具。

六、加强办公用房配套设施管理。所有办公用房严格按规定标准分配使用。办公室内的办公桌椅配备做到简朴实用,并且逐一登记造册,记入固定资产账目。

七、加强经费管理。严禁局机关工作人员挪用经费,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用公款购赠年货节礼、有价证劵、各种购物消费卡,禁止违规发放奖金、礼品、物品及外出旅游等。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按照国家有关差旅费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

XX市教育局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公务车辆的管理,充分发挥业务用车功能并规范车辆使用,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车辆,是指教育局下属各单位车辆。

三、驾驶公车标识车辆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公车标识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二)非公务需要,不得将车辆停放在餐饮、公共娱乐场所;

(三)严禁私自使用接送子女上、下学或带乘家人;

(四)不得将车辆外借、转借他人使用;

(五)不得使用公车标志车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六)工作人员在使用该车时,应自觉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七)使用车辆时,应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八)车辆未经单位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XX市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规定,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财政法规定及相关制度。每季度向分管领导汇报一次经费收支情况。

二、经费使用实行报请和联签审批制。每笔经费支出都要事前申请,采购的物品超过100元,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购买。凡报销单据,必须由经手人、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否则不准入账核销。

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超过千元以上费用支出,必须转账。

四、个人借款原则上不予批准,确有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领导批准(超过5000元的需请示主要领导),借款人要及时偿还借款;因公出差或购买物品借款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出纳员方可支付,公出结束或购买物品后,要及时结清账目。

五、财务人员去银行存取款时,超万元的,需两人同去且要乘坐单位车辆;出纳员不准将大额现金存留单位保险柜。

六、各种文字材料、报表,需复印或印刷时,必须到办公室登记;如需到外面印制材料,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否则发生的费用不予核销。

七、局机关召开各种会议,由办公室编制会费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八、个人公出报销差旅费需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公出补助费执行上级标准,司机不再报销补助费。

XX市教育局重大资金分配、使用和

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障师生利益和学校建设的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教育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教育部门重大资金管理特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重大资金包括中央和省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所有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三、按照重大资金的组织管理体系,重大资金实行教育局统一管理,班子集体商定,主要领导负责制。计财科、基建办、装备办等相关部门根据资金性质分别负责资金的预算;各使用单位负责资金落实的相关工作;计财科负责监督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

四、重大资金支出主要包括商品服务支出、设备购置、校舍维修和建设支出等。重大资金核定是商品服务支出单笔在20000元以上的,设备购置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校舍维修和建设项目在50000元以上的。

五、重大资金的分配严格按其用途进行,根据班子集体的决策,统筹规划。能纳入年度预算的,一定纳入年度预算,按预算执行。非年度预算资金,经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后,根据资金性质分别由相关科室和单位组织实施。

六、局班子根据重大资金管理的用途和科室的意见,组织重大资金预算评审,并核批重大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审核、批复重大资金决算等。

七、计财科、基建办、装备办等科室根据资金性质负责协调牵头组织学校编制重大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与学校共同落实资金的使用,计财科负责组织开展重大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

八、计财科负责建立符合重大资金特点的内部监管机制,保证重大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重大资金预算调整提出建议,组织学校编报重大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验收等。

九、重大资金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的资金,由教育局统一管理。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局审核批复。

十、重大资金采取按计划和进度拨付,结算公示,验收合格后统一结算的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结算。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2.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7.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十一、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外,教育局可以视情况予以缓拨、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系统各单位,由教育局计财科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XX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供餐管理,确保学生饮食卫生安全和资金使用安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及《吉林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伙房)供餐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教联〔2016〕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其他设有食堂的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在教育局统一领导下,实行学校为主,分级负责,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教育局成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成员单位由后勤管理中心、校安办、基建办、计财科及农村各中小学校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中心,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重点做好食堂管理,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组织和管理学生就餐。

第二章  制度管理

第六条  学校要建立由校长、后勤管理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供餐管理,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食堂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经常组织成员深入食堂,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饭菜质量、财务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监督作用。

学校每月组织召开膳食委员会工作会议,征求意见 。要在显著位置公开公示膳食委员会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并报后勤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建立工作机制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学校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学校主要领导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营养改善计划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的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学校食堂管理员工作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三)实行目标责任制。教育局同学校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并严肃处理;对工作组织得力、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表扬奖励。

(四)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后勤管理中心定期编发工作简(通)报,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

第九条  各学校要制定营养改善计划具体实施方案,报后勤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宣 

第十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做好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有关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营养宣传教育等方面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为稳步推进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

第四章  供餐内容与模式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要求,因地制宜确定适合学生的供餐内容。

(一)供餐形式。以学校食堂供餐及完整的午餐为主。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确保食品新鲜安全。供餐食品应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保证学生充足的能量和营养摄入。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

(三)制订带量带价食谱

食谱的制订要科学合理,不仅要体现营养餐的数与量,更要具体体现出营养搭配。食谱制订时除了要参考大学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统一下发的食谱外,还要根据本校实际和学生实际灵活调整,要征求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意见。食谱既要讲究营养均衡,又要适合学生口味,防止因学生不爱吃造成浪费。带量带价食谱每周五16点前上传至学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

第五章 食堂管理

第十四条  重视学校食堂管理

(一)教育局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指标。

(二)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充分发挥膳食委员会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五条  重视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一)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条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定期接受业务技能培训。

(二)从业人员实行每日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要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

学校食堂结余款项滚动使用,统一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严守食材出库时间

每天早8点30分前,按照带量带价食谱中当天菜品要求,将所采购的食材一次性全部出库,放在食堂操作间,坚决禁止食材二次或多次出库。如发现有多次出库行为,将视为截留克扣学生营养餐。

第十九条  杜绝带餐混餐现象。学校教职员工、厨房工作人员、幼儿园学生等不能与营养餐混餐。

第二十条  营养餐食材储藏库要单独使用,教职工和非营养餐学生食堂食材不准与营养餐食材混放,如发现有此行为,将按侵占营养餐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全市通报。

第二十一条  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食品库房尤其是主食储藏间在上班期间(特殊天气除外)应开窗通风,保证通风时间。食堂各室要健全“三防”措施,真正做到通风、防潮、防鼠、无蝇、无虫、无尘。

第六章 操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食材采购

(一)米、面、油等大宗食品按国家要求做到“四统一”,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

(二)肉、蛋、蔬菜及调味料由学校自行采购,要到有营业资质、合规合法经营且规模较大的经营场所采购。

(三)要执行双人采购制度,食材采购过程中要向经销商索取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所有商品均需开具正规发票。

(四)采购清单要与经销商销售清单数量一致,当日票据要有供应商和采购人员(2人)签字,要标明食材的数量和价格方为有效。

(五)要定点采购,学校与副食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供货协议及供应商的具体地址要上报到学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备查。

(六)副食食材价格不得超出当地(当季)的平均价格。价格偏高的将视为截留克扣营养餐资金。

(七)采购人员要把好质量关,为所采购的食材负责,坚决杜绝以次充好、过期、腐烂变质的食材进入库房。

    第二十三条  出入库

(一)采购人与保管人不能由同一人兼任,采购人与接收人(保管员)在食材交接时要检斤检质,学校在接收米、面、油等大宗食品时,食堂管理人员和库房管理人员应亲自把关,切实负起责任,除了核对数量和保质期外,还应当场随机抽取一袋米(面),开封倒出检验是否有变质、发霉、生虫等问题。如有上述质量问题,应当拒收并上报学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出入库。食材数量要与采购清单相符,食材应质量优良并在保质期内方能入库签字。

(二)厨师向保管员提供下料清单,食材出库时要检斤检质,厨师和保管员要确认数量和质量合格后双方签字出库,出库单需及时填写,所有当天所需食材要一次全部出库,不允许有剩余食材,如在储藏库中发现有剩余食材,将视为克扣、截留营养餐食材。

(三)采购员、保管员要各负其责、责任到人。

第二十四条  食品加工

食品加工要生熟分开,要认真按操作规程加工食材,清洗食材时要肉、菜分开清洗。食堂厨师要严格按照每周公开公示的食谱进行下料、加工,不得随意更改食谱。做到“六个严禁”: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向学生提供未经高温消毒的冷荤凉菜等高风险食品;严禁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及发芽土豆;严禁采购、加工野生菌;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留样

(一)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不少于150克,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

(二)要记录好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

第七章  陪餐就餐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营养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校领导陪餐的伙食费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至少2次邀请4位以上学生家长参观学生就餐和品餐,学校要有记实和留存影像资料。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安排好就餐值班人员组织学生进入餐厅有序就餐,值班人员要在餐前5分钟进入餐厅,为学生服务。

第二十九条  要认真观察学生的就餐过程,发现异常及时处置,保证每名学生都能吃好吃饱。

第八章  食堂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餐厅、厨房、库房要卫生、整洁,没有死角,达到明厨亮灶、窗明几净。

第三十一条  餐厨垃圾要及时清理、每周至少要大扫除和清毒一次。

第三十二条  清毒柜要随时通电,冰柜要及时清理,每周要除冰除霜一次。

第三十三条  食堂要设置挡鼠板和除蝇工具。

第九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学校要制订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五条  学校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第一时间上报,不得迟报、缓报。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金使用

学生营养改善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

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资金监管

(一)教育局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学校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三)学校要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带价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营养餐要单独建立账目,下账时数字要清楚、手续要齐全、入账要及时,做到会计账与食堂台账相符。

(五)校领导陪餐据实结算伙食费并及时入账。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的伙食及费用支出不得挤占营养改善补助资金。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账目要日清月结,每月营养餐支出与当月拨款数上下浮动不超过100元,每天营养餐实际使用款与计划使用款上下浮动不超过每生0.5元,所有下拨的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于年末全部清零。

第十一章 培训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培训检查

(一)学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每学期组织对学校食堂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校也要每月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规范、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

(二)强化学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加大检查指导力度,规范学校食堂管理。学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分组包保食堂供餐学校,包保人员不定期地深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检查有记实、整改有措施、指导有效果,责任落实到人,目标落实到位。

(三)学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每学期组织两次全覆盖检查,同时不定期进行指导督查。

第四十条  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有关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 

第四十一条  各学校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由学校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协调解决;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局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后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XX市教育局关于农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

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管理,依据《XX市农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5〕2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原则

坚持“以岗定补,在岗享受,离岗取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阳光、透明的原则;坚持严格执行政策的原则。

二、发放对象

农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对象为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校(不含县城和县城所在地镇中小学)在岗教师(含特岗教师、2015年分配的白城师范学院分院毕业生)。长期休假教师、离开岗位的不再享受生活补助。

三、发放标准

按照学校在自然屯、乡镇政府所在地两类情况,分别给予完成规定教育教学任务的在岗教师每人每月500元、300元的生活补助。

    四、发放程序

学校每月月初将上一个月符合发放条件的教师名单在校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局,教育局对各校上报的教师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局统发、文财、预算科复核,财政局复核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学校,由学校拨付教师个人工资账户。

五、发放管理

即调入、新入职的自上岗日的次月起享受调入学校补助标准;调出、退休的自离岗日的次月停发原档次标准;一个月病事假累计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本月不再享受补助;返岗人员返岗之日距月末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以上的当月发放,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下月开始发放。外派(到县城及以上城市挂职)人员,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以内的本月发放,10个工作日以上不发。

六、责任追究

各单位在上报享受人员范围、享受金额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决不允许瞒报、漏报,对在上报和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作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XX市教育局“阳光分班”实施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和难点问题,促进教育均衡和教育公平,保证每个学生均能得到公平公正的教育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全市小学一年、初中一年、高中一年入学新生。

    二、实施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公平公正公开、三个均衡(即学额均衡、男女比例均衡、师资配备均衡)、两个不动(即一是分完班后校际间不准流动,二是班级间不准串动)的原则。

三、实施办法

(一)“阳光分班”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统一使用白城市教育局提供的计算机分班软件。

(二)教育局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为每一所中小学校的升学学生合理划定学区,依据学区划分、新生人数和学校规模合理确定招生计划。

(三)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新生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四)学生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由教育局中小教科统一组织,各中小学具体实施,在暑假前完成并报教育局中小教科审核。

(五)未在户籍所在片区的学生(随迁子女),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片区学校,由市教育局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就学。对实际办理入学手续人数超出或不满计划的学校,教育局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保证每所学校均衡、协调发展。

   (六)分班前各校要完成新生入学名单录入,保证信息采集准确,同时,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和录取办法,同时请所有家长对分班工作予以监督。

(七)现场分班由教育局统一组织,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共同参与,现场公布分班方案,检查分班软件,并以电脑派位办法现场分班,整个过程全程监控录像,现场大屏幕直播,结果当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分班结果。

    (八)农村小学、初中各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由校长组织,按教育局统一的标准程序进行阳光分班。

四、责任追究

(一)教育局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中小学校长为具体责任人,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分班机制。

(二)校长是本单位分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校校长要亲自组织此项工作,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充分认识到学校组织分班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

(三)要采取措施,把握基础信息采集、认定等各关键环节,有效防止暗箱操作等人为因素干扰,确保新生按时开学和社会秩序稳定,对违反规定的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四)各参与人员要严格遵守阳光分班工作纪律,严密组织、严格程序、严肃对待。对分班后发现随意接收择校生、不按要求就近安排就学、为学生随意调班等违规行为的学校和个人,市教育要加大查处力度,予以严肃处理,并在全市教育系统予以通报,并将该生调回到原校、原班级。

XX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招生入学制度

第一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学籍主管部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学校招生计划,进行学籍管理。需要调整或变更招生计划的,由下达计划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条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包括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同)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在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为其安排入学。

第三条 新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凭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到学校报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其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接受义务教育。

普通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2周后仍未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由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其它普通高中不得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严格控制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普通高中班额不超过55人。

第五条 新生招生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招生政策和规定程序进行,中小学校不准超计划招生,中小学校不准招收已经毕业的学生回学校重读。

XX市民办学校监管制度(试行)

为促进我市民办学校(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园)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XX市教育局或XX市行政审批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民办学校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学校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民办学校设立后、更改、终止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民办学校是否按照《办学章程》办学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办学单位的20%。

(二)年度检查:每年1次,民办学校按照要求递交材料,市教育局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检查,每次检查不少于2人。

上述检查指标与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财务管理、校务管理、卫生防疫、安全工作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年度检查:市教育局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行为、教育教学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年度检查合格后在《办学许可证》副本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市教育局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市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幼儿园)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市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重XX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学校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市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办学,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予以处罚,并抄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

(二)民办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市教育局备案的,由市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

(三)民办学校未公示收费标准的,由市教育局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四)民办学校受到市教育局或相关部门处罚仍未改正,由市教育局强制责令停业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发现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在民办学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附则

(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制度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XX市招生考试工作廉政风险防范制度

一、廉政风险防范重点

1.重大问题决策,独断专行、滥用职权、盲目决策,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事业受损。

2.大额资金审批及使用权利过于集中,缺乏民主。

3.不执行财务制度,违反财经纪律。大宗物品采购,容易出现不透明、暗箱操作、不招标、假招标现象,从而从中谋利。

4.在各项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出现为他人谋求利益,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在考试组织过程中,不按规定执行;在试题分发环节中,存在试题失密风险;在监考人员安排上,因把关不严,易出现该回避不回避现象。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将考试内容考场情况提前泄露,谋取私利。

(1)在试题运送、保管、交接过程中,出现泄密等问题;

(2)实施考试过程中,出现外泄有关内容、考场、座位等问题;

6.在招生考试工作中以权谋私。

(1)在国家级、省级考试考生资格审核过程中,不按规定要求办理有关事宜;

(2)普通高考、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在报名资格、照顾加分和保送生资格审查时,不按规定程序办理;

(3)在各类国家、省级教育考试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廉政风险防范措施

1.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

2.严格落实《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大额资金审批及使用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以考试项目为单位,定期对考试经费收支进行财务审计。对重大项目支出查看班子会议记录,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大宗物品采购实行班子集体决策,一切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坚决杜绝任何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任何重大问题决策之前,首先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然后再实施班子集体决策。要坚决杜绝盲目决策、失误决策,而给事业造成的重大损失。

5.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活动,通过专题讲座、观看安全保密教育录像片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认真执行保密规定。

6.认真贯彻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落实《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违纪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及《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作弊入刑内容的学习和宣传,加强廉洁自律教育,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7.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全面接受社会的民主监督。报考资格、照顾加分条件等社会重点关注的环节,该公开、公示的信息,全部公开、公示。

8.加强新闻宣传。将各项招生政策、招生规定、招生程序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全面了解招生考试工作。统一宣传口径,坚持新闻发布会制度,防止社会炒作。

9.加强电子监控巡查系统在普通高考、普通高中学业考试、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等大型考试的应用,对考场录像资料进行跟踪回放,坚决查处考试违纪行为,坚持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行为。

10.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增强为考生服务意识;加强业务学习和法律知识学习,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1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明确,责任到人,严格工作程序,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追究制,每项重要考试工作都要层层签订责任书。

12.加强数据管理,严防数据外泄。建设监督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的工作检查,及时纠正各种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

在教育考试工作部署、人员安排、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造成工作重大事故、财务管理混乱、领导干部失职失察等情况,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及社会影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XX市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使我市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并结合XX市教育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项目范围。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维修工程,一律按本办法进行实施管理。

第二条 项目申报。 教育基本建设项目根据需要,由学校向教育基建管理中心申请,教育基建管理中心根据申请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实地踏查论证,将规划上报市教育局,经党组会研究审定后,向财政局或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未经教育局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决定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申报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在6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由学校确定,可自行组织实施,由教育基建管理中心监督、验收、备案。投资在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项目须经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后,由项目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代理公司,公开进行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确定施工单位,项目学校办理建设手续。总投资在200万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由教育局委托有资质的代理公司,公开进行招投标, 教育基建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建设手续,具体手续是:项目可研编制、评估及可研批复、项目规划、勘探、设计、监理、工程招投标、工程开工、工程验收等各项手续。

 第四条 建设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同时加强工程监督、检查等细化管理。

    第五条 资金管理。做到了资金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挤占、不挪用、不截留、不浪费工程资金。按工程形象进度,经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拨款。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六条 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参与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结算。项目工程30万元以下,由项目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办理项目结算编制审查事项;项目工程30万元以上,通过XX市项目资金管理中心评审。

第八条 资金拨付。由教育局向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工程200万元以下,财政局拨到教育基建管理中心专户,由教育基建管理中心按照工程建设形象进度拨付给学校,学校再拨付给施工单位。项目工程200万元以上,财政局拨到教育基建管理中心专户,由教育基建管理中心按照工程建设形象进度拨付给施工单位。工程结算后,工程保证金按工程总造价的3%留存。

第九条 质量监督。投资在6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学校负责质量监督;投资在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委托工程监理,项目学校和教育基建管理中心协助监理负责质量监督;总投资在200万以上的项目,委托工程监理,项目学校和教育基建管理中心协助监理负责质量监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所有主要建筑材料必须有合格证和试化验合格报告单。严格按照建筑规范进行施工,做好工程技术资料。

    第十条 工程验收。主要是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阶段完工或竣工后,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继续施工或交付使用,并把工程有关技术资料全部存档。

第十一条 责任落实。教育局将不定期对教育基建项目建设进行检查,对不按规范基建程序办事、工作不负责任的项目学校和教育基建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员,将进行责任追究。对利用管理工程之机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对工作不负责任的监理人员,立即要求监理单位更换。对不按照国家建设施工规范和建设施工程序施工,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施工单位,坚决及时停工整改,并做好记录,在以后的工程建设选择施工单位或招投标时,拒绝这样的施工单位参与教育工程建设或参与教育基建工程招投标。

 XX市教育局关于教育“三乱”问题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社部和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 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实施意见》、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乱收费等突出问题的意见》、《吉林省教育厅重申六条严禁》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结合XX市纠正教育“三乱”问题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及处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学校乱补课、乱收费等问题的处理

对中小学校违规组织各种有偿补课、延迟放假或提前开学、违规招生、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违反“一科一辅”和学生自愿购买原则乱订教辅材料、违规进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问题,以及违反教育部等 5 部门关于“对确需补课的高中毕业班级,应以答疑、辅导等形式进行,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规定的,应做如下处理:

对该校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学校领导,一律先停职,并作出深刻检查,再给予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

  1. 发生的问题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或同一所学校出现2 次上述问题的,应免去该校校长职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取消该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问题的处理

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以各种名义组织有偿补课、参与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组织的有偿补课、为社会培训机构提供学生信息或生源、以教师个人或家长委员会名义组织的各种形式的教育乱收费、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各种形式的礼品礼金等其他违反师德规定的问题,应做如下处理:

  1. 给予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对发生上述问题的教师,属于顶风违纪行为,应给予不低于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作出深刻检查。是党员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2.给予组织处理。通报批评;调离原学校或调整工作岗位;免去或者建议免去其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3.取消荣誉称号。对发生上述问题的教师,一律取消个人获得的所有教育教学类荣誉称号,并按程序向荣誉评定部门报备。此外,取消该教师参与一切与“诚信”有关的工作资格。

4.责令退还或上缴违规收入。

上述4个方面处理办法一般应同时使用。同一所学校教师出现 2 次以上上述问题的,应对该校进行通报批评;同一所学校教师出现 3 次以上上述问题的,应追究该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

三、严格依规依纪依照程序做出处分、处理决定

对学校领导及教师做出的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组织处理决定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已经颁布的条例、规定、办法执行,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要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处分、处理决定应与其所发生问题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要依法保证被处分、处理对象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的权力。

本制度适用全市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在职中小学教师。

XX市教育系统学校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力度,切实将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进一步明确落实全市教育系统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校园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提出实施意见:

一、认清实行安全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重要意义和要求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实行安全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发挥党委统揽全局、政府强化监管的作用,明确党政一把手的责任,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人命关天、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切实把安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中,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和谐发展。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把安全管理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纳入教育总体工作目标,纳入党建工作内容,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推进、同落实。

二、基本原则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贯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方针,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教育局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系统职责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教育局(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学校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就是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同时承担着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也就是一个岗位有两种责任,每个人在完成“一个岗位的业务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责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员因失职、渎职或违规、疏于管理等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行学校安全工作问责制、责任追究制,对未按规定落实学校安全监督和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组织机构

教育局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和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全市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校安办,办公室主任由校安办负责人兼任,负责处理校园安全日常事务。

四、校园安全管理主要责任

(一)领导小组责任

1.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的领导下,在省教育厅、白城市教育局的指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系统安全工作,组织、督促各校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稳定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并制定全市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

2.负责全市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各校制定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3.将安全教育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4.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及不定期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抽查,监督重XX全隐患的整改销号。指导各校做好安全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及作为经营场所的行为。

6.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7.组织召开全市校园安全工作季度例会,分析研究、部署、督查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组织对学校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

9.掌握安全法律法规、熟知应急指挥流程、积极参与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领导小组应及时转为“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中心”,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事件。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1.主要负责人:为全市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市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领导全市学校安全工作。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本局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学校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2)掌握全市学校安全工作总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职能科室制定相应制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3)每学期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听取有关安全工作汇报,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安全工作重大问题,签发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文件,落实安全工作重大措施。

(4)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监管队伍建设,不断充实监管力量,完善监管体系。

(5)加大学校安全工作资金投入,为学校安全监管工作争取和安排足够工作经费。

(6)每年与学校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指导督促各校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实行考核奖惩制度。

(7)实行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各分管负责人及科室的安全工作责任。

(8)组织协调学校重XX全事故的救援、善后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责任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9)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2.分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全市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

(2)组织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3)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学校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4)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搞好事故调查。

3.分管其它业务的领导:按照“管业务必管业务内安全”原则,对分管领域的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1)加强对分管领域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分管工作中学校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2)落实分管领域的学校安全工作年度计划。

(3)适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分管领域的学校安全工作。

(4)适时组织分管领域的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和专项督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分管领域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积极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三)各职能科室共同责任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2.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要认真抓好本科室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要开展专题研究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3.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纳入科室年度工作目标,列入科室总体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与其它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4.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明确科室人员的安全岗位职责。

5.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科室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在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下,迅速及时到位工作,积极主动前往现场,参与和配合相关部门、学校做好对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6.加强对科室人员的安全教育。各科室要按有关要求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学习,积极参与应急演练,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素质。

7.做好业务范围内和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工作。

(四)学校安全责任

学校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承担本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落实专(兼)职人员,保障安全经费投入。

3.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组织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兑现奖惩。

4.制定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师生演练。

5.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6.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认真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7.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档案,加强危险源监控。

8.定期研究分析学校安全工作动态,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9.妥善处置各类伤害事件,做好善后工作。

10.及时、准确、完整报告安全事故信息,有效组织救援。

五、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一)实行办学资格安全审查。在审批设置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过程中,要将校园设施及周边安全情况作为基本要件,安全条件不达标的,不得审批。每年下达招生计划前对学校的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安全条件不合格的学校,必须限期整改,超过限期仍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学校,要暂停该校招生工作或减少该校的招生数量。对情节严重,不能继续办学的,勒令停办整顿或取消学校办学资格。

(二)积极开展安全督导检查。局机关领导和干部,要经常深入学校了解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分管领导和科室对分管业务领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按照直接监管和综合监管责任要求,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切实督促学校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避免事故发生。

(三)强化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双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学校领导班子和校长实绩的重要内容。对因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涉校重大恶性事故的,要对校长实行问责。

(四)建立安全工作定期通报制度。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全市校园安全工作季度例会通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新举措,表扬先进,对工作敷衍塞责、监管不力、学校安全工作落后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

(五)实施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教育局、学校及幼儿园有关安全工作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的学校安全责任事故均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依据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校及幼儿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在事故处理完毕一周内,向教育局提交事故处理意见,由局安全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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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汇编 市教育局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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