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办法】市委组织部相关制度汇编

更新时间:2025-02-02 23:53:08 浏览: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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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制度………………………………………………1
  2. 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制度…………………………………………4
  3. 市委组织部“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7
  4. 市委组织部“末位表态”制度…………………………………………9
  5. 市委组织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11
  6. XX市市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办法……………………15
  7.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审批办法………………………………………19
  8. XX市公务员转任审批工作办法………………………………………23
  9.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27
  10.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29
  11. 干部人事档案保密制度………………………………………………30
  12. 干部人事档案统计核对制度…………………………………………31
  13. 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32
  14. 市委组织部财务管理制度……………………………………………33
  15. 市委组织部公务接待工作制度………………………………………37
  16. 市委组织部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管理制度…………………………41
  17. 市委组织部办公用房管理制度………………………………………42
  18. 市委组织部保密工作制度……………………………………………44
  19. 市委组织部印信使用管理制度………………………………………49
  20. XX市村党组织书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50
  21. XX市建档立卡贫困村驻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59

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完善部务会议议事和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全面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部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部务会议由部长或部长授权的常务副部长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由部长决定召开,具体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

第二条 部务会议研究内容:1)学习和讨论上级组织部门和省委、白城市委和市委关于组织和其它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方针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做出贯彻落实的意见;(2)研究决定股级干部的任免和一般同志的调配;(3)研究决定党支部(总支)的设立与撤并、党支部(总支)书记的任免和党员管理工作;(4)研究干部教育培养及管理监督方面的问题;(5)讨论研究组工信访案件;(6)讨论研究人才工作和其它组织干部等方面工作;(7)部长办公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8)其它需要提交部务会议的事项。

第三条  部务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部务会议坚持集体议事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规范决策程序,实行集体议事决策、实事求是、民主科学,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召开部务会议时,实到会人数应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方可召开,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三)一事一议原则。部务会议在研究讨论议题时,原则上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科室分管副部长作出说明,相关科室负责人逐一汇报。

(四)会议保密原则。部务会议讨论的问题,除上级或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的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传达、通报和公布外,与会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五)会议回避原则。凡讨论对象或事项与部务会议参与成员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亲姻亲关系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

第四条  部务会议议事程序: 

(一)部务会议时间确定后,需要报送议题的科室,应在报分管副部长同意后及时填写提交部务会议研究事项报告单,交办公室申报部长。

(二)办公室根据部长决定上会审议的议题,认真编写《部务会议议题单》,报分管副部长审批,最后由部长审定。暂缓提交部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办公室需进行登记,以便下次呈报部务会议审议。

(三)相关科室在部务会议上汇报议题情况时要主题明确,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观点鲜明。对于重大疑难问题,必要时可提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便在部务会议上讨论审定。

(四)相关科室议题汇报后,部务会议参加成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由部长视讨论情况归纳总结,提出要求。决议形成后,要无条件的贯彻执行,不得各行其是。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定,责成提交议题有关科室进一步研究,在下一次部务会议上重新研究审定。

(五)部务会议结束后,由办公室负责做好对会议整体情况和会议决议的记录工作,会议记录要做到认真细致、全面规范,同时要做好记录本的保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部内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部班子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部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主持或部长授权常务副部长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部长决定召开。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

第二条  召开部长办公会议时,可根据会议内容组织有关同志列席,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在研究人事任免问题时,干部监督室主任应列席会议。

第三条  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内容:1)研究省委、白城市委和市委关于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重要部署,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2)研究部内重大事项;(3)研究乡(局)级领导干部的任免调配;(4)研究党委、党组的设立与撤并;(5)其它需提交部长办公会议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实行民主集中制。召开部长办公会议时,实到会人数应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时,实到会人员应逐个表决,研究事项应得到实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五条  实行议题申报制度。当部内相关科室工作需要提交部长办公会议研究时,应在报分管副部长同意后及时填写提交部长办公会议研究事项报告单交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汇总并及时报部长决定。

第六条  实行议题研究时限制。对需提交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各科室一般应在收到基层党组织请示或上级批转通知的3天内向办公室提交部长办公会议研究事项报告单,部长办公会议一般应于办公室接到报告单后5天内进行研究。

第七条 实行会议记实制。办公室要用专用部长办公会议记录本,对会议研究事项分项进行记载,做到认真细致、全面规范,同时要做好记录本的保管工作。

第八条  实行会议保密制。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除上级或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的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传达、通报和公布外,与会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九条  实行会议回避制。凡讨论对象或事项与部长办公会议参与成员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亲姻亲关系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

第十条  实行决议落实督查制。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分管副部长要认真组织落实,相关承办科室要迅速开展相应工作,并及时向部班子汇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委组织部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五项工作。实行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内容:

(一)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确定分管领导负责。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一把手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一把手不行使财务支出的直接审批权,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联签制。

(三)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一把手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分管财务审批的副部长不分管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四)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相关科室提出计划,上报办公室,分管副部长批准。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分管领导提出计划,经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执行。办公室和财务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五)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分管负责行政审批工作。一把手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一把手要加强对班子成员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管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分管副部长要主动接受一把手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在部长办公会上进行汇报。

第五条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应当接受市纪委监督检查,以及部机关干部的监督。

 

市委组织部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保证决策正确、科学,从源头上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末位表态制度,是指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由一把手负责召集并主持。按照规定程序由部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一把手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方可发表个人意见。

第三条  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的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决策、会议决定的原则。部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

(二)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实行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实行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部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二)一把手应当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第五条 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的执行应当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全体干部的监督。

第六条 对未执行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的事项,可向上级党组织或纪委监委反映。

第七条一把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市委组织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省委、白城市委和市委关于加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组织部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作用,切实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作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措施,推进集体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现结合部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 贯彻落实市委和上级组织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 全市组织工作要点,干部、人才、基层党组织建设等重点工作的安排部署等事项;

3. 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的研究和部署等事项;

4. 权力配置,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及成员分工与调整等事项;

5.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等事项;

6. 部内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体制和职能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

7. 部内重大活动的筹备、重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等事项; 

8.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1. 部机关管理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等事项;

2. 部机关干部考核等次的确定,市级以上评先选优对象的推荐;

3. 对部内重大违纪案件的确定和处理;

4.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 国有资产、资源购置,大宗设备,大型固定资产购建等;

2.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项目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 部机关年度资金预算的编制;

2. 一次性支出1万元及以上资金;

3.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大额资金的使用、调度等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一)重大问题决策

凡涉及重大问题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经部领导充分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部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应按照规定程序,由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

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或报告,经分管副部长审阅同意后,提交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大额资金使用

1. 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分管财务的副部长审核同意后,提交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2. 部机关一次性支出1万元及以上资金的,提交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3. 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通过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进行采购。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落实和监督

(一)部领导班子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有关规定,并严格要求分管的科室认真执行有关规定。

(二)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部长办公会议,必须配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以存档备查。

(三)凡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按要求办理的,不予加盖公章,涉及资金支出的不予拨款报账。

(四)凡未按规定程序选拔的干部,不予办理任免手续。

(五) 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对违反本制度,导致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XX市市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和倒查追责,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新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完整具体、简便管用原则,全面准确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每道程序、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真实反映选人用人全过程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可追溯、可倒查。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的对象为提拔担任市管领导职务的干部。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选任的市管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  纪实内容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主要记录履行干部选任程序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重要情况。

()个人纪实。主要记录拟提拔人选的基本情况、初始提名、民主推荐、考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试用期等情况。

1. 基本情况。主要记录拟提拔人选的自然情况和任职情况。

2. 初始提名。主要记录提名的主体、方式等情况。

3. 民主推荐。主要记录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投票推荐的时间、参加推荐人数以及推荐结果、排名等情况。

4. 考察。主要记录确定考察对象情况,考察时间、谈话等情况。

5. 任前经济责任审计。主要记录是否需要任前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论等情况。

6. 任职前公示。主要记录公示时间、有无举报及公示期满使用意见等情况。

7. 任职。主要记录按干部任免权限,由组织部门、政府、人大、政协任命的时间、文号等情况。

8. 实行任职试用期。主要记录是否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民主测评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重要情况纪实。主要记录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主要包括:

1. 内部审核。主要记录部门职数核定及配备情况,对提名人选资格条件审核的时间、意见及审核人等情况,干部监督室内审情况。

2. 征求意见。主要记录征求协管部门、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等情况。

3. 上级组织部门审核。主要记录报告的时间、方式、答复意见。

4. 讨论决定。主要记录组织部长办公会议、书记专题会议酝酿的时间、结果和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时间、表决结果以及市委全会讨论决定的时间、表决结果等情况。

第三章          纪实方法

第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按照谁承办、谁纪实、谁负责原则,由相关干部科组织实施。实行记录人负责制,记录人应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做好记录。

第六条  纪实以填写《纪实表》和收集各环节文档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做到一批一记、一人一记

第七条  建立纪实档案管理制度。对于《纪实表》和相关文档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以时间为序,分批次单独立卷归档,做到一人一表,一批一档,并由相关干部科存档备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全过程记录质量。

第九条  把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记录或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记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严格开展责任倒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颁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审批办法

 

一、工作依据

依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9号),xx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吉人字[2006]160号),中共xx省委组织部、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职级序列工资政策>的通知》(吉组通字[2019]58号)执行落实。

二、工作制度

(一)由部门(单位)人事干部携带任职(聘用)文件或资格证书、用人单位聘用合同、编办编制卡及开支渠道卡、本人档案等材料前来办理,不接受非人事干部的个人办理业务。

(二)填写《国家机关(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核定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核定表》或《国家机关(参公)单位工勤人员工资核定表》一式五份,加盖公章,由主管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后,报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科。

(三)全市各级机关(参照管理)单位人员以及由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科审批,县处级领导干部报白城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科审批,省管干部由白城市委组织部汇总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四)根据本单位经费渠道实际情况兑现工资。

三、审批业务需提供材料

1. 新录用人员工资业务

1)录用(招聘)通知书、个人档案、报到证、编制卡及开支渠道卡;

2)招聘的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按有关政策规定可计算为工龄的人员,需提供认定工龄的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等)。

2. 转正定级工资业务

1)任职(聘用)文件、《职务职级任免呈报表》;

2)试用期满考核情况;

3)试用期工资批件。

3. 职务职级(岗位)变动工资业务

1)任职(聘用)文件、《职务职级任免呈报表》、劳动合同;

2)最后一次工资批件。

4. 调入人员工资业务

1)调(转)任审批表,任职(聘用)文件、《职务职级任免呈报表》、编制卡及开支渠道卡;

2)外地调入我市人员需提供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及最后一次工资批件,本地部门(单位)之间调(转)任人员需提供最后一次工资批件;

5. 转业军官工资业务

1)个人档案;

2)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

3)任职(聘用)文件、《职务职级任免呈报表》;

4)转业军官登记表;

6. 晋升级别档次(薪级)工资业务

1)上一年度考核登记表或汇总表;

2)能证明上一次晋级晋档时间的工资批件;

7. 其他工资变动业务

警衔变动、特殊行业津贴调整、乡镇补贴、职级并行、在职人员减人(调出)等业务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工作时限:随到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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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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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全市公务员交流制度,抓好公务员转任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它正当理由,在同级行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之间交流。

第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公务员转任工作的审核审批。

第四条  公务员转任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职务职级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  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位的条件要求并具备与之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转任:

(一)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无结论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试用期未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公务员转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或组织征求本人意见;

(二)调出、调入部门商洽;

(三)调入单位对拟转任人员考核;

(四)考核合格后,填写《xx省公务员调(转)任审批表》(样表附后),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审批后,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第九条  参照管理部门的人员调入行政机关或公务员调入参照管理部门,按转任办理。

第十条  公务员转任前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转任规定,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决定,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全市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转任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xx省公务员调(转)任审批表》

 

 

 

 

xx省公务员调(转)任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出生地

 

参加工作 时 间

 

政治   面貌

 

公务员或参公登记时间

 

健康状况

 

学历   学位

全日制       教 育

 

毕业院校及专业  毕业时间

 

在 职         教 育

 

毕业院校及专业  毕业时间

 

现工作单位            及职务(职称)

 

任现职   时 间

 

()入单位           及拟任职务

 

需否     回避

 

()入单位规格

副科

行 政  编制数

 

实有    人数

 

拟调()任 职务职数

 

空缺

职数

 

    

 

奖惩情况

 

及重要社会关系

家庭主要成员

 与本人 关系

姓名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户口所在地

是否随迁

 

 

 

 

 

 

 

 

 

 

 

 

 

 

 

 

 

 

 

 

 

 

 

 

 

 

 

 

 

 

 

 

 

 

 

 

 

 

 

 

 

 

 

 

 

 

 

 

 

单位意见

()

                    (盖章)

                         

主管部门意见

()出单位

                   (盖章)

                       

或人社部门意见

()出地组织

                    (盖章)

                         

机关意见

()

                   (盖章)

                       

主管部门意见

()入机关

                    (盖章)

                         

或人社部门意见

()入地组织

                   (盖章)

                       

编制部门意见

()入地机构

                    (盖章)

                         

 

                     

                    

注:此表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一式五份,个人档案、原单位、现机关、公务员管理机关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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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 查(借)阅干部档案由各部门(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查(借)阅干部档案。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档案:

1)凡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福利待遇、治丧等原因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2)与他人案件有密切的联系,而该干部已经去世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查阅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

3)编史、修志、写人物传记等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去世或因年迈丧失记忆、因病不能口述、书写,也只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部分。

4)干部子女或亲属入党、入团、升学参军、参加工作、进行政审,不得查阅档案,可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规定,提供有关情况。

3. 必须是中共党员干部,非党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了解下属干部情况时,可提供该干部的简历、学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一般不直接查阅或借用干部人事档案。

4. 必须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安、保卫或其它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了解干部人事有关情况时,应从严掌握,控制提供内容。

5. 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两周内归还),不得擅自转借。

6.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7. 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爱护档案并注意保持档案的清洁。严禁涂改、圈划、抽取、增添、污损、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8. 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涉及干部考察、鉴定、优缺点的材料不能复制)。

9. 未经领导批准授权,任何人不得私自利用同级或上级干部的档案。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随时或定期对收集上来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鉴别,符合归档要求的才能归档。

二、未经鉴别,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不得私自将不属于归档的材料归入档案或从干部档案中撤出。如有类似情况发生应查清原因,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经鉴别,属于内容不完整,来源、时间不明,手续不完备或字迹扩散的材料,应登记注明暂不归档,待查清原因,补办完手续或复制后再归档。

四、凡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交有关党组织审查处理,在未做出结论之前不得归档。

五、凡是干部人事档案归档材料,必须由专人把关。经鉴别应从干部人事档案中撤出的材料以及应销毁或应转给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材料必须经领导批准后进行登记造册。

 

 

 

 

 

干部人事档案保密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是党的机密。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的库房为机要重地,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二、档案工作人员,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有关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不准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或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参加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也不准将干部档案带回家。

三、严禁用电话提供有关干部的全面情况和涉及干部的政治历史或其他重要问题的内容,严禁向配偶、子女、亲属、朋友谈论干部档案内容。

四、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伪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和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五、销毁剔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时,要认真登记,填清销毁材料的名称、原因和时间等,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到指定地点并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销。

 

 

 

 

 

干部人事档案统计核对制度

 

一、档案人员要定期对所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及材料进行统计核对,做到簿册齐全,数目清楚,帐档相符。

二、每季度要对所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进行统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统计结果要按现职、退(离)休、死亡、转入、转出、正本、副本等项目,形成统计报表。形成的统计数据,要有连续性。

三、每半年对收集、归档、转出的档案材料以及提供利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统计,形成报表。

 

 

 

 

 

 

 

 

 

 

 

 

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到干部任免通知后,一周内应将干部人事档案转给新的干部主管部门。

二、转出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齐全完整,按规定进行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所列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档案转出或转入时要登记。

四、接到干部人事档案或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后立即退回回执。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催问,以防丢失。如发现档案材料手续不健全等问题,可将档案或档案材料退回,转出单位应尽快补充或整理,再转新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五、为保证干部人事档案随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管理部门发出的调动、任免通知应抄送干部档案管理部门,以便及时续填干部职务变动情况和转递档案。

 

 

 

 

市委组织部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职责

(一)部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由分管办公室的副部长分管,办公室具体负责。分管副部长和办公室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搞好机关财务管理的政策规定,勤俭持,科学理财,确保部机关各项工作顺畅运转。如出现财务管理混乱,要逐级追究责任。

(二)部机关设兼职会计员、出纳员各一名。会计员、出纳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会计法和财经预决算计划,严格执行财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按要求及时、准确办理业务,严禁违规、违法。

(三)严密报帐手续。凡合理的报销单据,必须由经手人、办公室科长、分管办公室副部长审核签字,否则不准入帐核销。

    (四)设立党费专项经费账户。除党费外,其余经费包括非公党建经费、社区党建经费等临时专项经费,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

    (五)会计员、出纳员管理财务应做到专账、专款、专用,账目、现金分开管理,对帐目要日清月结。每月结帐后,将月收支情况统计表报分管办公室副部长核实,报部长审查。

    二、经费开支和范围

    (一)旅差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途中补助以及其他旅途支出。

    XX市外公出必须填写《XX市公职人员出差审批单》,按市财政局大财发[2015]122号文件标准核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汽车(不含出租车)、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实报实销,在不影响公务的前提下,应选择最经济便捷的出行方式,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不超出300元凭据核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和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实行定额包干。交通费是指火车的硬座、硬卧(一次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轮船的三等舱、飞机的普通舱(经济舱)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到本市乡镇工作发生误餐的,每人每天补助40元;对外出培训、参加会议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往返途中伙食补助100/人天。由单位统一派车参加会议的,原则上公出白城范围内的,当天往返,报销伙食补助费100/人天,确需住宿的按标准报销,其他不予报销。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凭出差审批单(含培训、会议文件、电话通知记录)在1周之内报销当次差旅费。

    (二)办公用品(具)开支。办公用品(具)的购买、维修、更换、更新等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和标准,办公用品原则上由科室申请,办公室统一购置、保管、发放。实行办公用品入库、发放登记制度,部分用品根据需要按科室统一发放。对符合固定资产登记标准的物品经请示领导同意后,统一通过政府采购方可购买。

    (三)通讯费、印刷费等常规开支。每月办公电话费、邮费、印刷费等由办公室统一交付,凭单据交分管办公室的副部长审批。

    (四)报刊资料费。部领导和各科室的报刊资料,由办公室统一订购。各种与业务工作有关确需临时订购的报刊资料,要经分管副部长审批后才能订购,并按程序报销。

(五)临时专项经费。临时专项经费纳入行政经费帐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业务科室开支专项经费事先必须作好预算报告,经办公室初核后报业务分管副部长审批。

(六)会议费。由相关主办科室提出会议申请,办公室和相关主办科室根据会议时间、人数等相关要求,做好相关会议安排工作,会后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结算。

(七)接待费。按《市委组织部公务接待工作制度》规定的内容、要求和审批手续办理。

    以上各项费用的开支应出具正式发票。

    三、其他

(一)固定资产管理

1)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1000元以上的非易耗品都应计入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一律不准外借,谁使用、谁负责,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固定资产的管理。

3)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核对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表,报部领导批准后按程序核销,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纳入部机关收入管理。

(二)借款管理。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个人因公出差或购买物品借款的一律不予批准。

(三)票据及账簿管理。未经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的副部长同意,部机关会计员、出纳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发票、收据和账簿。

    (四)经费的申请和募捐管理。部机关及各科室向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各类专项经费,申请报告须经办公室初核后报部领导审批,由办公室做好协调落实。未经部长和分管财务的副部长同意,均不得争取或接受任何单位、个人的赞助。

    其他经费的管理参照本规定。

 

 

市委组织部公务接待工作制度

 

    一、公务接待原则

    (一)归口管理原则:部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并负责做好相关后勤服务保障和审核、结算工作。

    (二)事前审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三)勤俭节约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二、公务接待范围

(一)上级来我部检查指导工作或进行其它公务活动人员。 

    (二)兄弟县(市、区)有关单位来我部执行公务人员。

(三)为招商引资和处理部内公益事务请来的客人。

(四)经部领导批准需接待的其他人员。

    三、公务接待审批程序

(一)部机关业务科室进行日常公务接待时,由对口科室或分管副部长提出,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表一),经办公室审核后,报业务分管副部长签字确认后由分管办公室副部长审批。

(二)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须向办公室说明原因,接待工作结束后,由主办科室或人员补办审批手续。

    (三)凡未经正常审批的公务接待,办公室不予办理接待事宜。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事后又不补办审批手续的接待费用办公室不予报销。

    四、接待工作的组织及程序

(一)部机关的日常公务接待,由办公室和相关主办科室负责安排。相关科室接到来人通知后,要第一时间告知办公室来人人数、行程等相关要求,由办公室做好或协助做好日程安排表及相关的接待工作。

    (二)办公室根据《公务接待审批单》,预定接待规模、接待标准、接待地点、接待用车以及联系、协调有关事宜,确保接待工作热情、细致、周到。

    (三)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政府宾馆进行,除时间原因外一般不得在政府宾馆以外宾馆及餐厅进行接待,否则不予核销。

(四)超出《公务接待审批单》规定的接待费用的部分,负责接待的科室或人员要说明超支的具体原因,没有说明原因或无正当理由的,由负责接待的人员自理。

    (五)未经审批而擅自进行公务接待或超范围、超标准的公务接待,除接待费用由接待人员自理外,还应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五、公务接待标准

    (一)宴请标准。本着节俭、突出本地特色的原则,用餐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安排,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

    (二)陪餐安排。正处级以上干部和各县区委组织部长,一般由部领导出面陪餐,办公室人员参与;其他客人如需要安排陪餐的,应严格控制人数,由部领导安排办公室或业务科室人员陪同。

    (三)住房标准。住宿一般安排在政府宾馆等定点宾馆。厅级以上干部安排住套房,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安排住单人标准房,其他人员安排住双人标准房。

  

附件:《公务接待审批单》

 

 

 

 

 

 

 

 

 

中共XX市委组织部公务接待审批单

申请科室

 

科室负责人

 

来客单位

 

   

 

来访事由

 

   

 

带 队 人

 

   

 

主 陪 人

 

陪餐人数

 

分管领导意见

          

 

经办人

 

 

接待安排

就餐地点

 

       

   

早(   )午(  

晚(  

住宿地点

 

       

   

    日至     

   

 

合计金额

 

分管秘书科

领导审核意见

          

   

 

备注:此单须附相关方案、电话通知单等,上半部分由申请科室在接待前填写,并经申请科室分管领导签字后,交由秘书科负责接待;下半部分由秘书科接待后填写。

 

 

市委组织部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管理制度

 

一、按照国家津贴补贴发放标准,部内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财政全额开支人员,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

二、部内津贴补贴的发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部机关财务人员到相关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落实。

三、津贴补贴和奖金通过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财务人员须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和奖金专门科目,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发放个人津贴补贴和奖金。

四、津贴补贴和奖金一律以代发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和奖金标准以及扩大发放范围。

六、除了执行津贴补贴标和奖金标准以外,其他现金、

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和奖金一律不得发放。

 

 

 

 

 

市委组织部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推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优化配置资源,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用房管理主要指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调整分配、修缮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 部班子对市委组织部的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负责主要领导、各科室办公用房的使用和调配。办公室负责处理办公用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部班子根据各科室工作职能,在岗人数,办公用房配备标准以及现有办公用房情况核定各科室的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设备室等办公用房数量。

第五条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正科级18平方米,副科级12平方米,副科级以下9平方米。

第六条 因人员调整减少工作人员的,应当按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对办公室进行整合腾退,在规定时间内将腾退房间钥匙交办公室;因工作或人员调整需增加办公室、资料室、设备室等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领导审核同意方可调配使用。

第七条 办公用房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或变更办公用房结构;(二)擅自开设门、窗;(三)损坏房屋的设施、设备;(四)擅自改建和装修;(五)擅自外借、出租。

第八条 办公用房的门窗、供水管网、供电线网的管理和维修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实施。如需增加用电用水设施的,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由办公室监督实施。严禁私接私改水电管线。

第九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执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强节约意识。

第十条 各科室要切实做好本科室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洁,室内清洁明亮,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第十一条 全体干部职工应增强大局意识、文明意识,共同爱惜办公用房设施,维护办公秩序,搞好办公室环境卫生,努力构建和谐、文明、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

第十二条 各科室要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围绕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真正做好重点部位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委组织部保密工作制度

                                      

  为加强部机关保密工作,进一步推进机关保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事项

 组织工作中的下列事项属于秘密级事项,必须严格保密:

    1. 尚未公布的市、乡党委、人大、政府及市政协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以及相应级别的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

    2. 市委、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的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3. 市委、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名册及其掌握的后备干部名册。

    4. 市委、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的考察情况及形成的材料。

    5. 尚未公布的全市党员、党组织及其他党内状况年度或专题统计资料。

    6. 尚未公布的全市干部队伍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后备干部状况等年度或专题统计资料。

7. 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组织人事工作保密纪律

    1. 坚持按程序办事,坚决杜绝跑风漏气现象的发生,保证组织工作正常运转。

    2. 不准透露各单位报送的有关干部任免的情况及口头向部里汇报的有关干部任免问题。

    3. 不准透露在干部考察中谈话的内容、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情况、组织推荐意见及考察材料内容(按规定需要反馈的除外)。

    4. 不准透露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干部的情况。

    5. 在未正式通知前,不准透露干部的任免、调动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市委组织部有关人事方面的重大决定。

    6. 不准透露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情况及报来的民主生活会记录内容。

    7. 不准透露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领导批示和在内部的一些讲话内容。

    8. 不准透露群众反映干部问题的揭发、控告材料。

    9. 未经批准,不准提供干部档案中的记载内容。

    10. 未经批准,不准提供和使用组织人事工作中的重要数据。

三、文件资料的管理与保密

    1. 干部档案、干部职务任免讨论表、部务会议记录、部长办公会议记录由专人妥善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便接触和翻阅。

    2. 因工作需要摘抄秘密文件材料,要报经部领导批准,必须使用保密笔记本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3. 阅读文件、传达指示,要按照规定范围进行,不得随意扩大。阅读文件一般在办公室,不准带到公共场所。复印或翻印秘密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内部讲话,要经过批准,逐份登记,注明复印件分发范围,按原件一样管理,并由承办科室负责收回,妥善处理。

    4. 外出人员不准携带绝密文件、材料,必须携带时应报经部领导批准,坚持二人以上同行,携带时做到文件不离人。因公外出必须携带秘密文件时,经部领导批准,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回部后要及时清退。

    5. 外单位人员查阅本部文件材料,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本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方可查阅。

    6. 秘密级以上密级文件、资料,必须放在有安全保障的文件保险柜。

    7. 除了按规定必须存档或清退的文件外,其余文件定期销毁。凡需要销毁的文件,必须进行鉴别登记造册,经部领导批准后,在两人以上监督下销毁。销毁数量较大的,应送往指定的造纸厂监销,严禁将秘密文件材料当废纸出售,复印、打印秘密以上密级的文件、材料的清样废页均应及时销毁。

四、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使用管理与保密

1. 安装有公文传输软件的计算机、与公文传输系统连接的打印机和密码设备等,必须由专人使用、管理和维护。

2.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专用设备严禁与互联网等其他网络和无关设备联接,严禁联接优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存储或交换数据必须使用光盘进行。

3. 电子公文及打印出的相同内容纸质公文要按相同密级公文的管理办法管理。

4. 电子公文收发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漏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

5. 电子公文收发人员要妥善保管并定期更换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用户密码口令和电子印章口令。

五、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1. 部机关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保密工作的副部长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秘书科负责对部机关保密工作进行检查,抓好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2.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管到哪里的原则,积极防范,明确责任,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职责,自觉接受保密监督。部长对本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副部长对本部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副部长对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3. 部机关实行保密工作责任追究制。凡因不遵守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党纪政纪处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种。

 

 

 

 

 

 

 

 

 

 

 

 

 

 

 

 

 

市委组织部印信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印信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 组织部各种印、信由专人管理。

    2. 使用组织部的印、信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由秘书科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严禁私自使用。

3. 使用印、信时必须由管理人员自己操作,不允许将印、信随意带离保管地点,严禁开空白介绍信。如确需将印章带离保管地点的,由分管领导和秘书科长批准,秘书科派专人携带。

4. 各科室印章只限于各自的业务联系,使用时由该科室(科长)主任和分管该科室领导批准。

5. 未经部长办公会批准,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担保,使用印、信。

 

 

 

 

 

 

 

XX市村党组织书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建设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群众服务的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全力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不断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村党组织书记由市级党委备案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统筹领导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制定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规划,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专题研究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工作,加大抓乡促村力度,督促指导乡镇党委抓好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各项具体任务落实。

第三条  村党组织书记由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直接管理,乡镇党委协助管理。市委成立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兼任。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四条  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

第五条  村党组织书记的选拔任用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选拔任用村党组织书记,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七条  选任渠道:坚持内部选、外部引、乡镇派等途径相结合,注重从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大学毕业生、退休公职人员、转业退伍军人、村医村教和带富能力强的村民中选拔村党组织书记。特别优秀并有志于农村工作的第一书记可转任村党组织书记,原则上两个职务不可兼任。本村无合适人选的,市委可以跨地域从乡镇机关、市直机关或事业单位中选派优秀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严格控制下派乡镇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数量,下派村党组织书记一般不作调整,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班子的稳定性,坚决防止轮流选派、短期内多次调整的情况。

第八条  选任标准:要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首要标准是党性强、作风好、能够组织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主要标准是政治素质高、文化素养高、群众威信高,带富能力强、服务能力强、治村能力强,党员群众满意、组织满意。

第九条  选拔任用村党组织书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必须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且具有一年以上党龄。

(二)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应当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坚持依法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甘于奉献、敢闯敢拼。

第十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村党组织书记人选,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但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  村党组织书记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下列程序启动选拔任用工作:

(一)推荐人选。乡镇召开党委会,根据平时掌握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乡镇党委组织乡镇纪委、派出所、计生站等相关站所对村党组织书记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初审,初审情况及时上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村党组织书记人选。

(二)任前考察。市委组织部在研判推荐人选情况基础上确定考察人选,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市委组织部牵头成立考察组,深入乡村和群众中,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形式对村党组织书记考察人选进行严格考察。

(三)市级联审。考察期间,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委监委、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信访局等部门对考察人选进行联合审查,重点了解考察人选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涉黑涉恶、村匪屯霸等前科劣迹问题。参与联合审查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函复考察人选是否存在影响任职问题。

(四)讨论决定。召开组织部部务会,审议村党组织书记人选考察和联审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村党组织书记拟任人选,向乡镇党委下发拟任人选通知。

(五)进行公示。对拟任人选分别在乡、村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接待受理对拟任人选的来信来访和举报反映,并视举报反映问题有关情况开展组织调查。

(六)任职谈话。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对其进行任职谈话,提出政治操守要求、工作成果要求、廉政纪律要求,提出期望与建议。

(七)印发任职文件。市委组织部印发村党组织书记任职文件,任职文件存入村党组织书记个人档案。村党组织书记任职时间以文件下发之日为准。

(八)会议选举。乡镇党委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村党组织全体党员进行选举(补选)。确有必要时,市委组织部可以指派村党组织书记。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书记岗位空缺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乡镇党委负责对村党组织书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坚持预防在先,强化制度约束,从严监管问责,每半年向市委组织部报告一次村书记队伍建设情况。村党组织书记发生立案查处、受到奖惩、意外伤害等重大事项,乡镇党委要第一时间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及时掌握具体情况,跟进研判处置。村党组织书记提出辞职的,要严格履行辞职手续,乡镇党委要及时上报市委组织部批准。

第十四条  建立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乡镇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或组织委员每季度至少要与辖村党组织书记进行一次谈心交流,全面了解掌握村党组织书记思想状况、工作动态和家庭现状,有针对性的为村党组织书记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发现或群众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尤其是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谈话提醒、诫勉教育,促使村党组织书记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

第十五条  建立村党组织书记工作日志制度,乡镇党委每月调阅1次,市委组织部每季度抽检1次。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党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每年初,村党组织书记要做出切合实际的公开承诺,制定具体可行的践诺措施,同时要建立健全小微权力清单,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招投标事项管理、财务管理、集体资源资产处置等方面,明确村党组织书记职权边界,报乡镇党委审核通过后,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每年末,要结合农村党建星级评定,开展村党组织书记年度考核,并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考核结果。市委组织部可直接开展考核,也可指导乡镇开展考核,但要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抽查验证。考核结果与绩效报酬和职务调整挂钩,对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乡镇党委主要领导要及时诫勉谈话,帮助改进提升;对连续2年被评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要视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每年要按照全市行政村总数20%的比例,对村党组织书记任期内各项重点工作、村集体经济、各项经济收支往来、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督查和在职审计。村党组织书记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市审计局要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审计结果作为换届提名、考核奖惩、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视情况采取组织措施或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档案建档标准,建立规范的村党组织书记人事档案,纳入市干部档案室集中管理。村党组织书记学历、入党材料、学习培训、考核考察、经济责任审计、表彰奖惩等材料应及时存档。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将村党组织书记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作出专门安排部署。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创新方式方法,优化培训内容,切实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每年至少对村党组织书记进行1次全员培训,根据需要开展专题培训,每年至少对村党组织书记进行2次党建知识和扫黑除恶知识测试。加大村党组织书记域外培训力度,保证每人每两年至少参加1次域外培训。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二十条  拓宽上升渠道,常态化选拔优秀村党组织书记进入乡镇领导班子,注重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招录乡镇公务员和乡镇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十一条  落实待遇保障,健全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和村干部报酬动态调整机制,保证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干部报酬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二十二条  注重正向激励,积极推荐政治素质过硬、参政议政能力强的村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对于特别优秀的村党组织书记,优先推荐为各级各类表彰人选。加大村党组织书记典型选树和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树立鲜明导向,激励村党组织书记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六章  后备储备

第二十三条  村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应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乡镇党委审查确定,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乡镇党委要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发展潜力的原则,着力把政治觉悟高、综合素质好、带动能力强的村民小组长、党员骨干、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和产业协会负责人、个体工商户、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大学毕业生、退休公职人员、转业退伍军人和村医村教等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选拔到村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队伍中来。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一职两备的标准储备村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坚持一人一档、一村一册、一市一库,乡村党组织负责完善村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档案、名册、推荐材料等基础资料,市委组织部建立村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库,确保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管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  村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由乡镇党委直接管理、市委组织部统筹管理。落实乡镇党委书记帮带和谈心谈话机制,充分发挥乡镇优秀青年农民学校党支部作用,加强村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的经常性培训,每年至少进行1次集中培训。同时,综合运用实践培育、挂职锻炼等手段,积极引导后备人才参与村级事务,进行多岗位锻炼。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畅通村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进出口,颁发《村级后备力量培养证》,由乡镇党委书记定期进行跟踪培养考核,每年对后备人才库进行1次清理,参照清理有前科劣迹村干部标准和要求,对不适宜担任后备人才的及时清除出队伍;对年度考察评议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以及存在其他问题的后备人才及时进行调整。严格按程序推荐补充,保持后备人才数量和结构的动态平衡。

第二十七条  村党组织书记岗位空缺时,优先从村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中选任,坚决防止备而不用等问题发生。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XX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建档立卡贫困村驻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重要论述精神,切实加强驻村干部管理,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组部等三部门《关于做好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 24号)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0号)以及xx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驻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脱贫组〔201814号),整合实施脱贫攻坚以来我市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是指省市县三级选派到贫困村的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统称驻村干部。选派到非贫困村的驻村干部,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第三条  驻村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政治素质好,对党忠诚、对事业负责,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白城市委、XX市委脱贫攻坚决策部署;

2. 热爱农村工作,对群众有感情,善于做群众工作,敢于担当,开拓创新意识强;

3. 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综合能力强,工作作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

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四条  驻村干部主要从县级以上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优秀年轻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的优秀人员和以往因年龄原因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尚未退休的干部中选派,有农村工作经验或涉农方面专业技术特长的优先。

第五条  坚持因村因需精准选派, 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村要注重选派熟悉党群工作的干部;产业基础薄弱、集体经济脆弱的村要注重选派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发育滞后的村要注重选派熟悉社会工作的干部。

第六条  驻村干部由市直承担包保帮扶任务的部门(单位)负责选派,履行以下程序:

1. 派出部门(单位)召开党组(党委)会议,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和因村选派原则,严把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和能力关,研究确定驻村干部人选;

2. 派出部门(单位)与市委组织部书面沟通,由市委组织部制发驻村干部任免文件;

3. 市委组织部建立驻村干部台账,并上报省委、白城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每个驻村工作队不少于3人, 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驻村工作队长一律由第一书记担任,每个村只选派1名第一书记。注意优化驻村工作队年龄结构,注重老中青梯次配备,防止驻村干部年龄扎堆偏大。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村退出的,包保帮扶部门(单位)和驻村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削弱。

第八条  驻村干部不得跨村兼职。 几个部门(单位)共同包保1个贫困村的,协商选派驻村干部,其中,由多级部门(单位)共同包保的,从层级最高的部门(单位)选派第一书记;由同级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包保的,由牵头单位选派第一书记。

第三章   

第九条  驻村干部的首要职责:学习贯彻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和省委、白城市委、XX市委决策部署,强化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主战场充分发挥骨干作用。

第十条  驻村第一书记的主要职责: 

1. 建强基层组织。重点是协助乡镇党委配齐配强村级班子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着力解决班子不团结、软弱无力、工作不在状态等问题,防范应对宗族宗教、黑恶势力的干扰渗透,物色培养村后备人才;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严肃党组织生活;推动落实村级组织工作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村干部报酬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建设和完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服务设施等,努力把村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

2. 推动精准扶贫。重点是大力宣传党的扶贫开发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深入推动政策落实;带领派驻村开展贫困户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帮助村两委制定和实施脱贫计划;组织落实扶贫项目,参与整合涉农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促进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帮助选准发展路子,培育农民合作社,增加村集体收入,增强造血功能;积极参与第一书记代言活动,对接市场、走向市场,推动扶贫产品销售,增加贫困群众收入。

3. 为民办事服务。重点是结合村级组织规范化服务建设,带领村级组织开展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民事村办等工作,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有效发挥村级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经常入户走访,听取意见建议,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努力办实事;关心关爱贫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4. 提升治理水平。重点是推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落实四议两公开,促进村级事务公开、公平、公正,努力解决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帮助村干部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指导完善村规民约,弘扬文明新风,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第十一条  驻村工作队的主要职责:

1. 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白城市委市政府、XX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

2. 指导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参与拟定脱贫规划和年度计划;

3. 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搬迁扶贫、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

4. 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

5. 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

6. 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7. 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激发摆脱贫困内生动力;

8. 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

9. 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10. 帮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作为一支队伍实行统一管理,市委组织部和市扶贫办负责管理本级选派的驻村干部,统筹区域内驻村干部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乡镇党委和派出部门(单位)共同担负直接管理和日常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驻村干部必须全脱钩常驻村, 不得轮流驻村或阶段性驻村,驻村期间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党员驻村干部的组织关系转接到派驻村,不占村两委班子职数,不参加换届选举。驻村干部每年驻村工作不少于200天,外出开会、培训、协调资金项目等公务活动时间纳入驻村工作时间。除法定节日之外,每天(包括周六周日)都要有驻村干部驻村工作。

第十四条  驻村干部的管理制度:

1. 食宿在村制度。驻村干部可在村部或租借民房食宿,严禁在经营性场所居住。村里确实不具备食宿条件的,由派出部门(单位)和驻村工作队向乡镇党委提出申请,经乡镇党委确认、市委组织部核实并批准后,可安排在乡镇食宿。

2. 考勤请假制度。市委组织部、各乡镇党委对驻村干部考勤负主要责任。乡镇党委负责驻村干部的考勤登记,每月统计出勤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每月对驻村干部出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驻村干部因个人原因离村必须向乡镇党委、市委组织部和派出部门(单位)请假,并办理请假手续。驻村干部因紧急情况需请假的,可委托其他驻村干部代办请假手续,也可先口头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连续请假超过10天的,报白城市委组织部备案。连续请假超过20天的,报省委组织部备案。连续请假超过30天的,由派出部门(单位)形成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报市委组织部,视情况研究调换。

3. 入户帮扶制度。驻村工作队每年对全村每户贫困户至少走访4次,对贫困户情况做到五清,即家庭情况清、致贫原因清、收入情况清、脱贫方向清、困难问题清。对贫困群众的诉求应第一时间予以答复,能马上办理的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及时向乡镇党委及相关部门反映,予以协调解决;对不合理诉求,耐心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加强思想疏导。驻村干部要做好入户记录,记好民情日记,对贫困户情况全程跟踪了解。

4. 工作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每季度向乡镇党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向市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和派出部门(单位)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乡镇党委、派出部门(单位)每半年向市委组织部书面报告一次驻村干部驻村工作情况。

5. 纪律约束制度。驻村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制度规定,不得给基层增加负担,不得参加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各种活动,严禁挪用帮扶资金,严禁在派驻村报销个人费用,严禁饮酒赌博,严禁参与公款吃喝,严禁接受礼金礼品。驻村期间,在村部醒目位置公布驻村帮扶部门(单位)、驻村干部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监督。驻村干部报销生活补助需凭乡镇党委书记签字盖章的考勤报表据实报销,不得虚报费用。

第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扶贫办建立常态化暗访工作机制,不定期对驻村干部驻村工作进行专项暗访,发现问题全市通报,约谈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六条  驻村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各级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市委党校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 市乡两级开展集中培训,确保每年对驻村干部全部轮训一遍。

第十八条  突出抓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重要论述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驻村干部政治意识和政治站位,提升政治能力和履职能力。加大对三农和脱贫攻坚方针政策,党务基础知识、市场信息和其他开展农村工作应知应会知识的培训力度,帮助驻村干部掌握工作方法,熟悉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推动六个精准 两不愁三保障”“因户因人施策  的要求落到实处。加强实践培训,深入开展第一书记代言工作,推动驻村干部走向市场、熟悉市场,提高扶贫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灵活运用课堂教学、现场现摩、实战演练、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开展驻村干部教育培训,提升培训实效。充分运用新时代e支部平台,通过村党组织落实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党内生活制度,抓好驻村干部经常性教育。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对驻村工作队、 驻村干部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和乡镇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考核程序为:

1. 述职测评。由派驻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和村民代表,根据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述职情况及平时表现进行测评。参加测评的普通党员群众代表应不少于30人。

2. 个别谈话。考核组个别谈话听取乡村干部、农民党员、贫困群众对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的评价意见。

3. 实地踏查。考核组实地查看驻村干部在加强党建工作、发展产业项目、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为民办事服务等方面履行职责情况。

4. 确定等次。市委组织部综合平时考勤、督查指导、遵规守纪等情况,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提出对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考核等次。

5. 逐级报备。及时将考核结果报送省委、白城市委组织部备案。

6. 结果通报。考核结果反馈派出部门(单位),并纳入部门(单位)包保帮扶工作成效考核、与绩效(目标责任制)考评挂钩。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驻村干部综合评价、 评先选优、表彰奖励、提拔使用和调换召回、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正向激励

第二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建立驻村干部重点培养对象台账,跟踪了解,适时提出推荐建议。对成绩突出、群众认可且符合任用条件的驻村干部,同等条件下派出部门(单位)要优先提拔使用;对表现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派出部门(单位)要优先推荐职称评审;对于特别优秀并有志于农村工作的驻村干部,可转任村党组织书记或进入乡镇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四条  注意发现驻村干部先进典型, 广泛宣传优秀驻村干部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对于特别优秀的驻村干部,将及时向省、白城市进行推荐、表彰。

第八章  调换和召回

第二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驻村干部应当进行调换:

1.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驻村工作的;

2. 家庭负担较重的;

3. 工作单位变动、职务变化不再适合驻村工作的;

4. 派出部门(单位)根据帮扶工作需要提出调换的;

5. 其他原因需要调换的。

第二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驻村干部必须进行召回:

1. 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的:

2. 考核被评为一般等次且能力素质不适应、工作成效不明显,多数群众不满意的;

3. 不遵守工作纪律,擅自脱岗、不服从管理的;

4. 违反廉洁自律纪律,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挪用、挤占、冒领扶贫资金,在工作和生活方面有不良行为的;

5. 其他原因需要召回的。

第二十七条  调换和召回程序:

1. 派出部门(单位)征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或按照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求,召开党组(党委)会议,研究作出对驻村干部调换或召回的决定;

2. 派出部门(单位)与市委组织部书面沟通,由市委组织部制发驻村干部任免文件;

3. 市委组织部逐级上报省委、白城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被召回的驻村干部, 自召回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提拔重用。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对乡镇党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驻村干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 管理工作严重缺失,对驻村干部在岗和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导致驻村干部不在岗、不住村、不脱钩的;

2. 对驻村干部管理约束不严,出现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

3. 对驻村干部教育培训、协调服务、支持指导不到位,严重影响开展帮扶工作的;

4. 对驻村干部不履行职责等问题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在考勤、考核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5. 对驻村干部安排大量与扶贫无关事务性工作。导致驻村干部无法集中精力驻村帮扶的;

6.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条  对派出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驻村干部选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 对选派人选不研究、把关不严,驻村干部不胜任驻村工作,驻村干部被召回的;

2. 无正当理由,对驻村干部进行调整或一年内对同一驻村干部调换2次以上的;

3. 安排驻村干部从事与扶贫无关的其他工作,导致驻村干部不脱钩、影响帮扶工作正常开展的;

4. 对驻村干部一派了之、不管不问,教育监督管理缺位的;

5. 长期不到包保村调研指导工作,对驻村干部支持保障不力的;

6.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失职失责的乡镇党委和派出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情节较轻的约谈主要领导,督促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章   

第三十二条  派出部门(单位)与驻村干部在责任、项目、资金上实行三个捆绑。从政策、人力、财力、物力上支持驻村干部开展工作,全力做好后盾。

第三十三条  派出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包保帮扶工作;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驻村干部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到包保村调研帮扶工作不少于2次;分管领导要保持相对稳定,经常与驻村干部沟通思想、交流工作,每年到包保村调研帮扶工作不少于4次,指导驻村干部做好驻村帮扶工作。

第三十四条  派出部门(单位)要利用公用经费,为驻村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定期安排体检,根据驻村考勤情况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通讯补贴。对因公负伤的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乡镇所辖贫困村数量,及时将省财政下达的贫困村第一书记工作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乡镇。

第三十六条  乡村党组织要为驻村干部驻村工作创造便利条件,帮助协调解决食宿问题。乡镇党委书记要定期深入贫困村,近距离了解驻村干部工作、生活、出勤、廉洁自律等情况,加强经常性教育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激发驻村干部工作热情。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之规定与以往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XX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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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汇编 组织部 市委 相关 制度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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