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度汇编

更新时间:2025-02-01 16:23:55 浏览:128

   

 

*(一)执法办案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为加强对全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全面、准确、有效地实施,逐步建立完善“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体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对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内容有:学习法律法规,加强队伍建设;清理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事项;明确执法主体;明晰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签订执法责任状,依法公开行政;建立规章制度等。

第三条 目的是通过推行执法责任制,实现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各项事务,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保证本部门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使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得到落实;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实现执法责任的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检查经常化,执法监督制度化;使执法力度得到加强,执法质量与效率得到提高,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及时准确、务实、高效、全面等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行定岗定责,执法到位,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方针,要求做到完整、准确地实施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在机构设置和职能明确的基础上,局机关科室、分局必须根据各自职能,把职责分解到每一岗位,对岗位职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做到执法到位,责任到人。每年初局根据职能和年度工作重点,制定涵盖推行执法责任制各项指标内容的工作目标责任书,年终考核,兑现奖罚。

第八条 局机关科室、分局行政执法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3、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文明服务;4、正确行使职权,做到依法行政;5、监督检查办理行政案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6、执法文书使用正确,案件档案规范。

第九条 局机关科室、分局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行政案件、执法情况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条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案件,由政策法规科的工作人员受理、承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政诉讼案件由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负责办理,并协助行政首长应诉或受行政首长委托代理应诉。

第十一条 对全局范围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由政策法规科具体组织协调、督查。

执法公开监督制度

第一条 执法公开要实行两级公开、两级监督。要建立内外部监督小组,配备监督管理人员,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

第二条 监督人员对执法公开工作有监督权,对公开内容有审核权,对该公开而未公开或假公开的问题有监督纠正权,对合理化建议有建议解决权,对拒不纠正错误的集体和个人有向上级反映请求解决权。

第三条 监督人员要定期到基层调查研究,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调查结果,对公开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各级落实。

第四条 对执法公开活动要随机抽查,重点督查,定期检查,实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 监督小组要保证执法活动内容按时公开,协助党组织化解矛盾,改善干群关系,稳定社会大局。

假劣产(商)品案件查办、督办制度

为了加强对产(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劣产(商)品的违法和犯罪行为,规范对假劣产(商)品案件查处的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稽查科和消保分局具体负责假劣产(商)品案件、产(商)品质量问题的电话、信函举报处理和群众来访接待工作。

第二条 接访人员对于假劣产(商)品案件、产(商)品质量问题的举报电话要认真听取,详细记录举报的时间、地点、人员情况及内容情况等;对于举报信应及时拆阅并做好登记;对于群众直接来访举报,应做到文明接待,如实准确地记录好来访的时间及举报内容,并有责任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条 稽查科和消保分局对举报内容详细、证据可靠、案情重大、问题严重的制售假劣产(商)品的违法案件或产(商)品质量问题,应及时派人员现场实地检查或协助检查,同时要将有关情况报请局领导处理。

第四条 稽查科和消保分局要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被举报单位(个人)进行调查了解。同时要密切配合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做好产(商)品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错案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提高我局监督管理执法水平,预防、减少和杜绝错案的发生,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追究错案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合一、责任自负、过错与责任适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所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二年内结案发现错误的,均应予以追究。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错案范围

第四条 错案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过程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办案程序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的案件。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检查、处理或超越职权范围查处案件的;

 (二)为包庇违法单位和个人,隐匿或销毁证据,更改案卷材料、不如实记载现场检查和询问笔录的;

 (三)不如实报告案情,审核人员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定性错误的;

 (四)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

 (五)利用职权索取财物,造成案件不能公正处理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或因案卷材料丢失,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私自侵吞或占用罚没款的;

 (八)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处罚,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收据的;

第五条 因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认识上有争议导致的错案,不属本办法追究的范围。

第三章 责任划分

第六条 错案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一般责任。其中确定其错误程度为70%以上为主要责任,30%以上、不满70%为次要责任,不满30%为一般责任。

第七条 错案由直接办案人员造成的,由直接责任者负责,领导造成的由领导负责。

第四章 处  

第八条 对错案责任人,根据责任划分,可单独或合并适用下列处罚;

 (一)按岗位责任处理的分为:批评、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按人事管理制度处理的分为:不予评为优秀、不予晋升职级、调离岗位、辞退。

 (三)给予纪律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从重处理或处分:

 (一)因接受说情、吃请、受礼等故意造成错案的;

 (二)严重失职,造成错案的;

 (三)错案发生后,掩盖错误,拒不认错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或处分:

 (一)在错案被发现前,主动向组织交代的;

 (二)工作一贯积极负责,超额完成监督检查任务,偶尔因过失造成错误的;

 (三)错案已发生,但未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认错态度较好,诚恳接受检查,积极配合组织消除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 在查处案件工作中,有关人员对错案隐匿不报、阻扰或作伪证的,也适用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三条 错案线索主要是通过信访、上诉、申诉、执法执纪检查等途径发现,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查确属错案的,报主要领导审批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现场保密制度

第一条 实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前,要对执法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明确检查现场保密工作的重点,落实责任。

第二条 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标明国家密级和被检查单位申明属于商业秘密的有关资料、文件、软盘等,要有交接手续,并由专人登记、保管、复制,摘抄件按原件进行管理,用毕后及时归还。对需要严格控制秘密范围事项,要限定涉密范围和接触人员。

第三条 监督检查中局机关认为需要保密的检查事项(如检查实施方案、重要的检查线索及其查证情况、尚未定性和处理的内部意见等),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要守口如瓶,形成的证明材料、工作底稿、会议记录等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泄露。对要求给予保密的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及有关事项要采取措施予以保密。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记录保密事项要使用保密(或专用)笔记本,妥善保管。检查人员对不该说的,不该看、不该知道的秘密,要做到不说、不看、不问。检查人员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收藏工作中涉及的秘密情况。检查人员不准单独向被检查单位间接泄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的检查事项和处理意见。

第五条 召开内部会议或研究需保密问题的场所要有利于保密,存放密件和其他文件、资料等要符合保密要求,传递秘密事项要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条 检查现场的办公房间,检查人员临时离开或下班后,要注意保密防范。

第七条 检查结束时,要对全部文件、账册、报表、资料等进行清理,按要求清退、带回或销毁。

第八条 如果出现泄密,根据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追究行政执法检查组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划分不清的,由检查组长负责,并撤销检查组长资格。

第九条 发生泄漏要及时报告,不得私下处理。

回避制度

第一条 执法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二条 执法人员本人或本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条 执法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执法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应当回避。

派出机构执法人员工作守则

第一条 严格遵守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向被监督对象吃、拿、卡、要,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礼品馈赠。

第三条 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私自经商办企业或在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执行政策,偏亲护短,参与经营活动。

第四条 认真接待信访、举报者,做到热情周到,并及时反馈处理信息。

第五条 不准在执行公务中态度不端正,不讲文明,粗暴执法。

第六条 严格执行用车制度,不准私自用车。

第七条 中午不准喝酒。

第八条 搞好团结,群力群策,相互学习,相互支持。

第九条 严守保密制度。

第十条 严格执行科室、分局的其他制度。

没收物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机关的行政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物品”包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收或异地封存的产(商)品,以及生产经营所用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和材料账簿等有关物品。

第二条 办案机构对没收或异地封存的物品,应在返回机关后立即交局政策法规科统一保管,特殊情况时在五日内交到局政策法规科。

第三条 政策法规科对没收或异地封存的物品在接收入库时,应按物品清单予以清点,登记造册,并做好交接记录。物品的保管,应由两人进行账、物分别保管。

第四条 政策法规科应每季度对账、物进行一次清点盘查。对清点后的物品分合格、不合格做好清点记录,不合格的定期由局里组织统一销毁,合格地按要求做好保管记录。

第五条 对没收或异地封存的物品各科(室)、分局不得随意保管或存放。局政策法规科每季度要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并按缺失物品等价予以赔偿。

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使用管理,保证执法证件的规范性和执法活动的严肃性,结合我局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由上级部门统一核发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一律由局办公室统一送交有关部门办理核发、审验等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办理。

第二条 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时,必须按执法程序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条 执法证件实行一人一证一号方式发放、使用和管理,建档立案。

第四条 执法人员要妥善保管各种证件,使用过程中造成执法证件遗失的要按规定上报备案。

第五条 严禁伪造、变造、涂改、转借、损坏执法证件。

第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用执法证件在公共场合及其它场所耍特权和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第七条 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执法证件的年审,此项工作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因工作调动人员,必须在调动前将局发给的执法证件上缴,验证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九条 凡因执法证件遗失,不及时申请补办,影响日常执法工作者,造成责任过错的按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条 凡在使用的过程中,因本人不慎将证件遗失者,必须由本人刊登遗失声明,凭遗失声明到司法局补办新证,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对伪造、涂改、转借、损坏执法证件的行为给予警告,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凡利用证件耍特权,参与违法违纪活动的,除收回证件外,并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新调入、录用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上报司法局进行执法证件办理。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

为规范我局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决策范围:

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市场监督工作实际所做出的带有全局性的决定。

依据《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做的行政处分。

一万元以上的重大财务支出。

重大行政事项。重大行政事项范围:

1、核发许可证照或备案工作;

2、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

3、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

4、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重大事故;

5、拟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拟吊销许可证照;

6、对涉案单位或其有关责任人进行资格罚的;

7、涉案金额五千元以上的;

8、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列入重大事项决策的其它事宜等。

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1、提交议题。由相关科(室)、分局将重大事项议题提交给分管局长,再由分管局长提交给局长。

2、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举行临时会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中作会前协调,然后由局长决定是否上会。

3、准备材料。分管领导组织科(室)、分局准备上会材料。

4、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先由分管局长或相关科(室)、分局负责人介绍需决策的事项,然后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并表明意见。

5、形成决定。局长在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6、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后要实行政务公开(需保密的除外)。重大事项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等。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事项议事记录需注明。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议事和会议决定的,需经局长口头同意后,由分管局长处置。

局纪检组对重大决策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确定办事时限未及时办理的案件,无正当理由的对具体办事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

案件查处流程工作制度

第一条 各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各自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必须到法规科备案,经法规科备案后给予案件号。不准私自不立案调查、立案后不查或私自销案。

第二条 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经由各分管局长签字同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二日必须到法规科备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经由法规科审核报分管局长签字予以解除。

第三条 任何案件调查延长事项,经法规科审核明确合理延长缘由后,报案审会批准,再报法规科备案。

第四条 法规核审自接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报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五条 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各自分管局长批准,建议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案件,办案机构将案件材料、审核意见报分管法制局长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查决定。

第六条 各分管局长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第七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由法规科组织基础材料报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案审会汇报程序由办案机构案件首办人负责陈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调取的证据,法规科核审人员确定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进行阐述。

第八条 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作出处理决定。报法规科审核,经局案审会批准,延长30日。

第九条 案件终止调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办案机构在15个工作日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各自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结案。逾期不结案的,责任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分管局长承担。

第十条 对于罚没和扣押的物品必须进我局公共仓,由法规科交接登记,不得擅自保存。

第十一条 法规科根据立案登记时间,会同负有纪检职责的机关党委督促办案机构的案件办结,并留档备查。

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准确地审理市场监督行政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理我局有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适用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二)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三)涉及重XX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四)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九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记录在案。

情节复杂的案件是指:(一)已定事实和证据有分歧的《二)适用的法律法规难以确定的;(三)其他认为属于情节复杂的。

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是指: (一)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二)违法行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三)其他认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

较重的行政处罚是指:(一) 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4、特别说明: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且对处罚无异议的, 原则上不列入案审委审理的范围;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无论有无重大违法行为, 均应由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局设立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简称“案审委”)负责全局立案查处的行政案件。案审委设委员九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

主任委员:xxx

副主任委员:xxx(督查委员)  xx(法制委员)

委员:xxx、xxx、xx、xxx、xxx、xx(案审委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案审委下设案审委办公室(法规科),办公室主任一名(法制科长兼)具体职能如下:

(一)负责行政执法案件初审;

(二)组织召开案审委会议;

(三)负责案审委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条 凡立案查处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附案件的全部材料,于案审会会议召开三日前报送审委会办公室初审。

报送审委会办公室初审应具备下列案件材料:

《立案审批表》

(二)有关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案审委办公室负责对案件承办机构报送的全部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工作自接到报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审毕。初审结果如下:

(一)对案件材料不齐全的,责成案件承办机构补正或纠正;

(二)对案件材料齐全的,提交审委会审议。

第七条 审委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

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对给予行政相对人较重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由案审委全体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对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由五人(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案审委办公室主任1人、委员1人:案件承办机构分管领导)以上单数委员参加集体审议。

第八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审委人员与审理案件有直接关系或其它关系,应当回避或书面申请回避。

第九条 非审委会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程序违法的,由案件承办机构补正或者纠正。

第十条 审委会审理案件应制作《行政案件审理记录》,对各种意见应如实记求。处理意见作出后,出席会议的委员都在《行政案件审理记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 审委会应当将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听证的权利。案审委应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案审委应当在接到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15日内组织听证。听证会由案审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案审委办公室负责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案审委在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3日内,应持有关情况和笔录报送主任委员; 必要时,可以再次召集审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局长对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签发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案审委办公室应当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的处理决定书,并应当严格履行执法文书交接核准手续。

第十五条 案审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案件承办机构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上报备案。

*(二)行政事务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应选派严守纪律、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局印章,或由科室负责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外出时应将印章交科室负责人管理,或由科室负责人指定临时代管人员。

第二条 使用本局印章、局党委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其他市政府授权使用的业务专用章,须履行用印审批手续,一般用印须经局分管负责人同意批准,特殊用印的,须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应认真核对用印材料,明确用印内容和目的,确认符合用印手续后,方可盖印。

第四条 原则上不得在各类空白证书、证件、图表及其他材料上用印,因特殊原因需盖空白印章的,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使用印章应在机关内部进行,不得携带印模外出用印。确因特殊原因需外出用印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六条 建立用印登记制度。本局印章使用必须登记,使用人应在登记簿上签字。

第七条 对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重大错误和损失等不良后果的;私自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章,以及非法使用印章的,视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市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条 公务接待活动要轻车简从,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三条 公务活动需要就餐时,参与接待的业务科室凭公函(通知)办理审批手续,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地点安排在定点的宾馆、饭店。接待费用实行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

第四条 一般情况下,接待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差旅、会议、培训等伙食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时,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五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差旅费、会议费的管理规定。接待对象一般在指定的接待场所安排住宿,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不得超标准住宿。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七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用车安排集体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驾驶车辆人员必须有公安交警部门许可类型的驾驶证,方可驾车,出车时必须携带所需各种有效证件。

第二条 严禁酒后驾车。违反规定被交警部门处罚的由驾驶人员自己负责。因违章引发的责任事故由驾驶人员承担。

第三条 车库不准作仓库使用存放私人物品。车辆下午下班后和节假日必须入库。违反规定的,车队长负连带责任。

第四条 车辆使用,车辆由办公室指定车队长根据执法执勤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第五条 车辆由办公室下设车队统一管理,修理、加油、保险等事项,由办公室下设车队负责,不经请示不得私自加油、修理。外出途中需加油、修理,回来后要及时向办公室下设车队队长汇报,缴还发货票。需其他任何支出时必须先请后行。违反规定的,所需费用由司机自己负责。

第六条 不经请示不允许私自出车。违反规定的,造成一切后果和损失由驾驶人员自己负责。

第七条 节假日或工余时间有工作需要,需调用车辆的,由市局办公室下设车队请示分管领导安排。

第八条 驾驶人员人为违反交通规则,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九条 非市局指定人员不得私自驾驶公车。

物品(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为提高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经费使用效率,合理采购,杜绝浪费,现制定物品(物资)采购制度。

一、申购

各分局、科室凡需要采购工作用品、物资等,均应提出申请,经主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

二、审批

物品采购应根据实际需要,采购金额一次性超过一万元的,要经过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方可采购。要严格按照XX市财政局文件《XX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要求,货物类、服务类物品(物资)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类物品(物资)采购超过60万元的大宗物品(物资)购置要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和要求进行。

三、采购

采购由办公室统一负责,通过询价、市场调研等方式确定采购价格,选择确定质优价廉商品,要尽量到政府定点采购单位采购物品,要保证物品(物资)质量,不得以任何理由购买三无商品和伪劣商品。

四、报销

物品(物资)采购后,应出示原始税务发票及明细清单,发票应有经办签名,分管办公室局领导签批后,方可给予报销,物品(物资)采购金额一次性超过一千元的,由财务科转账进行支付,不得直接现金支付。

五、监督

局党组对物品(物资)采购和使用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纪采购和使用物资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收支业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支业务管理工作,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二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
    第三条 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编制范围,全面真实反映单位实际收入情况。
    第四条 加强收入管理。各项收入由财务科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非税收入开具财政收款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二)签订的收入合同,需交财务科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五条 严格收入票据管理。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等,必须履行规定手续。收入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等,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做好废旧票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应确保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岗位相互分离,收入和票据定期核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单位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
    第八条 加强预算管理。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九条 明确审批权限。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条 加强支出控制
    (一)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在发生相关支出之前应当履行支出事前审批程序。业务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工作计划、工作任务结合预算指标,提出事前申请。
    (二)申请支出科(室)凭依法取得的合法票据,送财务科审核,按照授权审批权限进行逐级报批。

(三)财务科审核后,报销票据需经经办人、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科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按照审核批准后的支付凭证支付款项,进行会计核算。出纳人员复核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方式进行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严防毁损、散失、泄密或不当使用。
    第十三条 对票据不合法、签批手续不规范、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制度自发布之起施行。

差旅费报销标准及程序

一、扶贫补助报销程序

(一)扶贫人员需填写《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下乡误餐补助审批表》和《旅差费报销单》。

(二)《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下乡误餐补助审批表》中需要填写好如下几项:申请人,事由,人数,去往地点,时间,就餐地点,补助金额,下乡扶贫人员本人签字。分管局长签字。时间不允许和其他公出交叉重复,一人一单。

(三)《旅差费报销单》中需要填写好如下几项:出差人,共_人,事由,起始日期,天数,填写清楚出发时间(具体到几时几分),到达时间(具体到几时几分),住勤费一栏需要填写好天数、标准、金额。最后填好合计金额(包括大小写金额)。本表中的出差人和报销人签字必须是本人填写,且是同一人。

(四)驻村第一书记及驻村成员驻村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补贴天数由第一书记及驻村成员本人申报。

(五)以上4个步骤完成后,送财务审核,审核通过后请主管财务的局长在《旅差费报销单》上签字。

(六)最后到财务科进行财务核销。

二、下乡检查误餐补助填报程序

(一)下乡人员需填写《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下乡误餐补助审批表》和《旅差费报销单》。

(二)《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下乡误餐补助审批表》中需要填写好如下几项:申请人,事由,人数,去往地点,时间,就餐地点,补助金额,下乡人员签字。其中申请人和下乡人员签字必须本人签字,事由必须真实,时间不允许和其他公出交叉重复。分局长签字,分管局长签字。

(三)《旅差费报销单》中需要填写好如下几项:出差人,共_人,事由,起始日期,天数,填写清楚出发时间(具体到几时几分),到达时间(具体到几时几分),住勤费一栏需要填写好天数、标准、金额。最后填好合计金额(包括大小写金额)。本表中的出差人和报销人签字必须是本人填写,出差几人,报销人就必须几人签字。

(四)本单位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场站)出差,各乡(镇、场站)工作人员到本市出差,确实发生误餐的,可发给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

(五)以上4个步骤完成后,送财务审核,审核通过加盖审核章后请主管财务的局长在《旅差费报销单》上签字。

(六)最后到财务科进行财务核销。

三、出差报销程序

(一)出差人员需填写《XX市公职人员出差审批单》和《旅差费报销单》。

(二)《XX市公职人员出差审批单》中需填写好如下几项:申请人、公出目的地、是否乘用公车、科(站办所)长签字、分管领导签批、所属科(站办所)室、事由、往返时间、主管领导签批。

(三)《旅差费报销单》中需要填写好如下几项:出差人,共_人,事由,起始日期,天数,填写清楚出发时间(具体到几时几分),到达时间(具体到几时几分),住勤费一栏需要填写好天数、标准、金额。最后填好合计金额(包括大小写金额)。本表中的出差人和报销人签字必须是本人填写,出差几人,报销人就必须几人签字。

(四)出差如果单位派车,住勤费标准为100元(100元伙食补助)每人每天,如单位不派车,住勤费标准为180元(其中100元为伙食补助,80元为交通费)每人每天。参加培训学习(组织方提供食宿的前提下),只报销往返两天的住勤费,且返回那一天住勤费标准为80元每人每天。

(五)以上4个步骤完成后,送财务审核,审核通过加盖审核章后请主管财务的局长在《旅差费报销单》上签字。

(六)最后到财务科进行财务核销。

*(三)议事决策及其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要求,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根据中央、省、白城、市和上级纪委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具有方针政策性、全局性、战略性,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决策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二)机构改革、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班子分工以及干部队伍建设等事关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和部署;

(三)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四)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五)重要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

(六)重大执法事项;

(七)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八)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

(九)薪酬、奖金分配、职工招考聘用、分流安置,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招投标以及重要项目建设;

(十一)机关重大活动安排;

(十二)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理;

(十三)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

(一)后备干部的选拔和管理,党员的发展;

(二)局机关及下设机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三)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选聘;

(四)副科级(包括非领导职务)以上干部的推荐;

(五)干部职工的调动、招聘、辞退、晋级晋职以及转正、评先选优等;

(六)局机关及下设机构集体与个人荣誉称号授予的推荐申报、授予和奖惩;

(七)涉及干部职工的重要奖惩以及对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处理;

(八)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外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处、装修、维修)、信息化工程等项目;

(二)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的合同签定,国有资产重组、出租、出借或者出让,投资、合作、捐赠以及机关办公场所撤扩并;

(三)车辆、重要执法装备、大型办公设施等的购置;

(四)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二)年度预算外的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的事项;

(三)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大型活动、会议等)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支;

(四)单次1万元以上的非建设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五)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的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决策、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

(二)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实行“五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局党委研究事项需要会前2天将“三重一大”讨论事项向市纪委报告,会后5天内将研究结果向市纪委报备。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酝酿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深入调研。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二)充分酝酿。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会前领导班子成员要事先知晓会议内容,以便充分发表意见。非紧急情况,不得临时动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

(三)咨询听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进行听证或者公示。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征求上级部门的意见。

(四)确定议题。主持工作的党委主要负责人、局长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党委议事规则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

(五)会议准备。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决策方式,相关部门和科室按照会议要求准备会议材料,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和参加(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二)坚持主要领导末位发言。主持工作的党委主要负责人、局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表态,纪委书记明确表态(或纪委、纪检组列席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讨论结果。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票决制,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有表决权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通过。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四)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工作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并在一定范围公布。

(五)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在讨论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成员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没有改变决策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或者向上级党委织和纪委反映。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四)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六)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八)泄露酝酿、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者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集体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领导班子向上一级组织书面检讨,接受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领导班子集体接受上级处理。

第十八条 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 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一般的,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问责,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视情节对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党组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从严治党

责任清单制度

第一条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白城市委、XX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第二条 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带领党组落实对各项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内监督第一责任人职责,重点抓好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第三条 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纠正“四风”问题,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第四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五条 切实加强对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并及时督促检查。把党组及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带头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督促局机关党委抓好政治理论学习,推进机关作风建设。

第七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抓好政治文化建设。

第八条 始终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带头分析研判意识形态的重大问题,带头把好宣传文化阵地导向,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第九条 抓好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落实。

第十条 切实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岗位的风险防控。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督促全体干部在监督检查、机关财务管理、事务管理等实施过程中防范廉政风险,并落实防控措施。

第十一条 支持派驻纪检组工作,协助纪检组加强对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检查,制定措施,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二条 应当落实的其他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党组班子成员承担全面从严治党

责任清单制度

第一条 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强化理论武装,始终不渝地坚定理想信念,对党绝对忠诚。

第二条 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分管范围内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并督促整改;落实每年至少为党员干部上一次党课制度。

第三条 协助局党组书记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组织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监督任务。

第四条 督促分管单位在具体监管工作中防范廉政风险,并落实防控措施。

第五条 协助局党组书记抓好分管领域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党组的集体领导和决策,主动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支持查纠问题线索。及时发现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规问题,不遮掩、不护短,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重大问题线索要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坚持问题导向,督促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支持派驻纪检组开展各项工作。

第八条 应当落实的其他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白城市委、XX市委的决定,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岗双责指领导干部既要管理好队伍,又要抓好业务,即一个岗位两个责任。

第三条 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即责任人)为班子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及副职)。

第四条 一岗双责责任人的责任,局长对全局工作和干部负责,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和干部负责。  

    第五条 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重点督查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班子成员每半年向局党组汇报一次分管单位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向分管领导汇报全局的一岗双责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一岗双责责任人要做好交心谈心工作。

第八条 一岗双责责任人在督查工作和交心谈心时发现干部职工存在思想、工作、学习、纪律、家庭、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做好工作,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局党组汇报,并有书面记录,以记录资料备查。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 (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 (境)和在国 (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三条 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第四条 上级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五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上级组织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选人用人制度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选人用人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选拔任用干部坚持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原则;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二、选拔任用干部坚持的条件

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三、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

(一)提任股级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二)提任股级副职的,一般应当在科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选拔任用干部的工作流程

(一)综合分析研判

坚持常态化分析,是干部选任的前置性环节,需要本部门(单位)组织人事机构对中层干部整体结构、岗位需求、优化方向等定期进行分析,提出中层干部近期配备和中长期建设意见,向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为开展干部选任工作做好准备,避免管用脱节、“急用现找”。

(二)动议

1.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启动意见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①机构改革、机构变动的;

②中层职位出现空缺的;

③中层干部队伍结构需要优化或按规定需要交流轮岗、回避任职的;

④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调整的,或者中层干部经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或受党纪政务处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⑤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配备干部的。

有下列情况不得动议调整干部:

①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变动或离任前半年内,机构改革或行政隶属关系变更前,不准动议调整干部;

②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③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动议干部;

④不准针对特定人选制定干部调整动议方案。

2.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或意向性人选等提出初步建议。

3.初步建议向党组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要以提出的初步建议为基础,经过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后形成。要经过两个环节:一是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报告;二是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酝酿应当注意听取选拔职位分管领导和所在科室或基层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形式,也可以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有关同志或基层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

(三)民主推荐

制定工作方案

1.制定推荐考察方案。依据拟推荐考察职责要求,制定推荐考察工作方案,明确推荐人选资格条件以及推荐考察程序步骤、时间要求、工作纪律等内容。

2.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人事工作的人员担任。

组织民主推荐

3.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推荐形式同时使用。个别提拔任职可以按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按拟任职位职务层次进行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考察组负责组织民主推荐,基本程序如下:

①会议推荐。召开民主推荐会议,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单位人数较少的应全体人员参加。

②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会议推荐范围确定,可作适当调整。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数应不少于参加会议推荐人数的三分之二,单位人数较少的应全体人员参加。

汇报推荐情况

③汇报推荐情况。将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实地向党组汇报。

(四)组织考察

1.确定考察对象。个别提拔任职,由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①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主要看民主推荐情况,近三年来各类考察、考核、测评情况,日常了解情况和群众口碑。

②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③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④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⑤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影响使用的。影响期或者处分期未满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影响期已满的,还应当根据本人在问责事件中,所负责任、事件的社会影响是否已经消除等因素,慎重研究可否列为考察对象。

⑥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主要指,本人正在就相关问题被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的,或者的确有问题、够不上处分但不适宜提拔重用的,或者处分影响期已满,但考虑到社会影响不宜提拔重用的。

2.发布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3.考察了解。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个别谈话范围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基层单位负责人,单位人数较少的应全体人员参加。

谈话时还要征求单位分管组织、纪检工作同志的意见。

同考察对象面谈。对考察对象从思想上、政治上以及理论素养、知识面、语言表达能力、心理素质等多方面深入了解。

4.查阅干部档案。认真鉴定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查核实。

5.内部审核。对考察对象进行内部审核,主要包括任职条件是否符合、是否有影响任职的问题、是否有举报未调查核实或没有结论等。

6.形成考察材料。考察组综合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考察情况。考察材料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主要表现,包括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第二个部分是干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第三个部分是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五)酝酿

1.召开党组会。听取人选情况汇报,讨论酝酿调整方案或拟任人选。

2.征求纪检意见。拟提拔任用人选讨论前需提交本部门(单位)纪检审查,审查后形成可提拔使用、不宜提拔使用或谨慎提拔使用的书面建议。

3.任前报审。拟提拔的干部在党组会讨论前3天,向市委组织部或人社局报审。报审材料包括:干部调整报告、内审表、职数表、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廉洁自律情况说明。

(六)讨论决定

召开党组会进行投票表决。到会党组成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否则决定无效。

1.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领导逐个介绍中层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逐个发表明确意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发言。讨论情况如实记录。党组会议记录要详细记录汇报情况,以及与会成员讨论情况。

3、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党组)成员半数形成任用决定。

(七)任职

1.公示。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接受举报监督。

①公示对象。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

②公示内容。公示对象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政治面貌、学历、曾任职务、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根据工作需要,有的还可以公布工作业绩等。

③公示方式。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可采取发布公示通知、张榜公告等形式。

④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从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计算,节假日顺延。

⑤公示问题受理。以本单位(部门)组织人事机构为主受理群众意见。

2.任职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组主要领导进行谈话。谈话内容是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等。

3.履行任职程序。由党组任命并发文。

4.实行任职试用期。

试用期期限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由本部门(单位)组织人事机构对试用对象进行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四)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监管职责,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扎实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食品、药品安全执法过程中必须是2人以上参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的各项执法检查,必须执行食品、药品安全检查标准,不准私自改变或放松检查要求。

第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必须对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负责,必须强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企业第一责任人制度,全面落实企业法人、企业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人对食品、药品安全负责。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要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管理,建立企业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制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发生事故的处置和及时上报工作。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要监督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各项食品、药品安全制度,并按照制度监督企业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有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应积极迅速处理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如实调查核实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各项问题,如果发现举报对象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立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

第六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实施监管工作中,不得对监管对象态度蛮横、言语粗暴,不准隐瞒、包庇、袒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不准参加监管对象的各种宴请和各种娱乐活动,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第八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必须对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全覆盖监管,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时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验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企业及产品。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保证全市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检查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等情况。

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对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时对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存在重XX全隐患单位,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应在整改期限内予以跟踪,督促其认真整改,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条 安全监察机构应对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抽查特种设备数量不得少于20%,重点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安全附件校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及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检验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察。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重点安排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二)近两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两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应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查看完整内容<<
标签: 汇编 监督 市场 管理局 制度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270191867@qq.com

推荐服务

  • AI公文写作神器

    最专业的AI公文写作平台,专属公文写作模型

  • 体制内交流学习群

    入群定期分享精品原创资料、一起共同成长

客服电话

15202926937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

QQ交流1群:270191867