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汇编

更新时间:2025-02-01 16:00:26 浏览:141

第一部分  领导决策方面

1.XX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加强党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实行党组会议制度,在市委的领导下工作。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讨论常务委员会内部机构设置、职责等事项,决定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考核、奖惩和机关股级干部的任免。

(三)研究讨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开展重大活动等有关事项,并向市委请示、报告

(四)研究讨论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干部人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讨论常务委员会行使罢免权、质询权、撤职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工作。

(六)研究决定机关党建工作,指导检查市人大机关党支部工作。落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七)研究其他应由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组会议由全体党组成员参加,根据议题内容,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请假。

第七条 党组会议表决事项需到会党组成员过半数方可通过。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一天前通知党组成员及列席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第九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条 党组会议印发的会议纪要、通过的以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指派专人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严防丢失,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党组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XX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大机关的日常管理,促进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之间的工作协调,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主任办公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各委办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三条  根据主任会议议题内容需要,可以邀请市政府、法院、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主任办公会议(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五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处理主任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

2.研究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日常工作;

3.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主任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情况;

4.组织、协调、督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办开展工作;

5.传达贯彻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政策和会议精神;

6.市人大常委会其他需要处理和解决的事项。

主任办公(扩大)会议主要通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安排。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确定。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由相关委办负责落实。

第八条  会议所需书面材料由各委办准备,并提前送办公室分发。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做好记录。

3.XX市人大常委会“一把手”“五个不直接

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组织人事、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无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时,班子成员必须全部到会,紧急事项可以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商议。

第四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时,由分管领导提交工作讨论方案。讨论中,“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其他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一把手”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内容: (一)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领导分管财务工作。1.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 2.业务专项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分管该业务的领导审批; 3.工资、津补贴等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制表,分管领导审批; 4.三千元以上大额资金的支出。三千元至一万元的支出,增加主要领导会签审批手续。一万元以上的支出,经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签字,分管该业务的领导审批; 5.执行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分管财务的领导定期向领导班子报告财务收支等情况。(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组织人事工作。下列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1.申报行政(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招录意向,招聘、辞退岗位合同工以及对行政(事业)在编人员及岗位合同工的调动和奖惩; 2.本机关干部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 3.后备干部的推荐和使用意见; 4.上级要求推荐各类人选的提名; 5.研究决定给予本单位有关集体和个人奖励、处分等。(三)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所有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办公室批准。一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对应大额资金支出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列入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工作考评的内容。

第七条 对本实施细则所述事项不按规定执行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领导或者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XX市人大常委会”三重一大”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健全党组集体领导,推动常委会领导班子民主、科学决策,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实际能力,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单位发展和稳定,对单位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

 2、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班子成员的分工;

 3、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4、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

 5、单位人事工作中的重要政策;

 6、单位年度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7、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科级以上干部提名、交流、调整、奖励和任免;

 2、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干部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财务预算做出较大调整或超出预算的重大项目;

 2、资金总额在20万元以上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及设备采购等项目;

3、其它需要讨论研究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使用和支出。

第二条 决策机制

(一)单位实行党组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党组统一领导单位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常委会领导班子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常委会领导班子办公会是单位决策会议。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由常委会领导班子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如遇特殊情况,主任、副主任与分管该项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共同研究后实施,之后,根据事项性质在相应的会议上予以确认。

(三)“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应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要提交职代会审议。

第三条 决策程序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常委会领导班子办公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二)会议讨论问题前,由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详细说明。

(三)会议作出决定前,应在主持人主持下,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

(四)常委会领导班子办公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特别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以赞成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主持人可以决定暂不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材料,存档备查。

(八)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四条 决策执行

常委会领导班子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任汇报。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凡应纳入“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事项而没纳入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定、事后又不确认的;

4、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5、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追究。

第六条 本规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事务管理方面

5.XX市人大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规范财务审批,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机关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严格执行预算法,切实硬化预算约束。经费支出应当按照“先有预算,后支出”的原则,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做到财务收支平衡。

第五条 财务人员需做好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工作,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准确的编制会计报表。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银行账户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严禁出租、出借账户,为他人办理款项的收付。

第七条  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办理银行业务。不得签发空

头支票,任何部门不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

第八条  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办理现金收支业务。除按现金管理规定可以支付现金外,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都必须采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

第九条  财务科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对未达账款项,要及时认真清理,保证资金安全。

第十条 职工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公出人员出差前需要填写公出人员出差审批单,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签批。不得住高级宾馆(会议统一安排除外),不准在高级酒店用餐,不准从事高消费活动;否则超出部分费用一律自理,市内出差一律不予补助。公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结账报销。

第十一条 购买各类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及订阅报刊杂志及专业书籍等均应由经办人或使用科室提出计划,履行正常审批手续后采购。

第十二条 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真实合法的正式发票(税务局统一监制)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印章齐全,由财务审核后填写报销凭单,由经手人、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付款。

第十三条 机关各项开支均实行计划管理,发票由财务按计划审核。除特殊情况外,所有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

结算。

第十四条 机关财务由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非经常性支出、特殊经费支出和一万元以上的日常支出要经过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并通报给机关党支部委员会。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根据规定的报账程序,对原始票据进行审核、确保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然后予以报销。财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按专款专用的原则,经办公室领导审批,按预算、按渠道、按进度使用,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凡属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等项目支出,均应按《政府采购法》及XX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实行财务公开。财会室每季度要在单位内部公开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每年按照要求对单位年度预算、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XX市人大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大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吉办发【2014】33号)、《白城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白办发【2015】10号)和《XX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大办发【2015】21号),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大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接待范围为上级人大及其他县市人大的视察、调研、考察、检查等不应由XX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接待的事宜。

第六条 无公函(含公务内容、行程和人员)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属于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一律不能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八条 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宾馆、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按照XX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具体标准如下:自助餐标准为早餐25元/人,午、晚餐70元/人。工作桌餐标准低于150元/人(不含饮品)。工作人员用餐标准为50元/人(不含饮品)。各类公务活动用餐一律不准饮酒。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活动用车由办公室向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公务用车出行。

第十二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办公室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由经办人经手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查签批,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经费按照财政每年压减5%比例逐年递减,在限额内使用接待费用。

第十四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公务接待审批单及支出明细。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XX市人大常委会差旅费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财政厅《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差旅费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员需填报公务出差审批单,经主管领导审批;需乘坐飞机的,要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 住宿费报销标准:机关工作人员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0元标准;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的住宿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在补助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五条 交通费报销标准: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 伙食费补助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相关文件通知等凭证。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条 各科室要加强对本科室人员出差的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共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一条 加强机关差旅费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预算规模。相关领导、财务人员要严格差旅费报销的审核,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违反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管理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8.XX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费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4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召开会议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 会议费纳入单位预算,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 按照批准的会议预算从严控制。严控会议规模,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人数。

第五条 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在本地召开。因会议内容需要,必须到外地召开的,应在会议召开地定点饭店召开。严格禁止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六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七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38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20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其他费用80元/人天。 四、五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30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15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其他费用50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会议费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八条 会议费报销结算。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并由经办人、科室主要负责人、主管主任签字。大额资金按照审批权限签批。

第九条 财会室根据会议计划和会议预算,审核会议费报销凭证,按照规定支付会议费。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条 会议费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一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第十三条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计划外召开会议、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违规报销与会议费无关费用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会议费执行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9.XX市人大机关办公用品(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办公用品管理,保障机关日常办公需要,根据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办公用品是指用于机关日常办公的低值易耗品,包括信封、各类笔、打印纸(包括电脑耗材)、便签、笔记本、电池、订书机(钉)、回形针、橡皮擦、胶水、尺子、胶带、铅笔刀、剪刀、小刀、文件夹(袋)、计算器、电话机、会议饮用水等。

第三条  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供应,无特殊情况其他处室办自行购买办公用品。

第四条  办公用品实行“采购人”与“保管人”岗位分离管理制度。采购人和保管人由办公室指定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采购人负责办公用品的购买,保管人负责办公用品的入库验收、保管和发放。

第五条  存放办公用品的库房应设置在方便工作、利于管理的位置,并建立健全库房管理制度。各种办公用品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库房要定期通风,做好防火、防鼠、防盗工作,确保安全。

第六条  办公用品实行定期采购制度,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办公用品按我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其它办公用品由办公用品保管人员根据消耗和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进行采购;采购人员根据该购计划通知供应商报价,经与市场价格比较后,形成采购方案;采购方案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采购人员通知供应商供货。特殊情况需临时采购急需办公用品的,应报经办公室领导同意。

第七条  办公用品入库时,由保管人员负责验收、登记,并在供货发票上签名。

第八条  办公用品以处室办为单位进行领取使用。

第九条  领取的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如订书机、排插、计算器、电水壶、电话机等)应妥为保管,如重复申领,应说明原因或凭损毁原物以旧换新,杜绝虚报冒领。

第十条  办公用品的使用应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  办公用品采购通过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发票报销时须附入库明细单,并有采购人、保管人的签名。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大机关各委办。

10.XX市人大常委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大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1、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要在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一般设备以及房屋。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

一般设备包括:

(1)办公通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及会议室家具等。(2)汽车:轿车、面包车、越野车等。(3)其他:以上未列入的一般设备。(4)房屋:办公用房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1、办公室为人大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2、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制订局机关各部门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负责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保管、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办公室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 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1、办公室财会室为人大机关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2、财会室工作职责:负责固定资产经费计划的安排;负责向市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固定资产采购结算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负责对固定资产总账、明细分类账进行核算;协助办公室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条 每年初由办公室在核实资产存量信息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经过充分论证,提出拟购置资产明细表,包括拟购资产的品名、规格、数量,测算资金额度,报财会室审核后,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主管主任审批。 需要经过政府采购的资产不得自行采购,要由办公室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财会室根据经费来源向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事项。

第六条 购入固定资产要进行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明确使用科室和使用人。财会室根据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帐卡,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资产处置与收益

(一)资产处置程序。处置资产,应依据资产清查报告,由办公室会同财会室审核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主任审批后,按照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二)报废资产按照规定报国资局审批,不得随意处置。

(三)资产处置收益按规定上缴财政局,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处置资产经审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11.XX市人大常委会津贴补贴和

奖金发放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单位实际,现就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等。

二、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励工资、绩效工资按照人设和组织部门审批的津贴奖金标椎,使用财政拨付津贴奖金经费进行发放。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良好档次人员按照组织人社审批的奖励人员审批单,使用单位公用经费进行发放。

四、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奖励按照机关党工委的年度“创先争优”表彰决定文件执行(参照吉办发【2009】45号文件),使用单位公用经费进行发放。

五、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直接发放到职工个人银行卡。

六、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不得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发放津贴补贴;

七、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12.XX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市人大代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组部《关于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财政部、中组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增强执政意识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大幅度提高人大代表和机关工作人员素质、能力为目标,为加快推进人大建设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教育培训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人大代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教育培训,激发人大代表和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面向人大代表和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人大代表和机关工作人员,大幅度提高人大代表和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实现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新形势和新任务,联系人大代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人大代表和机关工作人员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五条  人大代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人大代表和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人员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

第七条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国家和行业形势的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对党外人员,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八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人大代表和机关工作人员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能力。 

第九条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人大代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条  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知识结构和更新知识、提高人大代表和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工作应当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等方式,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实效性,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期间要严格按照组织纪律学习、生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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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汇编 人大常委会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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