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局关于行政人员能上能下、事业人员能高能低聘用人员能进能出的暂行办法
XX市XX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市XX局党组(简称局党组)自身建设,提高局党组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在市委、市政府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市局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局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局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局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市局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市局的决定。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局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的系列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接受市委巡视和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保密纪律,作维护党的纪律的表率。
第六条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局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XX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局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加强XX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局党组应当加强对市局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地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局党组应当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市局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局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局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局党组应当加强对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局机关党委履行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的领导职责。
局党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及党内各项规定,支持驻局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局纪检组、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局党组及其成员有《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有关责任。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组织局党组活动。
局党组成员根据局党组决定,按照局党组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局党组书记和局党组成员具有同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局党组必须自觉服从上级党委领导,坚决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局党组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局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市委、市政府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局党组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和内容有:
(一)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应当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贯彻落实总书记和省、市领导重要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情况;
(三)局党组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四)市局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重要行政事项以及重大工作事故有关情况;
(五)局党组书记出差、休假、学习事项;
(六)其他应当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经局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应迅速向党组报告。
局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局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局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局党组成员代表局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局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局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局党组审定或者经局党组书记批准。
局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局党组决定精神。
局党组成员因公、因私外出以及重要个人事项应当向局党组或者局党组书记报告。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 局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局党组建立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清单如下: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各项决策、部署、指示、决定等事项;
(二)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和省XX局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 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局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七)加强市局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八)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需经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一)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有关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部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本议事内容清单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党组研究通过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局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局党组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条 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局党组会议形式。局党组会议视情况适时召开。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局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局党组书记委托的一名局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和局党组成员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会议召集人可安排其他列席人员。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局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列入局党组会议的议题,需报分管局党组成员审核把关。局党组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
议题汇报单位应认真准备会议材料,并提前送办公室,经局党组书记审定后,会议材料提前一天(重要材料提前三天)送与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 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局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由会议召集人指定专人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局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局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局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局党组会议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必须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必须逐个表决。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局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局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第二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召开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开局党组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局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局党组通报。
第二十五条 局党组文件由局党组书记签发,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由局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局党组成员签发。
第二十六条 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整理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签后印发局党组成员,并通知有关部门办理。
局党组会议材料、纪要以及原始记录,要按规定确定密级、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局党组成员按分工落实或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负责组织实施的局党组成员,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决议实施情况。
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局党组成员对局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局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八条 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局党组会议通知、记录以及局党组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的起草、分送、归档,并负责局党组决议的督办工作。
第五章 理论学习
第三十条 局党组成员应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党员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认真学习、民主讨论、积极探索、求真务实”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一条 局党组应建立并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二条 中心组学习的内容主要是: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的理论,党的历史,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三)党的重要会议决议、决定、文件;
(四)XX业务知识及与XX工作相关的其他知识。
第三十三条 中心组学习一般以自学和集中学习研讨为基本形式,采取集中讨论、专题讲座、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学习研讨一般每季度一次。遇有重要内容及时安排学习。
第三十四条 中心组成员应按计划完成规定的必读书目,并做好读书笔记,每次学习重点研究1至2个问题;每年调研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要撰写1至2篇调研报告。
第三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落实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安排和专题学习研讨计划;推荐学习书目、提供学习材料;筹备和服务中心组集体学习,对集体学习研讨进行记录和考勤、编发纪要或简报;建立和管理中心组学习档案;向上级报送有关材料。
第六章 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六条 局党组成员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同时认真执行列席分管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能。
第三十七条 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局党组书记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十八条 因故缺席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人员要事先请假并应提交书面发言,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三十九条 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四十条 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是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情况,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的情况;
(五)需要向局党组说明、报告的涉及局党组成员本人及亲属的其他有关情况;
(六)市委、市委组织部和市直工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市委、市委组织部和市直工委的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和党组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内容;
(二)委托机关党委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会前以书面形式原汁原味反馈给每一位局党组成员;
(三)认真学习与民主生活会主题相关的理论文章和材料,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针对群众意见和建议,认真思考、剖析根源、撰写发言提纲;
(四)局党组书记与局党组成员之间、局党组成员相互之间开展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思想。
第四十二条 对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提出来的问题,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和整改措施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向干部、群众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机关党委、人事科、办公室一般应提前15天将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日期、主题等分别向市直工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厅报告。
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机关党委、人事科、办公室应整理并分别向市直工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厅报送会议报告和记录。
第七章 思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四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提高领导水平。
第四十五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要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模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核心理念,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六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减少事务性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十七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要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研究XX工作在新时期新形势下遇到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调查研究要统筹安排,增强针对性,确保实效;要轻车简从,不搞迎送,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收受礼品。
第四十八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勤俭节约,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XX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第五十条 局党组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健全制度,强化监督,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十一条 局党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局党组书记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局党组成员要落实对分管单位(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做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精神、省委“X”重大思路和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系列安排部署及要求,遵照《X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范》,结合XX市XX局(以下简称市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会议及会务
(一)市局各类工作会议
市局实行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局领导碰头会、全体职工大会、全市XX工作会及安全工作委员会等会议制度。我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各种会议的议事规则及制度,分别须经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1、党组会议
主要任务是:详见《XX市XX局党组工作规则》。党组会议由市局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会务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组织,并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2、局务会议
主要任务是:协调各单位(科室)工作,研究各单位(科室)工作计划和市局主要工作事项及一般性行政事务;年初研究部署工作,半年或年终总结汇报工作;研究XX相关工作,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局长主持,也可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局班子全体领导成员、办公室主任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员参加,各直属单位和开发区分局、XX区分局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局务会议确因工作急需,局长可决定随时召开或变更召开时间。会务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组织,并负责会议记录。
3、局长办公会议
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听取部分单位专题性工作汇报,并做出安排部署。局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决定随时召开或变更,由局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局领导、办公室主任、相关单位(科室)人员参加。会务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组织。会议涉及两名以上分管局领导参加时,由市局办公室整理《会议纪要》,会议涉及一名分管局领导参加时,由相关科室整理《会议纪要》。
4、局领导碰头会
主要任务是:市局领导班子成员通报交流上次碰头会以来工作情况及所分管领域本周工作计划或近期工作重点事项;督促各单位(科室)重点工作进度。局领导碰头会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1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并主持,局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及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各相关单位、科室负责人列席。会务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组织,并做好会议记录。
5、全体职工大会
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批示和工作部署意见;总结全局工作,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根据工作需要,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和工作动员;发扬民主作风,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进行时事报告和形势讲座;宣布任免、奖励和处罚等重大决定;必须向全体人员传达和宣布的其他事项。全体职工大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决定召开,局长外出时,由临时主持工作的局领导决定召开。会务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组织,并负责会议记录。
6、全市XX工作会议
主要任务是: 传达全省XX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一年来全市XX工作,安排部署下一年工作;通报、讨论有关事项。会议于每年年初召开一次,主要由各县(区、市)XX部门主要负责人,市局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局机关全体人员参加。会务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组织,各相关科室配合。
7、安全工作委员会会议
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大部署,研究提出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聘请安全工作顾问,分析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研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定期听取各安委会成员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汇报,安排部署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和日常监察重点内容。安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由安委会主任(市局局长)主持,也可根据情况由副主任(分管特种设备工作的市局班子成员)主持,安委会全体成员及有关人员参加。确因工作急需,安委会主任可决定随时召开或变更召开时间。会务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组织,特监科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二)办会要求
1、市局组织召开的其它各类综合性、专业性会议培训等实行计划管理和分类管理。各科室应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会议计划申请,由办公室汇总报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未纳入计划不得召开会议,特殊情况需召开计划外会议的,须经办公室、计财科审核后,报请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已列入计划并经批准的各类会议、培训,召开前由主办单位(科室)填报计划内会议审批单,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召开。
2、举办会议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贯彻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各类会议、培训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提倡讲短话、开短会。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实用,不得编印各类纪念册、画册,确需编印的,必须经过市局批准。会议原则上在市局机关会议室召开,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
3、市局各类会议应规范会议议程,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相关制度规定。
二、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
(一)市局各单位(科室)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有关规定聘请法律顾问,指导日常政务及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涉法问题。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市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主要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等方面的部门工作信息,要按照有关程序主动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其它方面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三)市局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XX局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确保XX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市局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局领导接受新闻采访或发表重要文章和音像资料,由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办理。各科室、相关下属单位负责人接受采访,一般需经市局办公室协调,接受重要采访需报市局领导批准。
三、公文办理
(一)市局公文由办公室专人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上级机关公文,除涉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要做好登记;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将个人保存、借用的公文移交、清退。
(二)精简文件、简报。上级机关已全文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下发纸质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能以函的形式印发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简报下发基层一律以电子版形式由办公室统一通过局网站编发。
除办公室外,我局其他内设机构一般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三)拟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文,以XX局名义制发公文,要依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XX市政府办公厅办文工作规范》有关规定要求办理,规范公文格式,严格办文程序,确保公文质量。
(四)机关各科室起草的公文,应当按要求填报“XX市XX局发文稿纸”,经逐级审核把关签发后,由办公室编号、印发。
(五)以XX市XX局党组或者市局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组书记或者局长签发。以XX市XX局党组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党组书记签发。以XX市XX局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分管局领导把关签字后,呈送局长签发。外单位会签的公文,经主办科室牵头商相关科室提出意见后,呈送局相关领导签字,由办公室审核后履行程序。
(六)局机关当年办理的各类公文(涉密文件除外)应在下年度一月底前由各科室负责收集、鉴别、整理并移交档案室归档,各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迟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涉密文件应当即阅即交,即办即交,并履行交接签字程序。归档范围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确定保管期限,定期向上级档案部门移交。
(七)市政府安排由市XX局代拟的或市XX局报请由市政府行文的文件起草,由相关科室、相关下属单位具体承办,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有关部门起草的文件向市XX局征求意见时,由相关科室和分管领导提出答复意见,重大事项经局长审示后答复。
四、政务接待
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
(一)省局主要领导及各处(室)、院(所)主要负责人的调研、督查、检查、考核等,由局办公室负责接待,相关科室承办,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出面陪同。
(二)省局其他领导及工作人员的督查、检查、考核等,由局办公室负责接待,相关科室承办,分管局领导出面陪同。
(三)兄弟省、市XX部门领导来市局的考察调研活动,由局办公室协助安排,食宿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由对应的局领导(视情由局长)出面陪同。
(四)其它政务接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协调配合
(一)建立AB角工作协调机制
市局班子成员之间实行AB角工作互补协调制度。原旭升副局长和梁栓怀副调研员结对协调,郝建东副局长和武晓东总工程师结对协调,平京军纪检组长原则上不与分管业务副职互补,但作为局领导机动协调。互为AB角的局领导,其中一位因事外出或请假,由另一位局领导负责协调处置相关事宜,确保不出现空档和不必要的工作延误。对于上级来市局进行督查、检查、考核以及考察、调研等活动,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汇报或陪同的,由其协调互为AB角的另一位局领导出席;两者均不能出席的,由办公室协调其他局领导参加。
局机关各科室科长(主任)外出或休假期间,由指定副科长(副主任)或一名本科室人员负责本科的工作。科室人员之间的工作,由科长(主任)协调,两名科员结对互补。
(二)建立工作关联协调机制
市局领导对于相对交叉的工作,可以打破分工界限,由占主导任务的局领导牵头协调负责,确保不因职能交叉出现工作延误、扯皮。
(三)建立特殊情况协调机制
遇到各类应急事务,各位局领导只按需要不按分工,特事特办,确保市局职能和执政能力的统一、高效、便捷。特殊情况下,在局长外出时,由其他局领导顺延负责处置各类应急事务,确保不出现工作空档和工作延误。
六、政务纪律
(一)市局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到各地XX机构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搞迎来送往。除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局领导一般不出席直属挂靠单位和各地XX部门的会议、庆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不为局内外各种会议、庆典题词和签发贺信、贺电。
(二)严格公务活动报告制度。各位局领导参加市级以上会议后,要将会议情况、上级精神、政策措施及工作建议(必要时形成书面材料)在会议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局长参阅。各单位(科室)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外出参会后的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等,要在活动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报告。对应报告而未报告的,由责任领导或责任单位(科室)负责。
(三)各单位(科室)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请示汇报工作;在工作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责任事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解决要加强请示汇报,事后要有专题报告。对应报告而未报告的,由责任单位(科室)负责。
(四)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市局党组成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市局各直属单位、开发区分局、XX区分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应严格执行《XX市XX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市局其他同志因公、因私外出,应按规定提交请假单或报告,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成行。
(五)市局工作人员应当增强保密意识,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总局各项保密制度,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行为。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外事纪律。
(六)严格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市局各单位(各科室)要严格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带班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一旦发生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时,做到报告及时、处置迅速、责任清晰、有违必究。
七、工作落实
(一)建立“12340”工作落实制度
市局各责任单位(科室)要严格落实“12340”工作制度,“1”即当天要研究部署;“2”即3天内反馈办理情况;“3”即一般性问题原则上3天内要落实解决;第二个“4”即重大问题包括一些复杂问题要在4周内落实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拿出解决的时间节点和方案;“0”即所有事项都要跟踪到底、销号清零,做到件件有结果。
(二)建立重要工作督办制度
针对上级来文和会议精神的落实,市局党组、市局重要发文的贯彻执行,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局领导碰头会等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安排部署的执行和落实,建立工作督办制度。由市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督办工作事项的登记、整理、收集、汇总、通报、反馈。
为加强单位各类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我局日常工作和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树立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种类
(一)单位印章:
1、本局使用的印章。
2、内设机构的印章。
3、派出单位的印章。
4、事业单位的印章。
5、议事协调机构的印章。
(二)局领导个人印章:刻有局领导姓名的印章。
二、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并设有专本备案登记,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
(二)经上级批准成立的机构印章的刻制,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印章有关规定,确定印章的内容、规格、样式,经局领导批准后刻制。
(三)印章的更换,由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后刻制。
(四)遗失印章的补办,由办公室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声明印章作废报纸,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印章手续。
(五)办公室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六)印章刻制后,由办公室发文启用。更换印章的,原印章必须交回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七)各单位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三、印章的保管
(一)本局印章(含议事协调机构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专人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二)财务用章由局计财科指定专人管理。
(三)各单位印章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
(四)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本局主要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共XX市XX局党组”印章的使用。
1、以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党组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材料。
3、以党组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4、其他需盖党组章的用印。
(二)“XX市XX局”印章的使用。
1、以本局名义签发的公文、联合发文。
2、以本局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3、以本局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
4、以本局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外出调查介绍信等。
5、各类审核、审批、证明、请示、报告等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
6、其他需盖本局章的用印。
五、印章的使用
(一)严格用印章审批制度。除带有存根的介绍信及对外发文已有局领导签发的用印不用再行审批外,其它事项的用印,经办人应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后,连同需盖印章的文件送局领导或相关部门审批签发后,方可到办公室加盖公章。
1、使用党组印章,须经党组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并作好用印登记。
2、使用本局印章,需经局长或由其他局领导根据授权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并作好用印登记。
3、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属“代章”性质的应该注明“代章”二字。
4、使用领导个人印章,需经局领导本人同意。
5、使用各部门、有关单位印章,需经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同意。
(二)使用印章要在印章保管室内,严禁携带公章出外使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封条或文书等加盖印章的,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管理,填发时履行审批手续。
2、要有局领导的批准。
3、需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此用途之外,不能作它用。
(三)单位印章统一用大红印油,用印时要字组端正,图形清晰,严格按照印章加盖的方式用印。
(四)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用印办公室有权拒绝:
1、审批表上没有经科室领导、局领导审核。
2、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
3、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便条上盖章。
4、用印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而是聘请的临时工或外来人员。
六、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办公室领导或由领导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办公室对使用印章负有监督权。
1、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2、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
3、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局领导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
七、印章的销毁
(一)由于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办公室应及时收回原有印章,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办公室出具证明,经局长批准、并将破损印章交回方可更换。
(三)办公室统一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经局领导批准,经两人以上鉴定销毁,并做好备案登记。
八、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单位或局领导个人印章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一节 XX市XX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局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全市XX系统的远景规划和年度重要工作计划;
(二)以市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资金建设项目或动用大额资金的其它重大事项;
(五)其他需由市局决策的重大事项。
人事任免、过错责任追究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XX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党组决定相结合。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 重大决策应当兼顾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XX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市局党组会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它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七条 市局法规科、办公室应当为市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市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市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第八条 机关各科室为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专家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论证。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一条 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十二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市局党组会讨论前,应当报经涉及事项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市局党组会讨论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局党组全体成员到会,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到会的需向会议报告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四)市局党组全体成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局长在其他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四条 局长可以对提交讨论的决策方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讨论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重新讨论后决定;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决策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讨论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讨论。
第十五条 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局长一般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局长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讨论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的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 市局党组可以根据执行单位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规则规定的重大决策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十八条 市局办公室根据决策方案和市局党组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负责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市局党组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XX局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XX市XX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XX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XX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按照依法行政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市局组织的听证,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第三条 市局法规科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纪检监察室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制定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计量、质量、标准化等方面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五条 对于应当听证的事项,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 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听证主持人由市局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部门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纪检监察室担任;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部门确认。举行听证会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监督。
第八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听证部门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第九条 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0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部门确定。
第十条 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四)听证部门的联系方式;
(五)听证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二条 听证时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
(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听证部门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资料。
第十三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听证报告报省XX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十四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在听证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市XX局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写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XX市XX局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促进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确保重大决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对拟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危害社会稳定的诸多风险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制定应对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范降低和消除社会风险。
第三条 法制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查。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作出之前,应当把进行风险评估作为前置条件,凡未经风险评估或风险不可控的决策事项,不得列入决策程序。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坚持源头治本、预防为主,科学民主决策,合法、合理并重,权责统一、有错必究,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为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
第七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主要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四个方面开展分析研究和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即对重大事项的出台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是否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的依据是否合法;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等。
(二)合理性评估。即对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超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财力和绝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等进行评估。
(三)可行性评估。即对重大事项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充分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出台后是否会因其他地方、行业或群众的攀比引发不稳定因素等。
(四)安全性评估。即人民群众对该项目建设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哪些较大的社会治安问题;是否会给周边的社会治安带来冲击;是否会出现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八条 评估工作程序:
(一)确定事项,制订方案。对确定开展评估的事项,责任主体要成立专门的风险评估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要建立专项档案,制订评估方案,准确把握评估重点,明确评估牵头和协助部门责任,适时组织实施。
(二)收集民意,科学论证。认真做好重大事项出台前风险评估的准备工作。对确定为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要通过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特别是政法机关、维稳机构和信访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准确把握民意诉求,确保评估工作全面客观。
(三)分析论证,形成报告。多方面收集情况,对评估事项实施的前提、时机及后续社会影响、配套措施等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研究论证,作出风险很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的确定性预警评价,形成评估报告并提出对策建议,制订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应急预案。对于风险很大、有风险的,还应当对有可能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评估预测。
(四)运用成果,落实责任。责任主体要将风险评估报告和政策草案、决策建议、项目报告一并报送局务会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风险预测评估的,不得提交局务会审议。局务会在审议后,根据预警评价分别做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
(五)跟踪实施,分类调控。对已经评估、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要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维稳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虽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但经评估决定实施的事项,要认真落实解决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对经评估决定暂缓实施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对策,待化解矛盾、时机成熟后再行实施;对不能使绝大多数群众受益的事项、不能得到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的事项,要坚决终止实施;对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急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事项,要在制订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严防发生群体性事件。
第四节 XX市XX局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决策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市局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应当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分管负责人或主要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九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条 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一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五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的处分,应当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四)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的文件;
(五)专项工作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设立依据、结果查询及咨询电话;
第六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政府网站,XX市XX局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生成或变更后,本行政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本行政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本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保密审查和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均进行保密审查。本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务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本行政机关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局系统公共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把市政府“12340”工作制度落实到位,进一步完善落实措施,加强机关自身建设,提高效能效率,确保部门任务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交办任务能够得到及时、全面、准确的贯彻落实,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制度要求
对局全体会议、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专题会议的工作部署及局长、其他局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等,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严格落实“12340”工作制度,“1”即当天要研究部署;“2”即3天内反馈办理情况;“3”即一般性问题原则上3天内要落实解决;第二个“4”即重大问题包括一些复杂问题要在4周内落实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拿出解决的时间节点和方案;“0”即所有事项都要跟踪到底、销号清零,做到件件有结果。
二、明确责任主体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是落实“12340”工作制度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落实“12340”工作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局党组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点工作要亲自研究落实,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做好沟通、联系及情况报送等综合协调工作。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联系方式报局办公室。
三、建立工作台账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根据局长、其他局领导部署的工作任务,建立“12340”工作台账,落实事项全部纳入工作台账管理,承办单位工作动态要在工作台账注明,局办公室、局监察室全程跟踪问效。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事项,实行预警管理,超过1天的,第1次预警;超过2天的,实施第2次预警,并由局办公室电话催办;超过3天的,实施第3次预警,并列入局督查重点事项进行督查。
四、细化工作流程
对局党组、局领导班子的工作部署,局办公室要在第一时间通知有关承办科室和单位,明确落实时限,并同步纳入工作台账管理,承办科室和单位要在1天内向局办公室反馈研究部署情况;在2天内向局办公室回复办理基本情况,由局办公室向局长和分管领导等报告;3天内报告落实情况,并书面报告局长和分管领导;对重大问题,4周内报告落实结果,并书面报告局长和分管领导;确实解决不了的,要书面提出落实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方案,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报局长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积极推动落实,并及时报告推进情况,直至工作任务全面完成、销号清零。
对局长交办的事项,由局办公室牵头,具体承办,每周五汇总落实情况,向局长作出书面报告;其他局领导交办的事项,由分管科室科长负责,确定专人承办,每周五前汇总落实情况,向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告局长。
要急事急办,马上安排,马上落实,力求提前完成,不得以时限未到拖延。
五、严格依法行政
在落实“12340”工作制度的过程中,承办科室和单位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严格把关,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确保局党组各项决策依法合规及时全面的落实。
六、提高落实质量
要坚决避免长官意志、随心所欲,杜绝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力戒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讲话落实讲话等现象。要按时办结落实事项,落实情况要见人见事、见根见效,确保决策落地生根、政策落实见效、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七、强化督查落实
局办公室牵头抓好综合协调和督查落实工作,局办公室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其他具体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局监察室负责督查落实,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具体承办工作。局办公室要对落实事项全程跟踪督办,及时掌握、主动协调每个环节的工作推进及落实情况。各分管领导和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要对报送的办理和落实情况进行严格把关,注重办理落实的质量和效果,并将相关资料、信息录入工作台账,按要求存档管理。涉及保密事项,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八、严格责任追究
承办科室和单位要全面落实责任,严格执行“12340”工作制度。对落实措施不得力、组织不到位、责任不衔接、作风不扎实,以及弄虚作假、效能低下、失职渎职等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启动问责程序,由局监察室,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同时由局人事科纳入年度目标进行统一考核。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强化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界定的范围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2、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配置和调整;
3、确定后备干部、入党积极分子以及评选先进、评定模范等问题;
4、项目引进、办公设施购置、职工福利安排、财务收支等问题;
5、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6、本单位工作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7、其它重大问题。
二、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方能举行。
1、会前通报。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做会前通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2、会议准备。需要有会议材料的,应准备书面的上会材料。
3、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到领导班子成员。
4、充分讨论。会议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5、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表决的形式,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6、作出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7、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市分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否定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三、重大事项决策的违规处理
重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制度其它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市局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提高XX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和满意度,深化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树立XX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指导思想:新闻发布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及时、准确地向媒体及公众宣传有关政策,发布政务信息,展示工作成就,塑造XX形象,为我市实现“两个全面”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条 发布原则:坚持以国家的根本利益为最高准则,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以“正面宣传,事实说话”为准则,客观、全面地介绍情况。坚持舆论引导与信息服务相结合,确保新闻发布工作的权威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三条 主要内容:XX部门的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XX部门重点工作和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情况;应对XX工作领域的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对有关报道及舆论的回应。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及其工作职责:市局新闻发言人由党组确定一名局领导担任。其职责是受市局党组委托,代表市局发布有关新闻或阐述本部门的观点立场,并代表本部门回答记者的提问。
第五条 发布周期:新闻发布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进展适时举行,如遇重大情况或突发事件,第一时间举行。重要新闻发布与市委、市政府新闻主管部门联合举行。
第六条新闻发布工作的管理:新闻发布工作由市局党组统一领导,市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程序:
(一)新闻发布会由发布单位(市局各科室、市局各直属单位)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出申请,并对新闻发布的时间、方式等提出意见,同时,提供相关新闻发布材料(如新闻发言稿、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等)。
(二)办公室初审后呈送新闻发言人审查。
(三)新闻发言人审查后报市局主要领导审定,必要时提请局务会审定。
(四)办公室联系、邀请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及其他参加人员,并会同发布单位组织新闻发布活动。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建立由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机关保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局办公室是保密工作的职能处室,负责保密管理、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规范定密工作。各科(室)办文时,凡内容涉密的,由科(室)拟定文件密级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四条 秘密文件由办公室文书统一登记保管,按拟办的传阅范围流转,不得自行翻印、转载或自行扩大阅读范围,确需扩大传达范围或翻印的必须报请办公室有关领导批准。
第五条 涉秘文件、电报、档案、资料、音像和笔记信件在传阅过程中,必须严加保管、妥善存放。阅读完毕应及时退还,不得带至公共场合、不得在私人交往(包括书信、电话)中涉及秘密事宜、不得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第六条 查阅秘密档案资料需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外单位凭单位介绍信报批查阅。查阅秘密档案资料原则上应现场翻阅,不得摘录复制,特殊情况报请办公室领导批准后进行。
第七条 秘密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准出借,因工作关系或特殊需要出借的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按期归还。
第八条 机关工作中涉密件的草稿、印刷清样、统计表格等应作保密废纸处理,按《XX省保密废纸回收处理条例》进行销毁。
第九条 加强保密工作监督检查。局机关确定办公室、人事、监察、财务等部门为监督检查重点,不定期开展保密工作监督抽查。同时,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保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条 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一条 涉及计算机的保密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计算机保密管理相关制度进行。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记录录音的秘密不记录不录音。
发生泄密事件应当立即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对造成危害的泄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一条 为健全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结合我市XX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原则,坚持有访必接、有接必果的要求,在公开接待日让领导与上访群众面对面交流,依法处理信访事项,切实把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推动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 参与接访的领导干部范围:局领导。局机关相关科室、各相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协助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主要采取如下方式:
(一)定点接访。在规定时间和固定信访接待场所面对面接待来访群众。局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日每月安排一次,定于每月上旬。接访地点设于市局二楼会议室。接访的领导干部如遇重要会议、活动或出差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接待群众来访的,可以调整接访时间,并及时公示,方便群众了解。
(二)重点约访。对责任主体不明确、协调难度大、反复上访的疑难复杂问题及重点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预约接访。对约访的信访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限期化解。
(三)专题接访。对一个阶段、一个方面、一个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门集中接待。对确定接访的专题,提前向社会公示,便于群众提出相应诉求。
(四)带案下访。对信访复查、复核件以及处理难度大、案情复杂、协调难度大的信访件,应深入到问题发生地进行调查,核实了解相关情况,明确责任主体和化解时限。
(五)领导包案。对接访中当场不能解决的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定包案领导,落实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四包”责任制。
第五条 对所有的信访事项,首先应立足于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分清性质、明确管辖,根据法定职责和“三定”方案,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领导干部接访根据不同方式,突出以下重点:
(一)定点接访的重点是:已按信访“路线图”处理,信访人仍不服的信访事项;群众反映较多的信访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分管工作范围的信访突出问题。
(二)领导干部下访、约谈的重点是:时间跨度长、处理难度大、案情复杂、久拖未决的信访案件;责任主体不明确、协调难度大、反映上访的疑难复杂问题。
(三)领导干部专题接访的重点是:本地本部门一个阶段、一个方面、一个领域的信访突出问题,特别是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上访问题。
(四)领导干部包案的重点是: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靠单一部门或一般干部无法解决的信访问题。
第六条 领导干部接访实行如下程序:
(一)提前公告。
局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前,按照接访领导、范围、时间、地点、程序“五公开”的要求,至少提前2天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现场接待。
1、 局领导干部定点接待群众来访按照登记、接谈、批示、转办、交办、办理(或劝返)、督办、回访、归档等程序进行。
2、局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时,要摆放公示牌,标明接访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分管工作等。对每一件信访事项要填写《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并签署具体处理意见。
3. 来访人应填写《来访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登记表应包括来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或住址、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来访人填表后按照先后顺序依次接谈。
4.在接访过程中,能现场答复和解决的,应当场给予答复和解决;当场答复或解决不了的,由主要接访领导明确包案领导、承办处室和解决时限后,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交办。承办处室应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自交办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包案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并向信访人说明延期理由;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明确告知上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建立台帐。
对局领导干部接访的信访事项,局办公室应逐件建立工作台帐。接访台帐内容包括:来访人姓名、单位和住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及问题发生地、产生原因、接待处理意见、责任单位、办理结果等。
(四)强化督导。
局领导干部按照“谁接访,谁负责落实”的要求,对接待的群众来访问题,强化督查督办措施,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具体承办处室应抓紧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报接访领导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回复来访群众,促进“案结事了”。同时将办理结果交由局办公室备案存档。局办公室负责做好督办工作。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接访领导 | 接访时间 | 接访地点 | 接访方式 | 接待对象 | 反映事项摘要 | 处理情况 | |
姓 名 | 职 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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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定点接访时由局办公室填写并备案,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和带案下访由陪同局领导接访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填写后送局办公室备案。
编号:
来访人 姓 名 |
等 人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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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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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 日期 | 年 月 日
| 何时来访过 | 年 月 日 | |||||
何时走访过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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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单位或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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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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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映 内 容 摘 要 |
信访人签名: | |||||||
处 理 意 见 |
接待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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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务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要本着勤俭节约、有利公务、热情实在、统一安排的原则,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接待工作,自觉维护本单位声誉和利益。
第二条 公务接待范围
公务接待范围包括:
1、上级部门到本部门检查指导工作确需安排的;
2、外省市对口部门因交流工作确需安排的;
3、市直领导机关来本部门检查指导工作确需安排的;
4、各县、区来本单位办事确需安排的;
第三条 公务接待程序
公务接待实行主要领导批准,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对口接待科(室)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表),报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核后按照标准安排。能够安排在市局机关食堂的,安排在食堂接待,由后勤中心根据市局确定的标准承办。
第四条 公务接待标准
(一)住宿标准
1、接待对象需要本单位安排住宿的,一般在协议定点宾馆、饭店安排。厅局级干部住单间,处级以下人员住标准间。收费标准按照中心与定点宾馆、饭店所签订的协议价格执行。
2、接待省级以上会议或者由接待对象结算住宿费的,按接待对象要求安排。
(二)用餐标准
1、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每人60元。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2、陪餐人员标准比照接待对象标准执行,来客人数5人以下的,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来客人数5-10人的,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来客人数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公务接待管理
1、一般性公务接待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出席,相关科(室)1名主要负责人陪同,不搞多人陪同。系统内部会议、培训一般不安排接待。
2、公务接待一般实行定点就餐。
3、工作期间的公务接待,无特殊情况午餐不得饮酒。
4、不得用公款到高消费娱乐场所进行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接待私人亲属、朋友。
5、在市外原则上不得安排接待,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局长批准后,方可接待。
6、及时结算接待费用。公务接待所产生的费用,实行按月结算,不准拖欠。
7、报销接待费用。经办人凭经办人、办公室主任、计财科长、分管财务副局长签字的报销单到综合科报销。财务负责人员审核后,对手续不完备、费用超标准、票据不合规等情况,财务等相关人员有权不予审核和报销。
接待类型 | □接待会议 □接待调研 □接待学习交流 | ||
接待时间 |
| 主办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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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接待部门 |
| 被接待 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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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人数 |
| 陪同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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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审批 |
| 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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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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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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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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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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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类型 | □接待会议 □接待调研 □接待学习交流 | ||||||||
接待时间 |
| 主办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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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接待部门 |
| 被接待 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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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人数 |
| 陪同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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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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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地点 |
| 房间类型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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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地点 |
| 就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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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简约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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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
| 分管 领导 审批 |
| 财务分管领导 审批 |
| 领导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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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根据财政相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除水费、电费、电话费、取暖费、保安劳务费、临时工工资、车辆保险费、公车加油费、公车修理费、差旅费、往来款项等维持单位正常运转以外需要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经济行为。
第二条 大额资金使用标准及范围:单次支付1万元以上的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印刷费、版面制作费、宣传费、日常维修费、工程建设费、软件开发费等支出。
第三条 大额资金使用采用领导集体研究决策。
第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领导集体研究决策程序
1、申请。由承办科室书面提出申请,经过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批准,提请局党组会议或者局务会研究决定。
- 议定。会议由承办科室陈述事由,财务部门参加,局领导对业务科室提出的大额资金使用发表意见,须由参加会议的2/3 以上的领导同意后方可实行。
- 记录。财务部门对研究决策过程要进行书面记录,作为大额资金支付的依据。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不得支付。
第五条 大额资金使用实行授权审批制。大额资金项目经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可以委托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审批具体程序如下:承办科室根据领导集体研究议定的项目内容、范围、金额开展业务活动,完毕后先报分管领导审核,再将发票、相关证明材料(培训费、会议费须附通知文件、签到表、消费明细单)送交财务部门审核,最后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再送交财政审核付款。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前置条件。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列入当年预算,无预算的项目不能执行;涉企培训必须事前经过政务大厅审批;会议费要按照市政府 规定的会议费分类标准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凡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执行。需要定点采购的必须定点采购,需要公开招投标的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九条 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额度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比如:会议费、培训费必须严格执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等文件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标准,由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对于超范围超标准的坚决不予支付。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室有权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流程,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根据财务相关管理制度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将财务支出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预算与计划
各类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支出前需要制订支出计划,按照支出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报财务部门备案,无预算不得列支。上级部门拨款与同级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的拨款除外。
二、支出范围
支出共分为四类:日常性公用支出、非日常性公用支出、差旅费支出、人员性支出。
日常性支出项目是指维持单位日常运转所需费用,主要包括水费、电费、电话费、邮寄费、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用品、电脑耗材、会议条幅、版面制作)、稿纸、文件头等日常办公所需印刷费、监控设备维护维修费、网络使用和维护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汽油费、车辆保险费、过路费、车辆年审费)、后勤中心物业管理费(包括日常零星维修费、取暖费、绿化费、保安劳务费、临时工工资、食堂运转经费)、已列入预算的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非日常性支出是指招待费、会议费、职工外出培训费、单位自行组织培训费、讲课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等除日常性支出以外的支出。
差旅费是指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人员性支出是指除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与全体或部分职工个人利益相关的支出。
三、支出流程与标准
(一)支出流程
1、日常性支出
(1)申请与审批流程
科室填写申请卡——→分管领导意见——→财务意见——→财务分管领导意见
(2)报销流程
科室填写报销汇总单——→分管领导意见——→财务意见——→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2、非日常性支出与审批
(1)申请与审批流程
科室填写申请卡——→分管领导意见——→财务意见——→财务分管领导意见——→局长意见
(2)报销流程
科室填写报销汇总单——→分管领导意见——→财务意见——→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3、差旅费支出
(1)出差前审批流程
→
填写出差审批单—
分管领导出差由局长审批
(2)报销流程
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分管领导意见——→财务意见——→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办公设备的购置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计财科按照财政预算进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回来后交给后勤中心办理入库手续,使用科室领用时办理出库手续。
(二)支出标准
1、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标准严格执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办发【2014】57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2、1万元以上的非日常性支出项目须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上级部门和财政部门拨付的有指定用途和指定单位的专用款项以及往来款项除外。
4、人员性支出
(1)申请与审批流程
科室填写申请卡——→分管领导意见——→财务意见——→财务分管领导意见——→局长意见
(2)报销流程
科室填写报销汇总单——→分管领导意见——→财务意见——→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四、支出手续
1、日常性支出
日常性支出需提供日常性支出项目申请卡、取得由财政或税务监制的合法票据、填写报销汇总单。
2、非日常性支出
非日常性支出需提供非日常性支出项目申请卡、取得由财政或税务监制的合法票据、填写报销汇总单。
人员外出培训需提供上级部门或同级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
自己组织系统性或业务类培训需提供培训文件、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政府定点采购单、电子结算单、发票、讲课费签收单。
3、差旅费支出
(1)、出差审批单。出差人员外出前应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科室人员出差两天以内须由分管领导进行审批,两天以上需由局长审批,局领导出差须由局长进行审批,出差审批单上须写明出差人员、出差地点、出差日期、出差事由以及出行方式。
(2)、交通费、住宿费票据或办公室派车单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汽车、飞机的须提供火车票、汽车票、机票,产生住宿费用的须提供住宿费票据,由单位统一派车的须提供办公室派车单和过路费票据,派车单上填写的人员与时间要与出差审批单相一致。
(3)、差旅费报销单
出差人员按照《XX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出差天数、途中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以及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4)、接待单位回执
出差两天以上无法提供住宿费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需要提供接待单位回执。
4、人员性支出
人员性支出需提供人员性支出项目申请卡和相关的政策依据,发放实物、福利和奖励金的提供发放表,支付相关费用的提供合法合规票据。
政策依据必须是市政府、市财政部门或市直相关部门的正式书面规定或文件。
五、支出时效及支付方式
1、支出时效
一般支出款项应于当月结算,维修及工程类款项应于项目结束后及时结算,借款应于因公事项办理完毕后及时结算。
差旅费原则上一次一报,每次出差回来后一周内应将报销所需手续交于财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付的,至少当月月末应该交付,超出当月的原则上不能集中补报。
2、支付方式
所有支出全部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结算,差旅费每月支付一次,一般向个人工资卡付款,如因个人原因需向其它卡付款的,需提前向财务部门说明。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现金支付的,需经财政审核同意。
六、支出核算
各类支出分别设“财政拨款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两个一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一级会计科目下再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核算。
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业务开展需要,在各自的预算经费内列支,无预算或者超出预算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如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需经财务部门审核,报请财务分管领导和局长批准同意。
局领导因公出差发生的差旅费或者其它费用在各自分管的科室预算经费内列支。
附件:XX市XX局日常性支出项目申请卡
XX市XX局非日常性支出项目申请卡
XX市XX局人员性支出项目申请卡
XX市XX局日常性支出项目申请卡
年 月 日
申请 科室 |
| 承办人 |
| 科室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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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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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管 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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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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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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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局非日常性支出项目申请卡
年 月 日
请示 科室 |
| 承办人 |
| 科室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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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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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管 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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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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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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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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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局人员性支出项目申请卡
年 月 日
请示 科室 |
| 承办人 |
| 科室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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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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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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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管 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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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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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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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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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各类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纠正,杜绝和避免财经重大违规事件的发生,结合审计提出的问题,决定在我市系统内部开展审计工作,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 审计范围
市局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均列入被审计对象。
二、 审计时间与审计期限
内部审计工作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审计期限原则上为审计开展年度上一年的1月至12月,重大事项可以延伸审计到所需的以前年度。
三、 审计机构与审计经费
内部审计工作由市局委托具备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市局计财科负责委托与安排具体审计实施事宜。
内部审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四、 审计内容
1、对被审计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和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2、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资产、“三公经费”进行审计;
3、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评审;
4、对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5、有关规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五、审计程序
1、市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书面审计通知。
2、市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计方案并实施现场审计。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运用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核对法、审阅法等)、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盘点法、调节法、鉴定法)、审计调查方法(观察法、查询法、函证法)等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做出审计记录。
3、现场审计完成后,要形成书面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审计报告经必要的修改后,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市局计财科。
4、审计报告经市局计财科实施复核等审计质量控制程序后,报请市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5、市局计财科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向市局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
6、市局计财科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六、审计结果运用
1、内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的,单位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根据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2、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处理。
3、内部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需要作出处理的,应当报经市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作出处理。
七、监督与问责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拒绝执行审计处理意见的。
一、总则
(一)为规范单位的收入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障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收入管理行为。
(三)本制度用于保障单位收入准确、及时和核算。
(四)收入是指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五)收入核算是指对收入取得的过程及其去向进行正确、系统、完整、及时地记录、反映和监督等一系列经济活动。
二、收入的分类
(一)单位收入分为: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三、 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财政拨款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1、财政直接支付收入确认。单位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
2、财政授权支付收入确认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
3、财政拨款收入的核算设置“财政拨款收入”总账科目,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在基本支出科目下设“工资福利支出和、“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六个明细科目。财政拨款收入年终余额转入“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核算,设“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两个科目核算。
(二)上级补助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1、上级补助收入的确认
核算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属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用自身组织的收入和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下属单位的日常业务,若是指定专项用途并需单独报账,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入。
2、上级补助收入的核算
设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登记实际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数,年终结账时,将余额全数转入“其他资金结余”账目,结转后,科目无余额。
(三) 其他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1、其他收入核算的确认
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等,根据实际收到的数额确认收入。
2、其他收入的账务处理
单位设置“其他收入”科目,用来核算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收入,其贷方登记其他收入的增加数,借方登记冲销转出数,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账时,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本科目可按收入的主要类别设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四、非税收入收缴
(一)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行政性收费由行政审批科负责收取。具体程序为:行政审批科根据收费标准开具统一印制的收费通知单,当事人拿收费通知单到政务大厅的委托代理银行缴费,代理银行在收费通知单上盖章后,行政审批科向当事人出具发票。每月月底行政审批科和代理银行对账后,银行直接划款至财政专户。行政审批科每季度将收费票据和银行上划单交回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核实票据金额和银行上划金额的一致性,并记入“应缴财政专户”科目进行核算。
(三)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照规定程序收缴,并及时划缴至财政专户。
五、价格确定管理
严格按照XX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14】39号公布的涉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六、票据管理
(一)单位使用的票据分为收费类票据和管理类票据。收费类票据即XX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XX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是指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时使用的收据。管理类票据分为XX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票据领发单。XX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各单位之间有往来资金时填用的票据。票据领发单指领用人领发票据时填用的凭据。
(二)单位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根据科室所需票据的使用情况向财政局领取票据,收费类票据和管理类票据共有50份,由财政局统一按顺序编号。管理类票据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和填开,收费类票据由财务部门向票据领用人发放。发放收费类票据时,需要填制票据领发单。年度终了时,财务部门应当核对发出去的票据和收回的票据是否一致,对于结存票据应当及时收回。
(三)票据的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则:按规定用途使用票据,不得混用票据;票据填写要规范、字迹要清晰、数字要准确、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按照规定加盖印章,印章不全和无印章的票据一律无效;作废的票据必须完整保存并在票据上加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票据使用须做到五不准:不准缺联复写,不准涂改、乱擦、挖补,不准开具白条,不准收费不开票,不准用钢笔、毛笔单联填写;收费人员将整本票据使用完毕后,认真填写票据封面的结报情况,将存根交回票据管理员办理结报手续,结旧领新。
(四)票据由财务部门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局报告。
(五) 已开具的收费、罚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报财政局票据管理部门核准后销毁。
(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财务部使用,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经领导批准方可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严禁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替收费票据使用。
七、单位收入的监督
(一)单位的所有收入都必须入账,不得帐外设账、不得将收入存入下属单位、不得将收入存入工会账户或者其他私自开设的账户,不得公款私存。
(二)业务部门因履行职能和开展工作所收取的现金应当及时交回财务,财务部门应当将所收取的现金及时送存开户银行,不得超过库存限额存放大额现金。
(三) 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做到应收尽收,不得违反规定、无收费依据乱收费、乱罚款。
为了规范单位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XX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1、市局机关及下属单位都是独立的预算单位,预算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编制并报财政审核。
2、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原则上,单位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管理。
3、各单位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4、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经过财政批复的预算,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5、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通过财政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单位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二、预算管理权限
各单位业务部门负责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预算,财务部门负责安排、收集、整理、汇总业务部门预算,并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报财政审批。预算批复后,业务部门负责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保证执行进度,财务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调整、把关和监督。财务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的预算批复情况向党组会报告。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做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应当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
三、预算收支范围
各单位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各类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编制用途使用,科目之间原则上不能互相调剂使用。
市局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属单位的预算资金。
四、预算编制
财政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后,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将本年度的预算编制政策向各业务部门宣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报送本单位预算。
各业务部门应当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结合本年度工作实际和收支预测编制预算,经过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报财务部门审核汇总。
各业务部门的预算编制额度原则上不能大于上一年度,如确需调整增加预算的,需要在预算报送财政审批之前报请局领导审批同意。
五、预算审查、批准与分解下达
财务部门将审核汇总的本单位预算草案向党组会议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预算总收入、总支出、各业务部门的预算安排、重大项目支出、政府集中采购、“三公经费”支出、绩效评价以及预算编制的其它重要事项说明。党组会议需对预算编制草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本单位工作需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重大项目支出安排是否合理作出审查。
财务部门根据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调整修改预算后,报财政审核,按照财政审核意见修改完善预算。
财政批复预算后,财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至各业务部门,并要求各部门按照时间进度严格执行预算。
六、预算执行
各业务部门是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财务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监督和管理。
预算经财政批复后,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对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各类支出必须符合预算,按照预算编制的用途合理、正确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虚假列支。
七、预算调整
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预算调整必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报请财政审核同意后,经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如确需调剂使用的,应当在财政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报单位领导批准同意。
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需要作出预算调整的,按照支出审批权限报批。
八、决算
各单位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决算。
编制决算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本单位决算编制完成后,应当向党组会议报告决算编制情况,党组会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预算收入情况、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结余情况、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财务部门将党组会议审查通过的决算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报送。
九、绩效评价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单位应当根据财政局设定的预算绩效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整体支出评价和项目支出评价。整体支出评价应当包括:工作目标设定、预算配置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情况、职责履行情况、履职效益情况;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应当包括:项目决策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绩效情况。以具体分值确定评价结果。
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找出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评价结果做为下一年度编制预算的重要依据。
十、监督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和管理,如果发现违反预算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局所属各单位还要接受市局组织的内部审计监督,市局对于在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预算执行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十一、责任
各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1、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2、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3、违反预算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4、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5、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6、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流程,根据财务相关管理制度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我局政府采购项目规范运行,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外采购与工作有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职责权限
1、业务部门负责根据年初批复的预算提出政府采购申请,并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2、业务部门负责编制采购计划,对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和采购时间提出要求,并按照财政局规定的政府采购支出进度实施政府采购;配合财务部门和财政局进行技术环节的对接,参加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开标事宜,并负责签订采购项目合同、组织实施采购以及采购项目完工验收。
3、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政府采购的财政相关备案手续,每月编制报送政府采购报表。
4、财务部门负责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与金额完成付款手续。
四、采购原则
1、政府采购原则
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的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市财采管【2015】15号《XX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物资采购。
2、一致性原则
采购人员采购的物资必须与采购申请单所列要求、规格、型号、数量一致。在市场条件不能满足采购申请部门要求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采购人员须及时反馈信息供申请采购部门更改采购申请单。
3、廉洁原则
采购人员要自觉维护单位利益,提高采购物资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廉洁自律,不收礼,不受贿,不接受吃请,不向供应商伸手;严格按采购制度和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监督。
4、规定采购方式采购原则
按照财政局规定的采购方式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协议供货等方式进行采购。
5、定点采购原则
办公家具、图书、公务接待、车辆维修、印刷采取定点采购方式,由采购申请部门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进行采购。
五、采购预算与计划
1、编制采购预算
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局规定的实物配置编制要求,于每年编制预算前将年度采购计划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将符合要求的采购计划列入年度预算。
2、编制报送采购计划
预算批复15日内,业务部门根据分解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由财务部门统一收集汇总后报财政采购管理科备案。
六、采购项目分解、申请与审批
1、采购项目分解
采购项目预算经过财政批复后,财务部门应当将年度采购项目预算分解下达至各业务部门,并报请党组会议一次性讨论通过。
2、采购项目申请
业务部门根据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的采购项目提出采购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
3、采购项目资金审批
采购项目申请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后,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七、过程管理
1、财政备案
财务部门将经过审批的采购项目申请表报财政局采购办备案后,按照备案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2、实施采购
计算机、打印机、服务器、复印机、照相机、空调的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招标确定供应商,采购申请部门需派人参加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签字确认中标供应商;定点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部门负责实施采购,其余需要公开招标、询价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部门负责提供技术参数、参加开标、组织实施采购。
3、采购项目验收
采购物资、工程、服务的验收由供货商、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共同签字验收。
4、登记入账
采购物资验收后,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后勤中心负责办理出入库手续并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财务部门根据出入库单据登记固定资产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5、结算付款
采购物资验收完毕、登记入账后,财务部门根据采购申请部门提供的供货正规发票负责结算付款。
八、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认真完成好政府采购的计划、申请、采购、验收、记录与付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确保采购流程规范、完整。
2、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论证,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准确率。
3、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支出进度,基本支出采购项目6月底前完成年度采购额的70%,9月底前完成90%,项目支出采购项目6月底前完成年度采购额的70%,9月底前完成100%。
为了规范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单位或其它行政单位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等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2、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或者使用价值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
二、基本原则
1、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审批,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处置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2、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配置,配置所需资金要列入年度预算,无预算不得擅自配置资产。
3、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所使用的资产进行日常维修和保养,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完好性。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1、各单位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后勤中心和计财科共同管理。
2、各单位统一使用资产信息管理软件对资产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对所属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进行计算机录入。
3、后勤中心负责固定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的出入库手续;负责使用资产信息管理软件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计算机管理;负责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
4、计财科负责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登记,负责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固定资产信息系统的数据收集、汇总与上报工作。
5、后勤中心和计财科每季度核对一次资产帐目,确保资产卡片台帐和资产会计帐做到帐帐相符。
6、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的维修和保养,并对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提出申请。
四、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财政核定的配置价格、实物量标准、使用年限确定,对于所需配置的资产资金应当列入年度预算,配置资产能够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后勤中心对于所配置资产要及时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资产信息系统,同时要明确资产使用权人,资产使用权人要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确认。
五、资产使用与保管
资产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资产信息系统中的使用权归属对于所属资产加强管理,如需部门之间调剂使用的,须经过后勤中心办理调剂手续,同时变更资产信息系统的使用权归属部门。
后勤中心应当对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使用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实际使用部门与资产信息系统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和纠正。
六、资产处置
资产的处置、出租、出借需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后勤中心、计财科鉴定后报财务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核通过后,报财政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资产核算
单位设“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会计科目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处置时,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产权发生变动时,单位应当及时登记入账,确保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数额与资产信息系统的固定资产数额保持一致。
八、资产评估与产权纠纷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3、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4、行政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事宜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5、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九、监督管理
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各自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应当履行合法程序,报请财政部门审批, 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一经发现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资产管理应当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原则,后勤中心应当加强对资产的定期盘点清查,对于在清查中发现的私自占有、转移、处置资产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要向局领导报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附注
本办法中资产的处置是指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附表1:XX市XX局资产处置申报表
附表2:XX市XX局资产清查盘点表
XX市XX局资产处置申报表 | ||||||||||
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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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名称 | 卡片编号 | 购入日期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账面原值(元) | 处置形式 | 处置原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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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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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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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账面数量 | 清查数量 | 账面价值 | 取得日期 | 盘点结果 | 存放地点 | 使用部门 | 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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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局资产清查盘点表
年 月 日
为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强化领导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意识,及时掌握和了解干部外出情况,保障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改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制度>的通知》(厅字[2018]7号),特制定本制度,内容如下。
一、请假报备人员和事由、范围
市局党组成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市局各直属单位、开发区分局、XX区分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工作日期间因公、因私(出差、休假、学习)离开XX(不含太原市)外出,须提前填写《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单》,经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批准并向市局办公室报备后方可外出;公休日离开XX(不含太原市),须提前履行报备手续。
二、请假报备内容
主要包括:外出人员(含同行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外出期间如行程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交通工具、联系方式,在此期间代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三、请假报备程序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实行分级审批。
1、市局党组书记(局长)外出报备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制度>的通知》(厅字[2018]7号)文件要求执行,由市局办公室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办理请假报备手续。
2、市局副局长、总工程师、调研员、副调研员外出须提前3天向市局党组书记(局长)请假,经批准后,向市局办公室报备。公休日离开XX(不含太原市),须提前1天向市局办公室报备。
3、市局各直属单位、开发区分局、XX区分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外出须提前3天向市局党组书记(局长)请假,经批准后,向市局办公室报备。公休日离开XX(不含太原市),须提前1天向市局办公室报备。
4、如遇紧急事务、特殊情况等外出的,可随时报备或进行补报。
四、外出请假受理和报告
1、市局办公室对受理的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要严格审核把关,按程序受理、及时上报;对不按时限要求请假报备的,要记录在案,并对请假报备的领导同志加以提醒;对领导批示情况,要及时反馈到请假人;对全局请假报备制度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要适时予以通报。
2、涉及重要时间节点、重大敏感事件的外出,需市局党组批准同意后才能安排;除特殊情况紧急外出可先采取口头方式请假再行书面方式外,不得以电话、短信代替书面请假报备,不得先外出后告知;外出行程调整的,要及时补报和履行有关程序,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外出期间,如遇市局重要会议或重要工作,应及时返回。除上级统一组织的外出活动以外,原则上单次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工作日。外出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市局办公室进行书面销假。
各直属单位、各分局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外出报备作出具体规定。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单(样表)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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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路线及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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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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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时间 | 离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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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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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方式 | 飞机□ 火车□ 长途客车□ 轮船□ | |||||
同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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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工作 负责同志 | 姓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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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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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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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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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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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重要干部任免程序,优化队伍结构,促进我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的XX干部队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要干部任免的原则
干部的选拔、培养、推荐遵循组织原则,按照民主推荐、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任前公示、党组决定的程序进行。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
1、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及所属其他单位正副职干部的任免和调整;
2、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3、干部选拔、培养、推荐等;
4、上报荣誉人选推荐;
5、对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违法干部的处理意见;
6、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被用干部的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2、具有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熟悉职位的业务,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
3、具有胜任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4、勤奋敬业,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实绩较为突出,且前三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5、作风正派,服从领导,团结同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两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6、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四、重要干部任免的程序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经党组会议分析研判、集体酝酿后,向市委组织部提出请示。
2、市委组织部经讨论研究后,对我局提出的请示予以批复。
3、进入民主推荐环节,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并在一年内有效。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用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2)填写推荐票,并进行个别谈话;
(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进行统计;
(4)向局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4、召开局党组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发布考察预告。市局党组要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岗位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情况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5、成立考察工作组对市局党组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缺点、不足以及个人有关事项、干部档案等,并形成考察报告上报市局党组。
6、召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科室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等情况,参加会议人员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党组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7、任职前公示,在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将此次涉及的干部任免人选,在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8、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人事组织部门履行任免手续,下发任职通知。
9、市局党组、纪检组对新任职干部进行任前谈话、廉政谈话。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调整、选拔、使用干部的;
2、主要领导、领导班子成员未按“末位表态”规定,影响民主决策的;
3、用人失察、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为加强XX系统公务员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公务员日常工作,逐步建立平时考核激励机制,为年度考核积累资料、提供依据,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入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促进全市XX建设持续稳定好转为主线,充分发挥平时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更好地调动公务员在推进全市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二、考核原则
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依据分类考核、量化评价、综合评定的要求,实行自记自评与领导评鉴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进行。
三、考核主体
成立平时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科、办公室、监察室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人事科,负责平时考核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平时考核实施方案;
2、组织、指导、监督平时考核工作;
3、审核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4、负责平时考核工作总结,提出改进建议。
四、考核对象
局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参照本制度执行。
五、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内容及量化分值。
考核内容: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察日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以及出勤情况。
1.考德(15分)。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政治素质及品行。
(1)思想政治素质(4分):主要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信念,政治方向和政治鉴别力,宗旨意识、政治立场是否坚定。
(2)个人品德(4分):主要指能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诚实守信,襟怀坦荡,光明磊落,谦虚谨慎,团结民主,具有良好的生活作风和个人素养。
(3)职业道德(3分):主要指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和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严守国家和工作秘密,坚持依法行政。
(4)社会公德(2分):主要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是否模范遵守社会行为规范,负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家庭美德(2分):主要指在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等方面的行为准则。
2.考能(15分)。主要考核业务素质、履行本职工作、学习及协调办事等方面的能力。
(1)业务素质(3分):主要指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水平及业务技能等。
(2)工作能力(9分):主要指熟练运用政策、组织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问题、正确处理公务、创新开拓事业及语言文字表达等方面的能力。
(3)学习能力(3分):主要指学习态度是否端正,是否善于汲取新知识、深入思考新问题;是否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参加各类培训、学习态度是否端正,是否学有所获。
3.考勤(15分)。主要考核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1)责任心(5分):主要指是否敬重和热爱本职工作,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
(2)工作态度(5分):主要指工作是否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工作纪律和出勤情况是否严格遵守落实。
(3)工作作风(5分):主要指是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帮带基层,实事求是,精益求精,任劳任怨。
4.考绩(40分)。主要考核工作思路与措施、数量与质量、效率与效果,包括重大任务、日常工作、阶段工作、创新工作完成情况、疑难问题处理情况以及能否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1)思路与措施(10分):主要指在完成目标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是否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提出的工作思路与措施是否符合规律、科学有效。
(2)数量与质量(15分):主要指在规定时间内是否按质、按量完成工作或超额完成任务。
(3)效率与效果(15分):主要指办事效率如何,工作效果是否明显,解决疑难问题是否科学合理,有没有突出贡献。
5.考廉(15分)。主要考核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情况。
(1)遵纪守法(5分):主要指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有无违纪违规违法现象。
(2)廉洁自律(5分):主要指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艰苦奋斗、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自身修养等情况,爱好是否健康向上,有无不正之风或不健康行为。
(3)依法行政(5分):主要指能否依法依规办事,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是否公正文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基层是否认同,群众是否满意。
(二)平时扣分量化分值。
扣分不保底,扣至零分为止,其量化分值为:
(1)不能坚持集中学习。年累计3次以下扣1分,3次以上扣2分;
(2)不能坚持经常性自学。并要做好读书笔记,无读书笔记的扣1分;
(3)上班经常迟到、早退。年累计3次及以上扣1分,5-7次扣2分,无故不上班的1次扣1分;上班期间上网网购、玩游戏、看小说(电视剧)等,发现1次扣1分;
(4)作风不严谨,工作有差错的1次扣1分,影响工作的1次扣3分,情况严重的1次扣5分;
(5)工作推诿扯皮,误事的1次扣2分,按照首办负责制及相关规定时限未完成1次扣5分;
(6)不按规定、程序办事被举报的1次扣4分;已造成不良后果,经查证属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1次扣8分;被上级部门转递投诉的,经查属实的1次扣6分;
(7)值班期间存在漏岗漏勤的1次扣2分;值班记录不全的1次扣4分;重要情况迟报的1次扣6分;被相关部门纠察通报的1次扣10分;
(8)不服从管理,政令不通,影响工作开展的1次扣5分,重点工作误事的1次扣10分;
(9)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被投诉的1次扣10分;被上级转来举报不廉洁行为,经查证属实的1次扣30分。
(三)考核等次量化分值。
平时考核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等,考核分值在85分以上为“优秀”;70—84分为“称职”;60—6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六、考核方法与程序
平时考核以工作实绩和平时表现为重点,实行个人自评与民主考评相结合,统一组织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局主要领导对平时考核工作负总责;局分管领导按照任务分工,负责对口科室负责人的考核;机关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公务员的考核,报局分管领导提出评鉴意见;事业单位采取单独考核,由单位负责人对其工作人员直接考核。
(一)考核方法
平时考核实行周记实、月小结、季考评的方法。即:被考核人每周对个人工作进行记实;科室每月依据周记实情况进行工作小结,每季度依据月小结情况进行民主考评。
(二)考核程序
各科室根据被考核人岗位职责,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每个人,把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限、标准、数量、质量作为考核的基本依据,由被考核人填写《平时考核登记手册》。在此基础上,按以下程序考核:
1、周记实。每周末,被考核人以工作周记的形式,把当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如实记录在周工作记实表中。个人工作周记要真实客观,重点突出,记大事、记功过、记结果,结合“考核内容及标准”量化分值,自我评价考评等次,作为个人周考评资料。
2、月小结。每月末,科室负责人组织一次工作小结,对被考核人当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出勤等情况进行总结,对未完成的工作说明理由,对自我评价考评等次提出意见,作为科室月考核资料。
3、季考评。每季末,科室负责人组织被考核人进行民主测评,依据被考核人的月小结、现实工作表现和民主测评结果,分别写出评鉴意见,提出本季度考评等次建议。机关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考核办公室备案封存(期限1年)。科室负责人的季度考评等次,由分管领导依据其周记实、月小结和日常掌握的情况以及个人现实工作表现确定,分别填写评鉴意见,内容包括: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努力方向,一并报考核办公室备案封存(期限1年)。
七、考核结果及使用
(一)平时考核结果是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基础,其分值占年度考核总分值的60%。按照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计算,科室季度考评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科室总人数的30%,且避免轮流评定优秀等次。监察室参加机关考核。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选,一般从季度考评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中产生。
(二)被考核人在季度考评有1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有2次及以上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1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年度考核视情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
(三)在平时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由科室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由分管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四)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转正定级、提拔使用、派出学习、奖励惩戒和解除处分的参考依据。
八、考核管理
(一)经批准享受国家规定假期的,按正常出勤对待。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根据学习、培训所在单位提供的评语鉴定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的公务员,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新进公务员不足半年的,不参加季优秀考评等次评鉴。在季考评周期内因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考核天数一半的,不进行考核。
(二)对不按规定进行平时考核的,不得参与任何评先选优活动。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或不按规定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材料的,由科室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当年不得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给予其它形式的表彰奖励。
(三)公务员对平时考核结果不服的,可在平时考核结果后15日内,向平时考核办公室提出复核。提出复核的,需提供经科室负责人确认的本人平时考核材料,报分管领导同意。
各科室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开展平时考核工作,做到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导致考核结果失实、失真的,一经查实,该科室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九、其他事项
(一)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工勤人员(含聘用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制度实施。
(二)本制度由平时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管理工作,规范考核测评的程序,使年度考核测评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保证此项工作的客观、公正,以考核测评促工作,不断提高基层领导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与原则
考核目的在于及时掌握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地总结、评价基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和业绩,进一步增强基层领导干部工作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领导班子建设,为我局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考核指标坚持简化优化原则,突出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考核方式坚持分类考核原则,突出差异和体现权重;考核操作坚持定量定性相结合原则,突出结果认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考核认定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原则,突出考核方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考核手段坚持运用科学考核原则,保证考核结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考核结果坚持以考促建、奖惩分明原则,突出结果运用的激励性和导向性。
二、考核测评组织机构
考核测评工作在市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组成考核测评小组,考核测评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局人事科牵头,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参与,负责考核组织和考核测评工作。考核测评办公室设在市局人事科。
三、考核测评内容
1、德:指思想政治素质。主要包括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重点考察是否以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能否认真贯彻执行局党组、本单位班子的决定,是否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2、能:指领导能力。主要包括运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的能力,开拓创新的能力;坚持学习,有接受新信息、新知识、新观念的能力。
3、勤:指工作作风。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勇于负责,遵纪守法,勤奋敬业等方面的情况。
4、绩:指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工作措施、充分发挥的具体作用和所取得的实际效果以及部门整体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5、廉:指廉洁自律。主要包括自觉遵守党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执行局党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决定执行情况等等。
6、创新:指自主创新能力。主要包括领导干部要有创新愿望、创新能力、创新行动和创新效果。要敢于创新,有强烈的创新意识,能通过调查深入研究后产生自己的主见,制定措施,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达到不断改进工作,不断完善管理,提高效益的目的。
四、考核测评办法
定期考核主要采取年终考核测评的办法进行。
1、写好述职述廉报告。每年12月下旬与全年工作总结结合,撰写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2、进行述职述廉报告。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局机关干部职工大会上做述职述廉报告;各下属单位班子成员在本单位干部职工大会上做述职述廉报告。
3、与会人员对述职述廉进行无记名的民主测评。测评票由局考核小组负责发放和回收。领导班子的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不定期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和突击抽查工作的方式进行。
最终结果按照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各占50%的比例进行打分、排名。
五、考核测评结果的使用
1、述职述廉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市局人事科,一份交局纪检组,分别存档保管。考核测评结果将存入干部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今后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2、局考核测评小组将民主测评情况向局党组会议报告。
3、局考核测评小组对民主测评结果汇总后,如实反馈给被测评单位,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向班子成员进行通报。
4、对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对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得不称职票超过20%的,要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原因,视情况进行组织考核或谈话;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得不称职票超过30%的,要对其进行重点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进行调整。
5、对考核测评中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由考核小组进行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6、对在民主测评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由局纪检组认真调查核实。
7、对连续两年在考核测评中获得不称职票超过30%的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的干部管理工作,调整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XX干部队伍,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局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干部交流轮岗应坚持的原则
(一)交流轮岗与培养后备干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挑选年轻、优秀、有培养前途的干部交流,有意识让他们接受各方面的锻炼。
(二)交流轮岗与加强中层领导力量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形成干部梯次结构,实现干部的合理配置、优化组合。
(三)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安排的原则,被交流轮岗的干部要讲党性,顾大局,坚决服务组织安排。
二、交流轮岗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一)交流轮岗的对象
局机关各科室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可在机关内部进行跨科室交流轮岗,原则上每年跨科室交流轮岗的不低于全局人员总数的5%。
(二)交流轮岗的条件
对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中层领导干部,任同一职务已满5年的原则上应交流,任同一职务已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工作已满10年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予交流;其他应工作需要进行交流的必须交流。
(三)交流轮岗的方式
交流轮岗主要采取在局内部跨科室交流方式,以平级交流为主,对干部本人综合条件较好,德才表现、工作实绩比较突出,并符合《干部选拔作用条例》规定的,可提拔使用。
三、审批、办理程序
1、应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由人事科负责办理有关内部调整手续。
2、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也可由本人提出交流申请,由人事科负责收集、征求相关科室和分管领导意见后,并报请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进行交流轮岗。
3、交流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确保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做好交流轮岗工作对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努力克服交流轮岗给工作带来的短期影响,确保交流轮岗工作落到实处。全体干部职工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经组织研究决定交流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在编人员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三年内不考虑提拔。
(二)个别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特殊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交流轮岗。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制度,考勤制度包括上班考勤、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因公外出考勤,考勤具体工作由人事科会同监察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二、上班考勤实行考勤机签到制度。依据按市政府通知作息时间要求,签到时间按作息时间延迟20分钟,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超过30分钟且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三、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实行手工签到制度。召开会议和重大活动时超过10分钟签到者,视为迟到,每月参会迟到3次者,视为上班迟到1次。如有请假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将请假者名单及请假事由报会议或重大活动举办科室,由举办活动科室负责人汇总后向主要领导汇报,并向人事科备案。
四、因公外出考勤实行备案制度。工作时间各科室、单位人员不得无故无人在岗。确因故临时外出者,须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到人事科填写《临时外出登记表》;因公外出1天以上,须填写《因公外出审批单》,参照《机关请销假制度》的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后,交人事科备案。
五、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确有特殊情况,如外出开会、办理公务或其他突发事件无法按时赶来签到的,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但必须明确外出时间,且此类情况每周不得超过2次。
六、考勤纪律实行联动突查机制。由人事科、监察室、机关纪委、纪检组长和主要领导组成纪律检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地对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在岗情况进行抽查、突查,原则上要求每周至少抽查1次以上,重点检查上班签到和在岗情况,对工作时间出现干私活、玩电脑游戏、炒股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由纪检组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在年终考核时列入不称职等次。
七、每月累计迟到或突查发现擅离职守3次以上者,视为旷工1 次,每旷工1次者,由机关纪委、人事科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旷工2次者,由监察室、纪检组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旷工3次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考勤情况实行一周一统计、一月一通报,由人事科于次周一将本周统计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本月考勤情况在全局范围内进行公布,并作为年终考核和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XX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试行)》、《2018—2023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及省、市干部教育培训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培训工作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围绕我市“挺进全省第一方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紧密结合XX工作任务,更新观念,丰富内容,改进方式,增强实效,为全面完成市局党组各项工作部署,推动XX事业全面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
第三条 教育培训工作以加强党的建设为核心,以增强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为目标,围绕XX工作任务,落实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提高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XX干部队伍。
第四条 教育培训原则:
(一)坚持分类层级的原则。面向全体干部职工,多层次、多渠道,分类实施培训,激发全体干部主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围绕XX工作宗旨,紧扣XX工作主题,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教育培训模式,努力使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全面提升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率。
(三)坚持按需施教的原则。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业务需求,岗位需求进行培训,提高干部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坚持能力培养的原则。按照干部队伍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培训的全过程,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综合业务素质和自身心理素质。
第五条 教育培训内容:
(一)政治理论方面
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章党规,学习党史、军史,学习中央、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制度、规定、会议精神等内容。
(二)业务知识方面
围绕XX业务和行政管理两个方面,重点抓好质量强市、标准化建设、节能减排、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执法风险防范、纪检监察、公文处理与软件应用、人事劳资和财务管理等内容。
(三)法规道德方面
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有关内容,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
(四)其它方面
根据单位实际和不同时期的形势、任务,针对干部职工实际需求,适时进行交通道路、消防安全、人文社科等内容的教育培训。
第六条 教育培训方式:
坚持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专题教育与调查研究相结合。
(一)个人自学。干部职工要系统阅读教育培训工作所安排的学习内容,按照教育培训计划,联系工作实际,统筹兼顾,自行安排学习。
(二)领导干部、业务骨干讲课。市局科长以上的干部每年要为本单位、本系统的人员讲一次党课或结合业务工作做不少于一次的专题讲座,授课内容要注重政治性、思想性、专业性和针对性,授课形式要注重提升培训的质量、效果和吸引力,授课人员年初要将本年度课题准备报教育科,并交人事科备案,授课时间由教育科、人事科在年初统筹安排。
(三)聘请专家学者授课。适时聘请部门权威、专家学者来我局进行专题授课,传道授业,答疑解惑。
(四)专题讨论交流。围绕市局党组中心工作和重点、难点问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交流工作经验,相互学习,相互借鉴,进一步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业务能力。
(五)组织干部调训、选学。根据市委、市政府、省XX局的工作安排和我局实际工作需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委派干部职工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校基地等班次学习,或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备案的各类专题研讨班学习培训等。干部要积极参加省内外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开展的干部选学。
(六)参加网络学习。干部职工要按照市委组织部的要求,积极参加“XX干部在线学院”、“XX市干部培训网络学院”等网络学习,提高任职本领。
第七条 建立学习教育日制度。学习教育培训时间为每周五下午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八条 建立教育培训考勤制度。每次学习培训,由人事科负责对参加学习培训人员进行考勤登记。干部要自觉遵守培训纪律,按时参加培训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集中培训时干部职工要执行请销假制度,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得请假。
第九条 建立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市局党组每年对直属单位的教育培训情况至少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内容。各单位教育培训登记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干部参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民主评议和干部年终考核的主要评价内容之一。脱产培训情况要记入年度考核表,脱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将干部培训作为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
第十条 外出培训审批备案制度。凡外出参加各类培训班(包括总局、省、市组织的培训班)的人员,要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市局党组成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报市局党组书记、局长审批;市局各科室人员外出,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局党组书记、局长审批。上述人员完成审批后,要到人事部门登记备案,履行相关手续,以便掌握和登记培训情况。
第十一条 市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人事和教育的副局长为副组长,由人事科、教育科有关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市局人事科负责干部职工外出培训的有关工作,教育科负责市局机关教育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发挥好表率作用,履行“一岗双责”,带头参加学习,带头组织学习,带头讲课,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培训教育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积极主动、齐抓共促的良好学习教育氛围。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细化并明确工作责任分工,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任务,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直属单位、各分局要按照市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形成全面覆盖、上下联动、相互衔接的规划体系,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工作要按照勤俭办培训、规范办培训的原则,整合教学资源,充分发挥本单位师资和业务骨干的作用,组织实施相关培训,做到各阶段有目标,各环节有措施,各项目有检查,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工作要严格执行规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抵制“四风”,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教育培训相关纪律规定,不得违犯规定搞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工作要强化监督问责。市局机关纪委、人事科、教育科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教育培训工作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指正;对于工作组织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敷衍应付、干扰阻挠、推诿扯皮以及违反其它纪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问责措施。问题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移交市局纪检组处理。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工作要实行档案化管理,要做到全程留痕、信息完备。各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推动工作。每年进行1-2次工作成果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各单位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于每年年初书面报送市局人事科、教育科;年度教育培训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25日前书面报送市局人事科、教育科;日常工作动态以信息、简报、总结、报告等形式适时上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教育培训”的对象为XX市XX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开发区分局、XX区分局的全体干部职工。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8〕38号)、《XX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市政发〔2018〕39号)和《XX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18〕79号)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的法律顾问一般在当地律师事务所或者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中选聘,选聘人数为1-2名。
法规科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三)具有全日制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且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四)精通行政法、民法等领域,熟悉XX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本市法律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热心社会公共事业,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聘用法律顾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法规科负责与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进行沟通联系,优先从市级法律专家库中选择拟聘律师,提出拟聘人选,并征求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意见;
(二)提出法律顾问人选,提供备选人员的资料并出具推荐的理由;
(三)将候选人情况提交局务会或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聘用人选;
(四)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建议。
(五)签订聘用合同;
(六)聘用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受聘人员的律师资格证或者通过司法考试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时间证明、工作实务材料等有关资料送市政府法制办存档备查。
第五条 法律顾问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对本单位起草或者拟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受我局委托,参与、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或仲裁活动;
(四)应邀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代理或者协助我局处理有关涉法的疑难复杂信访工作;
(六)协助处理与有关新闻媒介之间的重大涉法事务;
(七)对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八)参与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九)承办其他法律事务。
聘用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由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受聘用的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列席本单位有关会议,就讨论议题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或者提出建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应邀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单位一定时期的涉法事务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法律意见;
(三)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现涉及XX方面的重大涉法问题,有权主动提出法律建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获取与履职有关的部门信息和资料;
(五)按聘用合同约定获得合理报酬;
(六)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 受聘用的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我局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部门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本单位有厉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经费予以保障。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
第十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规科报请局务会议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一条 为加强对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本局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指本局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局各分局、直属单位、各科室对外签订的属于自主采购项目的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以本局及直属各单位、各分局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科室、直属单位、分局。
第五条 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六条 本局法规科及聘请的法律顾问是合同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
第七条 提交审查的合同,一般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第八条 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第九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项。各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经局务会或局党组会(直属单位、分局局(所)务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立项。
(二)谈判、协商。承办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合同文本拟定。承办机构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四)审查。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合同订立依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材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机构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六)签字和盖章。合同应当由本局(直属单位、分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签字。签字后加盖公章。
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法规科备案。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
(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机构应及时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本局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承办机构应及时向业务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第十五条 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承办机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
第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承办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放弃属于本单位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交办公室档案室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各种批准文件;
(四)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
XX市XX局关于行政人员能上能下、事业人员能高能低聘用人员能进能出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XX市XX局干部队伍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认真落实《XX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本着“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奖优罚劣”和“严把入口、畅通出口”等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人员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行政人员能下的问题;事业人员能高能低,重点是解决事业人员薪酬能低的问题;聘用人员能进能出,重点是解决聘用人员能出问题。让有问题、工作能力差、综合素质低的人员退出干部队伍、减少奖励性薪酬,甚至清退出XX队伍;真正把工作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认可、德才兼备的人才提拔使用到重要岗位,提高工资待遇,充实XX队伍,切实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充分发挥人才优势,形成优胜劣汰的用人导向。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XX市XX局机关、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及下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二章 行政人员能上能下
第四条 行政人员能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免职、逆向交流、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自愿辞职等。
第五条 行政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进行免职、逆向交流、岗位调整或自愿辞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三)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
(四)自愿提出辞去现职的;
(五)其他需要免职、交流、岗位调整的。
第六条 行政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行政人员进行问责:
(一)违反党纪党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态度不端正,落实上级、市局党组和本单位决策部署不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三)责任心不强,工作严重失职或者给本单位造成损失、带来恶劣影响的;
(四)违规用权,不依法办事甚至触犯法律法规的;
(五)其他符合问责情形的。
第七条 行政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组织提醒、教育、诫勉后仍未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淡薄的;
(二)工作能力不强,业务水平较差,人岗不相适应的;
(三)不作为、乱作为,庸懒散拖、宽松软浮,敬业精神不足,对工作敷衍应付,干部职工意见较大的;
(四)工作作风不正,道德品行不端;
(五)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六)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八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职工,除试用期不合格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外,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动议、考察核实、提出调整意见、组织决定、谈话、履行程序(涉及科级干部任免的应提请组织部门批准)。
第三章 事业人员能高能低
第九条 事业人员能高能低主要是指事业人员的任职岗位可以调整,可获得的薪酬能高能低。其中,可调节的薪酬主要包括事业人员的绩效工资部分、年终一次性奖金及统筹使用调节部分等。
第十条 事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减少或者免除发放部分薪酬:
(一)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年终考核排名处于下游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三)其他需要减少或者免除发放部分薪酬的情形。
第十一条 事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要对其进行提醒、约谈,仍没有改正的,要勒令其停止工作并进行最多三个月时长的待岗培训。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淡薄的;
(二)工作能力不强,业务水平较差的;
(三)年度考核中被列入尾数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待岗培训的。
第十二条 事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组织提醒、约谈、教育甚至待岗培训没有改正,依旧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岗位调整:
(一)不作为、乱作为,庸懒散拖、宽松软浮,敬业精神不足,对工作敷衍应付,干部职工意见较大的;
(二)工作作风不正,道德品行不端的;
(三)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第十三条 事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事业人员进行问责:
(一)违反党纪党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态度不端正,落实上级、市局党组和本单位决策部署不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三)责任心不强,工作严重失职或者给本单位造成损失、带来恶劣影响的;
(四)违规用权,不依法办事甚至触犯法律法规的;
(五)其他符合问责情形的。
第十四条 各事业单位在分配可调节薪酬时按照半数获奖的原则,奖励年度考核等排名在前一半的人员。分配奖励时要体现差异性,重奖优秀。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应予以奖励: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
(二)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三)其他需要奖励的。
第四章 聘用人员能进能出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能出的渠道,主要包括合同期满离职、问责处理、健康原因调整、自愿辞职和违纪违法辞退等。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进行培训、约谈和岗位调整:
(一)因工作能力不胜任现工作岗位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胜任现工作岗位的;
(三)所学专业与岗位不匹配的;
(四)工作作风漂浮、执行力差、精神状态不振的;
(五)其他情况需要进行培训、约谈和岗位调整的。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辞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三)不愿服从正常工作分配及调动的;
(四)被约谈两次以上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主动辞职的。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需将其辞退:
(一)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年度综合考评得分极低,且位于用人单位聘用人员5%淘汰率内的;
(五)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
(六)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情形需要辞退的。
第十九条 自愿辞职或被辞退的,经用人单位审查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如有异议,可向市局人事科申诉。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给予聘用人员一定的奖励和表彰:
(一)在执行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二)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三)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技能竞赛、技术比武或其他比赛考核中取得荣誉的;
(五)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
(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在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提高: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
(二)取得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更高学历的;
(三)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
(四)其他需要提升工资比例的。
第二十二条 增补聘用人员应把握以下原则和程序:
(一)聘用人员总量控制。聘用人员缺额时,应本着“退一进一”的原则予以增补;
(二)增补程序应根据《XX市XX系统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进行;
(三)除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补聘用人员外,原则上一年增补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XX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及下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考试、考核、考评“三考”相结合的模式,制定完善本单位行政人员、事业人员和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报市局人事科进行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强化监督力度,市局将组织人事科、纪检监察室及相关科室对各单位落实制度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