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工作必备:《党费工作手册(2021年新编)》

更新时间:2025-02-01 16:03:15 浏览:58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竞党

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824)··················1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2

 

政策解读

 

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

基数·························14

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的计算·16


3.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

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的项目····17

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18

5.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19

6.离退体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20

7.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分              21

8.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22

9.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22

10.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规定·······23


 11.对组织关系发生变动而无法确认党费

实交数情况的处理··············24

12.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补交党费问题·······24

13.党员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以上

党费的处理···················25

14.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临时性收入,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26

15.下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时应该注意的

事项························27

 

党费使用

 

16.正确把握党费的使用范围············28

17.对党费用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

开展活动的有关规定············31

18.正确理解“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32

19.正确理解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

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33

20.建立健全党费使用审批制度··········35

 

党费管理

 

21.党费管理必须“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36

22.党费账户的设立及具体要求··········37

23.党费存款利息的计算··············38

24.党费存款利息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38

25.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的

处理办法·····················39

26.要严格执行党费工作制度············40

27.应向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41


28.党支部应当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

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42

29.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的填制··········42

30.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

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43

31.检查党费工作的主要内容············44

 

党费收付记账程序及方法········46

 

附录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

(2006526)·················67

中共中央组织部力公厅关于依法保障党费帐户安全的通知

(20061113)················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

(20051122)················72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8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经党中央批准,现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发至基层党组织,可登党刊)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

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

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 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

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   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  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   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 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4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政 策 解 读


 

 

 

 

党 费 收 缴

 

 

 

 

 

1.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也包括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明确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的项目有: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执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以及伤残人员抚恤金等)。

 

2. 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的计算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保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和本书第4题的解释,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3. 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的项目

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办理。这些党员能否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是衡量他们党员意识和党性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首先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楚,然后,由党员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5.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

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3000-5000元的档次,111月份应按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元(5000×1%);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属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24.5万元×2%)。但同时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的规定,这位年薪制人员党员12月只需交纳1000元党费,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6.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

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在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中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问题的答复,这里所指的“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应为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可不包括其他津补贴。国家给离退休干部、职工发放的津补贴,是用于他们养老、就医的经费,且各地标准不一,这些津补贴应不纳入党费交纳基数。

 

7. 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分。

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民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0.2元—1元的弹性要求。对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根据本地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确定。

农民党员交纳党费0.2元—1元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8. 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

在校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在职人员就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按在职人员收入情况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9. 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

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交纳党费,可参照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每月交纳党费0.2元。

 

10.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规定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已在流入地就业的,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仍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

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11. 对因组织关系发生变动而无法确认党费实交数情况的处理

20084月以来,一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发生过变动。在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中,这部分党员要主动向现所在党支部说明组织关系转入前交纳党费的情况,由党支部研究决定其是否需要补交党费,并报上一级党委备案。

 

12.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补交党费问题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本人工资收入增加时,要及时向党组织中报,具体说明增资的项目和金额。党组织要及时与本单位人事、财务部门沟通,以便准确计算党员交纳党费基数和及时收缴党费。

但根据《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不纳入党员交纳党费基数。

 

13. 党员自愿一次性多交纳00元以上党费

的处理

党员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元以上的党费,是指党员按规定比例或标准交纳党费后又交1000元及以上额度的党费,多交纳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组织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组织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有纪念性质的收据。

考虑到个人直接汇款给中央组织部无法核实其党员身份等因素,凡个人通过邮局汇款的方式直接向中央组织部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中央组织部不予领取汇款,也不开具收据。

 

14.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临时性收入,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除将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之外,临时性的收入,比如,临时性的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但自愿交纳者不限。

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15. 下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1)党员交纳党费数要准确。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上缴的党费数是按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党员交纳党费总数,应当是本级党组织在没有留存之前党员实际交纳党费的总额。

2上下级党组织之间,下拨与上缴的党费不能冲销。即应该上缴的党费必须足额上缴,党组织活动经费紧张、确需上级党组织支持的,可以申请党费支持,但不能用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冲销应当上缴的党费。


 

 

 

 

党 费 使 用

 

 

 

 

16. 正确把握党费的使用范围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共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一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的党员普遍受益。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

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对于冒用党员教育工作的开支不能使用党费。

3表彩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

在遵循党费使用以上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党组织要指导基层党委在留存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使用党费必须符合以上各项规定,不能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需要指出的是,党费仅仅是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完全靠党费来开展党员教育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即使是符合使用范围的开支项目,也不能全依赖于党费开支。

 

17. 对党费用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开展活动的有关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23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将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建立党费拨返制度,企业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全额返还企业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活动;还可从各级党组织留存党费中,按照一定比例,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探索采取企业赞助、党员自愿捐助等方式,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

 

18. 正确理解“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1这是由党的组织制度决定的。我们党的组织体系是由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大层次构成的,而每一级党组织又是通过上下隶属关系逐级形成的。在经费上保证和支持下级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是上一级党组织的重要责任。因此,下级党组织要求上级党组织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应当按照党的组织原则逐级反映,首先取得上一级党组织的支持,不宜越级申请。

2这是由党费的管理体系决定的。党费是严格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来收缴、下拨和使用的。任何一个党员都要在一个支部交纳党费,参加一个支部的组织生活。一个党组织申请党费上的支持,如果不按照隶属关系提出,就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3这是加强对下拨党费监管的需要。如果越级申请、越级下拨党费,由于拨款单位不便经常直接越级到申请单位检查工作,党费专款专用情况难以得到有效监督。

 

19. 正确理解“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专款专用原则是现代会计制度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其内涵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作为专项资金也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

在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中“专款专用”。

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指定用途。在上级党组织拨入党费账户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某一特定活动时,必须明确指定拨款的用途,以便于管理。下级党组织在收到拨款后,必须弄清专项资金的用途,只有这样才能严格按规定用途掌握使用。

第二,单独核算。为了方便掌握单独核算专项资金的使用、下拨情况,应在“上级下拨”、“下拨党费”、“党费使用”等总账科目下,设置“拨入专项资金”、“下拨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等二级科目或三级科目,以便于单独核算。

第三,及时向下拨专项资金的部门报告。本单位党组织从上级党费主管部门账户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经费,必须及时向下拨专项资金的部门报告,说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进度。

 

20. 建立健全党费使用审批制度

建立健全党费使用审批制度,是保证正确合理使用党费的重要措施。党费使用审批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审批权限。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2)履行审批手续。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要按照审批限经有关领导同志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3)严格使用范围。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不得在党费中开支。


 

 

 

 

党 费 管 理

 

 

 

21. 党费管理必须“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内部牵制原则是财务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党费管理实行会计、出纳分设,既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党费财务工作实践的客观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党费财务管理实行钱、财分管,有利于加强会计、出纳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营私舞弊行为的发生,维护党费的安全。

 

22. 党费账户的设立及具体要求

根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规定,各级党组织将党费存入银行时,应当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同其他费用混在一起,不得按其他款项存入银行。开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向银行出具单位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党费账户的名称为党的组织机构名称(如,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组织部,中共×××委员会,中共×××委员会组织部,×××党委,×××党委组织部,×××党群工作部,×××党务工作部,×××治部等),预留银行签章应与账户名称一致。各地各单位党组织的公章有用全称的,也有用简称的,均可作为党费账户的名称。

按规定,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对于暂时没有上述银行储蓄网点的乡镇,可以暂时存入农村信用社,待本地有上述银行储蓄网点时再将党费改存上述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

 

23. 党费存款利息的计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党费的存款利率按企业存款利率执行,银行对企业存款利率调整时,党费利率也应及时调整。党费既可存活期、定期存款,也可按与银行协议存款的方式进行存款。

 

24. 党费存款利息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列入党费收入有关科目。党费利息的使用范围与党费本金的使用范围相同,必须按照前文所述各项开支范围

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25.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的处理办法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1交接双方必须当面进行交接。调出或离职人员必须将本人掌握的党费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全部移交给接交人员,同时还要保证所移交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交接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派人监交,或者可以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人临时接管党费。

3交接双方应当按照移交清册所登记的事项逐项移交,并逐项核对。主要内容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票据、印章等。

4交接工作完成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

 

26. 要严格执行党费工作制度

各级党组织要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推动党费工作制度严格起来、执行到位。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要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每月向党组织足额交纳党费。党员要主动、按时交纳党费,不得无故拖延,不能由他人或组织垫交、扣缴。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党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27. 应向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1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改进和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报告材料的起草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报告的内容要属实,提供的数据要准确;既要肯定工作成绩,又不回避存在的问题,同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28.党支部应当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定期公布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既能提高党员交纳党费的积极性,还能及早发现、消除党费收缴和使用工作中出现的差错和问题。党支部应当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布,并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在会议室或其他显著位置张贴上墙,接受党员监督。

 

29. 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的填制

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是反映在一定期间内一级党组织党费收支和结余情况的报表,能够比较直观地反映党费主要的收支情况,包括党费支出的明细科目。在填制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工作中,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制表中要做到确保填写的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无误,表内项目行列齐全,并注意核对报表数字之间的关系,不能发生漏报错报情况。

2报表中反映的各项资金收支既要符合党费开支的有关规定,又要符合现金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不能违反财经纪律。

 

30.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坚持每年至少对下级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于维护党费工作的严肃性,保证党费管理的安全、合理、严格,具有重要作用。

坚持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有利于维护财务纪律,进一步提高党费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党费管理人员发生违纪行为,保证党费财务信息的真实。

坚持每年检查一次党费,可以及早发现下级党组织党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指导下级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合理、高效安全地使用党费。

 

31. 检查党费工作的主要内容

检查党费工作应当有重点、有针对性,抓住容易出现的问题和党费管理的主要环节,达到通过检查强化监督管理的目的。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党费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对党费管理制度的审查,可以明确党费检查的重点,发现党费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从而为发现党费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节约时间。

2会计出纳工作。通过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审查,确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还能发现是否存在少报、瞒报、漏报党员交纳党费数额的情况。

3财产、物资的保管情况。通过检查党费购置的党内资产的保管情况,保证财实相符,防止明开购货支出、实际套取现金的问题,避免党费流失。


 

 

党费收付记账程序及方法

 

 

收、付记账法,是以“收”、“付”作为记账符号,反映和监督资金变动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有留成党费单位的党费账也采用收付记账方法,其记账程序一般分六步:一、认真审核原始凭证;二、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三、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明细账;四、根据记账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五、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六、根据各明细账及总分类账,编制年度党费收支、结存情况统计表(见表一)。现分述于下;

 

一、认真审核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党费收支业务发生时,直接填制或取得的最初书面证明,是进行会计结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因此,在记账前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准确无误。原始凭证的审核,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即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党费收支业务,是否符合中央规定的党费使用范围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开支报销的凭证是否经过批准等。如发现有超出党费使用范围和违反管理制度的情况,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报销或执行。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或涂改凭证等违法乱纪行为,应坚决拒绝执行并及时向领导汇报,严肃处理。

2、原始凭证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即审核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数字计算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有关人员是否签章。如属款项收付凭证,还要看是否有“收讫”或“付讫”或戳记,以及其他手续是否完备等。对于内容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应予退回补填或更正后再行办理。


 

二、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按党费收支业务内容和应用的会计科目填制的,用于登记明细账的凭证。

(一)填制记账凭证的要求:

1、填制记账凭证,除按规定可以根据有关结算资料转账外,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2、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做到手续完备。

3、记账凭证上所填写的数字和文字,必须正确、清晰。如填写有误,要按照规定更正。不能涂抹、乱擦或挖补。

4、记账凭证上的会计科目必须用全称,不能随意简化或用代号。为了便于查阅和登账,摘要栏要简要写明党费收支业务的内容。

5、记账凭证应按照党费收支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编号。

6、原始凭证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作为附件,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张数。

(二)编制复式收付记账凭证的基本规则:

  1、引起资金结存总额增加的,在资金来源和资金结存类科目作同收,金额相等。

收到党费时:①从银行汇入,做分录

收:党费收入  收:党费存款

②收现金,作分录

收:党费收入  收:党费现金

     2、引起资金结存总额减少的,在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类科目作同付,金额相等。

支出党费时:①从银行汇出,作分录

            付:党费支出  付:党费存款

            ②支现金,作分录

            付:党费支出  付:党费现金

     3、资金结存内部收付变化时,科目有收有付,收付金额相等。

存款现金互转:①从银行提现金,作分录

               收:党费现金  付:党费存款

               ②将现金存银行,作分录

               收:党费存款  付:党费现金

(三)、举例说明:

例一,某县委组织部93年1月发生如下党费业务。

第一笔,收到甲党委通过银行汇来党费1500元;

第二笔,收到乙党委上交现金党费500元。

第三笔,收到丙党委通过银行汇来党费3000元;

第四笔,收到丁党委通过银行汇来党费10000元;

第五笔,收到某企业党委通过银行上交党费5000元。

根据上列业务,编制复式记账凭证(见表二)。

例二,某县委组织部93年元月20日党费收支情况如下:

第一笔,收到的500元现金存银行;

第二笔,从银行拨出党员教育经费1000元;

根据上列党费业务,编制复式记账凭证(见表三)。

例三,某县委组织部93年1月30日发生党费业务如下:

第一笔,从银行提出300元备用金;

第二笔,购党建资料支现金200元;

第三笔,购《XX书》支现金100元;

第四笔,从银行拨党员救济款2000元;

第五笔,按50%从银行上交党费10000元。

根据上述情况,编制复式记账凭证(见表四)。

三、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账

党费收付记账方法共涉及五本党费账簿,这五本账按其用途分为党费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两种。明细分类账又分为党费现金日记账,党费银行日记账,党费收入明细账,党费支出明细账。现将有关记账规则及记账方法分述于下:

(一)记账规则

记账是会计结算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认真细致地记好账,才能按时准确提供结算资料。为了保证会计结算的质量,记账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账簿的启用,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和便于查找资料,新启用账簿时,首先要填写党费账簿启用表,包括:单位名称、账簿名称、所属年度、启用日期、财会负责人签章等。同时要填制经营账簿人员一览表,包括:经管人员姓名、签章。经营人员更换时,应办理交接手续,注明交接日期,并由交接双方签章。账簿的第一页要设置账户目录。

2、记账。①为了确保正确记账,记账前,要将党费记账凭证审核无误,每一笔业务都要计明日期、凭证号数和摘要,文字和数字必须清楚。记账后,要在记账凭证后作记账记号“√”,防止漏记、错记和重记。②记账必须用钢笔书写,划线改错和冲账时,用红色墨水。③记账必须按页次顺序登记,如发生跳行、隔页,应将空行或空页划斜红线注销,由记账员盖章证明。④记账如有错误,必须按规定的方法更正,严禁乱擦、挖补或涂改。⑤账页记满需要接记次页时,应将加记得收付发生额分别计入本页最后一行收付金额栏内,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然后将这个加记得数字移记次页第一行内,并在摘要栏注明“承前页”即可。⑥明细账应随时登记,总账汇总登记,一般一季度登记一次。编制年终报表前,必须把总账和明细账登记齐全,核对相符,不准先出报表,后补记账。

3、更正差错的方法

会计人员在记账时,必须思想集中,严肃认真,防止差错。如有了差错,应立即查明更正。记账错误大致有:会计分录的错误,如错用会计科目,记错方向和记错金额;记账的错误,如记错了账户、金额、行次、栏次等;计算上的错误,如结错余额等。对于不同的错误,应分别采取下列更正方法。

①划线更正法。记账凭证填制并无错误但在记账时错记了账户、金额、行次、栏次,结错了余额等,应在错误的数字正中划红线表示注销,并有记账人员加盖图章。然后将正确的数字,写在被注销数字的上方。如系账户、行次、栏次记错,须将数字记在应记得账户、行次、栏次内。

②红字冲消法。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中用错会计科目或收付方向时,应重新填制一张与原来错误相同的记账凭证,但金额应写红字,以冲销原错误记录。然后再用蓝字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

③补充登记法。

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中的科目所记金额,小于应记金额时,可将少记金额用蓝字填制一张与原来会计科目相同的记账凭证,补记金额。

(二)按照记账规则,依据党费记账凭证登记党费收入明细账,党费支出明细,党费现金日记账,党费银行日记账。

  见表五、党费收入明细账

  见表六、党费支出明细账

  见表七、党费现金日记账

  见表八、党费银行日记账

  四、定期整理汇总记账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

  记账凭证汇总表是定期根据记账凭证按各个相同会计科目的金额汇总填制用以登记总账的凭证。有留成党费的党务编制的记账凭证很多,为了简化登记总账工作,可根据记账凭证定期(以季为宜)将同一科目的增减金额分别加计总数,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并运用平衡公式,检察记账凭证汇总表的编制是否正确。现根据上面编制的复式记账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见表九)。

  五、根据记账凭证科目汇总表,登记的[见表:十(1)、十(2)、十(3)、十(4)]同时要定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对账、清账

     各级党委都要建立对账、清账制度。对账就是定期对账簿账户的记录进行核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各种党费账簿的记录,应与有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相核对,做到账证相符;二是总账账户的本期发生额与其下设的明细账户的本期发生额之和想等(按照总账与明细平行登记的原理,总账登记的是总括数字,明细账登记的是具体的详细数字,总账账户的余额必须与其下设的明细账户余额之和相等);三是明细账之间的有关数字相符,如现金、银行账簿应经常核对,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四是上下级之间,单位与银行之间,有关往来单位之间都要定期清查核对账目。在对账、清账中发现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更正,对逾期尚未收付的党费款项以及各种悬账,应主动和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清理。

  2、结账

     结账就是定期对账簿、账户的记录进行结算。(1)有留成党费单位的党组织,一般是一季度收交一次党费。在本期记账凭证上的会计分录全部入账的基础上,分别计算出本期发生额合计数和期末余额(2)在发生额合计数“摘要”栏用内红笔注明“本月合计”、“本季合计”、“本年合计”字样,在月结、季结数字上端和下端均划单红线,在年结数字上端划红线,下端划双红线。(3)根据结账后的余额,试算平衡,平衡公式为:

党费收入余额-党费支出余额=党费现金余

  (20000)    (13300)    (100)

额+党费存款余额

     (6600)

3、转账

   新年度开始,应将党费总分类账中的党费存款户、党费现金户及党费银行存款账、党费现金日记账上年年终的余额直接结账到新账该账户第一行的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同时,在旧账页的最后一行数字下面注明“结转下年”字样。

  六、根据总分类账和各明细账编制《党费收支、结存情况统计表》

  年终编制上报《党费收支、结存情况统记表》(以下简称《年终报表》)是党费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上级党组织掌握所属各单位党费收支、结存情况,加强领导和管理,合理统筹使用党费的一条有效途径。因此,各级党委一定要认真做好《年终报表》的编制工作。为了保证质量,编制年终报表时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数字真实。《年终报表》中的各项数字必须是在年终结账、各类账簿余额试算平衡、准确无误的基础上进行填报。真正反映本单位的党费收支、结存情况,做到账表相符,数字真实,严禁弄虚作假,估报数字。

  2、内容完整《年终报表》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编报。应填写的数字都要填写齐全,不得遗漏。

  3、说明清楚。报表中需要加以说明的项目,应附有简要的文字说明,以便上级党组织深入了解,重点核查某些问题。

  4、报送及时。年终报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编送,便于上级党组织及时汇报、上报,及时掌握情况,查补漏洞。

 

  七、各种党费账据及报表的管理

 

各种党费账簿、凭证及报表,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和历史资料,要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定期整理,存入专档。

一是党费的记账凭证及各种附件,要按照编号顺序加上封面、封底、装订成册。在封面上要写明年度、月份,记账凭证起讫号数、分册号数,由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盖章,年度结束后,存入会计档案。

二是党费的各种账簿,要在办理年度结账后,进行整理,填上连续号、加上封面,装订成册。对于使用较少的账簿,可跨年度使用,但要在会计档案内注明。

三是党费的《年终报表》及各种附表,每年要进行一次整理、装订,同党费账簿、凭证一起,存入专档,妥善保管。


附录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党费账户

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

(2006526)

 

 

按照有关规定,党费存款一直是单独设立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的。实践证明,这对于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最近,一些地方和单位反映,有的地方以“按照集中支付原则”为由,要求一个单位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账户,不再保留原有单独设立的党费账户。为加强对党费存款的管理,经中央组织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商定,现就党费账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组织将党费存入银行时,应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同其它费用混在一起,不得按其它款项存入银行。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党费账户的名称为党的组织机构名称(如×××党委,×××党委组织部,中共×××委员会,中共xxx委员会组织部),预留银行签章应与账户名称一致。

开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单位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

三、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党费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党费,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分设。要严格党费使用审批手续,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可转发至所属基层单位。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依法

保障党费帐户安全的通知

(20061113)

 

 

近年来,有的地方在企业发生经济纠纷时,个别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帐户予以冻结。就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要求各地对此类行为予以纠正。但是,最近又有个别地方发生了类似情况。为避免此类情况再度发生,确保党费帐户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费是党员个人按规定比例向党组织缴纳的用于党的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属于党组织所在单位的责任财产。因此,在经济纠纷中,党组织所在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不得冻结或划拨该单位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单位的债务。

二、如发生因单位之间经济纠纷,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的党费被冻结或划拨的现象,有关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协调有关机构和部门妥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

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

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

(20051122)

 

 

据悉,近一个时期,少数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帐户予以冻结,影响了企业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特通知如下:

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缴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因此,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帐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各级人民法院发现执行案件过程中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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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党务工作 必备 党费工作手册(2021年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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