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工作制度汇编

更新时间:2025-02-01 15:56:46 浏览: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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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XX市医疗保障局党组议事.............................................3

决策规则.............................................................3

一、议事决策原则......................................................3

二、议事决策事项......................................................4

三、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5

四、议事决策程序和要求.................................................5

五、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的制发............................................7

六、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的落实............................................7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7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10

和“末位表态”制度....................................................10

一、工作目标.........................................................10

二、工作内容.........................................................10

三、工作要求.........................................................12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制度........................................12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13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13

(三)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14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14

(五)大额资金支出审批管理.............................................14

(一)会前准备阶段....................................................16

(二)会中决策阶段....................................................17

(三)会后执行阶段....................................................17

领导干部不允许插手工程项目和招..........................................19

投标制度............................................................19

一、工作目标.........................................................19

二、制度对象.........................................................20

三、制度内容.........................................................20

财务管理制度.........................................................22

一、财务管理.........................................................22

二、报账程序。.......................................................24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24

差旅费管理制度.......................................................26

局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制度.................................................29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31

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31

二、用车范围.........................................................31

三、用车程序.........................................................31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33

一、办公用品的采购....................................................33

二、办公用品的保管和领取...............................................33

三、办公用品的使用....................................................34

津贴补贴和资金发放管理制度.............................................34

办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35

一、管理使用.........................................................35

二、用房标准.........................................................36

三、安全管理.........................................................36

四、公共卫生.........................................................36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36

行风建设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37

一、基本原则.........................................................38

二、责任范围.........................................................38

三、责任内容.........................................................38

四、责任追究.........................................................39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40

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40


中共XX市医疗保障局党组议事

决策规则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市医疗保障局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医疗保障局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五)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加强对全市医疗保障系统的领导,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作决策、管干部。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尊重客观规律,重大决策广泛征求意见。注重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

二、议事决策事项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决定、决议、文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研究审定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工作目标。

(三)审定以党组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建设等方面的文件。

(四)审议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指定财务管理制度,审议大额投资、工程等项目较大金额的财物问题及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研究决定本单位内设机构(含直属事业单位)职能、人员的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决定本级党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审定党组成员按分工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组报告的问题。

(八)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九)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上级报告。

(十)研究其他应由党组决定的事项。

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不列入市局党组议事决策范围。

三、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一)议题原则上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成员提出由党组书记决定,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党组书面提出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成员对党组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二)每次党组会议题应适量安排,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审议,重要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不临时动议。

(三)议题承办科室对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充分准备,报请分管领导同意。由多个部门联合承办的,应事先协商一致,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同意。

(四)议题承办科室应在会前1天向党办报送会议文件,汇报材料要言简意赅、格式规范,经相关领导审核。

(五)提请党组会审议的事项,经党组书记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印送党组成员征求意见。

(六)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立即召开党组会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报告。

(七) 党组会议应由专人作好记录,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审定(议)研究的事项、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记录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四、议事决策程序和要求

(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开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党组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党办;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三)列席有关专题的人员由党办根据会议内容提出建议,报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有关专题的人员对其有关的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席。

(四)党组会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提出人作简要说明,汇报人汇报文件、材料的要点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党组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组成员进行表决,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会议讨论内容,表决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五)党组会作出的决定,党组成员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相反的意见。

(六)党组会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如有党组成员因故缺席,会前应征求本人意见,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决议情况向其通报。

(七)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对党组会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

(八)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五、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的制发

(一)党组会议的内容,经会议决定后,需形成党组会议纪要,报党组书记审定后印发。会议纪要印发党组成员和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

(二)党组会议材料、纪要以及原始记录,按规定归档。

六、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的落实

(一)党组会作出的决定,需传达的应及时在规定范围内传达,需公布的应及时公布。

(二)党组会议对讨论和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党组成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应当向党组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党组会议决定。

(三)承办科室根据决定事项和分管领导要求,负责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党组书面报告。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一)围绕党组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传达学习有关业务工作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三)研究需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

(四)听取各分管领导研究具体工作方案及措施。

(五)讨论通过重点工作方案、重要审批事项和涉及全局的计划、规划,以及财务等事项。

(六)讨论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通过本局制定的重要文件。

(八)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行政事项。

二、会议时间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三、参会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班子成员参加,与议题有关的科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一般提前一天通知。

四、会议主持

会议由局长主持,也可由局长委托一名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由办公室负责。

五、会议议题

凡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各分管领导在报请局长审核后,由局办公室制作《局长办公会议议题》。除特殊情况或紧急议题外,原定议题中没有的,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准备,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方案,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六、会议表决

会议讨论问题时,须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并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如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决策,可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另行议定。

七、会议落实

会议做出的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负责落实。班子成员加强督办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八、会议纪律

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局长请假。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

和“末位表态”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纪委有关规定精神,实施“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实行“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建立健全“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科学配置权力,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实现分权制衡、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二、工作内容

1、“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

(1)“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其他人员的录用、聘用和内部人员工作调配及岗位变动,要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所有涉及人事方面的工作由分管副职提出意见并具体实施,“一把手”负责监督审核把关,由集体研究决定。

(2)“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审制”。所有资金支出由分管副职签字审批,“一把手”负责签字审核。大额资金调度和使用必须经集体研究同意后,依次由分管副职和“一把手”签批。“一把手”要加强财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班子和干部职工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3)“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要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和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对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计划,分管领导审批;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必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后,实行集中采购,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重大物资采购事宜。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依法依规公开处置。物资采购和资产处置工作由分管副职具体实施,“一把手”负责监管。

(4)“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土地征迁、招投标、施工建设、验收、款项支付等工程建设相关工作均由副职分管,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程序。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由职能科室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支付计划,交分管副职审核,再由分管财务的副职签批和“一把手”签字审核;大额支付、追加支出必须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相应程序签批。分管副职应定期向领导班子集体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一把手”要履行监管职责,不得干预、插手工程建设,不得为配偶、子女和他人谋取私利。

(5)“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明确一名副职分管。行政审批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并根据工作需要,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促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一把手”履行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职责,不得干涉行政审批的具体业务工作。

2、“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

凡“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领导班子研究时,承办科室提交讨论方案,讨论中,党政“一把手”不能先表态或定调子,要让班子其他成员逐一发表意见,表达明确观点,“一把手”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最后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做出决定。

三、工作要求

实行“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是为了更好地发扬民主、科学决策;更好地保护干部、预防腐败;更好地使领导干部从具体、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集中到谋大事上来。不是“一把手”放任不管,而是由直接分管转变为加强监督。“一把手”要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和监管,认真抓好落实。因监管不到位发生问题的,“一把手”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职要主动接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需要公开的事项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责任。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3.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4.财务年度预算调整;

5.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

6.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7.涉及本单位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调整和废止等重要事项;

8.社会民生事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重要事项;

9.党组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

1.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2.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后备干部的确定;

4.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5.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6.推荐申报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三)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

1.各类重大工程(在建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维修保养等)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

2.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及超概算(预算)调整;

3.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大宗办公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各类固定资产处置,办公设备购置;

5.涉及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民生项目的安排、督促检查、验收等;

6.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

1.按照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原则、制订调整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

2.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监督;

3.固定资产、工程款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

4.年度预算外的大宗物资采购事项;

5.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

6.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五)大额资金支出审批管理

1.局内办公经费支出超过2万元,需提交党组会决策;

2.局直属单位购买办公设备一次性总额达到2万元的,由单位分管局长审批,办公室备案;购买办公设备(固定资产)1000元以上的,报局办公室审批盖章。

二、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组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分工负责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要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外,不得在会上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二)推行末位表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在决策时要坚持“一把手”未位表态制度,如遇大事,党组成员要集体讨论,并广泛听取大家意见,少数服从多数。

(三)深入开展调研。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

(四)实施痕迹化管理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等,要以会议记录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要详细记录不同意见。

(五)如有重大议题、重要人事任免,党组会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科室、单位和责任人。

(七)实行保密原则。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不得向外泄露。对会上的发言,特别是不同的意见,绝不能私下传播。

四、主要管理程序

(一)会前准备阶段

1.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根据党组成员,职能科室的提议或因工作需要,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与党组其它成员进行沟通;

2.会议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由相关科室准备有关材料,包括方案和论证材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3.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党组书记与相关分管领导共同酝酿,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向党组会提名,为党组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4.党组会应当提前通知。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临时性或紧急会议除外)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参加会议的人员。

(二)会中决策阶段

1.会议决策时,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应对决策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2.讨论重要事项时,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采用票决制,表决人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议案方可通过;

3.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如遇工作需要,相关职能科室、纪检监察、相关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三)会后执行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2.党组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坚决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经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党组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党组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落实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贯彻执行情况,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监督科室具体负责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督办。检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和党组报告。

(三)接受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

(四)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应在单位公开栏和相关会议、文件中进行公开。

(五)对未经党组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党组书记和局纪检监察归口科室报告。

六、责任追究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违反本决策程序规定的;

2.应提交决策的事项未提交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擅自决定组织实施,事后又不通报的;

3.决策事项贯彻执行不力或者执行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造成重大影响的;

4.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造成决策失误的;

5.违反保密纪律的。

(二)党组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组会进行检查;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书记或上级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本《制度》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领导干部不允许插手工程项目和招

投标制度

为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秩序,遏制工程项目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为防止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检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工程建设各环节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从制度上、机制上防止和杜绝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行为,做到工程优质、项目廉洁、干部安全。

二、制度对象

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与工程项目、项目采购有关的其他科室长。

三、制度内容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

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核、核准、备案的有关规定。严禁领导干部擅自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违反规定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其他事项;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以工期紧迫和保密等各种借口,明示或暗示相关单位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违规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等。

(二)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投标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要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招标方式确定。严禁需进行公开招标的不进行招标或采取邀请招标,需进行邀请招标的不招标或搞直接发包等违规标准招标事项或强令、同意、默许违反招投标和不招标的行为,以及擅自变更已核准合法招标方式或不当适用《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式谈判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

2、委托招标阶段。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委托均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规择优选择委托代理机构,严禁领导干部强制项目建设单位和招标人通过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等违规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中代理机构的选择行为。

3、招标阶段。严禁规避招标、指定施工单位、虚假招标、明招暗定,违规修改招标文件和评分办法等违规招标行为。

4、评标阶段。严禁领导干部参加评标或授意专家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等干预专家评委评标行为;没有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操纵评标结果,在招标资格预审、制定招标文件、评标等环节,以不正当手段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从中谋利、泄露和抬高标底等影响招标公平公正违规评标行为。

5、定标阶段。严禁不按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以打招呼、暗示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给“意向”中标人、在中标人办理相关手续时设置障碍,排斥中标人行为。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严禁领导干部要求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

1、所有项目的质量监管,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严禁暗示和指定由“意向”机构进行代理行为;严禁领导干部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工期。

2、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所有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均需按公共资源交易办法和交易目录进行交易,严禁纳入目录范围的项目未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违反干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工程招标事项审定。

3、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法规,健全完善制度规定,加强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物资采购;严禁要求无任何资金就进行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建设;严禁要求支付不符合预算要求、未按合同和施工进度拨付资金、无发票无签证拨付资金、资金支付不对公,拨入私人账户等违规拨付资金行为;严禁违规干预工程财务管理,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行为。

(四)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

对发现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

1.局机关各科室必须遵照本制度办理各项财务事项。

2.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种经费和局机关各科室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业务收入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3.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依法征收并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有收款任务的科室收款后,要及时将款项全额交到财务科,不得坐支或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也不得无故拖延上交时间,由财务科及时上交财政专户。

4.各专项事业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保证各相关单位和各科室业务开展。资金的使用要经主要领导同意,归财务科核准,分管财务领导签发后下拨相关事业单位或在局内列支。

5.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执行上级的相关规定。

6.需要开支的工作业务要事前向主要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开展业务工作。

7.因公出差须经局领导批准。原则上出差费用由出差人先行垫付,回来后报帐。异地出差报账时须携带经主要领导签批的外出公文(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材料)连同单据一并交财务人员审核,否则不予报账。工作完成后如无特殊情况一周内必须办理报帐手续。

8.差旅费报销要执行财政开支标准。报帐时,填报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单的出发时间和到达时间要与原始凭证的时间一致。与出发地和规定到达地路线不符(绕道而行)的部分的车费(含补助费)及住宿、乘出租车超标准部分一律自理。

9.参加会议的住宿按会议安排规定报销;非会议性的公务出差住宿执行XX市财政局规定的标准,超出者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报请主要领导批准。

10.物品采购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进行,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采购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程序。

11.按照财务规定,同城现金支出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12.每月末,财务人员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提供的资料:出纳员提供流动资产情况,会计提供月度支出明细表和往来明细表。

13.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

14.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二、报账程序。

1.凡报销的票据,首先由财务人员审核是否合规,再由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

2.报销审批权限。所有需报销的单据由经办人签字,并经财务人员审核后,由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报销。

3.局内车辆发生的费用,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按上述程序审批报销。

4.公务招待须经局领导批准,办公室安排就餐和住宿,严格执行上级的相关规定。发生的公务招待费用报销时,要填写《公务招待费报销单》,并附上公函、菜单和发票。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1、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由局领导把关负责,办公室具体承办,统一安排。局下属经办中心公务接待由经办中心主要负责人把关负责,特殊情况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安排。按照“三个不接待”的原则,即“同城不接待、非公务活动不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接待”,严格规范接待行为。

2、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公务接待活动一律禁止公款提供香烟,就餐中一律禁止饮酒。

3、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和接待标准。按照《中共XX市委办公室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大办发[2015]21号文件的要求执行;会议培训用餐标准不超过40元/人;原则上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在接待上级和外来客人时,应尽量使用本地农家菜,不得安排野味和高档菜肴,菜肴应适量有度,杜绝浪费。

4、严禁本市范围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吃请。同城办事、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时,不得同城用公款宴请。

5、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分管领导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的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6、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7、公务招待费用全部在“公务招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不得转移下属单位和个人列支。

8、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控制数。

差旅费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市财政局《XX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医疗保障局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三、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公务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公务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五、各单位要严把审批关,因公出差应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特殊情况未能在出差前办理审批手续或公出需要延期的,需以电话方式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公出后按审批权限补办手续。

    八、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九、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按市财政局《XX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十、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十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十二、乘坐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由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十三、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十四、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市财政局《XX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十五、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十六、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十七、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标准按市财政局《XX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的通知》执行。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或是补助费标准执行。

十八、单位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场站)出差,各乡(镇、场站)工作人员到本市出差,各乡(镇、街道场站)之间和乡村之间工作人员出差,确实发生误餐的,可发给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放。

十九、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二十、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二十一、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标准按市财政局《XX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的通知》执行。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二十二、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场站)出差,各乡(镇、场站)工作人员到市区出差,各乡(镇、街道场站)之间工作人员出差,往返交通费用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据实报销,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二十三、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二十四、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十五、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应用公务卡方式结算。

二十六、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十七、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局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杜绝铺张浪费,促进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的范围是指经领导研究确定召开、人数较多并且时间在半天以上,或需要租借会场的会议。

二、承办科室应充分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会议达到预期目的,收到实效。

三、要大力压缩会议,能用文件、电报或电话联系解决的问题,不召开会议;能召开电话会议的,不集中开会。内容相近、时间靠近的会议应尽量合并召开。贯彻上级会议精神,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不搞上行下效、层层开会。要进一步转变会风,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议事效率。会议讲话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不搞长篇大论,不讲虚话、套话。会议要切实解决问题,力戒议而不决。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会前审定的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或提议研究议题以外的问题。经会议主持人或主要负责人明确认可的意见,有关部门要作为会议的决议认真贯彻落实。

五、有关会议标准、会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问题,要严格按照办公经费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会议地点、提高会议标准、扩大会议规模、超支使用经费,不得向基层单位转嫁费用。

六、实行会议预算审批制度:经研究确需召开的会议,承办科室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交会议预算,负责会场联系及食宿交通安排等工作,填制《局机关会议(培训)预算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七、在本市区召开的会议且会期不超过半天的,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食宿;会期超过半天的,用餐标准不超过40元/人,会场租金据实报销;会议工作人员按会议代表10%以内的比例严格控制。会议结束后,由承办会议科室凭“局机关会议(培训)预算审批表”及宾馆、饭店、招待所费用清单向财务报帐,财务核实在标准以内的按实际开支数转帐结算。凡超过预算开支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

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

局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由办公室协调行政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经办中心用车要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

二、用车范围

局领导的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和会议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下乡由办公室协调行政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或安排租车;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或会议等有关活动,非特殊情况不申请公务用车。经办中心公务活动用车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严禁公车私用。

三、用车程序

1、局机关各科室用车前须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行政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

2、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经办公室安排租车发生的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未经办公室安排,擅自租用车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支。办公室要建立租用车辆台账,及时准确地登记机关公务用车租用情况。

3、经办中心公务用车,驾驶员一律凭派车单出车,不得私自出车,市区以外用车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与中心主任联系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同时要加强油耗管理及安全管理,车辆加油要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精心保养车辆,小故障要自己动手及时检修,自己无法检修的故障要及时填写报修单,经领导同意后送定点修理厂维修,使车辆始终保持整洁完好状态。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开车上、下班。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与管理,现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办公用品的采购

1.各科室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具体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凡采购大宗重要物资的商品等必需品,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后,按政府采购办的规定、标准和程序购置。

3.严格采购审批制度。易耗性物品按年初的审批预算进行采购。保值性物品由主管局长审批后进行采购。

4.采购工作要科学合理,增强透明度。采购前,应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欲购物品的价格,努力达到货真价实,物美价廉。

5.办公用品采购程序为:低值易耗品采购根据各科室所需,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组织采购。保值性物品采购经党组研究同意后走政府采购程序采购。

二、办公用品的保管和领取

1.办公用品由专人负责保管,采购的办公用品要登记上账。种类和数量要合理控制。

2.定期进行办公用品库存盘点。随时掌握库存物品的数量,随时增加库存,保证供给。

3.领取办公用品的原则是:工作任务清楚,使用目的明确。各科室需要领取的办公用品年初要报计划。上报局办公室备案,以便掌握并合理采购。

4.各科室办公用品领取工作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各科室要固定一名专人负责领取工作。领取时领取人须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本》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数量并签字。

三、办公用品的使用

1.使用办公用品要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努力降低办公成本。

2.精心使用办公设备,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及时关闭电源,定期维护保养,最大限度延长设备、用品的使用寿命。

3.办公用品要物尽其用,能反复使用的要反复利用,充分发挥各种办公用品的最大效率。

津贴补贴和资金发放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的发放,完善津补贴和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结合我局实际,制度本制度。

一、津贴补贴、绩效工资额度一律按市政府批复的标准执行。

市定年终考核奖、绩效考核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按文件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人员不得在下属事业、企业和协会等单位发放任何形式的奖金和补贴。

二、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省和市统一规定之外擅自新设津贴补贴项目。

三、临时聘人员月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借调的工作人员,除发放部分津贴补贴、市政府年终考核奖、绩效考核奖外,其他如基本工资、省市以上规定的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通讯费、下乡补贴、社会保障缴费、购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由编制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和缴纳,并执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规定,不得重复多头发放。

五、使用全市统一的工资发放软件,各种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都纳入工资发放软件管理,不得在软件系统以外发放。

六、对违反津贴补贴发放规定的,一律整改清退,并追究经办者的直接责任人责任和决策者的领导责任,构成违纪的,交由市纪委、监察委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办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效率,确保正常运转,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使用

办公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办公用房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各科室负责各自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全体职工要爱护公共设施,自觉维护楼内设施,保持公共卫生,节约用水用电。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设备因人为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闲置办公用房的调配和使用由使用科室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经审核报请局党组同意后方可实施,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

二、用房标准

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按照正科18平方米,副科12平方米,副科级以下9平方米的标准,自觉从严核定面积。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的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剂范围。

三、安全管理

为加强办公用房的防火、防盗、防灾工作,各办公室在下班后要关闭电源、门窗,管理好重要文件和财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节假日加班时要告知值班人员。值班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值班期间对外来人员进行询问登记,做好来访记录,预防治安事件。

四、公共卫生

各办公室自行清扫各自室内卫生,同时要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做到纸宵放入垃圾箱,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随地吐痰。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促进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本局职责办理的各类政务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的,实行主动公开。

(二)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申请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事项视情况说明其理由。

(三)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务事项的不能公开。

(四)在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延长公开期限或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决定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五)局机关成立政务公开预审小组,负责本局政务公开预审的各项工作。坚持依法规范、客观真实、注重实效、形式和范围适当的预审原则,负责对本局政务公开预审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预审通过后,进行公开。政务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前严格按照省、市保密工作要点及《医疗保障保密工作制度》进行审查,要做到政府信息自觉公开、随时更新,不失密、不泄密。

(六)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接受干部监督与社会监督并重,鼓励干部积极参与监督工作。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广泛征求群众或服务对象的意见,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督促解决反映的问题,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进行反馈或以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布。

行风建设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

为巩固行风建设成果,逐步建立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将行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使行风建设工作落到实处,依据我局情况,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基本原则

1、本责任制是我局工作人员及所属经办中心工作人员在行风建设中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2、实行行风建设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分工的范围就是纠风的范围,做到行风建设与行政、业务工作有机结合,有计划、有措施、责任到人。

二、责任范围

1、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局行风建设负全面责任。

2、副局长对所分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科长及经办中心主任对本科及本单位行风建设负全面责任,各工作人员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

三、责任内容

1、政务公开内容要规范,程序要清晰,文字表达要准确,服务大厅要有医疗保障政策方面的资料,所设大屏幕、触摸屏要有政务公开内容,并保持最新的信息咨询。

2、依法行政审批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手续简化、公开、公正。严格按收费标准收费、收费依据明确,执法文书要严谨、工整、规范。无吃、拿、卡、要、报等违纪、违规行为。

3、工作人员着装整洁、仪表端正、言行举止礼貌得体,大厅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标识明确,接听电话及接待人员用语规范、言辞适度、首问负责,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态度明朗,观点明确。

4、严格按办事制度,程序时限要求办理,对服务对象提供的材料等要一次性告知,解答问题要明确,处理业务无差错。认真落实全日制办公制度,办公时间人不离岗、无未到下班时间拒绝接待现象,严禁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聊天、串科室、吃零食、迟到早退等现象发生。

5、办公场所秩序井然,整洁干净,无乱堆放物品。

6、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服务对象宴请或有价证券,不得让服务对象为自己办实事,不得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办理工作事宜。

四、责任追究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1、违反行风建设相关规定,被群众举报、上级部门及领导查实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对被发现有违反行风建设问题,不按规定及时纠正,处理或掩饰问题、弄虚作假的。

3、对在年终行风建设评议中影响评议成绩造成扣分,影响本局评议工作的。

凡有上述情况之一,视情节给予

1、戒勉谈话;

2、在局全体会议上作检查;

3、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4、警告处分;

5、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扎实有效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结合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三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二)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要根据省、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办法,制定各类执法文书标准文本和电子信息格式,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启动、调查、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有执法文书记录。

2.推行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确定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制定行政执法视频音频记录规则,详细规定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的使用、管理,及视频音频记录的制作、归档、保存要求,切实提高视频音频的记录质量,提高视听资料的证明效力。

  3.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结果运用。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内容。

(三)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明确审核机构。聘请法律顾问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同时加强对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按照省、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要求,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3.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责任。要结合实际,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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