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标准化工作手册

更新时间:2025-01-27 01:20:27 浏览:99

党建标准化工作手册

 

编者说明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的党组织,是党在基层组织的政治核心,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把党员组成的领导和被领导的结合体,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本手册以《党章》为依据,结合市局实际,针对近年来党支部工作较薄弱这一现实,从党支部的地位作用、合法设置、基础工作、制度建设、考核测评等多方面入手,全面推进党支部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建设,保持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

手册由基层党支部工作内容和程序、党支部工作记录、现行有效各级党组织文件、基层党建工作相关考评办法四部分组成。基层党建工作中应按照《手册》具体要求,认真执行落实,完成党支部的固定性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党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和带动广大干部员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目录

 

一、作用………………………………………………………………………………1

二、任务………………………………………………………………………………1

三、党支部组成、职责………………………………………………………………1

四、党建工作制度与办法……………………………………………………………2

(一)思想建设………………………………………………………………………2

★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规则………………………………………………………2

★支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6

★党员思想、学习、工作汇报制度………………………………………………6

★干部员工思想动态调查汇报制度………………………………………………7

(二)党的建设………………………………………………………………………7

★支部党建工作管理办法…………………………………………………………7

★党支部工作条例…………………………………………………………………10

(三)组织建设……………………………………………………………………14

★“三会一课”制度………………………………………………………………14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14

★民主(组织)生活会制度………………………………………………………15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17

(四)制度建设……………………………………………………………………18

★党支部工作报告制度……………………………………………………………18

★党内监督制度……………………………………………………………………19

★党费收缴制度……………………………………………………………………20

★支部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制度……………………………………………………21

★支部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21

★支部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21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制度…………………………………………………………22

★民族团结公约……………………………………………………………………23

★排查不安定因素制度……………………………………………………………24

(五)队伍建设……………………………………………………………………24

★党员年度目标管理制度…………………………………………………………24

★党员学习教育制度………………………………………………………………25

★普法教育制度……………………………………………………………………26

★党员主题活动日制度……………………………………………………………27

★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28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28

★党员“争先创优”活动制度……………………………………………………29

★党员模范责任区实施办法………………………………………………………29

★党员谈心制度……………………………………………………………………31

★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制度…………………………………………………………32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32

五、支部党风廉政建设……………………………………………………………33

★廉政建设管理办法………………………………………………………………33

★廉洁自律规定……………………………………………………………………34

★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制度…………………………………………………………34

★廉政建设学习制度………………………………………………………………36

★党风廉政教育实施措施…………………………………………………………36

★廉政谈话制度……………………………………………………………………36

★廉政建设工作监督办法…………………………………………………………37

★举报箱管理制度…………………………………………………………………39

★廉政建设定期考核制度…………………………………………………………39

六、支部主要工作…………………………………………………………………40

七、党支部工作流程及程序………………………………………………………41

(一)党支部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42

(二)党支部书记职责……………………………………………………………43

(三)支部党员大会………………………………………………………………44

召开支部大会的一般程序…………………………………………………………44

(四)党支部委员会议……………………………………………………………45

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的一般程序……………………………………………………45

(五)党小组会议…………………………………………………………………46

召开党小组会的一般程序…………………………………………………………46

(六)党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工作………………………………………47

党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工作程序…………………………………………47

(七)党课教育……………………………………………………………………48

党课学习程序………………………………………………………………………48

(八)理论学习……………………………………………………………………49

理论学习的一般程序………………………………………………………………49

(九)发展党员……………………………………………………………………50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50

(十)考察预备党员………………………………………………………………53

(十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53

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程序………………………………………………………54[*#&享公^众号~]

(十二)预备党员转正……………………………………………………………55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55

(十三)入党宣誓…………………………………………………………………56

入党宣誓程序………………………………………………………………………56

(十四)党员开展竞赛活动………………………………………………………57

党员开展竞赛活动一般程序………………………………………………………57[公文#*&公众~^]

(十五)党支部考评党员…………………………………………………………58

党支部考评党员程序………………………………………………………………58

(十六)民主评议党员……………………………………………………………59

民主评议党员程序…………………………………………………………………59

(十七)支部组织生活会…………………………………………………………61

支部组织生活会程序………………………………………………………………61[公文思%^@&众号*]

(十八)党支部组织生活…………………………………………………………62

(十九)评选优秀党员……………………………………………………………63

评选优秀党员工作程序……………………………………………………………63

(二十)处理不合格党员…………………………………………………………64

处理不合格党员程序………………………………………………………………64

(二十一)处分违纪党员…………………………………………………………65

处分违纪党员程序…………………………………………………………………65

(二十二)贯彻上级重要指示程序………………………………………………66

贯彻上级重要指示程序……………………………………………………………66

(二十三)党费收缴、管理………………………………………………………66

党费收缴、管理程序………………………………………………………………67

(二十四)党员和党组织年报统计………………………………………………67

党员和党组织年报统计工作程序…………………………………………………68

(二十五)支部工作总结…………………………………………………………69

支部工作总结程序…………………………………………………………………69

(二十六)“创岗建区”工作……………………………………………………70

“创岗建区”工作程序……………………………………………………………70

(二十七)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流程……………………………………………71

基层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程序……………………………………………………72

八、各级党组织文件……………………………………………………………74

★中国共产党章程………………………………………………………………74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94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108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11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18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140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145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156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159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166

★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170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171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177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189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197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6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1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21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236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239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243

★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246

★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248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252

★严禁干部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255

★盯“四风”问题新形势新动向,坚决查处公款吃喝、旅游和送礼等问题…257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节选)…259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261

★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263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67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79

★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83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289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90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94[公文思@享公众*~#^]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296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309

九、一些评优参考………………………………………………………………313[公文*#^&~众号]

★“党员先锋示范岗”评选标准…………………………………………………313

★“党员模范责任区”评选标准…………………………………………………313

★“五好班子”评选标准…………………………………………………………314

★“五好”党支部评选标准………………………………………………………314

★“先进党支部”评选标准………………………………………………………316

★“优秀党支部书记”评选标准…………………………………………………316

★“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标准…………………………………………………317

★“优秀共产党员”评选标准……………………………………………………317

 党支部建设示范点考评办法…………………………………………………317

★“五好党支部”考核评比标准…………………………………………………320

★党员责任区工作量化考核细则…………………………………………………324

★党支部建设示范点考核标准……………………………………………………328

★基层党组织党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表………………………………………333

十、补充制度…………………………………………………………………341

★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341

★党员活动室管理制度……………………………………………………………343


基层党支部工作内容和程序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的党组织,是党的政治基础,是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把党员组成的领导和被领导的结合体,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基层的政治核心。

 

一、作用

一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二是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三是全心全意依靠干部员工群众;四是参与本单位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五是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双文明建设和工会、团支部的工作。

 

二、任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完成市局(公司)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群众工作;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搞好人才培养;坚持党员标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党员干部员工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影响,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党支部组成、职责

1、党支部组成:凡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委员,组成支委会,支委会一般由3-5人组成,分别设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支部组建由上级党委批准;支部委员由本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除设副书记外,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青年委员、统战委员、保密委员和妇女委员等;党员人数少的支部可不设委员。

2、党支部的职责:⑴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大会的决议。⑵做好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搞好党支部自身建设。⑶处理支部的日常事务,按期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⑷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干部员工群众的工作、学习。⑸领导、支持工会、团支部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⑹支持、保证、监督行政工作顺利完成职代会通过的奋斗目标和任务。(7)做好连续性工作及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3、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⑴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讨论决定。⑵做好支部干部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⑶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委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⑷经常同各级行政领导保持密切的联系,交流思想,支持工作。⑸抓好支部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抓好班子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6)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7)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8)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9)领导基层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党建工作制度与办法

(一)思想建设

★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规则

第一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市局(公司)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局(公司)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既是保证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的思想基础,又是促进工作的强大动力。实践证明,建设“四有”干部员工队伍,攻克急、难、险、重任务,快速、优质、高效地完成上级交办工作,离不开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支部思想政治工作,是市局(公司)强本固基的内在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快发展、促进改革和保持稳定的重要保证,是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手段,是完成各项任务的中心环节和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以依法、依规、安全、信誉、效益为中心,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干部员工队伍为目标,以弘扬爱国奉献的民族精神、勇于创新的时代精神、以人为本的科学精神、创优守信的职业精神、争创一流的团队精神为重要内容,通过引导广大干部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团队观,大力加强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线作用,为胜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强大精神动力、智力支持、思想保证和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及守法经营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思想政治工作为守法经营提供经营环境,守法经营为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物质保证,以稽私打假、营销利税成果检验思想政治工作效果;

――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注重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思想政治工作既要注意解决好干部、员工、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焦点问题,又要切实解决好影响干部员工思想稳定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贵在常抓、重在建设,开拓创新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将思想政治工作内容上的规范性、统一性与形式上的创新性、伸缩性、适用性紧密结合起来;

――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健康工作与快乐生活相结合的原则;

――全心全意依靠干部员工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形式及其责任分工

一、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制度,并在各项具体工作中组织实施;

提出本支部年度思想政治工作目标,确定工作内容,组织力量,进行落实;

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民主集中制,参与支部重大问题决策;

抓好本支部全体干部员工特别是支部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

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教育引导干部员工努力完成日常行政和卷烟销售等各项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支部书记及支委对支部思想政治工作负总责

支部思想政治工作要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党支部书记对支部思想政治工作负总责,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落实好各项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好各项活动。同时要建立起支部统一领导、以支部委员为骨干、以各部门优秀党员为主体,党员、团员和干部员工群众广泛参与、各负其责的大政工格局和工作体制。

三、支部管理干部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各方面力量,整合各方资源,协调配合。支部管理干部要推行“一岗双责”,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领导日常各项工作的过程中,重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带头承担起与本支部干部员工工作有关的思想政治工作责任,督促检查支部所属党员的工作,增强政治意识,并发动干部员工人人参与,大力支持思想政治工作,形成和谐融洽的工作氛围与人际关系。

第五条支部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抓理论学习,提高干部员工的理论素质

针对干部员工思想观念变化,坚持不懈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教育广大干部员工努力掌握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践科学发展观与依法治国,强化干部员工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精神风貌、树立爱国、爱企、爱岗精神,努力培育“四有”干部员工队伍,学好用好《党章》,切实解决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并将理论学习贯穿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全过程中,指导市局(公司)日常行政、稽私打假与卷烟营销工作,成为检验支部各项工作的根本标准。

二、抓队伍建设,提高干部员工综合素质

针对经济日益发展对广大干部员工在思想上造成的冲击,支部要定期进行党性日常教育:要广泛进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干部员工牢固树立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要广泛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广泛进行形势任务教育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章立制教育,让干部员工群众了解市局(公司)的政策制度、目标任务、改革的新举措等,熟悉并自觉遵守市局(公司)的规章制度;广泛进行时事政策的宣传教育,利用收听新闻广播、收看电视节目、新闻读报、微信订阅等多种形式,让干部员工群众及时了解国际国内形势,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广泛进行反腐倡廉和禁黄、禁赌、禁毒教育,杜绝各类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组织干部员工学科学、学文化、学技术、学业务,不断提高干部员工的劳动技能和技术业务素质,努力培育和造就一支技术一流、作风一流、素质一流的干部员工队伍。

三、抓市局(公司)文化建设,统一思想,凝聚力量

支部是加强市局(公司)“暖”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要经常对市局(公司)“暖”文化宗旨、“暖”文化精神、“暖”文化管理方针、“暖”文化作风等核心价值体系进行宣传教育,营造市局(公司)“暖”文化的浓郁氛围,使市局(公司)“暖”文化内容逐渐深入人心并成为员工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通过建设独特的市局(公司)“暖”文化,使干部员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提升核心竞争力;“暖”文化标识、旗帜、员工着装、党员先锋模范牌等视觉识别标识必须执行统一要求,要正确反映和传达市局(公司)“暖”文化的经营理念、市局(公司)“暖”文化精神、市局(公司)“暖”文化作风,树立市局(公司)“暖”文化良好形象,践行市局(公司)机关党委“红心向党情暖鄂烟”的党建品牌建设方针要求。

四、抓后勤管理,为干部员工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支部思想政治工作要贴近一线、贴近员工生产生活实际,要善于抓住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工作,切实解决好干部员工生产生活环境、食宿、卫生、劳动保护以及业余文化生活等问题,努力帮助干部员工解决家庭困难,调动干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增强市局(公司)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五、抓关系协调,为干部员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尊重党支部所在地群众生活习惯和风土人情,通过经常性的交流与沟通,最大限度地赢得地方群众的支持;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地方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和治国理政方针的重要意义,赢得当地群众的理解和帮助;要努力做好与地方政府的共建和综合治理工作,力所能及地为当地群众做好事、做实事,树立市局(公司)良好形象。

六、抓成果总结和宣传,内聚动力,外树形象

要及时发现和树立先进典型,适时召开各种形式的表彰会,通过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日常工作中的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用榜样的力量来影响人、带动人,激励大家不断进取,通过个人价值的实现推动市局(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要大力加强对外宣传,组织培养通迅员队伍,广开思路,挖掘典型,积极撰写有分量、有影响的作品,在各类报刊上发表,并加大在《XXXX烟草报》的投稿力度,加强管理,鼓励干部员工踊跃投稿,确保稿件质量,不断提高报纸党建信息方面的质量和可读性,提升市局(公司)各级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

第六条支部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方法

一、坚持服务中心,围绕稽私打假和卷烟销售上下功夫

围绕稽私打假和卷烟销售上下功夫,是支部思想政治工作进入主渠道、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的关键。一线干部员工的思想问题许多都与稽私打假和卷烟销售工作相关联,发生在上述工作中的各个环节,支部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围绕上述工作来展开。支部党员干部要主动参与到上述工作的整个过程中去,以身作则、起好头、带好头,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冲在第一位,确保上述工作按照市局(公司)的既定方针前进实施。要注意把握时机,通过准确、生动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干部员工群众迅速了解并掌握政策,推动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为本,在了解干部员工思想实际上下功夫

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是人,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首先应了解干部员工在想什么,有哪些思想问题。思想上的问题很多,不能笼而统之、一般化地去抓。要通过问卷、谈心等形式进行调查研究,分清哪些是普遍问题,哪些是个别问题,从而抓住重点、难点和热点,结合日常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提高对问题的预见性和工作的实效性。

三、坚持力求实效,在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结合上下功夫

在一线,帮助干部员工解决实际问题,包括生活问题、工作问题,实际上就是做思想政治工作。所以,必须把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想方设法帮助干部员工解决具体问题,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因此,生活上,支部党要对干部员工的食宿问题、冷暖问题、卫生问题、文化生活问题以及婚姻家庭问题都要作深入了解,千方百计为干部员工排忧解难;生产上,要注重解决技术革新问题、劳动保护问题、工资分配问题等等。要让干部员工群众切实感受到领导的关心、组织的温暖,从而激发干部员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坚持科学管理,在思想引导和制度规范的有机结合上下功夫

干部员工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良好习惯的养成,既要靠思想引导,也要靠加强管理,这样才能把自律与他律,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有机地结合起来。支部要注重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的有机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要与稽私打假、卷烟营销、安全质量、成本管理等一起部署、一起检查落实。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规定处罚,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五、坚持“三贴近”,在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新思路、新载体、新形式上下功夫

随着市局(公司)改革的不断深入,支部思想政治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思想政治工作要始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一线、贴近群众”的原则,紧密结合市局(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不断丰富内容、改进方法、拓宽领域,在创新思路、创新载体、创新形式上下功夫,围绕稽私打假和卷烟营销及干部员工思想状况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工作解疑释惑、理顺思想、平衡心态、稳定队伍、推动市局(公司)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六、坚持源头抓起,在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特别是政工干部素质上下功夫

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率先垂范的带头作用,工作中必须勤政廉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要求干部员工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干部员工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通过自身的行为和人格力量感染人、带动人。对在一线奋斗的政工干部(各级党组织委员),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尊重他们的劳动成果,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体贴。要搞好政工干部的培训,提供思想理论、业务技能和专卖营销管理知识学习的机会,努力使政工干部成为既熟悉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又熟悉专卖营销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支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一、利用“三会一课”、“党员活动日”对党员进行理想信念、党员标准和党员义务教育,增强党员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要经常调查、分析干部员工群众的思想状况,从而准确把握思想政治工作的现状、经验、问题和发展趋向。各党支部每季度对党员和干部员工思想进行一次分析,对于带有倾向性的问题要制定措施,作好认真仔细的思想工作,并逐一解决,调动大家的积极性。

三、要根据实际,确定工作目标、措施和办法,制定出合理的工作方案,促进思想政治工作更好地向前发展。

1、坚持党支部学习制度,加强班子建设,强化支部领导班子的政策水平和领导水平。

2、建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其他领导成员和党团员为骨干的思想政治工作骨干队伍,并做好培训,分层次地做好干部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3、抓好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到有计划地轮训党员干部,实现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化。

4、充分发挥党员责任区的作用,每个党员都要用自己的行动带动群众、影响群众、团结群众一道工作,并建立考评制度。

5、坚持做好谈心制度,了解和掌握干部员工工作、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四、支部领导班子要充分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发动党员做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自觉成为市局(公司)坚强的领导核心。

五、党支部每半年要研究一次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布置下阶段思想政治工作任务。

 

★党员思想、学习、工作汇报制度

党员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工作,是健全和完善党支部生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密切党组织和党员的联系,加强党员队伍管理和监督的一项制度。一般一季度一次,形式上分书面汇报和口头汇报两种。

汇报内容:

一、对党的性质、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

二、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体会。

三、参加党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

四、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和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和行使党员权利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个人进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五、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

六、个人当前的思想状况和想法等。

七、了解的好人好事和不良倾向,群众的情绪和要求。

八、对党组织或其他党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干部员工思想动态调查汇报制度

1、干部员工思想动态各基层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调查。

2、党支部根据市局(公司)工作实际,结合市局(公司)重大举措,每半年开展一次干部员工思想动态调查,通过印制调查表或下发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干部员工思想动态,及时研究和处理干部员工思想上的热点、难点问题。[公文#*^@~]

3、党支部对调查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后,在年度(半年度)工作报告中载明具体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

4、层党支部的执行情况列入市局(公司)党建目标考核之中。

 

(二)党的建设

★支部党建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市烟草系统各党支部党建工作管理办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市局(公司)历年党建工作要点、方针等文件,结合各支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行政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完成市局(公司)基层党建的各项管理目标,是制定支部党建工作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

第二章 党支部的组建和任免

第三条 具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支部,必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组建党支部,支委会至少由3人组成。

第四条 各党支部委员由上级党委负责调配和任免,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和市局(公司)党建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党支部支委成员一般由党支部书记、支部副书记、纪检委员、宣传委员、组织委员等组成。其分管职责由支部根据实际情况讨论确定。

第六条 各党支部支部委员由支部党员大会提名、举手表决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批复后,组成党的基层支部或支部委员会。[&%^@*]

第三章 党支部的职责

第七条 各党支部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市局(公司)党建工作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年初既定工作方针和工作目标,围绕支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基层党建工作,为完成市局(公司)依法依规运行中所承担的各项任务提供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八条 党支部负责抓好支部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上级党委和市局(公司)党建工作部门布置的任务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支部活动。

第九条 制定基层党支部党建品牌创建规划。从支部实际出发,创建具有XXXX烟草系统特色的党建品牌,根据创建规划开展系列学习、实践活动。

第十条 加强支部建设。以党内主题活动为抓手,围绕上级党委指导精神和市局(公司)党建工作部门的要求开展党支部“创先争优”和党员责任区活动,落实党支部“三会一课”等党内生活制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抓好干部员工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我市烟草系统实际和干部员工的思想状况,开展以“严格规范、科学发展、快乐工作、健康生活”为内涵的党建精神的教育,营造“风正、气顺、情融、向上”的党建氛围,激励广大干部员工优质、高效、和谐、愉悦地完成各项任务。[公文思%@享公众^*#]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凝聚力工程建设。在上级党委和市局(公司)行政领导的支持帮助下,积极为党员、为干部员工办实事办好事,凝聚党员,凝聚干部员工,凝聚社会各阶层力量,提高支部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

第十三条 加强烟草系统廉政建设。结合烟草系统特点,制定支部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督促廉政协议的签定和实施。

第十四条 加强支部领导成员思想建设。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维护团结,形成合力开展工作,把支部建设成为政治上硬、管理上强、业务上精的一流党支部。

第十五条 支部组建后,要建立党员名册和台帐,收集入党积极分子材料,并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并按照工作流程,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的材料和党员的表现情况以书面形式抄报上级党委与市局(公司)党建工作部门。

第十六条 做好人才培养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地做好人才培养、考察、使用工作,并将培养、考察、使用的材料移抄报上级党委与市局(公司)党建工作部门。

第十七条 进行支部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支部重大事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支部工作计划和管理目标;

(2)支部各层面的经济责任制和责任成本核算;

(3)支部设备物资采购;

(4)支部主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5)支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6)支部中层管理人员的使用和调整;

(7)支部权限内的考核办法及奖励分配方案;

(8)其它需要支部班子集体讨论的问题。

第十八条 切实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支持工会、共青团按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作用。

第十九条 加强综合治理工作。从烟草系统的实际出发,制定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确保系统政治稳定。对烟草系统发展过程中突发的政治性事件,党支部应把握大局、审时度势,及时启动应急措施,果断予以处置,并及时报告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协助行政领导处理和协调突发政治性事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关系。

第四章 党支部的考评

第二十一条 市局(公司)机关各党支部的考评由机关党委组织实施,各旗(区)局党支部的考评由机关党委和市局(公司)党建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在内容上与党建工作及日常行政工作相挂钩。考评内容主要如下: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决议、工作部署的情况;

(2)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情况;

(3)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的情况;

(4)入党积极分子和人才培养考察的情况;

(5)支持、配合行政领导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的情况;

(6)精神文明建设和开展干部员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

(7)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作用的情况;

(8)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9)协调与处理内外关系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评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类。考评结果将作为党内评先评优和干部使用、奖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考评为不合格的党支部,不能参与其它各类先进的评选。

第五章 党支部书记任职条件

第二十三条 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至少具有二年以上党龄。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和把握执行政策的能力。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5、有开拓创新意识,事业心和责任心强。[~%*^#]

6、有大局观念和群众意识,清正廉洁、作风民主。

7、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

第六章 附  则[组织工作日常%*众号~@#]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局(公司)机关党委及中共XX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第一支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局(公司)党建制度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切实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局(公司)基层党支部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组织系统中最基层的组织形式,是市局(公司)党组织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直接组织实施者,是党组织联系党员、群众的重要依托,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一、以稽私打假、卷烟销售为中心,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单位、支部的正确贯彻执行。围绕烟草系统工作特点开展“创先争优”、在职党员进社区、党建品牌建设、“两学一做”系列活动等党性实践活动,保证和促进本单位、支部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组织和监督党员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与塑造市局(公司)党建文化,培育市局(公司)党员先进性精神相结合,要求党员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

四、根据上级党组织部署和本单位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计划;掌握员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与法治,道德,敬业等方面的教育,并保护,引导,发挥员工参与市局(公司)体制改革、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觉悟,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弘扬正气,纠正和抑制不良风气。

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经常了解群众对支部和党员的意见、要求,关心员工生活,帮助解决员工的实际问题,妥善处理群众中的各种矛盾。

六、教育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七、指导工会、共青团工作,支持他们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党支部党员大会

第四条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其主要职权是: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决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

二、听取并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优秀党员的表彰,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

四、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

五、讨论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和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党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党的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由新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会分工确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至三年。任期届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改选,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可分别设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宣传委员、组织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等。党员人数不超过10人的,不建立支委会,可设支部书记一名,必要时增设一名副书记。支部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缺额,应在两个月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补。

第六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党内统计和党费收缴,由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党员临时调入的,由原组织关系所在地开具流动党员证明,报上级党组织后,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员调配。

第七条党员组织关系档案原则上由市局(公司)人事部门管理;人事部门确有原因管理不便的,可由党员交工作所在地党支部暂存。

第八条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后,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任何党员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支委会和党员大会集体做出的决议。

二、坚持走群众路线,遇事同群众商量,认真听取和采纳群众的正确意见。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在务实上下功夫,把上级党组织的政策指导方针落到实处。

第九条党支部班子的自身建设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坚持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党的建设的理论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支部委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水平。

二、加强团结,相互配合。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沟通情况,充分利用民主(组织)生活会形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统一思想,增强支部委员会的凝聚力。

三、加强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政清廉。

四、支部书记要以身作则,当好“班长”,支部成员要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党小组

第十条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员数量少的党支部可以不划分党小组。

第十一条党小组长由本小组党员选举产生,党支部批准,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二条党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时事政治和文化科学技术。

二、组织和指导党员认真执行党支部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布置的各项任务。

三、接受党员的汇报,及时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产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的思想工作,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做出汇报。

四、定期召开党小组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监督,帮助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支部分工和要求,认真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帮助支部做好党员鉴定,预备党员的转正,收缴党费等党务工作。

六、关心干部员工生活,及时向支委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群众的知心朋友。

第五章党支部书记

第十三条党支部书记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党支部工作,将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认真搞好党的自身建设,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组织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了解执行中的问题和反映,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经常与支部委员和本单位本部门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相互配合,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团结,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一、按照市局(公司)制度的客观需要,积极开展倡导、弘扬改革开放和法治精神教育的内容,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按照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的要求,对员工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工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提高员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

三、结合实际,加强新时期市局(公司)系列精神教育,引导干部员工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行业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树立勤奋敬业、艰苦奋斗的主人翁精神。

四、认真搞好形势政策教育。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配合改革政策和措施的出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鼓动工作。

五、围绕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和员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有针对性地做好普法工作,促使员工自觉学法、懂法、遵纪守法。

第十四条把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放在对外服务窗口,加强对外服务窗口服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加强对外服务窗口服务人员的思想建设。

第十五条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融合、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中去,关心员工所思、所想,及时回答和解决员工群众中的思想认识问题。对员工的合理要求、实际困难,要努力帮助解决。

第七章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三会一课”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上一次党课;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围绕国企改革、稽私打假和生产经营,确定“三会一课”的内容和形式,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做到灵活多样、切忌形式主义。

第十七条党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根据不同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力求达到坚持真理、纠正错误,增强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十八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制度。结合每年进行的“创先争优”评比活动,认真做好自我总结,党内外群众评议,表彰优秀党员,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不断提高党员素质,纯洁党员队伍,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

第十九条党员思想工作汇报与分析制度

一、党员要主动向党支部汇报个人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工作日常~%^众号@#]

二、不便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每季度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

三、支委会每季要召开一次党员思想分析会,研究党员的思想状况,全面掌握党员的工作表现,及时提出表扬或批评。

第二十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制度。

一、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按规定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由支部负责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台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二、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三、对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履行手续,吸收入党。

第二十一条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组织党员通过一定的形式联系群众,可通过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模范岗等专项活动,团结带领员工群众,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二、党员活动制度管。党支部要按时组织党员参加系列党建活动,做好“党员示范岗”、在职党员进社区、主题党日等系列活动。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种簿册、会议记录,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共XX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第一支委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有与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符之处,以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规定为准。

 

(三)组织建设

★“三会一课”制度

⑴支部党员大会制度: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由支部书记主持。主要任务包括: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讨论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支部委员;选举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文思%@公众&#]

⑵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紧急事情需要研究决定,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大会的决议和意见;支部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情况和总结。

⑶党小组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组织学习,讨论、传达贯彻支部决议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分析群众的思想状况,研究如何做好群众工作;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等工作。

⑷党课制度:一般每半年一次,全年不少于两次,采取相对集中的时间。党课的主要内容是:较系统讲解党章、党的基本知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常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市局(公司)机关党委安排布置的内容。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发展党员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对没有联系人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载入考察表。

  三、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四、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展入党。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全面审查,其程序为:

1、审查发展对象的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工作表现、入党动机、本人历史、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2、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认真做好记录;

3、经支委会研究同意发展的,要写出综合审查报告材料,同《培养考察表》一起上报市局(公司)机关委员会。

五、发展对象须经为期5—7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小时的短期集中培训,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党委必须指定专人,在全面审查上报的发展对象材料的基础上,发给《入党志愿书》、正式履行入党手续。

  六、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团组织推荐。

  七、发展新党员以“一线、一流、青年”为重点。

  八、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由党支部组织仪式的,须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九、党支部每季度听取一次预备党员的工作思想汇报,并进行讨论和反馈。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不得拖延。

 

★民主(组织)生活会制度

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内民主(组织)生活会制度,是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效地实施党内监督,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效贯彻执行的重要途径。为使党内民主(组织)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制订本规定。

一、党内民主(组织)生活会按党委和党支部两个层次进行,各支部每年召开一次以党风廉政建设或上级党组织指定专题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解决班子和支部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支部的民主(组织)生活会召开情况列入对支部负责人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

二、党委委员要坚持过好党委会和支部的双重民主(组织)生活会。

三、民主(组织)生活会的内容可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应围绕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和党支部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四、民主(组织)生活会应坚持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紧密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要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不能把民主(组织)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五、党支部民主(组织)生活会召开日期及议题,应提前三天报告上级党组织。民主(组织)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到参加会议的党员,以便参加会议的同志作好准备。

六、为保证民主(组织)生活会的规范化,民主(组织)生活会要坚持按照有关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1、民主(组织)生活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程序:

⑴确定中心议题。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民主(组织)生活会的要求,联系本单位的实际,确定民主(组织)生活会的议题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⑵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个别谈心,以及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汇总。

⑶发出会议通知。党委和各党支部应提前将确定的会期报告上级党组织,并及时通知到有关人员,做好开会准备。

⑷作好发言准备,参加民主(组织)生活会的党员要根据议题,对照《党章》、《准则》及上级组织的要求,认真做好个人发言准备。领导成员之间应事先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2、民主(组织)生活会召开程序:

⑴民主(组织)生活会分别由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主持人要说明本次民主(组织)生活会的议题、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

⑵学习上级有关文件。

⑶通报党内外群众意见。

⑷党委、党支部委员、党员发言,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支部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⑸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并研究会议上提出的而又能当场解决的问题。

⑹请参加会议的上级组织领导或代表讲话。

3、民主(组织)生活会后落实阶段的程序:

⑴制订整改措施。对于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好整改措施,并由分管领导干部具体负责落实,主要领导加强检查督促。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需上级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报告;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提出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组织)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

⑵及时汇报。党委和党支部的民主(组织)生活会情况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在一个月内用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⑶及时反馈。要用适当的方式将民主(组织)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向党内外群众反馈,以便取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七、对于无故不参加党内民主(组织)生活会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

八、党委和党支部的领导干部要在党内民主(组织)生活会上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改进自己的工作,决不允许对提意见者实施报复,违者以违反党纪论处。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对党员履行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进行评价和鉴定,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特制订本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二、民主评议党员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平等的基本原则:

  三、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内容: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把坚持党的最高纲领与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纲领统一起来,把为实现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纲领而奋斗同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进市局(公司)烟草系统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3、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国家、集体利益、行业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

4、是否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做到令行禁止。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干部员工群众的利益。

  四、民主评议的实施步骤:

1、学习教育阶段。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重点进行理想宗旨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和党员标准教育。

2、自我评价阶段。组织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联系本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肯定成绩,查找问题与差距,分析主要原因,对是否符合党员标准进行自我认定,并由党员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自我总结。

  3、党内外群众评议阶段。先在党支部或党小组内进行党员之间的互相评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然后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民意测评的方法,认真听取群众对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4、组织考察阶段。召开支部委员会,对照党员标准,综合分析党内外群众对每一名党员的评价和反映,提出初步意见。对其中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将支部委员会的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正式组织意见。一般说来,党员评议等次应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对确定为优秀党员或者不合格党员的,应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5、评议反馈上报阶段。及时将测评结果上报上级党组织,并对每一名党员的评议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及时反馈给本人。

6、表彰处理阶段。经过民主评议,对党内外群众公认的优秀党员,原则上可由基层党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做出优异成绩的优秀党员,报请上级党组织给予表彰,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精神、物质奖励;对不合格党员,应当按照有关政策,区别情况,严肃处置。

 

(四)制度建设

★党支部工作报告制度

一、对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市局(公司)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保证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在本支部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并对实施的情况进行书面汇报。

二、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每年年初,要认真研究制订出新的一年工作计划,年中抓好落实,年底进行总结汇报。

三、对培养和发展党员、收缴党费、审查和鉴定党员情况进行报告。

四、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纪、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报告。

五、经常了解、收集整理群众对党员和支部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党委作出书面报告。

六、向上级党委和本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党委、市局(公司)的领导和全体党员的监督,并对上级党委、市局(公司)的批示和党员大会的决议,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七、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并将“三会一课”制度执行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上级党委。

八、支部和每个委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年年初将目标在本支部内公布,年终总结上报。

九、积极完成上级党委、市局(公司)党建工作部门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确保党政分工不分家,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党内监督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切实履行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职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市局(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1、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2、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3、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做到决策科学、民主。

4、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5、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6、能否执行市局(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

7、能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8、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

1、党组织的监督,即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互相监督和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

2、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即党员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党员与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的监督。

3、专门机关的监督,即纪检部门所实行的监督。

(三)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

1、定期检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情况,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能否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情况,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基层党支部每年年终要对开展组织生活及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如实报告上级党组织。

2、督促定期开展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组织)生活会原则上每半年安排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会前,党组织要提前十天与上级党组织沟通准备情况,负责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意见,如实向上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群众反馈。民主(组织)生活会要在会后十日内,向上级党组织报送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在下次民主(组织)生活会上,督促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3、建立健全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情况的制度和谈话诫勉制度。各党支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属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和廉政建设情况,要将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如实向上级党委和市局(公司)党建工作部门反映,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对于群众意见较大、有发生违纪苗头的党员领导干部,由支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该部门的领导同志负责谈话,进行批评帮助,提出告诫。

4、党支部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听取支部负责人述职述廉情况,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

5、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党组织接到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检举和控告,有权进行初核,并报告上级纪检部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党员行使监督的民主权利,严肃处理阻碍党员正常行使监督权利的行为。

(四)监督保障:

党组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党费收缴制度

(1)党员按月向党小组长(组织委员)缴纳党费。新党员从上级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缴纳党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按工资比例缴纳;使用党费证缴纳党费;持临时关系的党员党费交原单位;党员调整工资和晋级后,应及时从补发工资的月份起补交党费。[公文~^&*%]

(2)党小组长将收缴党费上缴支部组织委员。党员将党费和党费证交党小组长,党小组长收到后应签名;党小组长及时填写《党费缴纳簿》;党小组长应掌握缴纳党费的标准和党员工资变动情况,教育党员自觉地按期、按标准缴纳党费(未设立党小组的支部,此工作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

(3)支部组织委员将所收党费上缴支部。党支部组织委员(或指定专人)收党费应填写党费收据并签名;党支部应每半年将党费收缴情况向党员公布;党支部不得留存党费,全部交上级党组织部门。

(4)上级党组织部门将党费上缴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党费应在每月的25日前上缴。上级组织部门返还的党费交市局(公司)党建对公账户保管;返还党费严格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支,每半年核对一次,年终清理一次;组织部门每年末向各党支部公示党费的收缴情况。

 

★支部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制度

坚持支部班子集体讨论重大问题,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保证,是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支部班子整体功能,不断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决策正确和政令畅通的关键环节。

讨论内容:讨论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在本单位贯彻执行的措施;讨论研究党组织保证监督完成工作任务以及党组织的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报告;对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和部署;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工作的重要问题;讨论研究创先争优、示范岗等党内活动的安排、评比、表彰事宜和对违纪党员及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意见;对支部日常工作计划,人员的使用、奖惩等重大问题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研究发展党员计划、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预备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讨论研究党员教育计划,定期考核党员作用发挥情况。

 

★支部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上级组织的权威,正确处理上下级关系、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个人与组织的关系,确保政令畅通,避免和防止各行其事、越权决策等问题的发生。坚持既要全面落支部委员会负责制,又要使重大问题能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的原则,特制定本项制度。

请示报告的内容范围:(1)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市局(公司)党建工作部门的工作部署和重要措施。(2)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有特点的工作安排。(3)干部员工队伍思想动态中具有倾向性的反映。(4)党组织、行政年度工作安排。(5)日常行政及基层党建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6)政治性突发事件。(7)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8)即将出台的重大改革方案及主要措施。(9)其他按规定应报请上级党委或市局(公司)审批的事项。

请示报告的形式:(1)凡需请示的重大问题必须以单位书面文件形式请示。紧急情况要先电话请示,再书面报告。(2)根据需要,可采取一事一报或定期综合汇报。(3)对归口上报的重要情况,应按要求归口上报,重大紧急情况应向市局(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时间要求:(1)凡需要市局(公司)领导批复的重要问题应提交请示,紧急重大问题必须当日请示报告。(2)有专业归口和时间规定的,按其规定上报。

 

★支部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文思#享公^~众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便于领导成员了解掌握整个支部工作情况,加强工作协调,增进班子团结,使班子成员步调一致,紧密配合,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通报内容

(1)上级的重要指示和要求,上级领导检查工作和参加的重要活动。[*~^&%众号]

(2)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及上级指示办理结果。

(3)支部委员工作的进展,个别处理的重要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4)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对日常行政工作可能造成影响的重要动态情况。

(5)安全、重大政治社会事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有关重要情况。

(6)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重要情况。

(7)干部、员工重要思想动态和倾向性反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重要情况,影响较大的干部、员工奖惩情况。

(8)党政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9)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二)通报范围

根据工作内容确定相应的通报范围,按照先支委后党员、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通报。对重要工作情况,应在党政领导之间、班子成员之间及时通报,特别是党政负责人要加强日常情况交流,及时相互通报重要情况。

(三)通报形式

会议形式。利用党组织会、党政联席会、民主(组织)生活会、支部学习等形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碰头”形式。党政正职坚持经常“碰头”,沟通情况。若有重要问题和特殊情况,要及时沟通。班子成员之间要通过通报、磋商、谈心等形式,交流分管工作情况。

书面形式。通过简报、报表、信息、通报、文件等书面形式,通报有关重要工作情况。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制度

1、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

2、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把“两个文明”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年度工作细化、量化,层层分解,签订责任书,落实到科室和个人,形成严格监管、严格考核、严格奖惩的管理机制。

3、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制度和规范,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运行轨道,各项制度要落实到位。

4、建立精神文明办公室,配备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的职能。[~@*^#]

5、建立精神文明建设财政保障机制,落实文明创建专项经费和各种教育活动阵地建设的投入,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

二、分工负责制度

1、建立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明确分工、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奖惩。

2、主要负责人总揽精神文明建设的全局工作,搞好总体决策、组织、指挥、落实工作;班子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对主要的活动任务实行包干,负责落实。

3、文明办是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抓好具体任务的贯彻落实。

4、工会、青年、妇女等群众组织要结合职能,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主体作用,担负起组织指导精神文明建设的共建任务。

三、会议制度

1、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可与其他党建工作会议套开),专题研究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及时总结情况,研究决策,制定措施,促进工作有效开展。[%*^公众@~]

2、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一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动员大会(可与其他党建工作会议套开),对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措施进行全面部署,动员广大干部员工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投入到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

四、检查督导制度

1、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对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重要工作活动及时检查、抽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2、设立举报电话、意见投诉箱、监督台等,接受群众监督;采取调查问卷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3、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对精神文明建设进行督导督查督办。[公文思@%公众~^#]

五、精神文明办公室职责

1、根据上级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部署,起草精神文明建设长远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安排阶段性工作,并组织实施。

2、调查了解和掌握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研究探讨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创建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推动面上的工作。做好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检查、验收、管理以及评比、表彰先进等系列工作。

4、对精神文明建设负有督促、检查责任,协同有关科室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搞好法治教育、环境卫生管理,开展移风易俗和群众性文化活动以及其他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关的工作。

5、对精神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协调处理解决。

 

★民族团结公约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指导一切言论和行动。

二、自觉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牢固树立“民族团结”的思想。

三、在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事件中,要坚持四个维护的原则,即: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四、对各民族干部一视同仁,在干部的选拔、录用上要坚持条件,不能以民族划线。

五、各族干部、干部员工要互相尊重彼此的礼节和风俗习惯,不影响各民族的感情。

六、各族干部员工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互相学习,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七、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高举“三面"(爱国、团结、法律)旗帜,一言一行都要有利于民族团结。

七、牢固树立“五观”(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争当民族团结的模范。

八、努力学习不同民族的语言、文字,经常做民族团结的好事。

九、积极主动地参加建设民族团结模范单位的各项活动,虚心向民族团结先进个人学习。

 

★排查不安定因素制度

一、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不安定因素排查分析会,及时研究潜在的各种影响稳定问题,随时发现不安定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具有综治、保卫等职能的部门(人员)每月组织有关人员排查一次不安定因素,对排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置意见,并按照“双报告”的要求,及时报告责任部门和问题源所在党支部。

三、定期不定期召开干部员工座谈会,了解掌握干部员工的思想动向,对干部员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四、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领导要高度重视,全力以赴,果断处置,坚决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队伍建设

★党员年度目标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支部党员年度目标管理制度。

一、党员年度目标包括党内生活、干部员工工作、遵纪守法和联系群众等内容。根据党员实际情况,因人制宜分解量化,分步实施。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求每个党员对各个时期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学好,认真贯彻执行。

2、执行党的纪律。要求每个党员要执行党支部决议,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不违法乱纪。

3、加强团结,维护社会治安。要求每个党员要增强凝聚力,不说不做不利于团结的话和事;自觉遵守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治安,敢于同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4、积极开展创建“党员示范岗”活动。要求每个党员在思想、实际行动等方面做出楷模。

5、积极参加捐款献爱心等公益活动。要求每个党员积极响应号召,踊跃参加各类公益活动。

6、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要求每个党员要按时参加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积极参加党员培训和民主评议党员及其他党内集体活动。

7、开展党员联系点活动。原则上要求每个党员要按规定建立联系人,切实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和生产生活中的问题。

8、积极培养入党对象,发展新党员。要求每个党员要按支部分工,选择培养对象,尽到自己的义务。

9、带头完成各项任务。要求每个党员要努力工作,出色完成自己所负责的工作任务。

二、为防止目标管理流于形式,变成一纸空文,党支部要及时检查指导,督促党员按照既定目标去努力。

三、建立《党员学习考勤登记表》、《党员学习记录本》、《党员活动记录簿》、《党费收缴登记簿》等必要的簿册,将党员有关情况记录清楚,为考评提供依据。

四、对党员目标管理的落实情况,党支部每季度检查一次,年终考核评比,并将考核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和推优的主要依据。

 

★党员学习教育制度

为使广大党员自觉坚持经常性学习,全面提高党员素质,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促进党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党员学习教育内容

1、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2、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

3、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二、学习教育原则及方法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及时把握党员的思想动态,弄清党员想什么、关心什么、希望什么,做到有的放矢,按需施教,实行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2、坚持民主平等的原则,实行开放式教育。采取平等讨论、互教互学、双向交流、以理服人的民主方式,启发党员的内在积极因素。

3、坚持教育形式多样化。运用信息化教育、专题讲座、讨论交流、外出学习考察、典型人物事例及积极向上文化活动等形式,达到形象、生动、直观、感染力强的效果。

4、坚持分层次施教。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党员区别情况,分别提出教育的侧重点,采取不同的学习教育办法,把适当的集中学习与自学结合起来。

三、学习教育有关要求[公文思^&@~*]

1、加强党员学习教育阵地建设。有条件的党支部应建立党员学习活动室,配套电教设备、学习园地、图书、报刊、杂志,并有专人负责党员学习教育工作,保证有一定的经费投入。

2、本支部每年年初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当年党员学习教育培训计划和方案,做到学习教育安排专题化、学习教育形式多样化、学习要求指标化、学习要求具体化,并认真组织实施。

3、党员每月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4小时,其中集中学习不少于1小时,党课教育每半年不少于1次。每月组织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全年不少于10次,每个党员全年发言1次以上,并做好学习记录。本支部要坚持集中学习,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理论测试、知识竞赛,丰富学习形式。支部党员要积极参加各级举办的集训、培训班学习,以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

4、市局(公司)机关党委及党建工作部门每年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组织1次书记和支部委员培训班,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新时期组织党建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研究探索新路子,切实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业务能力。每年组织1-2次对年轻党员干部和后备干部的培训,邀请党校老师或有关专家讲课或播放电教片等形式,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党性意识、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提高他们履行职责能力,破解难题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和致富本领,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各党支部举办1-2次实用技术培训讲座,让党员群众掌握技能,有组织、有计划选派党员干部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培训,鼓励党员干部参加学历进修。

5、参加集中学习的每位党员坚持在支部纪录本上签到,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时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干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学习阵地,并按要求做好学习记录和学习心得。党组织在组织党员开展学习过程中,要对集中学习情况、党员学习情况等内容记录在册,确定专人保管,以备上级党组织检查。一般每半年检查一次,每年考评一次,对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解决。对学习优秀的党员,要以适当的形式进行表彰。考评结果,要作为年度评比优秀党员的重要依据。

 

★普法教育制度

一、每月开展一次干部员工普法教育学习活动,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干部员工的法治观念。

二、加强行业法规的学习,提高干部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将法律学习摆上重要日程。牢固树立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治企、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在干部员工中树立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预防盗窃、火灾、安全事故、经济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五、学习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的方式。

六、集中学习主要采取专家讲座辅导、集中研讨、交流学习体会和自学等方式进行。

七、每年召开一次普法教育分析会,研究干部员工的思想动向、提高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使普法教育管理工作迈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党员主题活动日制度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是党的一贯传统,是新时间加强党建工作的需要,也是端正党风、增强党性、提高党的战斗力的一项有效措施。为进一步完善市局(公司)党的组织活动制度,不断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特制订党员主题活动日制度。

一、党员主题活动日的内容:

1、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并根据不同时期党建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开展主题学习活动。

2、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围绕全面实现“中国梦”的奋斗目标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安全、服务、创效益。

3、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严格按照“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要求自己,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廉洁、优质、高效的服务形象积极开展工作,

4、开展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热爱祖国,立足本岗,严格按照职业道德规范来要求每个党员干部,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和政治素质。

5、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不断活跃党的组织生活。党员活动日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可采取专题讲座、专题讨论、义务奉献、外出参观学习、文体活动等方式进行。

二、党员主题活动日活动形式。原则上不做硬性规定,坚持实用有效的原则。可以是党支部报告工作、集中学习、组织义务劳动、组织团队活动、组织外出参观,讨论本单位重大事项听取党员意见等,也可以由党支部设计丰富多彩的活动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活动形式,积极开展为贫困户送温暖活动、为群众提供服务等活动。切实使党员活动日成为全体党员接受教育、改造义务、行使权利、增进友谊的重要载体和手段,增强开展党员活动日的生命力和感召力。

三、党员主题活动日要求。各支部每月开展一次党员活动日活动。党员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参加学习与活动的,由党支部书记或其他党支部成员为其“补课”;党支部须事先商定活动日内容、形式,活动要有记录,市局(公司)机关党委平时随时抽查各党支部活动开展情况。

四、党支部活动开展情况、检查结果和党员的意见作为考核党支部及党支部书记工作的重要内容。

 

★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

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联系党支部,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

二、领导干部要以双重身份参加联系点活动,坚持做到“双重责任、双重学习、双重生活、双重成果”。

三、领导干部每半年至少到联系点上1次党课,搞1次调研活动。

四、对党支部工作实行督导。领导干部每半年至少到联系点督导工作1次,听取汇报,帮助支部查找差距,理清思路,解决问题。

五、开展“帮困结对送温暖”活动,了解基层党员和群众生活,帮助他们解决问题,真正把关心群众工作落到实处。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是密切党群关系的有效措施,是一项富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基层党支部要通过建立党员责任区,做好责任区干部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班子成员要联系三名以上的群众,以保持党组织同群众的经常联系。

(1)主要联系对象:一是入党积极分子预备队和积极分子,对这类联系对象,主要是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考察对党的方针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情况,供党支部参考;二是经济困难和伤残病干部员工,主要是关心他们的生活情况,帮助他们尽快解决思想问题和生活困难;三是帮教对象,要经常关心和教育他们遵纪守法,引导他们转化。

(2)联系内容: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倾听群众对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或要求,帮助群众提高思想觉悟,不断加强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保证工作优质高效,干部员工中无违法犯罪。

(3)党员联系群众可采取个别走访,谈心等方法,也可利用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倾听群众的意见,较准确地掌握联系对象的思想状况,心理活动,工作要求等,以便有针对性地修订工作计划。帮助群众提高觉悟,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激发工作热情。

(4)党员每两个月至少与联系对象谈一次话,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肯定成绩,找出不足,鼓励进取,并及时倾听党组织汇报联系群众的情况。

(5)谈话后要在《党员手册》中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做为该项工作完成情况的依据。[公文&%@*公众#]

(6)党组织每半年集中检查一次此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并把检查结果做为评先选优活动的主要依据。

 

★党员“争先创优”活动制度

1、根据市局(公司)机关党委的统一部署,制定好“创五好党组织、争做优秀共产党员”活动计划,明确“创争”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内容和评比条件,纳入全年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公文@#~&*]

2、联系本党支部的工作实际和党员的思想实际,对“创争”活动进行动员、布置,教育和督促党员自觉参加“创争”活动。

3、结合党支部年度考核、民主评议党员、“七一”纪念活动等,对开展“创争”活动的情况进行有重点的检查、评比。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

4、每年对“创争”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总结,肯定成绩,找出不足,并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公司)机关党委。

 

★党员模范责任区实施办法

  开展党员责任区工作,是新时期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载体,是基层党组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通过开展党员责任区工作,可以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扩大基层党建工作的覆盖面,密切党群关系,用党员的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非党群众共同进步,扩大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影响,树立党员在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一)党员责任区工作职责

  (1)党委在责任区的工作职责

  党委负责领导和指导党员责任区工作,研究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统筹部署党员责任区工作,总结和推广党员责任区工作经验。

  (2)党支部在责任区的工作职责

  党支部负责贯彻落实市局(公司)机关党委制定的党员责任区工作制度和工作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计划和措施,划分和分配责任区域和党员责任点,布置责任区日常工作,经常性督察工作运行情况,定期向市局(公司)机关党委汇报责任区工作情况,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

  (3)党员在责任区的工作职责

  党员在责任区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对群众进行政治上引导、思想上关心、学习上指导、工作上支持和生活上帮助等方面工作。具体职责是:

    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和影响群众共同进步。

②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法治观,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修养和精神境界。

③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各项主题教育活动,努力提高群众思想政治素质。

④认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入党教育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

⑤关心干部员工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⑥积极动员和组织群众参加各项健康有益的工作和活动。

 ⑦及时向党组织或有关同志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⑧带领群众营造安全、稳定、健康、和谐的环境氛围。

  ⑨认真制定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工作记录和总结。

  ⑩、完成党组织分配的责任区其它工作任务。

  (二)党员责任区划分原则

  ①党员以“扶贫帮困”个人为对象建立责任区域。

  ②以党小组为责任单位分配责任区域,以党小组所属党员为责任党员在责任区域内分配责任点。

  (三)党员责任区工作形式

  责任单位和责任党员在责任区域内可采取个别谈心、集体座谈、经验交流、主题活动、结对帮扶、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四)党员责任区工作规定

  ①责任单位和责任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员责任区工作制度和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②责任党员必须经常与责任对象保持密切联系,有计划性和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及时记录、总结和向党支部汇报工作情况。

  ③党支部要经常督察党员在责任区开展工作的情况,定期听取党员的工作汇报,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④党支部应合理划分和分配责任区、责任点。若遇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对责任区和责任党员进行调整,确保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党员“四到位”。责任单位之间、责任党员之间不得随意调换责任区。确需调整的,应由党支部研究确定。

  ⑤责任党员应及时记录并妥善保管好开展责任区各项工作的原始材料。

  (五)党员责任区工作考核与评比

  (1)考核办法

  ①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日常考核以日常检查情况为依据,年终考核以综合检查数据为依据。

  ②对照《党员责任区工作量化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③采取自评、群众测评、党支部综合评价和党委审定的考核方式。

  ④对责任党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2)考核程序

  ①责任党员进行总结和自评;

  ②党支部组织责任区群众对责任党员进行民主测评;

  ③党支部对责任区和责任党员进行综合评价;

  ④党委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

  (3)评比办法

  ①对考核优秀的责任区和责任党员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并作为评优评奖的重要参考依据。

②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区和责任党员给予通报批评和帮助教育,并取消责任党员参加各类评优评奖的资格;预备党员在责任区的工作情况,将作为能否按期转正的重要依据。对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能履行责任区工作职责的责任党员,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给予组织处理。

 

★党员谈心制度

党员谈心制度,是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的重要形式。通过谈心活动党组织可了解辖属党员的思想动态,解决党员思想上、行动上的问题,确保党员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一致。同时,党内同志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之间可及时沟通思想,消除隔阂,增进了解,促进交流,融洽党员、党群关系,增进机关的团结和谐,促进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组织形式:党员谈心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谈心情况记录在《党员谈心记录表》(或记录本),由主谈人做好记录并注意保密。由支部按照有关规定存档和销毁;对党员谈心情况党支部半年检查一次,年底支部负责回收谈心记录表,进行分析研究后交市局(公司)机关党委。

二、谈心对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支部班子成员之间、党委领导与基层部门负责人之间、领导干部与党员群众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群众之间、有疙瘩的人之间。

三、谈心时间:坚持定时与随时相结合的原则。党支部原则上每季度对辖属党员谈心一次,谈心活动可结合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活动开展,坚持谈心活动制度化,如发现党员思想和工作中出现异常时,应及时与党员进行谈心。党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群众之间、有疙瘩的人之间的谈心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党员要主动与困难群众、离退休干部员工、对自己有意见的人和先进模范谈心交心,通过谈心活动找差距、明责任、定方向、增动力。原则上每位党员每年主动发起谈心不少于5人次。

四、谈心内容:了解党员学习、工作、思想和生活情况,征求党员对支部工作及本单位业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答党员提出的疑难问题,提出和批评党员思想中存在的问题,并帮助克服解决。谈心活动中,党组织和领导班子负责人在了解谈心对象日常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情况的基础上,重点针对群众反映的思想、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问题,通过谈话,提醒干部引以为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在干部之间、班子内部之间出现工作不协调、不团结苗头时,及时指出,化解矛盾,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党员干部员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及时谈话鼓励,帮助他们坚定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干部批评、处分等,及时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

五、谈心应坚持的原则:一是平等原则。领导者以平等的心态和党员相处,不得盛气凌人。二是诚恳原则。要对人诚心实意,要别人说心里话,首先自己要说心里话。三是契而不舍原则。要不怕麻烦,不怕碰钉子,不怕反复。四是艺术性原则。要善于选择时机,善于掌握分寸,要有进有退、有理有节找准问题。

 

★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制度

一、在支部显要位置设置征求意见箱,每周固定时间开启一次。

二、开通征求意见电话、QQ群、微信群。

三、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

四、向支部干部员工发放征求意见表,组织问卷调查,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五、认真汇总和反馈意见。对征求到的意见要进行认真的汇总、梳理,分别整理出对党员个人和党支部的意见,分别进行反馈。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一、党支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流动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党支部必须将外出党员的外出原因、外出时间、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完整信息详细登记,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上级党组织。

二、党支部对外出党员必须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在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按期缴纳党费,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支部应派一名政治觉悟高的党员与流动党员结成对子,经常与流动党员联系,及时将相关学习资料和支部的动态情况,通过适当方式送达流动党员手中,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培训让他们能经常对照检查。

四、流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电话、微信、短信或专程回来等方式,每三个月至少一次与关系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和联系信息的变更情况。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通知后,应尽可能按时返回。

五、加强对流动党员的培训教育,以支部为单位,抓住各种机会,对其进行系统的思想政治理论、专业技术培训教育,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

六、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或服务单位的,经当地或单位党组织同意,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

七、对外出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按照党章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必要的组织处置。处置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五、支部党风廉政建设

★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支部廉政建设工作,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规范全体工作人员的行为,按照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在市局(公司)机关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和“为民、务实、清廉”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二、认真贯彻上级党组织有关廉政建设工作的会议精神、部署安排,认真执行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要求,认真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求真务实,付诸行动,使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让群众满意,组织放心。

三、实行支部书记负总责,支部委员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在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有安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采取签订责任书、保证书或承诺书的方法,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从严治党的工作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形成各负其责,分级管理,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四、落实学习教育计划和宣传教育工作相关制度,教育在先、预防在先,做好廉政建设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和要求;学习国家、自治区、市直机关工委、市局(公司)机关党委及支部制定的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以规范性教育、先进事迹教育、安全警示教育为重点,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增强“顾大局、识大体、讲原则、守法纪、看实效”的观念,打牢思想道德基础,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营造反腐倡廉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

五、严格遵守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完善支部的制度建设,认真落实现已制定的各项廉政工作规定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抓好源头管理,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在执行制度上力戒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防止因人而异,有章不循。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起到表率作用。[公文思&^#%@]

六、加强廉政建设监督、考核工作,实行季度个人考核,半年单位自查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认真落实廉政考核相关制度,鼓励表彰行为规范、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鞭策后进、帮助遵纪不严的工作人员积极改正,形成统一和谐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监督小组的作用,加强组织、群众和社会监督工作,虚心听取各方各界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

七、认真受理违反廉政规定等问题的举报和投诉,认真查处违规违纪的行为和问题,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处分条规的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究、包庇袒护或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发生。严肃纪律、严格查案程序,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八、接受上级组织对各项工作的检查、督导,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执法监察,认真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上传下达,保证政令畅通。

九、支部全体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廉政建设工作做到材料齐全,记录完整,必要手续完备,干净整洁,及时归档备查。

十、本办法由中共XX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第一支委会负责解释。

★廉洁自律规定

为加强党建工作中的廉政建设,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支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市局(公司)机关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方针,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组织的“管理、教育、监督”和群众及社会监督,规范自己的行为。

第二条认真遵守学习宣传教育制度和有关计划安排,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顾大局、识大体、讲原则、守法纪,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第三条要认真遵守《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和中央、自治区、上级党组织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以下禁止性规定:

1、不得接受、索要和借用单位及其个人的钱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或其它好处;

2、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得参加未经审批的旅游、宴请、健身、娱乐活动;

4、不得将个人或亲友购买的车辆、工具安排在支部活动中,以便从事营利活动;

5、个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参与支部设备、物品、材料的购销及中介活动;

6、不得参与赌博和在工作时间饮酒及违反规定驾驶车辆。

第四条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搞好各项管理工作,坚持原则,严格程序,转变作风,注意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职责内的工作抓紧办理,不推诿、不拖拉、不延误、不刁难对方,不吃、拿、卡、要。

第五条发现工作人员中,有违反《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或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等问题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不发生其它不遵守工作、生活纪律,损害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分,追究其责任。

 

★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制度

为加强支部廉政建设工作,增强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结合本支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学习宣传教育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要求,坚持“从严要求、惩防并举、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局和市局(公司)机关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认真开展反腐倡廉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人员在各项工作中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学习内容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自治区纪委和市局(公司)工作会议精神开展相关工作。

2、学习国家、自治区、市直机关工委、市局(公司)机关党委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廉政建设会议精神、规定、要求;

3、贯彻《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关于廉政建设的规定、制度;

4、抓好廉政建设先进人物事迹及案例警示教育材料;

5、上级对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的安排内容。

三、学习方法

l、采取平时自学和每月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集中学习一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月定期组织集中一次学习和平时自学都要安排具体学习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按照《学习教育计划》进行。集中学习时,参加学习人员要结合实际进行讨论发言。

2、设置学习园地,加强宣传教育,每位工作人员按照学习内容,互相学习,互相提高。学习园地内容定期更换。

3、设置警示栏,加强警示教育,刊载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要求及案例警示教育材料。警钟长鸣,内容定期更换。

4、每半年组织学习测试一次,学习测试成绩纳入个人廉政建设考核中。

四、学习要求

1、学习宣传教育工作由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安排,做出半年或全年的学习教育计划,内容、时间、方法、要求要明确,有操作性,并予公布或人手一份,做到人人皆知,自觉遵守,认真组织实施。

2、建立学习教育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需请假并经支部主管考勤人员批准同意。学习考勤表每半年公布一次,全年参加学习次数达不到60%的,不论什么原因均视为不重视或不遵守学习教育制度。

3、在集中学习中,每位工作人员在讨论时要积极发言,在写学习心得体会中要有“议题、内容、感受、努力方向”,有一定质量,严禁敷衍了事、言之无物或弄虚作假、相互抄袭等不良行为发生。

4、在组织集中学习中,由专人负责做好学习记录,学习记录、学习测试卷及学习心得要妥善保存,以备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时查验。

5、对不重视或不遵守本学习宣传教育制度的人员,予以批评,并在个人廉政建设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理。

6、本制度由中共XX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第一支委会负责解释。

 

★廉政建设学习制度

为了搞好廉政学习和教育,使大家通过学习思想觉悟都有所提高。做到清正廉洁、不谋私利,认真负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学习制度。

一、廉政学习每月一次或两次;

二、学习时及时通知支部每一个工作人员,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必须经支部主管考勤人员批准后方可,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学习时作好笔记。根据学习内容都进行讨论,每个人都要积极发言;

四、学习后支部根据学习内容安排大家写出心得体会,心得体会每篇至少达到800字,心得体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写一篇;

五、廉政学习不得迟到、早退,遵守学习纪律。支部将每个人学习情况、讨论发言情况及写心得体会情况,作为每个人季度的廉政考核的记分内容。

 

★党风廉政教育实施措施

一、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资料,认真学习贯彻市局(公司)机关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二、认真查核考勤制度,认真查核学习心得。

三、每个党员及支部主要负责人的学习心得必须在学习园地进行公开,让干部员工进行监督,重点岗位在公开栏进行公开,并由干部员工进行监督,并设立廉政举报箱。

四、对干部员工提出意见或建议进行分析讨论,组织调查和实施,及时解决提出问题。

五、对无故缺课者,进行批评教育,通过批评教育让本人感到保持党风廉政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廉政谈话制度

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为了加强支部廉政建设工作,坚持“教育在先、预防为主、防微杜渐”的原则,深化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认真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重要思想和贯彻执行党中央精神,明确烟草行业有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任务和要求,通过谈话,相互勉励、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增强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和对干部员工工作的责任感,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推进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进行。

第二条廉政谈话建立在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互相监督、上下监督的基础上,按照管理职责和市局(公司)廉政工作的要求进行,每位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随时进行,也可以结合季度个人考核或单位半年检查考核工作进行。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直机关工委、市局(公司)机关党委廉政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情况,重点是:[公文~#^@&]

(一)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自治区、市直机关工委、市局(公司)机关党委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遵守支部有关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和接受组织“管理、教育、监督”及学习、思想、作风情况;

(四)履行干部员工工作职责和落实责任制的情况;

(五)坚持原则,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情况。

第四条廉政谈话一般采取两人个别谈话的方法,根据情况,谈话人也可多人参加。具体是:

(一)一般谈话,由谈话人与被谈话人两人进行交谈;

(二)诫勉谈话,由领导与被谈话人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谈话;

(三)谈话人应当做好谈话记录,妥善保存,以备廉政工作检查考核时查验。

第五条廉政谈话要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谈话前,谈话人要提前告知被谈话人,并做好谈话准备。谈话中要有的放矢,既要肯定被谈话人的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努力的方向进行勉励。谈话人如发现被谈话人有违规苗头性问题,应严肃指出,进行批评,指导帮助,责成改正。

第六条被谈话人在谈话中要对自己遵守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和自律情况向谈话人汇报,勇于进行自我批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接受谈话人的批评、帮助与指导,“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第七条在廉政谈话中,被谈话人主动谈清自己违反廉政建设规定制度的,属于自查自纠,建议在组织调查处理时,根据事实情节,可减轻、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八条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廉政谈话制度的领导干部,在季度个人考核中扣分处理,对不予改正的给予批评,不得评优。

第九条廉政谈话制度的贯彻落实,接受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督促检查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捡查。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中共XX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第一支委会负责解释。

[公文思~&^众号*%]

★廉政建设工作监督办法

为了促进廉政建设的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监督,确保支部工作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转变作风,结合支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真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及上级有关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实行“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工作机制,相得益彰,互为促进,加强监督,推进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监督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履行“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职责。

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树立监督意识,增强接受监督、被别人监督和监督他人的思想理念,形成上下监督、相互监督,对个人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组织负责、组织对个人负责,共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不违规、不违纪、不违法,廉洁自律、清正为民的良好氛围。领导干部带头执行监督办法,提高认识,以身作则,严格规范。

三、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定期开启举报箱(2人开启),做好开箱记录,接电话人做好举报电话记录。重视群众举报工作,对举报信、投诉信进行登记,举报、投诉及举报电话中所反映的问题,经研究后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做好信件保密工作,注意保护举报人。

四、在日常相互监督中,坚持谈话制度,对发现苗头性问题,可相互谈话,相互提醒,及时制止或由领导进行戒勉谈话,以戒今后。发现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应主动及时向组织反映,防止问题扩大或产生不良后果。

五、坚持不定期征求群众意见和定期向支部党员征求意见的制度,加强自我完善。征求意见可采取到群众中走访,发放和回收征求意见表,聘请义务监督联络员并定期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形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在征求意见中,对群众和工作人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认真归纳整理,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整改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六、坚持个人考核互评制度,发挥监督效果,保证互评质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注重教育,巩固成绩,改进差距,纠正错误,严肃认真,增进团结,促进廉洁自律和今后工作的开展。

七、坚持公示制度,对支部涉及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问题,不定期予以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使其公平、公正,符合政策、规定。

八、坚持对支部工作人员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发现问题并经查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履行监督职责。[公文#&~%@]

九、在实施监督工作中,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反映或处理问题严禁弄虚作假,捕风捉影,打击报复或不负责任的问题发生。

十、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的监督,听取有关意见,注意改进工作。对上级组织要结果的群众举报信件,及时查处,上报结果。

十一、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监督工作的正确引导,抓好监督办法的落实,对群众举报、投诉和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认真予以解决或查处,不推诿、不拖拉、坚持原则、严肃纪律,注意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

十二、本办法由中共XX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第一支委会负责解释。

 

★举报箱管理制度

  1. 支部成立举报箱开箱小组,每月25日开箱,开箱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对每次开箱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2. 对开箱时发现的有关问题,由开箱小组进行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部门。
  3. 举报箱钥匙由专人保管,持钥匙者不得私自开箱,一经发现,没收钥匙并撤消其开箱职务。
  4. 支部领导人员和其他业务人员不得私自叫开箱人员开举报箱,一经发现,追究领导和其他人员责任。
  5. 举报箱钥匙由干部员工代表专人保管。
  6. 本制度自建立设立举报箱起生效,请各部门及干部员工进行监督管理。

 

★廉政建设定期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队伍务实勤政、人员清廉,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坚持“实事求是”和“从严要求”的原则,实行自查和组织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加强管理、加强监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扎实、有效、深入地开展。[公文^%#*@]

二、支部全体党员要认真遵守廉政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本着对组织负责、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的态度,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组织考核。

三、每季度对支部党员进行一次廉政建设检查考核,采取以下万法和步骤:

1、个人自查考核:检查考核动员后,全体党员严格按照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度、要求,廉政建设责任书及保证书或承诺书的内容,结合实际表现,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写出书面自查材料。

2、会议评议:召开全体人员大会或部门会议进行逐人评议,自评与互评相结合,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做好记录,会议之后,负责人统计各项互评分、互评等次和评议意见。

3、监督小组审核意见:监督小组召开会议,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和该同志的实际表现,对整体情况作出评审意见。

4、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意见: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结合该同志的实际表现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及监督小组的审核意见,对整体情况作出评审意见。

5、本人意见:支部整合后将情况通报党员本人,并将本人意见记录在案,留档备查。

6、在一定的会议上通报季度考核情况,做出小结。

四、每半年对支部进行一次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采取以下方法和步骤。

1、检查考核前,采用不同形式分别征求支部工作人员在执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和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制度中的意见或建议,并将意见或建议进行归纳、分类整理。

2、检查考核动员后,采用不同形式,在支部内征求执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和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制度中的意见或建议,并将意见或建议进行归纳、分类整理。

3、廉政建设监督小组召开由部门领导参加的扩大会议,根据所征求到的意见和半年以来的工作实际,对照年初下达的工作考核方案,逐项考核打分,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和存在的问题,评定等次,写出自查小结。

4、半年自查考核情况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对征求意见中所涉及到违规违纪问题的人和事,经调查情节较轻的责成整改,进行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及时上报,并协助上级组织调查处理。

5、召开全体人员大会,对半年检查考核情况进行总结通报,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检查考核情况与自查小结存档备份。

五、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对执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和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制度的检查考核工作,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六、检查考核工作由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安排,监督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落实,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做好各项记录,不走形式。

七、在季度个人检查考核和支部半年检查考核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属于自查自纠出的问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减轻或免于处分,责成整改,以戒今后;属于组织发现或群众举报并经核实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和市局(公司)廉政建设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季度个人检查考核和支部半年检查考核材料归档存查,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年度个人奖励惩处、考评鉴定和单位工作总结的依据。

九、本制度由中共XX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第一支委会负责解释。

 

六、支部主要工作

1、每年,在市局(公司)党建工作会上各单位、各党支部与市局(公司)党组签订《党建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根据市局(公司)机关党委和党建工作部门的总体安排,制订机关党委、党支部工作计划,上报市局(公司)党建工作部门。

2、支部在成立后,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划分党员责任区,研究支部领导班子、党员队伍和干部员工队伍的思想状况。

3、每月组织一次领导班子和党员的集体学习活动,每位领导、党员每年累计学习不少于12天,学习要有记录,资料备存。

4、每半年研究一次党员发展(转正)问题,名单上报上级党委和市局(公司)党建工作部门。

5、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每年不少于40小时。

6、党员及时缴纳党费,党支部每月收缴一次党费,定期足额上缴党费,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7、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

8、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

9、党课一般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全年不少于两次。

10、支部要按照规定建立完善基础资料台帐,并能认真填写,规范管理,及时上报各种资料。基础资料台帐包括:四薄,即支部党员大会记录本、支委会记录本、党小组记录本、党课记录本;每个党员要有笔记本。党员大会记录本、支委会记录本、党课本可以三合一。两册,即党员花名册、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

11、根据上级党委、市局(公司)党建工作部门的安排,各支部要及时开展各类活动,每年一月是规划布置月、二月是公民道德建设月、三月是学习雷锋月、四月法治学习活动月、五月“庆五一”劳动活动月、六月是安全生产教育月、七月“七一”建党庆祝表彰月、八月是党风廉政建设月、九月是民族团结教育月、十月是庆祝“十一”建国月、十一月是忆苦思甜奋发月、十二月是全年工作汇报总结月。在日常工作中利用现有场地和设备积极开展党内“争先创优”、“建岗设区”等竞赛活动。各项活动要建立活动组织机构,有活动计划,有开展步骤,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有系统的文字和图片记录资料。要利用横幅、板报、宣传栏、微信群、QQ群、单位网站、内部刊物等多种媒体,大力开展活动宣传工作,要采用座谈会、报告会、演讲会、征文、答卷、观看音像、图文资料、参观、文体比赛等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活动,活动不能走过场,要切实产生效果。

12、按照上级党委及市局(公司)党建工作部门的要求,支部每年开展一次组织生活会,年底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13、支部年终结束时要写出党支部工作总结,由党支部书记将相关材料收集汇总,报上级党委及市局(公司)党建工作部门,做为评鉴该支部年度工作的依据。

14、支部党建档案管理要规范。党内各种会议、学习活动、党员评议、党费收缴等要有记录,资料档案及时清理归档;并注意留存支部工作期间发生的其他资料。将整理规范的档案资料分类保存至各支部党员活动室,并指定专人保管。

15、各支部要按期(两年)进行支部换届选举。事先向上级党委请示,将选举情况和选举结果报告上级党委并抄报党建工作部门备案。

 

七、党支部工作流程及程序

党支部是党的组织系统中最基层的组织形式,是党在基层中的战斗堡垒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要充分发挥市局(公司)基层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为市局(公司)中心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组织保证,党支部的各项工作必须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及市局(公司)党支部工作实际,制定党支部工作程序图,严格各项组织制度,加强各项管理程序,从而增强党的工作的影响力、渗透力,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党支部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文思~%&#]

 

 

 

 

 

 

 

 

 

 

 

 

 

 

 

 

 

 

 

 

 

 

 

 

 

 

(二)党支部书记职责

 

 

 

 

 

 

 

 

 

 

 

 

 

 

 

 

[%*^公众@~]

 

 

 

 

 

 

 

 

 

 

 

 

 

 

(三)支部党员大会

 

 

 

 

 

[&文公众^%@*]

 

 

 

 

 

(三)召开支部大会的一般程序

1、会前准备

支委会

①、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时间、地点;

②、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全体党员。

 

2、统计到会人数

组织委员

 

统计到会人数(告知书记),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3、宣布开会

支部书记(主持人)

①、宣布开会;

②、提出议题。

 

4、开展讨论

全体党员

全体党员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讨论,阐述个人意见。

 

 

 

  1. 形成决议

大会

①、要对议题形成决议时,书记提请与会党员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②、组织委员统计并宣布表决结果,做好记录。

 

  1. 宣布闭会

支部书记(主持人)

 

做好会议记录的整理归档。

[公文~*^&@]

 

 

 

 

 

(四)党支部委员会议

 

 

 

 

 

 

 

 

(四)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的一般程序

 

1、会前准备

支部书记

①、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议题,准备初步意见或方案;

②、地点和议题通知各委员。

 

2、宣布开会

支部书记

①、向与会人员讲明议题和讨论要求;

②、组织委员负责会议记录。

 

 

 

 

3、展开讨论

支部委员

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4、适时归纳

支部书记

在各位委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后,归纳正确的意见。

 

 

 

5、形成决议

支委会

在需要对议题形成决议时,到会人员超过支委半数时,由支部书记提出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6、明确分工

支部书记

①、对具体落实支委会的决定,要做好明确分工;

②、闭会;

③、组织委员整理记录归档。

注:议题和会议内容的确定参考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

 

 

 

 

 

 

 

 

(五)党小组会议

 

 

 

 

 

 

 

 

 

(五)召开党小组会的一般程序

 

1、会前准备

党小组长

①、根据支部安排和小组实际,确定会议内容,开会时间和地点;

②、将有关要求提前通知党员;

③、准备有关资料。

 

2、召开党小组会

党小组

①、学习有关文件、要求;

②、党员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③、围绕会议内容开展讨论;

④、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⑤、必要时进行民主表决;

⑥、分析群众思想。

 

 

 

3、归纳小结

党小组长

 、党小组长收集有关情况;

 、归纳、总结会议情况;

 、形成文字材料。

 

4、向党支部汇报

党小组长

 

将有关会议情况向党支部汇报。

 

 

 

5、整理资料

党小组长

 

整理会议资料,妥善保管归档。

 

 

 

 

 

 

 

 

 

(六)党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工作

 

 

 

 

 

 

 

 

 

(六)党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工作程序

 

1、准备工作报告

支委会

①支部委员按分工向书记汇报工作情况,提出今后工作意见;

②支部书记综合分析,写出工作报告提纲,由支委会讨论审定。

 

 

 

 

 

2、组织开会

党支部

 

按照党支部党员大会的程序召开。

 

 

 

 

3、报告工作

支部书记

代表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工作。

 

 

 

 

 

 

4、审议报告

全体党员

党员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党员人数较多的可分组进行),指定人员作好记录。

 

 

 

5、形成决议

支委

①支部书记归纳与会党员的主要意见,并提请大会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

②组织委员统计并宣布表决结果,做好记录。

 

 

 

 

 

6、闭会

大会主持人

 

作好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

 

 

 

 

 

 

 

(七)党课教育

 

 

 

 

 

 

 

(七)党课学习程序

 

1、计划准备

党支部

①调查分析。掌握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和倾向性的问题;

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制定计划、设定方案。

 

 

2、课前准备

授课人

①有针对性地确定党课教育的内容,拟定题纲;

②准备有关资料;

 认真备课。主讲人根据讲课题目,查阅有关资料,针对党员实际,准备讲课材料,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发出通知。把上党课的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1—3天通知全体党员,也可以根据需要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3、组织工作

主持人、主讲人

 主持人统计党员出席情况,说明讲课人和讲课题目,提出听课要求,记录人员做好记录;

②主讲人进行讲课。尽量做到形式生动、理趣结合;可采取邀请上级领导讲课或观看讲座影碟上党课等形式;

 听课人做好笔记;

④讲课之后,主持人对讲课情况进行小结,对学习提出要求。

 

4、课后事项

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宣传委员

①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组织党员进行讨论,必要的话还可进行考核,巩固学习效果,讨论和考核要做好记录,并将学习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②对没听课的党员,党支部要统一组织补课,使全体党员都受到教育;

③宣传委员负责整理学习资料,归档保存和上报。

注:党课学习内容参见党课制度。

 

 

 

 

 

 

[%&~@*众号]

(八)理论学习

 

 

 

 

 

 

 

 

 

 

(八)理论学习的一般程序

 

1、拟订学习计划

党支部

根据处党委和支部工作实际,拟订支部年度理论学习计划。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学习内容和目的、学习方法步骤、采取措施等。

 

2、组织学习

党支部委员

    备学习资料,做好学习安排

学习可根据内容和时间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分层学习,可分为:支委学习、党小组学习、党员学习、干部员工学习和其他学习等。

③做好学习记录,参加学习者要有学习笔记。

④每年支委和党员要对安排的重要学习内容写一至两篇心得体会。

 

 

 

3、学习方式

党支部

①自学

②专门辅导

③座谈、讨论

④参观、考察

 

4、检查总结

党支部

①学习内容、参加人员落实情况

②理解和掌握程度情况

③理论指导实践工作情况

④心得体会撰写情况

 

 

 

5、资料整理

党支部

①学习计划、总结

②学习记录、学习资料

③自查情况总结

④心得体会

 

 

 

(九)发展党员

 

 

 

 

 

 

 

 

 

 

 

 

 

[公文思@享公众*~#^]

(九)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1、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

申请人

①、本人自愿向党组织提出申请;

②、对于团支部推荐的入党对象和未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生产、技术骨干,应吸收他们参加一些党的活动,使其提高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2、建立积极分子登记卡

党支部

对于申请入党的同志,党支部要建立登记卡,列入培养计划,经常对他们进行教育,并在入党申请人递交申请书1个月内派人与其进行谈话,一般为支部书记及组织委员共同负责。

 

 

 

3、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党支部

对于已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各方面符合条件的同志,经小组提名,党支部讨论确定为积极分子,并确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为培养人。

 

4、填写《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党支部

对已确定的积极分子,党支部要迅速指定培养人为其填写《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交党支部统一保存。

 

 

 

5、培养教育

党支部

①、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

②、吸收他们参加发展党员的支部大会、新党员的宣誓大会及其他活动;

③、交任务、压担子,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

 

6、定期考察

党支部党小组培养人

对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定期考察,由培养人每季度考察汇报一次,并填写到《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最后由党小组、党支部填写意见和考察情况。

 

 

 

7、确定发展对象

党支部

对于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成绩合格,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后,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后确定为发展对象,并报市局(公司)机关党委审查。

 

8、政审

党支部

①、申请人的政治历史情况;

②、申请人的现实表现;

③、申请人是否有参与民族分裂或破坏国家安全等组织情况;

④申请人家庭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政治审查的办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9、参加党委组织的培训

党支部(积极分子)

组织参加党委举办的党的基本知识短期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以及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时间在3至5天左右,没有经过培训的,原则上不能发展。

 

10、公示

党支部

支委会把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前对其进行公示。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现任职务、入团时间、申请入党时间、支部列培时间等自然情况。公示的方式可通过市局(公司)务公开栏,采取发布公示通知形式,也可在干部员工大会上发布公告,为群众及时了解公示内容、广泛参与创造条件。公示时间以5-7天。

 

 

 

11、预审

市局(公司)机关党委组织委员

①审查培养、考核和政审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违背有关发展党员的规定,包括:《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政审材料、考察综合意见、支委会意见和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每季度一份)、自传,团员应有组织推荐意见、支部公示意见;

②经审查,符合程序要求的下发《入党志愿书》。

 

12、填写《入党志愿书》

申请人、介绍人

党支部向发展对象解释志愿书中的各项内容。入党介绍人一般是申请人的培养人。志愿书一般由申请人亲自填写,填写要规范,字迹要清楚,不允许涂改,填写后,由党支部审阅。

 

 

 

13、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

党支部

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内容是:

①申请人读《入党志愿书》;

②介绍人介绍培养经过,并发表意见;

③支委会发表意见;

④大会讨论;

⑤党员(正式党员)表决。

 

14、填写党支部决议上报党委

党支部

填写时应注意应到会和实到会正式党员、预备党员人数,同意和不同意的人数,通过决议日期,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有党总支的单位需经党总支审议签署意见后,上报党委。表决同意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方算通过。

 

 

 

15、与发展对象谈话

党委指派的专人

着重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并对党的基本知识进行抽查,然后将座谈情况和意见向发展对象反馈并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人要认真填写谈话情况和谈话人意见。

 

16、召开党委会审批

党委

由党委集体审批,坚持“五个不批”:没有1至2年培养、考察不批;入党动机不纯、觉悟不高、信念不坚强不批;不懂和不了解党的基础知识不批;没有政审或政审不清不批;若有问题需调查,时间超过6个月退回支部审议,重新填《入党志愿书》。

 

 

 

17、填写《上级党委审批意见》

市局(公司)机关党委组织委员

对审批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应注明预备期起止的具体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并交党委书记签名,加盖党委印章。

 

18、与预备党员谈话

党支部

①介绍党支部情况,提出要求;

②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参加组织活动,填写党员卡。

 

 

 

19、预备党员入党宣誓

党支部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20、继续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21、预备党员转正

党支部

①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②党小组提出意见;

③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④支委会审查;

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⑥报上级党委审批。

 

22、转正审批

党委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说明:1——7项为培养教育阶段;8——17项为履行手续阶段;18——22项为考察转正阶段。

 

 

(十)考察预备党员

 

 

 

 

 

 

 

 

 

 

 

 

 

 

 

(十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

 

 

 

 

 

 

 

 

 

 

 

 

 

(十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程序

 

1、召开党员大会

党支部

①、支部书记主持会议;

②、到会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一半以上才能开会;

③、入党申请人和介绍人必须到会。

 

 

 

 

 

2、宣读发展名单

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

①、宣读支发展对象名单;

②、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3、发展对象汇报

发展对象

①、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中自己填写的部分;

②、根据需要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4、发表意见

介绍人

①、第一、第二介绍人依次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②、发表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意见。

 

 

 

5向全体党员汇报

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

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代表支委会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和确定发展的意见。

 

 

 

 

 

 

 

 

6、讨论

党员

①、到会党员对申请人的情况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②、入党介绍人、支部书记及发展对象对党员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

③、发展对象谈对大家所提意见的认识及今后的决心。

 

 

 

7、大会表决

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

①、提议党员进行举手表决;

②、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向大会宣读。

 

 

 

 

 

8闭会

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

①、组织委员(支部书记)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②、报送党委。

 

 

 

注:a、如同时讨论两名以上的人入党,则应逐个进行表决;b、支部大会表决时,申请人一般不退场。

 

 

(十二)预备党员转正

 

 

 

 

 

 

 

 

 

 

 

(十二)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

本人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内容包括:

①说明入党、预备期满的时间;

②对自己在预备期中的表现作出全面的总结,说明成绩与不足之处,尤其是入党时同志们提出的缺点,在预备期间改正情况;

③写出今后的努力方向,提出按期转正的报告。(内容要真实,报告应在预备期满前交给党组织)

 

 

 

 

 

 

 

 

 

 

 

 

 

2、讨论

党支部或党小组

①党小组对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讨论;

②提出对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供党支部参考;

③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3、审查

支委会

根据报告、党小组意见和党内外群众反映,对照党员条件,全面分析研究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4、讨论

党员大会

①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方向和要说明的问题;

②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工作、思想情况和小组意见;

③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的表现和对他们进行教育的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④党员讨论,肯定优点,指出缺点,提出希望,表明能否转正,并举手表决;

⑤将表决结果填入《入党志愿书》。

 

 

 

5、审批

党委

①、党支部将党员讨论结果报告党委;

②、党委研究审批,并通知党支部。

 

 

 

 

 

 

6、善后工作

党支部

①批复后,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

②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③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十三)入党宣誓

 

 

 

 

 

 

 

 

 

(十三)入党宣誓程序

1、准备工作

党支部

①确定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参加人

②准备会场

③通知参加人员

④报告上级党委

 

 

 

 

 

2、召开宣誓大会

党支部

①党支部书记宣布开会;

②宣誓人排队站在台前;

③全体参会人员起立,奏(唱)《国际歌》

 

 

 

3、致词

党支部书记

 

党支部书记致词

 

 

 

 

 

 

 

4、宣誓

党支部书记

①宣读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

②宣誓人持立正姿势,面向党旗,举起右手握拳过肩宣誓;

③党组织负责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

④领誓人读完誓词说“宣誓人”后,宣誓人分别自报姓名。

 

 

 

3、讲话

党委书记或支部书记

①新党员代表发言;

②老党员代表讲话;

③党组织负责人讲话,对新党员提希望,对党组织建设提出要求;

 

4、结束

党支部

宣誓大会结束

入党誓词: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十四)党员开展竞赛活动

 

 

 

 

 

 

 

 

(十四)党员开展竞赛活动一般程序

 

1、搞好竞赛准备

党支部

①根据支部实际情况,确定竞赛活动的内容

②制定活动计划,明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竞赛标准、奖励额度等

③组织落实竞赛活动的相关时宜

 

2、实施竞赛

党支部委员

①安排相应人员,做好竞赛前的组织工作

②在竞赛活动中进行评比打分

③统计评比情况

④公布评比结果

 

 

 

3、表彰奖励

党支部

依据奖励标准对竞赛优胜组织或人员进行奖励

 

 

4、资料存档

党支部

①竞赛活动计划、总结、宣传稿件等

②竞赛原始资料(图、文、评比数据等)

③奖励资料

 

 

 

 

(十五)党支部考评党员

 

 

 

 

 

 

 

 

 

 

 

 

(十五)党支部考评党员程序

 

1、制定考评计划

支委会

①提出考评时间、方法、步骤、标准等;

②召开支委会,审核通过考评计划。

 

 

 

 

 

2、召开支部党员大会

党支部书记

①对全体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动员;

②明确考评的意义、目的、方法和要求。

 

 

 

3、依照标准自我总结

党员个人

党员实事求是地填写考评表,总结自己在工作、学习、生活诸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4、党员小组互评

党小组

①逐项评议党员自我考评表;

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小组考评意见。

 

 

 

 

5、召开党小组长及支委会

党支部书记

①收集党员自我考评和小组评议意见;

②支委会审定考核表,对每个党员提出具体意见。

 

6、做好上下反馈工作

党支部书记

①将考评意见同本人见面;

②做好重点人员的思想工作,提出整改要求;

    向上级党委汇报考评情况。

 

 

 

 

 

(十六)民主评议党员

 

 

 

 

 

 

 

 

 

 

 

 

(十六)民主评议党员程序

[%文思^享公众@*~]

1、学习教育

党支部(党小组)

①组织学习《党章》、《准则》和上级有关文件;

②对党员进行党员标准的教育,并与理想宗旨教育、党规党纪教育、勤政廉政教育等结合起来。

 

2、自我评价

党员

①每个党员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照党员标准、条件和评比细则,在党小组会或支部大会上,总结一年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一分为二,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②组织党员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3、党内评议

党支部(党小组)

召开党小组会或支部大会,在党员自评的基础上,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不足,提出要求,对党员的表现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

 

4、群众评议

党支部

选择公道正派,敢于发表意见的群众代表评议委员,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定量测评等方法,听取群众对党员的反映,并将党内外群众的主要意见及时反馈给党员本人。

 

 

 

5、民主测评

党支部

按照评议的标准和等次进行一次民主测评,所在单位党外干部员工参加征求意见。

 

 

 

6、鉴定反馈

党支部

①支委会根据评议和调查对党员进行综合分析,做出书面鉴定,并将详实地评议鉴定意见及平时党员组织生活工作情况在《党员手册》中填写,鉴定必须包含评定党员等次:优秀、合格、不合格;

②对被大多数党员和非党群众评为不合格的党员,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报上级党组织预审;

③将党内外评议意见和组织考察意见与本人见面。对于党员自身存在的不足,要责成他们限期制定出整改措施,并由党支部监督整改落实。

 

 

 

7、不合格党员的材料预审

党委组织部门

根据党支部上报的不合格党员的材料和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把握事实是否清楚,理由是否充分,处理是否恰当,并将预审意见反馈给党支部。

 

8、党员大会

党支部

①报告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公布评议结果;

②推荐优秀党员;

③讨论对违纪党员的处理意见;

④讨论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意见,表决认定后,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

 

 

 

9、向上级报告评议情况

党支部

①评选推荐优秀党员,并写出典型材料报党委;

②写出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报告,连同其他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10、审批

党委

①审定优秀党员名单;

②审阅不合格党员及违记党员处理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逐个进行认真讨论后审批。领导干部还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11、总结整改

党委或党支部

①总结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②分析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③宣布处理不合格党员的决定。

 

12、归档

党支部

①经党组织审查盖章后,民主评议党员情况总结材料和民主评议党员表交政工科整理汇总报党委。

②及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议的原始记录及生活会情况报告、征求群众意见资料、每位党员的发言材料等。

③下列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及主要事实依据材料;

《优秀党员登记表》及主要事迹材料。

 

 

 

 

 

 

 

 

 

(十七)支部组织生活会

 

 

 

 

 

[公文思@%~*#]

 

 

 

(十七)、支部组织生活会程序

 

1、召集支委讨论

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

①确定组织生活会的具体日期;

②确定组织生活会的中心议题,并通知全体支委会作好准备。

 

2、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支部委员

①分别召开党员、群众座谈会,征求意见;

②向党内外群众发放《支部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表》、《支部班子成员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和建议。

③分类归纳,整理对班子和个人提出的意见。

 

 

 

3、提前通知支部委员

党支部书记

①支部书记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全面工作进行认真回顾,对照检查,做好材料准备;

②支部成员针对意见和分管的工作进行准备;

③支部成员开展相互交心、谈心活动。

 

4、向上级党委报告

支委、上级党委

①各支部提前10天将本次组织生活会的中心议题、开会时间、地点报告上级党委;

②党委领导或纪委、组织部门的有关同志除列席和参加党委组织生活会外,还应应邀参加并指导对口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会。

 

 

 

5、作好会议准备

组织委员

确立召开组织生活会的主要议题、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及参加人员(如缺席要注明原因)姓名。

 

6、学习文件、通报情况

支部书记

①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统一思想,端正认识;

②对征求的意见认真梳理,形成“支部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汇总”和“支部班子成员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汇总”;

涉及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向全体成员通报;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如实向本人反馈。

 

 

 

7、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班子成员

①班子成员各自汇报思想和工作,针对自身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批评;对党员干部、干部员工、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的意见负责地作出解答或说明,

互相交流意见和开展批评,提出希望;

③找出共性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8、将记录报送上级党委

及党建工作相关部门

组织委员

    将会议原始记录整理存档;

②将会议原始记录、会议总结报告、整改方案、支部成员发言材料等分别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科和党建工作部门。

 

 

 

9、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支委

 

 

①制定整改措施;

②建立和健全有关制度;

③年终向全体党员报告一次工作。

 

(十八)党支部组织生活

 

 

 

 

 

 

 

 

 

 

 

 

 

 

 

 

[组织工作日常#*~%^]

(十九)评选优秀党员

 

 

 

 

 

 

 

 

 

 

 

(十九)评选优秀党员工作程序

 

1、召开党员大会动员

党支部书记

①支部书记主持会议;

②学习上级有关评先选优文件

③明确评选意义、评选条件、评选方法

④对此次评选活动提出要求

 

 

 

 

 

 

 

2、个人总结

全体党员

根据支部大会要求,对照优秀党员的条件,每个党员从思想、工作和学习方面,进行认真的总结,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出不足。

 

 

 

3、召开党小组会

党小组

①每个党员作自我总结,党员之间相互评议。

②根据优秀党员的条件民主推荐本支部的优秀党员。

 

 

 

 

 

 

4、召开支委会

党支部

①汇总各党小组推荐的优秀党员名单。

②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提出本支部优秀党员候选人。

 

 

 

5、征求意见

党小组

将推荐的优秀党员名单返回各党小组进充分酝酿和讨论,广泛征求大家的意见。

 

 

 

 

 

6、讨论

支委会

根据党小组返回的意见,逐一讨论研究确定优秀党员名单。

 

 

 

7、填写材料

优秀党员

填写《优秀党员登记表》,整理先进事迹材料。属本支部表彰的优秀党员,党支部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存档。属上级党委表彰的优秀党员,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报党委审批。

 

 

 

 

 

 

8、表彰

支部书记

①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彰,号召全体党员向他们学习。

②整理归档资料,优秀党员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中。

(二十)处理不合格党员

 

[公文思#@&%~]

 

 

 

 

(二十)处理不合格党员程序

 

1、初定不合格党员

党支部

根据民主评议党员的结果,初定不合格党员

 

 

 

 

 

 

 

2、审核

党支部

①对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

②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

 

 

 

3、提出意见

支委会

①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②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

 

 

 

 

 

 

4、召开党员大会

党支部

①介绍被处理党员情况

②提出处理意见

③党员讨论

④用全体党员表决的形式决定处理意见

 

 

 

5、审批

党委

①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

②党委认真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

 

 

 

 

 

6、善后工作

党支部

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7、召开党员大会

党支部

宣布党委决定。

 

 

 

8、归档

党支部

整理归档资料,处理情况归入个人档案中。

 

 

 

 

 

 

 

(二十一)处分违纪党员

 

 

 

 

 

 

 

 

 

(二十一)处分违纪党员程序

 

1、进行调查核实

党支部

调查核实违纪党员所犯错误事实,核实检查材料和证明材料,形成调查报告。

 

 

 

 

 

2、草拟决定

党支部

召开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的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决定。

 

 

 

3、处分决定和事实材料同当事人见面

党支部

布置见面工作任务:

支部委员会将所作的决定同本人见面;见面工作须两名以上党员,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并做好记录。

 

 

 

 

 

 

4、当事人在处分材料上签署意见

党支部、违纪委员

见面后,当事人应在处分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由负责见面的同志作出书面说明。调查终结后,移送立案审查。

 

 

 

5、召开支部大会

党支部

对违纪党员的处分,经过立案审理后,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违纪党员应参加党员大会讨论。

 

 

 

 

 

6、整理材料上报

党支部

受处分党员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后(如有拒绝,应作说明),连同调查报告,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按审批权限上报。

 

 

 

7、批复

党委或纪委

审查处理意见及有关材料,形成批复下发。

 

 

 

 

8、宣布执行

党支部

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后的处分决定。通知当事人到会,如当事人不愿到会,应作出说明,并将处分决定及时通知当事人。

 

 

(二十二)贯彻上级重要指示程序

 

 

 

 

 

(二十二)贯彻上级重要指示程序

 

1、学习研究

党支部委员

①吃透上级指示精神;

②联系单位实际,明确落实重点;

③制订贯彻措施,做出具体计划。

 

 

 

 

 

2、宣传发动

党支部

①召开骨干会议,统一思想认识。

②召开全体干部员工大会,广泛发动群众;

③以多种形式,配合宣传上级精神。

 

 

 

3、组织落实

党支部

①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责任;

②检查督促,抓好落实;

③开展各种形式的竞赛活动。

 

 

 

 

 

4、总结经验

党支部

①对完成上级指示情况进行总结;

②确定完成任务好的党小组或个人。

 

 

 

 

5、实施奖励

党支部

 

 

①对完成任务好的小组或个人予以表彰;

②对没按要求完成工作的予以批评,提出希望。

 

 

 

 

(二十三)党费收缴、管理

 

 

[^#~%&]

 

 

 

 

 

(二十三)党费收缴、管理程序

 

1、交纳党费

党员

按月向党小组组长缴纳党费(新党员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缴纳)

 

 

 

 

 

2、上缴支部

党小组长

 

上缴党支部组织委员

 

 

 

3、收缴党费

党支部组织委员

①填写《党费缴纳簿》

②掌握缴纳党费标准,根据党员工资变动及时调整

 

 

 

 

4、上缴市局(公司)机关党委

支部组织委员

通过银行或其他形式上缴党委

 

 

 

 

5、公布

党委或党支部

每半年将党费缴纳情况向党员公布一次

 

 

 

 

 

 

6、党费交纳资料整理

支部组织委员

做好每年度每位党员党费交纳工作的资料整理工作,确保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二十四)党员和党组织年报统计

 

 

 

 

 

 

 

 

 

 

 

 

 

 

 

 

 

(二十四)党员和党组织年报统计工作程序

 

1、召开年报统计工作会

党委

布置统计工作任务:

①讲解报表。明确统计方法;

②提出填表要求和有关注意事项;

③确定上报时间。

 

 

 

 

 

2、做好准备工作

党支部(专人负责)

①学习上级党委的有关文件;

②弄清填表要求和表间关系;

③准备支部有关党员花名册等资料。

 

 

 

3、做好统计工作

党支部(负责统计工作同志)

如实填写:

①党组织设置变更情况;

②党员情况(包括进出易动情况);③党员发展情况;④党纪处分情况;

⑤党员增减情况。

 

 

 

 

 

 

4、核对党员和党组织变动情况

党支部(负责统计工作同志)

①到上级党委核对有关数据;

②对照上年报表核对;

③请支部书记审核。

 

 

 

5、填写统计报表

党支部(负责统计工作同志)

①填表人按规定填写统计报表(一式二份);

②分管委员全面审核并签章;

③填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上级党委。

 

6、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党支部(负责统计工作同志)

①接受上级党委工作部的审核,及时修改不准确的地方;

②一份报表报上级党组织,一份支部留存归档。

 

 

 

 

 

 

 

 

 

 

 

 

(二十五)支部工作总结

 

 

 

 

 

 

 

 

 

 

 

 

 

 

 

 

(二十五)支部工作总结程序

1、召开支委会

党支部书记

①布置总结要求

②确定总结内容

③明确总结工作时间及分工

 

 

 

 

 

2、各方进行总结

党小组

①个人工作总结、民主评议党员

②党小组工作总结

③支部工作总结

 

 

 

3、召开支委会

党支部

①讨论工作报告

②审议工作报告

③研究支部工作计划

④评审优秀党员

 

 

 

 

 

 

4、讨论

支部党员大会

①听取讨论通过的支委会工作报告

②讨论支部工作计划

③表彰优秀党员

 

 

 

 

5、总结整理

党支部

①上报支委工作报告

②上报评议党员情况及优秀党员事迹材料

 

 

 

 

 

 

 

6、归档工作

党支部

①会议记录

②支部总结等材料

③党员情况及优秀党员事迹材料

④针对党员思想动态做好工作

(二十六)“创岗建区”工作

 

 

 

 

 

 

 

(二十六)“创岗建区”工作程序

 

1、设置岗区

党支部

①党员责任岗:以党员所在岗位设定,以岗定责。一个党员一个岗,每个党员都要努力争创先锋岗。

②党员责任区:以党员作用的辐射面而定。每个党员责任区责任人,都要努力把该区建设成为模范责任区。

 

 

 

 

 

2、明确岗区责任

党支部及岗、区

①党员先锋岗责任:立足本职,严格按照党员的标准规范行为,模范履行党员义务和岗位职责,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岗位技能好,安全、质量不出问题,优质高效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②党员模范责任区责任:治安综合治理、安全质量的提醒联控,完成任务的联劳协作,技术业务的帮带提高,思想政治的教育疏导,干部员工生活的关心互助,区内无违章违纪、无政治性事件、无治安综合治理事件发生。

 

 

 

3、制定考核标准

党支部

具体参照评优参考自行制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决定。

 

 

 

 

 

 

4、公开考评办法

党支部及岗区

(1)采取党小组、支部逐级考评方式,每季度一次,并在本单位内予以公布。①每个党员应按照标准进行自我总结,做自我评价;

②以党小组会的形式在党员之间进行互评;

③以支部为单位进行考评。

(2)考核档次分:先锋岗、达标岗、未达标岗;模范责任区、达标责任区、未达标责任区。

(3)季度考核为党员先锋岗、模范责任区的,视本单位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未达标的,提出批评和改进措施;连续二次未达标的,限期整改;连续三次未达标的,年度内不能评为综合性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个人不得晋升职务。

(4)年度考评结果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和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达不到先锋岗、模范责任区的个人,不能评为优秀党员。

 

 

 

5、设立“创岗建区”活动考评表及活动展示栏

党支部

 

(1)党员责任岗考评表;(2)党员责任区考评表;(3)“创岗建区”活动展示栏。

 

(二十七)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流程

 

 

 

 

 

 

 

 

 

 

 

 

 

 

 

 

 

 

 

 

 

 

 

 

 

 

 

 

 

 

(二十七)基层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1、决定换届

党支部

①、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任期届满后,应及时换届;

②、作出换届选举的决定。

 

2、向党委请示报告

党支部

书面报告内容:

①、换届的理由及时间;

②、下届党支部委员会成员;

③、选举办法和比例。

 

 

 

3、审查并下发批复

党委

①、审查换届理由是否充分,时间安排是否得当;委员和书记名额是否合理;选举办法是否符合党章规定;

②、下发批复,同意召开党员大会换届选举。

 

4、召开支委会或支委扩大会

党支部

①、集体总结本届党支部的工作;

②、讨论下届支部委员会班子的初步人选;

③、将初步人选向党委汇报并征得原则同意。

5、做好换届等工作

党支部

①、成立换届筹备小组;

②、起草工作报告;

③、拟定具体日程安排;

④、拟定选举办法(草案)。

 

6、召开支委会或支委扩大会

党支部

①、讨论并修改工作报告;

②、听取筹备小组汇报筹备工作情况;

③、研究决定换届的日期、议程等有关事项。

 

 

 

  1. 对党员进行换届教育

党支部

①、讲清换届改选的意义、计划、安排和要求;

②、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准则》的有关部分。

 

  1. 召开全体党员大会

党支部

①、致开幕词;

②、通过会议议程;

③、党支部书记作工作报告。

 

 

 

 

  1. 党员讨论工作报告

党支部(党小组)

①、讨论工作报告;

②、提出修改意见。

 

10、支委扩大会

党支部

①、听取各党小组对工作报告的意见,

并修改工作报告。

②、布置酝酿讨论候选人的工作。

 

 

 

11、酝酿讨论候选人

党支部

①、讨论选举办法(草案);

②、酝酿候选人建议名单(候选人可自下而上地提名,也可由上届党支部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

③、推荐监票人。

 

12、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支委会

①、听取各党小组酝酿候选人情况汇报;

②、确定候选人名单(含不少于20%的差额);

③、修改选举办法。

 

 

 

13、党员大会选举

主持人

①、通告选举办法;

②、通过监票人;

③、按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④、宣布选举结果。

 

14、召开第一次支委会

召集人

①、由党委指定召集人;

②、无记名投票选举党支部书记;

③、讨论各委员的具体分工。

 

 

 

15、向党委报告改选情况

主持人

报告内容:

①、换届改选情况;

②、当选的党支部委员、书记名单以及每个人的得票数。

 

16、审批

党委

经集体讨论后下发关于报批单位的党支部书记的批复。

17、归档

党支部

①、有关改选的资料;

②、党委的批复。

 

 

 

 

 

 

 

 

 

 

 

 

 

八、各级党组织文件

★中国共产党章程

总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公文&%^#*]

第六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公文~^&*%众号]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组织工作日常公^%&#@]

第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公文思#享公众^~%*]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公文思&%^~@]

第二十二条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公文*~^享公%&]

第三十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公文思~享公&^众号#*]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党的干部

第三十三条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公文思%&^~众号@]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条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三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文思%~公众&#]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党组

第四十六条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党徽党旗

第五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公文~^众号*@&]

 

 

 

[组织工作日常*%^&#]

 

[公文&^*#%众号]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

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坚持把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党的建设重要任务来抓,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为巩固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生机活力积累了丰富经验,为保证完成党在各个历史时期中心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九八○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拨乱反正、恢复和健全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原则和规定今天依然适用,要继续坚持。

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状况总体是好的。同时,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政治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在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纪律松弛、脱离群众、独断专行、弄虚作假、庸懒无为,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拜金主义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现象屡禁不止,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现象滋生蔓延。特别是高级干部中极少数人政治野心膨胀、权欲熏心,搞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谋取权位等政治阴谋活动。这些问题,严重侵蚀党的思想道德基础,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继续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内政治生活展现新气象,赢得了党心民心,为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证。

历史经验表明,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认真开展党内政治生活。为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有必要制定一部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

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着力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努力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

  一、坚定理想信念

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也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必须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建设,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

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全党同志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改造主观世界,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不断增强政治定力,自觉成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必须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实际行动让党员和群众感受到理想信念的强大力量。

全体党员必须永远保持建党时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精神,把理想信念的坚定性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自觉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苦干实干,在胜利时和顺境中不骄傲不自满,在困难时和逆境中不消沉不动摇,经受住各种赞誉和诱惑考验,经受住各种风险和挑战考验,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坚定理想信念,必须加强学习。思想理论上的坚定清醒是政治上坚定的前提。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坚持不懈抓好理论武装,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自觉抓好学习、增强党性修养。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必修课,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党章党规,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特别是要聚焦现实问题,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适应时代进步和事业发展要求,广泛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哲学、历史、法律、科技、国防、国际等各方面知识,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坚持和创新党内学习制度。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等制度为主要抓手,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党员、干部每年要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领导干部要定期参加党校学习。坚持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各级党组织要加强督促检查,把学习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中央领导同志作专题报告制度。健全党内重大思想理论问题分析研究和情况通报制度,强化互联网思想理论引导,把深层次思想理论问题讲清楚,帮助党员、干部站稳政治立场,分清是非界限,坚决抵制错误思想侵蚀。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也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根本保证。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偏离和动摇。

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努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坚实物质基础。

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根本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做到头脑清醒、立场坚定,矢志不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改革开放,发挥群众首创精神,勇于自我革命,勇于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坚定不移实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决不能安于现状、墨守成规。新形势下,党领导人民全面深化改革,是为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全党必须把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贯穿于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全过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既反对各种否定马克思主义的错误倾向,又破除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理解。坚持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出发,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全党必须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对否定党的领导、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

考察识别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首先看是否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当人民利益受到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受到破坏、党的执政地位受到威胁时,要挺身而出、亮明态度,主动坚决开展斗争。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三、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必须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核心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一个国家、一个政党,领导核心至关重要。全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都要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向党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对党中央作出的决议和制定的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向党组织提出保留意见,也可以按组织程序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

全党必须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民军队,各人民团体,各地方,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党组织都要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

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党组织要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同级各个组织中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全党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属于部门和地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部署,要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四、严明党的政治纪律

纪律严明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

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每一个党员对党的纪律都要心存敬畏、严格遵守,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党的纪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坚决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全党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员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坚决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窃取党和国家权力。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对坚持原则、敢于说真话的同志,要给予支持、保护、鼓励。

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对领导人的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吹捧,禁止给领导人祝寿、送礼、发致敬函电,禁止在领导干部国内考察工作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铺红地毯、举行宴会等。

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责任,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批评制止,不能听之任之。党的各级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执行纪律宽松软的问题。

五、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人民立场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源泉。我们党来自人民,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党就会失去根基。必须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

全党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站稳群众立场,增进群众感情。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当好人民公仆。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改进和创新联系群众方法,建立和完善民意调查等制度,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各种渠道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着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全党必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反对形式主义,重在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反对享乐主义,重在解决追名逐利、贪图享受,讲究排场、玩物丧志等问题。反对奢靡之风,重在解决铺张浪费、挥霍无度,骄奢淫逸、腐化堕落等问题。坚持抓常、抓细、抓长,特别是要防范和查处各种隐性、变异的“四风”问题,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态化、长效化。[公文~*#^&]

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提高做群众工作能力,既服务群众又带领群众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把党的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引领群众听党话、跟党走。坚决反对命令主义,坚决反对“尾巴主义”,不允许为了个人政绩、选票和形象脱离实际随意决策、随便许愿。

坚持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同干部群众谈心、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领导干部下基层要接地气,轻车简从,了解实情,督查落实,解决问题,坚决反对作秀、哗众取宠。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在应对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件等事件中,领导干部必须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党员、干部必须顾全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遇到涉及自身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问题应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积极主动做好化解社会矛盾、防控社会风险工作,不准组织、参与、纵容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这项制度。

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落实党委常委会(或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各级党委(党组)要善于观大势、抓大事、管全局,及时发现和解决矛盾和难题,不上推下卸,不留后遗症。建立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委报备不得调整。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不准搞独断专行。

在党的工作和活动中,该以组织名义出面不能以个人名义出面,该由集体研究不能个人擅自表态,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

  七、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要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各项制度,提高党内民主质量,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

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凝聚智慧和力量,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

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健全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制度。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党员意见,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发表不同意见,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推进党务公开,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使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

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

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更好发挥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委员作用。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要求撤换不称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渠道。按期进行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和支部委员会换届。

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党员申辩、申诉等权利。对执纪中的过错或违纪行为,要依规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八、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必须严格标准、健全制度、完善政策、规范程序,使选出来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干部服气。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把公道正派作为干部工作核心理念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做到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

选人用人必须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确保每个环节都规范操作。组织部门要严格按政策、原则、制度办事,实事求是考察评价干部,敢于为干部说公道话,敢于抵制选人用人中的违规行为,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选人用人导向。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

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坚决纠正唯票、唯分、唯生产总值、唯年龄等取人偏向,坚决克服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倾向。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要抵制这种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行为。

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能搞家长制,要求别人唯命是从,特别是不能要求下级办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下级应该抵制上级领导干部的这种要求并向更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报告,不应该对上级领导干部无原则服从。规范和纯洁党内同志交往,领导干部对党员不能颐指气使,党员对领导干部不能阿谀奉承。

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必须既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又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真诚关爱,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大胆作为。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或夸大错误程度对干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践行正确政绩观,发扬钉钉子精神,力戒空谈,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做到守土尽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无私无畏,做到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险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党的各级组织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对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的干部要严肃批评,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依纪依法处理。

  九、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必须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

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增强党的意识,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任何党员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要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三会一课”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每个党员都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党费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

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随机参加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中央政治局带头开好民主生活会。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或除名。

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不懈把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用好。

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坚持“团结——批评——团结”,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决不能把自我批评变成自我表扬、把相互批评变成相互吹捧。

党员、干部必须严于自我解剖,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认真整改。对待批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搞无原则的纷争。

批评必须出于公心,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坚决反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庸俗哲学和好人主义,坚决克服文过饰非、知错不改等错误倾向。

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各种不同意见都必须听取,鼓励下级反映真实情况。党内工作会议的报告、讲话以及各类工作总结,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检查指导工作,既要讲成绩和经验,又要讲问题和不足;既要注重解决问题,又要从问题中反思自身工作和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以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示范行动引导党员、干部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思想顾虑。把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

  十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

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增强监督意识,既履行监督责任,又接受各方面监督。

党内监督必须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加强自律、慎独慎微,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在行使权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可以行使的权力按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下级组织不能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能行使。

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

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坚持授权者要负责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强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公文%^@众号#&]

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必须依纪依法进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严格依纪依法按程序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或受指使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十二、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必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考验,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自觉远离低级趣味。

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公仆,没有搞特殊化的权利。中央政治局要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带头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禁止违反财经制度批钱批物批项目,禁止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财物,禁止违反规定提高干部待遇标准。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组织。

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拒腐蚀、永不沾,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党的各级组织要担负起反腐倡廉政治责任,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全党一起动手。各级党委(党组)要全面履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领导责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体系,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深入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宣传教育,把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列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的各级组织要强化对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的指导监督检查,各级组织部门和机关党组织要加强日常管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各种行为。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要从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做起。高级干部要清醒认识自己岗位对党和国家的特殊重要性,职位越高越要自觉按照党提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越要做到党性坚强、党纪严明,做到对党始终忠诚、永不叛党。制定高级干部贯彻落实本准则的实施意见,指导和督促高级干部在遵守和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上作全党表率。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全党要坚持不懈努力,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享公众&]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文思&#*@]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众#]

 

[组织工作日常&~*#@众号]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文思&^#%@]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和运行,提高党的工作机关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党的工作机关。

  党委直属事业单位、设在党的工作机关或者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法规和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产生和运行,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党的工作机关开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二)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

  (三)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和机关工作活力;

  (四)坚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党的各项工作协调一致、协同推进;

  (五)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依照党章党规履行职责;

  (六)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支持同级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应当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党的工作机关可以与职责相近的国家机关等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仍由党委主管。

  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的事项,可以交由现有工作机关牵头协调或者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解决的,不另设常设办事机构。

  第六条党中央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党中央审批决定。

  地方党委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程序由本级党委讨论决定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七条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和决策形式是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一般由正职、副职、派驻纪检组组长或者纪工委书记及其他成员组成。

  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职数,根据工作需要和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党的工作机关正职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的,可以设常务副职,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不设正职领导助理,一般不设秘书长。确有必要时,经党中央批准,党中央职能部门可以设秘书长。

  第八条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党的工作机关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配备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党的工作机关应当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其职责一般依据党章党规确定,具体职责由有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予以明确。

  应当由党委履行的职责,党委不得将其授予工作机关。

  第十一条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委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二)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按照规定制发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三)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服务;

  (四)抓好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对本单位群团工作的领导;

  (五)承办党委和上级工作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党委办公厅(室)是党委的综合部门,负责推动党委决策部署的落实,按照党委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承担党委运行保障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党委职能部门是负责党委某一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工作。

  第十四条党委办事机构是协助党委办理某一方面重要事务的机构,一般是指党委为加强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议事协调机构的综合性服务工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特定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党委派出机关是党委为加强对特定领域、行业、系统领导而派出的工作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代表党委领导该领域、行业、系统的工作。

  第十六条党的工作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始终保持对党的事业、对党中央的绝对忠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在守纪律、讲规矩方面作出表率。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勇于探索实践,善于总结工作规律,不断提高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履职尽责本领。

第四章决策与执行

  第十七条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本机关重大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党的工作机关应当通过召开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上级和本级党委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讨论贯彻执行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相关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决定本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审议向党中央或者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工作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部署本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第十九条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由党的工作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对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领导班子决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组织推进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研究讨论专项工作。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由部长(主任、书记)或者委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和有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参加。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不得代替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三条党的工作机关接受党委的全面监督,每年至少向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对党的工作机关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本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的工作机关有权撤销或者变更。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党委直属机关纪工委以及机关纪委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述德,接受组织监督。

  第二十五条党委应当定期对所属工作机关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六条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科学编制党的工作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审批后,以党委文件或者党委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发布。

  第二十八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领导体制

  第六条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八条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二十九条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条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三条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审理

  第三十九条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条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

  第四十三条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一条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公文~@%公众&#]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七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年12月)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规定要求: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2012年5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三条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 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

  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 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

  第二十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内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七条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六)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党派、团体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七)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

  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九)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第八条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统战部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支持配合外事、对台、侨务、港澳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第十条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章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一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三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地方党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式:

  (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

  (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

  (三)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四)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协调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

  (五)完善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六)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合党校的作用。

 

第四章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八条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五章民族工作

  第十九条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十条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民族地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六章宗教工作

  第二十二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四条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五条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

  第二十六条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帮助提高议政建言水平。

  (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各类商会党组织组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

  (一)工商联应当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工商联党组书记由统战部副部长担任。

  (三)工商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工商联代表大会、执委会、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工商联主席工作,发挥党外干部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联机关干部。

  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工商联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对所属商会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八章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九条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意识,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第三十条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第三十一条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归侨和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及和平统一大业,推进全球反“独”促统活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第三十二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海外联谊会等统一战线团体,在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九章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三十四条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

  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三十五条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及境外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三十七条省、市两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三十八条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然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文史研究馆馆员应当以党外代表人士为主体,参事室中共党员参事不超过3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人员。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条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四十四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

  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

 

 

 

 

 

 

 

 

 

 

 

 

 

 

 

 

 

 

 

 

 

[组织工作日常#^~&%]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六)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七)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

  第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第八条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党的地方委员会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九条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

  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和决策

  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二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六章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上级党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部门参与。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1996年4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

 

[组织工作日常^*众号@~#]

 

 

 

 

 

 

 

 

 

 

 

 

 

 

 

 

 

 

 

[组织工作日常*%~&#]

 

 

[*#~文思@%]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组织工作日常公@%^众号#&]

[公文思#享公%@众号&~]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6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 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 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十九条 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条 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八)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三十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第三十一条 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三十三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三十四条 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三十七条 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公文思@%~#众号*]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6年8月)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二、深化日常了解。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深入了解干部的日常品行和表现,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通过调研、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渠道,及时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多与干部谈心谈话,改进谈话方法,提高谈话质量,观察干部的见识见解、禀性情怀、境界格局、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健全完善日常联系通报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督导等执纪监督方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

  三、注重分析研判。充分运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根据干部一贯表现,突出对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发现线索,查找问题。根据问题线索,及时对干部进行谈话或函询,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对干部有关问题及其性质、程度等进行会诊辨析、筛查甄别,作出判断。对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要重点研判。开展经常性分析研判,党委(党组)书记应当注意听取研判情况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参加专题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干部情况。

  四、加强动议审查。规范动议主体职责权限和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合理方案,提出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选。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的要求,对领导班子优化方向、拟选拔职位资格条件和人选产生范围等进行充分酝酿,在此基础上比选择优,研究意向性人选。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重视研究不同意见,认真进行分析,对有问题疑点经核实不影响使用的,可以列为意向性人选。积极探索领导班子成员在动议环节实名推荐干部办法和差额酝酿党政正职岗位人选办法。

  五、强化任前把关。考察工作要突出针对性、增强灵活性、提高有效性,针对不同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细化考察内容,改进考察方式,力争考察结果全面、客观、准确。选好配强考察工作人员,明确考察谈话保密与承诺责任,营造讲真话的氛围,提高考察质量。根据考察对象履历、家庭关系、社会背景等情况,抓住重要行为特征,有针对性地找知情人谈话。适当拉开考察与会议讨论的时间间隔,采取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实地走访、家访等办法,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改进考察对象公示和任职前公示方式,探索扩大公示内容、范围和延长公示时间,充分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强化审核措施,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前移审核关口,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对那些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撑腰鼓劲、大胆使用。

六、严格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等各项监督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常性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实行责任追究。要逐一检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干部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影响使用,但由于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干部“带病提拔”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通报。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是保证选贤任能、纯洁用人风气的重要举措。近些年来,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选人用人监督,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违规用人问题仍时有发生,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屡禁不止,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日前,中央颁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这既是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章程,也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依据。为了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明组织纪律,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保证《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执行,经中央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不折不扣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有规必依、执规必严。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严禁跑风漏气,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严格把好人选廉政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要严格考察人选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对人选对象,要认真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进行核实,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要严格干部档案审核,对人选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档案信息要仔细核查,不得放过任何疑点。对干部任职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要按规定认真调查核实,没有查清之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三、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论是集中换届还是日常干部选拔任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那些搞不正之风的人不仅捞不到好处,而且受到严厉惩处。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健全完善“12380”综合举报受理平台,坚持和完善立项督查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认真查核、严肃处理。加大违规用人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四、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对一个地方和单位连续发生或大面积发生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的,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必须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的责任,严肃追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为开展倒查、追究问责提供依据。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为主要内容,加强选人用人工作监督检查,着力检查程序是否合规、导向是否端正、风气是否清正、结果是否公正。要强化重点检查,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举报反映多的地方和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深化巡视检查,充分发挥巡视对选人用人的监督作用;开展普遍检查,每3至5年分级分类对所有有用人权的单位全面检查一遍。要注重事前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任用事项一律无效,防止出现违规破格提拔干部、任人唯亲、借竞争性选拔变相违规用人等问题。要加强结果监督,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离任检查等制度,有效规范选人用人行为。

六、组工干部要坚持公道正派,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干部监督机构要具体负责监督任务的组织实施,干部工作机构要结合自身职责做好有关监督工作。干部考察组要履行“一岗双责”,既做好考察工作,又监督用人风气。组工干部要切实增强党性,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严格按党的政策办事、按规章制度办事、按组织程序办事,带头维护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坚决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一律清除出组工干部队伍。

 

 

 

 

 

 

 

 

 

 

 

 

 

 

 

 

 

 

 

 

 

 

 

 

 

 

 

 

 

 

★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年3月)

 

  为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切实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学风,按照《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干部管理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对参训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二、干部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

  三、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四、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于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五、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六、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七、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通报批评。

  八、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在校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对结(毕)业后的学员,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九、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主办单位领导人员责任。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切实抓好学员管理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学员在校期间的主要表现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对重点培训班次要派专人跟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校规校纪,从紧安排教学,从严要求学员,教育引导教师、班主任、组织员等做好学员的服务和管理。干部所在单位要支持和鼓励干部参加学习培训,不安排工作,不派人看望,为干部集中精力搞好学习创造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本规定的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中央组织部将适时检查本规定落实情况。

 

 

 

 

 

 

 

 

 

 

 

 

 

 

 

 

 

 

★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年12月)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 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监察部,2013年10月)

 

  第一条 为贯彻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

  (六)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七)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参与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参加监察机关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工作;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四)参与宣传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五)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办理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监察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参加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四)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

  (六)受监察机关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五)参加监察机关组织的活动,承担监察机关交办的工作;

  (六)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七条 聘任特邀监察员的程序:

  (一)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报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监察机关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任特邀监察员人选;

  (四)监察机关函告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并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五)特邀监察员聘任后,向社会公布特邀监察员名单。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在监察机关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聘用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

  特邀监察员聘用期满自然解聘。

  特邀监察员最多连续聘任两届。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四)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察员的,应当由本人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拟解聘特邀监察员人选及解聘意见由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监察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特邀监察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聘任时会同有关部门考察的,还应当通知有关部门。

  解聘特邀监察员决定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日常工作由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负责,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计划,安排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

  (二)通过与特邀监察员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定期向特邀监察员寄送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四)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特邀监察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设立特邀监察员工作专项经费。特邀监察员参加监察机关工作或者活动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侵犯特邀监察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特邀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监察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4日监察部发布的《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同时废止。

 

★严禁干部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节选,2014年1月)

 

  第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各自工作,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都要按照中央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意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

  第二,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纪律建设,持之以恒纠正“四风”。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坚决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到私人会所活动、变相公款旅游问题。重点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各种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第四,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抽查核实。

第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用铁的纪律打造纪检监察队伍。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创新组织制度,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组织、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探索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刚正不阿、铁面执纪,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历史使命。

 

 

 

 

 

 

 

 

 

 

 

 

 

 

 

 

 

 

 

 

 

 

 

 

 

 

 

★盯“四风”问题新形势新动向,坚决查处公款吃喝、旅游和送礼等问题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节选,2015年1月)

  第一,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强化对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纪律是党的生命,纪律建设就是治本之策。我们党是肩负着历史使命的政治组织,必须有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政治规矩,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要求自己。守纪律是底线,守规矩靠自觉。我们党决不容忍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决不允许自行其是、阳奉阴违。要强化对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抓紧修改党风廉政建设党规党纪和相关法律,保证党内监督权威、有效。

  第二,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组织和制度创新。实行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制度,制定实施省区市、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围绕“四个着力”,聚焦突出问题,创新方式方法,深入开展专项巡视,提高频次、机动灵活,扩大巡视覆盖面。对已巡视过的地方或部门开展回头看。今年要加大对国有企业的巡视力度,实现对中管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巡视全覆盖。加强派驻监督,新设8家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完成对保留派驻机构的改革和调整,实现派驻全覆盖。

  第三,深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要巩固成果,推动地市一级和国有企业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锲而不舍、狠抓节点、扩大成果。紧盯“四风”问题新形式新动向,坚决查处公款吃喝、旅游和送礼等问题。加强对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公务接待、公车配备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列入纪律审查重点,对顶风违纪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党委、纪委进行问责。以优良党风带动民风社风,倡导时代新风。

  第五,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突出纪律审查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中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侵吞国有资产,买官卖官、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行为作为审查重点,对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必须纳入依规惩处的重点内容。加大对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力度。

  第六,加强国际合作,狠抓追逃追赃,把腐败分子追回来绳之以法。健全追逃追赃协调机制,强化与有关国家、地区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突破重大个案,形成威慑。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推动落实《北京反腐败宣言》,做好防逃工作,布下天罗地网。

第七,落实监督责任,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坚决克服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对尸位素餐、碌碌无为的干部,该撤换的撤换、该调整的调整。对不敢抓、不敢管,监督责任缺位的坚决问责。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严肃查处跑风漏气、以案谋私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

 

 

 

 

 

 

 

 

 

 

 

 

[公文思~@*%&众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节选)

(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年10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和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公文思%@享公众^*#]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2007年5月29日)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执行中应注意区分前款所列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十、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3月)

 

  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相对不足是我国基本国情,我国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但受讲排场、比阔气、爱面子等不良风气影响,加之相关监管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食品浪费现象广泛存在,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既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深入推进反对食品浪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国内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以公务用餐文明引领社会消费文明。公务活动用餐要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积极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主要提供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品,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原则上实行自助餐。严禁党政机关向企事业单位转嫁公务活动用餐费用,严禁以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宴请或大吃大喝。公务活动用餐费支付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设立“小金库”,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用餐预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时要列出公务活动用餐费支出。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公务活动用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明确公务接待工作餐费报销规范。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将业务招待项目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重要事项强化管理。

  二、推进单位食堂节俭用餐

  单位食堂应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合理搭配菜品,注重膳食平衡。条件具备的地方实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多供应小份食品,方便用餐人员适量选取。在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适量取餐。建立食堂用餐人员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安排专人负责食堂巡视检查,对浪费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党政机关食堂反对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教育、卫生计生、国资、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要指导推动学校、医院、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等加快建立健全食堂节约用餐制度。各地区要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食堂反对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对存在严重浪费行为的单位进行通报。

  三、推行科学文明的餐饮消费模式

  鼓励餐饮企业积极发展大众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推行商务餐分餐制,发展可选择套餐,多提供小份菜。倡导一料多菜、一菜多味,物尽其用,避免浪费食材。餐饮企业要积极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宣传画或提示牌,菜单上应准确标注菜量,按营养均衡的要求配置不同规格盛具,餐前引导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鼓励家庭按实际需要采购食品,倡导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用餐。商务部门要制定餐饮业服务规范,加快建立健全餐饮业标准体系,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餐饮企业反对食品浪费工作奖惩制度。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餐饮企业提供符合膳食平衡要求的食品。工商部门要指导各级消费者协会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节俭消费理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推动餐饮企业加大反对食品浪费工作力度。旅游部门要强化旅游星级饭店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中反对食品浪费的要求,并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制定行规行约,引导餐饮企业转变经营理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四、减少各环节粮食损失浪费

  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消费等环节管理,有效减少损失浪费。粮食部门要全面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扩大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实施范围,抓紧组织修复危仓老库;切实解决粮油过度加工问题,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在粮食流通各环节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消费等环节损失浪费情况调查,出台节粮减损具体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粮食运输管理,运输企业不得承运包装不达标的粮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继续支持粮食收储运设施的建设改造,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断改善加工条件,积极推广使用食品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质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改制定粮油加工、转化和食品包装等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设定保质期限,鼓励企业对预包装食品按照消费者不同需求采用不同大小的包装规格。科技部门要组织开展食品包装新技术研发,提高食品保质技术水平。商务部门要规范餐饮企业和食品批发零售企业促销活动,鼓励食品经营企业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的前提下打折销售临近保质期的食品。

  五、推进食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餐饮企业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要按规定交由具备条件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置或进行就地资源化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对厨余废弃物进行堆肥等资源化利用。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废弃物和商场、超市过期食品等,要交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回收处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餐厨废弃物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条例,研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收费制度,加大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的支持和相关技术研发推广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打击违法收集、运输、加工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犯罪活动。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情教育,宣传我国粮食生产供应情况,积极倡导合理、健康的饮食文化,大力破除讲排场、比阔气等不良风气,促进反对食品浪费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宣传部门要加大反对食品浪费宣传报道力度,弘扬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加强公益广告宣传。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反对食品浪费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粮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每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编辑出版爱粮节粮科普读物,做好“节约一粒粮”公益宣传,组织开展爱粮节粮先进单位和示范家庭创建活动。教育部门要加大学校反对食品浪费教育工作力度,组织开展中小学生节约粮食体验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面向职工、青少年、妇女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养成节约习惯。

  七、健全法律法规

  积极推进反对食品浪费工作法制化进程。国务院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推动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法规建设,加快推进粮食法立法进程,建立有利于促进粮食节约的法律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节约减损作出规定,明确奖惩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反对食品浪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八、加强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整体部署反对食品浪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好经验好做法进行通报表扬并积极推广。监察部门对已在餐饮企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地区,要采用信息化手段逐步与税控收款机系统衔接,组织对餐饮企业、宾馆饭店等进行暗访,对大额餐饮发票适时开展抽查,严肃查处公款浪费案件;对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用公款相互宴请等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实行问责。建立食品浪费行为举报投诉制度,相关举报纳入监察部门案件受理范围。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消费电子监控平台,各单位对未在平台备案的公款消费不予报销;指导企业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对企业报销用餐费用行为进行规范。审计部门要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税务部门要及时查处餐饮企业开发票时将餐费开成非餐费的违法行为,防止餐饮企业将大额用餐费用分割成小额发票的行为,对定点饭店,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取消其定点资格。粮食部门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加工等环节中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导致粮食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接待工作用餐的监督检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组织开展反对食品浪费志愿者行动,积极劝说制止浪费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可报告有关部门查处,对公款浪费行为及时向监察机关报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推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反对食品浪费工作,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0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现就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务用车一直实行实物供给制度,对保障公务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传统公务用车制度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车辆配备范围过大、运行管理成本偏高、公车私用等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对此反映强烈。为解决公务用车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专门作出部署,强调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进行了积极改革探索,为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

  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顺应民意、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迫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改革步伐。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积极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创新制度、分类保障。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统筹协调、政策配套。妥善处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

  3.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制定改革实施方案,中央和国家机关先行示范,地方党政机关加快实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

  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用2至3年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切实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本意见研究确定。

  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备车辆;对保留的必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用车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与年薪制、岗位津贴及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统筹考虑、相互衔接。

  (二)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各级党政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简化档次的要求,确定本地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允许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统筹资金使用须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制定。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补贴标准差距不宜过大,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不同地区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同一市(地、州、盟)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地方补贴标准层级划分可不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层级完全对应。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补贴标准按属地化原则参照所在地区标准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未聘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参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要依法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四)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

  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要制定处置办法,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参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车辆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减少车辆闲置浪费,过渡期由各地确定,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

  四、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和保障制度

  (一)加强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机要通信、应急等车辆要充分考虑不同部门的工作差异,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备,保障到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优化配置相关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鼓励各地建立跨部门综合性执法用车平台。进一步精简地方公务用车管理机构。

  (二)完善财务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三)加强公务用车监督检查

  把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探索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五、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责任。中央和地方分别建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制,负责落实各项改革任务,确保改革扎实稳步推进,既要改成,更要改好。

  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牵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深入调查研究,细致统计测算,周密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启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改革任务。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要按本意见进行规范。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切实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舆论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阐释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些部门和地方也制定了相关规章规定和地方性法规。近年来,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要看到,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现象仍较普遍,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危害公共环境和公众健康,而且损害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二、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同时,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要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四、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各级党政机关要动员本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五、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公文思&#*@^]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

  (五)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七)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二)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

  (四)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

  (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

  (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

  (六)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

  (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

  (三)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四)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第十三条 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9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2014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

  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八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中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四)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六)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九条两办《规定》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部门、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

  (六)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

  (七)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八)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九)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本地区财政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十)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

  (十一)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以及依照宪法、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情况;

  (十二)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三)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四)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审计评价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八条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二十条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

  (三)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四)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五)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六)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八)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九)专业机构的意见;

  (十)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十一)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选择设定评价指标,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评价指标应当简明实用、易于操作。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审计评价依据,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确定评价标准,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二十四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两办《规定》第三十七条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五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条两办《规定》第二十七条所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部门或者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五条两办《规定》第二十八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三十九条组织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在对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四)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

  (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二)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

  (三)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七章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

  第四十五条各地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领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以由同级党委或者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十六条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设立办公室。同时设立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地方,应当合并成立一个办公室。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应当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担任。

  第四十七条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四十八条各地可以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和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按照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四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组织部门等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组织部门等根据审计机关的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

  第五十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委托审计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共同议定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同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操作办法。

  第五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组织方式,统筹安排审计力量,逐步实现对审计计划、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文书报送、审计结果利用等的统一管理。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以往审计成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

  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审计机关提请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助时,应当由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负责联系和协调。

  第五十五条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或者根据党委、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可以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七条对本细则未涉及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两办《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两办《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审计署2000年12月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审办发〔2000〕121号)同时废止。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财行324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2017年8月19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文思@享公^~众号%]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文思%享公~@*]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文%^&~*]

 

 

 

 

 

 

 

九、一些评优参考

“党员先锋示范岗”评选标准

1、共产主义信念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

2、带头自觉学习时事政治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及业务知识。结合自身思想和工作实际,经常撰写读书笔记、心得体会。

3、树立岗位奉献精神,结合岗位目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模范执行单位制度,带头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和岗位技能锻炼,带头完成工作任务,争创一流业绩,争做本单位、本岗位的业务骨干。

4、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开展扶贫帮困活动,按支部要求做好积极分子培养工作,在党员和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5、党性观念强,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同违反党纪的现象做斗争。能时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群众中起表率作用。

 

“党员模范责任区”评选标准

1、责任区能及时贯彻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责任区内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同时也能及时反映责任区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2、在党员的示范带动下,责任区干部员工能很好地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并取得较好成绩。

3、责任区干部员工之间团结互助、人际关系和谐。党员每月一次与干部员工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倾听意见和要求,帮助困难干部员工分忧解愁,党群关系密切。

4、责任区内入党积极分子能得到很好的培养和教育。

责任区党员的职责和任务

1、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市局(公司)的各项制度、精神,调动干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做好干部员工遵纪守法教育,引导干部员工遵章守纪,维护市局(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权威。

3、组织和带领责任区员工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积极提高业务技能,不断适应岗位发展的需要。

4、主动联系群众、积极开展群众谈心活动,帮助责任区困难干部员工解决实际问题。

5、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勇于承担责任区内的各项工作,带动员工高效、优质完成各项任务。

6、介绍和传达党的各项知识,积极引导和推荐优秀员工向党组织靠拢,发现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7、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协助领导落实各项工作和任务,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8、完成支部安排的各项工作。

 

“五好班子”评选标准

一、健全创建制度:1、召开创建会议,有记录和情况通报。2、成立创建机构,编写符合工作实际的创建方案,3、开展相应主题活动,4、创建工作资料搜集齐全。

二、思想作风好:1、班子成员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过硬。2、班子每月集中学习一次,3、支部委员联系一至两名困难群众,5、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7、坚持民主评议制度。[&%公众^@*]

三、工作机制好:1、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班子运行规范,工作效能高。2、建立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4、注重团结,加强沟通交流;5、坚持党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团结协作好: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2、班子成员相互支持,精诚团结,和谐共事,富有活力。

五、发展业绩好:1、坚持科学发展观,发展思路清晰,2、工作实效显著。

六、群众反映好:1、坚持党的群众路线,2、廉洁自律,3、干部群众公认。[&@公众%^*]

 

“五好”党支部评选标准

(一)、支部班子好[组织工作日常公众%~^@#]

1、按时成立党支部,程序规范。党支部领导班子健全、各支委业务熟悉,结构合理,分工明确。

2、支部班子政治坚定,团结协作,开拓进取,作风优良。支部书记党性强,政治素质好,业务优良,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熟悉党务工作。

3、支部各项工作有安排、有总结、且有新意。

4、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支部班子成员无信访举报和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5、支部生活正常化,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组织召开支部会议和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按期召开,程序规范,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记录完整,整改效果好。按程序发展党员,兑现计划好;建立申请入党人的档案,保存完整。

6、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范。党支部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规范,基础台帐齐备,记录详实规范。

(二)、党员队伍好

1、党员尊重领导、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勤奋好学,工作主动积极,业务素质优良,表率作用好,积极支持参与改革,在各项工作中能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党员能够紧密联系群众,积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让群众得到实惠。

3、党员能积极参加本支部组织的活动和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按时参加党员教育学习。

4、在考核期内无“三不”党员(即不交党费、不过组织生活、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

5、无一名党员吸毒或参加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党员无违法乱纪行为发生。

6、在民主评议党员等教育活动中无一名不合格党员。

7、党员在各项劳动竞赛和业务技能竞赛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取得较好成绩。

8、支部书记、委员在本单位年度党员民主评议中满意度达95%以上。全体党员在本单位年度民主评议中满意度达90%以上。

(三)、制度建设好

1、坚持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每月一次组织生活会,每季度一次支部大会(或支委会),每年至少一次民主生活会。

2、坚持党支部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党支部向市局(公司)机关党委汇报工作制度和党员思想汇报制度。[公文思#~@&%]

3、坚持支部所辖范围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制,执行效果好。

4、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党员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领导干部能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能得到及时查处。

5、严格执行党支部安全责任制,效果明显;或结合实际、分工明确,建立了相应的以提高工作质量等为内容的责任制,落实效果好。

6、能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建立和完善支部改选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争先创优”制度,每年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及时开展各类活动。

(四)、思想工作好

1、党支部班子认真落实市局(公司)机关党委工作安排,支持配合,及时组织党员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和政策,有效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全年政治学习不少于7次);党支部围绕烟草行业中心任务,开展卓有成效的支持、配合和有力的保障工作,效果良好。

2、按照市局(公司)机关党委要求,积极做好本单位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坚持开展“争先创优”、“党员先锋示范岗”和“党员模范责任区”活动。

3、积极为干部员工办实事好事,党员联系群众好,干部员工队伍稳定。

4、实行民主管理,党务公开制度执行好,透明度高,无不良反映。

(五)、发挥作用好[组织工作日常#^@~&众号]

1、党支部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团结带领党员干部,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各项业务工作。

2、各项主要考核指标排在市局(公司)各支部前列。党支部敬业爱岗、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工作热情高,效果好,在日常工作中无不良反映。

党建工作、业务工作两手抓,成效大。能针对支部特点和实际以及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得当,得到群众拥护。

3、开展“创岗建区”活动,效果好。

4、加强对所辖范围的工会、共青团的领导,定期研究群团工作,工会、共青团能独立的依法开展各项工作,成绩显著,干部员工满意度高。

5、工作有创新、有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

 

“先进党支部”评选标准

党支部组织健全;班子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能够认真执行党的组织、生活、监督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党内组织生活,较好地发挥制度的规范约束和监督保障作用,党建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到位;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好;

按照党的作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加强党员的作风建设,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围绕市局(公司)中心任务开展党支部工作,积极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使本单位工作取到显著成绩;

坚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支部党员中没有违法违纪现象,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重视党的组织发展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培养和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坚持标准,积极慎重发展党员。

严格地要求和管理党员,有良好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氛围,组织生活效果好、质量高,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本支部的党员没有重大违纪行为。

支部成员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乐于奉献,以身作则,在干部员工中有较高威信,圆满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与基层工会、团支部等组织联系密切,积极指导、支持其开展工作。

 

“优秀党支部书记”评选标准

认真学习党的知识,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献身烟草事业;

热爱支部工作,能及时掌握党员和广大干部员工的思想动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党员树立并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增强政治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

自觉做到“八荣八耻”,带领干部、党员和干部员工开拓创新,艰苦奋斗,政绩突出,深受干部员工拥护;

工作能力较强,思想敏锐,勇于创新。积极带领支部党员认真组织开展各类活动,成效显著,党员素质得到提高。模范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发挥较好,在党员和广大干部员工中有较高威信。

坚持实事求是,讲实情,办实事,密切联系群众,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和埋头苦干的工作态度,勤政为民、清正廉洁。在基层班子中较好地发挥了指挥、组织、协调作用,是大家公认的“好班长”。

担任党支部书记工作的时间一般在半年以上,所在党支部被评为先进党支部。

 

“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标准

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党务工作,钻研党建业务,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能够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有勇于开拓、锐意进取和求真务实的精神;

党性强,作风正,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同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和民族分裂主义、非法宗教活动作坚决斗争;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秉公办事,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能够团结和带领同志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务实进取的精神,做好本单位党的工作,成绩显著,事迹突出,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优秀共产党员”评选标准

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单位各项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投身烟草事业,在干部员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党性强,作风正,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危害集体、群众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团结同志,顾全大局,能正确处理公与私、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助人为乐,有良好的道德风尚。

密切联系群众,工作求真务实,注重效率,热心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

较好地完成了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布置的各项任务。

 

 党支部建设示范点考评办法

1、考评组织:市局(公司)机关党委及党建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小组,负责所属党支部开展创建“党支部建设示范点”活动的考评工作,并指导各单位、支部的考评工作。

  2、考评时间:市局(公司)机关党委及党建工作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督促、检查,每年进行一次考评。

  3、考评方式:考评按照听、查、评、定的方法步骤进行。听:即听取各党支部开展创建活动情况汇报;查:即查阅党支部建设各项基础资料;评:即召开党员、群众座谈会进行测评;定:即在听、查、评的基础上,根据党支部建设示范点考核内容及标准,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评定成绩。党支部建设示范点考核实行百分制。考评分在90分以上的,方可列为“党支部建设示范点”。

  4、考评内容及标准:

项目

考评内容及标准

分值

自评分

考评分

支部班子坚强

20

1、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4分)

4

 

 

2、支部班子建设的各项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建设三项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制度、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3

 

 

3、支部班子成员政治强,作风实,善经营,会管理,联系群众。能有效地参与生产经营的决策,整体功能得到发挥。两年内获得过市级或以上党委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5

 

 

4、支委会按时换届选举,及时增补委员,班子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

 

 

5、党支部书记党性强,表率作用好,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参加过岗位能力培训,并达到职务标准

3

 

 

6、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责任制落实到位,保证监督有力,班子成员没有以权谋私和违法违纪现象

3

 

 

党员作用突出

25

1、党员都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认真学习实践党和国家领导人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6

 

 

2、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是本单位、本部门的技术尖子、营销能手、业务骨干、管理行家和遵纪守法的带头人,在关键岗位和急难险重任务中模范作用突出

8

 

 

3、受市级或以上单位表彰的各类先进人物中,党员所占比例达到80%以上

5

 

 

4、党员先锋工程活动中,党员受到市级或以上单位党委表彰的比例要达到党员总数的20%以上

6

 

 

服务保证有力

25

1、党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上级机关的指令在本单位、支部能够得到正确贯彻落实

5

 

 

2、本单位、支部各项工作部署、业务指标能顺利完成,各项工作均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

8

 

 

3、党员先锋工程活动中,单项工作受到党委表彰

4

 

 

4、建立健全了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机制和制度,党务公开得到落实,民主气氛活跃

3

 

 

5、熟悉、掌握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市局(公司)目标的实现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3

 

 

6、工会、共青团组织创造性开展工作成效明显

2

 

 

思想工作活跃

10

1、党政工团组织能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有骨干队伍,有工作制度,有实施规划,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全员覆盖网络

3

 

 

2、思想教育和宣传鼓动工作有力,员工队伍稳定,学习空气浓厚,创建学习型员工队伍成效显著

5

 

 

3、本单位、支部两年内获得过处市级或以上表彰的先进党务工作单位(人员)称号

2

 

 

基础工作扎实

20

1、“三薄一册”基础资料齐全,记录规范

2

 

 

2、“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好,支部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召开率100%;党课坚持率100%

2

 

 

3、支委班子组织生活会能按期召开,质量较高

2

 

 

4、每年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正常坚持,党员参评率95%以上,党员评定格次符合实际

2

 

 

5、党内主题活动鲜明。党员先锋模范责任岗、党支部建设示范点等活动有部署、有措施,定期评比效果好

4

 

 

6、申请入党人数和积极分子队伍稳定,质量较高。入党申请人占非党员工比例达到30%以上;入党积极分子占入党申请人比例达到50%以上

2

 

 

7、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制度,发展党员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4

 

 

8、每年发展党员中,35岁以下青年达到75%以上

2

 

 


“五好党支部”考核评比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扣分

实得分

(20)

1、组织健全。及时成立党支部,程序规范,党支部每届任期2年。班子成员出现缺额,应及时进行调整充实,届中调整支部书记应由支委会在支委中补选或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增补委员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5

组织不健全扣2分;程序不规范扣1分;班子成员缺额未增补扣1分,增补不规范扣1分。

 

 

2、班子配备。支部落实“一岗双责”,班子成员配备符合规定。支委会一般设委员3-5人,设书记1人。

5

班子成员配备不符合规定扣2分;未按要求设委员扣1分。

 

 

3、班子建设。党支部班子政治坚强,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凝聚力、战斗力强,充分发挥了战斗堡垒作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支部书记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正确处理业务工作与党建工作的关系。

5

党支部班子团结、协作不好扣2分;凝聚力、战斗力不强、支委不履行职责扣1分;未按时召开支委会扣1分。

 

 

4、熟悉党务工作。熟悉支部工作的基本内容和方法;认真履行支部职责;群团组织健全,工作开展规范。

5

业务不熟练扣2分;履行职责不积极、工作不规范扣2分;群团组织不健全或未按时改选扣1分。

 

 

(30)

1、党建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执行严格。

3

制度不健全扣1分;执行不力扣2分。

 

 

2、党的工作报告制度:每年至少向党员和上级党组织分别报告1次工作。

3

未向党员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不得分。

 

 

3、“三会一课”制度:至少每月1次支委会,1季度1次支部大会,1月1次党小组会,1年2次党课

3

无制度扣1分;每缺1次扣0.5分;无记录扣1分。

 

 

4、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积极参加双重民主(组织)生活会。

3

未召开组织生活会不得分;无制度扣1分;无记录扣1分。

 

 

5、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1次,民主评议有记载,手续完善,工作有总结。

3

无制度扣1分;无总结扣1分;无记载扣1分。

 

 

6、党内监督制度:对党员监督到位,半年检查1次党员遵纪守法情况。

3

无制度扣1分;检查缺1次扣0.5分。

 

 

7、党员谈话提醒制度:发现违纪苗头、不廉洁行为、需要提醒注意的问题等及时谈话提醒。

3

无制度扣1分;未及时谈话提醒扣1分。

 

 

8、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年初有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严格执行发展党员程序,3个月内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党员发展工作质量好。

6

发展党员质量不高不得分;未按程序发展扣2分;上报材料超3个月扣2分;上报材料不齐或页面不整洁扣2分。

 

 

9、积极参加上级党组织组织的会议、活动。

3

参加会议、活动缺席1次扣1分。

 

 

(15)

1、加强党员教育,学习有计划、有安排,认真完成上级部署的学习任务,学习时间、内容、资料有保证,并注重实效。党员牢固树立了宗旨意识,风气正。

3

学习制度不健全扣1分;无学习计划扣1分。

 

 

2、思想政治教育经常化,形式和内容有创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性强,半年分析1次党员干部员工思想状况,并做好记录。

3

思想状况分析缺1次扣1分;无记录扣1分。

 

 

3、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好事、实事,干部员工队伍稳定;“扶贫帮困”成效明显。

3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不参与扶贫帮困活动扣1分;活动无计划、无组织、无实效扣2分。

 

 

4、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实行民主管理,党务公开制度执行好,透明度高,无不良反映。

3

未实行党务公开扣2分,民主管理不理想,群众有不良反映,发现一次扣1分。

 

 

5、积极开展“争先创优”、“党员先锋示范岗”和“党员模范责任区”活动,活动有规划、有记录。

3

活动开展不积极,无计划扣2分,活动无成效扣1分。

 

 

(15)

1、坚持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能积极参加本支部组织的活动和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按时参加党员教育学习。

3

学习和其他活动缺1次扣0.5分。

 

 

2、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开展工作,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工作主动积极,业务素质优良,在各项工作中能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

有旷工行为每人次扣0.5分。

 

 

3、实行党员目标管理,党员每月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支部无“三不”党员。

3

有“三无”党员不得分,党员不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每人扣0.5分。

 

 

4、党员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

领导干部有违纪违法行为每人次扣1分;党员干部违纪违章行为每人次扣0.5分。

 

 

5、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和有关廉政建设要求,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3

无责任制扣1分,执行不力扣1分。

 

 

(20)

1、发挥组织优势,团结带领党员、干部,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各项业务工作。

4

未完成目标任务视情况酌情扣分。

 

 

2、党建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创造、有特色、有成效。

4

无计划扣1分;无总结扣1分;未完成任务视情况酌情扣分。

 

 

3、党员敬业爱岗、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在工作的岗位上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能力无不良反映。

4

党员干部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扣2分,模范作用不好扣2分。

 

 

4、对所辖范围的工会、共青团能有效领导,定期研究群团工作,工会、共青团能独立的依法开展各项工作,成绩显著,干部员工满意度高。

4

对工会、共青团领导不利,导致工会、共青团不依法履行职责酬情扣分。

 

 

5、工作有创新、有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

4

无精神文明建设相关资料扣2分,发生违反精神文明建设事件,出现一起扣1分。

 

 

 

 

 

 

 

 

 

 

 

 

 

 

 

 

 

 

 

 

 

 

 

党员责任区工作量化考核细则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扣分

实得分

(20)

1、组织健全。及时成立党支部,程序规范,党支部每届任期2年。班子成员出现缺额,应及时进行调整充实,届中调整支部书记应由支委会在支委中补选或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增补委员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5

组织不健全扣2分;程序不规范扣1分;班子成员缺额未增补扣1分,增补不规范扣1分。

 

 

2、班子配备。支部落实“一岗双责”,班子成员配备符合规定。支委会一般设委员3-5人,设书记1人。

5

班子成员配备不符合规定扣2分;未按要求设委员扣1分。

 

 

3、班子建设。党支部班子政治坚强,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凝聚力、战斗力强,充分发挥了战斗堡垒作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支部书记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正确处理业务工作与党建工作的关系。

5

党支部班子团结、协作不好扣2分;凝聚力、战斗力不强、支委不履行职责扣1分;未按时召开支委会扣1分。

 

 

4、熟悉党务工作。熟悉支部工作的基本内容和方法;认真履行支部职责;群团组织健全,工作开展规范。

5

业务不熟练扣2分;履行职责不积极、工作不规范扣2分;群团组织不健全或未按时改选扣1分。

 

 

(30)

1、党建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执行严格。

3

制度不健全扣1分;执行不力扣2分。

 

 

2、党的工作报告制度:每年至少向党员和上级党组织分别报告1次工作。

3

未向党员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不得分。

 

 

3、“三会一课”制度:每月1次支委会,1季度1次支部大会,1月1次党小组会,1年1-2次党课

3

无制度扣1分;每缺1次扣0.5分;无记录扣1分。

 

 

4、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积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3

未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不得分;无制度扣1分;无记录扣1分。

 

 

5、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1次,民主评议有记载,手续完善,工作有总结。

3

无制度扣1分;无总结扣1分;无记载扣1分。

 

 

6、党内监督制度:对党员监督到位,半年检查1次党员遵纪守法情况。

3

无制度扣1分;检查缺1次扣0.5分。

 

 

7、党员谈话提醒制度:发现违纪苗头、不廉洁行为、需要提醒注意的问题等及时谈话提醒。

3

无制度扣1分;未及时谈话提醒扣1分。

 

 

8、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年初有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严格执行发展党员程序,3个月内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党员发展工作质量好。

6

发展党员质量不高不得分;未按程序发展扣2分;上报材料超3个月扣2分;上报材料不齐或页面不整洁扣2分。

 

 

9、积极参加上级党组织组织的会议、活动。

3

参加会议、活动缺席1次扣1分。

 

 

(15)

1、加强党员教育,学习有计划、有安排,认真完成上级部署的学习任务,学习时间、内容、资料有保证,并注重实效。党员牢固树立了宗旨意识,风气正。

3

中心组学习制度不健全扣1分;无学习计划扣1分。

 

 

2、思想政治教育经常化,形式和内容有创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性强,半年分析1次党员干部员工思想状况,并做好记录。

3

思想状况分析缺1次扣1分;无记录扣1分。

 

 

3、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好事、实事,干部员工队伍稳定;“扶贫帮困”成效明显。

3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不参与扶贫帮困活动扣1分;活动无计划、无组织、无实效扣2分。

 

 

4、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实行民主管理,党务公开制度执行好,透明度高,无不良反映。

3

未实行党务公开扣2分,民主管理不理想,群众有不良反映,发现一次扣1分。

 

 

5、积极开展“争先创优”、“党员先锋示范岗”和“党员模范责任区”活动,活动有规划、有记录。

3

活动开展不积极,无计划扣2分,活动无成效扣1分。

 

 

(15)

1、坚持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能积极参加本支部组织的活动和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按时参加党员教育学习。

3

学习和其他活动缺1次扣0.5分。

 

 

2、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开展工作,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工作主动积极,业务素质优良,在各项工作中能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

有旷工行为每人次扣0.5分。

 

 

3、实行党员目标管理,党员每月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支部无“三不”党员。

3

有“三无”党员不得分,党员不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每人扣0.5分。

 

 

4、党员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

领导干部有违纪违法行为每人次扣1分;党员干部违纪违章行为每人次扣0.5分。

 

 

5、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和有关廉政建设要求,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3

无责任制扣1分,执行不力扣1分。

 

 

(20)

1、发挥组织优势,团结带领党员、干部,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各项业务工作。

4

未完成目标任务视情况酌情扣分。

 

 

2、党建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创造、有特色、有成效。

4

无计划扣1分;无总结扣1分;未完成任务视情况酌情扣分。

 

 

3、党员敬业爱岗、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在工作的岗位上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能力无不良反映。

4

党员干部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扣2分,模范作用不好扣2分。

 

 

4、对所辖范围的工会、共青团能有效领导,定期研究群团工作,工会、共青团能独立的依法开展各项工作,成绩显著,干部员工满意度高。

4

对工会、共青团领导不利,导致工会、共青团不依法履行职责酬情扣分。

 

 

5、工作有创新、有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

4

无精神文明建设相关资料扣2分,发生违反精神文明建设事件,出现一起扣1分。

 

 

 

 

 

 

 

 

 

 

 

 

 

 

 

 

 

 

 

 

 

[公文思~%公众@^#]

 

党支部建设示范点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扣分

实得分

(20)

1、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

4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有偏差的扣1-2分;

贯彻落实上级组织部署、决议不到位扣1-2分;

 

 

2、支部班子建设的各项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建设三项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制度、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3

基层支部各项工作制度未建立或不完善的扣1-2分;

民主集中制三项制度未建立或未能有效落实的扣1-2分;

 

 

3、支部班子成员政治强,作风实,善经营,会管理,联系群众。支委班子能有效地参与生产经营的决策,整体功能得到发挥。获得过市级或上级单位党委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5

班子成员配备不符合规定扣1分;未按要求设委员扣1分;

班子团结、协作不好扣2分;凝聚力、战斗力不强、支委不履行职责扣1分;

业务不熟练扣2分;履行职责不积极、工作不规范扣2分;

 

 

4、支委会按时换届选举,及时增补委员,班子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

支委会未按时换届选举、及时增补委员扣1分;

班子成员分工不明确、责任落实差扣1-2分;

 

 

5、党支部书记党性强,表率作用好,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能肩负起支部的各项工作任务,达到职务标准

3

党支部书记业务水平差、组织能力弱、未能很好地履行职责扣1-3分;

 

 

6、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责任制落实到位,保证监督有力,班子成员没有以权谋私和违法违纪现象

3

无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及措施扣1分;

发生违纪案件扣1-2分;

对党员违纪行为不批评教育或不提处理意见的扣1分;

 

 

(25)

1、党员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认真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开展工作,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6

党员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奉献意识淡漠的扣1-2分;

思想作风上涣散,政治行动上散漫的扣1-2分;

出现政治立场不坚定或违反民族团结言论的视情节扣1-2分;

党员出现作风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扣2-3分;

 

 

2、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是本单位、本部门的技术尖子、稽私英模、营销能手、业务骨干、管理行家和遵纪守法的带头人,在关键岗位和急难险重任务中模范作用突出

8

未能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义务和权利,扣2分;

示范点党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业绩平庸,未能发挥表率作用扣1-2分;

党员工作中因个人原因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失误,视情节严重扣3-5分;

在关键岗位和急难险重任务中未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扣2分;

 

 

3、受上级表彰的各类先进人物中,党员所占比例达到70%以上

5

在上级表彰的各类先进中,党员所占比例未达到百分比要求扣5分;

 

 

4、党员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和有关廉政建设要求,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6

领导干部有违纪违法行为每人次扣1分;党员违纪违章行为每人次扣0.5分。执行不力扣2分。

 

 

 

 

 

 

 

 

(25)

1、工作有创新、有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

4

无精神文明建设相关资料扣2分,发生违反精神文明建设事件,出现一起扣1分。

 

 

2、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能顺利完成,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

6

卷烟营销任务完成不好的扣1-3分;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扣4-6分;

稽私打假任务不达标的扣1-3分;

 

 

3、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和党员谈话提醒制度,对党员监督到位,半年检查1次党员遵纪守法情况,发现违纪苗头、不廉洁行为、需要提醒注意的问题等及时谈话提醒

4

无制度扣2分;检查缺1次扣0.5分,未及时谈话提醒扣1分。

 

 

4、建立健全了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机制和制度,政务公开得到落实,民主气氛活跃

4

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等原则不落实的扣1-2分;

没有健全并落实党内民主制度的扣1分;

政务公开工作开展不扎实不到位的扣1分;

 

 

5、熟悉、掌握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市局(公司)目标的实现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4

工作不得力,对基础工作不熟悉,未能积极参与和指导本单位、支部日常工作活动,年度目标完成不好扣2-4分;

 

 

6、工会、共青团组织创造性开展工作成效明显

3

工会、共青团年内没有开展重大活动的扣1分;

对工会、共青团工作不重视,领导不得力的扣1分;

基层工会、共青团不主动向基层党组织报告工作情况扣1分;

 

 

(10)

1、党政工团组织能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有骨干队伍,有工作制度,有实施规划,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全员覆盖网络

3

党政工团组织机构建设和工作运行机制不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实施规划不健全扣2分;

群团组织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思想库、智囊团作用方面成效不明显的扣1分;

 

 

2、思想教育和宣传鼓动工作有力,员工队伍稳定,学习氛围浓厚,创建学习型员工队伍成效显著

5

思想教育机制不健全扣2分;

思想教育活动未开展扣2分;

创建学习型员工队伍工作未开展扣2分,成效不明显,干部员工思想和道德水平未有提升扣1分

 

 

3、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好事、实事,干部员工队伍稳定;“扶贫帮困”成效明显。

2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不参与扶贫帮困活动扣1分;活动无计划、无组织、无实效扣2分;

 

 

 

 

(20)

1、“三薄一册”基础资料齐全,记录规范

2

“三薄一册”基础资料不齐全扣1分;

记录不规范扣1分;

 

 

2、“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好,支部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召开率100%;党课坚持率100%

2

未开展“三会一课”扣2分;

“三会一课”召开率不足扣1分;

 

 

3、按期召开组织生活会,逐步推动党内民主建设,组织生活会质量较高

2

未按期召开组织生活会扣1分;

组织生活会质量低,未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未见整改扣1分;

 

 

4、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正常坚持,党员参评率100%,党员评定格次符合实际

2

未能按照评比标准评议党员扣1分;

党员参评率不足扣1分;

 

 

5、党内主题活动鲜明。党员先锋示范岗、模范责任区、党支部示范点等活动有部署、有措施,按期评比效果好

4

未开展党内主题活动扣4分;

党内各项主题活动无计划、部署和措施扣2分;

党内各项主题活动党员参与率低扣1分;

未能按标准对各项主题活动进行评比扣1分;

 

 

6、严格执行党员发展工作制度,发展党员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年发展党员中,35岁以下青年达到60%以上,入党考察材料齐全

4

未严格执行党员发展制度,党员发展工作不规范扣2分;

党员发展工作无计划、无检查、无总结扣2分;

党员发展工作入党考察材料不齐全扣1分;

 

 

7、实行党员目标管理,党员每月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支部无“三不”党员。

3

有“三无”党员不得分,党员不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每人扣0.5分;

 

 

8、没有3人以上无党员科室

1

3人以上科室无党员扣1分;

 

 

 

 

 

 

 

 

 

 

 

 

 

 

 

 

 

 

XX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年基层党支部工作目标考核表

被考核单位:第1页,共7页

项目

考核

目标

考核内容

考核形式

满分

考核扣分标准

扣分

存在问题

得分

一、组

40

15

1、党支部能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部班子各支委间协调配合良好,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分工明确,精神状态好,进取意识强。

开展干部员工座谈会,个别谈话,无记名投票测评了解对班子的满意度、班子的作风情况,检查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资料。

2

干部员工对班子满意率低于60%扣1分,个别了解班子存在无原则不团结现象扣1分。

 

 

 

2、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经支部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明确和落实基层党组织职责权限。

个别谈话了解,听取汇报,查阅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和支部会议记录,查看班子人员职责履行情况材料,检查是否进行党务公开。

3

班子成员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的扣0.5分,有重大事项不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扣0.5分,出现“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没有及时上报或整改的扣0.5分,议事制度、工作规则和决策程序不完善、不落实的扣0.5分,因渎职给市局(公司)造成安全事故扣2分。

 

 

 

3、支部班子成员能身体力行,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要求,做到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根据市局(公司)工作管理目标,能够按照双文明考核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听取汇报,组织座谈会,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支部班子成员是否按照要求完成自身工作,是否受到奖励或批评,查阅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资料。

4

无党风廉政岗位职责及措施的扣1分,班子成员有违纪现象的扣1-2分,因渎职造成市局(公司)损失扣1-2分。

 

 

 

4、重视党员干部教育,按照市局(公司)要求,能经常性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理论学习,开展干部员工思想政治工作。

听取汇报,查阅学习记录,党员是否按规定交写心得体会,党员个人学习情况是否在《党员手册》中填写,支部书记是否填写审阅意见。

2

未能按市局(公司)部署安排开展党员教育活动扣1分,政治理论学习记录不全的扣0.5分,党员干部学习未交心得体会扣0.5分。

 

 

 

5、党支部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市局(公司)的决议,组织党员进社区、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等工作。

听取汇报,以座谈会、个别谈话方式,检查各项工作任务、指标的执行情况,查阅记录、文件等相关资料。

4

支部班子执行行政决议制度规定不及时、落实贯彻不到位扣1分,未按上级党组织要求未组织开展党员进社区工作扣2分,组织党员进社区工作不到位的,每缺少一个党员扣0.5分。

 

 

 

项目

考核

目标

考核内容

考核形式

满分

考核扣分标准

扣分

存在问题

得分

一、组

40

9

 

1、基层党支部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支委会不少于十二次,集中上党课不少于二次(其中党员领导干部一次)。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平均出勤率不低于85%

听取汇报,查阅支部学习记录、《党员手册》的填写执行情况,党员干部学习心得体会、支部开展寓教娱乐、文体活动等。

3

不按照规定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和支委会扣1-2分,支部党员、干部学习平均出勤率达不到标准的扣1分。

 

 

 

2、基层支部认真开展组织生活会,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落实整改。

听取汇报,检查支部组织生活会资料,包括整改资料。

3

未定期召开基层组织生活会扣2分,会后未落实整改措施的扣1分。

 

 

 

3、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有计划安排,有总结,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做好党员教育工作。

检查支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规范性,会议记录、评议工作总结、相关文件资料等。

3

未按规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扣1分,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程序不透明、未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评议的扣1分,评议党员工作资料不齐全扣0.5分,党员无教育扣0.5分。

 

 

 

6

1、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十六字”标准,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年初有计划、平时有讨论研究和考察纪录。

查阅支部是否按照程序讨论、培养、考察发展对象,支部发展工作是否有计划、有安排。

2

无计划、未按程序考察培养对象的各扣1分。

 

 

 

2、支部按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培养,并填写考察表。发展新党员必须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入党手续。

查阅支部是否按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是否按程序填表,必须按照《发展规程》办理培养、考察手续。

2

未按规定考察、培养,并未填写考察、培养意见表的扣1分,培养、发展工作不符合程序扣1分。

 

 

 

3、按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并填写考察意见。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转正手续。

查阅是否按规定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填写考察意见,是否对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并办理转正手续。

2

未按规定考察并未填写考察意见的扣1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预备党员转正的扣1分。

 

 

 

项目

考核

目标

考核内容

考核形式

满分

考核扣分标准

扣分

存在问题

得分

一、组

40

党费收缴2分

1、认真按规定足额收缴党费,认真实行党费的收缴签名制度。

查阅党费收缴登记表,抽查党费证,是否有收缴签名。

2

不按时收缴党费不得分,不实行收缴签名制度的扣1分。

 

 

 

8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市局(公司)干部选拔管理办法和业绩进行公开、公正推荐选聘上岗。认真执行干部请假和出差报告制度。

查阅班子是否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以任人唯贤、得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选拔推荐干部。是否认真执行干部请假和出差报告制度。

4

未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选拔推荐干部的扣1分。在管人用人方面出现问题,干部员工对班子成员意见大,满意率差扣2分,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扣1分。

 

 

 

2、做好领导干部、普通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有计划、有总结,上报资料齐全、规范。认真坚持考核制度,资料齐全。

查阅支部是否按规定做好领导干部、普通员工民主测评考核工作,是否有安排,有总结,工作是否规范,资料是否齐全。

4

未按规定进行考核,无计划、无总结各扣1分,未按要求填写考核表扣1分

 

 

 

项目

考核

目标

考核内容

考核形式

满分

考核扣分标准

扣分

存在问题

得分

二、思

50

12

1、党支部经常性组织开展党纪政纪、形势政策、学习英模实际的活动,按照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指导精神、反腐倡廉要求,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积极参加普法及各种知识的竞答测试。

查阅支部是否按市局(公司)机关党委基层党建工作要求等规定,开展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有考勤、心得体会、学习记录。

3

无学习制度扣1分,不能经常性开展教育活动扣1分。学习资料不齐全扣1分

 

 

 

2、党支部每季度以学习文件资料、观看电视教育片、座谈会、知识做答等形式开展一次党课教育。

查阅党支部的季度党课考勤、学习记录、心得体会、试题答卷等资料。

3

未按规定组织上党课扣1分、党课资料不齐全扣1分,党课形式单一扣0.5分,党课未发生效能扣0.5分。

 

 

 

3、党支部按季度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学习出勤率不低于95%。

查阅支部是否对上级党组织各项制度、规定组织学习,有考勤、心得体会、会议记录。

2

未按规定组织学习扣1分,无学习记录,无心得体会扣0.5分,学习出勤率达不到标准扣0.5分。

 

 

 

3、结合党员干部教育的长效机制,支部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坚持学习制度,按照对照制度、激励制度、监督制度、考核评估制度的要求做好工作。

查阅支部党员学习贯彻学习制度、对照制度、激励制度、监督制度、考核评估制度等长效机制的情况。

4

未按要求完成学习内容、未按规定执行各项制度的各扣1分。

 

 

 

9

1.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性开展谈心活动,关心解决干部员工的实际困难,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丰富干部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全年自行组织的各种宣传教育(学习教育、慰问困难户、谈心活动、文体活动等)活动不少于4次。

 

查阅支部是否按照市局(公司)机关党委的要求开展工作,是否有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计划、会议记录,是否有开展各类学习教育活动的安排文件、通知等相关资料。

3

未按规定开展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活动各扣1分,无计划安排扣1分。

 

 

 

2、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完善项目支部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教育工作标准。

查阅支部是否以板报,图片、简报、电视教育片等形式开展远学“全国英模”,近学“身边先进”的教育活动,查阅照片、记录等相关资料。

1

未按规定开展以板报、图片、简报、电视教育片等内容活动的其中少一项扣0.5分。

 

 

 

3、每半年进行一次干部员工思想动态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干部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员工队伍凝聚力强,无不团结现象。

查阅支部是否每半年开展一次干部员工思想动态分析工作,针对干部员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干部员工的思想问题和生活困难,建立密切联系干部员工群众的长效机制。

4

未按规定开展干部员工思想动态分析扣1分,未正常开展干部员工思想政治工作扣1分。

 

 

 

4、积极探索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组织政工人员撰写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论文。

查阅支部是否探索开展党组织建设的新思想、新方法,是否发挥了政治核心作用。

1

工作无开拓精神、干部员工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扣1分

 

 

 

项目

考核目标

考核内容

考核形式

满分

考核扣分标准

扣分

存在问题

得分

 

二、思

50

6

1、基层支部要广泛开展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宣传身边先进人物事迹的活动,崇尚先进的新风尚。

查阅支部班子是否重视信息互通宣传工作,利用板报、图片、简报、电视教育片等形式,宣传党在各个时期的宣传工作要点和中心任务、公司的工作部署安排,查阅稿件、照片等原始资料。

2

班子不重视宣传通讯工作及队伍建设扣1分,未按规定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扣1分。

 

 

 

2、党支部重视宣传报道工作,有通讯员工作制度,每月向公司党务工作部投稿2篇,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投稿。

查阅支部是否重视宣传报道工作,重视培养通讯员,有通讯员工作制度,是否按要求完成投稿任务。

4

宣传报道工作无人分管扣1分,未制定通讯员工作制度、设立通迅员队伍扣1分,未按规定完成投稿任务扣2分。

 

 

 

精神

文明

建设

9分

1、领导重视“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工作机构健全,有检查、有安排、有总结

听取汇报,查阅支部班子是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是否在具体工作中实施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5

管理无序,干部员工意见大扣1分,干部员工中有违纪现象扣2分。

 

 

 

2、党支部积极坚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有计划、有措施。

查阅支部是否经常性召开干部员工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是否有培养“四有”干部员工队伍的措施。

4

无实施措施扣1分。干部员工中有违纪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

 

 

 

干部员工队伍建设

5分

党支部做好“两个文明”开展工作,管理党员干部、职工群众,有机构、有目标、有制度措施、有自查总结。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看支部班子是否经常性开展干部员工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是否对各级党员干部、职工群众实施管理,是否有制度、有落实。

5

无制度措施扣2分,党员干部、职工群众有意见、无总结扣3分。

 

 

 

遵章

守纪

4分

支部党员干部、干部员工能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市局(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受到处罚者。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干部员工中是否有人不遵章守纪,受到处罚。

4

每出现一例违纪行为的扣4分。

 

 

 

5分

1、党支部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解决工会、团组织工作活动中的困难。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看党支部是否经常性指导帮助工会、团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2

工会、团组织无人分管扣1分,不关心工会、团组织活动扣1分。

 

 

 

2、基层党支部要密切联系干部员工群众,积极开展党员联系户和党员责任区活动。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基层党支部是否密切联系干部员工群众,经常性开展党员联系户,党员干部责任区活动。

1

未开展党员联系户或党员责任区活动的不得分,开展活动成效不明显扣1分

 

 

 

3、工作作风民主,无工作拖沓,互相推诿现象,没有因渎职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发生。

调查了解听取干部员工意见,查看支部班子的工作是否民主务实,有无工作拖沓,班子成员、业务部门工作相互推委,渎职现象。

2

因缺乏民主,干部员工群众有意见扣1分,有工作相互推诿扯皮、渎职现象扣1分。

 

 

 

 

 

 

 

 

 

 

 

 

 

 

 

 

 

 

 

 

 

项目

考核

目标

考核内容

考核形式

满分

考核扣分标准

扣分

存在问题

得分

三、

 

 

 

 

 

 

 

10

 

支部班子在各项工作中要严守政治红线,根据上级党组织及市局(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部就班开展工作,搞好自身建设,发挥好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进性作用,按照上级党组织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支部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党员队伍和干部员工队伍建设,为市局(公司)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奠定坚实的组织思想保证,发挥好政治核心的作用。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看支部班子是否以务实的工作作风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支部是否按照市局(公司)机关党委下发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实施细则、思想政治工作的标准,教育培养,建设好党员干部和干部员工队伍,干部员工群众无意见。干部员工队伍凝聚力强。

10

因班子缺乏务实精神,未较好的控制管理、质量安全、效能等方面的经济指标给市局(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扣4分。党支部未能较好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员工队伍凝聚力差,无团结协作精神扣4分。

 

 

 

总计分

 

 

 

100

 

 

被考核单位负责人:考核人:


中共XX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第一支委会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

为切实做好关心爱护基层党员的工作,对困难党员进行帮扶,为他们办好事、办实事,排忧解难,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社会的关怀与温暖,使“红心向党情暖鄂烟”党建品牌创建工作特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

一、党内激励机制

1、建立责任激励机制。健全完善市局(公司)领导班子抓党建和党建目标责任制、党员领导干部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联系点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积极开展“党组织活动日”、“党员先锋岗”、“党员奉献日”等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建立表彰激励机制。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党支部每年对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对在各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及时分类进行表彰奖励。加强对优秀党员先进事迹的宣传,培养广大党员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激励广大党员在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形成“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

3、建立物质激励机制。对在市局(公司)党建工作中作出一定成绩或所做工作具有一定创新性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先进典型,采取设立党建工作创新成果奖或补贴党建活动经费等办法,予以物质奖励。

二、党内关怀机制

 1、建立经常性谈心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与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之间、党支部书记与党支部委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并坚持与党员开展谈心谈话制度。做到在党员遇到困难、发生矛盾、出现失误、存在问题、提拔使用等情况时必须进行谈话。谈话形式既可以单独谈心,也可以集体谈话。

2、建立走访慰问制度。每年春节、“七一”等节假日或党员患病住院、家庭发生意外、生活遇到特殊困难、有较大思想波动时,党支部负责人要及时进行走访慰问,以体现党组织的温暖。

3、建立生活关怀机制。研究探索建立党员生活困难救助补助制度和关心老党员、流动党员制度,形成党员遇事有人管、困难有人帮、问题有人解决的工作机制。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党员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增强党员的归属感。

4、建立政治关怀机制。重视党员的成长进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党组织的换届选举、重要事项决定、发展党员、党费收缴、使用等党员关注的问题都要进行公开,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党内帮扶机制

1、建立困难党员信息台账。结合党内年报统计,对生活困难、独居、老弱病残等困难党员做好登记工作,为开展党内帮扶工作提供准确信息。通过日常的关怀帮助,使困难党员始终处在党组织的关爱之中。

2、建立党内结对帮扶制度。开展党组织结对共建、党员结对帮扶、党员志愿者行动等活动,对困难党员要确定帮扶对象,制定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对帮扶点的困难党员要积极开展互助活动,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中共XX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第一支委会党员活动室管理制度

一、党员活动室的管理由支部负责,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二、党员活动室的一切设施要登记造册,派专人进行管理;

三、活动室每周一至周五下午固定开放,其他时间需使用活动室时,须征得办公室同意方可使用,并实行申请人负责制。活动室使用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

四、活动室所配备的所有物品,应妥善使用,用后按原样摆放好,不得随意外借,如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五、室内报刊杂志阅后请放回原处,未经同意不得携带外出;借用书刊需按规定办理手续;

六、活动室内严禁大声喧哗、吃零食、乱扔脏物等,使用后要及时清理打扫,保持整洁。

 

>>查看完整内容<<
标签: 党建 标准化 工作手册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270191867@qq.com

推荐服务

  • AI公文写作神器

    最专业的AI公文写作平台,专属公文写作模型

  • 体制内交流学习群

    入群定期分享精品原创资料、一起共同成长

客服电话

15202926937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

QQ交流1群:270191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