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联工作制度汇编

更新时间:2025-02-01 16:35:02 浏览:73

 

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 …………………………………1

二、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暂行制度 ……………………………7

三、财务管理制度……………………………………………17

四、公务接待管理制度………………………………………21

五、党组议事制度……………………………………………24

六、“一把手”监督制度 ……………………………………29

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31

八、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37

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38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

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制度

(一)制定并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计划,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作为工商联党支部学习和党员干部廉政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二)工商联党支部书记和党员干部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中积极带头,领会精神实质,及时做好学习笔记,参加学习研讨和撰写理论文章、心得体会以及相关的教育活动,为确保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提供组织和形式上的保证。

(三)完善并重点落实“一把手”讲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党课制度,发挥领导干部讲廉政的带头作用。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参加反腐倡廉形势报告或者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专题讲座。从制度上保证“一把手”和领导干部带头讲、讲好廉政风险管理教育党课,发挥党课的影响力和“一把手”的表率作用。

(四)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活动,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珍惜工作岗位,秉公办事,爱岗敬业。通过开展经常性廉政风险警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严守制度、坚持原则,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五)工商联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通报学习进展情况,并作为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确保学习教育内容落实到位。同时,创新宣传教育载体,不断扩大学习教育成果。

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决策制度

(一)正确决策是事业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科学民主决策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决策中应坚持扩大民主,依法决策,使决策主体、决策行为、决策程序于法有据,依法进行,做到决策权责统一。

(二)工商联党支部会议主要决策党务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包括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党员的奖惩。通过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办事,事前沟通达成一致,使决策事项符合党章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党支部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机关党支部办公会议决策重点工作部署、重要财务开支和人事任免、奖惩、干部调出、调入等廉政风险防范事项,决策中坚持民主作风,落实民主集中制,按照从严管理干部的规定,加强对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在尊重事实、客观调查基础上,使决策更加符合实际,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四)调查研究是决策活动的基础性环节,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深入调研不决策,大兴调研之风,在进行决策前,必须深入调研,掌握真实情况,抓住主要矛盾,做出准确判断。

(五)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都要经过领导集体内部充分讨论作出决策,有的还需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在决策过程中倾听少数人意见。

(六)对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必要时,实施听证和公示制度,保证决策目标和内容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决策方案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贯彻执行。

三、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执行制度

(一)科学决策是基础,执行是关键。通过决策和制度的执行,发挥出决策和制度的保障、制约和督导作用,更有助于提高履职能力,提升服务水平,防范内部风险。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增强可行性和准确性。

(三)落实执行责任制,提高执行意识。执行中应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理清层次、抓住重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推动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开展。着力提升领导负责制,发现并解决制度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推行“全员责任制”,做到人人有任务、人人有责任、人人有压力,人人自觉树立责任意识、人人执行制度不折不扣。

(四)监督检查是提高执行效率的重要手段,工商联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对机关党员干部进行督查,现场引导执行,提升执行效果。

(五)健全评价奖惩、激励机制,强化执行纪律,利用各种手段激发执行者,强化他们的正确行为,引导把他们将潜能变成显能,进而转化为效能。

(六)对执行不力者要追究相关责任,鼓励遵章守制者、教育有章不循者、震慑职务犯罪者,促进制度落实。进行责任追究要注意:以执行的制度作为检查的依据,避免检查中的人治行为;对被检查者应一视同仁,公正、公平、公开的责任追究,发挥责任追究的作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除责成纠正外,对负有责任者必须以通报、年终考核降低等次等形式进行责任追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切忌搞“下不为例”等形式主义的批评教育;在精神和物质上支持监督检查者的工作,消除他们的顾虑,敢于发现问题、暴露问题。

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监督制度

(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监督旨在降低风险,维护团结统一的良好局面,是开展监督最基本的原则要求,全体党员干部有权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监督教育系统一切事务。党内监督是党员之间、党员和党支部之间依照党规党法所进行的相互监察与督促的活动,有助于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制约、规范党内监督对象。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应围绕着监督谁、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等基本方面展开。党员干部是监督主体,应该履行或正确履行其监督的职责或责任,主要对党支部和行政办公会议行使权力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三)监督涉及到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方方面面,内容极为广泛。做好监督工作要把握监督的重点内容,抓住监督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使监督取得实效。

(四)实现监督的有效形式,应探索监督的思路,把握监督的规律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促使决策更加民主化。决策的有关情况必须公开,通过“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在规定范围内作出报告和解释;通过“舆论监督”、“信访处理”、“巡视”等制度。帮助发现从决策到执行的整个过程中,是否依法办事,有无失职、渎职甚至腐败现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通过“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处理和解决。

(五)在监督中,应受到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通过严格的制度和有效的措施监督制约被监督者,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与工作的积极性,以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

五、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预警处罚制度

(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预警、处罚,是落实“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工作方针,防范和减少廉政风险的有力举措。通过全面的预警机制,强化廉政勤政教育,健全监督制约制度,实施有力的管理监督,促进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在科学、规范、廉洁中运行,为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提供坚强保证。

(二)廉政预警制度的实施,应坚持主动全面、保障有效有力的原则。在机关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主要领导组织开展。

(三)实施廉政预警通过以下途径发现: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及其他发现情形。单位或所属人员有可能发生违法违纪以及重大违规行为或已经发生,或出现了不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今后防范制止的,应实施预警,应着眼防范,结合具体实际,采取告知其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廉政谈话、学习教育、加强组织上的管理和监督、落实报告制度、检查或监察等可行措施。

(四)廉政预警的实施,启动预警机制,实施预警措施,反馈落实情况。因实施廉政预警制度不力,致使单位或所属人员发生了违规违纪行为,除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依据事实,追究廉政预警制度实施人员相关责任。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暂行制度

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两个健康”,推动XX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根据有关党纪法规,结合市工商联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以下简称“联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与取得工商业联合会会员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会员企业和企业家”)之间的关系。

三、本制度所称新型政商关系,内涵就是“亲”和“清”。对联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而言,“亲”就是要主动靠前服务、积极担当作为、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对企业家多关心、多交流、多引导、多帮助;“清”就是要同企业家规范交往,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会员企业和企业家而言,“亲”就是要积极主动同联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沟通交流,多联系、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XX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讲诚信、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必须坚持严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既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行贿受贿,又应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拒商远商。做到政商之间既“亲”又“清”“亲不逾矩、清不远疏”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共同营造守法诚信、风清气正、交往有道、和谐高效的良好政商环境。,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五、畅通政商沟通渠道。建立联机关与会员企业、商(协)会联系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座谈会,通报经济运行情况,听取有关企业和商(协)会意见建议,研究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邀请企业家和商(协)会负责人代表参加有关经济工作会议。注重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商(协)会的意见。

六、落实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市工商联(总商会)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要联系1至2家会员企业。联系对象主要为重点骨干企业,“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产业发展有优势、潜力大的企业,有发展基础和条件、暂时遇到困难、经过支持帮扶能持续发展的企业等。要定期到所联系的企业走访调研,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

七、探索打造服务企业新平台。建立“XX市政商联系沟通服务平台”,梳理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单位)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统一进行发布。依托该平台,受理和解决企业诉求,限时办理,及时反馈,跟踪督促问效。各相关职能部门设立政策联络员,负责做好对企业的政策沟通和解释,确保各项政策宣传解读到位。

八、建立“XX民营经济智库”。采取“工商论坛”形式,邀请各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智库,通过召开政企对话会、开展调研等方式,分析研判全市经济发展情况,特别是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状、存在问题,提出措施建议,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九、深化政务服务改革。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做实“最多跑一次”“一次办好”等便民服务,当好为企业服务的“店小二”。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增强政务服务透明度,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企业获得感强”的一流营商环境。

十、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权利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证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进一步破解涉企案件执行难问题。强化对涉及企业及其经营者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鼓励支持工商联和商(协)会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十一、完善营商环境评价考核机制。开展“企业评议联机关”工作,市工商联在年度综合考核时,统一组织抽样调查,开展社会评价,进一步推动联机关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提高效能。

十二、推动政策落地落实。认真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建立涉企政策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制度,强化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十三、降低企业成本和负担。依法依规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切实减少涉企收费。加大审计、督查力度,坚决取消机关事业单位不合理收费,防止重复收费。精简评估事项,加大“红顶中介”治理力度,坚决杜绝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收费。

十四、鼓励支持商(协)会建设。落实中央有关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加强工商联所属商(协)会建设,改进商(协)会管理服务,规范商(协)会自身建设,发挥商(协)会职能作用。

十五、畅通非公有制企业诉求渠道。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相关职能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充分发挥“12345”热线电话等平台作用,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对企业诉求属于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要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限时告知。机关单位和行业协会应当支持企业涉外应诉。司法、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回应企业诉求。

十六、推行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深入非公有制企业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建立重点非公有制企业挂钩帮扶机制。完善非公有制企业防治腐败联系点制度,注意总结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有效做法,强化典型示范引导。

十七、规范涉企服务行为。联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要加强同企业和企业家的接触交往。在依规依纪依法,守住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的前提下,公职人员要大胆开展工作,积极与企业和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热情搞好服务。经批准,可参加或组织以下活动:

(一)为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参加商(协)会或企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活动;

(二)参加商(协)会组织的旨在推动企业发展壮大的外出考察调研活动;

(三)组织商(协)会或企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展销会、推进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四)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五)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确需企业提供用餐的,可按照员工就餐标准在企业食堂安排工作餐;

(六)邀请企业界人士就事关地方经济、企业发展重要工作进行调研和商议时,为加强沟通、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可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

(七)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活动。参加或组织上述活动,要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向企业转嫁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的费用支出。

十八、联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要加强同企业和企业家的接触交往中,应当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不触法、不越纪、不谋私,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下列行为:

(一)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文化等活动安排;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二)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三)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取薪酬;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四)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区域或者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六)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

(七)未经批准,参加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举办的年会、联谊会、茶话会等商务活动。

(八)其他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九、联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与企业家交往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先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直接做出回避决定,拒不回避的按照规定处理。

二十、应当教育引导会员企业和企业家在与联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交往中,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下列行为:

(一)给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赠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三)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

(四)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五)以不正当渠道或者非法手段影响机关单位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十一、开展全民廉洁教育。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公职人员廉洁从业教育、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从商教育,加强案例剖析警示教育,强化廉洁典型示范引导,形成廉荣贪耻社会氛围。

二十二、建立守廉激励和失廉惩戒机制。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对于廉洁记录良好的企业,予以表彰、鼓励、扶持;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行贿记录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有关经济活动;对不廉洁企业或者有行贿记录的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不得授予政治荣誉或者给予政治安排。

二十三、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廉洁风险防控,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告知书制度,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经营,信守廉洁承诺,推进行业自律。通过案例剖析、谈话提醒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教育及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廉洁从商教育,培育廉洁文化,形成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

二十四、加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净化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二十五、依法依纪整治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其合法权益不予保护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

二十六、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二十七、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于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应当优先办理、100%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二十八、细化容错纠错办法,建立容错提出、受理、审议、界定机制,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二十九、市工商联党组、工商联机关党支部应当担负起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广泛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

三十、坚持对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现象“零容忍”,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纪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国家和省及我市政策规定,结合市工商联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市工商联机关财务属于报账制,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在主席领导下开展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归口管理是指机关财务管理归口分管财务的领导,协助主席分管财务工作。分级负责是指主席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财务审批事项负责。经办人员对所经办经济业务提供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三、财务部门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按照会计工作规范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要遵循《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规定。

四、机关财务收支预算,由财务部门按统一规定编制部门预算。

五、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必须符合财务和会计制度,按批准预算所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办理支出,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开支,不得报销支付。

六、机关办公设施设备实行统一配置和维护。科室所配置的办公设施设备属国有资产,由科室负责妥善保管使用,财会部门建立资产台帐,对其流失损失的,要及时追究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经费的支出管理,坚持勤俭节约、讲究效益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支出发生后承办人凭合法凭证填写报销单据。各项支出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报账,严禁白条和无效凭证下账。原始凭证要字迹清晰,数字准确,印章清楚,如实填写付款单位、付款日期以及数量、单位、金额等,填写内容均要详实准确。每张单据经办人必须在原始凭证背面签字说明具体用途。各项支出由财务会计人员严格按预算、按开支标准、按财务制度审核后,采取归口管理、分别审批后报销。每个月向主要领导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八、办公用品购置。机关办公用品实行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科室领用的办法进行归口管理。零星采购单次1000元以下的经常性办公消耗品,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经分管财务领导审签后报销。一次性采购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拟出采购方案和预算,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经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按预算和方案实施。3.一次性采购50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和其他开支由办公室拟出采购方案,经党支部会议研究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审批后报销。其他大项采购和开支,依据“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经党支部会议研究按分工具体实施并执行。500元以上的经费开支统一按银行转账支付。

九、差旅费管理。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报《市工商联(总商会)出差审批单》(特殊情况出差返回后需补填),没有取得“出差审批单”的,不予报销差旅费用。科室人员出差应报告分管领导审批。出差人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关于转发〈吉林省机关赴外省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大财发【2019】61号文件)标准执行,严格使用公务卡结算。3.出差人员回单位后,半个月内收集票具齐全后填写报账单,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及时进行报销差旅费,原则上应一事一报。

十、接待费报销管理。接待工作应遵循节俭原则,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在我市接待一般应安排在定点宾馆饭店,由办公室签单后集中转账报销;异地(XX市外)发生的接待费,一般应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报销程序为:先由经办人及直接负责接待的领导签字,再报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报销。接待费报销一般应做到原始票据(发票、点菜清单)、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三单”齐全。

十一、财务公开。内容:1.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情况;2.财务及财产管理制度及管理情况。形式及范围:1.通过公开专栏适时向全单位干部职工公布公开内容。2.通过党支部会议、干部职工会议等形式通报重要情况,公开重大决策。3.公开范围为单位全体党员干部。

十二、违反规定者按照党政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并严肃处理。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一、接待原则

(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本着“统一管理、热情周到、不失礼节、从简节约”原则,结合实际,认真搞好接待工作。

(二)接待中迎送、会见、陪同、住宿、宴请等,要体现礼仪、对等、对口原则,并注意来客的民族风俗和习惯,做到科学安排、文明接待、简朴大方、不铺张浪费。

二、接待范围

(一)省工商联领导和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

(二)兄弟省、市到我会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系统外有关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四)本单位组织的各类会议的接待;

(五)其他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人员。

三、接待程序

(一)凡属接待范围内的来客,要明确来客单位、人数、姓名、职务、民族、到达具体时间、来我会目的及活动内容,及时向分管主席汇报并通知办公室。

(二)省工商联和友好商会来XX,提前将来客人数、带队领导、停留时间、活动内容告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领导指示安排指定陪同人员,制定接待方案。

(三)对来来宾进行公务活动客人的接待,陪同人员要轻车简从。

四、接待标准

(一)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接待费用按实际列支。

(二)来白进行政务活动的兄弟省、市及友好商会的领导就餐视情按每人每餐30元标准。

(三)进行公务活动的县处级工作人员以及参加组织的各类会议的人员就餐按每人每餐30元标准。

(四)需要住宿的客人,由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房间。

五、接待陪同

公务接待活动中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省工商联主席由会长或其他会领导负责接送与陪同,办公室主任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省工商联处级领导由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接送与陪同;外地市来客根据会领导安排,由办公室或对口科室负责人接送与陪同,科室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

六、接待要求

(一)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按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不搞超标准接待。

(二)接待陪同人员根据办公室签发的派餐单(或代金券)到指定的宾馆、饭店安排食宿。

(三)在公务接待中自觉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彬彬有礼、落落大方,出色完成接待任务。


党组议事制度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维护中央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认真贯彻执委中央、省委、市委的精神,牢固树立全局观念,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原则。自觉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注意倾听各方意见建议;深入调研,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新路子。

(三)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在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先充分酝酿,让每个人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同时但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仍应当认真考虑。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属党组会议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党组成员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团结协作。每位成员对分管工作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敢于负责,根据集体决定独立负责处理,不推诿不扯皮,同时要主动关心全局工作,恰当地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分管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理,边处理边报告,或在事后及时向主席报告。

(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对重大问题应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表决时需要超过应到会全体党组成员的半数同意才能通过,特别是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经党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二、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市委领导重要批示,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议决定,并根据工商联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机关工作制度的健全、修改和废除及重大事项措施的制度。

(三)研究组织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四)研究上级交办的重要事项和科室对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

(五)研究机关干部的任免、调整等事项。

(六)干部、职工的年底考评、表彰及惩罚的审批。

(七)机关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问题。

(八)其它需要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规则

(一)党组议事以党组会议为主要形式,党组会议每次举行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外)一般提前一天以上通知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党组会议。

(二)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三)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参加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议可以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市工商联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组书记可以根据议题指定科室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同志只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汇报。

(四)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口头表决时,态度应当鲜明。推荐、决定干部任免应逐人进行表决。表决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五)党组会议一般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如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不是中共党员时,可由党组书记指定1名党员记录。

(六)应经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也未征求其他党组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处理的,党组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七)党组成员和列席党组会议的同志,对应保密的党组会议的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向外泄露。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文件以及形成的会议纪要(涉密的除外),经党组书记同意,可在内部通报。

(八)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会议指定负责的党组成员或有关科室组织实施。党组成员不遵守、不执行党组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四、议事纪律

(一)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的意见,或因在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决定的,可以向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在党组会议没有做出新的决定前,应坚决执行原有的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二)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条例。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参会的任何人都不得向外泄露。否则,应按照党章和有关党纪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应及时向科室通报的会议内容和决策事项,要及时召开有关会议或由分管领导向有关工作人员传达、部署,并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把手”监督制度

一、“一把手”监督制度

(一)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要情况亲自报告。认真落实“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二)坚持执行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作制度;坚持重要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坚持“三重一大”会议集体研究决议制度;坚持领导不插手工程基建、物品采买等招标活动;坚持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坚持在选人、用人等重大事项中涉及直系亲属回避制度。

(三)坚持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实行问责。

(四)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腐败案件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进行责任倒查,根据相关规定,对本单位一把手、主要责任人和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

(五)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行政监察职责,加强对单位党支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人、财、物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六)坚持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党外监督相结合,把监督贯穿日常工作的全过程。单位开通举报电话、网络举报信箱,将举报意见按分类和性质及时反馈给单位领导和相关单位、部门,同时做好督办工作。

二、“一把手”错误行为举报制度

“一把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任何党员干部都可以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进行举报。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四)贪污贿赂行为。

(五)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六)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七)失职、赎职行为。

(八)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九)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强化民主决策,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依据中央、省、白城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联部门工作实际,现就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党组集体决策制定如下办法。

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握和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切实完善公众参与、合法性评估和集体讨论研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提高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

(三)责权对等的原则。党组成员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对不按程序办事、不按规章办事、不按法纪办事及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予以追责。

三、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范围包括:

(一)重大决策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市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本单位加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制度、意见和措施。

3.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稳定重要决策、指示、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研究决定关系我单位安全稳定的重大措施。

4.以党组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

5.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向市委推荐后备干部人选。

2.对科室以下干部的任免、考核、奖惩。

3.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列入长远发展规划及阶段性重点工作的项目。

2.年度总体建设项目计划。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1.一万元(含)以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或专项资金需要调整用途的以及其它使用安排情况。

2.年度预算的安排与调整,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3.报告阶段性财务支出情况。

4.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按照党组会工作规则要求,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具体程序包括:

(一)事项酝酿

1.进行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组会决策前,相关领导及各科室必须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决策事项,为科学决策做好充分准备。根据事项情况,一般在一定范围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提出决策草案。

2.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有关人员和科室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3.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组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党组会讨论决策。

4.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党组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党组书记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确定后,应提前向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发出邀请函,并告知需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派驻纪检监察组视监督需要派员列席会议。

(二)事项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主管领导或相关科室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党组成员要表达明确意见,党组书记应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书面表达意见。列席会议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同志,可以对讨论事项进行询问,提出意见建议,主要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全程监督,但不参与表决。

3.逐项做出决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表决,必须经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决定干部任免时,应逐个表决。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表决。

4.做好会议记录。应指定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表决意见、方式和结果,连同会议文件一并存档备查,形成会议纪要。有关会议纪要,须抄送派驻纪检监察组及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公开;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三)决策执行

1.分工组织落实。经党组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党组成员要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决策。对于经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个人和科室不得做出调整更改,必须按照议定的工作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党组成员对集体决策若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对于因情况变化确需做出变更或调整的,应报党组主要领导决定,并将调整情况向党组会报告。涉及原则性的重大调整必须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重新提请会议决定。

3.加强督查反馈。建立健全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督查。

五、监督检查。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加强督促检查与信息反馈,并适时进行考察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严肃性。

(一)党组成员要带头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程序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及时纠正,重新履行有关程序。

(二)党组成员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负责纪检工作同志对党组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并向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报告,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有悖党组会决策的行为。

六、责任追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形,导致决策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以及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或部门相应责任。

(一)党组会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完整情况,造成集体错误决定的。

(二)应当经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会决策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

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均纳入报告范围。

二、报告事项

1.本人工资及工资外收入情况。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现有住房情况。

3.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投资和持股情况;

4.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出国(境)情况。

5.配偶、子女持有出国(境)证件及出国(境)定居情况。

6境外存有财产情况。

7.办理婚嫁、丧葬事宜情况。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9.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10.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一、工商联党组对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责任目标和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

2.不断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经常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进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

3.监督、检查和考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干部廉洁从政情况,防止和遏制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防止和纠正工作中错误行为。

4.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严禁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人事问题,防止和纠正用人的不正之风。

5.承担党委、政府和纪委部署的反腐败专项工作任务。

二、市工商联党组书记、主席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1.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

2.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廉洁奉公,发挥表率作用。

3.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发生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早提醒或采取必要措施;对发生的严重腐败和违纪问题,要积极支持配合调查和处理。

4.党组书记要在机关每年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上亲自动员部署,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要切实负起开好民主生活会的责任,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5.对党中央、省委、市委部署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专项治理任务,要做出部署并认真组织落实。

三、市工商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党组成员要协助党组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挥好参谋和助手作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部署和活动,要亲自谋划,组织实施。

2.市工商联副主席对分管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活动要严格把关,对发生的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的问题要监督纠正,防止滋生严重不正之风和发生重大违纪问题。

3.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要求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

四、工商联党组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的,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对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或对明显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失察的,给予领导班子正职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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