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制度汇编
- XX市应急管理局党委议事规则....................................3
- XX市应急管理局长办公会议制度...................................8
- XX市应急管理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细则......10
- XX市应急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13
- XX市应急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流程图...........................18
- XX市应急管理局选人用人制度...................................21
- XX市应急管理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25
- XX市应急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28
- XX市应急管理局差旅费管理制度..................................30
- XX市应急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34
- XX市应急管理局办公用品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36
- XX市应急管理局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管理制度........................38
- XX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41
- XX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43
- XX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47
- XX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54
- XX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7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明确议事范围、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加强责任监督,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局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委是市委在局机关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局机关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局党委会讨论研究和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体领导原则。局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局党委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局党委领导集体的权威。
(二)平等原则。局党委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委会议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党委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四)分工负责原则。局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党委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第四条 议事范围
(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指示,结合全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执行方案或实施意见;
(二)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重大财务事项;
(三)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职能的确定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四)讨论决定局管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教育管理等事项;
(五)局党委自身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由局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议事方法
局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局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局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
(一)确定议题。局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各位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二)充分讨论。局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党委成员)主持,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成员的副主任科员、科室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作出决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应及时将有关决定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
第六条 决策程序
局党委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一)调查研究。需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并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机关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二)制定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要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三)讨论决定。召开党委会议就相关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党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委成员通报。
第七条 组织实施
局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由党委各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党委成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局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局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委决策落实。如实施中需对决策作调整或变更,必须经党委会议复议。
第八条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局机关党委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上级指示、局党委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上级指示、局党委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提高局长办公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效能,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召集主持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可由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二、出席人员
局长、副局长和各科室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和议题,需有关人员列席的,由局长确定,办公室通知。
三、时间安排
局长办公会议原则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时间、地点由局长或者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告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各参会人员应准时参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和决定;
2、总结前一段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段工作目标和措施;
3、研究处理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研究解决局各科室请示的重大问题;
5、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疑点、难点问题和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6、其他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议题确定
局各科室需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应按程序先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然后交办公室汇总提请主持人决定。每次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办公室通知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做好会议准备。
六、会议程序
1、会议由局长主持,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
2、议题汇报。相关科室、单位应全面汇报与议题相关内容,局分管领导发表意见;
3、充分讨论。讨论发言要紧扣议题,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意见明确,态度明朗;
4、民主决策。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应在广泛吸收并集中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七、会议要求
1、局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讨论、决定问题必须经参会半数以上的人员同意。
2、与会人员必须增强组织观念,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讨论的问题认真负责,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和意见;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八、会议督办
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和会议决议的检查督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XX市应急管理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组织人事、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无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时,班子成员必须全部到会,紧急事
项可以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商议。
第四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时,由分管领导提交工作讨论方案。讨论中,“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其他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一把手”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的内容:
(一)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财务工作。1.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分管局领导审批;2.业务专项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审批;3.工资、津补贴等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制表,分管局领导审批;4.三千元以上大额资金的支出。三千元至一万元的支出,增加主要领导会签审批手续。一万元以上的支出,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签字,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5.局领导报销由本人签字,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长报销由局长审批;6.执行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每半年向领导班子报告财务收支等情况,并在局政务公开栏内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确定一名局领导具体分管组织人事工作。下列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对所管理干部的任免均实行票决。1.申报行政(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招录意向,招聘、辞退岗位合同工以及对行政(事业)在编人员及岗位合同工的调动和奖惩;2.本机关干部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3.副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使用意见;4.上级要求推荐各类人选的提名;5.研究决定给予本单位有关集体和个人奖励,处分等;6.财务、招投标等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选拔、任免、推荐和调动。
(三)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 确定一名除分管财务之外的局领导分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所有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局办公室,分管局领导批准。一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对应大额资金支出规定办理。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价服务实行公开招投标,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招标方案,分管领导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所有采购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工作考评的内容。
第七条 对本实施细则所述事项不按规定执行的,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我局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科学决策,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本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党委、支部活动、考察培训学习等工作。
3.年度工作总结。
4.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岗位设置等。
5.安全生产执法中案件的查处。
6.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事项研究。
7.局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
8.制定和出台涉及全局的规章制度。
9.本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10. 工资待遇、医疗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1.局领导班子成员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有关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干部的任免。
2.正科级、副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3.中层干部正职、副职及其他干部的轮岗交流。
4.县级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
5.对本局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6.干部考核评价结果的确定。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
2.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活动的支出。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资金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大额资金在 1万元(含 1万元)及以上的。
2.其它需要局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局党委会或局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根据工作的需要,在召开局长办公会和局行政办公会时,可以邀请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局长办公会和局行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
中层干部的任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局长办公会或局行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局长办公会和局行政办公会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经局长办公会和局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位参会人员要明确表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
(六)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七)凡前次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
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在提交会议研究前,局长事前应深入调查,缜密思考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二)监督检查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局长汇报,重大事项决策实施情况及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主动接受监督。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解释权和时效性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逐步修改完善。
重大事项决策流程图
重要人事任免流程图
重大项目安排流程图
大额资金使用流程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选人用人的新思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方针和原则
认真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必须坚持: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干部坚持的条件
(一)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善于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实际工作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成绩突出。
(二)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领导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政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无官僚主义与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良现象。
(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起工作。
三、选拔任用干部应具备的资格
(一)提任科(股)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二)提任副科(股)级职务的,一般要在科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资格外,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四、干部的任免程序
对干部的选拔任用(科长、副科长)要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四个环节,做到重实践、重实绩、重公论。
民主推荐。选拔干部,要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采取召开推荐会、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干部应在全体机关干部中进行,会议当中,应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要把民主推荐作为必需的程序,其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每年结合评议干部进行。
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局党委进行考察。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和拟提拨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意考察工作实绩,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要充分听取领导、机关党组织的建议;要充分重视中层干部及所属部门干部职工的反映,提拔干部必须进行民意测验,请全体干部和部分职工代表参加,得票达不到80%以上的不予提拔。在考察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三)酝酿。在领导、机关党组织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前,对确定的入选和拟任免对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和考察,之后将情况递交领导、机关党组织成员酝酿。酝酿情况应及时收集,并全面、准确地反馈。根据酝酿结果,了解情况,征求意见。确定初步意见,视情况召开局党委会议。
(四)讨论决定。在召开会议前,对拟任免人员填写《干部任免表》,正式召开会议。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五、严格遵守纪律。
(一)不准以领导圈阅或其它形式,代替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织集体讨论干部的决定。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
(八)不准在选拔干部中进行违反党纪党规规定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十一)不准超过上级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选配干部。
六、相关事项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和上级规定为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1、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法规要求,局机关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会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市行政单位经费规定执行。
2、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
3、局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销。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报账手续。自制原始凭证格式由财务部门统一规定。
4、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加强支票管理,出纳、会计各司其职,互相制约。
5、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6、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局机关各项开支必须经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严格履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一)报批制度
1、局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实行计划管理,报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发票回来由财务按计划审核后,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予以报销。开支数额较大的,应由局办公会研究后批准。
2、购买物品、订阅报刊、杂志以及日常修缮等必须凭正式发票报销,非正式发票或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均不予报销。
(二)审批权限
1、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
2、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探亲差旅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3、机动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前应由司机提出计划,经综合科汇总,报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年终或每半年结账一次,报销时必须按正常报批程序结算,并附修理费明细表。
三、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统一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账卡,对报损、报废、调出、变卖以及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
2、购进低值易耗品、材料,要做好登记入账工作,保管和采购签字交接,做到账物相符。科室领用时,领用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年终汇总对账。
四、福利制度
医药费、养老金、公积金、独生子女费、干部职工常规检查医疗医药费按统一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接待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公务活动取得实效,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本着“统一管理、热情周到、不失礼节、从简节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认真搞好接待工作。
(二)本着事前审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二、接待范围
(一)上级领导和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
(二)有关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三)其他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人员。
三、接待程序
(一)凡属接待范围内的来客,机关各科室接到信息后,要明确来客单位、人数、姓名、职务、民族、到达具体时间、来我局目的及活动内容,及时通知办公室。
(二)对来宾进行公务活动客人的接待,原则上是对口接待、对口陪同、分级接待,由分管领导和科室人员陪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接待标准
自助餐标准为早餐25元/人,午、晚餐70元/人。
工作桌餐标准低于150元/人(不含酒水和饮品)。
工作人员用餐标准为50元/人(不含酒水和饮品)。
五、接待要求
(一)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按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不搞超标准接待。
(二)接待陪同人员根据办公室签发的派餐单到指定的宾馆、饭店安排食宿。
(三)在公务接待中自觉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完成接待任务。
六、其他事项
(一)坚持招待费用审批一支笔制度,费用统一由办公室结算,局主管办公室的副局长审签报销。
(二)实行招待费财务单列和定期报告制度。局机关招待费用要单独设立科目,每月一结。机关招待费用要定期向局党组通报,年终要对本年度执行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XX市应急管理局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发[2015]122号)、XX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大财发[2019]61号)、XX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转发《白城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健全完善全市驻村干部待遇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大脱贫发[2019]6号),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 本单位可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不含出租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本单位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不包括出租汽车的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最高标准为省内每人每天300元,省外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使用。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XX市区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场站)出差,确实发生误餐的,可发给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本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放。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XX市区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场站)出差,往返交通费用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据实报销,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由本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扶贫驻村干部待遇
第十七条 根据驻村考勤情况,参照差旅费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给予第一书记和贫困村工作队员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 本单位每周为第一书记和贫困村工作队员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第十九条 本单位利用公用经费每年为第一书记和贫困村工作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本单位利用公用经费,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第一书记和贫困村工作队员通讯补贴。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应用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财物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应当严格管控,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本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XX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局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确保行车安全,同时厉行节约,减少经费开支,结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局机关配备执法用车和应急临时调配用车来保障公务活动的车辆。
二、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统筹调配局公务用车,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局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建立局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对公车使用的日常管理,降低运行成本;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由局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包括:使用事由、使用时间、目的地、使用车辆人员、使用车辆车牌号、驾驶员等)。
三、局自有公务用车实行专人负责制。由专人对对应车辆的驾驶和维保负责,如出现驾驶员请假或不足的情况,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本局工作人员来驾驶;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本局公务用车。
四、实行用车登记管理制度。为确保车辆高效、合理使用,各业务科室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应至少提前1天向局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申请用车同时应提供《XX市应急管理局出差审批单》,办公室方可同意派车。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履行公务用车派车手续的,在用车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手续不健全的可视为非公务用车,将按照违反相关工作纪律来处理。
五、出车过程中,驾驶员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如发生车辆违章、扣分罚款、车辆丢失等情况,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公务用车完成后,必须及时将车停放在本局指定停车场内,同时将车钥匙交给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六、公务车辆的保养维修必须到局定点厂家,车辆保养维修实行审批制度,由司机或车辆管理员向局办公室提出意见并填写申请单。保养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由局办公室审批,费用在100元以上的须报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核,数额较大的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在市辖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办公室及分管领导报损,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
七、车辆年审、交强险、车辆保险由办公室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加强固定资产与办公用品采购的计划管理,规范采购工作,降低办公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局机关办公活动所需物品的正常供应,特制定本办法。
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的采购应本着“性能价格比最优”的原则进行。
一、办公用品的采购
办公室负责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采购人员应对纸张、耗材等产品的价格进行长期跟踪,每次采购应从报价最优的供应商处进行。
每次采购应有办公用品数量与价格清单,采购到货后,应由办公人员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且采购人员与库管人员应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库管人员应建立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登记办公用品的入库、领用与结存情况。
二、固定资产的采购
固定资产的采购应做到分次询价,且每次询价应针对同一型号的产品取得二至三家供货商的报价单。采购人员在采购时应将供货商的资料,包括供货商的名称、地址、电话、产品规格型号、报价、保修条件等信息连同采购负责人的意见报给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三、办公用品与固定资产的保管
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管理,由指定的库管人员建立办公用品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办公用品的入库、领用、结存情况,领用办公用品由领用人签字。每季度、年度部门对办公用品领用情况进行汇总,对超常规领用情况,要报告主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实物管理,建立办公家具与办公设备台账,详细记录办公家具与办公设备的规格、购置日期、数量、单价、使用人、存放地点等信息。年度结束,由财务人员与办公室对办公家具及办公设备进行清查、盘点,并制作盘点表。盘点表应与财务记录及台账核对,如有差异,应做出说明并及时处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助和奖金发放管理工作的规定》(大委办发〔2016〕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助和奖金发放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大委办发〔2017〕48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全局补助和奖金发放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1、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奖励。以工作实绩评定等次,突出差异化考核,进一步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全员工作质效。
2、单位系统内部表彰奖励。单位系统内,年终可按照不超过考核总数(人/基层单位/科室)1/3的比例确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数,给予人均不超过500元的物质奖励。单位内部专项工作考核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特殊情况需提请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市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3、其他县级以上表彰奖励。单位获得其他县级以上表彰,奖金分配执行颁奖单位的有关文件规定,无文件规定的,所获奖金应统筹用于单位经费。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须在法定工作日外提供社会服务或安排24小时值班的,且单位无法安排补休的,可以发放加班、值班费。有加班的科室,应严格按照局加班管理制度执行。
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清明、端午、国庆、中秋)值班的,在确保值班工作职责到位的情况下,每天安排不超过2个班次,每班次不超过4人,补助标准为150元/人•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职工因病住院、逝世(仅指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工伤的慰问,局工会制定相应的细则,原则上每人次不超过2000元;对生育、特殊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一般工作性慰问,每人次不超过1000元。特殊困难和大病患者慰问标准,由单位集体研究议定,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慰问事项按规定执行。
单位内部组织职工活动,可按照参加人员总数1/3的比例给予实物奖励,人均不超过300元。单位全年活动经费须于年初纳入预算,活动的组织需经局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坚持因地制宜、张弛有度的原则,严禁过频过滥。
单位举办培训、讲坛等活动,对聘请的外单位人员,讲课费标准参照培训费有关标准;单位内部人员不得发放讲课费。
市级范围内,属于本职工作或业务范围内的讲课、技术指导等,不得发放劳务报酬。单位内部的信息、调研等,相关人员不得发放稿费。
必须严格规范补助和奖金发放管理,除批准发放的项目外,一律不得自行发放各种奖金、补贴、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和实物等,正式借用到局机关人员,不得在原单位领取各种奖金、补贴等。各单位须加强本单位奖补发放的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奖补发放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不得提高奖补标准,不得扩大发放范围,每季度将单位发放明细表报局财务科备案。
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规范执行有关工资、津贴补贴和奖补的相关规定,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局财务科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单位奖补资金来源和发放情况的合规性监督;纪律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在规范奖补发放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对违反规定发放奖补行为的单位,将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纪律责任。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 (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 (境)和在国 (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三条 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第四条 上级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五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上级组织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査,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级有关文件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政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发布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坚持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原则。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
2.及时准确原则。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并及时撤换已停止执行的法规政策条文。
3.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政务公开。
4.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努力实现从静态公开向动态公开、从办事结果公开向办事过程公开的转变,最大限度方便监管对象和社会群众。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部门介绍、领导信息等概况信息;
2.法律法规、非涉密的部门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等法规文件;
3.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政务动态、公告公示、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数据等工作动态;
5.人事任免、表彰奖励等人事信息;
6.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等重大财经信息;
7.行政权力、执法依据、执法动态;
8.公开指南;
9.公开年报;
10.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政务公开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发布:
1.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信息;
5.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应通过以下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开栏、公开电话、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形式对外公开(局办公室牵头负责);
2.通过政府公报及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局规划宣教科牵头负责);
3.通过XX市公共信用信息“双公示”公开平台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式对外公开(局政策法规和调查评估统计科牵头负责)
4.有利于政务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做好拟公开信息的审核和报送工作,已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归档,以供公众查阅。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反映其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如认为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纪委市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举报。
第九条 市纪委市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依法对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市纪委市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视情追究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应急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和应急管理部的有关要求,结合XX市应急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急局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办事大厅公示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开坚持“谁执法、谁公示”以及“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更正等由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包括接受委托执法的直属事业单位,下同)负责。
第五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应急管理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行政执法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要及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七条 本单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内设机构应当结合“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权责清单公开,按照自身职责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同时在行政执法事前进行公开,并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举报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本单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和自身承担的行政执法抽查任务,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行政执法事前进行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对抽查计划、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检查事项、检查对象等内容进行明确,建立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本单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身职责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依据、审批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办理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现场处理、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有异议的,执法人员应当告知查证的途径。
第十一条 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依法应当出示有关行政执法文书时,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要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救济等权利义务。
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局机关应当及时将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
当事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的,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更正等工作,由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根据自身职责,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牵头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按照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当事人向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公开做出承诺,并经相应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与较大数额罚款相当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期限为三年。
第十七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25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监督检查(结果)。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执法机关;
(二)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执法机关等;
(三)行政强制(结果)。执法对象、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执法机关等;
(四)行政确认(结果)。被确认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济类型、确认事项、有效期、确认机关、确认日期等。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应急管理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二十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的公开主要是以网络平台为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以政府(部门)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务大厅信息公示平台为主要载体。
(二)文件主要包括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信息公开栏、明白纸、公共查阅室、咨询台等。
第二十一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网络平台建设由单位承担网络平台管理的内设机构具体实施。在政府(部门)网站上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专栏。
第四章 宣传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各职能机构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宣传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的研究,解决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按照“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原则,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的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科室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执行本制度的,由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本单位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记录行为,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和应急管理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应急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记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听证报告、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向当事人出具的执法文书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在易燃、易爆等场所进行执法音像记录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禁止违规行为发生。
第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文字音像记录设备,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执法部门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七条 本单位执法部门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八条 本单位执法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三章 检查和调查取证的记录
第九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情况;
(二)询问证人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八)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或者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作业场所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执法文书予以书面记录,并推行全程音像记录,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除外。
第十一条 采用音像方式对下列执法内容进行记录:
(一)到达现场。记录到达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检查过程。
(二)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监督检查所看到的场景,对现场进行拍照。
(三)现场检查情况反馈。告知检查内容、提出整改意见。
(四)现场复查整改的问题。记录现场复查所看到的场景,对现场进行拍照。
(五)现场核查。应当记录现场审查的过程,包括有关场地设置要求、审批事项流程要求等。
(六)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七)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八)执法人员对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等采取措施的情况。
(九)现场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包括到达现场、告知身份、出示执法证、告知检查过程环节)。
(十)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十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二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对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及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等内容。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应急管理局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第十五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执法决定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应当对单位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
(二)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三)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四)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五章 送达的记录
第十六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书面记录送达情况。
第十七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直接送达执法文书的,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记录。
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签收外,其他情况要对送达过程录音录像。
第十八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邮寄送达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快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及载明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
第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留置送达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留置送达的,应当同时采用音像方式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的,应当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音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六章 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告知情况予以记录。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应急管理局对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或者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作业场所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
第七章 音像记录管理
第一节 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当配备音像记录设备,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行政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现场执法过程中,调查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四)执法文书送达;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六)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核查;
(七)举行听证;
(八)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二十六条 承担执法装备管理的内设机构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领用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承担执法职能的各处(科)室要做好音像记录设备使用期间的管理,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二十八条 所配的音像记录设备为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有足够存储容量,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三十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使用“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等用语。
第二节 音像记录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三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按照本制度的执法案卷的管理规定执行,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除因副本光盘损坏、灭失需要重新复制,或者对副本光盘的真实性存在疑问需要查阅外,不得启封正本光盘。确需调取正本光盘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重新封存。
第三节 音像记录要素
第三十四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全程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开始,至执法检查结束时止。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四节 音像记录的存储应用
第三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当日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当立即将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信息导出保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上;连续工作、外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信息交本单位统一保存。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行政相对人、案件名称及案件编号,一份装袋密封作为正本,一份作为副本。光盘刻录完成后,办案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光盘移交本单位统一保存,保管人员应当登记入册并与执法人员共同签名。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三十七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最少保存2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五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执法监督科室要对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抽查:
(一)对国家和本制度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造成涉法信访、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四)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六)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设备的;
(七)其他违反现场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第四十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单位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除追究上述责任外,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八章 执法案卷的管理
第一节 立卷归档
第四十一条 执法文书制作、使用和管理按照应急管理部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安监总政法〔2016〕113号)及有关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填写要求进行。
第四十二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记录存储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四十三条 电子记录材料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卷宗,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档案应当包括日常管理文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材料以及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等组成。
日常管理文件材料,包括履行应急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立法相关材料、会议材料、安全统计分析材料、信访材料、行政复议材料及其他日常管理文件材料等。
执法检查材料,包括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调查笔录、处理决定等执法文书材料以及相应的问题隐患整改材料等。
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包括本单位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
第四十六条 日常管理文件材料应于次年6月30日以前归档;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执法检查材料、行政许可材料可分阶段归档。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档案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齐全完整、具有保存价值;
(二)本单位主办的文件,必须归档保存原件,确无原件的,须在备考表中予以说明;
(三)归档的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四)案卷装订前,要对卷内文书材料进行检查整理,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全部剔除干净;破损的材料应当进行修复;原件模糊、褪色或为不符合要求的字迹材料,应予复制,复制件与原件一并归档;外文材料要与翻译材料一并归档;信封(展开放平、保留邮票、邮戳)、照片和纸张较小、轻薄的文书、证据材料应当加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应当折叠,纸张的折叠、裁剪以A4纸为准;
(五)档案装订一般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式,装订线在距案卷左边2.5厘米,以中眼为准,上眼和下眼与中眼的距离均为8厘米,孔径1至2毫米;装订的案卷,要求在纸张的长度和宽度一致的前提下(A4纸),达到右边齐、下边齐;案卷厚度不超过2厘米,页数不超过200页;案卷装订完毕,在卷底三眼线上贴上封纸,盖住线绳,在封纸与卷宗纸的骑缝处,由立卷人签名和加盖单位骑缝章;
(六)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制成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一般不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文件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清点、核对文件材料,并在移交方编制的归档移交目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节 移交与登记
第四十八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由本单位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办案人员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已办结的案件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移交前应由档案管理人员对案卷和附卷证物进行当场清点接收,编制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电子文件应当随纸质案卷一并移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办案人员重新整理后归档。
确因工作需要或者保管条件限制的,可由业务科室暂时管理2年,有关业务科室应当保障档案安全,每年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行政执法档案目录和上报档案统计数据,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九条 已经归档的案卷,确需增加材料的,应当经执法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本单位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审批同意,并按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整理立卷。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应当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行政执法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编制档案存放登记表,做到专柜储存、专人保管。档案放置应科学和便于查找,案件档案柜上或者档案盒上应标有档案年度和案卷流水号。
第三节 保密与借阅
第五十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卷,办案人员在移交时,应当向档案管理人员说明。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案卷或者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案卷的内容。
案卷的借阅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十一条 应急管理系统内因工作需要查阅和摘录案卷材料的,应当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经执法负责人审核、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和摘录。查阅和摘录原则上在档案室进行,不划道、涂改、拆卷、裁剪、拍照、撕毁等。确需复制案卷材料的,应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应急管理系统外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摘录和复制案卷材料的,应当出示公函、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明,经行政执法负责人审核、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阅、摘录和复制。外借案卷的,应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借出单位禁止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五十二条 接收借出的案卷时,要认真验收和清点核对。对存在的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及时追查处理。珍贵的实物档案、重要的照片、底片、缩微胶片等档案一律不得借出。
第四节 保管与销毁
第五十三条 案件档案保存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采用标时制,根据归档材料的价值定为30年或者10年。
保存期限自立卷之日起开始计算。简易程序案卷的保存期限为10年。一般程序案卷中,未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非事故案件的保存期限为30年;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非事故案件、所有事故案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有本级人民政府领导或者上级领导批示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五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档案销毁标准,经行政执法负责人鉴定后,书面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填写案卷销毁登记表,由两人以上(一名销毁人、一名监督人)负责销毁,并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名,严禁把销毁的档案出售给任何单位和个人。销毁档案的请示报告和销毁登记表应立卷存档。
第九章 宣传指导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宣传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
第五十六条 加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研究,解决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十七条 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按照“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原则,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的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科室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拒不执行本制度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XX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含音像记录)清单
执法类别 | 执法 环节 | 记录 形式 | 记录要素 |
行政 处罚 | ⒈受理 | 文字记录 | 记录执法程序启动原因、案件来源(检查、巡查、投诉举报、批办、移送)、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主要违法事实等)、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 |
⒉立案 | 文字记录 | 一般应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报立案文书,应有基本的违法事实、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属于本机关管辖,办案单位及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 |
⒊调查 取证 | 文字记录 | 书面记录下列重点内容,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情况; (二)询问证人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八)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电子数据还应当记录原始载体;视听资料还应当记录录制拍摄原始载体或存储设备等。 调查终结,形成调查结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机关审查。 | |
音像记录(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全程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执法人员对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等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现场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包括到达现场、告知身份、出示执法证、告知检查过程环节); (六)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 ||
⒋审查 | 文字记录 | 根据调查的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草拟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同时撤销立案。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撤销立案,书面通知当事人。 重大执法决定需要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核,记录审核意见。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应以专门会议形式作出,形成会议纪要,对讨论决定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 |
⒌告知 | 文字记录 |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陈述、申辩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 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形成听证笔录。 | |
音像记录(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要记录告知过程。 | ||
⒍决定 | 文字记录 |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⒎送达 | 文字记录 |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 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委托、转交送达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的,保留邮政快递单加盖邮戳,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公告送达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
音像记录(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直接送达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签收外,其他情况要对送达过程录音录像。对留置送达过程录音录像,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音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 ||
⒏执行 | 文字记录 | 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履行情况。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当场收缴情形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一律由代收银行收取,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采取的措施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 |
⒐结案 | 文字记录 |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单位应制作结案报告,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审批,形成的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 |
行政 强制 | ⒈立案 | 文字记录 | 一般应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报立案文书,应有基本的违法事实、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本机关管辖,办案单位及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文字记录 | 制作现场笔录,记录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情况,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的情况,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音像记录(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记录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或者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作业场所的全过程 | ||
⒊催告 | 文字记录 | 制作催告书,记录被处罚人信息、催告内容、被处罚人的权利和义务。 | |
⒋决定 | 文字记录 | 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记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
⒌行政强制执行 | 文字记录 | 记录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代履行的,由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
音像记录(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记录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或者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作业场所的全过程;记录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的全过程。 | ||
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文字记录 | 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记录被处罚人信息、被处罚的内容、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 | |
行政 检查 | ⒈到达检查现场 | 音像记录(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记录到达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检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拍摄。。 |
⒉现场检查 | 文字记录 | 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提取现场有关书证。 | |
音像记录(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记录现场监督检查所看到的场景,对现场进行拍照。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 ||
⒊检查反馈 | 文字记录 | 记录有关整改意见。 | |
音像记录(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告知检查内容、提出整改意见。 | ||
⒋复查 | 文字记录 | 记录整改情况。 | |
音像记录(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记录现场复查所看到的场景,对现场进行拍照。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应急管理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下统称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和应急管理部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应急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应急管理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单位各部门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有关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二章 审核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单位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职能机构,保证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第五条 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疑难复杂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律师、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六条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要及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第三章 审 核
第七条 法制审核的范围包括:
(一)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产停业的;
2.吊销有关许可证的;
3.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4.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5.提请政府实施关闭的;
6.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7.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强制类:
1.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或行政执法监督需要,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制度第七条所列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具有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承办机构)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法制审核职能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职能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法制审核职能机构的负责人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应当落实法制审核意见,将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报请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条 法制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办机构提交办理材料;
(二)法制审核职能机构负责人指定审核人员;
(三)审核人员对办理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核意见;
(四)法制审核职能机构负责人复核并在审核意见上面签字;
(五)审核人员返回办理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及意见;
(二)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经过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评估、鉴定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证据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承办机构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十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适当;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九)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必要时可向有关执法人员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职能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审核工作的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职能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向承办机构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和裁量适当、定性准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不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六)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和裁量基准明显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进行法制审核。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本分管该项业务的负责人或提交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十七条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向法制审核职能机构报送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由承办机构承担责任。法制审核职能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承办机构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卷宗材料和法制审核意见材料一并整理归档,形成规范卷宗材料。
第二十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维护执法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的分类、归档范围、保管期限、鉴定、销毁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由经办人员负责对行政执法档案进行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和移交清册,移交给本单位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编目,原则上一案一件,整理方法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案卷内的材料应当编制卷内目录。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查阅、利用行政执法档案,应当持介绍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经保管部门同意。查阅、利用涉密行政执法档案的,按照保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利用档案实体,不得勾抹、涂改、剪裁、抽取,破坏档案的原貌。
档案的复制件,经档案保管单位盖章后,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价值和证明效力。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行政执法档案应当进行鉴定、处理。对无保管价值的行政执法档案,应当编制销毁清册,指定监销人员,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到指定地点销毁,禁止擅自销毁。
第五章 宣传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机构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宣传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本系统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的研究解决,并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按照“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原则,对工作不力的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科室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的审核人员和审批重大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而导致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对因保管不善造成行政执法档案丢失、损毁、泄露国家秘密或伪造、编造、篡改行政执法档案的,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XX市应急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行政执法类别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名称 |
1 | 行政处罚 | 1. 责令停产停业的 |
2. 吊销有关许可证的 | ||
3. 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 ||
4.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 ||
5. 提请政府实施关闭的 | ||
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 ||
⒎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
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
2 | 行政强制 | 1. 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 |
2.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 ||
3.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 ||
4.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附件2
XX市应急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一、报送提请审核
具有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简称承办机构)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初审后向法制审核职能机构提交下列材料,提请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及意见;
(二)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经过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评估、鉴定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证据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承办机构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二、法制审核职能机构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适当;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九)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三、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职能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审核工作的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法制审核职能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进行法制审核。
四、审核异议的处理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本分管该项业务的负责人或提交主要负责人审定。
五、负责人集体讨论
承办机构将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报请负责人集体讨论会作出决定。
六、审核材料归档
承办机构应当行政执法的卷宗材料和法制审核意见材料一并整理归档,形成规范卷宗材料。
附件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法审字﹝ ﹞第( )号
:
按照《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定,对你 于 年 月 日送审的 等进行了法制审核。经审核,提出如下意见:
(法制机构)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部门分管负责人,一份由法制机构备案,一份交送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