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单位制度汇编62项(含党务工作制度、机关工作制度、机关工作规范)

更新时间:2025-01-27 11:14:47 浏览:96

 

第一章  党务工作制度

  党组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进一步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使党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原则》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党组在市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党组职能,主要决策事关全局重大问题和事项,对市委负责,并报告重要工作。

第三条局党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本局的贯彻落实,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指导局机关、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重大问题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二)党组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党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每月第一周),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党组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六条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党组书记也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主持。

第七条党组会一般由党组成员参加,驻局纪检组长列席,根据需要,也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党组的议事范围及表决要求

第八条党组会议事范围

1、研究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上级交给任务的措施;

2、传达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党委和政府有关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

3、讨论本局发展战略规划,战略目标方案,审议年度业务工作和政治工作计划;

4、研究决定全局人事安排,机构设置,科室领导的任免和推荐副科级以上干部人选;决定对有关人员的奖惩;

5、指导局机关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分析、研究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6、研究重大经费支出;

7、其他应该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九条党组讨论问题实行表决制,少数服从多数。表决方式采取口头表态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

(四)议题确定及议事原则

第十条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碰头确定;也可以由党组成员或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办公室综合后呈报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确定。

第十一条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局办公室应于会议前两天将议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以便参加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对议题有较充分的酝酿准备。

第十二条议事原则

1、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2、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原则;

3、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4、坚持严守纪律,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参加会议的人员要集中精神围绕议题发言,不得临时动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局办公室要作好记录,整理归档。

  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

党组学习是我局领导干部学习理论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提高我局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理论素质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我局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需要。为加强对党组学习的管理,促进党组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学习质量,进一步提高我局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带头搞好理论学习。党组学习是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学好理论,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全局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

2、党组理论中心组的组成人员。局党组理论中心组成员由局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和要求,可适当扩大到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局党组理论中心组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设学习秘书,秘书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担任。

3、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的基本内容。主要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等。

4、学习形式。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以学原著为主,以自学为辅。根据学习要求列出统一学习的内容和思考讨论题。各学习成员要注重调查研究,认真研讨,写好读书笔记,做好发言准备,同时每年要写1—2篇心得体会。通过学习,达到既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又增强实际工作能力的目的。

5、抓好集中学习研讨。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安排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为1天。各学习成员必须根据专题学习内容认真做好自学、调研等准备工作。集中研讨时,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切实提高学习质量。

6、党组理论中心组的日常管理。由局机关党委负责做好党组的学习安排和学习情况汇报,做好学习考勤登记、学习资料准备等服务工作。

7、抓好理论学习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各学习成员在搞好自学的基础上,要认真完成党组制订的学习计划和布置的任务。对局理论中心组的学习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形式、学习时间、学习内容等,具体包括党组成员的出席和学习计划完成情况,思想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提高,以及班子和个人思想作风建设的情况。检查、考核工作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促进良好学习风气的形成。

8、在抓好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的同时,要认真抓好本局理论学习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党组民主生活会议制度

1、局党组民主生活会议是局党组为加强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活跃党内民主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解决班子自身矛盾,加强党内监督,提高班子思想水平和修养水平,增强班子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而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2、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驻局纪检组长列席,同时邀请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同志列席,必要时可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列席参加。

3、党组民主生活会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领导班子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通知出席人员,让大家做好充分的准备。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会前10天应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应提前15天报市直机关工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4、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记录、整理和汇报由机关党委负责。

5、党组民主生活会前,局党组委托机关党委在全局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如实转告党组书记及每个成员或者在会上报告,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6、党组书记要负起开好民主生活会的责任。会前根据民主生活会中心议题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同班子其它成员交心,了解各成员的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听取各成员的意见,对班子基本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会议结束时,对民主生活会作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7、为提高党组民主生活会质量,搞好党内监督,党组班子各成员要围绕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对自己的学习、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沟通思想,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增进团结。

8、党组民主生活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逐一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和反馈意见,并形成民主生活会会议纪要上报上级党组织。

9、机关党委要抓好督促落实民主生活会的整改工作,并把落实的情况如实反馈给局党组,必要时向局党内外群众通报。

10、局党组民主生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具体时间接照上级党组织通知而定。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贯彻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河北省委、省政府、XX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若干规定》,坚持不懈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l、不得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2、不得挥霍公款、浪费资财,不得利用出差、学习、开会、培训之机相互公款宴请,支付娱乐费。召开会议和公务接待实行接待登记制度,公开接待标准。

3、党政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和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商活动。

4、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交往中收受礼品、礼金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登记或上缴。

  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制度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进一步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勤政意识,根据《河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积极主动为基层协调各种关系,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履行好服务职能。

2、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必须坚持个别酝酿、集体讨论决定,不搞个人独断专行。

3、领导干部及其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一律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

4、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5、不准违反规定程序个人直接审批项目、资金。

6、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7、不准违反《河北省政府采购条例》中有关采购立项、采购方式、采购合同的规定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公示制度

(一)公示的对象

本局实职副科以上领导。

(二)公示的内容

1、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程建设、人事调整、大额度资金使用、国有或集体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决策上,个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2、个人出国出境情况、出省学习考察情况。

3、婚丧、乔迁、子女入学等事宜操办情况。

4、工程建设、国有或集体资产转让,执行招投标的情况。

5、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敏感期间,个人执行严禁收送“红包”、公款旅游等纪律规定情况。

6、在处理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中,执行维护群众利益的有关政策纪律情况。

7、个人年度廉政述职报告。

8、针对敏感时期领导干部可能在廉洁自律某方面出现的问题,报告个人执行有关纪律的情况。

9、针对社会上反映的热点问题,报告个人执行相关纪律的情况。

10、针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个别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一般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报告个人落实有关廉洁从政纪律的情况。

11、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12、上级组织和广大群众要求报告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公示的要求

1、坚持常规报告公示和点题报告公示相结合,在常规报告的基础上,局党组根据不同时期反腐倡廉工作要求和社会反映,确定点题报告公示的内容和对象。

2、常规报告公示。报告对象应针对常规报告公示的内容自觉如实报告和公示,常规报告内容应于事项完成后一周内在单位公开栏公示。

3、点题报告公示。报告对象应根据局党组的要求,填写《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报告卡》,如实报告和公示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4、报告内容要具体、详实、全面、及时,报告对象应对报告的事项的事由、发展过程、结果以及个人有否违反廉洁自律等纪律作出说明。报告对象应对报告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廉洁自律报告应纳入个人廉政档案,一式三份,一份在单位公开栏公示,一份留单位存档,一份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纪委。

6、廉洁自律报告连续公示时间应不少于2个星期。

(四)监督和纪律

1、对不按要求填报的,责令其重新填报。

2、对不按规定公示的,责令其重新公示。

3、对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重新报告,并予以通报。

4、对群众举报揭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问题的性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①属一般性问题的,发出《廉洁从政自查通知书》,要求报告对象自查自纠,并报告公示自查自纠情况;

②属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诫勉谈话,扯袖子,打招呼;

③属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属轻微违规违纪问题的,发出《党风廉政建设告诫通知书》,进行告诫。

  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

(一)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贯彻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九精神为指导,紧密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全面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重要思想,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拓展党员干部联系群众的途径,丰富党员干部服务群众的内容,畅通人民群众表达意愿的渠道,努力解决困难群众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二)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任务

第三条 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向群众宣传解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决策和有关部署,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凝聚群众力量。

第四条 认真听取并反映县区、乡镇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意见。深入企业一线调研,倾听基层人员呼声,掌握意愿和要求,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帮扶人。

第五条 接受群众的监督。把联系和服务群众作为向群众学习的过程,从中汲取营养,自觉接受群众的教育、评议和监督。

(三)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建立健全联系点制度。党员干部都要明确联系点。要经常深入联系点调研,参与联系点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活动,帮助联系点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定和落实调研计划;党员干部每年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要改进方法,提高质量,注重实效,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要总结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材料。

第八条完善决策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内议事和决策制度。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扩大广大职工和群众的参与度。对涉及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和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广泛征询基层党员、群众的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建立和完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示制度,高度重视和维护生产经营单位的利益。

第九条建立健全信访接待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困难群众来访接待制度,局领导要坚持亲自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信访接待的工作成效,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

第十条建立健全定期征求群众意见制度。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公开设置意见箱、电子信箱、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方便群众反映情况。在每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定期走访工作服务对象单位的群众,诚恳征求他们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要求

第十一条 局领导班子每位成员确定联系1个县区作为联系点,各科长、大队长确定一个企业作为联系点。

第十二条 负责联系和服务基层的局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1次参加并指导联系点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做好乡镇和县直管企业的安全生产调研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联系的科级领导干部每季度到联系点调研不少于2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第十四条 负责联系县区和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定期将联系点工作的情况向党组汇报,汇报内容包括联系对象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各项工作部署开展情况、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自己为联系点所做的工作情况。

(五)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局党组要加强对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督促、指导与检查,掌握情况,互相交流、形成制度。

  党支部委员会工作制度

1、党支部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大会的决议,履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结合本支部实际,开展各项工作。

2、党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大会和支部全体党员负责,接受他们的批评监督,每年至少向全体党员报告一次工作。同时,也向上级党组织负责,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

3、党支部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由党员大会或支委会讨论决定,涉及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每半年应召开一次支委民主生活会。

4、党支部委员会要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连续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和党支部工作的批评意见,听取和采纳群众的合理化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党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爱岗敬业精神,遵守安监职业道德。

5、党支部委员会要加强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制度,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6、党支部委员会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揭摆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错误,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履行党员义务和行使党员权利,努力搞好清政廉洁工作。

7、党支部委员会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其作用,把工、青、妇工作列入支部重要议事日程,并放手支持他们独立地开展各项有益的活动。

8、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坚持“三会一课”等党建工作各项制度。定期组织并主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和上好党课,组织党员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并配合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其他形式的活动。

  党员大会议事制度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支部的最高权力机关,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或由副书记)召开,由支部全体党员参加,讨论决定下述重大问题: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结合本支部实际情况,制订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

2、听取、审议、通过支委会工作报告。

3、听取所属行政领导工作报告。

4、研究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表彰优秀党员,对违纪党员提出处理意见。

5、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6、讨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应当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党支部应按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无特殊原因,不得拖延。

(一)支部党员大会

1、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各基层支部召集,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参加。

2、主要任务: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查支委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支部重大问题;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接收新党员;提出对党员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3、支部党员大会一般要有本支部半数以上党员参加才能召开,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二)支部委员会

1、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支委会全体委员参加。

2、主要任务:负责支部的经常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指示和支部大会的决议;教育管理党员,搞好支部的自身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处理支部的日常事务,按期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以及监督保证行政工作的正确方向和任务的完成等。

3、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到会的委员必须超过半数,所做出的决议方能有效。如遇重大问题需要做出决定,能够到会的委员又不超过半数时,必须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4、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如有个别问题不宜在支部大会上讨论,可由正、副书记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决定。

5、必要时可以召开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

(三)党小组会

1、每月召开一次,由小组长召集并主持。

2、主要内容: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工作;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事项。

(四)党课

1、每季度上一次党课或者看一次党员电化教育录相片。2、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等。3、授课人可由本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承担,也可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学者、先进模范人物(或录像资料)授课。4、党课要有专门记录,记录与教案要留存。

十一  发展党员制度

1、党支部要认真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抓好。

2、党支部要认真抓好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他们的培养联系人,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送他们参加培训。经两年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方可列为发展对象。未经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未参加上级党组织培训和党委委员谈话的,也不能发展入党。

3、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支部和党小组,并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继续教育和考察。支部每季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4、党支部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形式主义。

十二  党费收缴制度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四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十三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定期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是新时期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的有效途径。它能有效地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内团结,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

(一)评议时间

以支部为单位,在每年的十二月或次年的一月期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活动。

(二)评议内容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执行党组、支部决议情况;

3、加强学习,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情况;

4、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情况;

5、参加组织活动及交纳党费情况。

(三)评议方法

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组织处理为辅的原则,把思想教育贯穿于评议的全过程。评议时,总支、支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合理部署,基本做到五个结合;一是与党员教育相结合;二是与党员的民主生活相结合;三是与“创先争优”相结合;四是与年终各项评比相结合;五是与妥善处理不合格的党员相结合。

(四)评议步骤

1、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及有关文件资料,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理想宗旨教育,使党员提高认识,明确评议的目的意义,积极自觉地参加学习和评议;

2、召开总支、支部党员大会或小组会,由党员进行自我总结;

3、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党员互相评议;

4、党外群众评议党员;

5、党支部讲评党员,并对支部工作情况向党员作总结;

6、填写《党员民主评议登记表》;

7、党支部对党员今后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五)评议后的表彰和处理

民主评议党员的活动可以结合年终总结进行,评议中既评出优秀党员,又评出不合格党员。对政绩突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好的优秀党员要予以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要分别做出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的处置;对违反党纪的党员要视其错误性质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十四  民主生活会制度

建立健全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有利于党员交流思想,消除隔阂,增强团结,改进工作,促进党的自身建设,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一)民主生活会原则要求

1、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

2、坚持实事求是,与人为善,真心诚意帮助同志的态度;

3、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敞开思想,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从而沟通思想,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二)民主生活会的时间

1、党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按上级党组织要求召开。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在民主生活会上通报,会后支部应将民主生活会议召开情况向机关工委报告。

2、支部党员的民主生活会(即党员民主评议)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12月或次年的1月进行,并填写好党员民主评议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三)民主生活会议内容

1、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意见分歧问题,便于互相配合,工作更加协调。

2、解决领导干部的自私自利,以权谋私的问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群众办实事的思想。

3、解决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问题,避免以后工作失误,达到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目的。每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都要针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实际情况,力争解决一至两个最为突出、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4、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机关工作制度

  局务会议制度

(一)局务会议是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性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局长主持。

(二)局务会参加人员:局长、副局长、支队长、正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参加,根据需要通知其有关承办人员参加。

(三)局务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

1、传达、讨论各级领导的重要指示和讲话,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研究局年度计划的制订和年度工作总结;

3、研究决定机关的基本建设问题;

4、审议重大项目财务开支计划。

5、研究机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废除等事宜。

(四)局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五)局务会在会议结束三天内草拟会议纪要,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六)会议需要落实的事项,办公室按政务督办程序办理。

(七)所有参会人员都要按规定保守会议机密。

  局长例会制度

(一)局长例会是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听取工作汇报,安排布置重点工作的会议。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二)局长例会参加人员:局长、副局长、支队长、正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参加。

(三)局长例会的主要议事内容:

1、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事项。

2、研究决定向上级安监部门、政府等报送的重要请示、工作报告,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事项。

3、研究各科室、大队及局属单位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

4、研究、决定和部署局的重要工作。

5、讨论研究由我局代市政府等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它文稿。

6、研究局长、副局长认为需提请讨论的其它事项。

7、遇有重大事项突发情况随时召开。

(四)局例会的议题由局领导、各科室、大队及局属单位等负责人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分类后报局长或其委托的副局长确定。

(五)局长例会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六)办公室认真记录会议内容。

(七)会议需要落实的事项,办公室按政务督办程序办理。

(八)所有参会人员都要按规定保守会议机密。

三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是研究日常工作中具体事项的会议。局长办公会由局长或副局长根据情况随时组织召开,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二)局长办公会内容:

1、研究落实上级领导或部门交办的具体工作。

2、研究解决相关科室工作中的问题。

3、研究落实局党组、局长确定的各项工作。

四 机关干部职工大会制

l、会议议题: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学习重要文件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安排布置全局工作;听取干部职工对机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2、会议主持:会议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

3、参加人员: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4、机关干部职工大会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

五 局领导接待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信访工作,全面落实信访条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监管稳定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1、适用范围

安监局党组班子成员

2、接待时间

每天上午9时至下午4时进行,由当日带班领导负责接待处理。

3、接待地点

安监局信访接待室

4、接待方法

采取“随机接待与预约接待相结合、接待与下访相结合、接待与调解相结合、接待答复与上门回访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实施。

5、接待要求

领导对接待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推行领导首接责任制,谁接待群众首次来访谁负责落实处理。凡发生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接待,并将接待处理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6、接待程序

(一)了解来访者的单位、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反映的主要问题,详细查看《信访事项登记表》内容;

(二)将反映的主要问题复述给来访者,并告之其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同时进行解答;

(三)对属于安监局受理范围内的事项,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向来访者表明由本局受理或由本局转请有关单位处理。对不属于安监局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引导来访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对重复来访者,应认真听取其陈述,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工作。

六 领导交办任务督办制度

为高质量、高标准按时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任务

1、国家、省、市文件中有明确办理单位及办理要求的文件;

2、国务院、安监总局、河北省委、省政府、省局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针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

3、我局对上请示文件的领导批复及要求办理的事项;

4、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在会议纪要中明确办理的事项;

5、局领导在值班记录、信访接待表、安全隐患登记表、安全生产事故登记表上的重要批示、要求等;

(二)办理程序

1、造册登记。领导交办任务后,由办公室主任根据领导交办任务要求,确定办理事宜,机要室负责填写“领导交办任务督办卡”,注明交办领导、交办时间、交办事项、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等,并造册登记。

2、任务分解。由办公室负责,将督办卡及相关文件传送至分管局领导、相关承办科室,相关人员按要求办理并反馈结果。

3、督导落实。交办任务下达后,办公室要及时督办,对于屡催不办、耽误时限、结果不实的重大事项,由机关纪委提出督办意见,报交办领导同意后,进行督办。督办结束后,将督办情况报交办领导,并在机要室登记备案;

4、报告结果。督办事项办结后,由办公室将督办情况报交办领导,重要事项由相关承办科室提供书面报告,并根据交办领导批示,确定是否进一步督办其他事项。

(三)办理要求

1、严格程序。领导交办任务,必须按照“谁交办向谁负责”的原则办理,不得多头请示、越级处理,影响办理结果。

2、落实责任。任务办理过程中,登记、分解、承办、督办、报告等各个环节均要实名登记、责任到人,切实增强承办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工作质量。

3、确保时限。领导交办任务,必须严格遵守办理时限,不得无故拖延办理,因延误时限影响工作的,追究相关科室和承办人员责任。

  公文处理制度

为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机关收到行政性文件,由办公室统一拆阅、登记、分送,并及时将文件送交主要领导阅示。

2、机关发文,由相关科室起草,科室负责人审阅,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审定签发。

3、注重公文质量,草拟公文要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观点正确,调理清楚,书写规范,一文一事,力求简练,文件要统一规范。

4、起草文稿统一使用发文稿纸。

5、公文字体要规范,正文一律使用3号仿宋体字。

6、文件签发后,承办人员送机要室认真登记编号,计算印制份数,避免浪费。

7、公文正式印制前,承办人员应认真校核,重点是:有无错、别字,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等。

8、文件字迹要务求清晰、整洁、排列匀称,印制要分清主次缓急,急件先印,密级文件按保密规定处理。

9、文件打印好后,要认真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端正、居中下压成文的时间。

10、办公室要严格公文登记,以便于管理、统计和查找。登记后便可封装发送收文单位。封发时,收文机关的地点、名称要写清楚、准确。如系密件、急件、亲启件须分别注明。

11、公文办理完毕后,办公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12、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交换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办理程序、要求按电子公文办理相关规定执行。

八 电子公文处理制度

1、为了加强电子公文管理,实现电子公文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办公效率,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应用计算机系统制作形成的,存储于磁盘、光盘等介质,通过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通过党政网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传输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求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3、本制度所称的电子公文交换,是指电子公文和信息通过党政网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进行发送、签收、归档等过程。

4、电子公文的种类、格式、行文规则、文件发布、阅读和管理与纸质公文相同,依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5、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交换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局办公室是电子公文的管理与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工作。建立健全电子公文办理制度和管理岗位责任制。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切实做到不错不漏,不迟不误,确保电子公文及时传输和办理。

7、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一)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二)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三)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相关的电脑严禁联网运行。

8、电子公文和信息的传输原则上通过党政网公务邮件实现。

9、电子公文发文程序按纸质公文发文程序办理,发文前公文承办人员应认真对电子公文的主要内容、承办单位及联系人和电话等进行登记,发文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后进入发文程序。

10、电子公文发送后,应根据公文的紧急程度随时检查公文接收情况。

11、电子公文处理应符合《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文件传阅制度

为规范文件传阅程序,较好发挥文件指导工作实际功效,切实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政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办公室收到各类文件之后,由机要室进行分类登记。

2、登记后送交办公室主任进行批阅,根据办公室主任的批示,送各位领导和科室传阅。

3、领导对传阅件有批示意见的,要按领导批示意见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4、传阅文件不得漏传、误传、延误或扩大传阅范围,传阅期间,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不得擅自借给无关人员。

5、阅文者在文件上的签批和批示只能用蓝、黑墨水的钢笔或碳素笔,同时写明姓名和日期。

6、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密级文件严禁复印。

7、文件传阅完毕,应及时收回、清点注册、整理归档。

8、机要室要认真执行文件传阅规定,做好文件传阅的服务与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送阅及时、定期清理、不丢失文件。

9、利用协同办公平台传阅、处理文件,要按要求和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审签。

  印章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印章管理,使印章刻制、启用、封存、废止及印章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党组章、安委办和安委会章、局长法人章、机关党委章、财务章、人事章、培训章、监察支队章、宣教中心章、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章、铁路道口章等(含钢印、电子章)、局办公室章。其中,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党组章、安委办和安委会章、宣教中心章、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章、局办公室章由办公室保管,局长法人章、财务章由财务室保管,机关党委章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保管,人事章、培训章由人事培训科保管,监察支队章由监察支队保管,铁路道口章由事故调查科保管。

第二条 局办公室是我局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印章的启用、保管、使用、存毁处理等综合协调工作。

第三条 凡有印章保管的科室,均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表》,对所需加盖印章的事项进行登记。局内使用印章时,经办人应注明盖章日期、事由,按规定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按规定签批领导不在时,由办公室主任电话请示同意后办理,局领导回来后在登记表上补签。局外用印时,用印科室请示经主管局长签字报局长同意后,经办人在登记表上登记、签名后,协同管印人员方可外出用印。

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盖章时要规范,盖出的印章应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不能歪斜或颠倒。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严格遵守印章使用规定,不得擅自用印,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要求有权拒绝并向主管局长汇报,不得在空白凭证或空白纸张上用印,违者后果自负。

第六条 以局名义向上行文及行政许可类颁证、行文,用印必须经局长签字同意(局长授权办理除外),否则不予盖章。

第七条 经局领导签发的本局单独行文、与外单位联合行文的用印,登记时由经办人签字,审批人可不再签字。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停用印章的存毁处理。需销毁的印章由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并留印模归档,以备考查。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理。

十一  机关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纪律建设、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对象

考勤对象为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司机班由办公室负责考勤管理。

二、考勤内容和标准

(一)考勤内容: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

(二)考勤标准:对机关工作人员出勤及履职尽责情况不定期的进行抽查。

三、考勤方法和要求

(一)考勤要坚持从严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准弄虚作假,谎报虚填。

(二)科室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之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由主管局领导批准,向局长报告;三天以上的报局长批准。

(三)科室负责人请假三天以内的由主管局领导批准,向局长报告;三天以上的报局长批准。

(四)处级干部因病、事不能上班的,需向局长请假并及时通知有关科室。

(五)按规定需休探亲假、婚假、产假、年休假的人员,应提前到人事培训科核准请假时间,领取请销假报告表,逐级由科长、主管局领导和局长签批,并将请销假报告表交到人事培训科备案,休假期满后及时销假。

(六)如局长有事外出,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四、考勤结果的使用

把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主要依据,好的给予通报表扬,不好的取消评优资格。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旷工累计超过十天的,不参加年度考核。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制度的落实和实施

此项制度的落实由人事培训科负责。对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季度统计一次,同时还将不定期的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不认真执行此项制度的人员、科室,将进行全局通报批评,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工资福利管理制度 

为使我局工资福利的调整审批与发放工作相互监督、密切配合,保证我局干部职工工资福利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人事、财政部门关于工资福利工作的相关纪律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人事培训科

1、负责工资档案的管理;

2、负责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核定与报批;

3、负责年度正常晋升工资的核定与报批;

4、负责提职人员基本工资变动的核定与报批;

5、负责建立新入职、调入、军转人员工资档案;

6、负责退休人员工资的核定与报批;

7、负责年终一次性奖金、取暖补贴、精神文明奖的核定与报批;

8、负责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年度绩效工资的核定与报批;

9、负责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审核与报批;

10、负责“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日常业务的办理;

11、负责完成人社部门布置的各项工资统计。

(二)财务室

1、负责月工资的报批与发放;

2、负责津贴、补贴的制表和发放;

3、负责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4、负责“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

5、负责完成财政部门布置的各项工资统计。

二、工资发放

1、当人员增减或基本工资发生变动时,人事培训科办理人员增减手续及基本工资调整审批后,财务室对工资进行调整核发。

2、无人员增减或基本工资变动时,财务室直接核发工资。

三、津贴、补贴发放

1、需报人事部门审批的津贴、补贴,由人事培训科报批后,财务室制表、发放。

2、公务交通补贴由财务室按照《XX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秦车改办【2016】4号)制表、发放。

四、“五险一金”业务办理及缴费

1、当人员增减变动时,人事培训科负责办理 “五险一金”的增减手续,之后通知交财务室进行缴费。

2、无人员变动时财务室直接进行缴费。

3、人事培训科负责缴费基数的核定、上报。

十三 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为不断提高我局干部队伍的整体业务能力,更新政治理论、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教育培训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逐级开展干部教育培训。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实现教育培训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科学文化水平,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干部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运用所学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二、教育培训对象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正科级及以下干部。

三、教育培训时间及地点

(一)培训时间:每周五下午14:30-17:30。

(二)地点:局机关大会议室。

以上时间、地点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四、教育培训内容

(一)基础业务培训。

(二)法律法规培训。

(三)干部道德修养培训。

(四)作风纪律培训。

(五)其它内容培训。

五、教育培训方法

(一)人事培训科结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内容,负责起草局干部培训方案,统筹谋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

(二)各科室负责人为授课讲师。有授课任务的科室负责人,要按照培训方案要求提前准备授课内容,如遇授课人出差、外出学习等,由人事培训科提前通知下一位授课人授课。

(三)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自学时要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学笔记,集中学习时要组织考勤签到。

六、教育培训考核

(一)集中学习时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代签考勤。不能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要由科室负责人向人事培训科说明情况,并在考勤表中标注缺勤原因。

(二)正科级及以下干部要按照教育培训计划,认真记录学习内容,人事培训科不定时进行抽查,年底进行笔记展评。

(三)展评结果做为年底干部考核评先依据之一。

十四、XX市安监局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我局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打造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高素质的安监干部队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干部管理的一系列工作要求,特制订如下暂行办法。

    一、深入学习,营造氛围,牢固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局党组要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重点,坚持把学习《条例》同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要牢固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对照《条例》列举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把那些政治立场坚定,作风优良,业务过硬,团结同志,敬业实干的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

    二、坚持条件,严格程序,提高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化程度。局党组要严格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积极履行好《条例》所赋予的职责,真正从源头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一要坚持发扬民主,把好推荐关。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干部必须履行的程序和不可逾越的制度。民主推荐前,人事培训科要对干部选拔调整的对象、数量进行充分研究、分析,认真确定民主推荐的范围、时间、对象和推荐方式,做到精心组织,操作规范,保证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要严格用人标准,把好考察关。在选拔任用干部时,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在正常情况下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予提拔,工作业绩不突出的不予重用。在确定考察对象时,把群众推荐的结果作为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真正使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得到提拔使用。在组织考察时,考察过程既要坚持群众路线,又要认真核实辩明真伪,从政治上、廉洁上、工作实绩上严格把关。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做到谁考察谁负责,考察后形成的书面考察材料,要由考察人员签名。
    三要严格工作程序,把好决策关。局党组要按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守则》的要求,讨论决定干部任用之前,要主动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做到“三不上会”,即没有经过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的不上局党组会,没有考察材料的不上局党组会 ,没有征求纪检组意见的不上局党组会。
    三、建章立制,加强监督,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序操作。
    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把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作为做好干部工作的重要措施来落实,要建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制度,不断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为选准人,用对人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实施干部轮岗制度。根据市委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要求, 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轮岗交流,原则上科级干部每三年轮岗一次,科以下干部每年轮岗交流1/3,要通过开展有计划的交流,保持干部队伍的朝气和活力,使一部分年轻干部得到更好的培养和锻炼。
    二要积极探索干部能下机制。要加大对不称职和不胜任现职干部“下”的力度,凡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1/3、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免去现职;不称职票达20%,并且基本称职票与不称职票相加达1/3的,进行诫勉谈话;不称职票虽不足20%,但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票相加达50%的,进行诫勉谈话。诫勉期满,经组织考察,测评结果仍符合诫勉要求的,免去现职。
   三要全面推行任前公示制。要按照《条例》要求,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把干部任前公示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 进一步扩大监督范围,加大监督力度,有效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进行细致的调查核实。通过实行任前公示,加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监督力度,提高干部选拔任用质量。
    四要建立干部定期述廉制度。 要每年开展领导干部公开述廉活动,科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写出书面述廉报告,并在机关全体干部大会上进行公开述廉。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遵守和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以及对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情况。述廉结束后,在全体干部中发测评表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建设情况测评,接受群众评议。

十五 领导干部工作日志督导检查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正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工作日志的记录工作,提高工作日志考核评比优秀率,根据中共XX市委干部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工作日志记录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高度重视

工作日志是强化领导干部日常考核的有效途径,也是抓工作落实的有效手段。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日志记录工作,将每天的工作和心得体会如实记录下来,切实将记录日志过程转化为梳理思路、总结提高、记录成长的过程。

二、记录标准

(一)严格按照工作日志格式栏目要求认真填写,分别记录八小时以内、八小时以外、合作者或服务对象、心得体会等方面的内容。记录时要以整天工作为内容逐项记录,不用上午、下午分时段记录。

(二)要把工作时间、地点、人物、干了什么、怎么干的、干了多少记录清楚,以写实的手法叙述,条目清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未完成的工作如何安排,列出计划。

(三)要结合开展工作,撰写心得体会,做到有所思、有所悟。心得体会要认真撰写,不得一带而过。

三、督导检查

(一)每月30日前要按照要求,自行将工作日志送交上级领导阅批。每月要及时找上级领导阅批,以备市委干部考核领导小组随时抽查。

(二)上级领导对下属工作日志阅批时,要对下属工作日志全面审阅,提出意见或建议,不能只签名,而无意见或建议。

(三)市委干部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日志展评时,要按照要求及时上交工作日志,保证展评数量。

四、检查结果运用

(一)日常检查2次及以上,不符合记录标准或工作日志无故不交的,报主管领导批准,局内通报批评。

(二)市委干部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展评时,工作日志无故不交或组织集中展评成绩靠后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局内通报批评。

十六 科长(含监察支队大队长)定期轮岗制度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队伍管理的竞争、激励机制,结合我局科长(大队长)任用实际情况,对局科级岗位实行轮岗交流,特制定本制度。

一、轮岗的意义

通过交流轮岗,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形成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依法行政、开拓进取、奋发向上的工作局面。

二、轮岗的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民主集中制。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品行端正、廉洁自律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标准。

3、综合考量、择优定岗。坚持从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近年来的工作实绩综合考察,合理确定人员岗位。

4、公平公正、民主公开。坚持方案、细则、程序、结果“四公开”,扩大群众知情权,做到每个程序和环节都在监督之下进行。

三、轮岗的范围

局机关现任科长、监察支队大队长。

四、轮岗的时限
      在保证工作连续性基础上,按照符合任职条件和回避的规定,有计划、按比例、科学合理地进行轮岗。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进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五、轮岗的程序

(一)召开局机关干部职工大会,进行动员教育;

(二)局党组充分酝酿;

(三)征求主管局长和参加轮岗科长本人意见;

(四)局党组研究决定轮岗人员方案;

(五)轮岗交流干部中,需要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批准和备案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十七 机关干部自学成才奖励制度

    为鼓励机关干部自学成才,促进人才的培养和开发,提高全局干部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管理水平,鼓励在职干部参加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学习(培训)条件

(一)参加学历教育、职称(包括执业、注册、认证资格等)考试和各类业务培训的干部,一般应是机关工作一年以上的正式人员,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报名(考)条件。

(二)因工作需要,经局长办公会同意参加学历教育、职称考试和各类业务培训,可不受职务和工龄限制。

(三)参加学历教育、职称考试和各类业务培训一般应根据工作需要并与本职工作对口或基本对口。

(四)报考各类学历(学位)教育应由低学历层次向高学历层次递进。不得同时兼报两个(含本数)以上相同学历层次的学历教育。

二、参加在职学习的原则

(一)逐步构建全局干部终身教育培训的原则, 结合“学习型组织”、“学习型机关”等创建活动的开展,以改善组织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自身素质和本职业务能力为目标。

(二)结合“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的原则,干部参加学习必须与安监和自身岗位的业务需要相结合,与自己的实际工作相贴近。

三、在职学习申请程序

(一)报名。参加自学的干部需到人事培训科填写《在职学习申请表》,由科室负责人、主管局长、局长签字后,交人事培训科存档。

(二)归档。在学习结束后,需归档的档案材料交人事培训科审核后存入本人档案。

(三)奖励与报销。通过考试取得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四、在职学习取得学历的奖励

(一)干部通过在职继续教育,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凭毕业证书给予相应的奖励。标准为:取得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的,分别奖励1000、2000元。取得国家级相关证书的奖励3000元。

(二)参加继续教育和各类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学费的报销按我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在无文件规定但确因工作需参加的各类资质或专业技能的学习、考试等,经局长办公会商议,确定是否同意报考(或参训)及有关费用报销和奖励额度。

(四)未通过考试(培训)的,不予报销学费。

(五)各类报名费由本人承担。

十八 领导干部代行职责制度

1、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体现责任意识,保证各项工作的及时开展,决定建立领导干部代行职责制度。

2、领导干部代行职责制度是指前位领导外出开会、学习、考察和休假等不在岗期间,其岗位职责由其后位领导代为履行的制度。

3、履职方式及内容

一是负责做好由前位领导分管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是负责签发应由前位领导签发的各项文件;

三是负责参加应由前位领导参加的各类会议;

四是负责处理应由前位领导负责的各种突发性事件;

五是涉及前位领导分管工作中长期性、规划性、政策性的工作,后位领导可留待前位领导回到岗位时移交。如情况紧急、确需尽快做出决定的,后位领导可与前位领导沟通后开展;

六是接受主要领导委托临时主持全局工作的,应做好全局工作的组织协调。

十九 扶贫工作制度

1、扶贫工作是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重大任务。要自觉肩负起这一重大政治责任,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

2、按要求选派得力人员参加驻村扶贫工作。

3、在政策、经费等方面大力支持扶贫工作,为扶贫人员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4、工作组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以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研究上级扶贫政策,实行精准扶贫要团结村“两委”班子一起工作,认真完成各项扶贫任务。

5、驻村工作组要定期向局党组汇报扶贫工作情况。

6、局党组要每季研究一次扶贫工作,党组成员要定期到扶贫点进行调研,发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督促工作组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十 值班工作制度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值班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进一步步规范值班工作,严肃工作纪律,有效应对和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确保对上对下政令和信息畅通,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1、值班工作由局主管办公室工作领导分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办公室负责值班表的编组、后勤保障等工作。局办公室每月底前将下月带班、值班安排报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备案。节假日值班安排放假前3天报送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备案。

3、机关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轮流值班、局领导按顺序轮流带班制度。

3、我局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值班员分白班和夜班,领导全天带班。

4、值班按照双休日白班、夜班、工作日白班、工作日夜班和节假日五个顺序编排值班表。领导带班按平时和节假日两个顺序编排值班表。

5、专职司机按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安排值班备勤。

(二)带、值班时间

带班:24小时。

值班:白班:8:30至17:30,夜班:17:30至次日8:30。

(三)带、值班工作职责

带班领导职责:

1、指导督促值班人员履行职责。

2、领导和协调处理紧急公务和处置突发事件。

3、按程序签发事故信息及报送文件。

4、组织处理前一日值班未完成事项。

5、遇重要事项应立即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6、需要处置的其它事项。

 值班人员职责:

1、详细了解上级对值班工作的具体要求,熟知本单位的值班规章制度。

2、接报、收集、汇总、处置、调度和报送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紧急信息和有关材料的取送。

3、处理值班期间接到的公务文件、电话、传真等事宜。

4、跟踪事故后续信息,处理完成上一班移交的未办结事项。

5、接收辖区内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电话咨询和群众来访等工作,按规定做好接待、登记、答复、解释和承办工作。

6、负责值班室公物管理,做好值班室清洁卫生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工作要求:

带班领导工作要求:

 1、 带班领导要熟知带班职责和工作程序,掌握本单位整体情况,认真履行职责,遇有紧急公务要亲自指挥协调,妥善处置。

2、带班领导要坚持24小时在岗带班,确需离开岗位的,要及时协调同级别的相关领导代其履行职责,并由办公室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备查。

3、带班领导要在《值班日志》上签字。

值班人员工作要求:

1、值班人员为机关正式在编干部,不得安排工勤、临时聘用和退休人员值班。

2、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当面交接班。

3、要熟记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熟知带班领导和主要领导联系方式,熟练使用办公设备。做好值班期间来文、来电、来信、来访的登记受理和接待等工作。遇有紧急突发事件、重大事项迅速报告,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4、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必须在值班室值班,不得擅离职守,确保值班电话铃响3声内接听。通话使用文明用语,事项记录清晰完整,回复问题客观严谨。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的,必须向带班领导请假,自行协调好接替人员。

5、值班期间所登记受理的一切事项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按要求及时处理,确保逐一落实,无一疏漏。

6、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进行的工作,原则上谁经办谁负责,对当时值班确实不能办理落实的,要与下一班做好交接,防止工作脱节。

7、详实做好当班期间文字记录和相关资料的整理。值班期间办理的所有事项,当日值班员均应在《值班日志》上作详细记录,值班员要做好签字。

8、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着装得体、举止规范,不准在值班室酗酒等。

9、值班期间,要保持值班室清洁、卫生,每日交班前,要将值班室收拾干净,将无关用品带走,为接班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值班环境。

(五)工作保障

1、值班室建设

(1)值班室要有单位标识,室内悬挂工作流程图、值班岗位职责等工作规范。

(2)配备计算机、打印传真一体休、碎纸机等办公设备和必要生活设施及用品。

(3)值班电话要有实时录音和备份功能。

2、车辆保障

指定值班车辆,保障机动应急。

3、后勤保障

(1)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被子从2018年起每三年换发一次,被罩、床单、枕巾每年换发放一次。

(2)值班室公用床单每月清洗一次。

(3)法定节假日带班领导、值班员安排午餐和晚餐,每餐不超30元标准。带班领导:午餐和晚餐,白班值班员:午餐,夜班值班员:晚餐。

(4)带、值班补休。正常工作日夜班、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带、值班人员实行补休。补休办法,原则上安排在下一个工作日,因工作不能在下一个工作日补休的,可由科室大队自行安排,但不可累计连休;法定节假日带、值班人员,在节假日结束后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依次补休。

(六)加强管理

1、局办公室每天对带班、值班情况时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对于值班工作出现脱岗、漏岗、离岗现象严肃批评。对因值班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一  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局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车辆的维修、保养、加油、保险等工作,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根据《XX市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秦车改〔2016〕1号)、《XX市公务用车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推进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公车使用

1、一般监管执法用车:用于执法监察、安全监管活动、陪同上级来秦督导检查,局统一安排的专项督导检查及重大统一活动。

2、机要通信用车:负责传递党和国家机密文件及文书,用于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和各级领导特急文件取送。

3、应急用车:负责处置突然发生、可能造成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严重社会危害的紧急事件和公务活动,用于领导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

组织市级大型会议、参加当天内通知的紧急会议、市领导即日召见和紧急接待活动、有公函的公务接待、财务人员到银行存取公款等符合规定的公务出行,可由应急用车提供用车保障。

除执法、监管活动外,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市开发区内公务出行不安排车辆。

4、应急救援指挥车:仅用于重大抢险和应急处突,日常执法、监管、公务不得使用。

(二)日常车辆管理

1、严格实行统一管理制度。所有车辆按清轻重缓急、重点保障、高效合理的原则,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和调度。

2、严格执行申请审批制度。公务用车使用时要在纠四风智能监控系统上进行申请,用车人登录纠四风智能监控系统(登录网址http:  .html),输入用户名:ajj1,登录密码:111111,→点击公务用车管理右侧向下箭头→公车使用信息管理→申请用车→按要素填写用车申请信息→保存→打印用车申请单。用车申请单经用车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和主管局办公室副局长同意签字后到办公室领取车辆。办公室通过纠四风智能监控系统进行派车。

用车人还车时,用手机扫《公务用车申请单》右下侧的二维码,填写此次用车终止里程→保存,30分钟内将车钥匙交办公室。

车辆使用一次一申请,及时还车,取车时间和还车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遇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连续使用。

3、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用车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出行和车辆的使用管理,严禁违规停放,不得在居民小区、消费娱乐场所、酒店、学校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停放(执法检查除外)。

4、严格实行单位定点停放和封存停驶制度。车辆使用完毕后要停放到机关院内,并及时将钥匙交办公室,实行当日使用当日交还,提高车辆使用率。双休日、节假日期间所有公务车辆一律封存,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

5、严格按规定使用公车。不得擅自改变申请用车用途,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杜绝公车私用,严禁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现象。(2017年 6月份车辆北斗定位设备已经安装完毕,省、市对车辆行车路线进行监控。)

6、严禁违章驾驶。出车途中,要注意文明行车,严禁酒后驾驶、超速驾驶、违章驾驶,严禁开赌气车、英雄车,严禁抢超、抢会、高速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三)车辆维修与保养

1、车辆维修

车辆出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报修。

(1)车辆小修:车辆出现一般故障、正常保养、加注防冻液、更换雨刷器、刹车片、离合器、灯泡、外观修补喷漆等,以及800元以下的费用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主管人员现场审核确认,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管理人员开具维修单据,到指定维修点维修。

(2)车辆中修:车辆出现中型故障,需修理底盘、转向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等,以及维修费用在800元-2000元之间的,由主管人员现场审核确认,报办公室主任同意,并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开具维修单据,到指定维修点维修。

(3)车辆大修:车辆出现大型故障,需维修发动机、变速箱、更换轮胎等,以及维修费用超过2000元的,由办公室审核确认,报局长同意后,开具维修单据,到指定维修点维修。

车辆维修完毕,驾驶员要在维修保养单据上签字,带回单据及旧件一并交办公室留存,办公室管理人员根据情况验收核实。维修费原则上每季结算一次。

2、车辆保养

车辆达到保养里程,专职驾驶员应及时提出保养建议,办公室核实情况后,由管理人员填写保养批准单,由驾驶员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保养。保养完毕,驾驶员在保养单据上签字,带回并交办公室备案。

(1)正常保养:新购小车,在三保期内,按照维修保养手册规定里程进行首保和保养。超出三保期时,原则上机油和机滤每5000公里更换一次,空滤每10000公里更换一次,火花塞每40000公里更换一次。

(2)加注玻璃水:原则上,夏季一律加注自来水,入冬前,办公室统一购置玻璃水,各车根据需要,申请加注。

(3)加注防冻液:各车根据需要常年加注防冻液,车辆保养期间视情补充。

3、车辆内饰

(1)贴膜:新购车辆的贴膜,原则上以4S店赠送为主,不能赠送的,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在机关定点维修点贴膜。原则上,小车每车不超过1200元,皮卡每车不超过600元。车窗玻璃因故损毁需贴膜的,按此标准执行。

(2)音像导航预警设备:新购车辆的音像设备,原则上不予更新和升级换代。

(3)座套(垫):新购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定做座套,按每座80元标准定购。座垫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原则上,夏季凉座垫每三年更换一次,每套不超过600元,冬季毛座套每四年更换一次,每套不超1000元。

(4)脚垫:新购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购置脚垫,每套不超过300元。原则上,每五年更换一次。

4、车辆外观清洁

(1)打蜡:新购车辆原则上每季打蜡一次,一般车辆原则上每年可打蜡一次。车辆打蜡统一到机关定点维修厂组织。

(2)抛光:机关车辆原则上不予抛光。

(3)清洗:车辆清洗采取登记制,一次一登记,由驾驶员在洗车厂登记本上登记车号、日期,签名后,方可进行洗车。

5、常用件更换

(1)轮胎:以轮胎花纹安全警戒标志磨平、车辆行驶6万公里行程或轮胎使用3年期限任一指标为准,不达更换指标的,原则上不予更换。

(2)雨刷器:原则上随坏随换。

(3)毛刷掸子:新购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购置,每把不超过50元,原则上每三年更换一次。

(四)油料保障

1、保障原则:油料保障实行一车一卡制,定油站、定车号、定油品。原则上本市行车,一律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外出开会、执法,需要在外加油的,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实报实销。

2、油卡保管:主卡由车辆管理人员保管,主卡需要充值时,由财务室主管会计开据转账支票,由财务室出纳负责到油站为主卡充值。副卡随车保管,油料消耗完毕,由办公室管理人员负责充值,每次充值不超过2000元。

(五)车辆保险、年检、ETC办理

1、保险、年检、ETC办理:机关所有车辆的保险、年检由办公室负责办理。ETC充值,由财务室主管会计定期核查我局各账户资金情况,视情为帐户充值,保证执法车辆正常行驶。

2、报险程序: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当值驾驶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险,并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办公室备案,任何人不得瞒报、慌报事故,不得采取非正当手段骗保或诈保,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3、事故车辆修理:出险后的事故车辆,统一由机关定点修理厂修理,产生的修理费用,由修理厂开具发票,从保险公司对我局的入账卡中支出,费用不得超出保险公司理赔价格。

 

二十二 司机管理制度

根据《XX市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秦车改〔2016〕1号),为加强机关司机队伍建设,提高司机整体素质,切实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保障,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职司机由办公室集中统一调度,盯车不盯人,其他科室(大队)用车,原则上自行安排司机,特殊情况,办公室协调解决。

(二)加强理论学习,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车辆维修技能和日常保养常识,不断提高驾驶技术或应急抢修技能。

(三)服从管理和指挥,确保准时、准地完成保障任务。

(四)严格落实机关作息时间相关规定,专职司机单独外出、请假,必须落实请销假制度,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外出,否则,视为私自外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司机本人自负。

(五)专职司机没有保障任务在司机室待驾期间,不得上网玩游戏,不得从事赌博等活动。

(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违章驾驶、酒后驾驶,因违章驾驶产生的处罚,由专职司机本人负责消除,因违章未消造成车辆不能年检的,专职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罚。

(七)车辆损坏或保养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填写修车单后,到定点修理厂修理。未经批准的修车、保养费用,不予支付。

二十三 机关节约用水、用电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切实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达到国务院下发的节能总体目标,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用电管理

1、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空调、电脑、饮水机等电器设备,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2、不得私接、更改、移位、拆装线路及电线管道。

3、经常检查办公室内线路、插座、开关及电器设备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用电安全。

4、严禁使用电炉、电暖气等影响安全的设备,严禁在办公室生火做饭等不良行为。

5、人员离开办公室,要及时关闭空调、电脑、饮水机、热水器、电灯等一切电器设备电源,严防用电事故发生。

(二) 节约用电管理

1、各科室、大队要加强对节约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节约用电意识。

2、各办公室要及时关闭电器设备电源,做到“人离电关、责任明确、天天检查”。

3、加强空调管理,确保节约用电。做到:一般情况下,尽量不开空调,使用空调时,室内外温差应控制在7℃以内;尽量缩短空调运行时间,人离开办公室应及时关闭空调;报告厅开会期间,尽量根据会议人数开放空调,会前提前半小时开启空调,会后及时关闭。

4、加强节约用电检查,对发现浪费电力资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未及时整改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三)节约用水管理

1、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在机关卫生间等公共用水场所设置节约用水标志,提醒节约用水。

2、机关干部用水时,尽量不将水量开到最大,以不将水花溅到水槽外为准。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水龙头。

3、使用卫生间,便后应及时冲洗。

4、旱季大院绿化灌溉、道路保洁等用水,必须控制流量,坚持用多少开多少。

5、办公室应加强用水管理,坚持经常检查,及时维修水管、接头、水龙头等,杜绝跑、滴、渗等浪费现象。

二十四 机关卫生管理制度

为营造一个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保持良好机关工作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1、机关人员要养成讲卫生、爱清洁的好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不乱倒垃圾,不乱写乱画,不乱摆物品(文件、报纸),自觉搞好环境卫生。

2、及时擦拭桌面、文件柜、沙发、茶几、窗台、玻璃等,确保桌椅、地面、电脑、灯具、墙面、墙角等无积灰、无挂尘、无丝缕、无纸屑、无死角,无乱贴乱挂现象,做到窗明、墙洁、地净。

3、及时清洗茶具、烟灰缸等,做到干净无垢。及时开窗通风,保持室内无异味。文件、资料、纸张、报纸、文具、杂物等堆放有序、整洁美观。

4、各办公室要做到每日上班前一小清扫,每周五下午一大扫除,重大节假日(国庆、春节等)安排集中大扫除,全体干部职工要自觉地保持公共场所卫生。

5、机关会议室、公共走廊、卫生间等由局保洁员统一管理,每日清扫,做到干净、整洁、卫生,各办公室人员要积极搞好配合。

6、机关卫生实行考核制度。每月由办公室牵头,不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对机关各办公室卫生进行评分考核,每季度公开一次评分结果。

7、各科室、大队负责人为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和管理好各办公室的卫生保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机关全面实行戒烟制度,禁止办公楼内吸烟。

二十五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为加强我局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逐步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3、资产配置应当坚持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各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资产:

(1)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的;

(2)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3)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

(4)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4、认真执行上级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5、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明确资产的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符合履行职能基本需要,严禁铺张浪费,并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6、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执行标准,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超标准配置资产。

7、局办公室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具体负责验收、入账、领用、保管、维护维修等内部管理。

8、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新增资产及时验收、登记入账,并将资产变动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入账凭证作为财务处理的依据。

    

9、建立资产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和机构配备资产,须办理领用手续;人员调离(退休)等,应当办理资产交还手续。

10、加强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确保资产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

11、每年进行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说明情况。

12、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控制。

13、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14、按规定编制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的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

二十六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1、局机关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全部纳入局财务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局内设机构不单独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及财务人员。局机关各项支出一律严格遵守市行政单位经费规定。

2、局财务科负责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企业的财务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工作。下属事业单位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

3、局机关法人对局机关的经济活动负责,局机关内设科室使用资金,需填写事前请示审批单,由局长签字批准。

4、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

5、局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销。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局机关主管财务副局长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报帐手续。

6、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加强支票管理,出纳、会计各司其职,互相制约。

7、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8、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

9、机关各项支出报销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周周二、周三。财务人员要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局机关各项开支必须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报销审批制度。

(一)报批制度

1、机关报销实行一事一报,一般应在支出发生后10日内报销。

2、基建维修、固定资产处置、办公设备、交通工具购置、重点行业领域专项经费支出等超50000元以上较大支出由局长办公会决定。

3、按月、季结算的日常公用支出等审批事项统一由主管财务副局长审批生效。

4、其他事项执行程序为:500元以上支出由主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500元以下日常公用支出由办公室主任批准报销。

5、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实行计划管理,财政性经费使用支出必须坚持事前请示,填写事前请示审批单,由经办科室科长、业务主管副局长、办公室主任、财务科科长、主管财务副局长、局长签字批准。此事前请示审批单连同发票一起返回财务科,做报销处理。

6、购买物品、订阅报刊、杂志以及日常修缮等必须凭正式发票(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报销,非正式发票或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均不予报销。

7、千元以上的各项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申请单,注明用途及限额,办理完必须在十日内凭正式发票履行正常报批手续。

8、公务支出(主要是指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严格履行公务卡制度,原则上不允许借款。如遇特殊情况,需经主管财务副局长批准,金额不能超过5000元。

(二)支付管理程序

1、职工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必须严格按照秦财行[2014]1321号和秦财行[2016]59号文件执行,科员出差票据由科长审核把关,科长出差票据由业务主管副局长把关审核后,报主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予以报销。

2、购买各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及订阅党报党刊杂志、专业书籍等均应由经办人或科室提出计划,填写事前请示审批单,经局长同意后按照《采购法》规定程序采购,然后按审批程序予以报销。

3、机动车辆实行局内指定维修厂家进行维护,年终或每半年结帐一次。报销时必须按报批程序结算,并附修理费明细表。机动车燃料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实行一次性购买,分期领用,驾驶员不再报销燃料费、过桥过路费,有特殊情况,填写事前请示审批单,报局长批准后按审批程序报销。

4、局机关会议、招待费、培训费严格依据秦财行[2014]142号、秦财行[2014]1322号、秦财行[2014]1323号文件,按照市政府一、二、三类会议定点饭店名单及协议价格执行。报销时,需填写会议费、招待费审批卡,审批卡实行一会一卡,按审批程序予以报销。

三、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帐卡,对报损、报废、调出、变卖以及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或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办公室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2、购进低值易耗品、材料,办公室要做好登记工作,保管和采购经办人签字交接,做到帐物相符。科室领用时,领用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年终汇总对帐。

四、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支出管理制度

在职及退休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支出由人事培训科依据相关文件掌握、执行并制表,履行报批手续后,下达财务科,财务科依据人事科发放表予以发放。

五、财产清查制度

1、局机关各科室每年应形成定期的清查盘点制度,对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将结果送局办公室。

2、办公室为确保财产物资在储备、使用过程中安全无损,要进行经常的、不定期的抽查盘点工作,并对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做出详细记录。

3、财产物资的清查核对要由办公室牵头,会同局机关财务人员共同对有关科室财产认真组织盘点,并做好盘点后的对帐工作。

二十六  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机关所有办公用品(含日用杂品)的采购、发放、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用品分低值易耗品和耐用办公用品两种。低值易耗品包括各种纸张、圆珠笔、中性笔、笔芯、胶水、订书钉、曲别针、胶带、标签纸、印台油、纸杯、皮筋、书籍报刊杂志以及办公设备的耗材(如:打印机墨粉、硒鼓)等。耐用办公用品包括如五节柜、文件柜、电脑桌、电脑椅、密码箱、电话、计算器、订书机、文件栏、文件夹、文件盒、笔筒、打孔机、剪刀、裁纸刀、直尺、起钉器等。

一、办公用品、印刷品的采购

1、每月各科室根据办公需要,申报所需办公用品及数量,办公室结合库存量进行汇总,500元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购买,500元-1000元由主管副局长审批购买,1000元以上由局长审批购买。

2、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审批计划进行采买,不得随意增加采购品种和数量,既要保证办公用品的正常运转,又不积压库存。

3、办公用品、印刷品的采购要严把质量,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做到秉公办事,每次印刷、采购物品要根据用量大小进行比价,货比三家,择优购买。

4、根据有关规定须进行政府采购的物品,经局长办公室研究确定后,按规定程序采购。

二、办公用品的领取

办公用品领取时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表》上做好登记。

三、办公用品出入库管理

1、办公室建立办公用品管理台账,做到出入库有手续,发放有登记。

2、新购办公物品入库时,根据办公用品明细表核对数量、规格、种类是否与货单一致,本着不疏漏一件办公用品的原则进行逐一核对。

3、办公用品出库时要认真做好登记,与办公用品领取表上的品名、数量相比对。

四、办公用品的保管

办公用品存放要杜绝不安全因素,落实防火、防潮、防盗措施。入库的办公用品要摆放整齐并逐一分类,确保拿放快捷。

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在做好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对稳定的供货单位。

二十八  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室是存放档案的重地,非档案管理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室。

(二)档案架要统一编号,入库档案要分全宗按大类有系统排列,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有据,科学管理。

(三)档案管理人员在整理、搬移和上架档案及档案提供利用过程,要轻拿轻放,保持档案整洁。发现破损或丢失,要及时修补或处理上报。

(四)档案室管理要落实“八防”措施(防火、防潮、防尘、防光、防虫、防鼠、防盗、防污染),严格控制库内温湿度,保持库内清洁卫生,每月至少全面清扫一次。

(五)不得在档案室放置植物、食品、易爆易燃等杂物,严禁在档案室内吸烟。

(六)定期抽查档案资料,发现虫、鼠、霉变、字迹扩散、褪色等现象要及时反映,提交相关业务科室、大队处理。

(七)认真办理档案入库和查阅、借阅登记手续,档案归还后,要及时放回原处,每年全面检查档案室库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八)档案管理人员调动,要配合交接人员全面清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档案管理的各种交接手续,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二十九  浴池使用制度

为加强浴室的管理,保持浴室良好的清洁卫生,以及设备设施的完好,有一个清洁舒适的沐浴场所,特制定本制度。

一、浴室开放时间:

早7:30-8:30、中午12:00-13:30(夏季作息时间12:00-14:30)、晚17:30-20:00。

二、要求:

1、严格按规定时间开放,禁止工作时间洗浴。

2、爱护公共设施,自觉维护浴室内的卫生。

3、不要将贵重物品带人浴室内,看管好自己的物品,防止丢失。

4、在使用浴室时应注意安全,防止滑倒和摔伤、以及烫伤。

5、要树立节约意识,沐浴时必须节约用水。

三十   信息报送制度(政务信息管理办法)

1、为拓宽安全生产政务信息渠道,丰富信息内容,提高信息质量,发挥政务信息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秦政办字〔2015〕34号)、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政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办〔2015〕150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各县级安监局和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社团组织。

  3、政务信息是指与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行政执法、隐患排查、应急救援、事故调查、打非治违等活动有关的动态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国家和省安监局文件精神、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国务院和省安委会及安监局领导来我市督导检查、调研情况;市委、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活动,县乡党委、政府及其班子成员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市(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重大活动、专项检查等;局机关及各科室印发的通知、通报、方案、标准等公文、规范性文件,组织的培训、会议、演练、督查、检查、暗访、评比、考核、竞赛、研讨等重要活动,以及所作出安排部署在各县区的贯彻落实情况;典型经验与阶段成效;向上级报送的(安全生产先关)报告、总结、信息、简报;其他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信息。

  4、市局信息办(以下简称“信息办”)是全市安全生产政务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作协调、业务指导、综合考评;负责认真筛选、及时刊登各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反映市局机关各科室、各单位、各级安监系统工作开展情况,促进相互学习、共同落实、争先创优。对重要信息须通过政务信息系统报送国家、省安监局和市委、市政府。

  各县级安监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是政务信息收集、编写、审核、传送和汇总统计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写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相关的政务信息,并及时向信息办报送。

  信息办应适时召开座谈会、培训会、调度会,总结工作,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问题,安排任务。

  5、各县级安监局要成立专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明确主管领导、承办科(股)室与具体负责人员(即信息员);市局各科室、各单位要明确一名信息员;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措施,切实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明确信息员的工作职责,确保政务信息工作机制快捷畅通、高效运转。要保证信息人员相对稳定,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各科室、各单位的信息员要在信息办备案,如发生变动及时报告。

  6、信息员负责本科室、本单位的信息收集、编写、传送;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的登记、统计工作;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信息报送与刊用情况;完成市局交办的政务信息约稿任务,参与市局组织开展的政务信息研讨、调研活动。

  信息员要有工作热情、责任心强,注重学习写作,不断提高文字水平,经常阅读文件、资料,注重从报刊、杂志、总局和省局网站,以及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会议上收集外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先进经验。

  7、政务信息稿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要规范,一事一报,主题鲜明,言简意赅,文字通顺;二要真实,内容属实,有根有据;三要准确,事例、数字、单位名称、引用文件要确切无误;四要及时,涉及的情况、数据有较强时效性的要及时报送;五要全面,客观反映事件发展的全过程,既报喜也报忧,切忌以偏概全;六要深刻,透过事情的表象揭示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8、各县级安监局政务信息要通过国家安监总局政务信息系统报送,每周上报信息不少于3篇。各县级安监局及市局各科室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结束后,要将相关情况及时报信息办。

各县级安监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报送的信息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

对于暂时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或涉密信息,应当采取密传、交换、专人送递等途径报送。

  9、政务信息工作采取计分考评的办法,对报送的每条信息按情况分别计分、逐项累积计分。

各县级安监局报送的信息,在市安全生产简报刊登的,每条计2分;在省局网站刊登的,每条计3分;在《河北安全生产简报》和通过市局报送并经市委、市政府(网站、快讯、信息)采用刊登的,每条计5分;被省委、省政府、国家安监总局(网站、简报、要情)采用刊登的,每条计10分;被中办、国办采用的,每条计20分。一篇信息被多次采用时,可多次计分。

在市级以上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播报或刊发的专题、专项、通讯等,每条计5分;播报或刊发的简讯,每条计3分。

省安监局和市委、市政府信息处就某项工作向市局约稿时,内容涉及到相关科室、单位的,由该科室、单位按要求编写;涉及到相关县局的,由相关县局编写,约稿信息每条加10分。市局向县级安监局的约稿信息(每条)加5分。

10、 市局对各县级局的政务信息上报、采用情况,每季度一通报,每年度一考评。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报送数量、信息采用数量、累计得分与排名。得分最多的单位为第一名,依次类推。各县级安监局排名中的前1—3名为优胜单位,前4—6名为先进单位。优胜单位、先进单位的信息员均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得分情况只通报,不排名。

11、附则

(1)本考核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市安监局信息办负责解释。

12、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三十一  保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国家保密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机构及职责

保密工作依据“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在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建立保密委员会,具体负责局机关和支队的安全保密工作。

1、保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的工作方针政策、党内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2)研究部署保密工作;

(3)审查审批保密工作重要事项;

(4)组织检查保密工作开展情况;

(5)组织对失泄密事件进行查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保密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1)向保密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组织落实保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

(2)制定保密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4)组织确定和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5)组织指导制定我局保密制度;

(6)组织指导涉密人员的审查界定和保密教育培训;

(7)监督指导定密、涉密载体、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重要涉密会议、活动的保密管理工作;

(8)监督指导保密防护措施的实施;

(9)组织协调保密审查工作;

(10)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失泄密事件;

(11)提出保密责任追究和奖惩建议。

3、定密责任人的保密工作职责是:

(1)审核、批准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对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4)对承办人拟定密级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或者根据本单位工作安排组织定密业务培训;

(5)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6)受理并答复有关方面提出的定密异议;

(7)就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或加强和改进定密管理工作,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等。

4、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保密工作职责是:

(1)掌握本部门保密工作情况;

(2)对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管理;

(3)每半年组织本部门开展一次保密自查自评工作;

(4)及时整改存在问题,消除保密安全隐患。

(二)保密范围

1、文书保密

(1)凡属文件、材料和内部资料一律由机要室办理及保管。秘密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运转等环节中,必须认真办理,严格签收手续,妥善保管。

(2)凡涉密文件资料只能在机要室内阅读、办理,不准随身携带,严禁带回宿舍,更不得带至公共场所。工作需携带秘密文件外出时,须开列清单,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回机关后要及时如数清退。

(3)起草涉密文件、电报要按照秘密及其密级标明保密范围和密级。其废稿要及时销毁,不准乱扔。

(4)秘密文件资料的打印,必须先经批准,严格按照规定的份数印制,有关人员不得多印多留。

(5)复印秘密文件,必须经过请示,征得制发文单位同意或领导批准,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按原件密级管理。

(6)秘密文件的收、发、分送、传阅、借阅、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7)工作需要借阅、抄录秘密文件、电报、档案时,须经领导批准,到机要室办理手续,并采取安全措施妥善保存。抄录件要妥善保管。

(8)秘密文件、电报均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阅读,除经有关领导批准外,不准随意扩大阅读范围。

(9)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机要室,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对平时工作使用的秘密文件,用后应随时入柜加锁,办公桌上不许存放秘密文件。

(10)工作调动和离、退休时,必须将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造册、清点、核对,并办理签字手续。

(11)秘密文件要认真执行清查清退制度。注明清退的文件、电报,要及时清退。从机要室处借阅的文件、电报,用完后要及时归还。

(12)秘密文件、电报、资料的销毁,应根据有关规定,经领导批准后,登记造册,由专人负责销毁,并派专人(两人以上)护送到指定地点监销。不准当作废品出售。

2、工作保密

(1)牢固树立保密观点,严守党和国家机密。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定,凡工作中涉及的秘密文件和事项,都应按规定及时定标密级和保密期限。

(2)凡是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和所有工作人员均不得将自己接触的保密事项向外泄露。

(3)讲话、作报告、写文章、出版图书、报刊,不准泄密。

(4)不准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及私人通信中,谈论和涉及国家秘密。

(5)凡工作中的重份、残缺文件(稿)和不再保管的文件、资料应及时交机关档案室人员统一处理。

(6)在节日放假前、平时下班前应将经管的文件、资料等放入文件柜或抽屉内,并将门窗关锁好。

(7)使用印章时,监印人员应记入使用印章登记表。严禁带空白介绍信(确属工作需要应经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批准)出差。同时,防止印有文头的空白纸丢失。

(8)认真做好领导司机和公勤人员的保密工作。无关人员不准到领导办公室、机要室、档案室翻阅秘密文件、电报、档案材料。

3、会议保密

(1)涉密会议、活动应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的会议,会前应认真研究安全保密措施,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

(2)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由主管会议的领导审定。严禁与会议无关的人员进入会场。

(3)各种会议讨论的事项,未经正式传达、公布,任何人不得传播和打听。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内容。

(4)重要秘密内容必须记在保密本内。保密本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离(退)休时,应将保密本、秘密文件、电报清理退交有关部门,不准私自带走。

(5)凡规定不准记录会议内容的,一律不得记录。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需要公开报道的会议,见报稿件需经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6)各种会议文件、材料和会议记录本,必须妥善保管,经办人员处理完毕后送档案室归档。

(7)会议期间印发的秘密文件一律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不得代转。会议结束,要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

(8)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收发室统一登记保管,用时再借,及时归档。

4、通讯和计算机保密

(1)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带有秘密信息的邮件要通过机要、机要交通部门传递,不准以普通信件邮寄。

(2)在机要密电往来中,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拟复密码电报应坚持“密来密复”的原则,严禁密来明复。密码电报不得复印、抄转。

(3)不准使用普通电话谈论秘密内容。与外地联系工作,凡涉及秘密内容的,不得使用普通电话。

(4)不得将密码电报存入无密码保护的计算机数据库,经普通计算机或电子打字机打印的密码电报发出后,须及时从存储介质中删除。

(5)保密计算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连接国际互联网,不得利用保密计算机复制和传送无关文档。

(6)保密硬盘、U盘、光盘等存储设备应妥善保管,并定期检查磁盘文件,严防丢失,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清,并报告主管领导。

(7)外单位人员要求复制文件,须报主管领导批准,由本单位人员复制。在复制时,尽量使用单个文件复制命令,慎用全盘拷贝命令,防止将保密磁盘文件拷到外单位。

(8)严格按照《普通手机使用保密承诺书》内容做好手机使用保密工作。

5、档案保密

(1)档案室是局机关保密工作重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更不得在档案室会客、闲谈和进行其他活动。单个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查阅、整理档案。

(2)档案管理要坚持既有利于保密,又方便利用的原则。凡属机密档案,外单位若需利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方可查阅。未经同意,不得翻阅、摘抄、复印。涉及秘密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未经领导批准,不准私自播放和外借。

(3)对档案材料的内容不得外传,更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出机关外,以防丢失、泄密。

6、领导保密

(1)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保密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2)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阅办,不要积压,不要横传,阅后及时退交文秘人员。

(3)不准在家庭、子女、亲友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4)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交秘书科登记,不得自行留存。需要传达时,须履行借阅手续。

(三)保密宣教教育

1、保密工作列入干部培训教育重要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对全体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干部职工自觉学习和遵守保密法规,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保密观念。

2、及时组织新调入工作人员学习保密法规,不断增强保密观念。

3、各科(室)、大队要对执行中表现好的同志要及时表扬;对违反本制度、表现不好的同志要视情况给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密检查

1、保密办 要不定期对各科(室)、大队进行保密工作检查。特别是每年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前,要认真检查。对做出成绩者给予表扬和鼓励,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2、每年进行一次保密自查自评工作。

3、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应当在发现后,立即向保密办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然后填写《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表》,以书面形式作出正式报告。保密办立即进行核实,向单位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报告,无论涉及任何人员,都不得隐瞒不报。保密委员会接到发生泄密事件的报告后,应当填写《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表》,在发生或发现泄密事件24小时内向市保密局报告。

4、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保密守则

1、不询问、阅听、记录不该知晓的国家秘密事项;不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6、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严禁密电明传、明密混用。

7、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8、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国家秘密。

9、非经批准,不得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国家秘密。

10、不在出国、出境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密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到保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六)保密奖惩

1、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安监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负责保密工作的同志一定的物质奖励。

2、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工作者,安监局将比照其他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对保密工作出现下列事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1)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丢失或泄露党和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2)对属于国家秘密,因工作不慎未“定密”并造成后果的。

(3)擅自拆阅、抄录、翻印、携带和隐藏扩散国家秘密的。

(4)对盗窃、出卖国家秘密人员或行为知情不报或谎报的。

(5)在危机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党和国家秘密遭受损失的。

(6)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三十二 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保护我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规范信息系统管理,合理利用信息系统资源,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机关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广大企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3、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应当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硬件

4、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人,负责保管所用的网络设备和线路的完好。两人以上的用户,必须明确一人负责。

5、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维护由局办公室负责,计算机设备和软件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由局办公室统一进行处理。

6、按照作息时间准时开关机,及时处理有关文件,严禁使用办公室计算机玩游戏、听音乐、看影碟等。

7、应保持计算机环境清洁,下班之前退出所有程序关闭计算机,切断插板电源后方可下班离开。

8、各科室、大队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计算机定时杀毒,对外来不明存储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病毒检测,方可使用。

(三)软件及账号管理制度

9、各科室、大队配备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根据使用者落实到人,各责任人对于计算机系统必须设置账号密码,严格控制其他人员使用计算机,使用软件系统必需经局办公室批准,并设置密码后方可使用。

10、责任人对自己的计算机要经常进行病毒检测与杀毒。严禁外单位人员操作我局信息系统,严禁使用外来存储设备,以防泄密和病毒侵入。

11、操作计算机时不得使用一些危险性的命令,严禁随意使用分区及格式化硬盘等操作。

12、计算机操作人员不得随意在各终端及局域网上安装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程序,经审批通过的管理软件除外。

(四)网络和互联网访问

13、条未经网管批准,任何人不得改变网络拓扑结构、网络设备布置、服务器、路由器配置和网络参数,外部电脑未经网管允许,不得接入我局网络。

14、我局网络使用实施三级安全保护等级,联接局域网内的任何一台计算机都必须严格按照确定的等级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更改,用途须与工作有关,使用互联网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其所带来的后果由用户责任人承担。

(五)移动外设

15、条凡我局发放的所有移动外设(U盘,移动硬盘,软盘等)只能在我局内部使用,不允许外借,存储私人资料或带离机关使用。

16、凡我局发放的所有移动外设(U盘,移动硬盘,软盘等),须定期杀毒。

17、外单位的移动外设,若需在我局办公局域网内使用的,必须先杀毒检测后方可使用。

(六)数据安全

18、所有涉及信息系统操作的管理人员由我局统一发放系统登陆账号,账号专人专用,严禁泄漏口令和机密,严格按照保密要求操作。

19、局域网上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技术侵占用户合法利益,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妨害单位稳定的有关信息。

20、建立双备份制度,对重要资料除在电脑贮存外,还应拷贝到软盘或光盘上,以防病毒破坏或意外遗失。

(七)电脑操作人员培训制度

21、各科室、大队所有人员操作使用信息系统,都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可操作使用,且规定操作电脑权限,个人的机器必须设有屏保密码,避免别人的不合理侵入。

22、购买新的软件产品或自己开发的软件产品,安装使用前一定要生产厂家的专家技术人员来厂进行培训,只有经过培训合格者,方能取得此软件的操作权限。

(八)病毒的防治管理制度

23、电脑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防病毒库,必须在防病毒软件正常运行状态下,方可使用电脑。

24、任何人不得在我局的局域网上制造传播任何计算机病毒,不得故意引入病毒。网络使用者发现病毒应立即向网络管理员报告以便获得及时处理。

25、网络服务器的病毒防治由局办公室负责,各业务科室、大队使用电脑的病毒防治由各业务科室、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局办公室进行指导和协助。

26、所有电脑应及时更新病毒库,并定期查毒(周期为一周),确保电脑时刻处于无毒良好运行状态。

三十三  公务接待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接待制度。

(一)接待原则

1、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统一管理、热情周到、从简节约、不失礼节,严禁奢侈浪费。

2、办公室协调、对口接待、申报审批、定点安排、定标限额。

3、公务接待一律以发公函的为接待对象,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4、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二)接待程序

1、若有接待任务,机关各科室(大队)首先拟定接待方案(一般性接待除外),填写接待申请表,标明事由、人数、姓名、职务、停留天数、拟陪同人员等,由主管局长签字后交办公室,办公室请示局长后,安排相关事宜。

2、无接待申请和局长批示,局办公室不予安排接待活动,不负责接待费用的报销、结算。

3、接待结束,局办公室依据接待方案和相关要求,审核无误后,统一结算相关费用。

(三)接待标准

1、省部级领导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领导安排标准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或双人间。

2、省局及上级部门来我市进行督导检查、监察执法等公务活动接待标准:午餐每人70元,晚餐每人80元。

3、县区安监局到市局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食宿,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餐费每人不超30元。

(四)陪同

1、凡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 ,对口陪同,分级陪同。

2、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陪同人员不得超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五)有关要求

1、所有接待原则上一律不提供烟酒,不搞迎来送往。

2、所有接待不得安排娱乐活动。

3、接待对象的住宿费原则上自理。

4、外出接待,须请示局长同意,返秦后补办相关手续,由办公室负责报销事宜。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十四  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体察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掌握社会动态的重要渠道,是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全市安监系统必须积极稳妥地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第二条受理信访事项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办事;

(三)及时、高效地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在基层;

(四)疏导教育上访人依法有序上访。

具体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协调,属各县区局职责范围内的,由各县区局办理;属市局机关的,按业务分工归口有关科室办理,承办科室认为不属于我局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在当日告知办公室并提出转办建议,由办公室转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其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信访件由机关纪委办理,涉及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方面的信访件由事故调查科办理。

第三条办理信访工作规范

(一)寄给市局的人民来信和通过省局、市长热线转交的信访件由办公室统一拆阅、登记。

(二)凡上级领导批示,上级机关交办和事关全局的重要信件,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局领导阅批,局领导有具体批示的,按领导批示办,办公室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对涉及几个科室工作职责的事项,应明确主办科室和会办科室,主办科室应汇总形成答复意见。

(三)应由各县区局办理的事项,办公室负责转办,并告知当事人。

(四)对人民来信姓名和地址清楚,反映具体事项,要求明确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结情况。对需要以市局名义答复的信件,由主办科室起草复函,政策法规科审定把关,报请分管局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交邮。

复函一般用市局函头纸打印,盖局信访专用章后用挂号信寄出。

第四条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范

(一)群众来访实行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首先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安全监管机关提出;对自行越级上访者,市局机关一般不予接待或只作政策咨询。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向上级局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局不予受理。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应超过5人。

(三)市局办公室对上访事项进行简单的登记后,要及时将上访人引导至有关职能科室。上访人自行前往科室的,有关科室要认真接待。对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接访科室应代为联系并引导上访人前往相关科室。接访科室之间对上访事项的管辖有歧义的,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重新确定承办科室。

第五条各科室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我局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楚的除外。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申请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局机关不再受理。收到信访人复查、复核请求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给予复查或复核。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查、复核的时间内。

第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遵守法律、法规,有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它公民合法权利,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等六种禁止行为的,接访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如无效,报告公安机关处理。来访群众个别需要帮助解决食宿、返回车票的,由经办科室向办公室提出研究解决。

第七条市局办公室负责检查各科室、各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情况,督促按期办理。

三十五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在提高行政透明度、提升行政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以下制度:

1、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采集和掌握的相关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政府信息公开实施保密审查制度,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各环节保密制度措施。

4、不得公开内容: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4)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

(5)涉及安全生产的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5、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6、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十六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1、为坚持依法行政,增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讲求实效,利于监督,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重大信息公开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3、凡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重要行政措施等均应公示,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4、公示的内容: 
    (1)制定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事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行政决策; 
  (3)安全生产工作统计信息; 
  (4)部门采购情况; 
  (5)政府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6)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 
  (7)推荐评选的先进集体、个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8)人员招考、录用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结果;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示的事项和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5、公示的形式: 
  (1)“XX市人民政府网”; 
  (2)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局政务公开栏; 
  (4)其他公开形式。 

三十七 智慧安监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智慧安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管理,推进系统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智慧安监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有关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应用管理

第一章 系统使用

第一条 每日上班后,要主动打开系统,及时接收和查看邮件、通知、公告等内容。

第二条 每日下班前,要查看是否有未处理完毕的文件,及时处理当天未完成事项。

第三条 各科室、大队负责对政府端“协同办公”“隐患治理”“应急救援”“执法监察”“综合监管”“高危督察”等平台的信息进行添加、审核、监督、查看等操作。

第二章 日常办公

第四条 除涉密和其它必须使用纸质文件进行办理的文件外,各科室、大队上传、下发的公文文件和传递的信息资料,应通过系统进行传送和发布。

第五条 公文处理

(一)每种公文模板对应相应的审批表单,拟制公文时,要正确选择公文模板;

(二)拟办的各种公文,必须逐级审核;

(三)要及时登录系统,查看文件审批流程;

(四)公文审核完毕,必须发送给盖章人员进行盖章,系统自动对该公文编制文号,同时抄送一份给机要人员进行归档。

第六条 上传下达的各类公文(包括文件、会议通知、公告、简报、信息等)可采用系统的邮箱功能发送到相应接人信箱,系统各用户接收到公文后,应以邮件的方式回复。 

第七条 各科室、大队对企业下发的非正式文件的通知公告,可采用系统的通知公告功能来发布和管理。

第八条 各科室、大队可使用会议管理模块实现发起和申请会议室等功能。

第九条 各科室、大队可通过系统值班管理模块查询每月值班安排情况。

第十条 各科室、大队要建立日常办公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办公平台的文件管理。

第三章 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科室、大队要主动使用系统完成业务工作,要学会使用系统查询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部门规章等文件,要学会使用系统查看全市各企业的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各相关科室、大队每日要登录隐患排查治理平台,查看分管企业基本信息填报、隐患排查清单编制、隐患排查、上报等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督导检查,查询隐患排查专家情况,查看各县区、中省属企业隐患排查上报工作情况,并根据系统考核情况进行针对性督导检查。

第十三条 各科室、大队部署专项整治活动、填报各类专项整治数据、要通过系统进行派发,并发送邮件进行提醒。

第十四条 各科室、大队要督导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及时在系统中填报,督导按时整改。对督办确有困难的重大隐患,要申请上级部门挂牌督办,并继续做好隐患督促整改相关工作。

第四章 执法监察

第十五条 各科室、大队要参照系统考核结果制订年度检查执法计划,对系统考核成绩较差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并将计划内容及完成情况及时录入系统。

第十六条 各科室、大队在对企业执法检查前,要使用系统查看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根据企业上报隐患情况有针对性进行对照检查;执法检查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系统。

第十七条 各科室、大队根据系统企业考核的得分和排名情况,对每月排名后10名的企业,要列入下月的检查或执法计划,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八条 对受到红灯警示的企业,各科室、大队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25%。

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信息以及其它不能公开的秘密信息一律不得在系统内发布与传递。

第二十条 系统登录要设置密码,不得将个人信息、单位信息、设备(系统)信息等相关联,严禁将登录帐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严禁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帐号和密码登录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向系统上传涉密的文件、技术资料、档案等;不得随意让无关人员查看办公系统中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不得发布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利用系统发布反动、色情、低级趣味以及国家法律禁止的相关信息,不得有恶意操作行为。

责任与授权

第二十三条 智慧安监办公室负责系统的技术支持、需求调研、协调研发、组织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大队要指定一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科室系统模块的维护与管理,发现使用问题,要及时与智慧安监办公室联系,协调解决。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现象,系统管理员有权对违反规定用户停止权限。

第二十五条 系统各用户权限按照岗位职责进行分配,除特殊应用要求外,原则上不能越权使用管理。

(一)局办公室负责协同办公平台;

(二)应急办负责应急救援平台;

(三)各大队、煤监科负责执法监察平台;

(四)信息办负责协同办公平台的信息报送模块;

(五)职业卫生科负责综合监管平台的职业卫生模块;

(六)事故调查科负责综合监管平台的事故管理模块;

(七)人事培训科负责综合监管平台的教育培训模块;

(八)两体一化办、安全生产协会负责综合监管平台的安全标准化管理模块;

(九)监管一、二、三、四科、煤炭科负责综合监管平台中的专项整治模块。

第二十六条 所有用户权限归局领导直接管理,系统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权限设置工作,系统管理员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擅自开启或关闭用户的重要权限。

三十八安全特种作业人员监考管理制度

      一、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到指定位置就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查,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 

      二、考生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点击桌面上的“在线考试系统”或“河北省特种作业考试系统”,输入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后,点击“登录”,核对考生本人的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开始考试”。 

    三、考生在监考人员未宣布考试开始前登录答题的,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四、考试实行网络机考形式,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稿纸及相关考试资料。 

      五、考生须独立完成答卷,如遇到任何问题,例如弹出对话框、断网、断电等情况,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予及时解决。 

      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在考场内保持安静,如带手机入场者必须关闭手机。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    

 七、“替考”者一经发现要责令其退出考场,并要查明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八、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威胁、谩骂监考人员,扰乱考场秩序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九、考生在提交试卷后,应立即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登录成绩后,方可离开;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喧哗。 

三十九 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市生产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制订本制度。

  1、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督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议题;组织对安全生产重大议题进行调研;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联席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3、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可根据需要向市安委办提出会议需求和意见建议。市安委办根据成员单位所提需求、建议研究筹备会议、确定议题,并及时通知各相关方。

  4、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至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对未能达成一致或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市安委办汇总各方意见报上级研究决定。

5、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按时参加会议,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四十 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制度

(一)报告工作制度是市安委会、安委办或安监局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

(二)报告工作通常每季度或一个工作阶段报告1次,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三)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重大活动开展情况;

3.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

4.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指示要求落实情况;

5.意见、建议;

6.应报告的其他事项。

(四)报告工作通常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也可采取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

四十一 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调度制度

1、安全生产工作调度分为全面调度和专项调度,应立足需求、突出重点、坚持经常。

2、安全生产工作调度通常每季度进行1次,遇有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可随时调度。

3、安全生产工作调度由市领导或市安委会、安委办、安监局领导实施,也可由上述领导授权委托进行。

4、安全生产工作调度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传达上级方针、政策、会议、文件、批示、指示精神;

(2)听取下级部门的情况汇报;

(3)部署本级工作;

(4)其他需要调度的事项。

四十二领导干部联系基层调查研究制度 

为切实转变领导干部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贴近群众,调查研究,实现科学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联系基层调查研究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统一下实行局班子成员包县区、科级干部联系企业形式。与县区和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相互联系、相互沟通的关系,健全上情下达、下情上报渠道,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广泛调查研究,完善决策机制,及时帮助县区和企业解决安全难题,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

主要任务: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县区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2)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县区和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定调研题目,形成有价值、有指导性的调研报告。

(3)听取、收集和汇总县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及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局党组汇报。

(5)指导县区和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各项专项活动。

局党组要加强对干部联系基层调查研究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并列为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十三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定期研判制度

1、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制度。

2、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研判要突出企业的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关口前移、超前辨识、风险导向、源头治理、精准管理、科学预防、持续改进的思路,全面分析、预想、排查、研判、管控各类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3、全市层面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由市安委办组织各行业部门和专家学者共同进行,评估研判的结果做为《安全生产指南》编写的依据之一。

4、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定期研判工作,通常每年开展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随时进行。各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

5、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内部自评、专家审核、自下而上、逐级评定的方法进行。

6、风险等级较高的区域和时段,要制订相应管控措施。

四十四 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为规范我局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定。

(一)我局值班室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首先要向值班室汇报。

(二)值班员收到生产安全事故上报电话后,要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尽可能全面掌握事故信息的详细情况,并记录好事故上报人的单位、姓名、电话。

(三)值班员记录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救援情况。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员和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汇报的情况。

(四)事故出现新情况(伤亡人数及经济损失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补报。

(五)工作日期间,值班员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将情况向带班领导汇报,同时将事故情况记录上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接到值班室汇报后,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局领导。

(六)非上班时间值班员接到事故上报信息后,要将有关情况向带班领导汇报。

(七)带班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局长汇报。

(八)局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要迅速做出决策,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带领有关科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同时通知值班人员,将事故情况上报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同时将有关事故情况通知给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检察院。

首次报出的事故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以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掌握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2、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采取的措施。

3、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批准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九)上报事故时间为接到事故情况后2小时之内。

(十)政策法规科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网上直报系统的审核上报工作。

(十一)事故调查科负责事故快报的填写上报工作,事故快报应由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省安监局,情况紧急时也可经请示主要领导由主管事故调查的领导签字上报。

(十二)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

(十三)一般事故应在24小时内上报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十四)发生下列事故时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上报,

1、造成3人以上遇险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2、影响到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爆炸、火灾、交通、电力、通讯事故。

3、大型游乐设施和施工设备倾覆、失控、坠落事故。

4、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5、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6、需要紧急疏散人员的事故。

7、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

四十五、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确保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安监局内设执法科室、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以下统称案件承办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审议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四条 市安监局设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第二章  案审委构成

第五条 案审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局机关各科室及监察支队各大队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重大处罚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案审委会议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第七条  审委会审理事项:本局立案查处的、上级指定或委托查处的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案件。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二)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职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三)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非法违法生产产品或者生产用的设施、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没收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五)报请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

(六)上级督办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七)其他案件承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交审委会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三章  审议事项的提交和审查

第八条  对于第七条所列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及时提请案审委审议。

第九条  提请案审委审理的案件,需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初步处理建议(附案件全部执法文书和证据材料),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本部门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案卷中必备文书是否齐全;

(三)已经取得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具有合法性和证明力;

(四)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违法事实与处罚类型、自由裁量是否相当;

(七)执法文书填写是否规范;

(八)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对需进行集体审议的案件,案审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召开会议;特殊情况下,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日。

第四章  案审委集体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案审委集体审议实行会议制度,会议由案审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

案件承办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第十二条  案审会成员遇有规定应当回避时,应当主动提出,并报主任决定;案审委主任需回避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案审委会议对提交的案件逐个进行审议表决,其程序如下:承办人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案审委成员发表意见;主持人在归纳案审委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议结论,由案审委成员表决。

案审会作出的审议结论必须获得超过半数的参加审议的案审委成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第十四条  案审委审议案件,主要审议下列方面: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执法程序是否得当;

(四)处罚依据是否准确;

(五)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  案审委对案件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确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案件承办机构重新调查;

(五)其他决定。

案审委做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变更,需要变更的需再次提交案审委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请召开案审委会议讨论决定:

(一)经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及 证据的;

(二)依据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由案件承办机构重新调查的;

(三)其他需要再次讨论的。

第十七条  案件讨论情况由案件承办机构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并制作《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由案审委成员核阅无误后签字。

第十八条  案审委成员和其他出席人员应当对案件审理事项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违反规定的,依照规定给予相关处分。

第十九条  经审理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根据案审委集体审议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转入处罚告知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的 “日”,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施。原《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秦安监〔2007〕107号)同时废止。

四十六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10号)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冀法〔2016〕15号)等规定,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处罚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依法作出重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科牵头成立法制审核小组,对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

法制审核小组人员由相关科室、监察支队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组成,也可以包括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

第三条  本部门做出的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

(一)行政许可类

1、撤销行政许可的;

2、其他行政许可产生争议的。

(二)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降低资质等级的;

3、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5、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6、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强制类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3、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

4、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四条  对第三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科室(大队)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政策法规科组织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法制的局领导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科室(大队)。承办科室(大队)应落实法制审核意见,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报请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查后,作出最终决定。

第五条  承办科室(大队)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经主管领导签批审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报告;

(三)拟作出决定的案卷材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五)相关证据资料;

(六)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科室(大队)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或隐患)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证据情况;

(五)拟作出决定及承办科室(大队)负责人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法制审核小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初步审核意见后,由政策法规科召开科室会议集体审核研究决定,并形成科室会议纪要。

第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应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管法制工作领导或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科室(大队)存档。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大队)对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局主要负责人处理。承办科室(大队)应当将最终的执法决定报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十三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未经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查通过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要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之外的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由各承办科室(大队)自行负责。各承办科室(大队)应当认真研究制定内部审核办法和流程,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附件1:         XX市安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申请表(试行)

案件名称:               案件号:           申请科室(大队):          承办人:           申请日期:

序号

拟决定事项或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

处理意见

决定依据

自由裁量

决定意见

1

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张XX)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从轻处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

2

3

说明

(应逐条填写《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具体内容)

应为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禁止性规定或义务性条款

现场立即整改或责令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种类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要写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主要写明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中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幅度。

写明承办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证据目录

例如:现场检查记录、企业整改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

承办科室(大队)负责人:

 

     

承办科室申请人:

     

 

 

 

政策法规科负责人:

         

 


附件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内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秦安监法审〔     

               

按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有关规定,我科组织法制审核小组对你(科、队、办)提交的                              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1.                                                                 

2.                                                                 

3.                                                                 

4.                                                                 

审查意见:                                                         

                                                                       

                                                                       

                                                                                             

法律顾问: xxxx律师事务所                              

                                                        

                                                    政策法规科(审核小组)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政策法规科备案,一份交案件承办科室。

         

四十七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监督,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安监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秦安监〔2017〕84 号)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局的内设机构职责分工、权力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服务指南以及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监督检查计划等;

(三)执法程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五)监督举报。公开本单位的地址、邮编、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佩戴标识和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  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主动公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执行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当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

(1)局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内容;

(2)建立与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局机关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事中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将本部门本办法中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全面通过局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规科。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样本及有关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制度事项公开;负责综合性、整体性法律法规等执法文件的整理,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由政策法规科在局网站公示。

(二)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监察大队)。根据职责全面、准确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行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科室(监察大队)审理,报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并经局主要负责人审定,报市法制办审核后由局办公室在局网站上公示。

(三)行政审批中心窗口。负责编制各类行政许可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等,经行政审批中心窗口负责人审查和主管领导审定,报市法制办审核后由局行政审批窗口在市政务中心网站及局网站上公示。

(四)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办公时间、办公地址、举报电话及政务公开等内容由局办公室在局网站上公示。负责联系有关媒体,及时在相关载体公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科室(大队)负责,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报局办公室公开;

(2)有关科室(监察大队)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 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科室(大队)负责人批准后并向社会公示;

(3)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二)公开期限

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及时更新更正公开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科室(监察大队)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或法制初审人员,依据本科室(监察大队)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科室(监察大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科室(监察大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本行政执法公示程序要求,通过局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报送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考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6日印发的《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秦安监〔2017〕98号)同时废止。


四十八  首问责任制度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努力建设服务机关、责任机关、法治机关,制订本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的内涵

首问责任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办事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含电子邮件)等方式到行政机关办事、咨询、投诉,所接触的第一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提供服务,并予以及时有效处理的工作制度。首问责任制是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接待服务对象的工作责任制,是机关工作人员受理和处理工作中面对问题的有效工作程序,是机关工作人员为领导、为基层,特别是为群众搞好服务的一种保障措施。

(二)首问责任制有关责任人的划分

1、首问责任人是指:凡第一个受理群众来电来访的,第一个发现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第一个接受领导交办任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制的直接责任人。如同时有两位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2、受理服务对象问询事项的科室负责人即为首问责任制的主要责任人。

3、局主要领导为首问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分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三)实行首问责任制应当遵循的原则

1、热情主动,方便群众。

2、遇事必应,落实责任。

3、首问接待,责任不推。

4、服务高效,文明规范。

5、有问而来,满意而归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的工作程序

1、机关科室悬挂统一门牌,方便群众办事,实行有效监督。

2、认真做好记录,把服务对象的要求,自己发现的问题及领导交办的任务要求等基本情况记录下来。

3、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答复要准确、清楚;对于掌握不准确、不清楚的问题,要及时咨询和请示,以便给予准确的答复;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向办事人说明情况,并给予力所能及的指导帮助。

4、妥善进行处理。

①对属于首问责任人本人或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可以当场办理的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或不能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对于材料不全或程序不明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②对属于本部门其他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将办事人引荐或明确告知办理此项业务的科室或个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

③对确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如知晓办理部门的,应向办事人提供相关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

④对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具体办理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首先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办事人;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联系,帮助落实承办部门,或由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5、及时请示汇报。

①有关问题属于自己职责范围但无权处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向主要责任人汇报;主要责任人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抓好落实,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第一责任人。

②第一责任人接到报告后,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抓好落实,超出自己职责范围的,要做好登记,转有关部门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领导汇报。

③对需要多个单位或部门解决的事项,由首问单位第一责任人签署意见后送上级分管领导协调解决。遇突发事件,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疏通矛盾,同时,尽快向上级报告。

6、认真做好情况反馈。办事过程和结果必须及时反馈给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处理事项由直接责任人“一次性告知”,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抓落实的事项必须指定专人反馈。

(五)首问责任制的工作保障

1、坚持做到“六个一”:一把椅子让人、一杯开水敬人、一句好话暖人、一张笑脸迎人、一颗诚心感人、一股正气激人。

2、坚持做到“六个不让”:不让领导交办的工作在自己手中延误;不让经办的各种事宜在自己手上积压;不让工作失误和差错在自己身上出现;不让来机关办事的群众在自己这里受到冷落;不让不良习气在自己身上出现;不让机关形象因自身工作失误受到影响。

3、局文明单位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对实行“首问责任制”的督促检查,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视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告诫等处理;结合机关作风建设,与年终目标考评挂钩。

四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XX市安监局各监管科室、监察支队各大队,依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

2.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通知书及听证笔录;

3.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的有关资料;

4.向县(区)安全监管部门下发的核查通知书及其核查反馈意见;

5.由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局领导逐级签字的审查意见;

6.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7.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二)监督检查

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2.实施综合督导执法检查、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安监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3.核查投诉、案件举报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4.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5.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一)行政许可

1.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接收申请、登记时;

2.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时;

3.举行听证会议时;

4.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

1.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2.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3.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

4.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5.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6.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时间进行询问时;

7.现场勘验时;

8.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9.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10.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1.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2.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13.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14.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15.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16.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九条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十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其他需重点摄录的情况。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的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四章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统一管理和保存音像记录原始资料。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设置执法案卷档案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九条  根据行政执法需要,为各监管科室(监察大队)配备满足需要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设备。    

在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对行政许可申请接收、登记的过程。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返回机关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器。

第二十一条  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器后,执法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或字幕等方式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及时归档,并定期移交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统一存档、被查。

行政许可的音像记录资料在行政许可程序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员负责归于相应档案。

第二十三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采集、存储设备的维护,保证正常运行。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加强存储安全管理,防止录入的音像资料毁损、丢失、泄漏。

第二十四条  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随卷宗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三十条  加强执法过程数据分析,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局党组对所在科室(监察大队)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法规定泄漏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秦安监管办〔2016〕83 号)同时废止。

五十  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推动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原则

1、突出重点。强化大局意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就全市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督查办理。

2、务求实效。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对需要进行督办的重大事项,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重大事项落到实处。

3、实事求是。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讲真话,报实情,为市委、市政府领导正确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办范围

1、国家局、省局及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

2、国家局、省局挂牌整治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及问题。

3、国家局、省局对我市安全生产督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

4、市安委会督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

5、日常监管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

6、群众安全生产举报和信访案件。

7、非法生产、经营案件。

8、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项。

(三)督办程序

1、确定督办内容。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针对全市安全生产稳定形势,结合基层落实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由安委办筛选,报领导批准后确定需要督查办理的重大事项。

2、拟定督办方案。督办事项确定后,根据督办事项的内容、性质由安委会或责任单位拟定督查方案,包括:督查单位、督查事项、督查要求、任务分工、完成时限等。经局管领导审定后,向承办单位下发督查通知书。

3、现场督查办理。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组织联合督查组深入现场进行督查协调。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和工作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完成时限,提出落实要求,确保重大事项落到实处。

4、跟踪检查落实。对重大督办事项,通过动态跟踪、检查调研、信息收集、上下反馈等手段,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工作措施,全力协调解决。

5、汇总反馈情况。督办事项落实后,参加重大事项督查的人员,根据掌握的情况,按照责任分工,撰写督查报告,总结好的做法,找准存在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对策。

(四)督办要求

1、严格落实责任。重大事项督办必须明确责任,层层落实。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督办事项第一责任人,对督办事项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是督办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督办事项负领导责任。

2、强化督办效率。接到安全生产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立案,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门组织,明确任务要求,积极组织查处,确保督办事项按时限落实。

3、严肃责任追究。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督办事项的,对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因督办事项未按时落实,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十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督导考核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提高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质量通报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安全监管局对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各监管监察科(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及通报。

本办法的考核和通报不包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企业主动提出的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和国家、省及我市政策要求的整合关闭行为。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和报备情况;

(二)年、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三)行政处罚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处罚立案情况;

2.经济处罚入库情况;

3.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情况;

4.降低资质等级情况;

5.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情况;

6.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四)执法统计及工作报送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月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

2.月度《行政处罚信息表》及证明材料;

3.月度《执法质量统计报表》;

4.季度执法工作总结;

5.其他需要上报的工作情况。

(五)执法宣传工作:

1.执法工作的经验做法、工作成绩以及执法监察人员先进事迹被国家、省、市级以上新闻单位宣传报道的;

2.执法工作受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省领导或市、县主要领导肯定或表扬的(以领导批示原件或复印件为准);

3.执法工作被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转发、推广的。

上述考核的主要内容当月情况(除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报备外),须在下月3日前(含双休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报备时间,按照通知时限要求上报备案。

第五条  对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和市安全监管局各监管监察科(室)的执法工作实行按月考核通报。

第六条  行政执法考核采用逐月累计积分和扣分相结合制度,积分、扣分不设限(行政执法考核积分与扣分项目见附件1)。

由市安全监管局各监管监察科(室)办理立案、呈批等手续,并经市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托县(区)安全监管局实施行政处罚的,积分计入相关科(室),县(区)安全监管局不积分。

第七条  本办法对行政执法考核进行综合排名,各县(区)排名要参考上一年度当地国民生产总值(GDP)和事故情况,排名按照系数从高到低依次排列(排名系数公式见附件2),市安全监管局各监管监察科(室)按照行政执法考核积分与扣分项目之和从高到低依次排列(见附件1)。

第八条  行政执法考核情况每月通报一次。1月份通报上一年度情况,2月份通报1月份情况,3月份通报前两个月情况,4月份通报前三个月情况,5月份通报前四个月情况,6月份通报前五个月情况,7月份通报半年情况,以此类推。

第九条  连续三年年度行政执法考核排名前3名的县(区)安全监管局和连续三年年度行政执法考核排名前2名的市安全监管局科(室)负责人,在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中优先推荐参评;在一年中连续超过8次行政执法考核排名前3名的市安全监管局科(室)及其负责人将在年度评优评先中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条  对各县(区)每季度行政执法考核情况将纳入市安委办季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积分公式见附件2);对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科(室)行政执法考核情况将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否决项,对于在一年中有6次排名后2名的,以及年度通报中最末位的科(室),取消科(室)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县(区)安全监管局在一年中连续4次行政执法考核排名后2位的,市安全监管局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将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连续8次后2位的,市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将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科(室)在一年中连续4次行政执法考核排名后2位的,行业分管负责人将约谈科(室)负责人,连续8次后2位的,市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将约谈该科(室)负责人。

第十二条  市安全监管局相关科(室)按照下列要求负责提供相关情况:

(一)事故调查科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和各县(区)上一年度GDP数据,其中: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以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为准,当年未批复的延至所批复年度进行统计;GDP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二)综合科负责提供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事项统计汇总及报送信息情况。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统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四)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第四条第(五)项的汇总和报送。

除各县(区)上一年度GDP数据在每年2月15日前提供外,其他情况须在通报当月3日前(含双休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提供。

综合科负责汇总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和市局各有关科(室)提供的情况,计算积分和排名系数,撰写考核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行政执法考核积分与扣分项目

 

(一)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1.未按要求编制、报备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只在上报备案时限要求当月考核中扣20分;

2.未按计划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任务的扣10分;

3.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任务的在年度考核中扣20分。

(二)执法统计等上报情况。执法统计报表及相关工作报送有迟报、漏报、数据不准确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

(三)行政处罚情况。

1.通报月累计立案率低于30%的扣20分,立案率超过40%的加20分(立案率计算方法:立案起数除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中计划执法检查企业家数的百分数)。

2.撤销有关执业资格的、吊销有关岗位证书、降低资质等级(含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每有1起积10分;

3.暂扣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的每有一家积20分;

4.吊销有关许可证的每有一家积40分;

5.经济处罚按照每缴入国库一万元积10分,涉及职业卫生的经济处罚每缴入国库一万元积15分;

6.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复议中被变更的每有一件扣50分;

7.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的或者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每有一件扣100分。

(四)执法宣传情况。

1.执法工作的经验做法、工作成绩以及执法监察人员先进事迹被宣传报道的,国家级积10分、省级积5分、市级积3分;

2.执法工作受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肯定或表扬的积10分、省领导肯定或表扬的积5分、市级主要领导肯定或表扬的积3分、县级主要领导肯定或表扬的积1分;

3.执法工作被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转发、推广的,每有一篇积5分。

五十二  机关干部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党员干部志愿服务制度)

为更好地发挥机关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机关党员干部开展各项志愿服务群众活动,不断提升机关党员干部的服务能力,建设“服务型”机关,凝聚正能量,倡树新风尚,经研究,制定如下服务制度。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弘扬、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和“诚信、责任、仁爱、奉献”的价值观,通过参与服务科学发展、服务基层群众、服务和谐稳定等各项任务,引导和动员机关党员干部亮身份、尽义务、作奉献、树形象,进一步强化机关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奉献意识和宗旨意识,为建设沿海强市,美丽港城做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机构

  机关党员干部志愿服务队按照党支部划分,下设五个分队,以各党支部为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各党员也可根据实际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局机关党委书记兼任机关党员干部志愿服务队队长,各党支部书记分别担任机关党员干部志愿服务第一、二、三、四、五分队队长,各支部党员干部为各机关党员干部志愿服务分队组成成员。

  三、工作任务及服务项目

  (一)工作任务

  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深化安监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主题,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激励机关广大党员干部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充分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在推动安全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幸福XX的进程中建立新功。

  (二)服务项目

  1、以服务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法规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2、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参与弘扬社会新风、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和职业道德等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3、以帮困助弱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扶志愿活动;

  4、以党建结对共建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建指导志愿活动。

  同时,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和特点,积极参加其他社会需要、群众需要的力所能及的志愿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服务网络。局党组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志愿者服务活动的领导和指导;各科室(大队)、各党支部要拟定相应的党员干部志愿服务项目,设立党员先锋岗,构建完善党员干部志愿者服务网络。

(二)明确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拓展党员干部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形式和内容。高度重视党员干部志愿者服务队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资源,加大对党员干部志愿者的培训力度,强化服务理念,提升服务能力。

(三)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把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与创先争优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等结合起来,在采取传统志愿服务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党员干部志愿者服务形式,为群众提供经常性、个性化的志愿服务。

(四)建立活动机制,促进活动开展。以群众满意为基本标准,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志愿者服务预约预告、服务承诺、评价考核、活动保障等机制,促进党员干部志愿者服务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党员干部志愿服务活动将作为党员民主评议、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十三 公开承诺制度

1、向全社会公开安监局的职责范围,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服务标准、工作程序、办结时限等。

2、向服务对象、监管对象和人民群众做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措施保证承诺兑现。

3、用诚意接待群众,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作风。

4、自觉树立安监系统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5、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

五十四 责任追究制度

1、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杜绝不作为,乱作为和滥用职权。

2、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严格保守秘密,不泄密、不传言。

3、严格遵守《公务员八条禁令》和《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自觉维护局机关良好形象。

4、对于因工作失职、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严格按照党纪国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5、对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严格按照党纪国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十五  诫勉谈话制度

(一)对有下列行为的对象进行诫勉:

l、群众举报有违章违纪行为,经初步调查核实,构成违纪且情节轻微的;

2、工作消极,导致不良后果的;

3、不服从领导分工或安排,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4、工作中不注重协调配合,影响团结,经指出不改的;

5、当面不说,背后乱说,造成同志之间的矛盾,经教育不改的;

6、工作不负责任,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7、参加各种会议或活动不能按时到会,影响全局形象的;

8、不遵守上下班制度,屡教不改的;

9、无故不参加学习和集体活动的。

(二)诫勉谈话内容

重申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河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以及局机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出存在的问题、错误、危害和影响,提出希望和要求并限期改正。

(三)诫勉谈话方法

根据情况确定谈话对象,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党组成员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谈话内容记入《诫勉谈话记录本》备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机关工作规范

  安监局服务承诺

1、热情服务。凡对来我局办事者,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热情服务,秉公办事。

2、注重效率。坚持特事特办,一般事务按程序办的原则,不推诿、不拖拉,能当日完成的即日完成,一般事务在一个工作周内完成。

3、廉洁自律。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认真执行“两公开一监督”的办事制度,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亲属)谋取利益,不能接受红包、吃请和有碍公务正常开展的活动。

  安监局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作风规范

1、政治坚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严谨务实,开拓创新,善于思考,与时俱进,崇尚科学,抵制邪教;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3、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发扬奉献精神,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病有事要请假。不随意离岗、串岗;不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在会场内接打电话,不随意进出会场;不酗酒闹事;不参与赌博活动。

5、团结干事。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不推诿扯皮,不互相猜忌,不传播谣言。

6、树立严谨、文明的机关办公形象。挂牌上班,礼貌待人;不妄自尊大,骄傲自满,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顶着不办、拖着不办,努力做到:嘴巴甜一点,脑子活一点,行动快一点,效率高一点,做事多一点,理由少一点,胸襟宽一点,脾气小一点,语言美一点,微笑多一点。

(二)仪表规范

1、衣着整洁得体,男士不留长发,不留胡须;女士不浓妆艳抹,不穿过于裸露的衣裙和奇装异服上班。

2、语言规范健康,多用文明礼貌用语,推广普通话,不讲污言秽语。

3、举止端庄,礼貌待人,不在办公室或公共场所高声喧哗、吸烟,遵守公共秩序。

4、交往适度。对上级机关、兄弟单位或下属单位的同志要热情、诚恳、礼貌,态度谦和,有礼有节,不卑不亢,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

(三)道德规范

1、诚实守信。以信立业,不虚报浮夸,不信口开河,不做表面文章。

2、服务群众。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倾听群众意见,了解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不刁难群众,不做有损群众利益的事。

3、奉献社会,履行职责,承担义务。

4、家庭和睦,孝敬长辈,夫妻恩爱,教子有方,拒绝“黄”、“赌”、“毒”。

5、移风易俗,不参与迷信活动,不大操大办红白喜事。

(四)廉洁规范

1、不准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

2、廉洁自律,不得以工作、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公肥私,侵吞国家财产。

3、不准贪污、收受贿赂,弄权、渎职、敲诈勒索。

4、不准收受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5、不准搞裙带关系,违规进人和提拔干部。

6、不准铺张浪费,追求奢靡生活,肆意挥霍国家财产。

7、不准以节日为借口,搞迎来送往,行不正之风。

8、不准插手物资采购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9、不得参与有碍执行公务的吃请。

10、因公出差不得绕道旅游观光或办私事。

(五)环境规范

1、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垃圾;勤于打扫公共卫生;不乱停放车辆。

2、保持室内清洁。每天清扫办公室,室内书籍、资料、文件摆放整齐有序;不乱倒茶水、污水。

3、绿化环境。不损害树木,不践踏草坪,不乱采花朵,不损坏盆景;参与环境绿化,爱护办公区域内摆放的鲜花、绿色植物等。

4、美化环境、爱护公共设施。爱护办公设施及公共设施;不损坏光亮设施;不在建筑物、电杆、树木上乱挂、乱贴、乱画;不乱贴标语口号。

  安监局职业文明用语

1、接打电话要先讲——您好!

2、服务对象要先讲——请问...

3、要求别人要先讲——麻烦您...

4、麻烦对方要讲——多谢您!

5、自我不足要讲——对不起!

6、他人表扬要讲——别客气!

7、来人离开要讲——请慢走!

8、人家指点要讲——多谢指教!

  安监局行政执法职业道德规范

甘当公仆

忠于祖国热爱人民听党指挥服务群众

热爱安监

爱岗敬业乐于奉献钻研业务艰苦奋斗

忠于职守

严格执法不畏权势违法必究不枉不纵

依法行政

恪守职责法为准绳严守程序裁量公正

团结协作

互助友爱通力协作顾全大局联系群众

风纪严整

遵章守纪作风严谨平等待人举止文明

接受监督

办事公开欢迎批评服从检查有错必纠

廉洁奉公

清正廉明反腐拒贿不谋私利一心为公

  采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X市财政局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局采购领导小组是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领导和局办、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采购预算,并报告上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部门。

3.审核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方式,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申报。

4.编制采购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采购工作相关环节的实施,负责政府采购的支付工作。

5.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6.负责货物和服务类(不含修缮项目、下同)项目的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料汇总备案归档等工作。

7.按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并确认中标供应商。

8.采购项目开标确定采购人后,由委托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9.验收。工程、修缮、采购项目验收由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

10.合同款支付。项目合同款支付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按审批权限办理。

采购的监督与纪律

第六条  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提高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八条  采购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10号)《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冀法〔2016〕15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冀安监管政法〔2017〕108号)等规定,按照“谁处罚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对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严格按照《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流程图》(附件1)程序开展。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法律服务专业机构人员审核;二是由机关中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审核。(以下统称审核人员)。

第四条  本部门做出的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

(一)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2、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降低资质等级的;

3、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5、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6、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类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3、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

4、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五条  对第四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科室(大队)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自查后提交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组织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对规定事项审核完毕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法制的局领导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科室(大队)。承办科室(大队)要向局主要领导书面申请召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会议,经讨论后作出最终决定。

第六条  承办科室(大队)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附件2);

(二)拟作出决定的案卷材料;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科室(大队)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证据情况。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应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管法制工作领导或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审核过程中需补充材料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第十二条  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附件6)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由承办科室(大队)存档。

第十三条  审核未通过的,承办科室(大队)要按审核人员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后交审核人员复查,复查合格后,审核人员出具复查意见书,再由审核人员出具审核意见书。复查不通过的,再次履行整改复查程序,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未经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要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之外的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由各承办科室(大队)自行负责。各承办科室(大队)应当认真研究制定内部审核办法和流程,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流程图

2.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交材料清单

4.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登记表

5.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6.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7.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整改通知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质量,进一步强化办案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立案查处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本局相关业务科室或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以下统称办案单位)执法人员案件调查结束后,已初步确认了违法事实,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前,由本局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的性质、处罚依据和内容等进行集体讨论,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2、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降低资质等级的;

3、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5、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6、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类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3、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

4、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核人员审核后,承办科室(大队)书面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长审核,由局主要领导签批后上会集体讨论。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参加人员为:局班子成员(副调研员),办公室负责人,政策法规科负责人,机关纪委负责人,承办科室(大队)负责人及其案件承办人员。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分管局长主持,承办科室(大队)负责人提前通知参加人员参会。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讨论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四)处罚依据是否准确;

(五)适用自由裁量的种类和幅度是否得当。

第九条  集体讨论时,承办科室(大队)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案件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拟办意见作出说明。参加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案情发表个人意见并由承办科室(大队)人员记录。

第十条 案件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多数与会人员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案件集体讨论完毕后承办科室(大队)应当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局办公室要形成会议纪要。

讨论记录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和决议内容。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系案卷材料,非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摘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程序流程图

          2.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申请表


附件1

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程序流程图

 

附件2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申请表

案件名称:                                                                     

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处罚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邮编

 

被处罚人

 

年龄

 

性别

 

所在单位

 

单位地址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案件情况

 

案件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签字):                                                   

承办单位意见

 

 

审核人(签字):

    

承办单位主管领导

 

 

审核人(签字):

    

局长

意见

 

 

 

                                           审批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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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汇编 机关 单位 制度 工作制度 6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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