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国企】集团公司社会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5-02-03 18:26:11 浏览: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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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社会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人才引进渠道,完善人才引进管理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根据公司人才引进管理规定、公司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司员工总量控制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人才”是指企业急需和紧缺的、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专业工作能力的各类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 社会人才引进管理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二)按需招聘、择优聘用原则;

(三)优化配置、保证急需原则;

(四)程序规范、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 引进工作机构

第四条 为做好社会人才引进工作,集团公司成立社会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集团公司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班子副职担任,成员由集团公司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文件精神,制定人才引进相关政策;研究审定年度社会人才引进计划与方案;审批社会人才引进名单;研究解决集团公司社会人才引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党委组织干部)部,作为社会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集团公司社会人才引进的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党委组织干部)部部长担任。

第三章引进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 社会人才引进,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二)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忠诚企业,勤奋敬业,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悉建筑施工企业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能力、实际操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主专业毕业不满五年的或具备境外工作背景应聘到境外工作的可不要求专业技术职务及技能等级。

(五)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六)具有两年及以上的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第六条 应聘人员除了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才;

(二)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经验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总会计师等项目管理型人才;

(三)擅长投资项目的管理型人才或熟悉国际商务运作的国际商务类、翻译类人才;

(四)熟练掌握隧道、城轨、水利水电、房屋建筑、通信信号、机电安装等工程施工技术的专业技术人才或施工设计类专业技术人才;

(五)施工生产一线紧缺的高技能人才,主要包括土木类(工程测量工、工程试验工、隧道工、桥梁工、线路工、钢结构工等)、机电类(电工、机械修理工、盾构机械操作工、轨道车司机、装载机司机、挖掘机司机、铺架机司机、焊工等),四电类(接触网工、通信工、信号工、电力线路工)等工种。

(六)企业发展急需的其他管理型、专业技术型和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国际化高层次人才、相关专业紧缺人才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可直接引进。以上三类人才在职称、待遇、落户、住房、医疗保障方面等方面采取“一人一策”的特殊优惠政策,可以给予一定职务直接聘任,也可由其组建团队,对团队进行整体引进。

(一)高层次人才。包括但不限于: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股份公司内集团公司级及以上单位认定的专家人才、省级及以劳动模范、省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火车头奖章、省级及以上“三八”红旗手、省部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省部级及以上技能大赛获奖者(前30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行业内知名专家等。

(二)国际化高层次人才。应当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世界500强境外子分公司中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省属及以上国有企业境外子分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海外著名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建筑师或设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或行业协会担任高级职务(高级专家)的管理人员。

(三)紧缺专业人才。指持有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结构)、一级建筑师、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输变电)、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建筑、勘察设计类注册证书及其他紧缺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具备相应资质业绩的紧缺专业工程师等。

第四章 引进计划及程序

第八条 每年各子、分公司组织开展社会人才引进工作调研,结合岗位空缺和需求情况,制定年度社会人才引进计划,填写社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表,报送至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党委组织干部)部。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的社会人才引进计划,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党委组织干部)部根据实际需求情况确定。

第九条 社会人才引进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集团公司根据各子、分公司申报计划及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需求计划,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党委组织干部)部根据情况统一组织或按照公司、片区组织实施具体引进工作。

第十条 集团公司集中组织的社会人才引进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告。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社会人才引进计划,在股份公司网站、集团公司网站或专业招聘网站发布人才引进公告,明确引进单位、岗位、条件、程序等具体内容并组织报名工作。应聘人员应提交社会人才引进报名表、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职业)资格证书、主要获奖证书以及能够反映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资料。

(二)资格审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党委组织干部)部对照引进标准,会同相关部门对应聘人员提交的基础资料进行审核。

(三)组织面试。面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党委组织干部)部组织集团公司专业对口部门或子分公司相关人员成立面试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集中面试,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工作经验、岗位匹配度、思维反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对企业的认可度等。具备条件的可增加笔试或技能实操测试。面试小组成员填写社会人才引进面试评分表,所有面试小组成员打分的平均分作为应聘人员的集中面试成绩。

(四)确定名单。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确定名单,得分低于60分的不得引进。面试小组根据面试情况形成人才引进报告,确定拟引进人员,上报至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党委组织干部)部;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党委组织干部)部报主要领导签批后,确定引进人员。

(五)入职。各用人单位组织引进人员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的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

第五章 劳动合同及待遇

第十一条 社会人才引进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对于人才有特殊要求的可适当延长;也可按照项目完成情况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得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所有社会人才实行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实施细则由各单位自行制定)。考核合格,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视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须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将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党委组织干部)部备案。

第十三条 社会人才应当纳入企业在册在岗员工管理,按照所聘用的岗位,享受与在册在岗员工同等的薪酬福利、教育培训、社会保险等各项待遇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待遇。对于高层次人才、国际化高层次人才、相关专业紧缺人才可实行“一人一议”与市场接轨的薪酬政策;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可根据情况发放“安家费”、“培养补贴”、“证书使用费”等一次性的补贴,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发放标准、竞业限制条款等。

第六章 引进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应切实严格按照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引进工作。对于违规开展社会人才引进工作的单位,一经查实,将在全集团公司范围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社会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录用资格:

(一)伪造、涂改学历学位及相关资格证书、获奖证明的;

(二)应聘笔试过程中抄袭、作弊的;

(三)面试过程中虚报、蓄意隐瞒个人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提供的业绩资料与事实不符的;

(五)其他应取消录用资格的行为。

第十六条 引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问责:

(一)未经同意,私自超计划或计划外引进,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帮助更改或隐瞒被引进人员真实信息的;

(三)笔试过程中,故意泄露考试试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作弊的;

(四)收受被引进人员礼金、礼品的;

(五)其他应取消招聘资格或应追责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社会人才引进过程中,与应聘人员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党委组织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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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国企 集团公司 社会 国资 管理办法 人才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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