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财政局党组议事规则......................................................2
一、议事范围...............................................................2
二、议事原则...............................................................3
三、议事会议...............................................................3
四、议事决策...............................................................4
五、议事纪律...............................................................5
六、决议执行...............................................................5
集体议事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6
一、指导思想...............................................................9
二、主要内容..............................................................10
XX市财政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11
一、 “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11
二、 主要程序和机制........................................................13
三、 集体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13
四、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14
五、 责任追究.............................................................14
XX市财政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5
第一条 重大事项类型和内容...................................................15
第二条 报告原则............................................................16
第三条 报告程序和时限.......................................................16
第四条 报告存档............................................................17
第五条 责任落实............................................................17
关于领导干部不允许插手工程项目和招投标制度.....................................17
XX市财政局日常管理制度.....................................................19
XX市财政局办公用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21
XX市财政局公务用车申请制度..................................................22
XX市财政局差旅费管理制度....................................................23
XX市财政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24
XX市财政局财务管理制度.....................................................25
XX市财政局印鉴管理制度.....................................................26
XX市财政局会议管理制度.....................................................26
XX市财政局安全保卫、防火防盗制度.............................................27
XX市财政局调查研究工作制度..................................................28
XX市财政局责任追究制度.....................................................31
XX市财政局卫生管理制度.....................................................33
XX市财政局值班值宿工作制度..................................................35
XX市财政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36
第一章 总则...............................................................36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37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42
XX市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43
第一章 总 则.............................................................43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44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46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48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50
第六章 附 则.............................................................51
财政专项资金(奖补资金)管理办法..............................................51
第一章 总 则 .........................................................51
第二章 使用和执行 ........................................................52
第四章 管理职责 .........................................................55
第六章 法律责任 ........................................................56
为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确保我局党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定不移地完成上级党委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则。
1、学习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指示、有关工作部署。
2、研究决定事关我局的重大工作部署、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和管理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请示或报告;以市局党组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工作部署。
3、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机构设置;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重要事项。
4、干部的选拔、配备、调整、任免、奖惩;后备干部的培养计划;重大人事管理问题。
5、专项或大额资金的安排、管理和使用。
6、内部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重大典型案件的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
7、机关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需要提交党组决定的重要事项。
8、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和决策。
4、坚持在宪法和法律、党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1、党组议事会议即党组会议每月或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党组会议出席人员为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各位党组成员,必要时有关会议材料应提前印发党组成员。
5、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人事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党组书记请假,请假人对会议议事问题的意见,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党组。
6、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还须提交两个以上可供比选的方案。分歧较大的重要问题,一般不急于提交党组会议。
1、党组会议坚持“一事一议”,每位党组成员应围绕中心议题,独立思考,充分发表意见,通过充分讨论,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会议主持人在集中讨论意见后,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
2、党组会议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3、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发生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酝酿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在特殊情况下,可将分歧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4、党组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涉及干部人事推荐、提名、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1、党组会议应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紧急事宜不得随意进出会场或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
2、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个人发言、表决,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扩散。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坚决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涉及干部任免,除指定找有关人员谈话外,其他同志不得提前与有关人员通气。
3、会议议题凡涉及到本人或亲属,需要回避的,应当自觉申请回避。
1、党组会议对重要问题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未更改前,必须维护和执行,以保证党组决定的严肃性。
2、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3、党组成员在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时,如遇有新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汇报,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4、局党组办公室负责党组会议会务工作、负责编发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纪要、负责对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督办落实。
为健全集体领导,推动财政局领导班子民主、科学决策,结合财政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财政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一)全市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草案及收支预算的调整、财政决算草案;
(二)全市年度地方一般预算收支计划的安排及调整;
(三)财政管理制度;
(四)重大的财政收支安排;
(五)重大财税政策的确定和调整,财税改革方案及区域性重大财税改革措施的出台;
(六)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七)规范性文件的制发;
(八)向省厅、市委、市政府、市人大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十)其他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决策机制
(一)财政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全面负责财政局的各项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局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重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就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就必要性和可行性形成专家决策咨询书面意见。对其他决策事项,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在决策之前,要广泛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提交会议决策。
第三条 决策程序
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执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二)会议讨论问题前,由有关岗位人员对议题作详细说明。
(三)会议做出决定前,应在主持人主持下,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
(四)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议重大事项的决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特别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以赞成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主持人可以决定暂不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五)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负责人。
(七)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材料,存档备查。
(八)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四条 决策执行
(一)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局班子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由人秘科负责催办,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市委、市政府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局长负责催办,并及时汇报落实情况。
(三)局监督检查人员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局长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财政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凡应纳入重大决策程序的事项而没纳入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事后又不确认的;
4.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5.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财政局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党纪法规,在XX市财政局推行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工作制度。
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强化廉政风险防范机制为重点,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以建立“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管理制度为依托,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1.“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确定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签制”。根据实际情况限定分管财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限,超过限定数额的开支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定期向全体班子成员报告单位财务运行情况,及时向全体干部职工公开公示,接受民主监督。
2.“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确定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干部提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重要岗位人事变动,要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3.“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单位建设工程及招标组织工作,确定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负责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确定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得干涉行政审批的具体业务工作。
5.“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确定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健全完善物资采购相关制度,对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计划,分管领导审批,对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
(二)“末位表态”制度
1.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2.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时,由分管领导提交工作讨论方案。讨论中,“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其他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一把手”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称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XX市财政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重大事项决策
- 全市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
- 确定财政全年的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财政改革的重要事项 ;
- 对全市财政体制调整的意见;
- 市直部门预算及预算年中调整、追加意见;
- 关于全市有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和本局重大资产处置、设备处置、项目建设和大型活动;
- 涉及本单位的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和的制定;
- 工资、待遇、医保、重大的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和突发事件等涉及全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 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
(二)重大人事任免
-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 推荐领导后备干部人选;
- 局机关及基层事业单位的用人、增人计划;
- 市级以上荣誉候选人的推荐;
- 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惩处意见;
- 其他重要的人事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 年度部门预算待分解指标中大的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 其他重要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 市委、市政府批转财政提出意见,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由局业务科室草拟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定;金额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由局业务科室商分管领导草拟初步意见,报局长审定);1000万元以上的,由局长召集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研究决定,特别重大项目由局长如开班子会研究决定。
- 按照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主要程序和机制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对重大问题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讨论决定。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列席会议。
(二}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前,要经过必要分析,进行论证并认真做好记录,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做出决策。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如有重大议题和重要的人事任免,出席人数应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应达到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明确落实部门及责任人;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要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一)组织实施
通过党组会及扩大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由班子成员会做出的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实施。
(二)监督检查
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 ,事后又不通报的;
-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材料而造成错误决定责任人;
-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 其他违反行为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单位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及重要事项,制订本制度。
重大事项分为重要工作事项和突发重大事件。
(一)重要工作事项指科室日常工作中发生的较为重要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重要活动
上级部门视察、调研,重要职能部门来访接待以及科室召开的需局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等。
2.重要事项
上级领导交办的事项;重大的业务差错、工作失误、信息泄密(包括人为的和信息系统等原因引起的);主要业务合作单位与我局相关的重大突发业务事项。
3.新闻、信访事项
新闻部门采访或暗访;对外单位重要的信息报送以及相关工作协商事宜;重要的来人、来信、来访接待及合理化投诉处理;外界涉及我单位的重要舆情。
4.科室管理方面相关事项
科室组织的重要业务培训、主题实践活动;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活动;人员离职、换岗等人事变动;职工个人与单位有关的重大事项及违法违纪行为。
(二)不属于上述范围,但认为有必要上报的情况和问题。
突发重大事件指科室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群众性上访、信息系统故障严重影响对外办公、安全事件(包括信息安全)、重大财产损失、治安刑事案件等影响办公秩序和单位形象的。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一)重要工作事项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科室负责人进行报告,科室负责人在初步核实情况后,随即向分管局长、局长报告,并填写《重大事项报告单》。
(二)突发重大事件须在初步核实情况后,随即向分管局长、局长报告、一般由科室负责人报告,紧急情况可由当事人直接报告。报告可采取口头、电话等方式。
人秘科做好重大事项报告资料的存档备案,并协助分管领导做好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科室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的,由分管领导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领导责任。凡经通报批评或追究过领导责任者,当年取消评比先进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职工个人婚姻变化,个人因私出国(境),个人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引起法纠纷的重大事项,直系亲属生病住院、去世等,应及时报告。
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干部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行为,防止建筑市场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发生,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投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以及大规模修缮的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投标竞争,择优承包施工单位。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所属单位建设工程的招标发包工作。
第三条 按规定凡应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不准以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的形式决定施工单位;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推荐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第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领导干部不得凌驾于招投标机构之上,擅自批准建设单位自行发包或将工程转包。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及其他任何形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获取承发包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方便,或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为个人谋取私利。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有关规定,为配偶、子女和亲友承包建设工程项目;
(二)为配偶、子女、亲友写条子、打招呼或其他方式授意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其承包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方便;
(三)授意承包单位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分包建设工程项目
(四)向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泄露工程标底;
(五)利用在本单位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队伍为其本人或亲属建造私房或装修住房。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写条子、打招呼、暗示或其他方式指定设计、施工承包单位和设备、材料生产厂家。
第七条 严禁领导干部从事建设工程中介活动,对从中收受回扣、索取佣金或获取其他好处的,以受贿论处。
第八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有偿中介活动,违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一条在办公楼内、电梯内不得大声喧哗、嘻笑打闹、聚堆聊天、玩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要使用规范的文明用语;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
第二条办公楼内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办公室内要保持干净整洁,书橱、镜子及门窗上无浮尘、污迹;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用品摆放要整齐;办公室内不得堆放有碍办公的杂物,桌椅摆放端正,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不得在地面上拖拉重物。公共区域卫生由人秘科负责,各科室卫生由科室负责。
第三条 遵守保密纪律,保存好各种文件及技术资料,不得泄露政府机密。在信源(通信过程中产生和发送信息的设备或计算机)接入时要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存档;对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不得有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第四条 注意节约用电,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合理开启和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和碎纸机等用电设备。合理设置办公室、会议室空调温度。春秋正常天气下不开空调,无人时不开空调;提倡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 每天下班前将电脑、空调和照明灯等逐一关闭电源,杜绝长明灯、白昼灯,做到人离灯熄,关窗、锁门后方可离开。
第五条 自觉养成节约用水习惯。清洁卫生用水须注意节约,坚决严禁长流水,杜绝跑冒滴漏,节约每一滴水。
第六条 保障通讯畅通,节约通讯费用。办公室电话尽量减少长途电话,接打外线电话做到言简意赅,尽量减少通话时间。机关全体干部必须保持工作时间通讯畅通。
第七条 人秘科具体负责全局的日常工作管理、检查和评比工作。局领导与人秘科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卫生等日常工作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秘科负责解释。
第一条 局机关办公用品的添置,由各科室按要求填写“财政局办公用品购买领用审批单”,并把分管局长审定的“审批单”报送人秘科,经人秘科分管采购同事检验办公设备是否到报废期,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文件采购办公设备。对于数额特别大的办公用品,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程序进行采购。
第二条 严格执行办公用品采购领用登记制度。人秘科必须落实专人对每次采购的物品进行入库登记,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及价格;并对各科室办公用品领用情况进行登记,各科室领用人必须在领用单上签字确认,才可领取办公用品。人秘科定期对物品采购、使用情况进行清点检查,如发现账实不符或滥领滥用,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条 办公用品和耗材要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使用原则,各科室对复印纸、回形针等低值易耗的办公用品要坚持按需领取,严格杜绝铺张浪费。
第四条 局机关各类办公用品由人秘科负责登记造册,并落实保管责任人,采取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同一科室多人使用的,由科长负责。各使用人要爱护公共财产和设备,科室办公设备需要维修维护的,由各科室按要求填写“财政局办公用品购买领用审批单”,并把分管局长审定的“审批单”报送人秘科,经人秘科分管同事和办公设备技术人员联系,对办公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无法修复的应注明原因向人秘科申请报废,并由领导审批。办公用品不得随意外借,如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办公用品遗失、损坏的,应予以相应赔偿。
第五条 购入办公品,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都应记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建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天数、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会计账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类登记。
第六条 办公品一律不准外借或带回家用,如因使用或保管不当损坏、遗失的,应予以相应赔偿。
第七条 属于固定资产的办公品报废处置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核对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表”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核销,任何科室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必须纳入局机关收入管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秘科负责解释。
第一条 各领导和科室公务出行需要派车时,首先通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实际需求填写《公务用车服务平台派车审批单》,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然后到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审批预约。
第二条 在因公用车时,禁止公车私用;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没有明确提出由财政局自行安排司机,禁止财政局职工干部驾驶公务车。
第三条 公务结束后,按程序与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车辆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因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车辆科无车可派,需要以购买劳务方式的公务用车,各科室提出申请,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办公室对我市车辆出租公司调查对比,与正规、合适车辆出租公司洽谈租赁事宜,按照市场行情,确定租金,明确责任,按规定签订公平公正、符合工作需要的车辆租赁合同。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秘科负责解释。
第一条 公务出差人填写“XX市公职人员出差审批单”,先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并签字,再由分管领导审批并签字。多人同一事由出差可填写一张“审批单”。
第二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及省内出差住宿费标准应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行处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是火车(硬席)、动车(三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第四条 出差人按要求填写“公出旅费报销单”(将相关报销票据粘贴附后,补助费报销根据会议文件要求按标准报销)。所有出差人都在右下角报销人处签字或盖章,参加外地培训、开会须附邀请培训、开会文件。去处地送文件、办事须附工作方案、出差情况说明或电话通知记录(后附模板),“公出旅费报销单”由人秘科会计审核填写是否规范并签字盖章,最后把由分管理财务领导审核签字的“公出旅费报销单”交到人秘科出纳员报销。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秘科负责解释。
第一条 公务接待按照派出单位公函通知的行程和人数进行安排,按业务对口原则,由各分管局长牵头负责,经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食宿安排一律由人秘科具体负责,各业务科室不能直接安排客人食宿,更不允许到有关单位处理招待费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地点一律在市宾馆,有特殊原因(如少数民族、过饭时)确需在宾馆外就餐的,要经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接待中不备水果、香烟和高档酒水。陪餐人员要适量,避免一客多陪,原则上科长或有直接业务联系的人员参加,不邀请外单位人员陪客。
第三条 伙食费、宿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人秘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做好接待工作。对需结算的账目要认真核实,及时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和省的相关法规、办法有差异,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法规、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秘科负责解释。
第一条 经费开支报销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资金结算中,按照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开支必须通过零余额进行银行转账,不能用基本帐户现金支付。发票(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①单位名称;②填制日期;③款项内容(用途)、金额;④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原始凭证),一般应为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并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多联套写凭证,不得拆开分张单写。
第二条 核报各种办公用品时,必须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的发票。若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上购物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的发票印章。其他科室所需办公用品按规定手续到人秘科领取,不允许自行购置。
第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秘科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确保印鉴的严肃性,对印鉴的使用进行统一管理。局印鉴由人秘科落实专人保管使用,其他印鉴由各科室落实专人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的公章、名章和支票,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管章的不管票据、管票据的不管章。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用章必须事先请示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条 凡启用印鉴的,局印鉴和局党组印鉴必须经局长批准,各科室印鉴必须经分管局长批准签字后,科室负责人也签字方可使用。建立印鉴使用登记制度,凡使用局印鉴和局党组印鉴的,人秘科和党办必须认真进行登记,以备存档查阅。各种印鉴只允许在办公室内使用,严禁携带外出。必须携带外出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秘科负责解释。
第一 遵循少开会、开短会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精简会议内容,同时要注重会议效果和质量。科室召开全局性会议要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人秘科统一安排,并确定专人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第二条 严肃会议纪律,开会时手机应关机或设置到静音状态,如需接听电话必须到会场外。与会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听取领导讲话,并做好会议记录;参加上级会议的领导及中层干部回来后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会议内容。
第三条 会议实行签到制,由人秘科负责。必须严格考勤登记,确保每次会议的参会人数,不得无故缺席,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主要领导提前请假。
第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秘科负责解释。
第一条 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安全事故等为重点,确保“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到位,周密部署。
第二条 干部职工注意自我物品的保管,拎包不得放在办公室的明处,进办公室将包放进能上锁的橱内的习惯,并上好锁。
第三条 办公室的抽屉中不得存放现金、存折、债券等有价证券,不得存放贵重物品过夜。 公文、印章、票据、现金及贵重物品等须锁入保险柜或抽屉内,注意防火防盗。
第四条 各科室负责人是室内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必须加强领导,明确安全要求,加强室内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 增强安全保卫意识,上班时间要注意主动查询外来人员,严密注意形迹可疑人员,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门、锁门,下班后各科室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要及时关闭、锁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六条 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经常检查办公室内的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七条 门卫实行全月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工作中既要坚持制度,又要语言亲切,态度和蔼。禁止小商贩及各种推销人员在机关院内叫卖或收购废品。严格控制外来机动车辆进局停放。外来人员进出,门卫必须过问。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有事外出须向负责人请假,并安排好值班人员。门卫负责开、闭办公楼铁门,上班时门卫要及时打开铁门,下班及时落锁、锁门前到办公楼上巡视一次,若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处理。坚持日常巡查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秘科负责解释。
为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提高全局干部的调查研究能力,发挥调查研究在科学决策、政策执行、工作落实中的基础性、综合性作用,努力寻求财政工作支持全市改革、发展与稳定的思路与对策,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开展调查研究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坚持密切联系群众,摸真情、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原则;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重视来自基层的意见和建议的原则;坚持为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科学决策服务。为政策落实服务,为改革创新服务的原则。
第二条 建立调查研究协调督办机制。调查研究工作由局党委统一组织,由人秘科具体负责编制年度调研工作计划、收集汇总局机关各科室及基层单位报送的调研课题和调研报告、督办协调调研工作、组织评比和成果运用等工作。
第三条 制定年度调研课题计划。每年年初,机关各科室、各基层单位都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调研计划和调研课题,局党委根据各科室和基层单位的调研课题,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调研课题和专项调研课题。
第四条 坚持集中调研和分项调研相结合。对上级财政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布置的调研课题以及局里确定的重点课题的调研,由局里统一组织相关科室和单位集中实施;对一般性问题的调研,由分管局领导与相关科室、基层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行局领导带头、全员参与的调研制度。每位局领导在对相关科室(单位)调研工作全面指导的基础上,每年至少重点指导完成一项重点调研课题,每年到基层调研、检查指导的时间不少于24天。全局干部都要积极参与调查研究,各科室及基层单位每年必须完成不少于1篇调研报告。
第六条 建立调研协作制度。局机关各科室、基层各单位在调研工作中要相互协作,对其他科室(单位)调研课题涉及本科室(单位)业务工作的,都要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等,并根据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参加该课题的调研活动。
第七条 建立调研报告报送制度。调研报告是反映调研成果的重要载体,每完成一项调研任务都要形成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判断、有建议,主题突出、观点明确、措施可行、符合实际、文字简洁。调研报告要在定稿后一周内报送人秘科。
第八条 建立调研报告评比表彰奖励制度。每年要对按照调研课题计划完成的调研报告进行评比交流,评选出若干等次的优秀调研报告进行通报表彰,给予适当奖励,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促进调研成果转化。把调研活动与制定政策结合起来,与推进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要及时将优秀调研文章向上级部门、市领导、相关报刊、杂志报送、推荐,以促进调研成果的转化。在起草领导讲话、政策性意见、参与领导决策时积极主动运用调研成果,使调研成果转化成为领导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完善调研工作方法。根据调研目的、内容和对象,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灵活多样,综合运用面上普查、实地调查、统计分析、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法开展调研。
第十一条 严肃调研工作纪律。调研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公务活动的规定,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大吃大喝,不得接受基层单位和调研对象的馈赠,务必保持谦虚谨慎和艰苦奋斗的作风,树立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乡(镇、街)财政所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执行不力,以及对局党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消极对待、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未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的;
(三)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炒股的;
(四)在工作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以及其他财物的;
(五)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
(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七)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
(八)能够当场作出决定而不当场作出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第四条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者口头告诫;情节较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可视情节作出调离工作岗位、待岗、停岗;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责令辞职和辞退等组织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纪律等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第六条 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年终评先选优资格。
第七条 被追究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责任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八条 被追究责任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为了搞好局机关办公楼的清洁卫生,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经研究,特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条 卫生管理的范围: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机房、卫生间、走廊、门窗、花坛等场所及其设备设施。
第二条 卫生管理的标准: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书橱、镜子上无浮尘、污迹;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面要清洁、无浮尘,办公用品摆放要整齐,水具无茶锈、水垢;办公室内不得堆放有碍办公的杂物,桌椅摆放端正,各类座套干净整洁;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花坛、绿地内无杂草、杂物。
第三条建立健全环境清扫制度
实行每日卫生清扫制度,上班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搞好本办公室内的地面、桌面卫生,做到物品摆放有序,地面清洁。实行定期大扫除制度。各科室应在周末、月末、节假日全面清洁办公室内的墙面、地面、桌面、门窗,清洁办公室外的走廊,做到办公室内外整洁卫生。
第四条 实行全局卫生保洁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纸屑,不乱丢杂物,不得在办公场所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养成便后冲水的习惯, 保持公共场所、卫生间的清洁。
2、局人秘科负责每日做好大楼的卫生保洁工作,及时打扫会议室和活动室,确保随时使用;负责每日清扫办公楼走廊、楼梯、卫生间及垃圾筒等,保持清洁卫生,空气清爽无异味;负责每年定期清洁机关办公楼外墙,确保外墙整洁美观。
3、不得随意在外墙、走廊和室内的墙壁、门窗上粘贴图画,宣传广告、随意安装物品;不得在室内外随意悬挂物品;不得在地面上拖拉重物。
4、不得在办公楼及院内随地吐痰、泼脏水、乱扔烟蒂、果皮、纸屑等杂物;禁止在楼内、院内乱堆放物品、垃圾及废旧物品。
第五条 实行卫生监管制度
1、人秘科具体负责全局的卫生的管理、检查和评比工作。局领导与人秘科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2、办公楼卫生实行管理责任制,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卫生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本科室人员搞好卫生。
3、门卫负责大院的卫生管理,指导车辆按规定有序停放,严格控制上班期间小孩进入院内玩耍和乱丢杂物,始终保持大院内整洁。
第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秘科负责解释。
值班值宿工作是各级党政机关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它对于传达上级指示,加强安全防卫,及时处理日常工作中特别是节假日和非节假日时间发生的情况和问题起着重要的作用。为强化我局的值班值宿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 我局实行节假日值班值宿和非节假日值宿的值班值宿制度。值班时间:双休日、节假日全天值班(一般为8:30—次日8:30);工作日晚间值班(一般为20:00-次日6:00)。值班人员由人秘科统一安排,值班人员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值班时必须向人秘科说明,经批准备案后自行找局内干部代值。
第二条 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和日常检查制度。带班领导和人秘科要经常检查值班值宿情况,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第三条 值班值宿的同志要按要求及时到岗,不得离岗、漏岗,必须保持通讯通畅,密切与更夫配合,并认真做好当班记录。
第四条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对机关重点部位进行巡查。特别是楼内水、电、门窗要重点检查。值班期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报告。
第五条 要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节假日期间出现的突发事件,值班值宿的同志要视具体情况,能及时处理的马上处理,不能处理的要请示主管领导,特殊情况请示主要领导。
第六条 要认真接待信访人员。节假日期间如有信访人员到本单位信访,值班的同志要热情接待,能处理的要及时给予答复或解决,超越权限的要请示相关科室或分管局长予以处理。
第七条 要努力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节假日期间对于上级交办的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完成。一般工作及时处理,特殊工作请示主要领导。
第八条 擅离职守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领导班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其他的党内法规,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市财政局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财政干部在工作中要坚定理想信念,树立高尚情操,弘扬优良作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做到自重、自省、自励、自警,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的行使权力,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条 党员领导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六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八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第九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十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十一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十二条 财政局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适应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发展需要,完善拨付审批手续,优化拨付流程,强化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财政资金在审批、拨付过程中的管理职能和责任,有效规避和化解财政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管理和拨付使用的各项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其他由财政管理拨付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拨付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照预算指标文件拨款,按照项目进度拨款,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拨款的原则,防止财政资金违规拨付和使用。
(二)坚持按照指标管理、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相稽核的原则,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三)坚持责任与权利对等,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防止违纪现象发生。
第四条 部门预算财政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条 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根据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的工资件及五险一金缴费比例,区分人员开支渠道不同确定财政拨款或补助金额。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按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学校除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暂不安排公用经费。
第六条 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支出。本级预算项目支出根据市政府研究决定、上级相关政策文件等安排。
项目支出执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主管部门向业务科室提出书面意见,业务科室审核后报预算科,汇总上报市政府批准。项目支出执行期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按照新增设支出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 各部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同时填报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各业务科室负责审核绩效目标(可采取自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方式进行),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安排预算。
第八条 因项目计划不确定、人员变动等原因,年初无法批复到部门的本级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代编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应随同部门预算同步批复。本级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条 各业务科室应按照已批复的部门预算拟定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指标文件,经预算、国库核对无误,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同时抄送预算科、国库科。指标文号由局人秘科统一编排,格式为大财*指〔202 〕号,指标文件应在预算批复后5日内下达到各单位。
第十一条 财政代编预算应根据市政府领导审批意见、各单位申请等分解落实,并以指标文件批复下达到各单位。代编预算尽量在6月30日前落实到部门和单位,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总预算,调剂用于其他支出或平衡预算。
第十二条 本市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以下简称单位)向上申报项目,需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各类专项资金申报的不同要求,向业务科室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申请报告须由项目资金的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申报书面申请资料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研性报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应提供的其他资料等。业务科室必须把所有申报项目资料编号,存档备查。
(三)业务科室对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签署意见后,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业务科室对分管领导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汇总后,统一请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申报的项目由办公室盖章后留档备查。
(五)加强项目库管理。要不断健全完善项目库制度,充分发挥项目库在项目预算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各业务科室向上申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内选择,未入库的项目一般不再向上申报。
第十三条 省下达我市专项资金要以本级指标文件批复下达到各单位(本级预算先垫付后与省清算资金除外),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省下达专项资金指标文件要先交由人秘科登记,报局长签署意见,按签署意见报各位局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传阅、处理。
(二)省下达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各业务科室按与省指标文件确定资金用途、项目单位、资金额度等相一致原则,拟定本级指标文件,经预算、国库核对无误,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后下发项目单位,同时抄送预算科、国库科。
(三)省下达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资金分配及指标文件下达按以下程序办理。
1. 业务科室在收到指标文件5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局长汇报,由分管局长牵头,按照省下达的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拟定资金分配草案,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项目主管部门资金分配额度及支持方向。
2. 业务科室要会同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工作,确定具体项目和资金分配额度,涉及对企业补助的要在政府网站公示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结果。
3. 业务科室根据资金分配结果,按与省下达指标文件资金用途不变、资金总额相等的原则,拟定本级预算指标文件,经预算、国库核对无误,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后下发项目单位,同时抄送预算科、国库科。
(四)专项资金分配时限。按照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收到省指标文件后10日内批复下达到项目单位,最长不得超过30日。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收到指标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项目单位,最长不得超过90日,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分配下达到项目单位的,应在90日内切块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并下发书面提醒函,督促主管部门尽快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拨付依据是:以本级指标文件批复下达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和根据指标文件核定的用款计划。
第十五条 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审核、拨付程序:各单位根据已下达的基本支出指标文件编报《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审批表》,经业务科室、预算科、国库科核对无误、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后,报国库科拨款、预算科备案。基本支出应按均衡性原则,将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按季度分解安排。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审批表》每年编制两次。部门预算批复前,各单位可根据全年预算控制数,结合上年同期执行情况,编制用款计划,于1月10日前报财政部门。部门预算批复后,各单位应根据当年实际预算数编制调整后用款计划,于部门预算批复后10日内报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支出(包括部门预算、代编预算、省下达专项)审核、拨付程序:由各单位根据已下达的项目支出本级指标文件编报《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审批表》,经业务科室审核、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后,报国库科拨款、预算科备案。项目支出按及时性原则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非税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审核、拨付程序:由各单位根据已下达的项目支出指标文件结合单位年度非税收入实际缴库进度,编报《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审批表》,经局非税收入管理科室(单位)与国库科会审、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后,报国库科拨款、预算科备案。
第十七条 各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除填报《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审批表》,还应区分项目资金管理不同要求,分别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备查:项目立项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项目预算书、施工许可证、工程形象进度资金结算书(表)、工程竣工结算书(表)、财政投资审查报告、资金分配表、其他需要存档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 财政资金拨付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和专项资金、债券资金管理要求,财政资金按以下方式拨付:
(一)工资支出(不含13月奖励)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二)财政对社保补助资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等上级明确规定实行专户管理的,按要求先拨入财政专户,然后根据经审批的用款计划拨付各单位。
(三)除以上两项支出,财政预算单位其他支出暂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待条件成熟后转为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对各单位财政拨款直接拨付二级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严禁将资金拨付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向二级预算单位基本户拨款。
(四)对企业等非预算单位的财政补助、贴息等支出,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原则上将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零余额帐户,特殊情况需直接拨付企业帐户的,由拨款业务科室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要按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拨付时限办理,不得无故滞留、拖延。
第二十条 各业务科室应督促各相关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申请拨付资金,项目资金结余结转(指标文件已下达,资金未拨付到部门)按照《XX市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XX市财政局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运行监控,监督各单位按项目资金用途管理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 除工资附加性支出、工会经费和归垫资金等,严禁各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向单位基本帐户划转资金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中涉及到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结余结转等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管理使用的财政资金绩效负责,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报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单位绩效报告,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本部门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每年将按一定比例对各部门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抽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因素。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要按照工作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各司其职。
第二十七条 本局以前制订的相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省相关法规、办法不符的,按照国家、省相关法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预算科和国库科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对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资金,应当及时下达。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一般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确需分期下达的,应当合理设定分期下达数。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评审工作,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等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和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可以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模式,完成约束性任务的,财政部门可以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的基础上,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在同一财政事权内,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整合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可以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本级专项资金结转2年以上,收回本级预算整合使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未设置绩效目标或者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安排预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机制。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并将监控结果及时报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财政部门负责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省下达的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执行专项资金预算;(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三)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四)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二)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三)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四)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根据管理权限或者受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项目考核验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二)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三)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实施项目验收的,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五)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六)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七)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请有权部门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二)未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或者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在3年内禁止申报专项资金,并记录为失信信息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二)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者内容的。对省财政部门做出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业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协助执行。
第二十七条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