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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派驻街道办事处专职消防文员工作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夯实基层消防工作,充分发挥消防文员作用,规范派驻街道办事处专职消防文员(以下简称消防文员)开展消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以及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消防文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应急消〔2020〕231号)、《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21〕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文员征召工作需由X区消防救援大队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新招录的消防文员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大连市X区消防救援大队具体负责派驻街道办事处消防文员开展消防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区消防救援大队成立文员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收集相关消防工作信息,协助大队与街道办事处对消防文员实施管理。消防文员派驻到属地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具体负责派驻街道办事处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导消防文员开展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要结合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实际,定期下发消防文员工作计划。
第四条 消防文员不得兼任街道办事处其他岗位,必须“人专岗专职”,具备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培训、应急救援等能力。
第五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结合消防文员、辖区情况等划分消防文员派驻区域。消防文员日常工作和管理制度应上墙公示。
第六条 消防文员可以对社会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宣传培训,但不得对单位和场所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消防文员参加日常值班备勤工作,备勤地点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值班室,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文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下发值班备勤计划并由当日值班领导实施备勤督导。
第八条 消防文员日常应当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根据街道消安委会的工作职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协助推进并完成各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定期组织指导网格员开展防火巡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单位、社区居民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社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协助消防监督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等工作,并在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的带领下,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五)参加错时制消防安全检查和夜间值班备勤工作;
(六)传达消防有关通知、通报,收集并定期报送消防相关的工作信息、新闻稿件、各类数据;
(七)定期汇总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通报消防工作信息,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措施;
(八)组织街道办事处专职(志愿)消防队开展防火巡查、宣传培训、熟悉演练、应急救援等工作;
(九)承担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运转的相关辅助工作;
(十)完成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区消防救援大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消防文员值班备勤期间应当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加并协助监督员开展错时制消防检查工作;
(二)协助监督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主要包括:
1、协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2、协助收集、固定证据,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3、协助制作、送达法律文书;
(三)负责值班期间的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
(四)其它临时性工作。
第三章 工作标准、程序、要求
第十条 消防文员按照区消防救援大队的要求,定期参加工作例会,学习消防工作文件精神,领受工作任务,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协助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每季度提请街道办事处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问题,安排部署消防工作。
第十二条 健全消防工作基础台账,明确街道办事处、社区、单位(场所、楼院)三级网格员,确定网格负责人职责,做到网格内单位、场所底数清楚,基础台账齐全。
第十三条 建立网格员考核奖惩机制,定期对网格员开展业务培训、工作督导、业务考核,提请街道办事处落实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等特殊时期以及上级统一部署,提请街道办事处开展重大消防安保活动、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按监管规划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开展劝导纠正、指导整改。发现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提请属地街道办事处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或区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报告消防救援大队。
第十五条 每半年对街道办事处网格员、社区“两委”成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督促相关单位在辖区主要道路、街区设置消防宣传标语,在社区、单位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橱窗(标牌),定期更换消防宣传橱窗内容,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七条 指导社区制定防火公约,开展宣传教育。指导辖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从业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指导辖区单位、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定期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和熟悉演练工作。
第十九条 辖区内发生火灾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人员疏散和指导微型消防站开展初期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四章 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和素质提升需求,对消防文员定期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引导和帮助消防文员自我完善、自我提高。消防文员应当遵守各项培训规章制度,按规定要求完成岗前培训、年度培训等培训任务。
第二十一条 岗前培训是对新聘用的消防文员上岗履职前必须进行的基础性培训,岗前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前完成,培训不少于10天。岗前培训不合格视为不符合聘用条件,一律不得录用。岗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消防文员基本职业规范、基本职业养成和履职尽责必备的岗位知识、岗位技能及法律法规等。
第二十二条 年度培训是对工作一年以上的消防文员定期进行的专业知识更新和业务技能强化培训。凡是在岗履职的消防文员,年度培训时间累计应当不少于7天,其中脱产培训应当不少于3天,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消防文员请休假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执行,参与备勤值班工作不作为补休、奖励假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大队要将消防文员的薪酬纳入地方财政保障,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最低工资的标准,合理确定薪酬标准。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大队要为消防文员协调办理工作证件,购置服装,保障消防文员在大队工作期间就餐和年度体检等保障。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要保障消防文员办公工位,提供办公设备(桌椅、电脑、打印机和固定办公电话)等,消防文员在街道办事处工作期间的就餐保障。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大连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文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对消防文员进行管理、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核分为季度和年度考核,由消防救援大队会同街道办事处共同组织实施。季度考核计入个人年度考核个人总成绩,季度考核不合格的扣除绩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级,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消防文员奖励、续聘的主要依据。消防文员年度考核第一次被评为不称职的给予警告,连续两个考核年度被评为不称职的,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消防工作中发挥作用显著,各类考核和验收得到上级认可的,予以适当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消防文员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或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X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试行期结束后,将根据具体试行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并正式施行。
《区派驻街道办事处专职消防文员工作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为夯实基层消防工作,充分发挥消防文员作用,规范派驻街道办事处专职消防文员开展消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以及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消防文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应急消〔2020〕231号)、《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21〕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总体结构
《规定》共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工作职责、工作标准程序要求、培训工作、工作保障、考核奖惩。
三、《规定》相关要求
(一)人员管理要求。大连市X区消防救援大队具体负责派驻街道办事处消防文员开展消防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区消防救援大队成立文员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收集相关消防工作信息,协助大队与街道办事处对消防文员实施管理。消防文员派驻到属地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具体负责派驻街道办事处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导消防文员开展工作。
(二)工作职责要求。消防文员参加日常值班备勤工作,备勤地点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值班室,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文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下发值班备勤计划并由当日值班领导实施备勤督导。《规定》第8条明确了消防文员日常10项主要工作任务,第9条明确了消防文员备勤期间应承担的工作职责。
(三)工作保障要求。《规定》第4章、第5章、第6章,对业务培训、办公保障、考核奖惩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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