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制度汇编

更新时间:2025-02-01 15:54:21 浏览: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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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为进一步健全民主、科学的议事决策机制,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局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一、议事范围

局党组对全局的工作实行统一的集体领导,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提交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局党组的议事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

(三)局领导班子的分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的选拔、任免、调配、考核和后备干部的推荐。

(四)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调整;不动产的购置、大宗物资、办公设备的采购,项目立项与招标。

(五)涉及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及应对方案。

(六)局党组自身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事项。

(七)对没有明确的其他重大问题,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局实际,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

二、议事原则

(一)集体领导的原则。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的原则。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三)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临机处置的原则。

三、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题。党组书记根据一个时期的工作部署、指标要求,本局的实际情况和其他成员及各业务主要负责人提交的讨论议题,按议事范围和轻重缓急,确定党组会议议题。紧急情况下,书记可直接确定会议议题。

(二)会前酝酿。对拟讨论的重要问题,会前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应进行协商通气、个别酝酿,取得较一致的意见。当没取得一致意见时,只要时间许可,一般应缓交党组讨论。

(三)民主讨论。召开会议时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党组成员要树立集体领导观念,增强参与意识,畅所欲言,保证党组的活力和强有力的集体领导。

(四)形成决议。每项议题在充分讨论后,由主持人归纳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表决形成党组决议。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决议的,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

四、议事要求

(一)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扩大的范围由党组书记决定。

(二)任何议题在上党组会之前,分管局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要事先进行调查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提出比较成熟的建议,有些重要问题要提出两个以上的方案提交党组会审议。

(三)党组会由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一般不召开党组会。

(四)党组会决定问题,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也可采取会议主持人询问的方法进行,但必须得到明确答复。集中大家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五)党组成员要严格党的纪律,对党组会决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及会议讨论研究的情况、尤其是党组个人的不同意见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五、决议的贯彻执行

(一)党组会作出的决议,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召开党组会研究解决,党组成员要树立集体观念,既相互分工,各负其责,又主动配合,互相支持。

(二)党组成员对党组作出的决定,必须无条件积极贯彻执行,自觉维护党组集体的威信。

(三)党组书记要及时督促检查党组决议的执行情况,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注意决策反馈,随时了解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保证达到最佳执行效果。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原则

局长办公会议是对全局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必须严格遵守“个别酝酿、集体讨论、民主集中、局长决定”的原则,局长对全局行政工作全面负责,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根据中央、省委、市委确定的工作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

(二)研究讨论全局行政工作年度计划、总结,提出阶段性或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三)制定重大改革措施和管理办法。

四)听取分管领导或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工作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五)审议和审定以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行政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及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六)其他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程序及要求

局长办公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中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一)议题的确定

开会前两天由局办公室通知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将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局办公室,报请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审定后,由局办公室拟制会议通知(开会时间、地点、参加范围、研究议题),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议题确定后,需要会议成员阅看的文件、统计表、图纸、照片等资料,应由议题涉及的机关科室或局属单位准备。

(二)会议的召开

1、局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局长、副局长和其他班子成员。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因故不能到会,应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

2、局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三)议事决定或决议

1、会议讨论问题时,须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如意见分歧较大,可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另行议定。

2、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四)决议的执行

局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通过正常渠道反映。

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行政领导分工,由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

和“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央党政正职“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政正职”,包括局属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由副职主持工作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个不直接分管”具体事项是指: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     

第二章  分工、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工作,经集体研究,授权班子其

他成员协助主要领导具体分管。
    第五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第六条  实行“五个不直接分管”,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党政正职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单位党政正职在研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其他需提交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时,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应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讨论意见后,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综合归纳与会成员的意见,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主要领导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分管副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副职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九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
    1.单位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财务收支由分管副职负责签批,职能科室具体承办。
    2.分管财务的副职经办的财务收支票据由单位党政正职审签,职能科室具体承办。
    3.单位党政正职应定期听取分管财务副职的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
    第十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
    1.单位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人事,人事工作由分管副职具体负责,职能科室承办。
    2.干部选拔任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管理,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
    1.按规定应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建设,由分管副职提出,经班子集体研究后,根据项目投资额,依法进行招投标。
    2.招投标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实行公正、公开、公平竞争,不得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
    3.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等一些重大问题都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物品采购
    1.较大额度的办公耗材物资采购,分管副职报告单位党政正职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较大额度的固定资产购置,分管副职提交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市政府、市纪委同意,经市财政局采购科批复后购置。

2.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资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单位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决定、从事和干预、插手物资采购事宜。
    第十三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
    1.单位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明确一名副职具体负责,职能科室承办。
    2.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做到审批事项、人员、授权到位。
    3.一般行政审批事项由职能科室按照有关程序提出意见,由分管副职签发审批。
    4.重要行政许可事项由分管副职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分管副职签发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结合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对“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等在本单位公开。
    第十五条  党政正职“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贯彻落实,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党政正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1.未落实“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规定的;
    2.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后果的;
    3.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第十七条  分管副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1.超越工作权限,对分管工作擅自作出处理的;
    2.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工作制度如下:

一、工作原则

讨论重要事项应遵循依法依纪依规决策原则;广泛征求意见原则;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

二、“三重一大”范围

(一)重大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重大决策;

3、住建局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问题;

4、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5、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及人员编制等重要问题;

6、重大项目评估、验收审批;

7、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对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和选拔;

2、中层干部正职、副职及其他干部的轮岗交流;

3、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4、对全体职工的奖励和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处理意见;

5、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工作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建设、修缮、改造等工程项目;

2、大宗物资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3、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2、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

3、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决策形式、程序

(一)决策形式

研究决策重大事项一般以召开党组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党组书记可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原则上党组成员全部参加才能进行会议,确实不能参会的要将决策的事项传达并征询意见,但议题涉及到的分管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二)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请党组书记审定。按照党组书记的审定意见,局分管领导要就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先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先组织进行专家咨询分析论证,然后由班子成员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最后由党组书记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2、会前准备。会议议题及会议日期确定后,局办公室要根据党组书记的安排,及时通知议题承办科室准备详细的会议材料。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1-2个工作日呈报给参会的班子成员。涉及保密事项的会议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干部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并报批后,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较大范围选拔任用和调整干部要先定原则,根据原则确定人选。

3、会议决定。(1)保证参会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2)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先由分管的班子成员或中层干部汇报有关情况,然后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到的党组成员,可提出书面意见。讨论决定的事项,按规定需要回避的,本人必须回避。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班子成员应在其他班子成员明确表态后,做末位表态。(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对意见比较一致、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4)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外传播和泄露会议内容。

4、会议记录。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党组会的记录由党组指定专人负责,使用专门记录本。会议记录要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会议讨论发言的情况,尤其是不同意见情况和会议最后形成的决定。

5、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由党组书记直接处置,事后向党组会议通报。

6、执行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会议决策后,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如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组会议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组会议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五、解释权和时效性

本暂行制度解释权归市住建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逐步修改完善。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领导班子不插手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

一、不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以指定、打招呼、批条子授意、暗示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二、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

三、不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违规变通为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或者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为特定投标人入围、中标提供方便;

四、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结算,或通过插手干预、违反规定变更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抬高造价,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五、不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指定工程建设物资生产商、供应商,或违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要求建设单位使用指定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等;

六、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导致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行验收,或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

七、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通过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为自己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承揽工程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研究决定方式干预插手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九、不以其他违反规定的方式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行为。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组织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简称《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人事工作坚持严格、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才兼备、择优选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是指局机关公务员(含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

第二章  录用 调配

  第四条 局机关录用或调入公务员,应严格控制在市编办下达的编制数内,按照考试和调配的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第五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全面考核后转正。

第三章 考勤 考核 奖惩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事(病)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外出执行公务,应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七条 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科室负责人需经分管局领导或局长批准,其他人员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应填写请(销)假审批单。

  请假期满,本人应在次日上班时向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销假。

第八条 科级以下职务公务员的考核,由局考评办组织实施。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科级以下职务公务员考核、评定、职务晋升辞退等,按照上级组织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工作人员的奖惩,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选拔 任免 职务晋升

第十二条 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晋升,应遵照职位设置的相关规定,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十三条 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晋升职务,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征求科室意见,提出拟晋职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 教育 培训

第十四条 各科室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执行局年度学习计划,做好学习记录和学习考勤登记,个人记好学习笔记。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取得学历后,应及时提交学籍档案、毕业证原件等相关资料,方可变更学历档案。

  第十六条 公务员的培训经历、学习表现和成绩等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任职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资晋升在考核的基础上,按规定调整。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探亲、婚假、生育哺乳假、丧假等按《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销假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待遇。

第七章  辞职 辞退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申请辞职,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报上级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审批,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组织安排的;

  3、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4、不遵守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消极怠工,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辞职、辞退的工作人员,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人事、党团关系转入接收单位或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被辞退(开除)的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和享受相关福利待遇,行政人事部门做好备案。

第八章 退 休

第二十三条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公务员应当退休。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1、在国家机关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在国家机关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对因病、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经有关部门确认的。

  提前退休程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按照有关程序报上级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人事部门在退休人员到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到退休年龄满的下一个月,办理退休手续。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以健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为重点,通过完善制度、创新制度、落实制度,加强对权利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一、本单位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收入、支付、保管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三、财务部门负责货币资金收付、核算与管理。
    四、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出纳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五、会计人员应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备,相关单据是否真实合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正确等进行审核。
    六、出纳员应当根据批复后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七、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必须加盖申请代开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相应领导和经办人员签字。   

八、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凡属于政府采购内容的费用支出,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办理用款支付。
    九、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原始凭证,有经办人签字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经会计复核、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完整,数字准确,不得涂改。
    十、出纳员根据记账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
    十一、出纳员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提取和保留库存现金,并作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收款应及时存入银行。

十二、会计人员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十三、除直接使用现金结算业务外,其他收付业务均通过银行办理结算。财务要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

十四、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由会计和出纳员分别保管。印章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十五、会计人员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
    十六、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和局长审批后,出纳员方可进行收付结算。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出差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先填写《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职出差人员审批单》办理报批手续(科长签字、分管局长签字、主要领导阅知)。
    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差旅费。
    三、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

四、住宿费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五、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门制定标准,按照出差天数计算。

六、未按规定标准使用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七、局机关借用人员为局工作出差的,可在局机关财务科报销差旅费。
    八、局机关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九、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经局行政办公室复核,分管财务副局长签字,方可报销。   

十、财务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十一、出差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按照上述办法进行报销核算,出差人员应据实认真填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机关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管理工作规范化,提高利用效率,降低办公经费,根据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一)行政部门负责资产的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

(二)财务部门负责资产账务。

(三)各科室对使用中的资产进行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在资产折旧期内人为损坏的,应按资产帐面价值赔偿。

三、办公用品的管理

(一)办公用品的分类

1、消耗品:在使用后不保持实物形态的经营用的物品。

2、公共办公用品。

(二)办公用品采购

办公用品根据库存和日常使用情况,由行政部门安排采购,行政部门采购要做到品种齐全、品质优良、价格合理、库存适当。

(三)办公用品领用

1、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发放后原则上不再增补,特别是人为损坏或者遗失不再补领。

2、消耗性办公用品按照“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限量领取;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资产。

(二)低值易耗品,是单位价值在500-2000元人民币,使用年限不超过1年的资产。

(三)办公固定资产责任部门为行政部门。

(四)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损坏需要维修的,若遇不能自行排除故障时,应立即通知行政部门或科室负责人派专人来处理。由行政部门或科室负责人同外界联系维修事宜,其他人员不得直接和外界联系维修事宜,否则机关不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五)当固定资产严重损坏,没有使用、维修价值时,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由行政部门拟定处理意见逐级申报通过后对实物进行处理。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全局补助和奖金发放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明确奖补项目和标准

 1、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奖励。以工作实绩评定等次,突出差异化考核,进一步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全员工作质效。

2、单位系统内部表彰奖励。单位系统内,年终可按照不超过考核总数(人/科室)1/3的比例确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数。单位内部专项工作考核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特殊情况需提请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市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3、其他市级以上表彰奖励。单位获得其他市级以上表彰,奖金分配执行颁奖单位的有关文件规定,无文件规定的,所获奖金应统筹用于单位经费。

 二、严明发放纪律

必须严格规范补助和奖金发放管理,除批准发放的项目外,一律不得自行发放各种奖金、补贴、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和实物等。各单位须加强本单位奖补发放的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奖补发放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不得提高奖补标准,不得扩大发放范围。

三、从严责任追究

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规范执行有关工资、津贴补贴和奖补的相关规定,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纪律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在规范奖补发放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对违反规定发放奖补行为的单位,将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纪律责任。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推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优化配置资源,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用房管理主要指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调整分配、修缮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 局党组对全局的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各科室办公用房的使用和调配。机关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办公用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局党组根据各科室工作职能,在岗人数,办公用房配备标准以及现有办公用房情况核定各科室的办公用房数量。

  第五条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科级正职18平方米,科级副职12平方米,科级以下9平方米。

第六条 因人员调整减少工作人员的,应当按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对办公室进行整合腾退,在规定时间内将腾退房间钥匙交局行政部门.   

第七条 办公用房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或变更办公用房结构;(二)擅自开设门、窗;(三)损坏房屋的设施、设备;(四)擅自改建和装修;(五)擅自外借、出租。

  第八条 办公用房的公共设施管理和维修由局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实施。如需增加用电用水设施的,应向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局行政部门监督实施。严禁私接私改水电管线。

  第九条 机关干部职工要认真执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强节约意识。

  第十条 机关各科室要切实做好本科室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洁,室内清洁明亮,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第十一条 机关干部职工应增强大局意识、文明意识,共同爱惜办公用房设施,维护办公秩序,搞好办公室环境卫生,努力构建和谐、文明、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

  第十二条 机关各科室要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围绕“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真正做好重点部位的检查和维护。

XX市住建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增加住建系统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是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

    第三条 政务信息是指住建局各职能科室(单位)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住建局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政务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住建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住建局各科室(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住房保障工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燃气和市政设施、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等为重点。

   (二)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三)机构和人事方面:各科室(单位)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科室(单位)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四)重大决定草案方面:局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五)政府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政府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广播等公众媒体;

   (二)政府信息宣传栏等;

   (三)政务信息公开网;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

    第八条 应当主动及时公开政务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其他各类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由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按本通知精神组织实施,局法规监察科负责监督。

    第十条 实施政务信息公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建局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三)公开政务信息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十一条 局法规监察科会同监察部门通过对政府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立政务信息咨询电话(0436-785820333),加强对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住建局法规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管科权力运行公开制度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制度建设年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审批公开制度

制定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

第二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要尽早、及时发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重点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获得案件线索。

1、通过受理群众信访、社会举报、投诉中梳理发现;

2、有监督检查权的质量、安全、建管等科室(单位)在执法检查中发现;

3、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

(二) 建管科负责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三) 实行科学规范组织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1、获得线索后,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2、经初步调查核实属实,提出立案申请,在十个工作日内经法制科审核和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决定是否立案,并做出是否停工整改的决定;

3、依法对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对违法施工的项目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

4、对于行政处罚案件由业务科室分管领导组织,局主要领导、法规科负责人和办案人员参加。经集体讨论共同决定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自由裁量是否得当等事项。

第三条 计价管控制度

(一)工作人员提供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备案服务时,备案资料齐全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备案所需资料,不得拖延、故意刁难。

(二) 及时、认真组织相关各方测算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并按白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求的时间上报。

(三) 配合白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我市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资质情况以及成果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四) 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至少由有执法证件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要求其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白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五)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应由有经验的材料调查工作人员,认真进行市场调查,掌握足够资料后进行整理、汇总,并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baoku1893-2013和《吉林省计价定额》的规定认真测算,及时按白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求的时间上报并予以发布。

(六)建筑材料价格应适应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按吉林省计价政策和吉林省计价定额的原则规定,价格信息不得出现高于当地具体材料的最高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具体材料的最低水平,即不能出现畸高畸低情况,不得偏离当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

(七)对在我市出现的新工艺、新材料,市场需求大的建筑材料,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调查、研究、并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baoku1893-2013和《吉林省计价定额》的规定测算,条件成熟时录入价格信息。

第四条 消防审验工作制度

(一)实行建筑工程审验分离制度,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和消防验收工作分离。技术审核人员承担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责任,验收人员承担工程消防验收责任。

(二)工作人员提供消防验收审验工作时,工作人员在接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齐全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齐全的,应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补正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通知建设单位预约现场验收时间。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不得拖延、故意刁难。

第五条 监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明确职责,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建设质量,依据《人民防空法》、《行政许可法》、《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规划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本规定所称结建人防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建筑工程。
  第三条  省级人防重点县市(XX、洮南、通榆、镇赉)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结建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总体应当坚持“规划引领、能建必建、应缴必缴”的原则,发挥人防工程规划的先导作用,按审批流程和审批条件依法依规审批。

第五条  人防结建审批分为规划设计方案咨询、报建审批(即修建人防工程项目审批和易地建设缴费审批)、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批和竣工防护质量认可四个阶段。

第二章  结建报建审批
  第六条  结建审批范围为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含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区、洮北经济开发区等)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
  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本规定划定的结建审批范围,按发改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投资审批(含核准、备案)文件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文件批准的建设项目性质确定。
  第七条  民用建筑项目配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标准,按省人防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结建人防工程布局、战时使用功能、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防化级别等应按城市人防工程规划确定,依法落实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发挥人防工程规划在结建审批中的先导作用。
  第九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础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面积一半以下、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经济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根据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位置、建设面积需要调整的;

(六)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七)所在地块内现有人防工程(含在建人防工程)已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的;

(八)地下室位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小于100米,难以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的;

(九)不属于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的民用建筑,审批应当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800平方米、并且建设单位不主动要求建设的,可直接收缴易地建设费;

除物资库工程以外的其他配套工程,根据需要审批和配建,不执行上述规定;

(十)国家规定可以不建或者少建的其他情形。

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需提交设计或者勘察单位出具的证明建设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论证报告,由人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才能易地建设(收缴易地建设费)。对于条件和情况简单的易地建设申请,以及符合第九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防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审核确认。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在建设项目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规划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受理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2.建设项目报建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报建申请表;
  (2)结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表;
  (3)发改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投资审批(含核准、备案)文件;
  (4)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

(5)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还需提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相关资料;
  (6)申请减免建设或减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还应提交符合享受国家减免政策规定项目的有效认定文件。
  3.行政审批窗口受理结建审批项目时,应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全的材料目录。
  (二)审批。
  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审核确定报建项目应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并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批:
  1.同步建设人防工程的审批要求。
  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应当同步配建人防工程,依据人防工程规划和有关规定确定配建人防工程规模和战时使用功能和抗力级别、防化级别,签发结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定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按通知书核定的条件,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和配建人防工程建筑方案设计,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批建的人防工程应与地面建筑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2.易地建设缴费的审批要求。
  按照人防工程规划和易地建设条件进行审批,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核定缴费数额,通知申请人缴费。凭银行进账单(进账其他有效票据资料)领取结建审批及会签文件。
  3.减免建设或减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审批要求。
  审批部门严格按下列条件审批减免建设和减免收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免缴易地建设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免建人防工程、免缴易地建设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征收。

(2)城市危房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和临时民用建筑免建人防工程、免收易地建设费;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易地建设费;

  (3)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4)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包括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混合型建筑)减半征收;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免收易地建设费;

(5)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减半征收;

(6)国家相关文件明确的其他优惠项目。

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应首先审核其是否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确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后,再进入减免易地建设费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享受国家规定减免政策项目认定文件的有效性,除国家规定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建设人防工程、减免易地建设费。
  (三)审批决定。
  报建项目经内审程序并形成最终审批意见,申请单位履行有关手续后,签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报建审批表》及与相关部门审批会签文件。批建人防工程的,书面告知后续结建审批管理程序及要求(内容包括:施工图审查、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第三章  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批
   第十一条  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防护设计审查和审批制度。结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经过防护设计施工图审查。防护设计施工图审查包括技术性审查和政策性审查。技术性审查由省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政策性审查由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部门承担。技术性和政策性审查都合格的项目,城市人防主管部门签发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查批准文件,不合格的项目退回重新设计报审。
    第十二条  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设计文件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设计经人防工程施工图专业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统一推送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网上审查平台受理。
  2.申请材料:
  (1)结建人防工程设计核定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改立项批复(备案文件);
  (3)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合格的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查报告;
  (4)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审核。
  审批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政策性审查。重点审查设计单位资质、审查单位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核算施工图设计建筑面积是否达到批建面积标准,审查机构审查报告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落实到施工图设计中。
  必要时可对照审查报告和图纸进行技术性复审。
  (三)审批决定。
  经审核合格的,签发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章;不合格的,审查系统退回,修改设计,重新报审,对于设计面积达不到批建面积要求又无法修改设计的,按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
  省人防主管部门实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资质及执业人员资格准入管理,网上公布,供查询。
    第四章  竣工防护质量认可
    第十三条  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防护质量认可条件:

(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验收或人防主管部门防护质量专项验收合格;
  (二)需补缴的易地建设费已缴清。
  第十四条  竣工防护质量认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结建人防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施工、防护设备安装、设计、监理单位自验合格,人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质量检测合格,并按规定设置了人防工程标志牌、指示牌,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联合验收或人防主管部门防护质量专项验收,并需提交下列资料:
  1.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申请表;
  2.人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3.结建人防工程竣工图;
  4.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方案;
  5.结建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及相关问题整改报告;
  6.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7、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人防审批部门在核查申请验收文件资料齐备后,在专项验收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由联合验收组安排验收工作。
  (二)组织验收。
  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的组织及程序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人防部门专项验收要求执行。
  (三)认可决定。
  经验收防护质量合格的项目,需补缴少建面积部分的易地建设费已缴清,由人防主管部门签发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防护质量认可文件,于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五章  审批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人防结建审批文件资料应妥善保存,及时归档。同一建设项目不同阶段审批文件资料宜分别归档,归档资料应能反映和佐证审批结果,并注意补充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归档资料。
  第十六条  城市人防执法稽查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一)建设项目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开工,而未申报结建审批手续的;

(二)结建人防工程未办理施工图审查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

(三)结建人防工程未办理人防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

(四)结建人防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或没有按期开工建设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结建人防工程防护专项实体质量跟踪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一)报监工程与人防主管部门批建备案图纸有较大出入的;
   (二)工程实施中不按批准的图纸施工或随意变更设计图纸,降低防护标准的;

(三)结建人防工程已投入使用而不申请防护质量专项竣工验收的;

(四)存在其他施工质量问题的。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应责令整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报告项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对违反《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依照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接受限期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人防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不按规定修建结建人防工程或少于规定面积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建,不能补建的,按人防工程现行造价缴纳建设费,逾期不补建又不缴纳建设费的,予以追缴

并处罚款;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经专业机构鉴定无法整改的或经改正仍不能达到质量标准的,按人防工程现行造价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人防工程现行造价由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测算公布。
             

XX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有效控制廉政风险,充分保障公权力正常运行。根据《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关于推进白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工程)。

其他人防防护工程包括依法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工程)。

第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

具体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可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结建工程和兼顾工程实行专项验收或联合验收制度;单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章  结建工程和兼顾工程专项验收

第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结建工程和兼顾工程的防护质量验收。分为专项验收和联合验收。对于依法需要进行竣工核实验收的建设工程,可以依据竣工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不再进行现场核实验收而直接核发相关认可文件;参加现场联合验收的,可以依据需要到现场进行验收核实后,再核发相关认可文件。

    第六条  人防主管部门组建专项验收组,指定验收组组长、副组长及各专业具体成员。组长应当由分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成员应包括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维护管理和质量监督等的专业人员,保证各专业齐全,根据需要可从省人防工程专项验收人员名录库中抽取其他单位人员参加。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重点核验涉及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和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等内容;工程维护管理部门重点核验涉及围护结构完整性和人防专用设备设施等内容;质量监督机构重点核验涉及人防工程防护质量方面的内容。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人防防化通风(滤毒)分项工程的专项验收。可以根据需要委派验收人员名录库中人员参加。对于大型、复杂、特殊等人防工程,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专项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

第七条  结建工程和兼顾工程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取得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按规定设置了人防工程标志牌、指示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安装企业自验。自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联合验收或专项验收。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5个工作日内答复建设单位。合格的,应当在答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项验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专项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申请表;

(二)人防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报告;

(三)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包括防护结构质量检测和人防专用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第九条  专项验收应当依据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人防工程竣工图、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等。

专项验收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  专项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查工程防护方面质量保证资料;

(二)检查验收工程的防护质量;

(三)确定专项验收结论

(四)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报告。

    专项验收报告应由相应专业具体验收人员签署意见后,交验收组组长审核签字,作为出具人防工程防护质量认可文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应当场一次性提出全部书面整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企业在60日内整改完毕后,提交质量问题整改报告,重新申请整改部分专项验收。验收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整改部分专项验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逾期不组织专项验收的,建设单位可向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书面告知。

第十二条  专项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后,组织专项验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防护质量认可书,作为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备案手续的要件。

(一)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人防专用设备销售安装合同;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四)人防工程竣工图(采用BIM设计的提交数字文件);

(五)与工程防护质量有关的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六)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

(七)人防工程信息登记表(含标准电子版);

(八)委托测绘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九)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第三章  单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第十三条  单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企业等参加,县(市)及以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验收意见报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单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企业自验合格;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已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五)取得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单建工程拟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以下文件资料提交县(市)及以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查,并在4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

(一)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报告;

(二)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三)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五)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核查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3日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下列程序组织单建工程竣工验收: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企业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验收组人员抽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验收组人员实地核验工程质量;

(四)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由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责任主体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案,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如协商未果可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六)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单建工程竣工验收下列内容实施监督:
   (一)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三)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四)省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的单建工程竣工验收,可对质量责任主体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关键人防专用设备的对比核查以及相关问题进行查问。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含数字文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附件;

(三)人防工程信息登记表;

(四)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加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或公章。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大事,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XX市住建局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局内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

第四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住建局各基层单位。

第二章 行政领导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局长安全工作职责

1、局长是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市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要做到“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3、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编制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4、审定全市建设安全工作计划(规划),确定全市建设安全工作目标,签发全市建设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批准重XX全生产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消除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不断改善职业卫生劳动安全条件。

5、主持召开局安全工作会议,经常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

6、负责对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和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

7、考核、检查指导各施工单位主要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督促其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8、参加重、特XX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落实查处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审定重、特大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副局长安全工作职责

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抓好全市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市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要集中精力抓好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局长定期主持召开施工企业安全工作会议,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精神,分析和掌握全市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动态情况,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检查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经常深入到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活动(安全检查、安全竞赛、安全培训、机械设备检查等),审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按照查处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严肃查处事故有关责任人。督促落实防范措施,控制和减少重复性事故的发生。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工作人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指导各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

第三章 行政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七条 行政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工作文件、资料。负责组织安排有关安全文件资料的打印和传送。对安全生产工作各类会议要认真记录保管。

2、在工作调研中要把安全生产列为经常性的主要调研课题之一,研究推进安全工作。

3、在起草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稿时,要将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协调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随时掌握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引导。

5、负责局内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机关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机关干部值班值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安全科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全市各建设施工企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对全市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接受政府委托,对我市辖区内施工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3、参与本市建设工程一般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直接听取本区域内施工单位领导汇报安全工作,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及查阅有关安全资料。

5、对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的本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权令其停止施工,并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在检查时,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的重XX全隐患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有权令其立即停止违章作业,消除重大隐患,并依据《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

XX市住建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切实提高住建系统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加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务院、省、市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结合XX市住建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工作坚持“优质、高效、便民”原则,切实打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树立良好的住建服务形象; 坚持“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受理,切实做到“只进一扇门”;坚持首问责任原则,切实做到只找一个人,办好一切事;坚持限时办结原则,切实确保不拖延、不超时办理。

第三条 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住建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向其书面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立即予以受理,并书面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口头或书面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第四条 住建局行政审批探索试行预登记制度,对资料不齐等无法当场作出受理但需现场勘验和资料复审的,窗口工作人员先进行预登记,并在当日内告知局内相关承办单位及时进行现场勘验和相关资料复审。

第五条 对申办事项需要进行资料复审和现场勘验的,局内相关承办单位应在接到窗口转告通知后3日内进行。

第六条 对预登记的申办件,在资料补充完善且现场勘验和相关资料复审合格后及时予以受理。

第七条 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当场可作出决定的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予以办理;对需要现场勘验或核实的申请,符合规定后,在2日之内及时予以办理。

第八条 属于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应提交局重大行政审批事项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现场勘验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告知局内各相关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安排2人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勘验结果由经办人员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返回窗口。

第十条 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要求(含现场勘验和资料复核合格)的审批件,将相关材料呈送局内相应承办单位,由经办人、科长(基层单位领导)、分管承办单位局领导分别审签发证并归档。

第十一条 对现场勘验或资料核实后,不予行政审批的,应书面出具不予审批决定书,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和行政审批负责人要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行政审批的政策和法律规定,防止工作失误、失职。

第十三条 加强行政审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提倡相互监督、按规公示,严禁推诿扯皮、严禁吃拿卡要、严禁收受钱财、严禁帮助申请人伪造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规监察科工作制度

第一条 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组织全体职工积极参与“宪法宣传日”和“法学工作者报告会”活动,以《宪法》为宣讲主题,在全局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 推进我局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依法撤销、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全面清理、修订不适应住建系统管理和服务改革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坚持党领导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使其更好融入住建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抓好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维护法治权威。推动地方立法工作,提升地方立法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严格落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推进住建局法律顾问制度落实。

第五条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及时调整、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办法。

第六条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禁执法辅助人员、聘用人员等无执法资格人员单独执法。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第七条 全面落实住建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做尊法守法的表率。

第八条 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再造工作流程,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增加网上办理事项,确保实现“最多跑一次”。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岗位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第九条 配合我市落实失信“黑名单”和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联合信用惩戒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第十条 结合全市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一步加强产权保护,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企业主体依法经营。

第十一条 抓住“关键少数”,加强对领导干部法治精神的培训,积极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法治培训、法治讲座。开展领导干部讲法活动。带头学好宪法、监察法,并结合本领域对工作中经常适用的法律法规学深学透、用准用好,每名领导干部至少学习20部法律法规。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供热企业的监管制度

第一条、建立供热企业运行情况日报制度,要求企业利用手机微信及QQ软件将锅炉运行情况进行上报。

第二条、走访供热企业,检查记录锅炉的出回水温度,了解运行情况。

第三条、每取暖季开始前提取供热企业燃煤样本,封存待检,监测煤炭热值。

第四条、建立供热抢修、维修上报制度,供热企业如要对锅炉及管线的跑冒滴漏等情况进行维修的,必须向局供热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将维修时间,局供热办督促、协助供热企业完成故障排除,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争取用户谅解。

第五条、供热企业入户走访制度,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供暖期内,到反映供热质量问题的用户家中实地踏查,现场制定解决办法。

第六条、供热企业测温退费制度。局供热办督促供热企业在居民反映供热质量不达标的情况下,及时组织人员入户测温,现场填写测温凭证,居民签字确认,作为居民日后的退费凭证。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市住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燃气经营企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抢险抢修时,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一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设专岗昼夜值班。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巡视巡察问题整改制度

一、局党组班子成员要按照整改措施要求,加强调度指导,切实担负起直接责任;

二、建立整改台账,按照时限要求,对存在的问题逐条逐项对账销号,确保问题清仓见底;

三、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整改工作,推动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重点问题和面上问题一并解决;

四、坚持履职尽责,加强调度、跟踪指导、督促检查,并将阶段性情况及时上报;

五、强化检查,严肃追究问责,对整改工作敷衍塞责、问题整改不到位、整改效果不明显,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等问题,要严肃追责问责;

六、整改工作要敞开大门,主动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增加整改透明度。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直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外地部门或单位接待的,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考察调研活动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要轻车简从,不得跨边界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六条  公务活动需要就餐时,行政办公室凭公函(通知)办理审批手续,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地点安排在定点的宾馆、饭店.机关办公室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差旅费、会议费的管理规定。接待对象一般在指定的接待场所安排住宿,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不得超标准住宿。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九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用车安排集体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条  加强对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接待行为。严格接待程序,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格执行禁酒令,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用公款铺张浪费,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以其他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对违反接待管理规定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公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的派遣、使用、维修、保养、处置等行为,努力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各基层单位。

  二、车辆使用  

(一)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和应急事项处理,禁止公车私用。

 (二)用车时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填写出车登记表并指定驾驶员,驾驶员接到出车任务后提前到位、按时出车。未经出车审批程序出车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情况出车的,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手续)。出车登记表由公务用车管理员存档。

三、车辆管理  

(一)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三)车辆维修必须到定点维修点维修(除外出用车等特殊情况外),车辆维修保养时驾驶员要向本单位报告,经负责人同意后进行维修。维修发票、清单需驾驶员签字认可,并经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员核实。

(四)公务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出车在外临时停车应安全停放车辆,出车返回后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如特殊情况需在外停放,须经车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停放, 并确保泊车安全。严禁将公务用车停放在餐饮、洗浴、歌厅等娱乐场所。

    四、驾驶员职责

(一)驾驶员平时要保持车辆良好状态,无特殊原因按时上下班,保证按时出车。无工作用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二)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行车,严禁超载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三)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凡违反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被罚款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一概不予报销。

(四)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报警(交通事故122、医疗救护120)、进行应急处理(抢救伤者或撤离人员、保护现场、设置警戒标志等),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说明情况。

(五)车辆与驾驶人员相对固定,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五、监督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公车私用经发现查实,当事人个人承担机械磨损费,燃料费、过路费、过桥费等相关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二)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三)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四)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五)驾驶员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或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造成车辆失盗或损坏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六)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工作制度

一、工作职责

1、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并及时向领导报告重要信访情况,定期统计,分析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承办上级信访部门及本市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

3、承办本局领导决定的由信访工作人员办理的案件。

4、调查研究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实际制定、修改、完善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5、积极疏导并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信访室工作人员守则

1、忠诚党的事业,热爱本职工作,认直行职责,刻苦钻研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努力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服务。

2、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文明、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坚决同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

4、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认真负责,办事讲求效率,反映情况实事求是。

5、服从组织领导,严守工作秘密;团结共事,顾全大局,注重发挥集体作用。

三、来访人员须知

1、来访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在法律允许的范国内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3、要遵守信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上访秩序,提倡文明上访

4、来访人员要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通过正当的途径,运用正确的方法反映问题。

5、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道听途说,随意夸大或歪曲事实,更不能捏造材料。

6、要服从组织的处理,不坚持过高要求,不得无理取闹。

四、信访工作人员准则

1、对来访人员要做到文明接待,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薄。

2、做到态度热情,说话和气,一视同仁。

3、听取来访者的陈述时,要认真做好接待谈话记录。并让其当面核对,以防失误。

4、对于来访者提出的问题,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予以答复和处理。必须坚持原则、符合政策,对当时能解决的可题,不推不靠,对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说明原因,耐心解释,并及时向领导反映并积极协助解決。

5、要做好来访者的思想工作,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的政策和进行思想教育,使来访者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端正态度,保证来访问题的顺利解决。

6、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按照轻重缓急报请有关领导,妥善处理。

五、处理办法

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属于受理范围的,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办理。能够当场解释笞复的,应该给予解释答复,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向来访者说明情况,并帮助其介绍有关受理部门。

XX市园林管理处

合同业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同业务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园林管理处对外签订、履行的劳务、买卖、租赁、建设工程、购买服务等各类合同管理。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三条  合同订立环节的风险描述

(一)  未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应订立合同的业务未订立合同,导致单位利益遭受损失。

(二)  对合同对方的资格审查不严,对方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能力资源,导致合同无效或引发潜在风险。

(三)  对技术性强或法律关系复杂的事项,对合同条款、格式审核不严格,可能使单位面临诉讼的风险或造成利益损失。

第四条  合同订立环节的风险控制

 1、合同调查

(一)建立合同调查报告制度。在合同签订前,相关科室需履行调查工作程序,认真调查有意订立合同所有当事人的经济实力、行业地位、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及信誉等,并出具调查报告。

(二)建立合同复核机制。相关科室负责人组织人员对合同调查报告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告主管领导,研究确定合同谈判对象。

2、合同谈判

合同谈判实行联席制度。相关科室应组成由业务、技术、财会、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席小组联合进行谈判,不得一人直接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资金额度较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经济合同、谈判前应咨询外部专家,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合同谈判。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参加合同谈判人员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物美价廉、满足需要的原则,以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和厉行节约为宗旨,不得在合同谈判中假公济私、牺牲本单位利益谋取私利。谈判的重要事项和各方意见,应当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作为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3、合同文本拟定

根据合同谈判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合同采用统一标准文本,订立书面合同。

4、合同审核

建立合同会审制度。相关科室应组织由业务、技术、财务、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共同对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联合会审,并对合同审核结果全面负责。

重大经济合同应聘请法律顾问和外部技术专家审核合同条款。

相关科室依据合同会审意见,修改完善合同文本,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重大园林工程项目合同应履行集体议事决策程序。

5、合同签订

合同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书,由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严格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需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合同生效。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已签署的合同被篡改。

第三章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环节的风险描述

合同生效后,对合同条款未明确约定的事项未及时补充,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对合同履行缺乏有效的监控,未能及时发现已经或可能导致单位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弥补损失。

合同履行环节的风险控制

合同履行相关科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决。

单位一把领导对本单位的重大园林工程项目合同签订进行监督。

合同纠纷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在规定实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

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不得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合同价款支付

合同经办人员应收集原始凭证资料,经审批后,及时提交财务科,办理合同结算。

财务科对合同条款和结算需票据进行审核,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结算,进行账务处理,确保合同履行。

第四章 合同档案

合同归档环节的风险描述

合同及相关资料的登记,流转和 保管不善,导致合同及相关资料丢失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和纠纷的有效处理。

未建立合同信息安全保密机制 ,致使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泄密,导致单位利益受损。

合同登记归档环节的风险控制

相关科室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结算、补充或变更、解除等情况。

合同文本应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并及时归档。

加强合同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的来往信函、传真等含有效字、图纸以及其他各类信息载体的资料均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口科室应负责收集、保管,待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解除后,由专人负责装订成册,上交单位专人管理。

XX市园林管理处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指单位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依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事项。

政府采购按照XX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会室负责管理园林管理处政府采购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报年度采购计划。

(二)负责审核、上报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

(三)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

(四)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制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五)汇总分析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第六条 有关科室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一)拟定政府采购计划,报财会室审核汇总。

(二)实施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三)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申报、审核、报批、招标、投标、评标、验收、结算、归档等相关工作。

(四)严格遵守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八条 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政府采购,不得把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编制并批复政府采购计划。

(一)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范围、数量、金额和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采购专业性设备应附有相关技术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采购计划通过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审批后的政府采购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签订采购合同。

(一)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订立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确定,单位应按照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三)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或终止,单位应将变更或终止的理由及时书面报送财会室。

第十二条 验收与结算。

(一)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组建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据实填报《XX市市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出具验收证明。

(二)验收小组成员不得由请购、采购、财务部门人员担任。

(三)供应商供货完毕,经验收合格,凭验收证明办理款项支付,送财会室做相关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建立政府采购业务工作档案,做好政府采购文件、档案保管工作,防止遗失、泄漏。

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登记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答复、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项目成果、验收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定期通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采购业务开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采购风险,堵塞管理漏洞。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等信息应依法公开。

第十六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包括:采购内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不按规定招标或分拆项目规避招标、擅自变更采购项目及方式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XX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监察车辆及公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单位工作车辆管理,确保车辆的有效运作,更好地为单位各部门服务,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  车辆日常管理

第一条、单位监察车车辆、人员及维修保养等工作由车队统一管理,日常工作调配由各车辆分管副主任管理。

第二条、单位人员因公用车时,须于事前向办公室主任申请调派,办公室主任与分管副主任协调后,填写派车登记表后,依重要性顺序派车。

第三条、对于不按规定办理申请的,不得派车。

第二节  车辆使用管理

第四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

第五条、使用人必须具有驾照证。监察车不得借予非本单位人员使用。

第六条、使用人在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生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第七条、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

第八条、驾驶员将车辆停放于指定位置,根据工作需要改变停放位置时,需由分管主任批准。在工作范围以外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通规则、损毁、失窃,由驾驶员赔偿损失。

第九条、驾驶员不出车时,要坚守岗位,一律在单位待命。由于工作需要时,由分管副主任另行按排出车时间。

第十条、禁止驾驶员酒后开车。

第十一条、工作车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车辆私自在外过夜。

第三节  车辆保养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人员要遵守交通法规,爱护车辆,精心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状况。如需维修,由驾驶人员提出维修申请,到单位指定地点维修。

第十三条、如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驾驶人员负担。

第十四条、驾驶员要搞好车辆内外的卫生清洁。

第四节  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3)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XX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道路挖掘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道路挖掘施工位置及设计图纸进行审批。

(二)由政务大厅办理出具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人到市政管理处领取道路挖掘审批表,填写相关内容。

(四)申请人持道路挖掘审批表,规划部门审批手续及办理的规划许可证到住建局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五)经住建局领导审批签字后,持设计图纸,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到市政管理处确认审批盖章。

(六)根据审批施工内容,按照道路、方砖占用挖掘修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道路挖掘费用后方可施工。

XX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制度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在城市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 市 道 路

管 理 条 例》、《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若干规定》,规范道路挖掘审批流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是指按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市、镇及独立工矿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巷道、及路面方砖。

二、未经市政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四、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方砖;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路面方砖的,应当修复并交纳挖掘占用费用。

五、挖掘道路进行地下施工,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交纳占道费和道路挖掘复原费,并经相关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施工。

六、审批流程及所需提供材料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道路挖掘施工位置及设计图纸进行审批。

(二)由政务大厅办理出具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人到市政管理处领取道路挖掘审批表,填写相关内容。

(四)申请人持道路挖掘审批表,规划部门审批手续及办理的规划许可证到住建局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五)经住建局领导审批签字后,持设计图纸,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到市政管理处确认审批盖章。

(六)根据审批施工内容,按照道路、方砖占用挖掘修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道路挖掘费用后方可施工。

XX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排水设施巡查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加强XX市区范围排水设施的巡查管护力度,以确保市区范围的排水设施缺损能及时发现和及时妥善处理。防止因排水设施缺损导致的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侵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排水设施巡查管理制度。

一、排水设施巡查工作安排为24小时巡查制,每天安排巡查员20多人,道路每天巡查四次以上。巡查员发现市政排水管网堵塞及排水井盖缺损,立即处理。由于严重损坏不能及时修复的,需做好围护及安装警示标志,尽快予以修复。

二、巡查员发现非自身管辖排水井盖缺损,要及时通报井盖权属单位处理;接到群众关于排水防涝设施的投诉,巡查员应及时到现场查看。属管辖范围内的排水防涝设施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非管辖范围内的排水防涝设施及时通报管辖单位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三、结合日常巡查工作,对发现的排水防涝设施例如:管网堵塞、井盖损坏、缺失、被水冲开、没有盖上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如属管辖范围内的应在半小时以内到现场处理;如不属管辖范围并且权属单位不能到现场处理的,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最终确认的设施权属单位承担。

四、在暴雨抢险过程中,需要打开井盖加快排水的,必须做到专人负责值守,抢险完成后应及时恢复井盖。 

XX市住房保障中心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制度

一、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二、每年上半年制定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工作方案并印发给相关部门。

三、各街道社区组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报,并予以公示。

四、民政局对在各街道社区申报保障家庭进行资产、收入等方面审核。

五、对审核合格的保障家庭予以公示。

六、对符合申报的保障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的分配。

七、对通过“三审两公示”的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形成廉租住房保障档案。

XX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交易程序和招标投标活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我们将过去的全过程审查、审批的监督管理方式调整为备案管理、过程监督、全程跟踪监督管理方式。其主要方法是对“五个环节”(即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备案、开标、评标、定标、专家评委)和“四方行为”(即: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行为)进行“旁站式”监督管理。

一、招标公告核发

1、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已落实。

2、代理公司发布公告内容清晰、完整、真实、准确。

3、载明事项: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4、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签字。

5、公告发布的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建设信息网》、《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6、两个媒体以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应一致。

7、招标公告内容经审查发布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二、资格审查

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标方法。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三、评标专家

组织评标的负责人或招标投标监管人员,在评标前须对参加评标人员宣读评标专家“十不准”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遵守评标有关规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

招投标监管人员将采取评标前监督、评标中巡查等方式,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监督,参与评标的人应自觉接受监督。

招投标监管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取消评标资格、没收专家证并专家库中除名,向社会公开曝光、罚款等处罚。

四、招标文件备案

1、招标文件的出售和截止时间、招标公告媒体是否合法;

2、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

3、招标文件是否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4、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质、注册建造师”要求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5、招标文件的“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是否符合要求;

6、招标文件的“合同部分”是否有歧视性和垫资条款;

7、招标文件“投标有效期”是否合理可行;

8、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是否合理;

9、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是否准确完整;

10、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否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11、招标文件“澄清、开标时间”是否符合法定时限。

五、中标结果公示

1、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2、中标结果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招标人名称;

②工程名称;

③结构类型;

④工程规模;

⑤招标方式;

⑥中标价;

⑦开标时间;

⑧中标人名称;

⑨公示开始时间;

⑩公示结束时间。

3、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六、投诉制度

1、为加强举报、投诉工作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投诉的权利,查处有形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办法。

2、有形建筑市场应设立具保、投诉中心。举报、投诉中心要有以下职责:

①维护有形建筑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保证市场管理服务工作高效、廉洁、有序运行。

②监督检查建设工程交易各方主体的交易活动,保证交易各方主体行为公正合法和规范有序。

③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纠正工程交易中的违规行为。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投诉有形建筑市场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4、举报、投诉方式、方法不受限制,可以采用电话、信函和当面举报、投诉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投诉,鼓励举报人表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

5、举报电话应当公开。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要告知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单位,并妥善做好举报、投诉人的工作。

6、对举报、投诉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登记举报、投诉材料(工程地点、业主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等)。

②对举报、投诉的情况应及时报部门领导,根据领导批示转相关部门或人员及时办理。

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在登记举报、投诉的材料后附调查报告,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及时交管理部门存档。

举报、投诉人要求回复的应当及时回复。

③已做处理并没有新内容的重复举报、投诉,在登记后村档备查。

7、对举报、投诉的调查,应立即进行,因特殊情况不便立即进行的,可待情况解除后进行。

8、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的人员必须恪守职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9、招投标管理中心领导负责对受理举报、投诉工作的监督检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被举报、投诉单位通风报信或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对违反着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重要环节,应当通过完善方式、明确重点来实施有效的监督。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在监督的方法上,除了全过程监督外,要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同时,要注意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招标投标工作水平的提高。

XX市建设工程招投标

管理中心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1、在接到评标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在评标前十分钟告知通知人。

2、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凭身份证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3、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厉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厉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4、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厉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评标时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负责人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让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不得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

6、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招投标管理中心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举报。

7、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会场评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8、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公正、真实,并承担个人责任。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书面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9、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的许可。

10、评标期间,应自觉关闭一切通讯设备或主动将通讯设备临时上缴有形市场工作人员封存保管。

XX市建设工程

招投标管理中心四项制度

一、回避制度

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提出回避,或者根据投标方当事人的申请,应由他人替代履行职务。

二、会签制度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及投标人按照相关的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密封书面材料”当面会签。

三、随机抽取制度

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由招标人在《XX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参加当次的评标活动。抽取过程需在招投标管理机构及招标人共同监督下完成。

四、封闭制度

在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开标、评标、定标时,为使评标工作准确、公正,不让评标现场的信息在评标结束前泄露,将对评标现场进行封闭。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入场,场内的工作人员及专家评委在入场前将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交由交易中心统一保管。

XX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阳光征收管理制度

1、征收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方可上岗工作;

2、征收项目相关资料必须齐全有效,方可实施房屋征收;

3、入户调查确认表等相关资料必须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将需要公示的结果现场公示;

4、评估机构的确定、过成、评估结果全面公开,现场公示;

5、签订协议必须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将补偿结果现场公示;

6、征收结束后将所有征收资料归档立卷。

XX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回迁分配管理制度

1、回迁楼房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进行回迁分配;

2、工作人员将签订协议回迁户身份信息、户型、时间、协议序号、搬家交房序号进行详细统计,并将统计结果现场公示;

3、在回迁楼房分配前,通过广播电视台等相关广播公布回迁分配时间、地点及所需携带资料;

4、制定回迁分配方案、结算办法、结算时间现场公示;

5、公开选房,现场公证。

    XX市自来水公司强化重点领域、重点

环节、重要岗位和重点人员监督制度

为深入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省纪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白城市纪委六届五次全会和市纪委十五届五次全会部署,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定期学习教育

1、对于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要定期组织学习教育,学习教育活动由公司党支部负责,学习内容以政策法规知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为主。

2、促使重要岗位人员了解掌握法律法规知识、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党风廉政制度规定,在本职岗位上廉洁勤政,克己奉公,不谋私利,自觉维护企业利益。

二、定期分析排查

1、坚持谁主管、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岗位履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排查。

2、关键岗位人员的上一级直接考核者,要对其日常思想工作表现进行动态分析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导纠正。

3、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提出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责任追究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2、工作中因个人失职、渎职、明知故犯、不按规定和政策办事、责任心不强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做出停职、降职、撤职处理。

3、发现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或压制不查,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被追究人承担经济责任并调离本岗位。

 4、关键岗位的直接领导人员,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致使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XX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

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制度

对XX市辖区内所有出租房屋进行统一登记制卡、建档。

一、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对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实名登记网签备案制度;

二、对《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九种不得出租的

商品房,租赁管理工作人员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局等部门定期(每季度一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严格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违反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四、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一、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质量监督部门相关人员现场监督。

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成立有建设单位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个人员参加的验收组。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必须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

四、质量监督部门在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责令进行改正。

XX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质量监督抽巡查制度

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要熟悉施工图纸,掌握所涉及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明确需要监督的内容,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的准备工作。

二、要了解工程的进展情况,按照质量监督书的要求和监督计划确定的重点监督部位,每一项都要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三、要对工程参建放的质量责任行为,有关资料、建筑材料检测和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抽查。

四、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下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落实责任人和整改结果,确保质量问题彻底解决。

XX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计划)编制、

审批与检查制度

一、接到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后,负责监督的人员要审阅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依据工程设计文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编写质量监督方案。

二、质量监督方案要明确监督内容,监督要点,监督方式,监督频率,监督控制点。

三、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由工程监督人员编写,站领导审查,一式四份发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四、在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时,通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组织召开质量监督交底会议,填写质量监督交底记录,由参加会议的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五、在监督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质量监督方案,应由编制人修改,按审批程序批准后,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六、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对工程质量监督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将结果作为年终业绩考核的依据。

XX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

一、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

二、质量监督报告必须根据监督情况,客观真实反映工程参建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工程主体的质量情况。

三、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符合《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要求。

四、质量监督报告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规定的时间内向备案部门提交。

XX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监督执法情况检查制度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二、执法职权

1、对建设工程参建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实施监督管理。

2、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4、受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投诉举报。

三、执法程序

1、根据监督检查情况确定立案。

2、进行调查取证。

3、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受权进行处理。

XX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验收备案制度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验收备案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相关制度。

1、民用建筑节能单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2、施工图审查

3、热工节能计算

4、节能施工实施方案

5、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资料

6、隐蔽验收记录

7、供货单位企业资质数量

8、现场施工照片

XX市城市卫生费征收管理处

收费工作制度

一、收费人员严格按照大政办发[2007]64号文件规定认真执行,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系统规定标准进行征收。(单户金额1000元以下各科室可自行按八个月为最低收费标准进行征收,单户金额1000元以上按最低八个月为收费标准需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才能征收)。

二、工作时间必须在岗,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遛岗、不早退、不无故旷工。月旷工三次的扣当月50%的工资,超过7次的停薪待岗。

三、工作期间必须着装,工作期间禁止喝酒。

四、收费人员收费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或收费不开票据的,擅自挪用收费资金的,经单位调查核实后,每起罚款500元并给予停岗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每周按收入明细交款一次,经核实后录入收费系统。收费科室每月必须与财务科对账一次,做到当月钱款与收费明细报表和收费系统一致。

六、收费员在收费过程中,应做到应收尽收,无法收回的,标明未收回原因,由监察科人员核实后,由单位研究处理。

七、发现无卡用户要及时上报,用户状态及时掌握,要及时变更用户信息。

八、请假必须由科长报主任同意后,按流程报到办公室备案。不服从单位管理的或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做停岗处理,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九、出现上述工作制度未完善情况的单位另行研究决定,同时一并参照考核工作制度执行。

XX市城市卫生费征收管理处

收费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收费员严格按照大政办发【2007】64号文件精神和有关岗位责任相关规定认真执行,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征收,坚决做到应收尽收。收费过程中出现私自减免的,谁减免谁补齐减免部分,并对当事人做出双倍罚款,情节严重做停岗处理,停岗期间停发工资和相关待遇。未经研究同意,个人随意减免的,经举报由稽查人员查实的,单位视情节双倍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给予停岗或由司法机关处理。

二、收费员收费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报、借、收费人员不开票据,经核实后,单位视情节按金额双倍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岗或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要严格遵守票据使用领取,每周五早晨进行票据检验,并按所开单位交款,坚决杜绝私自截留、挪用收费款现象发生,并专人管理好票据。出现问题,一切后果自负。

四、要严格遵守单位所制定的岗位责任制,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溜岗、不早退、不无故旷工。做到有事请假,对无故旷工者一天扣三天工资,溜岗者一次罚款50元,连续三次扣当月50%工资。请假必须由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报到办公室备案。事假按照劳动法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处理。事假一年超十天者,不参加超额提成制度。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做停岗处理,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工作期间禁止喝酒、赌博一切活动,发现一次罚款100元,连续两次停发当月工资,超过三次做停岗处理,特别是中午禁止喝酒,如因喝酒造成一切后果均由自己负责,给单位造成影响的按照造成的影响程度给予罚款或者停岗处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市利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科管理制度

1、负责全厂生产运行管理工作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考核工作,确保各级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2、负责制订和执行全厂年度生产计划、机械、电气设备的检修计划,设备报废计划、备品配件采购计划。

3、负责制订的实施本厂生产工艺、设备等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方案。

4、负责制订和考核全厂机械、电气设备的检修工时定额工作。

5、积极引进和推广科技进步项目,做好科技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及技术交流。

6、做好统计、生产台账、设备台账的管理工作。

7、负责全厂能源管理工作、计量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8、负责全厂安全生产的监察管理工作。

9、做好全厂的教育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10、完成厂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XX市市政工程公司工程材料、

设备采购及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工程材料与设备

一、对于大宗材料、大型设备的采购,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上报并通过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

二、对工程所需的材料,应根据需要数量、规格、使用时间等作出采购计划,周密布署,确保工期。确定工程材料供应方后,应签定详细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产地、品牌、等级、数量、价格、型号、供货时间等,按照合同规定,保证及时供货。

三、材料进场时必须根据进料计划。送料凭证。产品合格证进行数量和质量的验收。验收工作有施工现场质检员和材料员共同负责。

四、验收时对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合格证件等情况做好验收记录,办理验收手续,不合格的材料严禁验收及进场。验收合格后即签字入库。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五、相关验收资料的整理齐备后交由专人统一保管。

六、供货方应及时提供工程材料设备的证明和有关票据,以便结算入帐。

第二章  采购原则

1、良好的采购计划是反映工作计划性的重要方面,各部门应根据需要作好采购申请,按计划提出采购申请,尽量避免紧急采购,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2、长期、大宗原辅材料的购买申请,需依照正常的生产进度情况及供货周期提出并签订供货合同;其它物资、材料的采购申请,应根据生产、销售情况,在核实仓库现有存量的基础上,一般每周或每月可提出一次。

3、非长期性的采购,由有关部门人员提出并填写采购申请单或工作请示单,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或分管副经理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采购。采购时应对多家供应商进行比较,货比三家,尽量获得供应商的书面报价,使决策者有据可依。

4、审批权限。所有采购均须经总经理批准,如遇总经理不在岗,采购任务又急迫的情况下,副经理或分管经理可以决定500元以下的采购,但事后须报请总经理签批。500元以上的急迫采购,经请示总经理后方可办理。 

第三章  采购发放规定 

1、所采购货物入库前均需经公司仓管员会同采购员或经办人一起监督,依照单据验收货物,查验货物质量,核对进货数量与单价,是否同单据相符,验收合格后,填制《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赠送物品也应开《入库单》入仓,按数量登账,严格实行实物管理制度,如所购货物为急需使用的物品由仓管员开具《提料单》,并由实物领用人签字确认。

2、所有入库物料的领用,均应填列《出库单》或《提料单》,由领料人填写,部门主管审核,仓管员签字后,由仓管员按《出库单》或《提料单》填列的品种和数量发放物料,并据以登记入账。月底前将《出库单》或《提料单》中记账联移交给财务会计签收,用于计算和编制成本、费用凭证。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1、单位价值在2 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公司可以根据企业的情况,确定一个适合本企业的标准),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范畴。 

    2、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先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3、固定资产购置,原则上由指定部门统一采购。

    4、固定资产成批采购或数额较大的,必须事先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规定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成交价格和结算方式。 

5、固定资产购置程序: 

(1)、由有关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所购固定资产的用途、品种、规格、数量。 

    (2)、交由指定的采购部门审定。

(3)、办理有关的报批手续。

    (4)、办妥有关的审批手续后,交由采购部门集中办理。采购部门必须遵循货比三家、优质、优价和经齐适用的原则。 

6、固定资产使用的管理

   (1)、固定资产经财务部会同综合部进行登记造册后,由使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并接受资产管理部门(财务科)监督管理。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各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和完好情况。公司另将制定专门的资产管理办法。

    (2)、办公用品等消耗品的管理,比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3)、低值易耗品购置,比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4)、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物品的其他管理要求参见《设备用具用品管理办法》。

7、仓库管理 

(1)、仓管员应保管好公司入库的各项物资,并根据各项物资实际情况和各类原材料的性质、用途、类型分门别类摆放整齐,保证库房物料的安全。日常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潮、防火、防鼠工作。

    (2)、仓管员必须根据合理设置的名类物资明细账簿(台账),对当日发生的进出仓业务及时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日结。每月还应不定期做好各类物料的日常核查工作,同时月底必须与财务人员一起对各类库存物资进行检查盘点,出具盘点表,以此查对帐簿与实物是否相符。在平时检查中如发现一些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人员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3)、物料进仓时,仓管员必须凭送货单、发票等有关单据办理入库手续:入库物资必须查点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合格证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项目,发现物资数量、质量、单据等不齐全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一律退回,马上通知经办人员负责处理。检查合格后方可在供货方送货单上签收,同时按实际入库物资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填写本公司《入库单》,并要求采购人员、经办人员、送货人员等相关人员在《入库单》上签字。《入库单》必须连续使用,字迹清楚,不得跳号填写,写错作废原样留存,不得撕毁; 入库单,是公司向供货方结算款项的凭证,以及入账的凭证。

    (4)、仓管员应根据前几个月各项物资的使用量,并结合公司现阶段生产经营情况,来确定库房物资日常最低存量,对于出现低于日常生产经营的安全限量的存货,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员马上补充新货。

    (5)、各类物资的发出,原则上采用先进先出法。物资出库时必须办理出库手续,并做到限额领料,生产车间、营业部门领用的物料必须由主管(或其指定人员)统一领取,领料人员凭主管开具的领料单或相关凭证向仓库领料,行政各部门只有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领取,领料人员和仓管员应核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核对正确后方可发料;仓管员应开具领料单,经领料人签字,登记入帐。

    (6)、仓管员在月末结账前要与车间及相关部门做好物料进出的衔接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计算口径应保持一致,以保障成本核算的正确性。

    (7)、库存物资清查盘点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如属短缺及需报废处理的,必须按审批程序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才可进行处理,否则一律不准自行调整。发现物料失少或质量上的问题(如超期、受潮、老化、变质或损坏等),应及时的用书面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汇报。

XX市市政工程公司

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材料管理,特制订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制度如下:

一、道路各工程队,在排水管道施工中,所需水泥、沙子、红砖等材料时,需向项目部提出用料得用途、数量、用多少申请多少,如出现损失、浪费、超出实际用量,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项目经理实施罚款100元。

二、道路各工程队,在铺装人行道时,所需条石、方砖、亚干灰时,必须经过计算,将数量报项目部,用多少申请多少,如出现剩余,必须运到下一个工地,发现损失、浪费、超出实际用量,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项目经理实施罚款100元。

三、各施工队在施工现场保管水泥的仓库应搭建在高处,屋盖及墙要防雨防水。堆放时,应按品种、强度等级(或标号)、出厂编号、到货先后或使用顺序排列成垛。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0袋,超过高度每一袋罚款200元并立即整改。如水泥被淹或因保管不善发生硬块不能使用,每袋罚款100元。

四、各施工队要切实加强落地灰的回收使用,要安排专人集中落地灰过筛后,掺极少水泥,搅拌后做屋面垫层。没有安排专人进行落地灰回收使用的每次罚有关施工队1000元。

    五、各施工队使用商品砼时需项目部提出用料申请,用料申请载明用途、用量、用料时间,商品砼用量必须经过科学计算,用多少申请多少。如商品砼申请用量超过实际用量,每立方米罚款1000元。现场发现多的商砼倒在地面上,在施工中商砼过干过稀应马上和商混站联系,怎样处理,不允许私自兑水,如者发现罚款500元。

六、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钢筋应合理搭配使用,不得浪费。如发生浪费现象,每次罚款200元。钢筋头应妥善保管,及时移交项目部,如发现钢筋加工人员监守自盗,每次罚款500元。

七、限额领料,各施工队不得把多余的材料防在自己的库房内,应把多余的材料尽快归回回迁项目部保管员库房。造成材料损失的施工队承担。

XX市市政工程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车辆是指公司用于生产经营的车辆,如洒水车、养护车、压路机、装载机、挖掘机、工程自车、平地刮平机、推土机、摊铺机、罐车、臂架车、沥青洒布车、加油罐车、面包车、平板挂车、拖车及清雪机械等。

第二条 公司车辆由公司分管副经理统一安排,公司设筑路、商砼、运输车队,各设队长一名。公司各项目部工程施工用车需提前三天向公司分管副经理提报计划。公司车辆实行统一调度。

第三条 驾驶员通讯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驾驶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保证在岗在位,自觉服从调度,做到随叫随到。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停车入库或停放在公司指定的位置。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车。

第四条 驾驶员请假半天以上,须将车钥匙交到所属车队

队长。

第五条 公司所有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必须经公司经理批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驾驶员工资及其他费用均由用车人承付。

第六条 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专人驾驶,禁止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第七条 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第八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

   第九条 驾驶员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

   第十条 车库和车辆须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 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公司分管副经理和车队队长,并在回单位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须拟出维修清单经车队长同意公司分管副经理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后由公司分管副经理、车队长、驾驶员分别在维修费用清单上签字,公司财务部门方可核销费用。车辆大修须经公司分管副经理、车队长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公司经理批准,按规定办理维修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因公外出途中发现车辆有故障需要临时维修时,须请示车队长和公司分管副经理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驾驶员需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报销。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由公司加油车统一加油。

第十五条 除长途出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购买油料须经车队长签字,公司分管副经理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驾驶员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填写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人、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审核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模范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驾驶员给予奖励。设立车辆安全奖。对安全行车无事故者,按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奖励,年终对照本规定由总经理和财务部门进行综合评比确认后,实施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凡发生行车事故者,驾驶员需写出书面检查,扣发驾驶员当月奖金。事故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至开除。

第二十条 擅自出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时间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发现一次,扣发工资20元;造成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带齐相关证件、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警部门处罚,费用由责任人自理。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及驾驶证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证、照补办费用。

   第二十四条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一经发现,赔偿三倍油料价值款,给予开除处理,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无故不出车的,由此产生影响生产经营的费用由驾驶员全额负担。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偷盗工地物资,一经发现,按该物资价值10倍以上罚款,并给予开除处理。

XX市市政工程公司工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的工票管理,减少经济损失,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项目部有关人员对所开的工票必须负责,保证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现象,扣除当月工资。

二、各项目部在使用机械作业时,工时必须记录准确。如发现所开的工票有造假现象,扣除当月工资。

三、各项目部在施工时,如出现施工员所开的工票工程量、人工数量与实际不符,扣除当月工资。

四、各项目部必须把每天施工中工程量、人工数量、机械作业时间,要有详细记载和所开的工票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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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汇编 住房 城乡 建设局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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