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国企】集团中层管理人员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5-02-03 23:26:05 浏览: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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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中层管理人员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集团中层管理人员考核评价工作, 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干部考核评价的激励鞭策作用,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 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 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市委组织部和市委国资国企工委等相关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集团公司直接选任和管理的中层管理 人员,主要包括:集团公司三副总师;集团公司总部部门正职、副职;集团公司下属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参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其中,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一般为 3 年,任期考核与当年年度考核统筹开展。

第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客观全面,简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五条 考核评价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牵头,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纪检监察部及各相关部门配合具体实施开展。

第二章 考核评价方式及内容

第六条 考核评价遵循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定量考核方式和内容:

定量考核由经营绩效考核、部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加权组成。

(一)经营绩效考核、部门年度考核

经营绩效考核、部门年度考核,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等部门提供考核结果。

(二)民主测评

1.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包括政治素质、领导能力、经营绩效、作风建设、反腐倡廉 5 项一级指标。其中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企业党建、社会责任;领导能力包括决策 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建设能力;经营绩效包括 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创新成效、科学管理;作风建设包 括团结协作、联系群众、选人用人;反腐倡廉包括廉洁自律、 严格管理,共 16 项二级指标。各项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评(见附件 1)。

2.中层管理人员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德)、履职能力(能)、作风建设(勤)、工作绩效(绩)、廉洁从业(廉)5 项一级指标。其中思想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素质、道德修养、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包括经营管理能力、推动执行能力、学习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作风建设包括敬业精神、团结协作、联系群众;工作绩效包括个人履职绩效、 协同配合成效;廉洁从业包括廉洁自律、“一岗双责”履职情况,共 14 项二级指标。各项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评(见附件 2)。

(三)计算公式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量化考核结果=经营绩效考核 80%+民主测评 20%

二级单位高层正职量化考核结果=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量 化考核结果 80%+民主测评 20%

二级单位高层副职量化考核结果=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量 化考核结果 70%+民主测评 30%

集团总部部门正职(包括三副总师)量化考核结果=部 门年度考核结果 80%+民主测评 20%

集团总部部门副职量化考核结果=部门年度考核结果70%+正职量化考核中的民主测评20%+部门正职对副职测评10%

第八条 定性考核方式和内容:

定性考核是通过对量化考核结果进行比较分析,结合述职、个别谈话及日常考察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客观公正地对中层管理人员作出综合性评价意见。

第三章 考核评价工作程序

第九条 成立考核评价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和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集团公司领导 班子其他成员担任,工作人员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董事 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纪检监察部组成,负责具体实施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条 制订考核评价实施方案。由考核评价小组制订实施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核评价工作预告。

被考核的中层管理人员根据要求撰写个人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取得成绩、存在不足以及改进措施等,并配合做好考核评价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经营绩效考核由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相关规定对中层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及时报考核评价小组。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和民主测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可采取书面述职和现场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召开述职大会

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部负责,开展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大会。述职报告及人员情况应提前 3 个工作日报考核评价小组各成员。

(二)民主测评范围

由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职、部分中层副职和职工代表参加。其中,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测评总人数的 15%。单位人数在 50 人以内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其中,纳入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还需要在集团进行书面述职或现场述职,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对其进行测评)

(三)述职大会现场测评

被考核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职、部分中层副职和职工代表参加大会。大会主要分为两个环节:一是述职,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进行述职;二是民主测评, 现场采用无记名形式现场填写《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测评 表》《集团中层管理人员民主测评表》。

第十三条 集团部门正职述职和民主测评集团部门正职考核,可采取书面述职和现场述职的方式进行。

(一)召开述职大会

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部负责,开展集团部门正职述职大会。述职报告及人员情况应提前 3 个工作日报考核评价小组各成员。

(二)民主测评范围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集团部门正职、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测评总人数的 15%。

(三)述职大会现场测评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集团公司部门正职、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参加大会,参会人员综合述职情况及日常表现进行测评打分,无记名填写《集团中层管理人员民主测评表》。

第十三条 集团部门副职述职和民主测评

集团部门副职考核,主要采取书面述职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由部门年度考核结果、正职量化考核中的民主测评结果、部门正职对副职测评结果组成。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表由考核评价小组委派专人负责分发和回收统计。

第十五条 对中层管理人员履职表现情况,通过个别谈话进行深入了解。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与参加民主测评范围一致,原则上应少于参加民主测评人员。

第十六条 听取意见。中层管理人员履职表现情况,可分别听取组织人事部、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 个等次。“优秀”等次名额按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总数的 30%确定。二级单位或领导班子成员因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被司法机关、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处理处罚的, 领导班子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考核周期内贯彻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的,未完成经营绩效考核目标的, 因违规决策或者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出现重大 安全生产和环境责任事故以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存 在其他突出问题的,不得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部门正副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 个等次。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按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总数的 30%、20% 计算“优秀”等次名额。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较差”等次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评定为“优秀”等次。集团部门正副职的“优秀”等次名额按被考核的所有部门正副职总数的 30%确定,其中集团公司三副总师, 和外派中层干部的“优秀”等次名额分配纳入集团总部进行划分。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量化考核结果和廉洁从业单项考核结果低于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平均分的,原则上不评定为“优秀”等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部门正副职在考核周期内除因不可抗力外未完成主要工作目标的,对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量化考核连续两年排名本单位领导班子和本部门正副职末位、经综合分析研判确属工作不力或不胜任的,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

第十九条 审定与反馈。考核评价结果经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报集团公司党委统一审批。

第二十条 归档。建立中层管理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档案, 将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评价材料归档。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选拔任用、“能上能下”组织调整、教育培养、管 理监督和激励保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通过适当方式予以表扬;结果为“良好”的, 进行勉励,促其进一步提高;结果为“一般”的,指出问题, 限期整改,必要时进行适当调整;结果为“较差”的,进行组织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中层管理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 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根据情况加大培养使用力 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称职”的,进行勉励,促其进一步提高;综合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进行谈话,提出明确要求,限期进行整改,视具体情况进行组织调整。综合 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再继续聘任或免职,不得领取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中层管理人员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对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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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管理 人员 集团 国企 国资 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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