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推广应用
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好“学习强国”平台的推广使用,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党员干部群众大学习活动,不断扩大学习覆盖面,持久激发全乡党员干部学习热情,努力打造“学习型党组织”,根据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学习强国”安化县XX乡学习管理组组织架构下的学习组织和全体学习成员。
二、工作要求
以各支部名义创建的学习组织,要将支部党员全部纳入学习组织(确实不能纳入的,要选好优秀非党人士加入,并建立“非党学习小组”,确保支部学习人员达标,村支两委成员必须全部纳入学习组织),全体加入学习组织的成员每天都要参加“学习强国”的学习,每天学习积分不得低于20分。
三、奖惩依据
年底由各学习组织管理员根据“学习强国”学习平台(APP)统计的“年度积分”为重要考核依据。
四、奖惩办法
1.机关支部学习小组和联合支部学习小组成员,年度积分应达到3000分以上,低于3000分的成员,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包括向上级推优资格);超过6000分的成员,超过的分数按照10分/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奖励计算公式:(单位:元)
2.其他各支部学习小组成员,属村支两委的成员年度积分应达2000分以上,低于2000分的成员年底绩效考核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超过4000分的学员,超过的分数按照10分/元的标准进行奖励。非村支两委的其他学习成员年度积分超过4000分的,按照10分/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奖励计算公式: (单位:元)
3.XX乡学习强国管理组每周公布一次所属下级组织学习情况,包括当日的学员参与度和人均积分,年底管理组将根据每周公布的情况综合考核排名,排名靠后的2个党支部在年度党建工作考核中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机关支部、联合支部、九龙池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支部不参与此项排名。
4.属机关支部学习小组或联合支部学习小组成员又加入了村党支部学习小组的成员,按照本办法第一条执行。
5.“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行年终考评,统计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各股室(中心):
为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意识形态工作会议精神,引导党员干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把党员干部职工“学习强国”学习情况纳入年度党员评议、职工考核的内容,并特制定以下学习奖惩办法。
一、月奖励
从2019年10月起,对上一月全体参学人员的参学情况进行统计,并按当月总积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对当月学习积分前5名的人员各奖价值50元的学习用品。
二、半年奖励
对半年总积分前10名进行奖励,1-5名各奖价值100元的学习用品,6-10名各奖价值80元的学习用品。
三、年奖励
对当年总积分前10名进行奖励,1-5名各奖价值200元的学习用品,6-10名各奖价值150元的学习用品。
四、惩处办法
机关党员干部职工每天学习积分不得少于30分。一是从2019年10月起,日积分每月有3次及以上低于30分,且又在当月总积分排名倒数三名的,或者当月有3次及以上学习得零分的,局党组将给予通报批评。二是日积分当年有10次及以上低于30分,且又在当年总积分排名倒数三名的,或者当年有6次及以上学习得零分的,局党组将给予诫勉谈话处理,且不得参与当年评先评优。
XX镇2020年“学习强国”APP在线学习奖惩办法
各村(社区)、部门单位:
为严格落实上级关于“学习强国”平台推广使用工作要求,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加强“学习强国”在线学习,营造比学赶超的学习氛围,激发学习热情,提升全镇文化建设的水平,打造“学习型党组织”,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学习强国奖惩办法明确如下:
一、考核内容
(一)全体机关站所学员及村干部
每人每日学分不得低于30分,未达到要求的学员通报批评。
(二)各村(社区)学习组织
1、纳入学习的成员不得少于本组织党员人数的50%(加入学习组织的学员未达到50%,仍按50%党员数计算每日人均积分)。
2、每日人均积分不得低于10分。
二、奖惩标准
(一)奖励对象
镇机关站所、各村(社区)已注册“学习强国”的全体学员(机关党政负责人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奖惩办法
1、个人积分
每季度评选一次(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每季度积分单独统计,对前20名学员予以奖励。排名第1-5名奖励300元,6-10名奖励200元,第11-20名奖励100元。
2、人均积分
各村(社区)每月统计人均积分排名,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千分制考核范围。对排名前三名且人均积分10分以上的村(社区)予以500元奖励,并在周工作例会上进行通报表扬,排名后三名且人均积分没有达到10分的村(社区)予以500元罚款,并在周工作例会上通报批评。
三、奖惩资金来源
奖惩资金根据宣传办汇总情况后,个人部分进行现金奖励,村(社区)奖惩资金从村级转移支付中抵扣。
本奖罚办法自2020年1月3日起实施,不尽事项由镇宣传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