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议事决策制度......................................................3
一、议事决策原则......................................................4
二、议事决策内容......................................................5
三、议事决策程序......................................................5
四、议事决策监督......................................................7
五、责任追究..........................................................7
院长办公会议制度......................................................8
(一)议事范围........................................................8
(二)会议议题........................................................9
(三)会议召开.......................................................10
(四)会议决定.......................................................10
(五)决策执行.......................................................11
XX市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制度...............................................12
1、参会人员为党组成员,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列席参加会议的人员..................12
2、党组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12
3、会议主要内容 .....................................................12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13
XX市人民法院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制度...................................15
一、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15
二、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17
三、向辖区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的内容.......................................19
三、向辖区政法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流程及方式..............................21
四、责任处罚.........................................................22
XX市人民法院领导干部不允许插手工程项目和招投标制度.........................23
XX市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总)制度..........................................26
第一章 总 则.....................................................26
第二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制............................................27
第三章 财会基础工作管理制度...........................................29
第四章 支出管理制度.................................................36
第五章 固定资产及材料管理制度.........................................39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43
第八章 财务分析制度.................................................43
第九章 附 则.....................................................44
XX市人民法院公务接待制度...............................................44
一、公务接待原则.....................................................44
二、公务接待范围.....................................................44
三、公务接待程序.....................................................45
四、公务接待标准.....................................................45
五、公务接待管理.....................................................45
XX市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制度...............................................46
XX市人民法院食堂管理制度...............................................56
第一章 总则.......................................................56
第二章 分工定责.....................................................57
第三章 卫生消毒.....................................................57
第四章 食堂卫生检查.................................................58
第五章 加工管理....................................................58
第六章 配餐.......................................................59
第七章 食品采购、验收、储存..........................................59
第八章 食品留样....................................................60
第九章 食堂工作人员个人卫生和体检.....................................60
第十章 食品卫生安全.................................................61
第十一章 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61
第十二章 附则.....................................................62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62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时,将视情况修改本制度...............62
XX市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制度...............................................63
(一)车辆的使用.....................................................63
(二)车辆管理.......................................................64
(三)车辆维修、保养..................................................64
(四)驾驶人员管理.....................................................64
XX市人民法院政府采购..................................................65
管理制度............................................................65
XX市人民法院.........................................................67
资金管理和项目审批暂行规定.............................................67
第一章 总则.........................................................67
第二章 项目报批.....................................................68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68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拨付.................................................68
第五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70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74
XX市人民法院资产业务管理制度............................................74
第一章 总 则.......................................................74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75
第三章 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78
第四章 附 则.......................................................80
XX市人民法院.........................................................80
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81
XX市人民法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82
第一章 总 则........................................................82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83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86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87
第五章 附 则........................................................89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89
XX市人民法院.........................................................89
法律文书电子签章使用暂行规定............................................89
(一)诉讼案件.......................................................90
(二)执行案件.......................................................91
XX市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92
实施细则............................................................92
第一章 总则.........................................................92
第二章 绩效考核.....................................................93
第三章 奖金分配.....................................................94
第一档次:本档次人数不超过本院同类别人员总数的20%;........................95
第二档次:本档次人数为本院同类别人员总数的30%左右;........................95
第三档次:本档次人数为本院同类别人员总数的30%左右;........................95
第四档次:本档次人数不超过本院同类别人员总数的20%。........................95
第四章 附则.........................................................97
XX市人民法院廉政建设制度...............................................97
XX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述职述廉制度........................................98
XX市人民法院党务政务财务..............................................101
公开制度...........................................................101
(1)按照规定和要求收集公开的内容,提出公开事项。.........................101
(2)填写公开内容报告单,按时公开。.....................................101
(3)收集反馈意见,及时办理回复。.......................................102
(4)立卷归档。.....................................................102
XX市人民法院........................................................102
党务公开党内重大事项决策征求意见制度....................................102
一、指导思想........................................................102
二、决策原则........................................................102
三、决策内容........................................................103
四、决策程序........................................................104
五、决策要求........................................................105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06
员额法官惩戒机制.....................................................106
一、差错案件的认定标准................................................107
二、审判责任的追究方式与认定程序.......................................108
三、差错案件、瑕疵案件的认定程序:......................................108
四、惩戒委员会的职责:................................................109
五、工作程序:......................................................109
六、本机制自制定之日起施行............................................109
XX市人民法院“一案双查”制度...........................................110
为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党组议事决策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1、坚持党的领导。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遵循党的群众路线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白城和市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我院实际,求真务实开展工作,增强党组工作的原则性和针对性。
3、依法合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和部署,把重大事项决策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决策合法合规,确保执行不走偏、贯彻不走样。
4、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组内部的团结协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人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形成决议。党组成员在形成决定后,任何人无权改变,要在行动上不折不扣的执行,努力完成组织交办的分管工作任务。
5、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6、公开效率优先原则。大力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及时准确公开决策信息,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制度,切实提高决策效率。
1、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政府的重要指示,落实市委、政府确定的年度或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重大事项和本单位确定的重点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计划、任务分工等。
2、职责范围内的财务收支预算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单位“三公经费”的支出,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考核、奖励资金的分配及使用。
3、全体在编干警年度考核等次确定;受上级党委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人选的确定。
4、对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班子成员参加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和其他需要研究的事宜。
5、院内干警的人事推荐,岗位调整等事项。
6、其他需要议事决策的事项。
1、会前调研。党组成员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问题,必须事先作好准备,在调查摸底、吃透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意见,以便决策。
2、事前沟通。党组会议由院长主持召开,会前,事先必须将议题与党组成员进行沟通,分管领导负责制定计划、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凡事前未沟通征询意见建议的事项一律不能商会,任何人不得临时动议。会前沟通不能以任何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3、议题表述。纳入议事决策范围的问题,由分管领导在会议研究时首先发表意见,对议题的内容、利弊、可能产生的结果等情况进行说明。
4、充分酝酿。凡议事决策的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划定框架,党组成员应就事论事、各抒己见,认真磋商,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私谋串通。
5、决议形成。会议议事决策时,党组成员要主动参与集体决策,经认真思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表明自己的态度。建议后,院长最后发表自己的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在综合集体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决议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由主要负责人临时处理,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列席会议的同志由院长决定。
6、如实记录。会议议事决策时,院办公室负责人要做好会议记录,对每一位党组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的方式、内容,必须详细、如实记录在案,以备查阅。会议记录应归档管理,需要上报和下发的内容要整理形成文件。
7、决策修正。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如因实际情况变化,需对决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仍应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议事决策。
1、议事决策重大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发言、酝酿情况,建立议事决策档案,由专人负责。
1、研究决策事项未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应予以纠正,重新议事决策。未经会议议事决策,又未自行纠正的,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党组成员要对决策后果负责,决策后造成失误的,不论决策程序是否合法,都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追究责任时,院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党组成员要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在议事决策过程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因党组成员个人行为造成决策失误的,追究领导个人责任。
3、党组成员不遵守、不执行会议议事决策的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议事决策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加强组织纪律,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会议研究的重要事情不泄露,不能将个人观点、会议情况向外传播。会议做出的决定,党组成员必须自觉服从,各负其责,认真抓好落实,积极完成。
院长办公会是讨论决定我院院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办公会由院长、领导班子组成,由院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院长委托一名院领导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院长办公会,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相关议题的审议。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白城市委市政府、XX市委市政府和省高院、白城市中院的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2、研究讨论我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提出阶段性或专项工作意见和措施。
3、审议和审定涉及全市我院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部门和市政府的重要文件以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情况。
4、研究确定审判、执行业务事项的布置、落实和办理,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5、审议我院财务预决算,提出经费使用和分配方案。
6、听取分管领导或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
7、研究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1、会议议题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同意。
2、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按照议题范围,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院领导研究。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由分管院领导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
3、涉及我院发展规划计划、我院改革举措、我院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4、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议题,在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前应由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5、各部门负责人至少应提前两天将议题内容报办公室汇总,并提前印制好会议材料,呈送与会人员。
1、院长办公会按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负责通知。
2、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有关问题时,分管院领导应当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主持会议的院领导请假,并且一般不安排其分管领域内相关议题上会。若议题紧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而分管院领导无法出席会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后上会。
3、根据议题内容,可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相关部门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院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委托其他人参加会议。
4、议题原则上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相关部门汇报结束后,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相关部门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作出说明。
5、院长办公会议事涉及与会者本人或亲属利益时,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1、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院长或受院长委托召集会议的院领导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做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2、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持会议的院领导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1)议题论证不充分或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调研论证的。
(2)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或协调的。
(3)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3、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及主要问题。
(3)研究讨论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
(4)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主持会议的院领导的决定。
4、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由主持会议的院领导签发。
5、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未定和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及讨论情况,不得外传,违者严肃处理。
1、办公室负责对院长办公会确定事项进行任务责任分解,明确相关部门和落实时限要求,并纳入督查。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落实会议确定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办理的,应在到期前向院领导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限。
2、办公室要加强对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汇总办理情况向院领导报告。
为规范党组会议管理,充分发挥会议在领导决策、推动工作、传递信息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会议效率,促进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会议制度
1、参会人员为党组成员,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列席参加会议的人员
(1)传达贯彻市委和市政府、上级法院有关指示、决定工作和重要会议精神;
(2)讨论向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报告、工作汇报、请示以及印发的重要文件;
(3)讨论和审议我院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建立和完善的相关管理办法、措施等;
(4)研究我院工作目标考评和表彰、奖励等事项;
(5)研究讨论行政、事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6)需要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4、各科室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情况、资料、数据要准确无误,要有自己的明确意见,一般不临时动议。
5、党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务准备工作,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后要督促检查各科室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并定期向主要领导汇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促进权力公开、公正、规范、透明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五项工作。实行一把手监管督査,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末位表态”具体指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及其他重要会议上,一把手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或全体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第三条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内容:
(一)院长“不直接分管人事”。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应在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院领导签发相关文件。院长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院长“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院领导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
1、工资、津补贴等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制表,办公室负责人核准,分管院领导审批。
2、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经办科室负责人审核,院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院领导审批。
3、业务专项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业务经办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该业务的院领导审批。
4、项目资金的支出。根据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经办人签字,经办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该业务的院领导审批。
5、大额资金的支出。根据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经办人签字,经办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该业务的院领导领导审批。
(三)院长“不直接分管行政事项审批”。
(四)院长“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确定一名院领导负责,院长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分管院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院长“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确定一名院领导负责物资采购工作,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一把手“末位表态”。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五条 对分管五项工作的领导除人事变动和职务调整外,一般一年内不得调整。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应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尽职尽责,抓好落实,做到不推诿,不越权。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内部管理,使法院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案件审理
1、受理在社会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可能与有关部门产生较大异议的案件;
2、党委、人大、政协或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或有关领导过问的案件;
3、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4、律师及当事人或有关部门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可能引起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等问题发生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受理了有较大影响的新型案件;
9、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队伍管理
1、部门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
2、组织干警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的;
3、干警外出办案离开本省的;
4、干警无故旷工1天以上的,或干警请病、事假三天以上的,或干警请年休假的;
5、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6、干警被外单位受聘兼职的;
7、干警参加社团组织的;
8、干警人身出现意外损伤事故,伤情较重的;
9、干警生病住院的、干警或直系亲属去世的;
10、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机关管理
1、上级有关部门来院检查指导工作的;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的;
3、有关部门部署或联系涉及全院性工作的;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的;
5、名部门办公、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6、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情况及各种统计数字的;
7、新闻单位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法院工作的;
8、涉及法院干警形象、重大案件的报道或有关重大信息的报送;
9、机关发生火灾、失窃或泄密等重大事件的;
10、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院重大事项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应逐级报告院长,直接责任人应当尽快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院长(院长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副院长)。
(一)案件审理方面
1、党委、人大、政府以组织名义过问的案件;
2、审判委员会意见分岐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
3、在本辖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围攻、谩骂、殴打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或执行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队伍管理方面
1、已经批准确定的本院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变动、更改和撤销;
2、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
3、授予市级以上集体或个人的立功嘉奖;
4、枪支、弹药的配备和销毁;
5、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行政事务管理方面
1、市级以上部门到院检查指导工作的;
2、新闻单位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法院工作的;
3、发生机要泄密事件的;
4、出现重大案件、治安事件的;
5、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的方式
(一)请示和报告都必须以法院的名义进行。
(二)案件的请示必须首先由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出。
(三)请示报告应当遵循“一案一报”、“专事专报”的形式进行。书面请示不得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件和问题同时请示。
(四)案件请示必须逐级进行,不能越级请示。
(五)对于上级法院的批复,必须坚决予以执行。
(一)重大部署
1、中央、省、市政法机关的大决策、重大改革、重大部暑、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及贯落实情况;区委重大决策、重大改革、重大部暑、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2、结合党的中心工作而展开的审判工作重要部署。包括对国家和上级法院重大司法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落实思路、贯彻意见和具体部署;法院改革的重大举措;服务地方工作大局或关系法院整体发展的战略决定和重大举措等。
3、其他需向区委报告的重大决策、重大部暑。
(二)重大工作
1、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2、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及其政法委员会的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指示、批示情况
3、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及其政法委员会交办、督办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区人大、区政协有关政法工作全局的议案、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4、拟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政府报告的重要工作,需要征求区政协意见的重要工作;年度工作情况,包括本年度法院工作的要点、亮点、难点;下年度工作思路及需要重点突破的方面;党委过问、交办的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当前必须认真抓好的重点工作、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等。
5、拟以党委名义举办的会议,拟召开的系统性重要会议;上级机关在我区召开的重要会议、重要视察活动;拟集中开展的重大专项执法司法活动。
6、发生在法院的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媒体曝光事件及其他重大的突发事件;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敏感案(事)件;涉及本单位本系统的重要舆情。
7、需要党委解决的特殊困难和重大问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权益的重大问题;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8、加强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本单位本系统重要干部人事机构调整情况;重大先进典型; 重大的干警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情况,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9、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总结推广的我院工作典型经验以及表彰推介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情况。
10、应当向区委请示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在报告当地党委的同时,应抄报本级人大。
(三)其他重要事项
1、人大代表批评意见的处理。
2、人大常委会交办案件的处理。
3、审判人员的职务任免。
所有事项由具体办案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报告给庭室负责人,由庭室负责人向主管院领导汇报,主管院领导审核决定该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是否应向区委汇报,并向党组汇报,建议该事项作为重大事项讨论并报区委,党组决议后启动向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程序。
向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程序具体如下:
(一)起草。相关部门起草的向党委报告的有关材料形成初稿后,应首先通过院党组会议研究修改;突发事件来不及提交党组研究修改的重大事项的请示或者报告,由分管院领导审阅、修改、把关。
(二)签发。经党组研究、修改后的汇报材料,分管领导审阅后,由党组书记、院长签发。情况紧急或者上级机关同意以口头形式的除外。
(三)报送。逐级报告,发生上述需要报告的事项,书面请示和报告统一由本院综合办公室上报,或由党组书记、院长当面请示或者报告至区政法委。必要时可以抄送相关部门。
(四)报告方式。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切步良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
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节湿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成准确,简报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況。
党组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五)紧急报告。对于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特别重大、紧急、敏感案(事)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当面汇报等方式,第一时间向区委主要领导以及区委政法委请示报告。
(六)向党委的请示和报告应当以法院的名义进行,由院综合办公室统一办理并存档,各部门不得自行请示和报告。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层报院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隐瞒不报的;
2.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告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督和管理,严禁我院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院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我院系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我院领导干部、各基层单位负责人,以及从事质量监督、安全、财务等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程序,遵循基本建设科学规律,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建设,严格禁止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行为:
(一)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表示默认,对有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定不执行或不予落实,对群众或舆论反映的突出问题拖延不决、不予答复。
(二)以工期紧迫和保密等各种借口,明示或暗示相关单位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违规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
(三)违反招标管理规定,同意、授意或默许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自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随意提高或降低投标人入围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违反规定将应该纳入招标范围的分项工程,以直接分包等形式发包给其他承包商;擅自突破现行政策规定,以技术复杂或其他理由,随意变更招标方式。
(五)违反规定指定投标人,或制定有利于特定投标人入围条件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向投标人泄露或暗示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投标人等相关信息;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打招呼,在评标过程中对特定的投标人进行关照等。
(六)违规干预、操纵招标活动中代理、代建、咨询机构的选择;支持、授意、默许、串通或放纵投标人、中介机构进行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中标;违反规定担任或指定评标专家,或通过诱导评标专家操控评标结果,或以监督为名干扰依法进行的评标活动;违规干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标底、合理价、投标报价限值的编制。
(七)以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要求或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条件迫使中标候人放弃中标;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指定物资设备、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或服务商;对依法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物资未实行政府采购。
(八)暗示、默许或同意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与中标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要求有关部门不履行合同或违反承包合同规定,影响工程建设实施。
(九)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变更设计图纸,增加施工现场签证,造成工程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增加工程投资。
(十)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结算活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竣工结算;对工程结算审计工作施加不当影响,干扰独立审计或纵容、默许承包商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以拖延竣工验收和结算为借口,采取不正当手段抬高工程造价。
(十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违规或者概算明显偏高酌项目,分配下达项目预算;对不符合预算要求或者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项目拨付资金;截留、骗取建设资金,或者违规使用和挪用建设资金;随意扩大工程项目支出范围或在工程项目中开支、报销与建设项目无关的费用。
(十二)违规插手干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严重损失。
(十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说情、批示、打招呼、暗示或强迫命令等形式,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査处;对投标人、承包商、供货商的实名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压案不查或阻挠办案。
(十四)利用职权违规为本人、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投标当事人和承包商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工程项目管理的活动。
(十五)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项目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凡我院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务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全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案,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通过对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全院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在科学预测各种因素对收支影响的前提下,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全面反映全院的财务状况,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从而保证全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2 、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监督,保证全院各种经济行为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实现规范化管理。3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等。
第五条 本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对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履行财务批报职责。
第六条 院财务室在办公室领导下管理全院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根据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财会工作的特点及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财务室设置主管会计和出纳员两个岗位。
第八条 主管会计的岗位职责: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其执行情况。3、组织编制本院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预算。4、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5、对用款计划、用款支付情况的审核。6、正确核算和计发单位正式人员、聘用人员工资,并做好各项代扣代缴工作。7、完成会计核算中的登账、报表编制工作。8、各类票据的保管、领用和缴销工作。9、管理本院会计档案,负责装订及妥善保管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并立卷归档。10、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各部门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以及与上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11、领导交办的有关财务事宜。
第九条 出纳员的工作职责:1、对各项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经济业务,拒绝支付。2、用款计划上报、用款支付的录入工作。3、记账凭证的填制工作。4、清理债权和债务,结算往来款项。5、原始凭证的分类整理与安全保管工作。6、参与单位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7、单位工会财务账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8、各下属各基层法院日常经费考核的登记工作。
第一节 财务处理程序
第十条 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得自行编造、更改会计科目。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第十二条 办理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应及时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完备,印章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有购买实物的验收证明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是否有涂改、挖补、错误现象,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等。单位出纳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不同事项、不同日期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同一张记账凭证,当日发生的同类经济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要按照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院采用记账凭证处理程序,其基本内容是:1、填制记账凭证。2、月末根据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3、月末根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五条 根据会计制度和我院会计业务的规模、特点,财务人员设置总分类账、收入明细账、支出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往来款项明细账、财产物资明细账以及其他辅助账簿。总分类账、往来明细账和日记账采用三栏式账簿,财产物资明细账采用数量金额式账簿,收入、支出明细账采用多栏式明细账簿,其他账簿采用多栏式或三栏式账簿。
第十六条 按照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收支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及附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报表和资料。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和年报二种。报表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第十七条 根据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指标分析,同时编写本期的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八条 账务处理遵循真实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全面性的原则。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和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条 财务处理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节 稽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在财务室内部建立稽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稽核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查核,严守秘密。
第二十三条 稽核人员对所发生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有权对不合规定、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经济业务内容,查对原始记录,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对违反财会制度或损害国家、公众利益的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可向办公室、院领导或有关监督部门汇报。
第二十四条 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包括各种发票、出入库单、验收证明、经济计划、各类经济合同、其他证明经济活动的单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情况进行审核,记账凭证填制后,必须对每一页记账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核。⑴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录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内容相符;⑵会计科目的运用和金额填列是否正确;⑶记账凭证的摘要、日期、附件张数、印章、编号等是否齐全;⑷审核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
第二十六条 稽核人员对账簿的设置、各类账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总账与明细账是否平行登记,月末相关账户余额是否对应或一致,账簿的启用、结账和对账、记账错误的更正方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稽核人员对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填制方法按照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要求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稽核人员对每项稽核工作结束后,应当签名或盖章。对核签的凭证、账册、报表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有关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稽核工作要定期形成书面报告,报院长办公室研究处理。
第三节 内部牵制制度
第三十条 为了加强机关内部的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机关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制度。
第三十一条 财务工作按照岗位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审批、记账、财物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稽核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材料保管员,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出纳人员、稽核人员岗位相分离。
第三十二条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人员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三十三条 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由分管财务副院长提出意见,经院长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办公用品由院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院属各单位购买办公用品必须先向院办公室上报购买计划。办公室经办人员每月编制好采购计划,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购买。各类财产物资的购买实行严格的验收入库制度。院办公室还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机关财产物资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盘点。
第三十五条 财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会计事项。账务处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节 财务审批制度
第三十六条 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
第三十七条 我院的行政经费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许可文件执行。代收的相关款项要按有关文件、批复执行。经营性收入坚持依法取得,照章纳税。
第三十八条 院属各单位费用支出凭证必须先由各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的凭证报财务室审核,审核合格后加盖“审核”戳记,再由分管院长批报。无上述审批手续,不得支付。
第三十九条 我院的经常性开支由分管财务院长审批;重大购置、维修和其他重大支出需报院党组办公室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购置须按程序办理手续。
第四十条 审批人员应带头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要严格把关。审批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节 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原始记录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原始管理和核算资料,是对经济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直接记载,是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的基础。
第四十二条 原始记录的基本内容包括:①原始记录名称;②填制日期;③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④原始记录编号;⑤经济业务内容;⑥数量、单价和金额或其他计量单位;⑦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
第四十三条 原始记录的格式由财务室根据具体管理和核算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四十四条 原始记录的填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⒈填写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的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⒉各种内容要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备。⒊文字简明扼要,数字清楚,易于辨认,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写清楚,不得连写,在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属于套写的凭证,一定要写透。⒋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检查。在发生错误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将作废单据全部保存备查,不得撕毁。⒌不得随意涂改、刮擦、挖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加盖经办人印章。⒍原始记录要及时填写,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⒎原始记录记载后要科学保存,不得遗失。
第四十五条 各种原始记录要由各业务部门和财务人员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是真实性、正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四十六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方式包括技术性审核、政策性审核两个方面。
第六节 票据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指票据包括向财政部门购领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票据、罚没、收费票据。向税务部门购领的发票和本院内部印制使用的票据,也按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票据的购买和领取。⒈院财务部门需票据从财政局领取。⒉院属各单位用票据从院财务部门领取。
第四十九条 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票据,建立领用情况登记簿。各类票据购领时需在登记簿上登记起止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名。交回时,须检查其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否缺少、交回日期、剩余份数等内容。票据使用完后,由财政部门核销。
第五十条 票据的使用。1、使用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在启用时应检查该本票据是否有缺号、多页、串格及其他印刷质量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2、填开票据时单位名称、填制日期、业务内容、数量、单位、金额、经办人、收款人等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3、对错填的票据应各联完整保存,并在各联显著位置上加盖“作废”戳记。
第五十一条 票据的其他管理。⒈已用完的票据,应及时办理缴销手续,未用完的应严格管理,妥善保管,防止被盗和丢失。⒉发现票据被盗和丢失,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并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找,隐瞒不报者,一切责任自负。属于个人故意或过失,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非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要及时报主管机关处理。3、财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4、缴销各类票据时要及时检查票款是否入账。
第五十二条 支出是指我院为了实现管理职能、完成行政任务而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第五十三条 各项支出必须符合现行财务规章制度,应分清支出的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
第五十四条 人员经费支出:1、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抚恤救济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列报支出。2、对发给个人的独生子女奖金支出由院属各单位先汇总后集中报销。3、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第五十五条 公用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公用经费预算,强化计划管理。坚持民主理财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精打细算,注意节约。坚持财会人员核查、领导批核的程序。1、办公费:院属各单位购买各类办公用品必须上报办公室统一购买,办公室根据上报计划按实采购,并做好办公用品的进出登记。办案过程中或全院执法活动确需购买饮用水的,由院办公室经办或由指定人员到指定超市购买,统一结账。2、水电费、电话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空调、电话及各类办公设备的管理,降低我院水电费,电话费的支出。3、差旅费:按财政部门关于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出差的人数、时间、路线要严格把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经批准,可以借用公款,出差回来后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结清借款。4、车辆经费:⑴严格执行我院车辆使用办法,加强单位出车管理。⑵车辆确需大修时,经分管院长同意,到指定修理厂修理。⑶车辆燃料由车队年初编报计划,并根据车型、新旧程度,分别制定百公里耗油标准,实行限额管理。⑷对已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燃油费等必须每月及时结账,不得拖欠。5、业务招待费:严格执行我院招待制度,压缩业务招待开支。接待费按月及时结账,没有接待审批单或超过一个月的结账时间,不予报销。6、会议费:严格执行会议报批制度,减少会议次数和会议规模,严格会议费开支标准。7、学习培训费:凡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参加的业务学习,必须经分管院长批准,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学习,否则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参加自学考试、函授取得学历文凭的学习,所有费用原则上自理。
第五十六条 专项经费支出:严格执行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各部门在开展执法活动制定方案时必须做好经费测算并报财务备份,各部门要加强办案经费支出资料的整理与保管工作。财务人员要定时对院属各部门财务资料的保管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资本性支出: 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须经领导小组同意报经财政审批方可购买。
第五十八条 支出管理要求。既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又要支持各项行政管理任务的完成,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努力提高使用效率。⒈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⒉严格按照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范围和渠道办理,不得相互挤占。不办理无计划的开支,不办理超标准的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⒊经费支出应根据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不同特点,采取分类项的管理办法。⒋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加强支出过程控制。⒌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财务人员审核报领导批准后,方可核销。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列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等。财务人员据此另行编制固定资产目录。
第六十一条 各中层部门购置固定资产时,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购置计划,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购置。
第六十二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六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同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凭以销账。⒈属于自然损耗的,一般物品可由单位填列《报损、报废单》,经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对特别贵重财产,还应通过有关部门鉴定,再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市财政、国资部门批准。⒉凡人为损坏公共财物,一律按价赔偿。3.凡是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致使财产物资发生被窃、遗失等,应认真查清责任,分别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4.人员调动时,由个人领用的公有固定资产一律缴回原单位。
第六十四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⒈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责任制管理。各科室应当实行物品管理分工负责制,指定人员管理,建立账卡,及时登记,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⒉实行账、卡明细核算制度。每项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卡片内容包括财产名称、类别、编号、价值、规格、型号、用途、购进时间、预计使用年限、负责保管单位和存放地点等。卡片可一式两份,由办公室保管,使用部门领用时,将其中一份交由使用部门保管。使用部门应保管好卡片。同时建立固定资产数量登记簿,反映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交回资产时,将卡片交回。办公室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账,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购入、发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同时还应设立使用部门的领用登记簿,以掌握财产的分布和使用的详细情况。财务人员在固定资产总账科目下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地点设置明细科目进行金额核算,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⒊办公室为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配备、保管、维护、使用和清查盘点、仓库管理等工作。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协助办公室人员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保管、使用和清查盘点等工作。⒋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根据财力安排,大修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检查、检验、检修,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5.定期清查盘点。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清查由办公室组织,通过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个人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按规定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查处。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4、下属各单位的各类结算原始登记表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六十七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六十八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六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第七十条 工作人员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本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明细表等有关附表。
第七十二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报。内部财务报表的格式和报送要求由财务人员统一规定。
第七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根据准确无误、登记完整、结账后的各类账簿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真实准确、内容全面、报送及时、清楚实用、书写规范。
第七十五条 财务人员要进行预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的分析。
第七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有: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等。
第七十七条 财务分析的方法以对比分析法为主。
第七十八条 财务分析要形成书面报告。财务分析的编写要抓住主要矛盾,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数字运用恰当、准确,观点与材料相统一;文字精练、准确。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纪检监察室监督执行。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公务活动取得实效,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着勤俭节约、有利公务、热情实在、统一安排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公务接待工作,自觉维护本单位的声誉和利益。
1、上级部门到本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
2、外省市县对口部门来学习考察、交流工作的人员;
3、各县、市来本单位办事的人员;
4、其他公务活动确需安排接待的。
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统筹协调安排,分管办公室领导负责审批。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由有关科室向分管领导汇报后,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办公室初审后报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的,须于事后两天内补办相关手续。
1、住宿
接待对象需要本单位安排住宿的,住宿用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2、用餐
接待对象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本单位食堂,工作餐费标准按照财政部门文件规定执行。陪餐人员标准比照接待对象标准执行。
1、实行对口接待,控制陪餐人数。来客人数5人以下的,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1人;来客人数5—10人的,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来客人数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4人。
2、在市外原则上不得安排接待,确因工作需要的,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接待。
3、同城不得相互吃请。不得用公款接待私人亲属朋友。
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滚动欢迎标语。
5、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6、所有公务接待费用的报销,必须有接待公函、有效通知文件或电话通知记录。接待清单、菜单、正式发票。严禁先斩后奏,对事先未履行审批手续,或事前未报告、事后也未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或票据不全的,不予核批。
7、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安排接待的,应向接待单位发公函。
8、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及人民法庭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建设、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称办公用房,是指我院及人民法庭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法院系统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管理使用
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各科室负责各自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全体职工要爱护公共设施,自觉维护楼内设施,保持公共卫生,节约用水用电。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设备因人为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闲置办公用房的调配和使用由使用科室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经审核并党组开会同意后方可实施,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报告用房的用途,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
第四条 安全管理
为加强办公楼的防火、防盗、防灾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值班期间对外来人员进行询问登记,做好来访记录,预防治安事件。各办公室在下班后关闭电源、门窗,管理好重要文件和财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节假日加班时要告知值班人员。
第五条 用房标准
(一)本制度所指的办公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副科级领导使用标准用房是12平方米,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是9平方米。
第六条 公共卫生
办公楼内的公共卫生各科室排班轮流进行清扫保洁,包括楼道(窗台)、楼梯(扶手)、卫生间卫生清扫,并由专人进行清理垃圾,卫生打扫人员每天上午、下午下班各清扫一次,每周消毒一次,确保办公楼整洁卫生。各办公室自行清扫各自室内卫生,同时要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做到纸屑烟头放入垃圾箱,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随地吐痰。院内由值班人员负责清扫保洁,车库由司机负责清扫保洁。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X市人民法院招用临时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XX市人民法院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控制行政成本,根据《劳动法》及吉高法[2017]121号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除我院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工勤编制人员以外的院内其他岗位的临时工作人员,限于从事院内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
第三条 院内确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由办公室按岗位设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招用临时工作人员申请表》交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四条 招用临时工作人员由办公室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与临时工作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合同主要条款有:(一)工作任务;(二)合同期限;(三)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保险及福利待遇;(六)劳动纪律;(七)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八)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所有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有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内不能满足工作岗位需要的,本院与其解除合同,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期限为二年,合同期满根据需要可续签合同或合同即行终止。
第六条 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结合XX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及消费水平制定。院内司机每月工资1700.00元,农村派出法庭司机每月1900.00元,保洁员每月工资1500.00元,院外及钟点保洁员每月1200.00元,书记员每月1600.00元,农村派出法庭书记员每月1800.00元,门卫更夫每月1500.00元,档案管理员1835.00元,退休干警回聘每月2000.00元,网络管理员2800.00元,车队负责人2200.00元,设备维护管理员2200.00元,临时电工1080.00元。是公益岗的临时工作人员工资中,含公益岗位工资680元。
第七条 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办公室对人员招录和解聘负责,用人部门对日常管理工作负责。
第八条 临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有违法违纪及违反规章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
第九条 所有临时工作人员无故迟到早退或不在岗位的,一次罚款50元,三次及以上予以辞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一天的向办公室写假条,由主任审批准假,超过一天由办公室审批准假后,按实际天数扣工资,每月按22天计算日工资额,农村法庭临时工作人员的请销假由庭长负责。
第十条 临时工作人员不服从管理或临时性工作安排的,予以辞退。无故不参加院内集体活动,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不请假擅自离岗一次罚款50元,三次以上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 临时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临时招用司机管理制度
(一)临时招用的司机应遵守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二)服从办公室的统一管理、服从领导、服从指挥、完成各种出车任务,完成部门庭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爱护车辆、保持清洁卫生、维修保养及时。保养、保险在十日前报车队负责人,上报办公室统筹安排。
(四)违反院内规章制度,经批评不悔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
(五)不服从院里统一领导,不参加院里组织的各种活动的,予以辞退。
(六)无正当理由不接电话或出车不及时,影响工作的,一次警告,两次辞退。
(七)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出现违章扣分或罚款,均由司机个人负责,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
(八)故意损坏车辆或私自拆卸更换车辆配件的,照价赔偿,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九)公车私用或转借他人,或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出车,予以辞退。
(十)不文明驾驶警用车辆,停放不应停放地点给法院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门卫更夫管理制度
(一)门卫更夫24小时值班,不得脱岗,对进出本院人员实行登记制度,接待询问文明礼貌,举止得当。
(二)门卫室内保持清洁卫生,床铺干净整齐,卫生间无异味,无积存便垢。
(三)门卫要保证电话联络畅通,重大事件及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四)门卫要加强水、电、火、盗等安全防范,每日做好夜间巡逻两次以上,冬季取暖期按要求时间开关供热设备,夏季按要求时间开关空调制冷设备。
(五)门卫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领导、脱岗,在岗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六)门卫无极特殊情况,不准请假,必须请假的,可同另外一名门卫串班,不允许找人替班。
第十四条 保洁员管理制度
(一)楼外保洁员做好门前院后卫生,无垃圾、无杂物,楼前楼后树木、花草及时养护、修整,楼内花草及时浇水、施肥,保证花草健壮生长,美化环境。
(二)楼内保洁员按分担区划分的,要保证自己责任区内楼道、走廊、楼梯等区域地面无灰尘、痰渍、烟头、纸屑、地面墙角无积灰、无杂物、无污染,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日保持无灰尘、无污渍、墙壁、天花板无蜘蛛网、无灰尘、保持卫生间无异味,便池内无积存便垢,定期消毒,四壁墙砖无污渍、镜子、开水机明亮清洁。
(三)保洁员要保持门窗玻璃整洁、明亮,审判庭、会议室、活动室、图书室要做到室内地面、桌椅、墙壁、门窗、橱柜玻璃、角落每日清洁,桌面镜面无尘无污。办公桌椅每日擦拭,桌面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室内茶具清洁消毒卫生。
(四)保洁员作息时间为:夏季早7:30—11:00 ,下午13:00—17:00;冬季早7:30—11:00, 下午13:00—16:30;节假日正常休息。
(五)保洁员不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工作期间跑、冒、滴、漏现象发现不报告、不采取适当措施的,一次罚款50元,三次及以上予以辞退。
(六)保洁员不按时完成保洁任务,懒散拖拉,责任区卫生检查不合格,发现一次罚款50元,三次及以上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保安员管理制度
(一)保安员协助法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按照上下班时间准时开关所管辖区域大门,负责出入当事人的安检,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协助法警处理。
(二)保安员要及时准确完成院内临时性工作安排,听从指挥调度,农村法庭保安除了负责安保、安检外,还应服从庭里的其他临时任务的安排。
(三)保安员不服从部门负责人或临时工作安排的,予以辞回保安公司,无故不参加院内活动的予以辞回保安公司。
(四)保安员无故迟到、早退不在岗位,一次罚款50元,三次及以上予以辞回保安公司。
(五)保安员严禁在站岗执勤中说脏话、嬉笑打闹、抽烟、玩手机、吃零食、嚼口香糖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每次罚款50元,三次及以上辞回保安公司。
(六)保安员因工作、生活琐事、同事间发生争吵,不利于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办公室辞回保安公司。
第十六条 临时招用的速录员、书记员管理制度
(一)临时招用的速录员、书记员,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爱岗敬业,能够胜任法院的各项工作。
(二)速录员需具备熟练操作电脑、速录、订卷、归档的技能,完成本职工作,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速录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审判秘密、保证高尚的职业道德、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第十七条 法院食堂及农村法庭招用后厨的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法院食堂及农村法庭招用后厨的临时工作人员,要求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服从管理、认真负责、按程序办理健康证。
(二)食堂服务人员收受食材时检斤检查、计量准确,保证菜品质量干净卫生,定期更换时令蔬菜。
(三)食堂服务人员保证就餐及时、营养搭配、供量适当、杜绝浪费。
(四)食堂餐具厨具定期消毒、厨房定期清洗擦拭,保证卫生,避免病从口入、安全第一。
(五)农村法庭招用的后厨人员,还兼职保洁、门卫更夫、小菜园的种植打理及庭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XX市人民法院差旅费报销
管理办法
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直机关赴外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的通知》、《XX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案件送达,除送达地为监狱等特殊部门确无法邮寄的外,一般情况下应先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能后,还需外出的,应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公务出行按规定尽量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按乘坐标准据实报销交通费用。
扣划、保全、开庭等确需外出办案的,特殊情况必须用执法执勤车的,经审核也可以乘警车出行办案。行政人员公务出差不能乘坐执法执勤用车。
二、省外办案,原则上只能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可以报销80元市内交通费,100元误餐费;公车出行,只可报销100元误餐费。
三、省内办案,根据情况可以选用执法执勤车,也可以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四、白城地区内(白城、通榆、镇赉、洮南)办案的,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可以报销50元市内交通费,确实发生误餐的报销50元误餐费;公车出行,确实发生误餐的报销50元误餐费。
五、XX市区内乡镇办案的,确实发生误餐的报销40元误餐费。
六、根据省院加强管理年整改要求,财务报销留痕,差旅费报销单中应附送达回证、执行回证或其他证明出差材料。
七、各部门人员报销前应仔细核对发票上信息,发票名头及纳税识别号错误、日期错误、出具发票单位与盖发票单单位不一致均不能报销。报销应提供机打发票,严禁使用假发票、过期作废发票,一经发现不予报销。
八、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不得超标,车票、机票出发地、到达地应符合办案、培训要求。住宿不得超标,不能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不能领取伙食补助费。
九、本院其他文件若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自2019年10月22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食堂管理,提高服务保障质量,切实增强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确保全院干警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食堂工作人员以及在食堂就餐的干警和职工。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对食堂进行全面管理,接受食堂工作人员及就餐干警的要求和建议。
第四条 食堂管理员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对食堂饭菜质量、卫生状况、就餐环境、员工配备等方面全面负责,并对食堂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食堂工作人员负责为全院干警及职工提供早餐和午餐。
第六条 食堂工作人员在餐饮用具使用前应根据分工对餐饮用具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第七条 必须使用专用水池清洗餐饮用具,严禁将其与清洗蔬菜和肉类的水池混用。
第八条 清洗和消毒餐饮用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用品标准。
第九条 消毒后的餐饮用具必须存放在专用的保洁柜内,保洁柜应定期清洗和消毒,避免污染。
第十条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用具应分开存放,存放柜上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第十一条 食堂管理员每天要对食堂卫生进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办公室主任汇报并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 办公室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食堂卫生进行检查,对食堂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食堂管理员每周要定期公布本周食谱,由干警推选的3名食堂监督员每日公布所采购食材的数量、价格及消耗情况。
第十四条 各种食品原料在进行粗加工前,厨师要首先检查食品原料的数量和质量,对腐烂、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的原材料不得进行加工。
第十五条 在加工过程中熟食与生食操作台必须分开使用。
第十六条 经过粗加工完成的食品要妥善保管,防止污染和酸腐。
第十七条 烹饪好的食品应分别放进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并定位存放。
第十八条 存放熟食品的容器要经洗净和消毒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食品采购应从有资质的食材配货中心定点采购并送货上门,需要由采购员外出采购时,应由2人共同采购并严格查验食品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第二十条 食堂厨师负责验收食品,并认真做好记录。验收时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限、无检验合格证明及卫生许可证的食品不准进入食堂。
第二十一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存放,食品存放处应至少距墙20厘米、离地15 厘米,严禁与其它杂物混放。
第二十二条 储存的食品应标明进货日期,食品出库依照“早进先出”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四条 当日食用的各种食品(包括含馅的面制品),应当分别在冰箱内留样48小时。
第二十五条 每种食品留样量为250克以上,并做好留样记录,以便随时检查。
第二十六条 留样容器为4套,留样超过48小时后应及时处理留样食品,同时对留样容器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第二十七条 留样冰箱由专人负责,冰箱内不得放入其他食品。
第二十八条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要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以及便后要用香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进入工作间前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束置于帽内。
(三)食堂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工作期间不得戴戒指。
(四)食堂工作人员及就餐人员不得在食堂内吸烟、吐痰或大声喧哗。
第二十九条 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无故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食品污染和丢失。
第三十条 认真执行“食品验收、储存、加工制度”,蔬菜和肉类食品按当天的需要量定购和烹制,防止食物中毒。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餐饮用具卫生消毒制度”、“食堂工作人员个人卫生和体检制度”,防止疾病交叉传染。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制度”,遇有突发情况及时汇报有序处理。
第三十三条 每天下班前,食堂工作人员应仔细检查灶具、电器是否安全,门窗是否关闭,防止失火和被盗。
第三十四条 如遇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应立即向白城市疾控中心报告中毒人数、症状及第一发生时间。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和食堂工作人员要协助卫生医疗机构救治病人,并及时通知病人家属。
第三十六条 食堂工作人员要保留好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第三十七条 食堂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和食堂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采取的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九条 必要时办公室或食堂工作人员要及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食堂工作人员要妥善处置致毒食品,防止再次发生中毒事件。
第四十一条 食堂工作人员要对接触过致毒食品的餐饮用具和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洗和消毒。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时,将视情况修改本制度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实行车辆统一管理、调度,切实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的支出,规范车辆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1、本院所有车辆及聘用的驾驶员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和调度,院领导及院内各庭室用车实行办公室派车制,安广、舍力、太山、大岗子、市郊五个派出法庭用车实行驻庭制。
2、申请在XX市区内用车的,由用车庭室的负责人向办公室请车,不用填写出车单,由车队长登记后派车;申请去往XX市区外各乡镇的,由用车庭室负责人向办公室请车并填写出车单,办公室主任审批车队长登记后派车;申请到XX辖区以外省内其他县市的,需要用车庭室负责人提前一天向办公室请车并填写出车单,主管领导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车队长登记后派车;申请出省的,需要用车庭室负责人提前两天向办公室请车并填写出车单,主管领导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车队长登记后派车。
3、出车单需写明出车庭室、出车事由、案由、案件当事人、出车申请人的姓名、电话、去往地点、出发时间、回来时间、出车司机。
4、严禁公车私用或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被有关部门通报,造成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对于聘用人员,予以辞退。
1、车辆用油统一由办公室管理,特殊情况必须请示院长批准方可加油。
2、所有车辆每天下班及节假日期间必须停放在院内车库,特殊情况,不能回到院内的车辆,必须报办公室主任批准。
3、未按规定收车的,发生意外,由用车部门承担一切责任。
4、保持车辆的清洁,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视情况予以处理。
1、院内车辆的管理落实到每个司机的人头,自己所管理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及检车由负责该车辆的司机制作相关的记录。
2、车辆出现故障后,驾驶人员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经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后到定点维修单位维修;车辆长途行驶时发生故障,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就近修理。
3、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擅自修车的,费用自付。
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执行《警车管理规定》,除执行公务外,严禁把警车放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口;驾驶员在行车期间严禁喝酒;非执行紧急公务,严禁乱开警笛或警灯。
2、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和车辆整洁;
3、驾驶人员发生事故,必须及时向办公室报告,隐瞒事故不报将按院里管理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
本制度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原制度废止。
第一条 办公室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集中采购的项目必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要求编制详细的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第二条 办公室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应填制“政府采购预算控制计划表”和 “ 政府采购计划明细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月编政府采购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一)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除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 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财政部门依法批准,并将采购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 政府采购计划中采购方式属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议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单位应指定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事宜。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委托代理协议采取一年一订的方式,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订的方式。
第四条 单位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应当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的合同,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凡符合事先约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六条 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 。
第七条 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新增资产的管理,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备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政府采购的备案和审批事项由单位行政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
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真实 、全面反映和记录政府采购活动情况,采购档案保存期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投资基建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规范审批程序,防止财政性投资基建资金被挤占、挪用,有效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和规范工程款拨付,防止不审批搞建设、无资金搞建设和长期拖欠工程款,打造诚信法院。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项目管理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基金、部门预算外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上级财政或部门补助资金。
第三条 财政投资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审批、概算控制、预算结算、自筹资金的落实、建设资金的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下列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项目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或由市政府决定后按有关程序立项审批。
(一)办公和办案用房建设;
(二)无上级资金补助的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不需经过市政府研究同意或决定的基建项目,由财政部门核实资金来源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有关程序立项审批。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概算超过20万元的基建项目纳入财政部门专户管理,已实行财政报账制或资金管理有特别规定的基建项目仍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基建项目资金,通过市级财政拨付的拨入基建专户,通过部门筹集的,由部门转入基建专户。
第八条 基建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工程决算原则上按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价,如有重大变动,应报财政、发改委、建设等部门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证。
第九条 市财政对进入财政基建专户管理的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和委托支付的方式。
直接支付的范围:(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二)设备投资;(三)待摊投资中: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招投标费、代建费、监理费、中介机构审计费、质检费等其他可直接支付到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的费用。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基建专户将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下同)。
对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及不适宜直接支付的零星支出,由县财政从建设项目资金中核定一部分金额授权单位自行支付。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批准的额度将资金领拨到建设单位自行支付。
第十条 基建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的进度。
(一)已经全部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按以下规定拨付:
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达到一半时支付项目总投资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0%,财务决算后支付30%,剩余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决算后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二)有资金缺口且经市政府同意建设的项目按以下进度拨付:
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达到一半时支付项目总投资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0%,尾欠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决算后2年付清,每年各支付50%。
第十一条 涉及群众个人利益的支出如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在征地、拆迁时应一次性付清。
第十二条 财政性投资的基建项目首次支付时必须提供以下项目资料:
(一)立项批复;(二)中标通知书;(三)施工合同;(四)监理合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拨款时填写《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的合法票据。财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由审计部门审定,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审定。建设单位必须以财政部门下达的财务决算批复作为基建项目资金结算和转入固定资产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合理使用基本建设经费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在财经方面的统计、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财务制度;
2.严格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资金来源、投资使用和资金完成的三个阶段,认真做好日常的会计核算、记账、报账工作。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充实、数字真实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3.严格履行会计手续,基建资金必须按程序由负责基建工作的领导签批后方能使用;
4.基建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护国家基建资金的完整与安全;
5.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凭证及月报、季报、年终计算,做到报表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实事求是;
6.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违反财经制度,不真实和不符合基建开支范围与标准的票据一律拒绝报账;
7.发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基建财务人员均有权拒绝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
① 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证单位名称不一致而又缺少必要的法律授权手续的;
② 未按合同规定超工程进度或超工程造价付款的;
③ 工程施工或验收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④ 无工程使用单位填写的《用户回访单》、《工程保修意见书》而要求支付质保金的;
⑤ 建设单位(甲方)经手人不到场,由施工单位(乙方)人员直接在财务处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的。
二、加强支票的管理
1.凡因工作需要领取支票者,首先填制预算单(借款单),写清日期、用途、金额,经领导签字后出纳方可签发,签发支票必须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
2.基建工程款项开支一律按合同,经主管院长审批;工程变更部分的开支严格按变更程序审批和审计。需要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开支按有关规定执行;
3.支付支票后需尽快报账,一般不超过十天,外出人员不得超过一个月,如到期不能报账要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在未处理完毕之前不得再行支用;
4.如发生支票遗失现象,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并同时办理登报声明作废等事宜。如不报告一切后果由丢失者自负。
三、规范工程款的支付程序
1.各项工程开工前需将经签章的合同、协议交财务部门存档和备用(包括临时工程)。无合同、无协议的项目,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和结算;
2.工程款审批程序
(1)由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形象进度;
(2)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先由施工单位提出付款申请(加盖公章),再由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办公室)签章;
(3)办公室负责经办和工程预算人员负责工程款支付审核与控制签字,然后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4)报主管院长审批签字;
(5)财务人员根据上述审批程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时,要预留工程结算款5%作为保证金。质保期满使用部门认定工程无质量问题后或其它问题后再支付施工单位保证金;
(7)材料、设备款报账程序为办公室验收,其它相同;
(8)征地、报建、勘察、设计费用的报账工作,由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四、严格基建工程合同管理
1. 财务部门须参与工程合同的审订和修改补充工作,对合同中有关财务内容的约定和规则负责审查;
2. 基建财务人员须熟悉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
3. 严格按合同办事;
4.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5. 合同的签订必须按院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五、加强基建财务人员的管理
1.基建财务工作必须密切联系基建工作实际,确保基建财务工作达到应有的深度,使基建财务管理既能发挥对基建工程质与量的有效控制,又能避免基建与基建财务"两张皮"现象;
2.基建财务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和现场意识,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掌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变更、材料替换及各种与基建财务有关的资料和实际情况,力争做到跟踪到位,服务到位,管理到位,控制到位,减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六、基建财务的管理职责
1.财务部门是我院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结)算进行审查,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以及财务决算审批全过程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2.财务部门对需要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勘察合同》等负责最后审查和签章。
七、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部门和办公室。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处置行为,维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资产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第五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及其它货币资金。
第六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和执行,货币资金的保管和收支账目的会计核算,货币资金的保管和盘点清查,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和审计监督。
(二)单位出纳人员需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不得由临时人员担任,并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严格印章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四)严格履行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程序。按照规定应当由部门负责人或单位领导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七条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一)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不随意开立,不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二)财会部门应当对已开立未使用或长期不使用的账户及时做出销户处理。银行账户销户按规定操作,经过适当授权并正确反映在会计记录中。对已销户的银行账户,应在办理销户后一个月再由经办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向银行核实销户情况,确保销户已得到执行。
(三)财会部门应当做好银行账户开户、销户情况的记录。定期与银行核对、确保所记录的银行账户与实际相符。
(四)严格银行预留印鉴管理。银行预留印鉴分开由不同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所有支付预留印鉴。
第八条 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管理。
(一)盘点和清查库存现金。
出纳人员应当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盘点,重点关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如果发现账款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告财会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做出相应处理。
(二)定期与银行进行对账管理。
财会部门应按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币种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报告财会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实物资产主要包括办公用品等物资,房屋、电脑、车辆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
第十条 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主要包括资产保管、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盘点、资产统计报告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由资产管理部门(或办公室),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单位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记录、日常保管、清查盘点、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提供资产增减变动和存量信息,配合财会部门和政府采购部门开展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及审核工作;
(四)督促业务部门按照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资产,定期检查资产使用情况,得到有效使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工作;
(六)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
(七)定期与财会部门等相关部门核对资产信息,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 加强对资产处置的管理。
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报废、报损等处置意向, 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或办公室)向财会部门提出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于重大的资产处置,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国家有规定的,还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报批执行后,财会部门将资产处置收入及时足额缴存财政局非税收入代收代缴专户。资产管理部门(或办公室)应当根据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对资产记录进行调整,有关合同和审批文件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进行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办公室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按照国家和省里相关文件规定,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不允许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
第十四条 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
(一)资产管理部门(或办公室)建立资产台账,详细登记资产信息。建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目录和卡片等,资产目录列明固定资产编号、名称、种类、所在地点、使用部门、负责人、使用年限等内容。资产卡片应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来源、验收情况、使用地点、责任人、维护情况、增减变动情况等。
(二)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资产管理部门(或办公室)应对单位资产每年进行定期盘点,盘点的基准日定于12月20 日。根据盘点结果填写实物资产盘点表,并与资产台账记录核对,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完成后应当形成盘点报告,由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报告资产管理部门(或办公室)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调整资产账户。
(三)资产管理部门(或办公室)应按季向财会部门报送报表,与财会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定期对账。至少每年核对一次,包括资产台账与财务账相核对,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相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第十五条 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资产管理部门(或办公室)负责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资产信息,真实反映单位资产使用情况和增减变动情况,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
第十六条 本制度是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基本制度,单位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资产保管、使用、处置行为,维护单位利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2018年 1月 1 日起实施。
第一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廉政责任制度。通过签订建设项目管理协议、廉政责任书等,明确各方在项目决策程序和执行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反腐倡廉的要求和措施等。
第二条 建设项目立项、概预算编制和招标等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单位实际需要,经单位内部职能部门联合审核后,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项目还应经过专家论证。任何部门不能包办建设项目全过程,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条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建设项目进行核算。如实记载业务的开展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文件和凭证,确保建设过程得到全面反映。
第四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根据项目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办理资金支付等相关事项。
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预算)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第五条 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竣工决算,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突破,杜绝超规模、超概预算现象的发生。加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资产验收和移交手续。
第六条 内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建设项目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查的重点:是否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工程物资采购、付款等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是否存在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长期不结转入账的情形;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结余资金长期挂账的情形;是否存在与施工方协同操作套取预算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的情形;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院办公室负责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五)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办公室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变更,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办公室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办公室持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财政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部门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财政和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办公室报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审判、执行过程中的电子签章使用,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案系统中支持使用电子签章应用的法律文书用印一律使用电子签章,其他法律文书用印管理继续执行《XX市人民法院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可使用电子签章法律文书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1、传票等事务性法律文书由承办人自行使用电子签章制做文书。
2、涉及查封、扣押财产、冻结、划拔存款、罚款、监外执行、释放、取保候审等程序性法律文书分管院长签发后,由承办人提交分管院长使用电子签章制做文书。
3、“四类案件”按《XX市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履行监管程序,合议庭审判长签发后,由承办人提交分管院长使用电子签章制做文书。
4、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分管院长签发后,由承办人提交分管院长使用电子签章制做文书。
5、除第三项和第四项以外其他裁判文书普通程序案件由审判长签发、简易程序案件由承办人签发后,由承办人提交本部门负责人使用电子签章制做文书。
6、逮捕决定书由院长签发后,由承办人提交院长使用电子签章制做文书。
1、涉及执行中对相关财产的控制类执行文书,如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及解除冻结类执行裁定书、通知类文书、传唤传票等按照院里相关规定由承办人或审判长或部门负责人签发后,由承办人提交部门负责人(含执行局副局长)使用电子签章制作文书。
2、涉及执行中对相关财产的处置类执行文书,如划拨存款、提取收入、拍卖、变卖财产等文书由承办人提请分管院长签发,由承办人提交分管院长使用电子签章制作文书。
3、搜查令、公告(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由承办人提请院长签发,由承办人提交院长使用电子签章制作文书。
4、失信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拘留、罚款等文书,由承办人提请分管院长签发,由承办人提交分管院长使用电子签章制作文书。
5、执行异议案件裁定书审判长签发后,由承办人提交部门负责人(含执行局副局长)使用电子签章制作文书。
6、其他事务性或程序性执行文书,由承办人或部门负责人签发后,由承办人提交部门负责人(含执行局副局长)使用电子签章制作文书。
第四条 可以使用电子签章的法律文书制作完成后,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长领导审批后承办法官自行打印文书,入额院领导所承办案件自行审批盖章。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绩效管理在“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管理创新、实现作风转变、推动工作落实”上的激励约束作用,调动全院干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绩效考评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吉林省法院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法官员额制实施后,全院中除司法警察外,列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并进行了公务员登记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应当严把范围关,遵循工作实绩导向,避免平均主义,一般不与法官等级、行政职级挂钩,注重向一线人员倾斜。
第五条 全院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应当根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岗位的职责特点,充分考虑专业、部门之间的差异,坚持分类考核,突出岗位特点。
第六条 各类人员绩效考核工作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注重制定和使用量化指标,采用加权测算等科学的计算方法,合理设定权重比例。
第七条 审判、执行部门员额法官岗位的绩效考核,应当综合考虑法官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以及流程管理、司法公开和综合司法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院党组可以依据一定时期的审判执行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第八条 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员额法官的绩效考核取审判执行部门员额法官平均值,但应当综合考虑综合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性质、工作数量、工作完成情况。
第九条 审判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应当以岗位职责和承担工作为基本依据,以所在部门收、结案数及审判辅助人员(含外聘人员)数量为主要指标,兼顾完成工作质量、效率以及工作成效,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
对审判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应当兼顾所在审判庭和合议庭的审判绩效情况,注重听取法官和所在团队的意见。
第十条 司法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
第十一条 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奖金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各类人员奖金总量中统筹分配。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奖金分为两个部分: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其中基础性部分占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30%左右,奖励性部分占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70%左右。
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一般按月随工资平均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依据绩效考核结果,按照不同标准,考核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奖金严格按照人员实际在编在岗情况据实发放。因工作岗位调整,人员类别发生变化的,自次月起按新人员类别标准发放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区分不同类别,以自然月为单位分段计算;退休、调离或辞职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发放至退休、调离或辞职当月。
第十四条 法院人员在享有本办法规定的绩效考核奖金的同时,继续享有当地其他公务员普遍享有的绩效考核奖金。
第十五条 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分为四个档次:
第十六条 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各档次档差如下:
第一档次为本院同类别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平均数额的115%左右;
第二档次为本院同类别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平均数额的105%左右;
第三档次为本院同类别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平均数额的95%左右;
第四档次为本院同类别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平均数额的85%左右。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暂不分档次,院党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每年可在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中预留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为发放特别奖励奖金使用。
第十九条 依据有关规定,对于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法院工作人员,可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奖金在考核后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发放绩效考核奖金:
(一)无正当理由,法官未完成办案任务、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三)因违法审判,受到责任追究的;
(四)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五)因病、事假等原因,全年累计工作时间不足半年的;
(六)其他不予发放绩效考核奖金的情形。
上述情形除第五款外,已发放的基础性奖金要如数追回。
第二十一条 院级领导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额不得高于本院同类别人员平均水平。入额院级领导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额不得高于本院入额法官平均水平,其他院级领导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额不得高于本院其他同类人员平均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全院人员绩效考核奖金,自员额制落实之月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坚持从严治院,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审判职能,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廉政建设中应当坚持高标准来要求,只有坚持清正廉洁的作风,才能保证严格依法办案。
二、坚决遵守法院干警职业道德和八个不准。即“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刚正不阿,铁面无私”,不准主观臆断,不准徇私枉法,不准贪赃枉法,不准请吃受礼,不准索贿受贿,不准经商牟利,不准欺压群众,不准泄露机密。
三、禁止接受他人说情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准利用职权,卡压当事人,对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必须自动回避。
四、不准为当事人聘请代理人和辩护人;不准为律师介绍诉讼人或辩护人;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当事人亲属的宴请;不准接受邀请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五、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为亲朋经商招揽业务,不得搞第二职业或参股办企业;不得利用职权向企业低价购买商品或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不得进行股票买卖;不得委托当事人无偿或低价为自己提供服务;不得到当事人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在为企业服务中收受“好处费”、“介绍费”等。
六、严禁参与赌博活动。
七、不得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准私自挪用诉讼费用。
八、绝对禁止法院干警接受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九、绝对禁止对告状求助的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推诿的官老爷态度。
十、绝对禁止法院干警骂人、打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一、述职述廉对象:领导班子成员。
二、述职述廉时间: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分别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一次。
三、述职述廉内容:各领导干部在任现职期间,执行中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主要包括:1、有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2、有无违反“四大纪律、八项规定”的要求情况;3、有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规定的情况;4、有无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小汽车或公车私用的情况;5、有无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征用、出让、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及其它以权谋私行为;6、有无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贵重礼品,有无违反规定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7、有无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有关规定;8、是否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制度;9、有无违反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其它奢侈浪费行为;10、有无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四、述职述廉程序:(1)征求意见。在述职述廉前,广泛征求本单位、本部门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归纳和梳理,将情况向本单位“一把手”进行反馈;(2)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规定范围的领导干部要按照述职述廉的内容和要求,并结合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进行自查自纠;(3)召开述职述廉大会。参加述职述廉大会的人员,包括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和上级组织指派参会领导;(4)民主测评。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后,由与会人员对其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5)落实整改。对在述职述廉中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述职人应采取积极态度和措施,认真整改。对民主测评“不满意”票率超过30%的述职人,由上级党组织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教育,年终总结时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五、述职述廉的组织实施:1、述职述廉工作原则上由各单位的党委或基层党组织组织实施,党组织纪检机构和组织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2、党政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前的征求意见工作、民主测评的组织工作,由基层党组织纪检机构负责。3、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和落实整改的情况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六、具体要求:一是摆正位置,加强领导。各单位要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加强领导,认真研究,严密实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带头端正对述职述廉的认识,虚心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评议和监督;二是严格执行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制定下发的实施意见及院党委制订的有关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述职述廉活动,要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三是要重视对述职述廉成果的使用,真正把述职述廉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1、公开内容,党务、政务、财务重大事项等有关公开事项。
2、公开的形式以公开栏为主,也可采取召开会议、印发明白纸入户或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开清单等相结合的有效形式进行。
3、公开的方法可采取定期公开、随时公开以及定期公开与随时公开相结合的方法。
4、公开的时间,一般性事项每季至少公开一次,涉及干警利益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事项及时公开。
5、公开主要程序:
6、责任单位。党务公开由机关党委认真,财务公开由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由政治部负责。
为提高法院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为根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针对法院系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集中集体智慧,把社会各界、基层和群众意见、专家咨询、领导决策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一)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推进法院工作发展实践中不断学习、积极探索、形成决策新机制,求真务实,把实践作为检验决策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
(二)群众路线原则。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把决策过程作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群体和个体、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关系,既要善于拓宽民主渠道、尊重群众的创新精神,防止武断;又要善于集思广益、当机立断,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断。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策。
(四)前瞻性原则。要正确分析工作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科学预测法院工作发展的趋势,用发展的眼光和创新的精神来分析并决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使决策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五)可行择优原则。党内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以可行为前提,以最优为目标,在制定决策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各种主客观条件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测因素,在可行的基础上择优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决策的效能和效益。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市委、政府及上级法院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并提出在院党组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
(二)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并确定我市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规划。
(三)研究加强法院系统队伍建设(包括选拔、流动、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针措施。
(四)其它对我市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一)提出问题、确定目标。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或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对照兄弟法院工作的经验,提出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并对这些问题和差距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分析,确定解决问题、缩小差距的基本目标。
(二)拟定方案、科学论证。根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差距和确定的基本目标,组成由单位领导、法学专家、中层干部、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的专家组或调研组,在充分调查研究、收集情报信息、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定可供决策者选择的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在拟定方案过程中,专家组(调研组)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多层次干部群众的意见。要对各种备选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各方案的优缺点及其差异,评估各种方案的实施效果。
(三)方案选优、集体决策。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且易于向社会公开的重大事项,在讨论前可以组织听证会或组织群众对方案进行公开选优,然后召开会议作出决策。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成员参加,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安排专人做会议记录。
(四)组织实施、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由领导和有关科室、庭室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要对决策的实施过程和成效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对决策作必要的修正和完善,必要时可作出新的跟踪决策。有的决策作出后,可先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全面组织实施。
(一)党内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研究决定党内重大事项时,事前必须经过调查分析、酝酿协调,然后由党组织书记确定是否召开会议研究。
(三)召开党内重大事项决策会议时,须提前2天将时间、地点、人员、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四)会议要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每个参会人员都要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五)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如持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待下次会议另议。
(六)会议对议题实行逐项表决,赞成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七)对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领导集体未作出更改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八)党内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结束后,要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并印发与会者。对重大问题的决定结果,由党组织书记视情况向单位工作人员通报。
(九)研究决定党内重大事项必须保密,对决策事项的公开时限、形式、范围等由会议同时确定。
(十)党内重大事项一经研究决定,各分管领导和庭(室)负责人必须抓紧落实并及时将结果上报。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明晰、管理有序、监督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促进员额法官依法行使职权,落实员额法官办案责任制,根据《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为差错案件,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一)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依法被确认为枉法裁判的;
(二)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三)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背经过庭审确认的证据证明效力认定案件事实的,或曲解、歪曲、隐瞒案件事实,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差错案件、瑕疵案件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二)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三)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四)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六)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
(七)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审判责任的追究方式:
通过对差错案件、瑕疵案件责任的认定,确定引发相关责任的行为性质,按法律责任、违纪责任、违规责任、履职责任分别做出惩罚、处分或惩戒。
(一)差错案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提请,审判委员会通过审查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的事由,被依法提起再审以及存在违规行为等事由,经讨论后认定;
(二)瑕疵案件,在审判委员会讨论中发现瑕疵的,立即确认;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案件质量评查、抽查中发现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提请审判委员会确认;
(三)诉讼期间当事人向法院有关部门或领导反映法官办案属于差错案件、瑕疵案件的问题,由相关部门进行查证后属实的。
(一)制定、修改XX市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惩戒工作相关制度;
(三)根据惩戒法官工作需要,提出对法官所涉案件进行评查的建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参与评查;审议法官惩戒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法官办案过错责任报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核查报告,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惩戒意见;
(四)审议决定法官惩戒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
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或对法官司法过错责任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惩戒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法官的司法过错责任进行评价的,可以启动法官惩戒程序。法官惩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案件;
(二)立案核查;
(三)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作出惩戒意见或惩戒建议;
(四)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惩戒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系统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监督,促进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是指法院执行局、监察室协调配合,对发现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人员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联合共同开展检查监督工作。该办法既检查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及时性、规范性,又检查执行干警的办案纪律、司法作风及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问题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执行工作“一案双查”线索来源主要包括:
(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党政机关反映或转交;
(三)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四)司法巡查或审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
(五)院领导、执行机构负责人等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点督办事项;
(六)涉执行重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
(七)办理执行复议、协调、监督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八)执行指挥中心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九)其他途径发现的涉执行问题。
第四条 收到“一案双查”线索后,本院应立即组成执行局和监察室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第五条 “一案双查”联合调查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调卷审查,通过查阅卷宗检查执行程序与执行措施是否合法、及时、全面;
(二)系统检查,通过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等查看节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节点超期、数据造假等情形;
(三)听取当事人意见,通过电话约谈、走访面谈等方式与案件当事人或信访人沟通,了解诉求及案件情况;
(四)内部谈话,约谈相关执行局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等相关人员,了解案件办理和监管工作情况;
(五)其他方式。
第六条 “一案双查”联合调查组在工作中,要坚持全面检查原则,既要检查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包括执行案件办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执行质效数据是否弄虚作假,执行管理是否存在漏洞,机制建设是否完善以及是否存在贯彻落实上级法院部署或意见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形;也要检查执行干警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办案纪律与作风建设规定等问题,执行工作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是否到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应在上级法院及院党组指定期限内上报“一案双查”调查报告,报告应包含调查经过、查明事实、问题分析和处理意见等内容。认为需要继续调查核实的,联合调查组应限期补充调查并存档上报。
第八条 收到调查报告并分别核查后,应及时召开党组会,形成检查结论,分别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一)执行监督纠正。发现案件办理确有错误的,由执行局自行纠正,也可以由上级法院直接立案监督纠正;
(二)督促限期办理。发现案件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情形的,应当发出督办意见,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推进执行进程等;发现执行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或漏洞的,可要求执行局限期改进;
(三)违纪行为处分。发现执行干警存在违规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根据处分权限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通报、约谈及纳入考评。如被上级法院发现院党组执行工作存在需要整改的典型问题,以及联合调查组对“一案双查”工作开展不力的,可启动约谈机制责令整改。凡经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一案双查”被约谈或通报的,将作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平安建设考评(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扣分项处理。
第九条 启动“一案双查”后需要向相关当事人或信访人反馈的,对反映执行行为违法、不规范等问题的案件,以执行局为主,监察室配合共同做好反馈及息访疏导工作;对反映执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的案件,以监察室为主,执行局配合做好反馈及息访疏导工作。
第十条 经“一案双查”结论为举报或反映问题不实,执行干警不存在违规违法违纪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等问题的,应明确告知举报人或者反映人检查结果,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保护执行干警依法履职、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通过执行案件“一案双查”制度常态化制度化落实,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办理工作,增强司法公开力度,提升本院司法公信力,加强执行干警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提高执行工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