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司法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3
一、议事原则...............................................................3
二、议事范围和内容..........................................................4
三、议事的方式方法..........................................................4
四、议事程序...............................................................5
五、议事纪律...............................................................6
六、有关事项...............................................................6
XX市司法局三会一课制度.......................................................6
一、支部党员大会............................................................6
二、支部委员会.............................................................7
三、党小组会...............................................................8
四、党课..................................................................8
XX市司法局党务公开工作制度...................................................9
XX市司法局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10
XX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制度....................................................11
一、主要形式和任务.........................................................11
二、会议的组织安排.........................................................12
三、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13
XX市司法局“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13
制度.....................................................................13
XX市司法局“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14
一、指导思想..............................................................14
二、表态形式..............................................................14
三、表态范围..............................................................14
四、表态程序..............................................................14
五、具体要求..............................................................15
XX市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15
制度.....................................................................15
XX市司法局人事管理制度......................................................16
一、局机关在编人员调动的规定.................................................17
二、司法局中层干部任免......................................................17
三、 局所属干部职级晋升.....................................................18
四、司法局在编人员考核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执行................................18
五、司法局在编人员的借调使用应由局党委讨论决定..................................18
XX市司法局招聘制度.........................................................18
XX市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19
XX市司法局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制度...............................................20
一、接待原则..............................................................21
二、接待程序..............................................................21
三、接待标准..............................................................21
四、及时结账..............................................................21
XX市司法局请销假制度........................................................22
XX市司法局差旅费管理制度....................................................24
第一章 总 则.............................................................24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25
第三章 住宿费.............................................................26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27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28
第六章 报销管理...........................................................28
第七章 监督问责...........................................................29
第八章 附 则...........................................................31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32
XX市公职人员出差审批单.........................................................34
XX市司法局会议经费管理制度...................................................34
XX市司法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35
XX市司法局警务.............................................................37
(执法执勤)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37
XX市司法局办公用品采购制度...................................................38
XX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39
XX市司法局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管理..............................................39
制度.....................................................................39
XX市司法局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规定...............................................40
XX市法律援助中心管理制度....................................................42
XX市法律援助中心相关综合制度.................................................43
(一) 接待制度.............................................................43
(二)受理审查指派制度........................................................43
(四)重大案件讨论制度......................................................44
(五)档案管理制度.........................................................45
(六) 业务统计报表制度.....................................................46
(七)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办法..............................................46
(八)向社会公开承诺制度....................................................46
一、对经济困难公民的法律咨询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并保证解答准确、具体;................47
二、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不因无偿提供法律援助降低服务质量;......47
三、耐心热情的接待受援人;...................................................47
四、援助律师要严格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47
五、保守受援人的个人隐私;...................................................47
六、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47
XX市公证处管理制度.........................................................48
XX市公证处相关综合制度......................................................49
XX市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50
(试行)...................................................................50
第一章 总则..............................................................50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事项......................................................50
第三章 公开形式...........................................................54
第四章 制度与监督.........................................................54
为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发扬党内民主,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以XX为指导。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二)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市委的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班子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要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增强创新发展意识,求真务实,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
(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群众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议事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充分发扬民主,让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意见基本一致的问题当决即决。
(六)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大事集体研究决策,具体落实分工负责。班子成员既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又要关心全局工作,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形成合力,把各方面的工作做好。
(七)坚持在宪法、法律和党的章程以及党内法规范围内议事决策。
(一)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分析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决定召开重要工作会议;审定有关会议的主要议题和有关事项;审定有关会议的决议、决定等。
(四)审定以局机关党组或局行政名义发出的关系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文件以及其他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审定以局机关党组或局行政名义上报上级的重要报告、请示。
(五)审定单位重大固定资产购置及其它重大经费支出。
(六)单位干部的选拔、推荐、任免、奖惩事项,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审定上报上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七)听取班子成员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和工作建议;审定局机关党组学习计划安排;召开民主生活会,对班子成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八)听取各科室工作汇报,并作出必要的决策。
(九)研究决定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研定事项采取召开党组会议形式,由党组书记召集主持。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增加次数,如遇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司法行政工作事项,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对干部的任免、奖惩,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二)党组会议的决定程序。由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分管的班子成员报告或介绍议题的情况,然后进行充分讨论。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要积极发表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讨论干部任免,必须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决定的情况。属非决议性议题的,由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多数人同意即视为通过。属决议性议题的,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策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三)党组会议议题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的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决定处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应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涉及班子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有关班子成员应当回避。
(四)党组会议的决定在实施前需复议的,须经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同意,并经党组书记批准方可进行。
(一)党组会议决定应认真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班子会议讨论。
(二)班子会议情况、作出的决定和通过的决议、文件未经通报和公布之前,均属机密,不得泄露。
(一)列席党组会议人员由局党组书记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决定。
(二)党组会议由专人记录。会议记录要清楚、准确、详细;会议纪要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和党组议事情况。
(三)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处理的,局长(党组书记)或其他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班子会议报告。
(四)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会议指定分管的班子成员或有关科所组织实施。
“三会一课”是指党支部的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和党课。
1、支部党员大会是支部的领导机关,凡属支部的重大问题都应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召开1—2次,如遇紧急事情需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可随时召开。
2、主要内容: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支部的实际情况,讨论和制定工作执行的计划和措施;讨论和批准支委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议;讨论和决定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讨论和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讨论和决定对犯有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选举支委会成员和出席党代会的代表;讨论决定撤换不称职的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代表;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民主评议党员;讨论决定支部的其它重要问题。
3、要求: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要高度重视,会前做好充分准备;充分发扬民主,让党员有充分发表意见或建议的机会;党员对党内讨论和决定需要保密的问题,没有正式公布之前,不得向外传播;支部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每个党员都应无条件地执行;要杜绝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不说,背后瞎说的现象,支部每个成员都应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不能无故缺席;会议要认真做好记录。
1、支部委员会是支部的核心,每月召开会议1次。如遇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2、主要内容:讨论和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在支部的贯彻执行情况;讨论所辖部门的有关重大行政工作;讨论研究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办法和措施;讨论研究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和对党员的奖惩问题;研究讨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研究讨论支部大会的内容和前期准备工作;需要支委会研究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
3、要求:做好会前准备,确定议题;充分酝酿,重大问题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形成制度,按期召开,不能无故拖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1、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2次。
2、主要内容:组织党员学习,以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水平,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分析党风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及时研究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考察工作;研究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落实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3、要求:党小组长要认真负责,做好会前准备,组织开好会议;党员要自觉参加党小组会,并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做好记录。
1、支部应将党课教育列入议事日程,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对党员以党课形式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党课学习每季度1次,以提高支部党员的整体素质。
2、主要内容: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的精神及文件;先进模范事迹;时事政治等。
3、要求:有条件的支部可以采用电化教育等现代化手段进行辅导讲座,不断提高党课质量。规定固定的日期,保证人数;应从大多数党员的实际水平出发,做到通俗易懂,重点明确,联系实际,以理服人;组织好讨论,带头联系思想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一条 结合实际,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切实将政法工作做为党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党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党务公开制度化。
第二条 要把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做到组织、领导、实施、考核四落实。
第三条 凡是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都要充分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经过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进行公开,公开的方法:利用公开栏、印发征求意见稿、召开会议等适当形式进行。
第四条 公开期限一般每季一次,适时公开内容适时公开。对公开后收集到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要注重公开的实效和时效,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每期公开都要填写党务公开内容拟稿、审核、审批及意见建议收集办理登记册,公开一次、填写一次,全面记载党务公开的内容及效果意见建议整改情况。
第六条 支部要对党务公开工作加强督查。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1.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2.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3.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4.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5.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反馈落实整改。
第七条 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向责任单位反馈。必要时,要根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予以督办。
第八条 要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务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到位;公开的形式是否便于党员群众监督;公开效果是否明显。必要时可采取问卷调查和民意测验的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组织依据党员标准,组织党员和群众对每个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和模范作用进行综合评议,促使党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必要形式。党支部要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一、评议时间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年终进行。
二、民主评议党员的对象为支部全体党员,评议时召集全体党员或部分群众代表参加。
三、评议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要求,对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和鉴定。评议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程序是:(1)动员教育;(2)党员自评和群众评议;(3)汇总并分析研究评议情况;(4)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评议结果及党支部意见;(5)使用评议结果进行评先选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对基本合格党员要制定改进措施。
五、评议结果在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同时要通报本人。要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正确区分政策界限,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对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票超过50%的,一般应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在认真调查核实,广泛听取基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区分一时一事表现与长期一贯表现,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调查、谈话、审批、宣布和教育转化。对存在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暂缓做出结论。提出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党员,指定专人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其转化。对不合格党员,根据具体情况和本人态度,采取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方式予以处置。
六、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进一步提高党员素质,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召集主持,分管局长和有关科室、下设单位负责人参加。局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记录员记录。
研究事项:
1、研究贯彻上级文件的意见、措施,审定重要请示报告。
2、研究讨论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
3、研究法规性文件和重要政策规定。
4、研究确定各类经费的安排使用和重要活动事项。
5、听取各分管领导及有关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
6、研究确定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
7、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计划。
8、研究确定领导分工、机构改革、干部人事调整等工作。
9、其他重要事项。
对一般性业务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分管领导可随时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决定。
1、局长办公会由政治处统一组织安排。
2、各科室、事业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事先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并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内容涉及有关科室、事业单位的要在会前协商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要在会上将分歧如实汇报。凡事未经协商征得意见的,不予提交。
3、各科室、单位提交会议研究的有关议题,应提前向办公室提交《会议议题报告单》,内容包括:(1)议题;(2)协调情况;(3)需列席的科室、单位;(4)研究讨论的有关材料;(5)开会时间的建议。办公室在征求意见后作出安排,一般提前一天或半天下达会议通知。
4、向会议汇报,要整理出汇报提纲或专门材料,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15分钟。参加会议的人员要围绕议题发表意见,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分管领导要对议题提出主导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局长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集中,做出决定。
5、会议讨论情况以及不公开的决定事项,与会者要注意保密。会议做出的正式决定,以文件或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1、各科室、事业单位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抓紧落实。不同意见可保留,但必须认真执行会议决定,不能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若因延误时间给工作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局长办公会一般应在会后2日内整理出会议记录,若需发会议纪要,经局长批准由政治处负责人审定签发。
3、局长办公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由政治处负责督查落实。
1.“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主要指干部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人员录用和调动等工作;
2.“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主要指大额资金使用、资金安排、财务报销等工作;
3.“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主要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立项、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等工作;
4.“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主要指重大建设项目、投资项目、活动项目等项目的审批工作;
5.“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主要指国有资产采购和处置、单位其他各类物资的采购等工作。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策”的要求,规范“三重一大”的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全局健康发展。
凡领导班子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时,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经集体讨论,“一把手”在议事决策中应最后一个表态发言。
一是干部人事的推荐、任免、调整、奖惩,机构、编制的变动和确定。二是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事项的确定。三是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社会热点问题的处置。四是其它容易发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
一是事前告知。在决定重大事项、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关全局的问题时,必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会前必须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使班子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征求多方意见,并进行充分思考和酝酿,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二是充分讨论。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三是末位定议。班子集体研究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作出最后陈述表态。四是如实记录。集体研究重大问题,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拍板方式、拍板内容必须详尽、如实记录在案,并写出会议记要,由全体班子成员签字认可,以此做为决策责任承担的依据。
一要落实领导责任。落实末位表态制度关键要落实“一把手”责任。二要加强内部监督。三要实行报告制度。每月月底在全局干部大会上详细报告“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的执行情况。
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体领导,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执政能力,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具有方针政策性、全局性、战略性,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和措施;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及废止;重大责任事故追究; 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制度;局机关、基层司法所荣誉的授予、推荐;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副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干部任免、招聘、招考、奖惩、晋升、调整;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预算既定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一次性标额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年度预算外的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事项;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支;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三、“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度;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一、局机关在编人员调动的规定
1、司法局一般干部调入。一般干部调入,根据工作需要由局分管干部人事工作领导提出上局党组会议题,党组会集体决议同意调入,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干部调入请示,经市分管领导同意,组织部公务员科研究同意,到市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委编办办理调入手续;局机关在编人员引进和调入,应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必须公开招考的按组织、人事部门规定参加公开招考,不需公开招考的,按组织人事部门的文件规定办理调入手续。在编人员的配置应按规定的编制数和工作实际情况严格控制、合理安排。
2、司法局一般干部调出和退休。个人提出调出申请,局领导班子上会集体研究同意调出,报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编委办办理调出手续。司法局一般干部退休,由局分管人事干部查档“三龄两历”,局领导班子上会研究同意,并上报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查档审核“三龄两历”,按规定要求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当中层干部交流、中层干部出现空缺、中层干部主动提出辞职情况之一的,由局分管干部人事工作领导提出上局党组会议题,局党组会集体决议同意采取公选或组织调整的形式对中层干部进行任免。由局政治处向政法委提出申请按程序组织实施考核拟任中层干部。
由局人事干部向分管干部人事领导按时提出符合职级晋升条件干部名单,分管人事干部查阅符合晋升条件人员干部人事档案,核实工作简历、任职时间、工资职级、年度考核定等情况,报局领导班子上会集体研究同意,按照张贴考核对象公示、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综合分析汇总、征求意见等程序进行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局党组会集体决议同意,上报市委组织部门。
1、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应严格按照工作实际情况进行招录,新招录人员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同时符合招用岗位的必备条件。对招考职位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
2、招录审批制度。按照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并办理有关手续。各科室应根据工作职能,严格按照“以事定岗、以岗定员”的人事配置原则,在阶段性工作任务繁重、日常工作量增加等情况下,科室要详细说明用人理由和需求,合理安排工作。
3、新招录人员应按要求和规定办理入职相关手续。
4、工资福利待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开支渠道由市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标准进行核定工资表。
5、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为了加强全局的财务管理,按照民主理财、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增收节支和有利于开展工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要求和市财政局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负责制定修改财务管理制度,讨论和决定年度经费预决算计划及大额经费支出,监督财务制度执行。
二、全局所有帐目和资金由局财务科统一管理。
三、经费管理
(一)旅差费管理
1.旅差补助、住宿费及车船费按市财政规定的标准执行,市内交通、通讯等每天每人补助80元,伙食补助每天每人100元;如果会议、培训等统一就餐,则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相关规定执行。市内办理公务非经事先批准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用。
2.出差人员的旅差单应在回单位后及时填写,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再按开支单据的报销程序办理报销手续,时间不得超过30天。
(二)公务招待费管理
公务接待按市纪委的相关要求执行,严禁大吃大喝,超标准招待。
(三)办公费管理
1.全局各类办公用品一律由局办公室统一采购、发放、管理。各科室根据所需物品向办公室报送采购计划,如确因工作急需的办公用品,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购买。各科室及个人非计划购置的不予报销。
2.各类设施(物品)的修理(更换)要履行审批手续,由办公室负责协调。
3.未经局领导同意,局各单位不得在外租用车辆或打印文件,否则,费用由经办人承担。
4.各类经费的使用、开(借)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开(借)支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批;超过1000元的(正常的水电暖网话、公积金、医保金、工资等支出除外),须经局长同意才能列支。
5.因公出差或因其它特殊困难确需借支的,按审批权限送领导审批。
6.开支单据的报销,要由经手人填写报销单据,送分管领导签字,没有分管领导和经手人签字不予报销,违反规定单据一律不予报销。
为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控制经费支出,防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XX市司法局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制度》。
1、统筹管理的原则。局机关的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2、对口接待的原则。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来检查、调研等,原则上由分管副局长和对应的业务科室负责人陪同和接待。
3、事前审批的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接待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向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分别报送《上级领导来XX报告单》,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4、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5、定点接待的原则。接待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律在XX宾馆就餐和住宿,需安排在其他饭店就餐的,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局办公室及相关科室接到招待函及相关书面通知后,立即向局主要领导汇报,需要市级领导陪同的要制定接待方案,没有接待函或书面通知的,不予接待。
1、住宿标准。接待对象确需要安排住宿的,由办公室负责在XX宾馆安排,认真执行住宿标准,费用一般由接待对象支付。
2、工作餐标准。提倡用自助餐,特殊情况可用桌餐,主用本地菜肴,不备烟酒,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任务完成后,由办公室按照领导确定的接待内容,对接待科室提交的有关票据或发生的支出事项逐一进行审核,经审批后由财务报销,凡超出接待内容以外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格工作纪律,规范考勤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所有科室(司法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上下班作息时间遵照市政府统一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时间上班为迟到,迟到超过30分钟为旷工半天,因特殊情况可能迟到或需早退时须请假。
二、事假。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半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并报政治处备案;司法所、公证处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请事假一天内由所长(主任)批准,超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两天由局长批准;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批准。事假计算不含法定假日、公休日。
三、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须出具含有医生诊断的病历,由局长批准。
四、会议学习活动请假。参加会议及各项活动的人员确需请假的,会前一小时把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的请假条报给组织会议的领导,不按规定办理的视为旷会;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批准。
五、年薪假。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薪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薪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薪假15天。休假期间不包括公休日、法定的节假日。未经批准超过规定休假时间的,按旷工处理。请假人员年薪假未休之前,所有病、事假时间首先从年薪假中扣除。
六、婚假。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合计15天,(一次性连续享受,遇国定假日顺延,含双休日) 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增加的一周婚假。工资、奖金照发。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
七、产假、哺乳假。符合法律和省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为158天,男方护理假7天;剖腹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哺乳期间(婴儿一周岁以内)女职工可以享受每天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育时间。产假包含公休假、法定假日和公休日。在规定的产假期内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无故延迟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八、请假程序:本人提前2天(病假、紧急事假可放宽至第一时间申请)申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报政治处、纪检组→按规定天数休假。
九、外出报备。工作人员因公(私)离开本市(包括节假日、法定休息日和请假、休假),均需报备。局长外出需向市委、市政府报备,班子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外出由局长批准。
十、各科室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妥善安排工作补位,避免出现集中请假、休假耽误工作情况。
十一、销假。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到。未经领导批准的休假,均视为旷工。
十二、本制度执行情况由政治处、纪检组检查,检查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
根据XX市财政局大财发【2015】122号文件《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大财发【2019】160号文件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和《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司法局实际,制定了XX市司法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司法局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根据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司法所及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司法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不含出租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级别 | 省内 | 省外 |
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450 | 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
其他人员 | 300 |
单位:元/人、天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七条 XX市区内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出差,各乡镇人员到本市出差,各乡镇之间和乡镇之间工作人员出差,确实发生误餐的,可发给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放。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出差,各乡镇工作人员到市区出差,各乡镇之间工作人员出差,往返交通费用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据实报销,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报告。
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对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派车(含经批准租用的车辆)或配合相关部门公务出行集体乘坐该部门车辆出差的,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三十三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用餐标准和协助提供的交通工具,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不得拒收、少收,并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食堂收款凭证或单位证明等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其中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第三十四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凭证,相关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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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元 |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
部级(普通套间) | 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 ||
北京 | 800 | 500 | 350 | 100 |
天津 | 800 | 450 | 320 | 100 |
河北 | 800 | 450 | 310 | 100 |
山西 | 800 | 480 | 310 | 100 |
内蒙古 | 800 | 460 | 320 | 100 |
辽宁 | 800 | 480 | 330 | 100 |
大连 | 800 | 490 | 340 | 100 |
吉林 | 800 | 450 | 310 | 100 |
黑龙江 | 800 | 450 | 310 | 100 |
上海 | 800 | 500 | 350 | 100 |
江苏 | 800 | 490 | 340 | 100 |
浙江 | 800 | 490 | 340 | 100 |
宁波 | 800 | 450 | 330 | 100 |
安徽 | 800 | 460 | 310 | 100 |
福建 | 800 | 480 | 330 | 100 |
厦门 | 800 | 490 | 340 | 100 |
江西 | 800 | 470 | 320 | 100 |
山东 | 800 | 480 | 330 | 100 |
青岛 | 800 | 490 | 340 | 100 |
河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湖北 | 800 | 480 | 320 | 100 |
湖南 | 800 | 450 | 330 | 100 |
广东 | 800 | 490 | 340 | 100 |
深圳 | 800 | 500 | 350 | 100 |
广西 | 800 | 470 | 330 | 100 |
海南 | 800 | 500 | 350 | 100 |
重庆 | 800 | 480 | 330 | 100 |
四川 | 800 | 470 | 320 | 100 |
贵州 | 800 | 470 | 320 | 100 |
云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西藏 | 800 | 500 | 350 | 120 |
陕西 | 800 | 460 | 320 | 100 |
甘肃 | 800 | 470 | 330 | 100 |
青海 | 800 | 500 | 350 | 120 |
宁夏 | 800 | 470 | 330 | 100 |
新疆 | 800 | 480 | 340 | 120 |
年 月 日
申请人 |
| 科(站办所)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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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
公出目的地 |
| 往返时间 | 出发 年 月 日 |
是否乘用公车 |
| 返回 年月 日 | |
科(站办所)长签字 |
| 主要领导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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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签批 |
|
注:此《审批单》作为报销凭证之一,否则不予报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局会议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1.召开会议重在解决问题,没必要召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坚决合并,严格控制和减少会议数量。
2.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3.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4.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
5.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一、使用和管理
1、警用车辆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局机关、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城区司法所和乡(镇)司法所长在城区居住的,下班后必须将警车统一停放在局办公楼前后;司法所长在乡(镇)居住的,下班后必须将警车停放在乡(镇)政府院内,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所有警车必须封存停驶。
2、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警车,不得公车私用,不得用于婚丧嫁娶、度假休闲、接送子女上学、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3、警用车辆不得在洗浴中心、饭店、歌厅、商场、茶座等所有休闲娱乐场所门前停放。
4、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闯红灯、违章停车,严禁使用假牌假证、故意遮挡号牌、无牌套牌、涂改号牌和乱用警报器等行为。
5、不准将警车借给个人使用,不准出私车,不准本单位以外的人员驾驶。
6、全系统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警车长途行驶。驾驶警车出本市,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7、要及时办理机动车保险手续,并按照交警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车辆年检。
8、局机关警用车辆确需维修、保养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填写《公务用车维修、保养通知单》,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专人持《通知单》到指定地点维修保养。
9、车辆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司法局报告。
10、实行警务车辆督查抽查制度,成立由纪检组、政治处、主管局领导组成的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规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二、相关责任
1、由于管理不当,车辆被盗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相关责任人是中层干部的,要调整其工作岗位。
2、违反第1、2、3、5、6、8、9条规定的,由司法局收回车辆使用权,并按照纪检部门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违反第4、7条规定,造成后果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为进一步加强警务(执法执勤)车辆使用和管理,确保车辆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警务(执法执勤)车辆驾驶员必须是本系统正式工作人员,非正式人员不准驾驶警务(执法执勤)车辆。
二、警务(执法执勤)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车辆报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准驾驶警务(执法执勤)车辆。
三、警务(执法执勤)车辆驾驶员必须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如发现车辆有故障应立即检查,需进行维修的,要及时向办公室提出维修申请(包括维修项目和维修大致费用),由办公室登记、批准后定点维修,未经办公室批准的不得将车辆送去维修,否则维修费用自己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四、警务(执法执勤)车辆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警务(执法执勤)车辆使用和管理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否则,取消驾驶员驾驶警务(执法执勤)车辆的资格。
五、警务(执法执勤)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行车。
六、警务(执法执勤)车辆驾驶员因违章被罚款的,其罚款不予报销,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七、警务(执法执勤)车辆驾驶员酒后驾驶或私自用车造成的一切违章或交通事故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八、本制度自2019年4月15日执行。
一、办公物品主要指用于后勤服务与管理等方面的物品,包括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和后勤服务工具等。
二、办公物品的采购,按照先批准后购买的原则,由各科室向办公室申报办公用品需求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统一购买。
三、所购物品实行入库报领制度。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办公室根据各科室申请发放办公用品,领取办公用品需登记。
四、办公室购买的各种物品只能用于办公工作和服务,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
五、各科室因工作需要,一次性办公用品的领用直接向办公室领取,贵重办公设备、接待物品和其他办公用品,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局领导同意。领用物品未使用完或借用物品用毕应及时退还办公室。
六、因个人原因,造成领、借用物品丢失、损害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致使物品损毁、被盗、遗失的,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
七、办公室要按照“日清、月结”的要求,及时清点办公室公用物品,做好登记,每月向分管财务局领导报告使用情况。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配置、登记、统计、维护、保管等,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市委具体办法,根据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制度如下:
二、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执行省市等公务员津贴补贴、奖金发放管理以及国家、省、市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政策规定。
三、健全财务制度。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直接发放到职工个人银行卡。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肃纪律是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强化纪律意识和规范意识,切实维护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局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的调整分配、管理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办公用房的使用科室及机关干部职工应增强大局意识、文明意识,共同爱惜办公用房设施、 维护办公环境及秩序, 努力构建和谐、 文明、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
第四条 办公用房的产权产籍管理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 办公用房的供水、供电、卫生间等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修等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办公用房的调整分配以机构编制人员面积分配标准和集中办公为原则,综合考虑各科室使用人数等实际情况, 由局办公室统一核定各科室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和具体使用房间。
第七条 严格执行各级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规定, 正科级不超过18平方米,副科级不超过12平方米,科员不超过9平方米。
第八条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如确有需要使用闲置办公用房,应由相关科室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 经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调配。 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擅自更换已核定调配的办公用房。
第九条 办公用房的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 机关工作人员要确保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美化。
第十条 各科室要做好室内环境卫生,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有序。室内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使用科室要提高安全意识 , 切实落实安全责任。 要围绕“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 强化安全工作责任 , 经常对重点部位存在消防隐患做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 严禁电器长期通电、 超负荷运转 , 发现线路老化或负荷过大时要及时上报维修 , 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一、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三、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做到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有关法律问题,落实“首问责任制”。
四、法律援助中心收案、接案认真要做好《法律援助事项登记》记录,必须做到规范严整。
五、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援助标准,由专人负责,经主任审批。
六、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依法办案。结案后,应及时按卷宗要求整理装卷,统一法律援助中心存档。
七、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八、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保守国家秘密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九、法律援助人员不准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十、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服务为民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十一、法律援助案件应随时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十二、准确上报法律援助统计报表。
一、周一至周五由法援中心法援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接待,时间: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5:30。
三、负责接待的法援律师及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岗。
四、接待人员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接待人员应衣着整洁,举上端庄、态度热情,准确、耐心、细致地向来访(电)者解答法律咨询。
六、如遇到重大、紧急、特殊等情况,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主任决定。
一、按照司法部“四统一”原则,建立受理审查指派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指派。
二、凡接受法律援助咨询来访(电、信)接待的咨询者,由接待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以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三、根据法律援助申请表,由经办人员填写法律援助审批表中的有关栏目内容,不仅要审查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经济状况,而且要审查与申请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尤其对时效、实体胜诉的可能性等,必须仔细审查,审慎处理。
四、经办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经主任同意,由法援中心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五、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经主任决定予以法律援助的案件,法援中心应当在三日内指派人员承办;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六、法援中心受理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民事等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应指派局直属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或本中心工作人员承办、或指派社会组织中的法援机构工作人员承办。
七、指派案件时,本着高效便利的原则,结合案件性质、承办人员的专业化优势、办案时限、承办案件数和被告羁押地的远近等因素,合理指派或安排。
八、对同级法院送交的法律援助案件逐一登记造册,注明指派的时间,经审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而送交的法律援助案件,一律退回。
九、强化法律援助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案前告之,案中指导,案后监督”的原则,对办案过程实行动态跟踪。做到既要协调服务,又要查处投诉,从而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心,提高服务质量。
一、重大案件是指群体性、疑难复杂以及在市内外有影响的案件。
二、凡接到重大案件,应及时开会讨论,进行法律论证。
三、重大案件的讨论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律师、从事法学教学或法学研究等工作的有关专家参加。
四、每次重大案件讨论会议的讨论经过及论证结果,均应形成专门的案件讨论记录,由参加会议的同志签名认可,以备查。
五、对于案件讨论及论证结果所形成的指导意见,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
一、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的规定,法律援助事项档案为长期档案。
二、律师在办结援助案件后,自签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承办律师应使用部颁统一法律文书格式。将有关案件材料加以整理装订成卷,交市法援中心归档。
三、刑事案卷一般应当包括:法律援助指派函、起诉书(或一审判决书),会见笔录、阅卷摘录、庭审笔录,辩护词,判决书(或二审判决书),结案报告表等。
四、民事等案卷一般应包括:法律援助指派函,起诉状(仲裁申诉状)或答辩状,授权委托书,调查材料及相关证据,庭审笔录,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结案报告表等。
五、法律援助案件档案要做到一案一卷。
六、法律援助咨询来信回复函件归档内容包括:来信、文件处理单、拟办回信(函)原稿、回信(函)正稿。
七、法律援助案件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内勤负责。
八、卷宗由主任检查审批后归档,并登记备案。
一、由法援中心内勤负责业务统计报表工作。
二、由法援接待窗口内勤负责本中心法援咨询来访(电、信)统计汇总工作。
三、由本中心内勤上报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的半年报表及全年报表,做到真实、准确、及时。
四、业务统计报表要经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给上级法律援助中心。
一、律师接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应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
二、律师每年每人最少办理一件法律援助案件。
三、律师不得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因援助案件无偿性而敷衍了事,不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代理,不得收取受援人的财物。
四、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要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本中心制定的法律援助律师纪律规范。
一、对经济困难公民的法律咨询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并保证解答准确、具体;
二、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不因无偿提供法律援助降低服务质量;
(九)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律师工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尽心竭力为受援人服务,制定本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是指受援人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手续时,首办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受援人办理援助手续时所需提交的所有材料。
(三)首办责任人在向受援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也可以按受援人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
(四)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的,造成受援人往返多次办理委托手续的,按《吉林省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予以处理。
(十)服务承诺制度
(一)为了更好地完成本级及上级政府交办及受援人委托的法律援助事务,勤勉尽责地办理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主动接受各级机关和受援人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二)援助中心全体工作人员郑重承诺严格执行援助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作。
(三)认真履行法律援助律师职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加强学习,不断增强业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私自接受委托,不向受援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受援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七)自觉接受各级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设立援助中心投诉电话:XX
第一条 为加强公证处各项工作管理,实现公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证人员必须忠实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办证程序完成出证工作,不得向当事人索贿或谋取其他私利。
第三条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减免收费要经主任批准。
第四条 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坚决杜绝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自办自批或规避法律迎合当事人不正当要求。
第五条 公证员必须在承诺的时间内办结公证,不得拖延;对当事人提出需要急办的公证事项,在事实清楚、证件齐全的情況下应给予急事急办。
第六条 公证人员在接待当事人时,要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接待热情,对当事人的询问耐心解答,做到不搪塞、不推诿。
第七条 对老弱病残者可以电话预约,实行登门办证;对老弱病残的当事人来公证处办证的,公证员优先接待,勿需等候。
第八条 公证处设群众投诉意见箱,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
一、提高办证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公证工作的宏观管理监督,全面完成当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公证人员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办证质量。
三、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实施对全处工作、业务统一管理, 认真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加强公证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 化,坚持重、特大办证集体讨论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坚持请销假制度。
四、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一切收入都要入帐,严禁帐外帐,坚持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原则,自觉接受现局以及各级财会管理部门、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
五、严格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认真细致的做好公证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六、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本地条件和本处公证人员的实际,制定全处工作任务、目标。
七、自觉遵守执业道德,不得参与黄、赌、毒各种邪教反动组织。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全面提高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为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注重实效、及时便民和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政策规定、所需条件、办事程序和结果、服务承诺和违诺违纪的投诉处理等,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均应以一定形式向社会或在内部公开。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律师管理工作
1、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条件、程序和审批期限;
2、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监督检查的规定;
3、律师执业证申办条件、程序及律师职称评定的条件、程序;
4、全市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名录;
5、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6、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投诉处理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处罚的规定;
7、其他应当公开的律师管理事项。
(二)公证管理工作
1、公证处设立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2、公证处执业证管理、公证处年度考核办法;
3、公证员任职及职称评定的条件和程序;
4、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和年度考核办法;
5、全市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名录;
6、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投诉管理规定;
7、公证处、公证员履行公证职责的基本要求;
8、对公证处、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9、公证书错误和涉及公证争议的救济途径;
10、公证执业活动的法律责任;
11、其他应当公开的公证管理事项。
(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1、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方针、原则及其组织形式、工作程序和方法;
2、基层司法所的性质和职能;
3、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4、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和组建形式;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取得执业资格的途径,执业证核发的条件、审批程序、收费标准、依据以及执业证年度注册的规定;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罚的依据、办法和程序;
7、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安置原则;
8、其他应当公开的基层司法行政事项。
(四)法制宣传工作
1、法制宣传工作的职能和任务;
2、组织实施全民普法的程序及督导方式;
3、普法规划;
4、普法考核的办法、内容、标准和依据;
5、其他应当公开的法制宣传事项。
(五)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质、职能、任务和依据;
2、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对象、经济困难标准、救济途径及期限;
3、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4、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5、法律援助接待制度及监督投诉电话;
6、其他应当公开的法律援助事项。
(六)司法行政法制工作
1、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
2、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和程序;
3、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条件、程序:
4、行政复议的范围和办理程序:
5、行政许可听证的条件和程序;
6、其他应当公开的法制工作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内部公开:
(一)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和要求。包括空缺职位、任职条件、选拔方式、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和任免结果;
(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
(三)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结果;
(四)系统内评先评优的条件和结果;
(五)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公费医疗、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和标准;
(六)纪检部门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要求;
(七)工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八)固定资产购置、重大投资项目、大宗物资和装备采购的决策依据、论证情况和处置结果;
(九)重大财务收支和年度办公经费的预算和使用情况;
(十)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情况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十一)其他应当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依据政务公开内容选择下列主要公开形式:
(一)通过政府公报、政风热线公布;
(二)在局域网或互联网上公布;
(三)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布;
(四)设置政务公开栏、热线电话;
(五)印发办事指南;
(六)内部行文;
(七)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八)开展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活动:
(九)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十)其他适合本单位的公开形式。
第八条 政务公开中凡属经常性的工作事项应定期公开;重要或紧急事项应随时公开。及时将调整、变更后的内容、范围告之社会或相关单位。
第九条 对经审核批准公开的事项,必须按规定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对未经审核批准公开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配套制度。实行政务公开首问负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公开内容审核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和公示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等,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的体系。
第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建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联系点,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局机关应设立政务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开辟网上监督信箱,加强政务公开监督工作。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承诺不兑现,甚至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