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2 -
- 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5 -
- 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务接待制度.............................- 8 -
- 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差旅费管理细则...........................- 11 -
- 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14 -
- 市委编办一把手“五个不直接管”制度....................................- 20 -
- 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管理制度.............................- 22 -
- 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务管理制度.............................- 27 -
- 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公用品采购、保管、领用管理制度...........- 31 -
- 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文运转工作标准.........................- 39 -
- 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46 -
- 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管理制度................- 53 -
- 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案促改制度.............................- 57 -
- 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61 -
- 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64 -
一、机构性质
第一条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编办)是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编委)常设办事机构,受市委编委领导,承担市委编委日常工作,为市委工作机关,归口市委组织部管理。
二、主要职责
第二条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省委编委、白城市委和白城市委编委、市委和市委编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起草全市机构编制工作的相关意见。
第三条在市委编委领导下,负责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监委机关,派出机构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机关、乡镇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市委编委的部署要求,研究起草全市机构改革方案,审核有关部门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各部门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核全市各类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六条协调全市党政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第七条审核全市党政机关,市人大、市政协、市监委机关,派出机构和全市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机关、乡镇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第八条研究起草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全市事业单位设立、职责调整、增核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等事项;核定全市事业单位股级(未定级)领导职数、编制结构。
第九条组织实施全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机构编制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对全市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省委编委、白城市委和白城市委编委、市委和市委编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完成市委、市委编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白城市委决策部署、市委编委决定事项,以及市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有关问题,推动相关部署落实。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涉及重要问题的情况,按程序报市委编委主任审批。
第十四条各项会议议题根据市委领导同志指示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市委编办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统一管理、归口管理有关规定,每年向市委编委、市委组织部报告全面工作情况,涉及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重大机构调整以及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市委编委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健全办内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办班子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办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或主任授权副主任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任决定召开。综合科负责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
第二条召开主任办公会议时,可根据会议内容组织有关同志列席,综合科科长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
第三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内容:(1)研究拟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各部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2)研究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之间的职责分工;参与、协调相关部门涉及机构编制有关专项改革事宜。(3)研究审核市直党政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市辖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各乡(镇、街)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4)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副乡(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并上报省委编办审批;审核和审批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与调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和经费管理形式等事项。(5)其它需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实行民主集中制。召开主任办公会议时,实到会人数应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时,实到会人员应逐个表决,研究事项应得到实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五条实行议题申报制度。当办内相关科室工作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时,应在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及时填写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事项报告单”交综合科申报,由综合科汇总并及时报主任决定。
第六条实行议题研究时限制。对需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各科室一般应在收到基层党组织请示或上级批转通知的3天内向综合科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事项报告单”,主任办公会议一般应于综合科接到报告单后5天内进行研究。
第七条实行会议记实制。综合科要用专用主任办公会议记录本,对会议研究事项分项进行记载,做到认真细致、全面规范,同时要做好记录本的保管工作。
第八条实行会议保密制。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除上级或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的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传达、通报和公布外,与会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九条实行决议落实督查制。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分管副主任要认真组织落实,相关承办科室要迅速开展相应工作,并及时向办领导班子汇报。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委编办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吉办发〔2014〕33号)、《白城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白办发〔2015〕10号)和《XX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大办发〔2015〕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条公务接待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
第六条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分管领导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到高档宾馆、酒店。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市、州、司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一律安排标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八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实际情况,工作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人数过少和不具备自助餐条件时可视情况安排桌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公务活动一律不饮酒,接待省外人员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九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条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依照《XX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综合XX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因素,拟定标准如下:
自助餐标准为早餐25元/人,午、晚餐70元/人;
工作桌餐标准低于150元/人(不含饮品);
工作人员用餐标准为50元/人(不含饮品)。
第十二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第十三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游玩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财政厅《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差旅费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员需填报公务出差审批单,经主管领导审批;需乘坐飞机的,要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住宿费报销标准:单位工作人员省内(外)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的住宿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在补助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五条交通费报销标准: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伙食费补助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相关文件通知等凭证。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条各科室要加强对本科室人员出差的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共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一条加强机关差旅费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预算规模。相关领导、财务人员要严格差旅费报销的审核,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违反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我办实际,现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三重一大”范围
凡涉及机构编制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
3.全市机构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市委编办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
7.其他有较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重要科室干部任免;
2.优秀后备干部推荐、选拔。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干部调整申请,由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再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公示等一系列程序进行;
3.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4.其他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2.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3.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上级财务管理制度,落实主任和主任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制度;
2.原则上,一次性经费开支1万元(含)以上集体研究决定;
3.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吉财采购〔2018〕979号)和《关于印发《XX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大财采字〔2018〕203号)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市委编办“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支部会议、主任办公会等会议形式决策。依照有关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一)决策范围与规则
市委编办党支部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事范围和规则,按照相关议事规则执行。
(二)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市委编办党支部会议、主任办公会议题由党支部书记(主任)根据副职或各科室的建议,确定研究议题。
2.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提前准备。
3.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4.充分讨论。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任)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5.逐项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6.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7.形成纪要。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重大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签发。
(三)管理与监督
1.召开党支部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前应以电话和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内容报送市直机关工委,接受市直机关工委的监督。
2.经市委编办党支部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应严格按照会议决策组织实施;具体内容如有较大修改,应及向市直机关工委报告并说明修改执行的理由。
三、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三)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四)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
为保证决策准确、科学,避免临时动议、盲目决策和“一言堂”等现象发生,防止决策腐败,进一步健全决策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前告知。除特殊情况外,市委编办凡在研究决定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时,事前必须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使班子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征求多方意见,并进行充分思考和酝酿,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凡事前未告知的事项一律不上会,任何人不得搞临时动议。
二、充分讨论。市委编办凡集体研究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不得划定框架;班子成员应就事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可行性、操作性要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磋商;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不得私谋串通;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事项,还必须邀请专业人士列席会议,为决策事项提供政策、专业技术方面的支持,确保决策不偏离政策、法律轨道。
三、末位定议。市委编办班子集体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作最后陈述表态。当意见不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但仍由“一把手”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
四、如实记录。对市委编办集体研究重大问题或事项,必须指定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确定方式(“一把手”确定或集体表决)、确定内容必须详尽、如实记录在案,并写出会议纪要,由全体班子成员签字认可,以此作为决策责任承担的依据。
五、责任追究。市委编办各科室、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对因违反规定出现决策失误的,由“一把手”负全部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党纪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现制定市委编办主要领导(以下简称“一把手”)“五个不直接管”制度。
一、不直接管人事
市委编办工作人员调入、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必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个人说了算。
二、不直接管财务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超过限定数额的财务支出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定期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进行公开。
三、不直接管采购
实行限额度、分层级的审批制度,单位购买小额物品,由有关科室提出计划,分管领导批准。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经班子集体研究后,报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采购。
四、不直接管行政审批
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促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提质、增效。
五、不直接管工程
按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施工单位,禁止个人内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必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公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委编办组织人事管理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综合科在市委编办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条组织人事工作坚持严格、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才兼备、择优选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人员录用和调配
第五条市委编办机关录用或调入工作人员,应严格控制在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数内,按照考试和调配的有关程序,报党支部研究决定。
第三章考勤、考核
第六条综合科要做好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汇总登记,为机关事业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提供依据。
第七条工作人员因事(病)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外出执行公务,应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八条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科室负责人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应到综合科办理审批手续经分管副主任签字确认后,经主任同意后报综合科备案。请假期满,本人应在次日上班时向综合科销假。
第九条市委编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根据工作目标责任制由综合科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是年度结束时由组织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组织部门的奖励标准给与奖励,考核中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当年不得晋升职务;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降职或离岗培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四章奖励和处分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二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十三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十五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情节严重者开除公职,构成犯罪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惩。
第十六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五章培训
第十八条各科室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执行市委编办年度学习计划,坚持每周学习日制度,做好学习记录和学习考勤登记,个人记好学习笔记。
第十九条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应向综合科申请登记;取得学历后,应及时提交学籍档案、毕业证原件等相关资料,方可变更学历档案。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的培训经历、学习表现和成绩等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任职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综合科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培训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章岗位交流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人员,应列入交流范围:
1.担任股级领导职务,在同一科室、同一职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
2.担任股级以下职务,在同一科室工作十年以上的;
3.同在市委编办机关工作,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
4.本人申请、科室研究,报领导同意,符合管理权限和交流规定,要求在机关内部交流的。
第二十二条交流轮岗的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办理公务移交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离任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委编办机关财务行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保障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委编办机关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强保障,保运转;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的方针。
第三条市委编办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强化预算管理刚性;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实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证相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机关经费收支活动进行账务内部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市委编办机关财务由综合科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综合科负责机关经费年度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结合财政年度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机关各项工作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告。
第六条会议费及50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电子设备、低值易耗品、印刷费、办公设备维修费、房屋维修费、固定资产购置费实行预算管理,事前编制预算报告,按照审批权限报批。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七条综合科要按照财政预算安排,及时做好工资津贴、行政经费和专项资金等预算收入的拨入工作。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八条机关财务开支分为人员支出、日常办公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
日常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第九条机关干部职工因公需支出资金时,应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开支。机关财务室在预算限额内,凭有效报销凭证,予以审核报销,在机关经费账户中列支。
第五章审批管理
第十条机关经费开支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按经费支出的数额确定审批权限,实行“分段式”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各项经费开支需按审批权限审批,凭有效凭证核销。
第十二条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符合财政规定的差旅费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报销。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报销凭证是机关干部、职工因公发生支出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报销的唯一合法凭证,是登记明细账的依据。
第十四条报销凭证要素包括:
(一)开具日期;(二)物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金额;(三)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四)经手人签字;(五)审批人签字。
上述凭证要素应清晰易辨,对要素不全、模糊难辨的凭证,不予报销。
报销凭证开具的物品名称应准确翔实,不得使用“办公用品”、“文具”等笼统的品名。次购物品种较多时,应由开具单位在发票后附加盖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物品明细表。
第十五条报销凭证应粘贴规范、整齐,不得将凭证要素粘盖,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综合科负责实物资产的管理,负责搞好会计核算,建立固定资产账簿。每年综合科须对机关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并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七条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物品的,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后方可报销入账。需集中采购的项目或劳务,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章采购管理
第十八条凡是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必须按照财政局规定和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XX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XX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目录》中门槛价以下或《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采购《目录》中门槛价以上或《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物资、服务等采购合同由综合科与供应商签订协议,明确有关责任。合同期限原则上一年一签,最高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采购物品应编制采购清单,并由综合科组织验收和分配使用。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综合科按月编制机关财务报表,统计财务收支情况。按照“财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公布机关经费收支情况特别是“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公用品采购、保管、领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市委编办办公用品的管理,做到既保证日常工作需要,又能节约办公费用,同时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和领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办公用品的采购
1.办公用品的采购职能
综合科负责全办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办公设施的采购。各科室若需购置办公用品(设备、设施),必须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办公用品的审批程序
(1)日常办公用品价值在1000元以下,由各科室提出采购计划,并填写《办公用品采购计划审批单》(见附件1),报经办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由综合科组织采购。
(2)办公设备、设施价值在1000-5000元,由所需用的科室提出采购计划,并填写《市委编办办公用品采购计划审批单》,报办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综合科组织采购。
(3)办公设备、设施价值在5000元以上,由所需用的科室提出采购计划,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综合科选择若干家供应商进行择优比较(或公开投标招标),按质优价廉,服务承诺的原则组织采购。
二、办公用品的保管
1.日常办公用品(含低值易耗品)凭《办公用品采购计划单》和采购清单,由保管员清点入库,妥善保管。
2.办公设备、设施由采购员、保管员进行物资清点验收、交接(含重要的凭证、发票、说明书、保修卡等),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凡属固定资产,保管员要填写《市委编办固定资产登记表》(见附件2),报财务人员备案一份。
3.科室领用的办公设备、设施,做到“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属人为因素损坏或丢失,由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赔偿。
4.公共部分的办公设备、办公设施,人人有权利使用,有责任保管,有义务爱护。属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三、办公用品的领用
1.日常办公用品的领用:单价在1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要坚持“勤俭节约,合理领用”的原则,实行科室月度领用制度,由所在科室填写《市委编办办公用品领用计划申请表》(见附件3),科室负责人签字,综合科科长审批后,保管员按审批的数量给予领用;单价在1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的领用应填写《市委编办办公用品领用申请单》,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领用。
2.办公设备、设施的领用:领用科室要填写《市委编办办公设备、设施领用登记表》(见附件4),科室负责人签字,报综合科科长审批后,经办人和保管员办理领用手续。
3.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除外)单价在30元以上(如计算器等),在个人调离科室时要归还保管室,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五、本制度解释权归综合科。
附件:1.市委编办办公用品采购计划审批单
2.市委编办固定资产登记表
3.市委编办办公用品领用计划申请表
4.市委编办办公设备、设施领用登记表
附件1:
科室(单位) | 申请人 | 申请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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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 | |||||
申请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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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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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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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意见: 领导签名: | |||||||
市委编办办公用品采购审批单
附件2:
市委编办办公用品领用计划申请表
领用科室: 领用时间:年月日
序号 | 品种 | 规格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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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人 |
| 科室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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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员 |
| 综合科科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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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加强对日常办公用品的管理,做到既保证日常工作需要,又节约办公费用,今后科室领用办公用品原则上一个月领一次,先填计划表,科室负责人签字,报综合科科长审批后,保管员按审批的数量给予领用。
附件3:
市委编办固定资产登记表
序号 | 资产名称 | 品种 | 型号 | 规格 | 数量 | 计量单位 | 购入/建造日期 | 责任科室 | 使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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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资产名称按照产品实际填报;2.一物一统计,各类别尽量填写齐全;3.逐一登记不可以遗漏;4.使用人:资产为共同使用的,即为科室负责人。
附件4:
市委编办办公设备、设施领用登记表
编号 | 领用物品名称 | 配置清单 | 领用签字 | 领用日期 | 归还签字 | 归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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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准确、及时、安全、保密地做好文电办理工作,实现公文处理科学化、规划化。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委编办公文运转工作。
3.职责
由综合科和各相关科室负责做好公文运转工作。
4.收文办理程序
收文办理流程图示如下:
4.1签收登记
4.1.1综合科专人对来文进行签收,网上来文每天至少签收三次,纸质文件根据来文情况即时签收;
4.1.2签收时逐件清点,重要公文逐页检查,并注明签收时间,发现问题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4.1.3签收完毕的公文半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要素包括来文单位、收文时间、来文字号、文件标题、密级、缓急时限、件数等、做到逐项详细登记,密件和平件分开登记。
4.2初审
4.2.1对上级公文认真研读,准确理解和把握公文的内容与要求;
4.2.2对无隶属关系的单位来文,了解清楚来文意图和需办理事项;
4.2.3对下级报送的公文,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
a文件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能够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
b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决定事项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
c行文理由充分,行文依据准确,报请印发或转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同时报送起草说明;
d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已充分征求意见;
e行文规则正确,无越级行文、党政不分、多头报送现象;
f文种使用规范,无生造文种、请示与报告不分、请示内容“一文多事”现象;
g公文格式要素齐全,符合《国家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GB/T9704-2012,以下简称《标准》)要求;
4.2.4对不符合行文规范的下级来文,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4.2.5即时完成。
4.3分办
即时送综合科科长分办完毕。
4.4呈批(呈阅)
4.4.1公文打印签批单打印规范、清晰、领导姓名排名准确。文件交由主任签批。
4.4.2及时掌握公文送签(传阅)的进度和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4.4.3控制公文传阅周期,呈批件在1个工作日内送一位领导签批完毕,呈阅件在2个工作日内送一位领导签批完毕,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传阅时序;
4.4.4签批完毕的公文,由综合科即时将领导意见录入。
4.4.5确保传阅公文安全保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
4.5转办
4.5.1紧急文件要第一时间转办到分管领导或者科室、单位;
4.5.2涉密文件通知有关单位派专人取回,并进行登记;
4.5.3在领导签批后半个工作日内转办完毕。
4.6催办
4.6.1督办及时,一般事项承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意见。
5.发文办理程序
发文办理流程图示如下:
5.1审核
5.1.1文稿按照公文标准格式排版、发文拟稿纸填写完整明确,并经科室负责人核稿签字;
5.1.2确有发文必要;
5.1.3文稿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体现领导意图,与上级文件和现有文件精神相衔接;
5.1.4体现政策性和权威性,对推动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5.1.5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符合当前工作实际,所提措施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5.1.6文稿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练,标点正确;
5.1.7由拟稿科室送分管领导审核完毕。
5.2文把
5.2.1公文格式规范,行文关系正确,文字表述准确;
5.2.2办文程序符合规定,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已会签,政策、规范性文件已经法制部门审核;
5.2.3由拟稿科室在半个工作日内送综合科文把完毕。
5.3送签
5.3.1由综合科提醒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签批完毕。
5.3.2确保送签公文安全保密。
5.4复核
5.4.1字词准确,语法规范,标点正确;
5.4.2排版规范、美观;
5.4.3格式规范,符合《标准》有关要求;
5.4.4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5.5登记
5.5.1由综合科统一登记编号,各科室不得自行编号;
5.5.2编号准确,按顺序编制,不得重号、空号;
5.5.3登记信息准确完整,包括承办处室、拟稿人、标题、签发人、签发时间、密级等;
5.5.4在文稿签批完毕后即时完成。
5.6印发
5.6.1文头纸使用正确;
5.6.2公文排版规范、美观、页面清晰、疏密适当,字迹清楚;
6.6.3左侧装订,四边整齐,页数齐全,版面设计符合《标准》要求;
5.6.4用印清楚端正;
5.6.5电子公文在半个工作日内分发完毕,纸质公文在1个工作日内文印、装订、分发完毕。
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查阅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市委编办各科室(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本科室(单位)归档的档案材料,须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跨科室(单位)的档案,须经分管副主任审批。
第二条市委编办以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本部门档案,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办理查阅手续,并经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条凡查阅涉及密级的档案,必须经主任审批。
第四条查阅档案者必须在指定地点阅档,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阅档时不得吸烟,不得损毁,涂改、加注标记,档案内容不得外传。未经档案工作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拍摄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条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因工作需要借档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
第六条借阅者要对档案原件的完整负责,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或拆散、撕毁,不得泄漏档案的秘密事项。
第七条查(借)阅档案交还时,档案工作人员要对归还的档案材料仔细检查,经核无误方可办理归还登记。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市委编办各类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从编办运作规范需要出发,避免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有效地维护编办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法人代表印章、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务印章、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零余额财务章、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会印章、工会主席名章、工会财务专用印章,下属单位市机构编制电子政务中心和市机构编制档案馆公章、法人名章等印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办机构编制公文、便函、授权委托书、介绍信、证明、证件、证书、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需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四条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编办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凡不符合本办法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五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法人代表印章、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务印章、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零余额财务章、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会印章、工会主席名章、工会财务专用印章由编办综合科负责管理和使用;下属单位市机构编制电子政务中心和市机构编制档案馆公章、法人名章由编办综合科统一保管。上述印章外的其他印章由编办主任授权各相关科室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编办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使用于以编办(名义上报行政机关、省、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及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编办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法人代表印章:使用于由编办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合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财务支票汇票等。
(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务印章、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零余额财务章:使用于编办财务负责人开具支票汇票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会印章、工会主席名章、工会财务专用印章:使用于以工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使用于工会财务涉及工会账务开具支票及其他工会财务凭证等。
第七条下属单位市机构编制电子政务中心和市机构编制档案馆公章、法人名章适用于以市机构编制电子政务中心和市机构编制档案馆名义签订的一般日常业务文件、出具的证明等。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
第八条编办所有印章的刻制由编办综合科统一办理。需刻章的科室单位提出刻章申请,报编办主任批准后,由编办综合科根据法律法规程序按具体规格要求统一刻制。
第九条下属单位市机构编制电子政务中心和市机构编制档案馆印章的刻制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向编办提出刻章申请,经编办主任审批通过后方可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编办及下属单位市机构编制电子政务中心和市机构编制档案馆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编办各类印章。
第十一条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由综合科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二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的使用规定
(一)以编办名义对外发出的机构编制公文,由经办人填写《发文签批单》,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综合科对拟制好的公文用印。
(二)对外签署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由经办人填写《市委编办印章使用登记表》,经编办分管副主任批准后由综合科对文件原稿用印。
(三)编办对外提交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由申请人填写《市委编办印章使用登记表》,经申请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主任审批签字后由综合科负责用印。
第十三条使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会印章、工会主席名章、工会财务专用印章的规定
使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会印章、工会主席名章、工会财务专用印章由申请人填写《市委编办印章使用登记表》,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综合科负责用印。
第十四条使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法人代表印章、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务印章、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零余额财务章的规定
财务人员依日程工作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法人代表印章、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务印章、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零余额财务章的,由财务人员自制用章登记表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使用。
第十五条下属单位市机构编制电子政务中心和市机构编制档案馆公章、法人名章的规定
编办下属单位市机构编制电子政务中心和市机构编制档案馆公章、法人名章时,需要认真填写《市委编办印章使用登记表》,经综合科审核无异议后按相关流程进行办理。
第五章印章的管理
第十六条印章的管理
(一)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由编办主任授权由综合科科长负责直接用印。
(二)编办各类印章分别由编办主任指定专管人员保管和按规定使用。每天上下班,应仔细检查所保管印章是否安全上锁,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工作时间印章专管人员因外出不在岗位时,应将印章妥善保管。
(三)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经主要领导同意,应事先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应首先向代管人员索取回印章,并妥善保管。
(四)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
(五)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或报告领导处理。
(六)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因特殊原因需要停用印章的,由主任决定并签字同意,由综合科将停用原因、停用时间通知编办各有关科室单位,并收回停用的印章切角封存或销毁。
第六章用印规范
第十七条用印的规范
(一)用印及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二)介绍信、证明信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三)不得在空白表格、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上用印。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综合科负责拟定并适时进行修改,报主任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章其他
附件:《市委编办印章使用登记表》
市委编办印章使用登记表
序号 | 盖章 日期 | 盖章 内容 | 所用印鉴 | 盖章 单位 | 审批 领导 | 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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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助和奖金发放管理工作的规定》(大委办发〔2016〕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助和奖金发放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大委办发〔2017〕48号)要求,结合我办实际,现就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管理规定如下:
一、明确奖补项目和标准
(一)工作性奖励
1.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奖励。以工作实绩评定等次,突出差异化考核,进一步激发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全员工作效率。
2.单位系统内部表彰奖励。单位系统内年终可按照不超过考核总数1/3的比例确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数。单位内部专项工作考核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特殊情况需提请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市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3.其他县级以上表彰奖励。单位获得其他县级以上表彰,奖金分配执行颁奖单位的有关文件规定,无文件规定的,所获奖金应统筹用于单位经费。
(二)加班、值班费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须在法定工作日外提供社会服务或安排24小时值班。有加班的科室,应严格按照加班管理制度执行。
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清明、端午、国庆、中秋)值班的,在确保值班工作职责到位的情况下,每天安排不超过2个班次,每班次不超过4人,值班不给任何补助。
(三)培训讲课费
单位举办培训、讲坛等活动,对聘请的外单位人员,讲课费标准参照培训费有关标准;单位内部人员不得发放讲课费。
市级范围内,属于本职工作或业务范围内的讲课、技术指导等,不得发放劳务报酬。单位内部的信息、调研等,相关人员不得发放稿费。
二、严明发放纪律
必须严格规范补助和奖金发放管理,除批准发放的项目外,一律不得自行发放各种奖金、补贴、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和实物等,正式借用机关人员,不得在原单位领取各种奖金、补贴等。市委编办按照奖补发放的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奖补发放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不得提高奖补标准,不得扩大发放范围。
三、从严责任追究
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规范执行有关工资、津贴补贴和奖补的相关规定,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31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市委编办综合科要切实加强奖补资金来源和发放情况的合规性监督;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在规范奖补发放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对违反规定发放奖补行为的单位,将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纪律责任。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深化标本兼治,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下简称“三不”)体制机制,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根据市制度建设年工作精神,结合我办以案促改工作实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纯洁性建设为主线,把“三不”作为一个整体一体推进,为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建设健康中原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政治方向,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问题导向,以“案”为基础,以“促”为关键,以“改”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增强针对性、有效性;坚持务实重效,防止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力戒搞形式、走过场。
第四条办党支部对以案促改工作负主体责任,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以案促改工作。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抓、负总责;班子成员应当落实好“一岗双责”,负责分管部门的以案促改工作。
第五条落实以案促改意义重大,党支部针对近年在党组织内发生典型案件,在全办开展以案促改。
第六条应当坚持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最大限度发挥身边典型案件和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忏悔录的反面教材作用,以案明纪、举一反三,增强以案促改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七条启动以案促改工作,应当在全办范围内召开警示教育大会。一般按照通报案情,宣读处分决定书或者法办裁判文书,忏悔录(书面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和重点岗位代表表态发言,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讲话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做好警示教育资料的收集工作,在纪律审查,宣读处分决定和忏悔录,注意采集留存视频、图片和文书等资料。
第九条要把以案促改工作作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内容,融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采取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参观警示教育展、观摩庭审现场、撰写心得体会、召开座谈会、组织学习讨论等形式,提升教育实效。
第十条对以案促改典型案件,应当查摆存在问题,剖析案发原因、过程和危害。查摆剖析应当提高政治站位,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精准。
第十一条应当把召开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作为重要环节,促使党员干部围绕典型案件和身边人身边事,敢于正视问题,撰写剖析材料,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二条应当把整改解决突出问题贯穿以案促改全过程,对查摆剖析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督导巡查,跟踪问效。
第十三条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整改,亲自部署,跟进督促,统筹协调,推动问题不折不扣地整改解决。
第十四条对以案促改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问题应当开展专项整治,突出整治重点,明确目标任务,求实求效。整改问题应当突出全员参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应当针对查摆剖析出的问题,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清理、评估、修订、完善,堵塞漏洞,补齐短板,建立健全保障制度执行的有效机制。
第十六条应当动态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查找风险漏洞,修订完善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开展以案促改专项工作结束后,党支部要形成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报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八条办党支部应与所属驻市委纪检监察组保持业务联系,并接受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办党支部负责统筹协调、综合指导、检查考核我办以案促改工作;各科室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主动衔接、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十条要把以案促改工作列入党建工作内容,并与全面从严治党述责述廉述党建有机结合。党支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反馈、约谈等形式,推进以案促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应当健全完善以案促改工作考评办法,把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以案促改工作不认真,不扎实而导致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每年年底要对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年度以案促改工作报告,报上级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切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是党支部的重要职责,对党员实施有效管理是增强党支部战斗力的重要措施;是廉政风险的重要防控措施;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途径。为更好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党员管理
1.党员的编入。按部门划分党支部、党员编入的原则,党员领导干部的编入由上级党组织确定。
2.党的组织生活。党员必须在党的一个组织中过组织生活,通常是指党员参加支部的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议。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应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退休留用党员,可吸取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党员要定期参加组织生活会,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求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每一名党员在思想和工作上有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都应当随时向党组织汇报和反映。
4.主体党日制度。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进行党的活动的专门时间的规定。通常每月安排一次。用以召开党的会议、研究党的工作、进行党的教育、过组织生活、接收新党员入党以及向群众进行党的宣传工作等。
5.党员交纳党费。党员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每月一次向党组织交纳党费。组织委员作好记录并要定期公布党费交纳情况。按照党章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者,应当按自行脱党处理。
6.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时间按上级党组织要求统一布置确定。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检查和评价每个党员,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
7.党员发展工作。要按照组织发展制度和程序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定期分析研究培养考察情况,提高新党员质量。要注重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明确目的要求,端正入党动机,并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二、党员教育
1.思想理论教育。主要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共产主义理想和道德教育,党规国法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等。
2.党性教育。党性教育是贯穿于整个党员教育始终的一条主线,要通过对党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进行党章、党纲的教育,使党员加强党性锻炼,不断增强党性。要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党性修养是党的先进性在党员身上的集中体现,党员必须坚定信念、牢记宗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忠于职守、关心同志、敢于批评、联系群众、遵纪守法等。
3.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支部应制订活动计划(方案),明确活动内容、方法和措施,党员应制订个人争创规划(计划)。每年评议一次评比一次,并将评选出的优秀党员推荐材料报上级党组织。
4.个体教育。党支部委员要经常找党员个别谈心谈话,以就近为原则,支部书记全面负责,突出重点,委员应负责分管科室党员的思想谈心工作。一般年不少于二次,并作好记录,起到沟通思想、消除思想隔阂、积极反映实际问题的作用。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依靠每位党员干部个人的自我约束,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纪检监察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条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应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犯法律法规、违反党风党纪和败坏社会道德,严重影响单位和干部形象的,应抓住线索,查清事实,严肃追究行为人的党政纪责任,问题严重的,报请党委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办党政一把手既是八小以外的受监督、受教育者,也是监督管理者。应把做好党员干部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疏导工作,以及对党员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等情况的了解,纳入职责范围之内。主要领导干部应自觉在八小时以外给下属作出榜样,起到示范作用。
第五条监督管理的内容与范围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参与不正当的社会交往,搞不正之风,影响恶劣的。
(三)违反社会道德,利用手机、电话等工具或其他手段攻击、侮辱、诬蔑他人,损害他人声誉影响恶劣的。
(四)利用职权经商得利或从事非法敛财活动的。
(五)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德或违反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
(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有酒后驾车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
(八)有其他违反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科室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第七条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除对行为人严肃查处外,科室负责人因失察、失管、失教,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实行外出活动汇报制度,单位主要领导向市委汇报活动情况,单位副职领导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活动情况。
第九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考核纳入干部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与干部的评先创优,提拔使用挂钩,存入廉政档案。
第十条实行八小时以外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制度,特邀监督员可随时制止、监督、反馈、举报发现的领导干部不良行为和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