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办法】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5-02-02 22:03:08 浏览: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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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解决长期以来管理薄弱的现状,确保各项公共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功能作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利于民生、权责清晰、简便易行的原则,通过政府推动,区、镇(街道)、村(社区)、户四级联动,规范运行,建立健全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村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财政性补助资金建设的农村集中供水、村级卫生站、村邮站、污水处理、乡道村道、公共照明、农田水利、环境卫生、公厕、垃圾屋、垃圾中转站、治安监控、绿化养护、文体设施、休闲场所等公共基础设施。

 

第二章  管护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以产权归属确定管护主体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完工后,进行竣工验收、财务结算和资产移交登记,按以下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一)一般工程项目:单个农户受益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农户所有,由农户负责管护;多个农户共同受益的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负责管护。

(二)集中供水项目:集中供水工程建成后移交给X区自来水厂进行运行管护。

(三)污水处理设施:各镇(街道)、村(社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成试运行结束后,纳入整区污水处理PPP项目公司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

(四)乡道、村道:按上级政府及交通部门制定的现有管护制度确定管护主体和职责。

(五)村级卫生站:村级卫生站房产权归村委会所有(只能作村级医疗卫生业务用房),医疗器械等设备归镇卫生院所有,房产及设备使用权均归属镇卫生院,由镇卫生院负责管护。

(六)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管护责任由有关国有企业承担。

第五条 分级确定职责

(一)区直有关管理部门: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牵头对全区农村基础设施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公安局X分局、市公安局企沙工业区分局、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市管理监督局、区乡村振兴局、X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镇(街道)、村基础设施管护提供指导;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集中供水、污水处理等项目的收费标准制定和监督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辖区内行政村做好基础设施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负责制定本镇(街道)对村和专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行政村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协调和督促;负责对村庄连接带、公路、道路、河流和中转站的垃圾清运,协调并落实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垃圾清运;有条件的镇(街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引进信誉良好的专业管理公司。

(三)行政村:承担村辖区内基础设施长效管护主体责任。编制项目管护清单,对全村的基础设施制定管护制度及细则,订立管护合同,确保管护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基础设施长期正常运转,发挥效益。管护职责包括:

1.村内外环境卫生的日常保洁和垃圾收集工作;

2.农田水利设施管理维护;

3.治安监控、路灯、文体设施、公厕、入户巷道、宣传牌等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

4.在区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下,对乡道、村道进行管理维护;

5.对专业管理公司在本村实施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协助;

(四)农户和村内企事业单位:分别负责本家庭和本单位内部环境卫生保洁及门前“三包”,有义务承担并交纳卫生保洁费。

(五)镇(街道)卫生院:在区卫生健康局的指导下,对村级卫生站进行管护。

 

第三章  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环境卫生

(一)行政村范内卫生保洁。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八无标准”做好村道及其他公共区城(含水域、绿化带、垃圾屋等)的清理及保洁工作,确保环境卫生整洁有序,“八无标准”是指:1.无裸露垃圾和露天粪坑;2.无水面漂浮物;3.无乱贴乱画和乱拉乱挂;4.无散养禽畜;5.无乱搭乱建和建筑物严重破损现象;6.无乱堆乱放现象;7.无污水横流;8.公共场所绿化带无垃圾、无缺枝、无杂草、无虫害,种养良好。

(二)行政村连片卫生保洁。以镇(街道)为单位,做好行政村之间沿路、沿河等公共区域的连片卫生保洁工作,确保可视范围内无垃圾。已经列入区公路及河道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公共区域,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内。

第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

农户每日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垃圾收集点,村保洁人员将垃圾收集、清运至农村垃圾屋,日产日清。

第八条 集中供水

(一)水源保护。在水源井、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周围500米内不得新打机井和修建任何构建物。

(二)水质监测。日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单位应设立水质检测实验室,加强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日常检测。

(三)主管网保护。在主管网沿线按有关规定设立明显标志,两侧1米范困内不准挖坑、开沟、取土、堆物和植树,5米内不得修建任何构建物。

(四)日常运行管理。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障供水系统安全运行,对蓄水池进行定期清洗确保供水卫生达标;对用水户水表等设施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水质安全。

第九条 农田水利

排灌站各项设施有日常检修,运作正常;“三面光”渠道无杂草、杂物覆盖,排水畅通无堵塞,破损及时修复。

第十条 污水处理设施

各村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协助污水处理PPP项目公司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一条 村级卫生站

(一)房产内外无破损现,结构布局和外观标识无更改;医疗卫生器械的使用管理严格按医疗行业标准执行。

(二)从业人员需经区卫生健康局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本行政村设置的公建村卫生站执业。行政村设置有多个村医疗机构的由镇(街道)卫生院负责安排调配。

第十二条 一般公共设施

(一)公共路灯和监控设施管护。由村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做好日常维护,确保公共路灯正常照明,确保监控设施摄像头无遮挡、监控区域无移位,信号线路畅通,电子储存设备正常运行。

(二)公厕管护。公厕全年开放使用,聘请专人管理,确保卫生整洁,自来水畅通,照明良好。

(三)其他公共设施管护,确保景观设施、休闲广场等设施状况良好,文体器材有专人检查维护。

 

第四章  管护人员选聘与管理

第十三条 村级管护人员实行聘任制,原则上在本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中确定,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镇(街道)审定后聘用,签订合同,给予合理报酬。农村集中供水管护主体自行选聘管护人员。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任职条件

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道,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五条 管护人员职责

管护人员应认真履职,坚守工作岗位,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对不能履行管护承包合同,完成管护任务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解聘意见,报镇(街道)批准、并向区级相关部门备案后,终止其聘用合同。农村集中供水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落实运行管护与安全生产措施。

 

第五章  经费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多渠道筹集经费

(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编制项目管护清单,明确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经费纳入预算的标准。

(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经费应由涉及使用管护经费部门根据本单位管护职责、管护标准,将管护经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同时实行财政奖补、计量收费、农户筹集(含村内企事业单位)、损坏赔付、社会捐助、费用自理等多种方式筹集。

(三)财政奖补。除村道管护经费外,整合现有由区财政预算列支的各项管护经费,统一以“镇村基础设施管护以奖代补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预算指标分别下达至各镇(街道),具体下拨经费指标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根据实际管护内容统筹,经费由镇(街道)全部安排到村,根据各村管护清单内容落实下拨管护经费。行政村“基础设施管护以奖代补资金”综合用于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文体公共设施等项目的人员报酬、设施维修及垃圾清运等支出;镇级“基础设施管护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全镇(街道)的垃圾清运和村庄连接带、区域性道路、河流垃圾清理等保洁支出。

(四)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牵头制定具体奖补实施方法,负责根据制定的奖补实施办法考核实施单位,并统一制定发放奖补资金方案,区财政局负责按发放方案拨付奖补资金。

(五)计量收费。目前X区实现农村集中供水一体化,水费由X区自来水厂按照物价部门文件统一收取。区自来水厂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模式。

(六)农户筹集。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村民自治原则,召开村民会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对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垃圾收集经费筹措方式、收费标准等方面作出决定。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本村经济水平、村民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可对村民和村内企事业单位实行差别化收费。

(七)损坏赔付。按“谁损坏、谁付费”的原则,对建房、林木采伐、重大基建项目施工等损耗基础设施事项,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方式适当收取公益事业维护费用。

(八)费用自理。村级卫生站运行及周圃环境的日常维护产生的水电、网络、维修等费用由使用者个人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租赁费、管理费等名义向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收取费用。

(九)社会捐赠。鼓励外出乡贤及社会各界人士向村集体捐赠公益事业维护费。

(十)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提取公益金、部分用于管护经费。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分级考核

(一)区对镇(街道)考核。农村集中供水、村级卫生站、污水处理、乡道村道、农田水利、环境卫生、公厕、垃圾屋、垃圾中转站、治安监控、绿化养护、文体设施、休闲场所等各职能部门牵头开展考核,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汇总。并在年终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全区各镇(街道)、村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区财政核拨“以奖代补”的依据。

(二)镇(街道)对村考核。各镇(街道)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对下辖各行政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与区“以奖代补”资金核拨挂钩。

第十八条 强化资金使用监管

区审计局要对各镇(街道)农村基础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与区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理专项资金的监管;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管护资金的,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迫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依规管护

各镇(街道)、村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编制本辖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详细办法(或实施方案),报区乡村振兴局审核备案。各行政村上报的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详细办法(或实施方案)应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初步建立,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较好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到2035年,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基本健全,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指导意见》明确了,地方政府、行业部门、村级组织、运营主体、农户等5类管护主体,并逐一明确了各类主体的管护责任,要求地方政府承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主导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负有监管责任,村级组织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运营企业要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广大农民群众既要增强主动参与设施管护的意识,也要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

二、起草过程:

根据《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X区发改局起草了《X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编制过程中征求X区各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并采纳修改。该办法已经于2022年6月5日区七届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目的在于解决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谁来管、如何管、经费从哪里来等问题。明确管护内容、落实各层级单位责任、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经费监督管理,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全面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管护办法》分七章共二十一条管理办法。第一章:阐述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长期以来管理薄弱的现状,以及制定适合X区实际情况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的必要性。

第二章: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完工后要按照按照项目属性,以产权归属确定管护主体。区级各相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行政村要分级确定工作职责。

第三章:明确农村环境卫生农村生活垃圾集中供水农田水利污水处理设施村级卫生站 一般公共设施管护的内容与标准。

第四章:管护人员实行聘任制,选拔的人员应具备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等品质,由村委直接管理。

第五章:明确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10种资金筹措和资金管理方式。

第六章 :加强分级考核监督,制定分级责任考核方法。各相关资金管理部门对各镇(街道)农村基础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切实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理专项资金的监管;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管护资金的,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迫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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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村 制度 办法 公共 管护 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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