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XX市委员会制度汇编
目录
01.党组议事规则…………………………………………………………001
02.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007
03.主席会议工作规则……………………………………………………013
04.“三重一大”管理制度………………………………………………018
05.“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023
06.财务管理制度…………………………………………………………026
07.公务接待制度…………………………………………………………029
08.差旅费管理制度………………………………………………………030
09.会议费管理制度………………………………………………………032
- 办公用品(具)管理制度……………………………………………034
1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036
12.津贴补贴发放纪律有关规定…………………………………………038
中共政协XX市委员会党组议事规则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提高市政协党组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切实加强党组对市政协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议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问题导向;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法议事决策。
第二条 议事内容
1.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市政协实际,研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审议市政协党组向市委常委会的工作汇报,报请市委批准的重大事项,以市政协党组、市政协名义报送和印发的各类重要文件、工作报告和规章制度等。
3.研究审议向市委提出市政协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市政协委员和常务委员的名额及人选调整建议,提出关于市政协机构设置、调整和需报请市委审批的人事事项。
4.研究审议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报告。
5.对拟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6.研究做好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等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对临时党组织和委员中的共产党员的组织领导工作,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7.定期听取市政协机关党组工作汇报,研究审议市政协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8.研究审议市政协党组年度工作要点和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年度计划,研究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加强党组自身建设的意见措施。
9.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和机关各党支部党建工作专题汇报,讨论决定分党组和市政协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年末党建工作汇报要与述职述廉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汇报、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落实。
10.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剖析党组和党组成员存在的不足,研究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报市委。
11.研究应由市政协党组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议事程序和基本要求
12.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决策的,党组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13.党组会议议题和召开会议时间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凡需提请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提请单位必须报经党组分管领导同意,经市政协秘书长审核,报党组书记审定后方可列入党组会议议题。
14.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15.根据议题需要,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或者邀请党组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列席。参加扩大会议人员和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只参加讨论与自身工作相关的议题。
16.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对因故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或者会议主持人委托有关人员,会后及时向其通报会议作出的决定。
17.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18.议题表决前,党组成员应当充分沟通交流。党组会议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不同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赞成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时,要逐项进行表决,党组成员逐人发表意见。党组成员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19.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策。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确需复议的,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议上复议,但在党组重新作出决定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党组决策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20.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秘密文件或者要求留在会场的材料带出会场。
21.党组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22.党组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是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公开发布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公开发布。
23.党组会议议题、召开时间、会议材料等,一般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和送达党组成员。党组会议会务工作由党组秘书负责。
第四条 决策事项的落实
24.党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党组会议的决定,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25.办公室要及时做好党组会议精神的传达和决定事项的任务分解工作,明确承办部门。具体承办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抓落实的具体时间表、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和要达到的目标要求、工作进展情况,以及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党组作出书面报告。
26.党组秘书负责党组会议记录和编印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如实记录每位党组成员的意见和会议决定,永久存档备案。
政协XX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XX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政协XX市委员会的各单位、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大团结大联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有效协商议政,不断推进我市政协事业创新发展。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XX市委员会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XX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XX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XX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组织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共中央的重大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XX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全国政协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省政协所作的全省性决议以及白城市政协所作的全市性决议;
(四)执行政协XX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政协XX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六)协商决定下届政协XX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政协XX市委员会换届的其他重要事项,协商决定本届政协XX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增加或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XX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八)决定政协XX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委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一)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本届政协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以延长任期。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有关规定、决议、政协吉林省委员会、政协白城市委员会、政协XX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常务委员应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专题议政性会议。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一般于会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决定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 审议政协XX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 协商讨论市委和市政府的重要政策及我市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XX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市政协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住XX白城市政协委员列席,也可邀请有关的党政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照会议议题做好有关准备,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并经批准。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与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XX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政协XX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XX市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全国、省政协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XX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XX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XX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中共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重大决定,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以及全国、省政协、市委和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政协XX市委员会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3.审议本届政协XX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XX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4.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5.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6.审查以政协XX市委员会名义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7.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8.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9.审议政协XX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决议、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委员视察报告等,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10.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11.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工作研讨,对政协XX市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
12.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13.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一般于会前三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市政协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视议题需要可请市政协机关各委(办、室)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XX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视需要编发会议简报。会议简报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政协XX市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政协XX市委员会“三重一大”管理制度
为加强市政协机关“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重大决策的范围
1.研究贯彻落实全国、省政协及市委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工作部署和重要措施。
2.审议决定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重点协商议题、调研课题和重点提案督办等,安排政协重要履职活动。
3.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及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修订、废止等。
4.研究以委员会名义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及进行的重要表彰事项。
5.讨论决定市政协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问题。
6.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条 重要人事任免的范围
7.市政协委员的推荐、调整、增补的建议。
8.任免决定市政协各专委会组成人员。
9.市政协机关科级干部的推荐、提名、考核、任免调整等。
10.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人事事项。
第三条 重要项目安排的范围
11.市政协机关办公楼修缮改造项目安排。
12.市政协机关固定资产处置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
13.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第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
14.市政协年度预算安排。
15.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16.单项开支超过30,000元的资金款项支出。
17.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开支项目。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程序和办法
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党组会、主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举行会议。
第六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要认真调研、咨询、论证,充分听取、征求各方意见。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应在班子内部充分酝酿,不得临时动议。选拔任用干部,应事先征求组织、纪检部门意见,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程序。首先由分管领导或列席会议的有关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同意见认真讨论,主要领导作总结性发言,而后表决,形成决定。
第九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条 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遇到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涉及本人亲属的情况,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情况,包括参与人员,事项内容、讨论过程和决策结论等,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集体决策一经形成,每个领导班子成员都要维护集体决策,齐心协力贯彻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但不能在领导班子外散布不同意见,在新的决策产生前,应无条件执行原有决定。如果认为有必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意见。
第十四条 在“三重一大”事项执行过程中遇到确需变更的情况,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应由班子集体重新作出决定。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18.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19.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
20.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政协XX市委员会“一把手”
“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纪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市政协无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五项工作。实行”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内容:
1.“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分管负责。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应在主席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签发相关文件。“一把手”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一把手”不行使财务支出的直接审批权,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分管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联签制。
①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副主席审批。
②业务专项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该业务的副主席审核,分管财务副主席审批。
③工资、津补贴等经费的支出。由会计制表,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副主席审批。
④大额资金的支出。经主席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签字,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该业务的副主席审核,分管财务副主席审批。
⑤项目资金的支出。经主席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签字,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该业务的副主席审核,分管财务副主席审批。
3.“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相关委办提出计划,上报办公室,分管副主席批准。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分管领导请示“一把手”同意后执行。大额度的物资采购,按大额资金的支出规定办理。办公室和财务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4.“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分管负责行政审批工作。“一把手”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主席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时,由分管领导提交工作讨论方案。讨论中,“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其他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一把手”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
第五条“一把手”要加强对分管副主席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管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财务、人事、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分管副主席要主动接受“一把手”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在主席办公会上进行汇报。
第六条“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应当接受市纪委、党支部的监督检查,以及干部职工的监督。
政协XX市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切实保证机关工作顺利运行,更好的为机关工作服务,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政协经费支出实际,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市政协机关,财务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各项经费使用要做到计划安排,精打细算,合理开支,勤俭节约,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年初办公室要做好全年经费预算,包括专项活动预算及其它支出预算。
第三条 实行“四不”、“两严”管理制度。“四不”就是日常财务开销和大的项目支出,未经预算不予安排;资金没到位的预算,不能执行;未经审批,不能支付;未经审批,不予报销。“两严”就是严格管理资金,未经批准不能支付现金、使用支票、办理转帐;严格控制借款,非特殊情况下不准外借和外欠资金、搞空头支出。确需打欠条的,要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签字,经手人应在办公室外欠账簿上登记,注明用途、金额,否则单位不予确认,由当事人负责。
第四条 实行预支经费审批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因参加公务活动需要借款,应填写借款单,经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必须及时归还,否则不再予以借款。不能按时报账结清的视为个人欠款,并限期归还。
第五条 严格控制支出。每项支出都要精打细算,工作人员公出乘车、船、飞机、住宿要按规定标准执行。机关购买物品,由办公室统一计划、统一安排、统一管理、一律坚持申报审批,审批权限按财务分级管理权限办理。采购物品在1000元以上的,要按规定转账支付,及时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
第六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不能入账。经常性支出、临时性开支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主席审批,数额较大支出,须经党组会、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分管副主席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及时审批报账。除特殊情况,发生的财务支出必须在一周之内审批报账。若遇单位无经费时,也要在一周之内审批,待有经费时报账,否则不予确认。
第八条 库存现金、日常开支、认真审核原始凭证,严格把关。做好部门预算决算编制和资金争取工作,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财会人员每月初,要将上月财务支出情况送办公室主任审核;每个季度办公室要把财务支出情况向分管办公室副主席汇报;半年向主席办公会汇报一次机关财务情况。
第十条 财会人员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严于律已、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如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支付,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同时,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借用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核算或套取现金,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政协XX市委员会公务接待制度
第一条 接待原则: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以及XX市有关规定,本着“节俭、规范”的基本原则,实行“严格标准、定点安排、定期结算”制度。
第二条 接待范围:省、市政协来XX指导工作的同志;省内外政协来XX交流工作的同志;省内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来市政协联系工作的同志;省、白城市其他部门来市政协联系工作的同志。
第三条 接待标准:来客人员每人每餐的接待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接待用餐一律不准饮酒。
第四条 接待程序:来客就餐经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安排。陪客人员按对等、对口的原则指定,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审批任何人一律不准安排招待和结算招待费用。办公室要负责向接待的宾馆、饭店索取菜单和发票,一起作为报销必备票据。
第五条 付款规定: 市内接待宾馆和饭店,一律由办公室负责定期结算,通过银行转账付款。
政协XX市委员会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机关干部职工因公出差前要填写《XX市公职人员出差审批单》,经委办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后,作为借款和报销的依据,并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上。报销差旅费时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第二条 差旅费报销要严格按照《XX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四条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在途实际天数核领。在出差地工作期间,无接待单位的,按照我市机关规定报销补助。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按规定从单位领取伙食补助并及时足额缴纳给接待方。
第五条 工作人员报销会议培训期间差旅费,要附举办单位的正式会议培训通知或主管领导同意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的批示;领取学习、进修、挂职锻炼、帮助工作等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要提供领导批示件,并经办公室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 严禁借道旅游,如因进行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除费用由个人自理
以外,报纪委予以严肃查处。
政协XX市委员会会议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召开会议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 会议费纳入单位预算,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 按照批准的会议预算从严控制。严控会议规模,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人数。
第五条 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在本地召开。因会议内容需要,必须到外地召开的,应在会议召开地定点饭店召开。严格禁止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六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并严格执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确定开支标准。
第七条 会议费报销结算。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并由经办人、科室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大额资金按照审批权限签批。
第八条 财会室根据会议计划和会议预算,审核会议费报销凭证,按照规定支付会议费。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九条 会议费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第十二条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计划外召开会议、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违规报销与会议费无关费用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会议费执行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协XX市委员会
办公用品(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办公用品管理,保障机关日常办公需要,根据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办公用品是指用于机关日常办公的低值易耗品,包括信封、各类笔、打印纸(包括电脑耗材)、便签、笔记本、电池、订书机(钉)、回形针、橡皮擦、胶水、尺子、胶带、铅笔刀、剪刀、小刀、文件夹(袋)、计算器、电话机、会议饮用水等。
第三条 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供应。
第四条 办公用品实行“采购人”与“保管人”岗位分离管理制度。采购人和保管人由办公室指定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采购人负责办公用品的购买,保管人负责办公用品的入库验收、保管和发放。
第五条 存放办公用品的库房应设置在方便工作、利于管理的位置,并建立健全库房管理制度。各种办公用品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库房要定期通风,做好防火、防鼠、防盗工作,确保安全。
第六条 办公用品实行定期采购制度,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办公用品按我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其它办公用品由办公用品保管人员根据消耗和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进行采购;采购人员根据该购计划通知供应商报价,经与市场价格比较后,形成采购方案;采购方案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采购人员通知供应商供货。特殊情况需临时采购急需办公用品的,应报经办公室领导同意。
第七条 办公用品入库时,由保管人员负责验收、登记,并在供货发票上签名。
第八条 办公用品以委(办)为单位进行领取使用。
第九条 领取的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如订书机、排插、计算器、电水壶、电话机等)应妥为保管,如重复申领,应说明原因或凭损毁原物以旧换新,杜绝虚报冒领。
第十条 办公用品的使用应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 办公用品采购通过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发票报销时须附入库明细单,并有采购人、保管人的签名。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协机关各委办。
政协XX市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包括:
1.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要在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一般设备以及房屋。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
一般设备包括:
1.办公通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及会议室家具等。
2.其他:以上未列入的一般设备。
3.房屋:办公用房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1.办公室为政协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2.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制订政协机关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负责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保管、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办公室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 每年初由办公室在核实资产存量信息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经过充分论证,提出拟购置资产明细表,包括拟购资产的品名、规格、数量,测算资金额度,报财会室审核后,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主管主任审批。 需要经过政府采购的资产不得自行采购,要由办公室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财会室根据经费来源向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事项。
第五条 购入固定资产要进行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明确使用科室和使用人。财会室根据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帐卡,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 资产处置与收益。
1.资产处置程序。处置资产,应依据资产清查报告,由办公室会同财会室审核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主任审批后,按照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2.报废资产按照规定报国资局审批,不得随意处置。
3.资产处置收益按规定上缴财政局,实行“收支两条线”
4.处置资产经审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协机关。
政协XX市委员会
严肃津贴补贴发放纪律有关规定
为切实打好作风建设持久战,进一步严肃津贴补贴发放纪律的有关规定,切实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政协机关落地生根,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经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就津贴补贴发放纪律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禁止巧立名目或擅自发放津贴补贴。
1.严禁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2.严禁巧立名目违规发放签到费、慰问费、交通费、学习奖、创建奖、活动补贴、目标考核奖、班子考核奖、安全生产奖、春节“开门红”等各种形式的补助、奖金。
3.严禁以任何形式违规发放加班费。
4.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放津贴补贴。
第二条 禁止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5.严禁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标准发放基本工资、规范性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地方奖励性补贴、改革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6.严禁违反公务员奖励的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干部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
7.严禁违反国家、省关于人事考试、评审鉴定、讲课授课 、编辑组稿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借组织考试、评审、组稿的名义向干部职工普遍发放考务费、评审费、授课费、稿费补助。
8.严禁违反国家、省关于法定节假日值班、特殊岗位值班补助发放的有关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值班补助。
9.严禁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违反党支部活动有关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10.严禁违规将上级奖励给集体的奖金发放给个人。
第三条 禁止变相发放津贴补贴。
11.严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12.严禁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干部职工发放津贴补贴.
13.严禁违规收费、私设“小金库”用于发放补助。
14.严禁假借各种名义虚开发票用于发放补助。
15.严禁虚报、套取财政资金、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发放补贴。
16.其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超标准、超范围,变相发放津贴补贴行为。
政协机关所属各党员、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刻领会党中央纠治“四风”的坚定决心,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把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