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更新时间:2025-02-01 15:51:52 浏览:10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市市场监管局和县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由执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证,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有影响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记录范围,具体包括各项调査取证、文书送达等各环节。

第五条自行政执法工作开始至行政执法工作结束为一个记录时限,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按照本制度开展记录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纸质执法文书记录为主,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摄像机等电子设备记录为辅。

第七条以纸质文书为记录载体的,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制作执法文书,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和关键环节。

第八条记录员应全面、客观、及时全程记录执法活动,并完整填写记录执法活动的执法文书。记录完毕后,应由全体现场执法人员签名,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确认,有见证人的,应邀请见证人子以见证。

第九条根据行政执法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形式记录执法过程,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取、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前置、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以及涉及直接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摄像机等电子设备为记录载体的,记录员在记录中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记录,必须应予以告知,禁止秘密、掩藏记录设备。

第十一条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确认。未及时予以固定的,案件终结前应予以固定,并随案卷归档。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记录文书是本单位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应全面记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及自由裁量等证据材料;记录文书一旦制作完成,禁止擅自修改。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管要求予以保管,其借阅、查询、复印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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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监督 市场 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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